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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话说] 胡你和你当事人一直在证明是法院要追加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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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7 05:33 | |阅读模式
     胡你和你当事人一直在证明是安岳县兴隆法官逼你们追加无辜村民我为被告人,不是你要作为、你们敢不敢写一个证明,证明安岳县兴隆法官逼你们追加没有使用权、没有管理权、没有产权的无辜村民为被告人的书面证明、你们敢吗?如果你们写了也许我会就此罢休。:call::call::c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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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7 08:35 |
我是退休法官,我来给你解释。楼主所说追加你等为被告问题,请学学下列的法律就应当知道是法院要求追加还是原告要求追加被告。本案是在一审结束后,法院要求追究被告的,原告及其代理人并不愿意追加,因为,追加楼主等人做被告,法院要收广告寻人通知费五百多元。而且要开二次庭审理,费事费时费钱,你懂吗?所以,我批评你是法盲,瓜儿!

民事诉讼:追加被告的法律依据、前提条件及追加的期间 (2010-07-30 17:55:14)http://simg.sinajs.cn/blog7style/images/common/sg_trans.gif转载

标签: 追加被告 法律依据 前提条件 追加的期间 杂谈分类: 法律小帖士

我国《民诉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法《民诉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从上述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可以看出,我国把是否必要共同诉讼作为追加当事人的标准。
根据诉讼标的是否共同和是否同一种类,共同诉讼可以分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与普通的共同诉讼。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在共同诉讼中,共同起诉讼或共同应诉的人,叫做共同诉讼人。
(一)原告申请追加被告
依据民诉法第13条、第108条规定,原告启动诉讼程序时列谁为被告是原告的权利。诉讼中,原告也可以申请追加被告,其实质是基于程序法所赋予当事人的追加申请权。对于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对追加的被告是否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进行审查,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法院应当裁定追加并通知其他当事人。
2.在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条件但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下,法院应当驳回追加被告的申请,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诉。驳回原告追加被告申请的本质是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不能够参加到已经存在的诉讼中来,法律后果是法院对未追加以前原告已经存在之诉依法予以审理并最终作出实体判决。
(二)被告申请追加共同被告
民诉法解释第57条,被告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必要的共同诉讼。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同所有、共同继承、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合伙制度等,决定民事诉讼可能产生必要的共同诉讼。必须是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没有权利再行追加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如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只能列为第三人,而不能是被告。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由于法律赋予原告选择确定被告的诉讼权利,那么诉谁、不诉谁应当尊重原告的意见。对于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确属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当事人的,应当行使法官释明权,告知原告并征求其意见。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关于追加被告的期限,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追加被告,既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也能够保障被追加被告的各项诉讼权利,还可以使案件得以及时审结,不至于浪费审判资源,给当事人造成诉累。因为: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时,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已基本明确,案件的性质(案由)及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已基本确定。当然,由于必须参加诉讼的被告在一审程序中没有被追加,案件被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追加被告仍应在发回重审后的一审程序法庭辩论终结前进行。


 楼主| 发表于 2014-6-27 09:16 |
吕金统 发表于 2014-6-27 08:35
我是退休法官,我来给你解释。楼主所说追加你等为被告问题,请学学下列的法律就应当知道是法院要求追加还是 ...

你这个老杂种,我说的是一审法官(安岳县兴隆法官)追加无辜村民为被告人。你懂完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6-27 09:24 |
吕金统 发表于 2014-6-27 08:35
我是退休法官,我来给你解释。楼主所说追加你等为被告问题,请学学下列的法律就应当知道是法院要求追加还是 ...


  你这个老杂毛觉得一审法官追加没我为被告有理吗?
  其一:修堡坎的时候我才14岁,
  其二:堡坎遇不可抗拒的因数垮塌,
  其三:我没有垮塌堡坎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和产权,
  老杂种你觉得追加我为被告有理吗?
  就是你们上次说的我没有把洪水往山上排放吗?
                         我不是学法律系的不懂法正常,
    你是吃法律这碗饭的     老杂种你好懂法。  
  你懂法为什么又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判决我没有责任。

 楼主| 发表于 2014-6-27 09:42 |
吕金统 发表于 2014-6-27 08:35
我是退休法官,我来给你解释。楼主所说追加你等为被告问题,请学学下列的法律就应当知道是法院要求追加还是 ...

我不是学法律系的,不懂法正常,  你是学法律的比法盲还不如:
   其一 :修堡坎的时候我才14岁,
   其二 :堡坎是不可抗拒的因数冲洗垮塌,
   其三 :我没有堡坎及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和产权;你懂法说说你是怎样认定追加我为被告的。

 楼主| 发表于 2014-6-27 09:46 |
吕金统 发表于 2014-6-27 08:35
我是退休法官,我来给你解释。楼主所说追加你等为被告问题,请学学下列的法律就应当知道是法院要求追加还是 ...

其四:我杨通海被你们追加为被告,我杨通海觉得你们无理取闹并没有出庭,你们良心发现最后判决我没有责任,这不是你们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吗?你还结我普法你省省吧?

 楼主| 发表于 2014-6-27 09:49 |
(二)被告申请追加共同被告
民诉法解释第57条,被告有权申请追加共同被告。对此,法院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是否必要的共同诉讼。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共同所有、共同继承、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合伙制度等,决定民事诉讼可能产生必要的共同诉讼。必须是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没有权利再行追加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如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只能列为第三人,而不能是被告。
请问安岳县兴隆法官你们是怎样审核的
发表于 2014-6-27 10:01 |
13096310151 发表于 2014-6-27 09:46
其四:我杨通海被你们追加为被告,我杨通海觉得你们无理取闹并没有出庭,你们良心发现最后判决我没有责 ...

已经判决你没责任了就可以了啊,已经圆满了呀,   下一步要是你不服气完全可以反告胡代国和当事人诬告,让他们赔偿损失啊,他胡代国不是自认为老子天下第一吗,你搓搓他的威风也好啊,免得他一天搞那么多马甲来刷屏.做广告.影响我们看帖.

 楼主| 发表于 2014-6-27 10:04 |
驯龙教育可耻 发表于 2014-6-27 10:01
已经判决你没责任了就可以了啊,已经圆满了呀,   下一步要是你不服气完全可以反告胡代国和当事人诬告,让他 ...

安岳县兴隆法官说我错过反诉期,资阳市法院又拒绝收我的上诉状,所以………………:victory:

 楼主| 发表于 2014-6-27 10:05 |
驯龙教育可耻 发表于 2014-6-27 10:01
已经判决你没责任了就可以了啊,已经圆满了呀,   下一步要是你不服气完全可以反告胡代国和当事人诬告,让他 ...

我发现胡的马甲5个、那个人就是无赖
发表于 2014-6-29 20:05 |
楼主你的高尚情操太让人感动了。在现在这样一个物欲横流的金钱社会里,竟然还能见到楼主这样的性情中人,无疑是我这辈子最大的幸运。让我深深感受到了人性的伟大。楼主的帖子,就好比黑暗中刺裂夜空的闪电,又好比撕开乌云的阳光,一瞬间就让我如饮甘露,让我明白了永恒的真理在这个世界上是真实存在着的。只有楼主这样具备广阔胸怀和完整知识体系的人,才能作为这真理的唯一引言者。看了楼主的帖子,让我陷入了严肃的思考中,我认为,如果不把楼主的帖子顶上去,就是对真理的一种背叛,就是对谬论的极大妥协。因此,我决定义无返顾的顶了!楼主,在遇到你之前,我对人世间是否有真正的圣人是怀疑的;而现在,我终于相信了!我曾经忘情于汉廷的歌赋,我曾经惊讶于李杜的诗才,我曾经流连于宋元的词曲,直到我毫不犹豫的把楼主的这个帖子收藏了,我内心的那种激动才逐渐平复下来。可是我立刻想到,这么好的帖子,倘若别人看不到,那么不是浪费楼主的心血吗?经过痛苦的思想斗争,我终于下定决心,我要把这个帖子一直往上顶,往上顶到所有人都看到为止!我现在终于明白我缺乏的是什么了,正是楼主那种对真理的执着追求和楼主那种对理想的艰苦实践所产生的厚重感。面对楼主的帖子,我震惊得几乎不能动弹了,楼主那种裂纸欲出的大手笔,竟使我忍不住一次次的翻开楼主的帖子,每看一次,赞赏之情就激长数分,我总在想,是否有神灵活在它灵秀的外表下,以至能使人三月不知肉味,使人有余音穿梁,三日不绝的感受。楼主,你写得实在是太好了!我唯一能做的,就只有把这个帖子顶上去这件事了

 楼主| 发表于 2014-8-4 08:08 |
2014年7月16号下午3点左右资阳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在确定被上诉人杨正田代理人手续不全、没有代理资格后、被上诉人胡代国咆哮公堂、藐视法庭、调拨是非、提劲打靶、破坏和谐、至审理中断、结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资阳市中级法院中断审理后,希望被上诉人杨正田的代理人补交代理手续,审理改到2014年7月24号公开审理,
   没有想到的是被上诉人杨正田的代理人胡代国回安岳县后就网络造谣污蔑上诉人、还好上诉人杨正明第一时间到安岳县兴隆派出所报案;胡代国造谣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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