本人名叫袁海林,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民福街20号1幢2单元3楼2号,驾驶证号:511303198110010035,准驾车型:重型自卸货车,于2013年6 月拿出全部积蓄按揭了一辆自卸货车,车牌号码为:川R52808。2014年12月17日我车与川RC8516在嘉陵碧桂园处相撞,被交警大队定为次要责任,但本次事故本人确实没有任何责任。现面对家里上有老下有小的经济窘态,本人确实别无他法,特请求大家来评评理并伸张正义,现将本次事故的事实及理由陈述如下:
事实及理由:
一、2014年12月17日23时晚,本人驾驶川R52808号货车空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并无超速、超载、酒驾行为。此时,川RC8516号轿车驾驶员蒲国在醉酒状态下,以107km/h-118km/h的速度超速驾入嘉陵碧桂园施工道路后冲向本车,造成两车相撞,致5人全部死亡的交通事故。在整个事故发生过程中,本人并无任何违章违法驾驶行为,而川RC8516驾驶员蒲国因占道、超速、醉驾,才导致5人死亡的事故悲剧发生。事故发生时,本车以低速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有行车记录仪记录作证),遇川RC8516号轿车驾驶员蒲国醉酒、超速驾驶。在当时路况、天气等自然条件下,本人虽已低速行驶,但由于对方醉酒、超速驾驶才发生了如此悲剧,但认定书却以本次事故无任何关联的《道安法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认定本人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显然未考虑事故发生当时的川RC8516轿车的醉酒、超速、占道行驶状态,该条并非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而仅以事故的结果来划分责任认定。
二.认定书指出我车部分系统零件存在缺陷隐患,但事实上,本车在事故发生前三天即2014年12月13日刚刚经有资质的汽修厂做过车辆二级维护,至事故发生时,本车经GB/T18344-2001标准检验合格后已在道路上正常行驶了三天,三天的行驶也必将对该车的各部件发生磨损,加之发生此次事故时受川RC8516号轿车的严重物理撞击,更会对本车各系统的性能造成严重影响,而以上事实发生后,相关检测机构对川R52808号货车进行车辆检测并得出相关的结论也无可厚非,试问又有哪辆车在正常行驶几天并受其他车辆严重物理撞击后,还能检测出它的性能完全符合相关标准的呢?因此,本人认为认定书依据不实的车辆检测报告划定责任是错误的,是严重违背客观事实和自然规律的。
请大家帮忙评评理,发生这样的悲剧本人也很痛心,尤其是对遇难者的家属深感同情,但是不能因为对方是弱势且死亡人数较多,就忽略事实及法律的公平公正强硬给本车划分次要责任。拜托大家评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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