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状
第一份民事诉讼 原告:杨正明、男、农民、家住安岳县协和乡长喜村三社;
第二份民事诉讼 原告:杨通兵、男、农民、家住安岳县协和乡长喜村三社;
第三份民事诉讼 原告:杨通海、男、农民、家住安岳县协和乡长喜村三社;
第四份民事诉讼 原告:唐怀坤、女、农民、家住兴隆镇共和乡;
第五份民事诉讼 原告:刘开菊、女、农民、家住安岳县协和乡长喜村三社;
第六份民事诉讼 原告:李玉宪、女、农民、家住安岳县协和乡长喜村三社;
第一份民事诉讼 被告:胡代国、男、家住安岳县岳阳镇,
事实与理由:网络造谣、网上泄露原告杨正明的个人信息、2014年7月14号资阳市中级法院代理手续不全、破坏当天审理;结原告杨正明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第二份民事诉讼 被告:胡代国、男、家住安岳县岳阳镇、
事实与理由:网上泄露原告杨通兵的个人信息;
第三份民事诉讼 被告:胡代国、男、家住安岳县岳阳镇、
事实与理由:网上泄露原告杨通海的个人信息;
第四份民事诉讼 被告:胡代国、男、家住安岳县岳阳镇、
事实与理由:网上泄露原告唐怀坤的个人信息;
第五份民事诉讼 被告:胡代国、男、家住安岳县岳阳镇、
事实与理由:网上泄露原告刘开菊的个人信息;
第六份民事诉讼 被告:胡代国、男、家住安岳县岳阳镇、
事实与理由:网络泄露原告李玉宪的个人信息;
请求事项
1、请求安岳县法院依法判决胡代国网络泄露杨正明、唐怀坤、杨通兵、杨通海、刘开菊、李玉宪个人信息赔偿经济损失费分别10000元、网上消除个人泄露信息、安岳县电视台公开赔礼道歉、
2、请求安岳县法院依法判决胡代国网络造谣,结原告杨正明造成的精神损失,消除影响、安岳县电视台公开赔礼道歉、
3、请求安岳县法院依法判决胡代国2014年7月14号因代理手续不全、资阳市法官请胡代国退出审理被胡代国拒绝后审理中断结原告杨正明造成的精神损失和当天的经济损失;
4、六次诉讼法及通告费全部由被告胡代国承担。
综上:
具状人:杨正明、唐环坤、杨通兵、杨通海、刘开菊、李玉宪
2014年8月4号
注:杨正明、杨通兵、杨通海全家决定这次起诉胡代国不管赢多少钱都全部给帮打赢官司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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