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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遭"钓鱼执法"? 部门回应:属依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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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1 09: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17)日,南充多家论坛出现“嘉陵区年轻女子跳楼欲轻生”等网帖称,嘉陵区一名年轻女子欲从9层高楼跳下,被消防队员和派出所民警救下。网帖还称,此女子反映市有关部门对其所经营的网吧“钓鱼执法”,因维权未果而采取过激行为。网帖引起无数网友围观。

  网吧受查处 合伙人做出过激行为

  据网帖称,嘉陵区鑫鑫网络会所合伙人严某某认为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对该会所“钓鱼执法”、嘉陵区文化广播影视体育局对其处罚不公,在多次交涉未果后,采取过激行为。

  据悉,2013年12月14日,该支队对嘉陵区于陛路一带的4家网吧进行检查时,发现有4名未成年人在该会所上网,经调查取证后,现场暂扣一台服务器,要求该会所暂停经营。

  据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彭绍凯介绍,该支队固定当天下午鑫鑫网络会所111号、112号、113号和114号接纳未成年人高某、苏某、杨某和黄某某上网的相关证据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于2014年1月10日将案件移交嘉陵区文化广播影视体育局处理。2014年4月1日,嘉陵区文化广播影视体育局执法人员在询问投资人、法人代表任某某,确认案件事由、执法检查文书和未成年人照片后,发出2014年第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任某某无异议。3天后,该局正式向他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求证1 是否有未成年人上网?

  17日上午,记者来到嘉陵区某中学,找到该校初三(七)班学生杨某。杨某告诉记者,2013年12月14日为周六,当天下午,他与好朋友高某、黄某某、苏某一起外出玩耍。起初他们在街上闲逛,逛至该区于陛路鑫鑫网络会所门外,黄某某提议,他出钱请另外3人一起去上网。这个提议大家一致赞成。

  但事情并不顺利,他们从正门进入时,网吧吧台工作人员拒绝他们入内。随后,黄某某带着其余3人,经网络会所的侧门悄悄进入网吧。他们躲在几个正在玩游戏的成年人背后围观。其间,一个男子起身离开,他看到余额尚有1.2元钱,于是对杨某说:“我不关机,你接着玩会儿吧。”

  “你们4人都上了电脑吗?”记者问。杨某很确凿地回答:“我们都上了。但是没有上一会儿,执法人员就进来了,把我们喊到一起,让我们做笔录,我们就再也没有上成电脑了。”

  17日上午,记者采访鑫鑫网络会所另一名合伙人李某某时,他对事发当天网吧里存在4名未成年人未持异议。

  求证2 是否存在“钓鱼执法”?

  据网帖称,鑫鑫网络会所合伙人严某某认为文化执法部门在搞“钓鱼执法”。网帖还借助一些视频截图佐证,称事发当时,有一戴眼镜的黑衣白裤男子和另外两名男子,一直在网吧内111号至114号机旁交头接耳,且不断打电话,并不时进进出出。

  “你们进入网络会所前,有没有人和你们接触过?”记者就此向杨某求证时,他表示:“没有见过谁,但我们进了网吧后,黄某某与一名正在上网的男子认识,双方打了招呼。”也正因为相识,这几名男子离去,他本人才得以消费他剩余的金额。

  记者就画面上的“眼镜男”向市区两级文化部门多位员工求证,没有一个人表示认识眼镜男。而记者向附近几家网吧求证,也没有谁能够指认“眼镜男”是执法人员或者与执法人员有关。

    “当晚是我带队的。”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三大队大队长黄杜红说,他们当天全部按照执法规程操作,检查的4个网吧,也只有鑫鑫网络会所一家有问题。他表示,违规网吧想以任何借口逃罚都不可能,因为所有证据已形成“封闭证据链”。

  求证3 是否依法进行处罚?

  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鑫鑫网络会所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法人代表为任某某。2014年4月1日,嘉陵区文化广播影视体育局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任某某,任某某当场表示,市区执法人员调查关于该会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这一违法行为属实,他愿意接受处理,并书面申请放弃听证。4月4日,该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正式对鑫鑫网络会所作出责令停业整顿30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给任某某。

  今年4月8日,嘉陵区文化广播影视体育局收到严某某邮寄的盖有“嘉陵区鑫鑫网络会所”印章的听证申请书,嘉陵区文化广播影视体育局于次日向任某某核实。任某某当场表示没授权任何人提出听证,并再次书面申明:“在2014年4月5日(即听证申请最后期限)前,不要求听证。凡非本人书面意见,其他人的意见均不能代表其本人和嘉陵区鑫鑫网络会所,且本人确认自己网吧违法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对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无异议,以上内容为本人真实意见”。

  嘉陵区文化广播影视体育局副局长张晶说,严某某等合伙人以执法不公、停业整顿时间久、损失太大为由,做出拉横幅、跳楼等过激行为。

  据任某某介绍,在鑫鑫网络会所发展过程中,确实吸收过一些股东,严某某就是其中之一,但一直没有进行过工商变更登记,他依法应承担企业法律责任。

  昨日,记者了解到,嘉陵区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对严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因严某某处于哺乳期,根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记者 张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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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1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我认为你太厉害了
发表于 2014-4-21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想听大家的建议!谢
发表于 2014-4-21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谢谢你,大家都需要的好帖

发表于 2014-4-21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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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嘉陵区年轻女子跳楼欲轻生”等贴文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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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img.mala.cn/forum/201404/17/182727bulfwfwmclu7lfnd.jpg从以上嘉陵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加盖鲜章,网上发帖得知:嘉陵文体局只认空头法人任志立,没有占了股权67.5%的严某某什么事。文体局明明知道任志立早已将股权全部转让,偏偏只认任志立,啥意思?任志立为了配合文体局,所以就找各种理由拒不配合相关部门,迟迟不将法人转到严某某名下,当任志立在交大里面和他的靠山们开的黑网吧被铲除之后,迫不及待地先搞他个钓鱼执法,后来个“承认违法事实”,坚决“放弃听证”,同意关门歇业、、、这一切都演绎得天衣无缝,把老百姓都当成傻子,自己就不认真想想:既然不能转,不能卖,为什么不但转了,也卖了,当自己在会所里什么都没有了,马上联合行动,钓完鱼后,承认违法事实,不听证,关门歇业、、、这么明显的商业欺诈,谁还看不出来?几百万呢,够这群哈龟儿喝一壶了!







发表于 2014-4-21 09: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不错,楼主是个绝对高手
发表于 2014-4-21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来!!不好碰到的好帖子
发表于 2014-4-21 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没有机会尝试一下 帮顶
发表于 2014-4-21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了.学习中,先顶
发表于 2014-4-21 0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意义,有收获,谢谢提供
发表于 2014-4-21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看了,顶一个吧,好帖子
发表于 2014-4-21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后感悟了点,收下了
发表于 2014-4-21 09:5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你啊,好帖子不顶不行
发表于 2014-4-21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个呦,发这么好的帖子,顶你
发表于 2014-4-21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还是比较相信,牛啊

发表于 2014-4-21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curse::curse::curse::funk:

发表于 2014-4-21 11:03 | 显示全部楼层
选个好的 才有保证 这话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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