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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谢歌说事》(17)一对农村父母的英雄泪:揭秘黄磊勇救两名落水同学溺水身亡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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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谢歌说事》(17)
                     一对农村父母的英雄泪

             ----揭秘广安区石笋镇中学生黄磊勇救两名落水同学溺水身亡真相始末
   欢迎关注《谢歌说事》(17今天是201482星期六,我是主持人谢歌,在这个夏天,谢歌在广安向您及您的家人问好。
   有人曾经这样问过:如果生孩子的痛是20级的,那么21级的痛应该是什么呢?我想,大概世上不可能有比失去孩子更痛的痛了吧?普天之下的父母们都能够深刻体会到,那是一种撕心裂肺的丧子之痛。然而,今天,谢歌就接待了这样一对来自广安区石笋镇水莲村四组的一对满含哀伤的英雄母亲。(见文后附图。注:本文所有图片均为黄磊父母及其代理人提供。其文字报道均经黄磊父母现场签字同意后报道,若出现与事实不符或有异议请与当事人及本案代理人何定全,联系电话(13086366653),英雄黄磊的父亲:黄利强(身份证号512925197007011117。手机:13699647043);母亲曾德莲( 身份证号:512925197201173507。手机:13547517262)。
   以下为《谢歌说事》采写的文字报道:
   事件回放去年(2013)的818一大早,正读高二的黄磊应邀去女同学柏林贞家帮收稻谷,中午在柏家吃完午饭后,在去男同学柏林峰家的路上,柏林贞的12岁亲表弟刘福万硬要跟着和表姐同去,当三人在事发的千年村黄家拱桥下面的“锅底函”河塘时,柏的表弟刘福万闹着要在此塘边耍一会,可在玩耍之时,不慎滑入该塘水中,这时黄磊奋不顾身跳下水中救援柏的表弟刘福万,柏林贞见黄磊被其表弟在水中抱住,情急之下也下水施救时,被黄磊一把推到岸边,这一推,把生的希望给了柏林贞,可自己却在水中耗尽体力后溺水身亡。黄磊为救一个素不相识的12岁落水儿童刘福万和一个17岁的女同学柏林贞,献出了自己17岁的年青生命。
(以上事实有广安区政府联合调查组于201441015日核实和确认了柏林贞认可自己写的QQ日记、聊天记录、短信等为据。)
  事件聚焦:事发后,由于现场目击人柏林贞害怕黄磊父母找其被救死者(刘福万)父母讨要说法,在石笋镇公安派出所取证时,隐瞒了黄磊为救刘福万溺亡的事实。因而石笋镇派出所作出了“黄磊洗脚落水溺亡”的口头认定,对此疑点,直到同年1121日我们根据柏林贞在QQ上发表“黄磊见义勇为的死因日志,聊天记录等证据后,于是黄磊的父母请求市区有关领导对此案重新复核,在市区领导批示下,广安区政府组成联合调查组于20144月找到外出广东务工的当时现场目击人柏林贞,核实和确认了她于20131121发表QQ
日志的真实性。
今年4月黄磊父母向有关部门递交了黄磊见义勇为申请书,在多次催促下,该区有关部门经数次讨论,以个别人提出“黄磊具有救人义务”等的其它诸多异议,拖致近一年之久,黄磊舍命救人的见义勇为行为,不能得到及时确认,使黄磊父母在此期间遭受的磨难和艰辛,苦不堪言、心寒落泪。黄磊父母在伤心之后,决定聘请本案代理人何定全维权,还英雄黄磊在天之灵一份迟到的真相和安慰。由此,谢歌邀请到本案代理人何定全(
四川南充市顺庆区焦点法律服务所副主任)。
   人物名片:何定全系四川南充市顺庆区焦点法律服务所副主任(系法律工作者)。《南充晚报》“以案说法”特邀嘉宾,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担任过数十家知名企业法律顾问,成功代理多起有重大影响的民商案件,其代理胜诉的“死婴复活之谜”案件中,受到中央电视台一台《今日说法》、央视12台《大家看法》、《华西都市报》等全国十大主流媒体的采访报道,引起了轰动和广泛关注。代理人何定全有着20多年办案经验,具备法律实务之才、铸就唇枪舌剑之能,人称“铁嘴”。
   本案代理人观点:事发后,当时石笋派出所的结论,其调查不够深入,黄磊舍己救人应该还原真相,黄磊的行为当属见义勇为。理由:首先黄磊与12岁的刘福万及同学柏林贞非亲非故,三人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黄磊没有任何救人义务和责任,但黄磊舍身相救是传承了中华民族的美德。对此,政府部门没有任何理由不在法定期间申报和确认黄磊见义勇为。
   那么,目前的现实情况是怎样的呢?
   采访中,据黄磊父母介绍,当地石笋镇政府在事发后,为了不把事情影响“弄大了”和在当地公安派出所取证时,与柏林贞在场的众多亲友,担心黄磊父母找被救死者刘福万父母的麻烦,唆使柏林贞作了虚假伪证,后柏林贞因受到良心的自责,曾喝下了农药轻生,后被抢救至广安市人民医院住院达20多天,其柏林贞父亲柏松建对黄磊父母说,花去医疗费近4万元,当石笋镇得知情况后,为柏林贞父母报账1万多元“搁平”,同时分管综治信访和安全的副书记王xx给柏林贞的父母解决了低保(以上有有柏林贞和其同学及黄磊父母的QQ聊天记录为证)。为此,黄磊父母认为柏林贞受其亲友的唆使,才隐瞒了黄磊救人溺亡的真相。当地镇长罗斌对他们说过:“这件事看你们反映到哪里,哪怕是北京也是没用的”。柏林贞的聊天记录还显示,石笋镇政府的个别领导曾经对柏林贞说过:“如果你说出真相与你在派出所当时的原证词不符的话,你会被视为作伪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黄磊父母说,自从孩子黄磊溺水身亡后,石笋镇政府一直阻挠他们见孩子,直到5天后他们才在殡仪馆看到了孩子的遗体。这一对父母还回忆说,当时打捞遗体的工人和很多现场目击者说过,他们曾经听到过柏林贞对前去调查取证的工作人员说过,黄磊是因为救人而死的,可是后来因为镇政府和柏林贞的亲属唆使给其“做了工作”她才改变了证词(有打捞人员为黄磊父母出具的书面证词,现由黄磊父母保存着)。
   采访中,黄磊的父母和本案代理人何定全还透露说,广安区有关部门大多数人同意对黄磊溺水身亡事件定性为见义勇为,黄磊的父母特别提到了广安区公安分局信访科周科长给予他们夫妇的安慰,每一次他们去上访,周科长都热情地对待他们,可此事件承办人的该区综治办副主任郑家军认为:如果办理了见义勇为,那么像这样的例子就多,那么其他人怎么办?而且郑副主任还认为,黄磊有救人义务和责任等等多种说法,认为见义勇为这件事,不属于法律的范畴,是可办可不办的。
  本案代理人认为:第一,石笋镇政府的行为侵犯了黄磊父母对黄磊遗体的瞻望权。第二,对于给予困难补助一说根本就是站不住脚的,因为黄磊事件其性质不同,救人和困难是风马牛不相及的。黄磊救不救人属道德范畴,而见义勇为是法律概念(因法律渊源包含省府规章),该区综治办副主任郑某说,这不属于法律的范畴纯粹是对法律的错解。黄磊舍命勇救两人,虽然只是救活了一个,其行为也足以成为“广安好人”的典范,其最感人的是“推那一把”把生的希望给了柏林贞,的英雄事迹足以感动中国,这样的正能量典范应该成为广安小平故乡的骄傲和楷模,政府部门理应宣传和弘扬。第三,针对个别人提出的“黄磊有法定救人义务”等的其他异议,我曾经写了“论未成年人的救人义务和责任”已经很明确了(见以下该文)。
   下面是链接本案代理人何定全撰写的《论未成年人的救人义务和责任》全文:
  (针对个别人对黄磊见义勇为,提出于法无据的不实异议)
   经广安市广安区党政调查组,复核黄磊救人溺亡的事实已真相大白。事发至今近一年,现该区有关部门经数次讨论,即个别人提出“黄磊有法定救人义务……”等的其它异议,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一、
对于无特定身份的公民,并无法定职责或法定救人义务
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是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强制义务,不履行将受到法律的处罚和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如警察有抓捕罪犯和制止犯罪的义务;消防员有灭火扑救的义务;医生有救死扶伤的义务;夫妻间有扶养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和保护的义务等等;但对于无特定身份的一般公民,在法律中没有强制救人和法定救人的概念。不救,不违法,不处罚。救与不救,纯属道德范畴。救了,应是见义勇为。属法律概念(法律渊源包括省府规章),道德不受法律强制,与其责任无关,“德与法”的两者关系不能混为一体,这是法律一般常识。并且黄磊是未成年人,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因而,我国法律和道德,既不禁止,也不要求未成年人救人,由此可见,提出“黄磊有法定救人义务”的异议,绝无任何法律依据,反之,没有法律依据的异议,是绝对不能成立的。
   二、未成年人黄磊,也无民事过错和责任
民法中的过错,是相对民事责任而言,无过错通常无责任。黄磊与女同学的12岁表弟刘福万,非亲非故、素不相识,从表面形式上看,刘福万和柏林贞一起搭乘黄磊摩托同行,而实质上刘福万的真实意思完全是要跟随表姐(柏林贞)外出。如果刘福万和柏林贞没有表姐弟的关系,可想而知,一个陌生人要带走12岁的刘福万是根本不可能的。认为刘福万是黄磊带出,不符合客观事实,其理由不能成立。既便是黄磊带走刘福万,也无任何责任可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刘、黄两人均属同一层次,没有谁救谁的义务和责任。除非正常的成年人单独带走未成年人,而遇险不救的,才另当别论。
   根据国务院(201239号《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保护意见的通知》,明确界定见义勇为即“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社会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行为”,这说明判断“见义勇为”的标准,仅是除“公民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之外”的行为,既不包括最终效果,更不包括有无民事过错。何况,黄磊去柏家帮收稻谷,是应柏林贞外婆的邀请(有黄磊生前的通话单为证)。刘福万掉入水塘,是自己不慎所致,黄磊对此无过错,与此无关联。如邻居失火,路人遭难,同事遇险等,按常理即使不救,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未成年人对救与不救,连道德问题都不存在,救人的义务和过错,更无从谈起。对于有无”恋爱关系“的同乡,同学,同路,同玩的未成年人,同样无救人义务和责任。
   三、所谓未成年人的恋爱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为社会认可,还被学校禁止黄磊有无恋爱关系,其父母也不知情,无论是同学的猜疑或柏林贞自认的恋爱关系,而强加“黄磊有法定救人义务和责任”的说法,于法无据。根据我省“见义勇为”的相关规定和案例,无论是同乡,同学,同路,同玩,有无恋爱关系,黄磊是否会游泳,案发水塘的深浅,均不影响对未成年人黄磊见义勇为的认定。
   四、确认未成年人黄磊见义勇为的行为,不可改变

个别人以“社会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为借口,建议“给黄磊父母困难补助”的说法,实不靠谱。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是因未成年人不具法定的救人义务和救人能力,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但法律并不禁止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而见义勇为不分年龄大小,并不因此否认和影响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确认。既使广安区无此先例,全国各省市未成年人荣获见义勇的称号,数不胜数。
见义勇为与困难补助,这两者之间并无关联,两者具有根本不同性质的概念和规定,不能张冠李戴。
   五、黄磊救人事迹特别突出,理应确认见义勇为

黄磊救人事迹,并非一般的好人好事,不是顺手帮人一把,而是明知水中有险舍身相救,虽然12岁的刘福万未能救起,其黄磊的行为可贵,可柏林贞全靠黄磊将其推到岸边“这一把”,客观上把生的希望给了柏林贞,自己却付出了生命代价,未成年人黄磊勇救两人的义举,在全国并不多见。如此事迹感动中国。可广安区综治办和石笋镇个别领导处心积虑,找以上诸多于法无据的不实借口和理由,使人百思不解。望此个别领导在当前“群众路线教育”中,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和法律知识,把好事办实。
   综上所述:确认见义勇为行为,既要严格把关,又要适当放宽,两者权衡,不宜过分苛刻。黄磊见义勇为的义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事迹突出,精神高尚,即使“蛋里挑刺”,也不能改变和否认黄磊勇救两人的客观事实。不能因任何个人的口头观点,作为评判黄磊见义勇为的依据,更不因个别人节外生枝,无据推论,而否认黄磊见义勇为。岂能让英雄献了命,还让父母心寒流泪。
我国法学家概括了三句经典法律术语“刑法无规定,不处罚(黄磊不救,不处罚),民法无规定,则自由(黄磊救与不救是权利,非义务),行政法无授权,则禁止”(确认黄磊是否见义勇为是相关部门职责),无论我国任何法律均未规定未成年人有法定职责或法定救人义务,毫无质疑未成年人黄磊舍命救两人,当属见义勇为,理应弘扬、表彰、奖励,这样才名正言顺,合理合法。
为此,恳请有关领导依法对黄磊见义勇为行为,及时作出确认,以此经得起历史和时间的检验,使其黄磊父母从丧子之痛中,早日解脱出来,以抚慰黄磊父母的精神痛苦和创伤,以维护黄磊父母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代理人:何定全
   代理人何定全还另外附有(本栏目不再链接):
   1
、经该区调查组复核柏林贞认可自己叙述黄磊勇救两人的QQ日志1
份;
   2
、四川省及各省市有数件未成年人救助同路的同学和相约同玩的同学,荣获见义勇为。
   3、国务院(201239号《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
   在采访中,谢歌从黄磊父母对孩子的申请书上看到这样一些事实:
   黄磊女同学柏林贞20131122发表在自己空间的日志,用她自己的话说她“是泪流满面写完的”。
   这篇情真意切的内心独白与诉说道出了事实的真相,其介绍事件经过的日志形式客观,既全面又符合当时的客观事实,更符合日常经验、社会情理和生活逻辑,字字句句无不使人感动和催人泪下。对于高科技电子手机所记载的QQ空间日志,除了柏林贞本人之外谁也无法代替、篡改和伪造,因为这是一个被救助者获得新的生命以后,对往事的不堪回首和对施救者的无法忘却的感恩和怀恋,也是柏林贞最善美的良心发现。这在谢歌看来,柏林贞的日志闪现的不是事件本身的诉说,而是一种作为我们人类的也是最基本的人性的光辉。因此,其“洗脚落水身亡之说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真相的”。
   柏林贞还写到:
  “
闭上眼,我认为我能忘记,但流下的眼泪都骗不了自己”。
  “
傻瓜,干嘛要用自己的命去换别人的命?”
  “
说实话,很想回石笋自首!这样对谁都好,可我的父母肯定不会同意,唉!唉!!!”。
   上面这些话表达了柏林贞对黄磊舍己救人身亡的巨大惋惜和欲对事实真相披露的矛盾心理。但后来几经她内心的煎熬,终于在20131121挥泪写下了QQ
空间日志。并叫同学们转载。据此,柏林贞当时的虚假陈述完全有可能是身不由己所致,而后来的真相披露是由于社会的公平正义唤醒了她的良知。
   那么,我们不禁要问:如果说是黄磊因为洗脚落水身亡,自然与任何人无关,也就用不着个别领导在事件发生后,给远在广东打工的柏林贞父母办低保,用不着三番五次打招呼和通电话,让其父母阻止柏林贞讲出真相和说实情(有20131128日的QQ聊天记录为证)。由此我们有了这样的思考:虽然见义勇为的奖励不受名额限制,也是由国家财政拨款,但毕竟涉及到各级相关部门的申报和核实有关材料等大量工作,又无额外报酬,于是有关部门不如认定黄磊“因洗脚落水身亡”了结此事来得干脆利落,既可以“维稳”又可以避免纷争,更重要的是还可以给另外一方的关系和面子,落得个清闲不是更好,在两者权衡之下,从利己考虑,选择后者而作出如此认定也就不足为奇。
   黄磊的死亡说法蹊跷而离奇,其背后的”猫腻“可见而知。
谢歌点评:谢歌只是一个写手,闲来爱闲逛论坛,对法律的理解不够深,所以不对黄磊事件作点评,只是出于“喜欢管点闲事”也算是对黄磊这个中学生的事迹所感动后,对其父母这一对老实巴交的农民的一点安慰吧。只希望能够有更多的当事人能够对这篇报道在帖文后面进行补充,以使其更符合事件的真相,让黄磊英雄可以流血,而不能再让黄磊父母再流泪。看到黄磊父母那伤心欲绝的表情,谢歌忍不住落泪了:
   空巢独守泪空垂
   中年丧子心更凄
   噩耗传来惊魂梦
   真相得晓知却疑
   杜鹃哀泪皆是血
   猿鸣三声谁知意
   年近古稀贫且病
   往后企盼有谁依?
   本期的《谢歌说事》播报完毕,欢迎拨打社区热线,提供栏目话题和新闻线索,也请您在帖子后面良性互动和跟帖。用心回帖就是尊重.我在读到你用心的回帖后,会是很长很长时间的感动.文字和图片是我们彼此交流的眼神,每一段跟帖内容和文字都是你用心的结果。主持人谢歌祝您愉快!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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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栏目提示:由于本栏目一个人编排,工作量过大,而且在话题选择和编排上难免有不到之处敬请各位坛友谅解,话题也不完全就代表本栏目观点,而仅仅是一种探索与参考,双休停播。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团体和个人予以建议与合作。
    栏目主题:百姓生活、吃喝玩乐、情感故事、文学影视、行游天下、你扯我谈、
风声、雨声、浪涛声、声声入耳,你事、我事、天下事、事事关心。
    栏目风格:接地气、正能量。
    栏目宗旨:和谐、交流、繁荣、共赢。
   (2014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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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4-8-3 06:53
个人觉得,如果黄磊真属见义勇为行为,那么政府肯定会给予认定的。

发表于 2014-8-3 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说

2015年优秀版主团队

发表于 2014-8-3 12:0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8-3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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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优秀版主团队

发表于 2014-8-3 12:3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那含泪书写的曰志
打开了郁抑的心结
还原了英雄的真相
袒露了真情与真性
           一一献给柏林贞迟来的曰志或心语

发表于 2014-8-3 12: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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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优秀版主团队

发表于 2014-8-3 12:4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不顾一切的施救
彰显了人性的善美
那舍身相推的举动
复活了英雄的灵魂
         一一献给把希望留给他人的黄磊

2015年优秀版主团队

发表于 2014-8-3 12: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那痛失爱子的伤痛
久久伤刻你的心肝
那求真求助的苦旅
呼唤良心正义苏醒
            一一献给含泪流血的英雄的父母

发表于 2014-8-3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对遇难者惋惜!正值青春年华!对其家人表示同情!如是独生子女,建议可考虑再生一小孩,也可向当地申请困难家庭补助或低保等。

个人认为暂时没有或不可能被评为“见义勇为”称号有两个原因。

一是看内容,他们三人是一起出去或出去玩耍发生的事故,因此三人其中一人有难,其他两人都有“义务”帮助,所以在这里把握不好鉴定是“见义勇为”称号(荣誉称号分为“见义勇为公民”、“见义勇为勇士”和“见义勇为英雄”)。

二是最主要的是事故发生后,警察了解调查的第一手材料或许有对当事人不利于申请“见义勇为”称号的内容,目前材料又不能涂改,即使当时被录口供者说谎,现在翻案,也会追究说谎者承担法律责任,至少应承担损失的经济责任。 【见义勇为条例的10条规定: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依法向致害人追偿或要求受益人补偿】见义勇为条例网址:http://wenku.baidu.com/link?url= ... EoG__Q0AvtQK5sV9mry

其实楼主发那些图片和聊天记录作为有力的证据的意义不大。

以上是个人愚见,不妥之处见谅!

发表于 2014-8-3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十楼观点。另外何定全(国)律师,不对,他哪是什么律师,没证的,也就是个法律工作者而已。此“律师”善于将一种因和另一种果强行联系在一起,形成极具煽动性问题,让观众落泪,达到共鸣,从而达到舆论影响公正的效果。

发表于 2014-8-3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何定全(国)先后用曾德莲的名义在论坛发布帖子,再用黄药师名义顶帖子,可惜帖子没有顶热,哎。
谢哥是好人,关心群众,可惜也犯了一个错误,从始自终都是听何定全(国)一个人说,没有经过调查核实就发布出来,与住那边的人说的很多重点节点不一致,比如谁先落水,我想说,当时吓坏了的柏林贞在事发现场说的话,和时隔1年之久说的话,究竟哪个更有可能是受到了外界干扰?我们究竟该相信谁?一个17岁的小姑娘,能自己写出这种水平的日志吗?
另外,何大“律师”列出的一系列所谓的证据,根本看不出究竟是要证明个什么

2015年优秀版主团队

发表于 2014-8-4 07:55 | 显示全部楼层
等于说
等于说
等于不说

如果不实事求是
如果不关心民生
如果不客观公正
如果不弘扬主旋律

那么
说的再多
也等于说空谈

2015年优秀版主团队

发表于 2014-8-4 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别人流的是血和泪
你流的是口水和流言
所以等于说
就相当于你用牙齿和嘴唇咬住别人的伤心的血管

在那里扭住说
别忙
等于说

2015年优秀版主团队

发表于 2014-8-4 08:04 | 显示全部楼层
用所谓当事人作伪证将要受到刑事处罚甚至经济赔偿以迫使当事者不敢直接坦言事情真相

这种行为具有裹挟威胁利诱等丑恶卑劣性质
也严重背离了法律所要求的证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的要求
如果要追究当事人当时迫于种种压力所作出的与事实不相符合的证言
那么,首先应该追责的应该是那些迫使当事人不能按照真实意思进行表达的始作蛹者

发表于 2014-8-4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这事办理的工作人员应该没得必要阻拦事实的认定,并且一个人不可能左右调查组的意见。公安机关应该强力介入,给民众一个事件的真相。

发表于 2014-8-4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搞这么长好不好。

发表于 2014-8-4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等于说 发表于 2014-8-3 14:26
何定全(国)先后用曾德莲的名义在论坛发布帖子,再用黄药师名义顶帖子,可惜帖子没有顶热,哎。
谢哥是好 ...

新注册的小号,鉴定完毕!

发表于 2014-8-4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感觉还真不好定性为见义勇为!都不知道哪些说的话是真的

发表于 2014-8-4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2014年8月4日黄磊见义勇为一案在华西都市报城市读本(焦点第5版)报道:

华西都市报

华西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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