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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南部县法院黄海燕院长“下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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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6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强烈要求南部县法院黄海燕院长“下课”
案情:2011823日,南部县司法局与15名劳动者签订为期三年的固定合同。20121016日,南部县司法局发关于终止15位同志劳动合同的通知。很简单的案情。
长达14个月的时间里,司法局没有通知15名劳动者上班,也没有发放任何形式的生活补助。因为没有正式用工,不能算是劳动纠纷,所以按一般合同纠纷处理。
我们先且不说这15名人员中有二名孕妇(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不能终止、解除合同。)我们先看合同中的约定:
合同中第一条第4款规定工资为1250元。第四十一条第1款:造成乙方工资收入损失的,按乙方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乙方,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发下赔偿金。
法盲都知道,有约定按约定赔偿。没有约定按全省人均最低收入赔偿。主办法官的意见按约定赔偿,而你,黄海燕,作为人民公仆,你居然不签字,莫非你有啥见不得人的理由?非要把1250/月的赔偿标准改成800/月的赔偿标准?你在签字的时候把这个1250800盯的很紧,那为什么把原告的身份证号码都写错了呢?堂堂人民法院,连原告的身份证号码都写错了,这意味着什么?还何来的严谨?
本人认为:
1、        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解除合同就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执行。双方合同约定月工资为1250元,对违反合同造成成损失也进行了约定。应当按照约定计算原告的赔偿金。
2、        赔偿天数应该从签订合同之日到原告到法院起诉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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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6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小看司法局,工作做到了中级法院,袁付院长都听他们的。中国的法律,悲哀啊!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6 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孺子牛 发表于 2013-10-16 16:0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要小看司法局,工作做到了中级法院,袁付院长都听他们的。中国的法律,悲哀啊!


攻陷了某人?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6 1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四方【科瑞】 发表于 2013-10-16 17:4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拿分走人。


恭喜你又得分走人。

发表于 2013-10-16 1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现在理解了涉法上访人员的苦衷。

发表于 2013-10-16 22:2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10-16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过,围观。
发表于 2013-10-17 0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现在理解了涉法上访人员的苦衷。

发表于 2013-10-17 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民告官制度形同于虚设。苦了百姓!
 楼主| 发表于 2013-10-17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正能量无限发射 发表于 2013-10-17 00: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现在理解了涉法上访人员的苦衷。

:handshake:handshake:handshake:handshake:handshake好同志呀!

发表于 2013-10-17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更关心的是一个招聘、一个解聘     狗官想怎么搞就怎么搞,为什么不追究责任呢???

发表于 2013-10-17 13:53 | 显示全部楼层
1250元/月的补偿不要谈,往上告……要么工作,要么告到狗官下课

发表于 2013-10-17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告倒了狗官也是为人民除害,还是打狗英雄;P;P;P;P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10-17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发500次看看?;P

发表于 2013-10-17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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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7 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下课没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10-17 1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3-10-17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相信片面之词,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出面澄清。

发表于 2013-10-17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东川 发表于 2013-10-17 15:4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可相信片面之词,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出面澄清。

鸡鸡局澄清了的;P;P;P      不是哪个敢在这乱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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