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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崔均是南充市中级法院头顶囯徽身穿法袍暗中盗法卖法的强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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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6 22:28 | |阅读模式
                           院长崔均是南充市中级法院头顶囯徽身穿法袍暗中盗法卖法的强盗

南充市纪委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南充市人大、南充市政法委、


在2003年,申诉人拿到了本案全部案卷笔录,在第2、8页显示:小姐说她收下张雍100元钱后,是自己宽衣解带

上床发生的性关系,按律,违法,不犯罪。在二审和再审法官经庭审查明“张雍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崔均仍以

审委会掌舵法官的权力,把案卷中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操作成证据瑕疵定案,把嫖娼当成强奸来覆去判决,崔

均却在暗中盗法卖法获取利益,请看以下证据:



   具状申请人:张雍、李世蓉、张煜,住四川省仪陇县马鞍镇人民南路121号,因“张雍涉嫌强奸一案”,法院采

用来源不合法的13条伪造和假冒
证据定案。判后申请人上万次书面和在网上分别先后向县、市、省和中央主管部

门、相关单位申诉、申请、行政起诉、控告,10年也不答复,拒
不依法履行判后还应当尽的职责。现已走过了艰

难的10年申诉、上访路!

                                                      一、本案的发生和证据来源不合法

在2003年,申请人拿到了本案全部案卷笔录(侦查笔录共计114页,余为庭审笔录和调查笔录共58页)。从全案

证据显示:在2002年仪陇县公安
局孙政为牟取个人利益未遂,恼羞成怒,便亲手和用暴力强迫证人在案卷中捏出

了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加害,制造出一起重大强奸案,邀功请赏
!孙政的种种违法手段在案卷中显示得一清二

楚,无以抵赖!

                                       二、请求听证重审的证据:按律严禁违法收集证据和伪造证据。

只要一打开本案案卷笔录,公安孙政自己伪造和强迫她人捏造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一条一条地都跃然在笔录

之上,清清楚楚,有许多条是新
发现的关键证据。

1、法院对本案受害人到底是谁?和两份询问笔录到底是谁提供的?尚未审查核实清楚。证据:

①本案两份询问笔录中的“被询问人”和“签名人”的身份无据可证,法院用来证实受害人的户口表不具有证明

力。由本案所谓受害人共计的两
份询问笔录显示:均取证于2002年8月24日(不超过12个小时)。第一份询问笔

录第1页(以下页码均以案卷笔录的编号顺序为准),被询问人叫
“汤晓莉”,在第6页签名处签名为“汤晓

莉”,第二份询问笔录第7页被询问人叫“汤晓莉”,在第16页签名为“刘羽”。第二份询问笔录签名
不统一,被

询问人叫“汤晓莉”,签名的却是“刘羽”。法院的全部判决书、裁定书认定本案的受害人是“刘琴”,拿出来的

唯一证据就只有一
张户口表,在案卷第19页户口表上载明所谓受害人的唯一名字叫“刘琴”,在曾用名一栏中没

有其她名字。由此显示法院认定的“刘琴”与询问
笔录上的签名不符合,没有必然的关连,未拿出合法有效的证据

(有效身份复印件或户籍证明)证实。既证实不了“刘琴”就是“汤晓莉、刘
羽”,也证实不了“汤晓莉、刘羽”

就是“刘琴”,证据存在矛盾,不具备证明力。请问法院:本案的受害人到底是“刘琴”?是“刘羽”?还
是“汤

晓莉”?两份询问笔录到底是什么人提供的?
公安孙政在询问笔录中捏造说:“汤晓莉、刘羽”就是“刘琴”,法

院就那样认定,又拿不出合法有效证据证实,公安说什么,就认定是什么,
法院的最后一道防线何存?

②本案没有报案受害人,也没有报案受害人的笔录。依法,按案件发生的顺序和侦查的顺序是:报案受害人报

案,公安机关制作报案笔录,再由
公安机关核实报案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住址等相关情况,再制作详细

的询问笔录,询问笔录要经报案受害人核实无误确认后,签上自
己的真实姓名盖章或捺印。可本案案卷所有证据显

示:没有报案受害人和报案受害人的报案笔录,只有两份询问笔录;两份询问笔录上的签名
“汤晓莉、刘羽”,都

是由办案记录人冒充签的名。一个重大强奸案,既没有报案受害人和报案笔录,询问笔录上的签名是由公安冒充签

上去
的,证据完全是由办案人操作出来的。请问法院:没有报案受害人,就没有报案笔录,何来受害人的询问笔

录?审查清楚了没有?

  ③两份询问笔录没有正确表达所谓受害人的意志。一个真正的报案受害人,要为自己讨回尊严和公道,报案前就

已深思熟虑,在报案笔录、询问
笔录、勘查笔录、提取笔录中都会如实地签上自己的真实姓名盖章或捺印。可本案

的“被询问人”和“签名人”的身份无据可证!唯一解释,不
是受害人,对询问笔录不敢签名,即使公安强迫,也

只有敷衍报假名。由于本案公安急于邀功请偿,取到假证,做成大案要案,所以,就出现了

前述第二份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叫“汤晓莉”,签名人却叫“刘羽”。为了使这三个假名得到印证,只有在笔录

中动手脚,就连张雍的笔录也
篡改成了(“刘琴”,化名“汤晓莉、刘羽”),千方百计弥补漏洞,但仍马脚显

露!所以,本案中的两份询问笔录没有真实的表达被询问人的
意志!

结论:户口表是随便在什么地方复印一张就装进了案卷中,受害人是虚拟的,询问笔录是杜撰的,被询问人和签

名人的身份无据可证,所以,全
案所有证据间孤立而互无关连。

假如用假名注册公司,一经发现,公司要注销,当事人受追究,并罚款,难道用假名伪造证据定罪处刑还不如用

假名注册公司严肃?

2、公安办案人员篡改询问笔录。篡改的目的是减轻责任,或加重责任,本案是为了加重责任。可见本案公安原先

所收集的证据不完善,未达到
目的和愿望。在第9页顺数第9行公安在取证之后,又添加了“另外,三毛子(许期

川)吼的话,让我害怕”,对被告人不利的内容。在这份笔录
中,其他稍有改动的地方都盖有手印,篡改的部分又

出格又掉行,并且把句号改为逗号,墨迹也不一样,唯独篡改的部分未捺印。《刑事诉讼
法》第45条规定:凡是

伪造证据的,无论何方,必须受到法律追究,公安也决不会在法外!依法,伪造的证据不但不应采用,还应受到追

究!

   3、公安办案人诱供逼供指供骗供,刑讯证人,暴力取证。证据①,许期川在2003年9月5日的调查笔录中证

实:“当时侦查机关记录时,我说我
不是这样说的,他们说就是这个意思,他们说的这个话就是那个女子说的,你

不承认也不行啰,我并且在过检时我也说过我不是这么说的,当时
我认为我反正没有做事,莫多大关系,也就对这

些记录没有在乎,就签了字。证据②,许期川在2004年1月7日调查笔录中证实:“因为侦查人员
给我说其他人都

说了,其中一个青年干警还把桌子掀翻说来帮助我一下,还打了我,加之我认为没有做什么,跟自己没有关系,又

害怕挨打,所
以,我就这样说了。”公安诱供逼供指供骗供暴力取证的证据确凿充分。如此收集证据,皇帝也会拉

下马,何况弱势百姓!其行为违反了《刑事
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

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公安的行为违法,证据违法。

4、公安冒充所谓受害人“汤晓莉”签名伪造证据的事实清楚。只要一打案卷笔录就清晰可见,第1页公安记录的

被询问人“汤晓莉”三字,与签
名处签名的“汤晓莉”三字的字迹、笔画、字形、字的间架结构完全吻合,未捺

印。在这份笔录中稍有改动的地方都捺了印,只有签名处未捺
印。从这份询问笔录中显示出来的脉络清晰可见,所

谓受害人是在受控制、受摆布的情况下提供的,前部份勉强捺了印,到了笔录末尾,越觉公
安在笔录中所表达的意

志远远超出了所谓受害人要表达的意志,所以,就拒绝签名和捺印了,故办案人员只有冒充签上“汤晓莉”的名

字,但没
有胆量捺印!

5、公安在记录张雍的笔录时硬加进去了(刘琴,化名汤晓莉、刘羽)的内容,千方百计弥补证据缺限。证据:在

第90页公安问张雍:“那名小
姐叫什么名字”?张雍答:“我不知道,也不认识”。在第100页中出现了“我和

李兴国(孬娃子)就到马鞍桃源发廊喊了一位小姐(刘琴,化名
汤晓莉、刘羽)到天浴洗脚房里”。在张雍已被羁

押,上有电网,下有警棍钢枪看守,同时其他同案人早已服刑,张雍不可能先前不知道小姐的
名字,现在就知道了

叫“刘琴”,还有什么化名叫“汤晓莉、刘羽”!证实笔录被篡改。这是一个村夫民妇都看得清的事实,法院怎么

就看不
清?

6、隐瞒证据。①隐瞒照片。在第110页显示:有七张勘查照片,其中就有显示本案所谓受害人真面目的照片,可

经查原始案卷中没有了。一审、
二审、再审法官未见到,律师也未见到,庭审时也未拿出来让张雍辩认。证实法院

在审查证据时,只知其名,而不知其人,更不了解为何面目,
也不知晓有何诉求。一个重大强奸案,连所谓受害人

的基本情况,法院一概不清楚,仅凭公安胡编乱造,就作出了判决,公道吗?

   ②隐瞒证人的证实笔录。证人许期川在2003年9月5日的调查笔录中说:“我并且在过检时我也说过我不是这么

说的”。当年仪陇县检察院承办
本案的检官说:“许期川的过检笔录确实存在”。许期川的这份过检笔录能证实本

案的事实真相,可时任仪陇县检察院的副检长徐志涛隐瞒了这
一证据。后来申诉人数十次控告,徐志涛因此受牵

连,撤销了副检长的职务,调离了检察机关。但这份笔录尚未交出来,所以导致本案久诉不
决!在此,强烈要求徐

志涛把隐瞒了的证据交出来!

7、公安办案人违法取证。在第1页和第7页显示:“公安办案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85、95、98、99条的规

定,取证时首先未告知证人作证的
义务和诬告陷害应负的法律责任,及所谓受害人共计的两份询问笔录全部签假

名。凡公安都知道办案的基本常识和法律程序,却违反了,这是明
知故犯!本案所有证据都是公安在违法前提下制

作的,所以,在案卷中处处矛盾,处处无法自圆其说,无一合法,无一具有客观性真实性!所
以,就不择手段“篡

改”、“添加”、“伪造”,千方百计堵塞漏洞,弥补证据的缺限!

8、“放凶些”是一个逼供出来的证据,不具合法性和真实性。证据。在第55页许期川说:张跃鹤(张雍)、杨

志、曹鹏三个对我说,叫我对这
个女的放凶些。在59页改成了“是春林子(张雍)叫我对这个女子放凶些”。在

64页又改成了“进天浴时,春林子对李兴国说一会放凶些”。由
案卷所有证据共同显示:“三人说”,在49页显

示,杨志在楼下睡觉,不在场。许期川2003年9月5日的调查笔录证实,曹鹏在许维网吧上网,也
不在场。于是又

改成了“张雍一人说”,可在张雍的笔录中没有显示,本人毫不知情。于是又改成了“向李兴国说”,可李兴国在

2003年9月8日
的调查笔录中证实:他没有听见张雍说过“放凶些”的话。本案所谓受害人的笔录中对“放凶些”

这个话无显示,毫不知情,没有相关的证据印
证,所以,“放凶些”仅是一个单方面的说词!张雍给100元嫖娼,

根本不可能还要请人“放凶些”!由此显示:前后矛盾,漏洞百出,是办案人
逼供出来的!

9、“被迫收下的100元钱”是一个单方面的证据。根据法院的判决,全案所有证据,案发地点、起因、经过、结

果,在场证人、证实笔录、环境
等因素综合分析,存在重重矛盾,没有相关的证据印证和支撑。

①起因,小姐是李兴国帮找的。2002年8月23日,张雍收拾好行李准备第二天外出打工,下午李兴国等人请他去

吃饭。酒足饭饱后,证人许期川
在2003年9月5日的调查笔录中证实:由李兴国提议给张雍找小姐,张雍说不认

识,李兴国说他认识,由他去找,后来才知道是圈套。

②案发地点和环境。从第109页勘查笔录中显示:案发地点在马鞍镇天浴洗脚房内,勘查笔录夸大为“天浴大

厅”。在2004年经南充市中级法院
秦学义法官实地查明:天浴洗脚房仅是一间宽3.3米,进深约10米的当街门

面,座落在马鞍镇南海路8号。室内布局:前面约4米,设有理发用具和
沙发,用三层板材隔出了约1.5米宽,2.5

米长的包房。三层板未抵楼层,上面是通的,内外说话清晰可闻。中间是楼梯和过道。后面是厨房和厕
所。事情就

发生在狭小的理发室和包房内。

③在场人。当时在理发室内的有:小姐、张雍、许期川、李兴国。没有曹鹏、杨志。证人许期川2003年9月5日

在调查笔录中证实:曹鹏当时在许
维网吧上网,杨志在楼下睡觉。在第79页显示:杨志到理发室是许期川去喊

的,曹鹏是谁去喊的,笔录中没有显示。

④小姐收钱后,自己宽衣解带上床与张雍发生了性关系。由以下证据证实,进入天浴:证人许期川和李兴国在案

卷笔录中和在调查笔录中分别7
次和5次证实“张雍与小姐是说说笑笑进入天浴洗脚房的”。进入后:证人许期川

在2003年9月5日的调查笔录第2页中证实:小姐与张雍并排坐在
沙发上聊天,看见张雍拿出了100元钱交给了小

姐,判决认定为硬塞了100元钱。进入包房内:小姐在询问笔录第2页和第8页两次证实:收钱后,
进入包房,是

她自己宽衣解带上床与张雍发生的性关系。性过程:当时坐在包房外面的许期川、李兴国没有听见包房里有异常的

声音和响动,在
案卷中也没有异常的笔录显示,显然性过程协调和谐。性结束:张雍提着裤子就直接洗澡去了。


⑤结论:第1,违法,不犯罪!从性关系的发生、经过、结束,完全是在自愿的前提下发生的,依法属于卖淫嫖

娼。

第2,张雍没有强奸故意。没有先给了小姐100元的嫖资,然后又才去强奸的逻辑道理!

第3,从给钱的先后顺序看,本案是先给钱,后经同意才发生的性关系,而不是先奸后给钱!

第4,小姐自愿上床发生性关系。如小姐不愿意,绝对不会自己脱衣解带上床,如果说收钱是“被迫的”,那小姐

自己脱衣解带上床又作何解
释?具当时容留妇女卖淫的老板讲:像马鞍这种小镇当时一次嫖资只需50元,可张雍

给了100元,小姐见嫖资多,心甘情愿,难道还能以“被迫
收钱”定案?

第5,小姐与张雍的性协调和谐,没有异常的证据显示。在第9页顺数第9行“另外,三毛子(许期川)吼的话,

让我害怕”。既不是小姐说的,
也不是张雍说的,也不是许期川李兴国说的,是公安办案人添加在笔录之中的。在

第55、59、64页“放凶些”的话,是公安逼迫证人伪造出来
的,既不客观,也不真实,小姐收了张雍100元钱

后,张雍不可能还要请人“放凶些”,没有这样的逻辑!

第6,没有“被迫”的行为。在2003年9月5日和9月8日,证人许期川李兴国均证实:他们没有看见和听见张雍有

“被迫小姐收钱”的行为和语
言!

第7,“被迫收下100元钱”依法属于单方面的证据。只有小姐的询问笔录中有显示,没有任何证人证言证实笔录

印证,依法,以此证据“认定强
奸”,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10、“哪个又去”是一个单方面的证据。法院把这个话作为了“认定强奸团伙案”的主要关键证据。案卷证据显

示:张雍出包房门,就直接去洗
澡去了,他不可能也没有必要说“哪个又去”的话。理由和证据:

①“哪个又去”是一个虚假证据。判决认定:“张雍出包房门时说了那个话,从距离上看,离小姐只有一歩之

近,不可能听不见,坐在包房门
外的许期川、李兴国有几米之远,他们听见了,显然不符合逻辑!可在小姐的询问

笔录中无显示,对“哪个又去”这个话毫不知情,何况这个话
对小姐不利,如果听见了,她不可能不证实。所以,

张雍根本没有说过这个话。“哪个又去”没有印证笔录支撑,依法属于单方面的证据。

②张雍没有必要说“哪个又去”的话。张雍自己拿钱嫖娼,决不可能还关心他人嫖不嫖娼,也不可能自己拿钱嫖

娼,叫他人去强奸,从逻辑道理
上讲不通!

③证人证实张雍没有说过“哪个又去”的话。证人许期川、李兴国在2003年9月5日和9月8日在调查笔录中分别

证实:他们没有听见张雍说“哪个又
去”的话。

④假设张雍说了“哪个又去”的话。一方面,当时在场的人只有许期川、李兴国,可他们没有与小姐发生性关

系。另一方面,案卷笔录证实:杨
志、曹鹏当时都不在场,就不可能听见,与杨志、曹鹏后来不给钱强奸小姐的行

为构不成因果关系。所以,张雍给钱嫖娼,与杨志、曹鹏不给钱
强奸,时间不同,性质完全也不同。给钱嫖娼,与

不给钱的强奸,二者没关连。法院硬把两者牵扯在一起定罪,目的是为了制造大案要案,创造
业绩,邀功请赏。

此,张雍在本案中没有义务承担杨志、曹鹏不给钱强奸小姐的法律责任!

以上仅述10条,就足以证实本案证据的来源不合法,存在的最大突出矛盾和漏洞,在场证人的证言,所谓受害人

毫不知情,没有证实笔录印证;
所谓受害人提供的证言,在场人又不知道,也没有证实笔录印证,证据间孤立而互

无关连,形成了多个没有得到印证的单方面证据,尽管公安费
了九年二虎之力,仍然无法形成证据链!这是申诉人

长期不服的理由和证据。
不要说存在如此恶毒的13条,就是存在2、3条,依法,县、市、省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立案庭就不应当作为定案证据判处张雍有罪!

南充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书和再审裁定书中认定上述10条都是“证据瑕疵”,如果说违法取证是“证据瑕疵”,

还能够勉强敷衍得过去,难道诱
供逼供、指供骗供、刑讯证人、暴力取证、隐瞒证据、篡改笔录、公安冒充所谓受

害人签名伪造证据等等也是“证据瑕疵”?依法,哪有那么大
的“瑕疵”?难道“瑕疵”没有法律底线约制了?伪

造证据恶意陷害也仅仅才是“瑕疵”?如此判决,法院还有没有公道?

                                  三、判决不公:不应当用伪造和假冒证据一再追究完全无罪的当事人

1、仪陇县法院一审法官不清。将案卷中的13条伪造和假冒证据均采用为定案证据,用(2003)仪刑字初字第68

号判决书判处张雍12年有期徒
刑。

2、南充市中级法院二审和再审:法官清,院长崔均不清。上诉,审理本案的审判长是尹林法官,申诉,再审的审

判长是秦学义法官。经两审法
官对本案证据的审查核实、亲临案发现场考查和庭审查明认定:张雍不构成犯罪!并

且口头和书面多次向时任院长的崔均报告,可崔均仍一意孤
行,以审委会掌舵法官的权力,把13条伪造和假冒证

据操作成 “证据瑕疵”定案,分别以(2003)南中刑终字第167号判决书和(2004)南中法
再终字第6号裁定书

判处张雍10年有期徒刑。崔均身为院长带头徇私枉法,如果没有“利益”驱使,他会甘冒知法执法犯法的风吗?

4、四川省高级法院:该院根据四川省政法委的文件,于2007年3月27日在本院会议室里对本案举行了听证会,对

本案证据正在审查、核实中,尚
未作出判决,并以川立信函(2007)412号和(2007)483号通知书通知申诉人

补交齐判决书等材料。该通知书申诉人收到的时间是2007年8月21
日,以邮局的邮戳时间为准。


5、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该庭审理本案的法官违反法定程序,在四川省高级法院的两个通知书申诉人尚未收到,

就抢先13天,即2007年8月7
日,“用立案庭只能内部使用,不能下达法律文书的印章”伪造出了(2007)119

号通知书,急急忙忙地终结本案的法律程序。本案是一件普通
的申诉案,不是什么大案要案专案,没有必要把正在

依法按程序审理中的本案越级调去审理?质疑滥用司法权,为下级腐败开脱!当时省法院认
为申诉人材料不齐,最

高法院审理本案的法官没有通知申诉人补交材料,又用什么去审查核实证据的?所以, “伪造通知书”一点不

假!!!

                                           四、请求依法举行公开透明听证重新审理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1、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2、用单方面的证据定案;3、程序不合法;4、定性不准;5、有新发现的

证据,现足以满足重审的条件
了,故根据《刑事诉讼法》204条第1、2、3款的规定,申请重新审理;根据2006

年以来中共中央、中央政法委(2006)11号、15号等一系列文
件的规定申请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


                                            五、司法机关和政府尚未履行的职责

1、判后答疑。判后十年,申请人数千次书面和网上向县、市、省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请判后答疑。理

由:1、定案证据中存在13条伪造
和假冒证据;2、定案证据来源不合法;3、定性不准,至今无任何一级法院依

法书面答复。

2、请求法院对全案证据和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上网晾晒。10年来申请人书面和在网上分别先后数千次向

县、市、省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申
请,至今无一依法履职,对本案的徇私枉法判决心虚,不敢透明见阳光!

3、请求法院拿出合法有效的证据对全部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加以证实。10年来,申请人

上万次书面和在网上申请,法院
一直拿不出合法有效证据证实张雍有罪,所以千方百计歪曲掩盖本案真相,将错就

错,顽固地一错到底!

4、请求依法举行公开透明听证重新审理。根据中央对重大疑难案件,原则上都要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进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审理判决,做
到“六公开”、“三不放过”的规定,申请人十年来上千次申请,司法机关和政府

依法履职了吗?没有!尤为阴毒的是南充市政法委副书记冯潮
勇把“听证会”篡改成“约谈会”,强迫申诉人息访

息诉,根本就不敢公开做法、公开证据、公开案情、公开审理、公开判决、公开结果,所以
一贯敷衍搪塞、上下忽

悠!

5、四亿六千多万人的强烈呼声。在网上有4亿6千多万中外民众为本案呼吁公平正义,和对司法腐败的强烈谴

责,数年来主管部门和政府听而不
闻,视而不见,千方百计在封贴取贴上下功夫,去年就用钱取掉了两个各一亿七

仟多万中、外网民呼吁的贴子,不顾几亿中外民众对司法机关和
政府的恶评如潮,影响巨大恶劣!

6、国家领导人的庄严承诺。自2010年以来,国家领导人胡锦涛总书记、吴邦国委员长、何勇书记、王乐泉书

记、马凯秘书长等领导人对本案分
别作出回复,承诺“还申诉人的真相!!”可主管部门置之不理,我行我素!

以上六条,都是司法机关和政府尚未尽的职责,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法履职!

                                               六、申请诉求

申请人请求人民的法院、人民的检察院、党的政法委和人民的政府依法履职,共同协调,按律,撤销全部判决

书、裁定书、通知书,恢复四川省
高级法院2007年3月27日听证后的正常审理程序;或依法按照中央2006年以来

所有文件的规定,对本案举行公开透明的听证,按《刑事诉讼法》
204条第1、2、3款的规定,进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审理判决,还申请人的真相!请求依法回复!

  申请人:张雍、李世容、张煜

电话:13158529849                        201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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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16 22:30 |
公正的审理判决,还申请人的真相!

发表于 2013-4-16 22:36 |
关注。

发表于 2013-4-17 20:10 |
为了捍卫法律的尊严不被罪犯和黑恶势力的践踏,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全国人民、特别是广大网民

要团结起来,发出强有力的吼声,愤怒声讨,同仇敌忾,口诛笔伐,铲除黑恶势力,惩罚罪犯!

发表于 2013-4-17 21:34 |
关注中。。。。:@

发表于 2013-4-17 21:40 |
围观

发表于 2013-4-18 10:37 |
沉思中

发表于 2013-4-18 13:55 |
如果法官执法枉法,滥用公权力而不究责,是不是有关部门和领导太腐败了。

发表于 2013-4-18 15:54 |
崔均已经不在那个位置了……

发表于 2013-5-2 07:22 |
  排除司法腐败份子的障碍。
     由省高院组织大型听证会,在全国作个榜样。 为防意外,应全程录音录相,同步直播,让世界其他国家的人士领略领略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最好是听证会不久就重审丶重判,以了结此案。
     以此行动告诉世人,中政委代表党中央作的决定肯定会落实的!中央是言而有伩的!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5-2 09:51 |
听证会体现的是公开透明,应当可以全程录音录像.......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5-2 09:53 |
  下雨的晴天 95773分
提问 658 | 回答 11460| 粉丝 55
小黑板 感谢所有来访的朋友,很少来... 擅长: 暂无擅长 求帮助发私信 加关注ξ雨过¤天晴ζ 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具体来说,凡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决策者必须在最后裁决中作出回应,否则相关行为可能因此而无效。在美国行政法上,正式的听证通常会有抽签选定的对立双方,由行政机关指派一名行政法官主持,听证完全克隆法庭辩论,双方不仅发表意见,还会提出自己的证人和文件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最后行政法官必须像法院审判一样做出最后的裁决,裁决必须详尽地回应双方的观点,否则在司法审查中该裁决可能因程序问题而被判无效。在国外,立法程序中也经常使用听证会。立法中的听证会相对要随意一些,通过抽签产生的听证代表就某个法案发表自己的观点,这些观点将成为议员们投票时的重要参考。由于议员的言论、表决免责权,立法程序中的听证会不像行政程序中的听证会那样有拘束力,换言之,从理论上说议员可以完全无视听证会上的意见,但是在一个民主体制下,议员不能不为选票着想,听证会毕竟反映了选民的意见,很少有哪个议员敢无视这些意见的存在。
在我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也进行了听证。但是目前我国的听证制度缺陷是显著的,行政程序中的听证没有拘束力,导致听了也白听;立法程序中的听证由于透明度不够,听证代表很难充分恰当的表述意见,另外缺少民主机制,也使得听证结果对立法机关的成员形不成事实上的约束。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5-2 09:54 |
     听证会起源于英美,是一种把司法审判的模式引入行政和立法程序的制度。听证会模拟司法审判,由意见相反的双方互相辩论,其结果通常对最后的处理有拘束力。具体来说,凡是在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决策者必须在最后裁决中作出回应,否则相关行为可能因此而无效。在美国行政法上,正式的听证通常会有抽签选定的对立双方,由行政机关指派一名行政法官主持,听证完全克隆法庭辩论,双方不仅发表意见,还会提出自己的证人和文件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最后行政法官必须像法院审判一样做出最后的裁决,裁决必须详尽地回应双方的观点,否则在司法审查中该裁决可能因程序问题而被判无效。在国外,立法程序中也经常使用听证会。立法中的听证会相对要随意一些,通过抽签产生的听证代表就某个法案发表自己的观点,这些观点将成为议员们投票时的重要参考。由于议员的言论、表决免责权,立法程序中的听证会不像行政程序中的听证会那样有拘束力,换言之,从理论上说议员可以完全无视听证会上的意见,但是在一个民主体制下,议员不能不为选票着想,听证会毕竟反映了选民的意见,很少有哪个议员敢无视这些意见的存在。
在我国,除了行政程序中有听证制度外,立法中也有听证制度,已经有多个地方的人大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进行了听证,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时也进行了听证。但是目前我国的听证制度缺陷是显著的,行政程序中的听证没有拘束力,导致听了也白听;立法程序中的听证由于透明度不够,听证代表很难充分恰当的表述意见,另外缺少民主机制,也使得听证结果对立法机关的成员形不成事实上的约束。

发表于 2013-5-2 20:41 |


司法机关应该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政府内部层级监督。

发表于 2013-5-8 12:10 |
我不说什么,就过路

发表于 2013-5-22 19:32 |


                 权大于法

发表于 2013-5-22 19:34 |
关注中。。。。:

发表于 2013-5-25 08:17 |


      南充市中级法院长崔均,简直就是一个披着羊皮的狼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5-25 10:12 |
:@:@:@:@:@:@:@:@:@:@

 楼主| 发表于 2013-10-28 07:14 |
敬请正义之士多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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