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安岳所长承诺失信于民,政府通告8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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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安岳县运管所刘波所长的承诺录音
行 政 诉 状..........1
原告 洪志敏 ,女,生于1959年7月28日 ,住安岳县岳阳镇凤山路北段254号一幢一单元301号,汉族,居民 ,联系电话18980384108
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邹明勇,职务,县长,联系电话13980386868
被告安岳县交通局,地址,安岳县岳阳镇杨家湾,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请求事项
1、请求确认安岳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25日颁发的关于终止安岳县城区客运机动三轮车经营权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以及强行要求原告交车交证件的行政行为违法,请求依法撤销该通告。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原告于2008年贷款购买公交客运机动三轮车用去12万元,经营至今。但是,安岳县人民政府于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发出通告【见附件1】: 决定从2013年12 月 31日开始,终止客运机动三轮车经营权。该通告以威胁言词要求原告交车。不但如此,该通告发出后,政府官员每天几人昼夜不停地给原告电话,多次找原告面谈,要求交车交手续,不按照规定时间交车交手续,就要扣钱,一直可以扣完,分文不补偿。所以原告只好在格式申请书上被迫签字押手印,被告只补了原告各种费用6.3万元。原告认为,政府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夫妻是下岗工人,原告老公患有严重的疾病,两个儿子无工作,现租房居住。自从买了机动三轮车依法取得各种行政许可证后,全家靠三轮车收入维持生计。现在,无三轮车经营收入,全家生活十分困难。
综上,原告认为,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支持原告上述请求事项。此致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1月3日
附,诉状副本一份,通告一份,身份证一份 证据 份
行 政 诉 状..........2
原告杨胜国,男,生于1969年6月26日,住安岳县永顺镇玉观村11组,汉族,农民 ,联系电话13882971258
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邹明勇,职务,县长.
被告安岳县交通局,地址,安岳县岳阳镇杨家湾,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请求事项
1、请求确认安岳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25日颁发的关于终止安岳县城区客运机动三轮车经营权的通告及其强行收走原告公交客运三轮车辆和相关证件的行政行为违法,请求依法撤销前述二项具体行政行为。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安岳县人民政府于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发出通告【见附件1】: 决定从2013年12 月 31日开始,终止客运机动三轮车经营权。同时,增加县城出租车数量。原告认为,政府的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第一,安岳县人民政府安府发【1996】208号文件规定,安岳县城区人力客运三车更换成机动客运三轮车。后发展到一百辆车。根据交通局颁发的“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书”【见附件2】证明,三轮车业主的经营权是依法取得。根据《宪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业主的合法物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随着城市化的发展扩大,三轮车和其它公共交通车一样,应当在发展中更新壮大。
第二,二零零七年开始,证件上打了四年有效期。到期后,如何处理三轮车,政府没有依法做出决定,只是在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保险到期动员签订延期经营申请书时,全部车主提出三轮车换出租车。运管所所长刘波对大家说,现在出租车只有31.8个顶子,如果现在换出租车,两个换一个都不够,等待以后顶子够数量时,就给三轮车换成出租车【见附件3】。这个事实证明,政府的承诺与原告形成了合同关系,应当受到合同法的保护。同时证明,政府相关部门当时存在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正是这一行为导致三轮车的经营权市场价不明朗,而原告为了生活需要于2013年9月23日以201800元买下车号川MH0958【见附件4】公交客运机动三轮车经营。而今政府取缔三轮车,将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补偿原告的全部损失费。
第四,取缔机动三轮车而增加出租汽车数量,本是一件好事。但是,如果牺牲原告等人的利益满足另一些人,这样做有失社会公正。为什么安岳县不能学习贵州省威宁县,四川资中县,兑现运管所长的承诺,用三轮车置换出租车呢!
综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原告与通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起诉的权利,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事项。
此致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诉状副本一份,通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据 份
行 政 诉 状..........3
原告 明凯,男,生于1971年7月2日,住安岳县岳阳镇岳井村9组,汉族,农民 ,联系电话13795704449
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邹明勇,职务,县长.
被告安岳县交通局,地址,安岳县岳阳镇杨家湾,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请求事项
1、请求确认安岳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25日颁发的关于终止安岳县城区客运机动三轮车经营权的通告及其强行收走原告公交客运三轮车辆和相关证件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请求依法撤销前述二项行政行为。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安岳县人民政府于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发出通告【见附件1】: 决定从2013年12 月 31日开始,终止客运机动三轮车经营权。同时,增加县城出租车数量。原告认为,政府的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第一,安岳县人民政府安府发【1996】208号文件规定,安岳县城区人力客运三车更换成机动客运三轮车。后发展到一百辆车。根据交通局颁发的“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书”【见附件2】证明,三轮车业主的经营权是依法取得。根据《宪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业主的合法物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随着城市化的发展扩大,三轮车和其它公共交通车一样,应当在发展中更新壮大。其经营权不应当随意转移给他人。
第二,2007年,四年经营权到期,交通局动车主签订延期一年经营权申请书,全部车主拒绝签订,并要求换出租车。运管所所长刘波对大家说,现在出租车只有31.8个顶子,如果现在换出租车,两个换一个都不够,等待以后顶子够数量时,就给三轮车换成出租车【见附件3】。这个事实证明,政府的承诺与原告形成合同关系,应当受到合同法的保护。同时,证明政府当时存在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正是这一行为导致三轮车的经营权市场价不明朗,而原告为了生活需要于2013年9月16日以171200元买下车号川MH0961【见附件4】公交客运机动三轮车经营。而今政府取缔三轮车,强行要求原告交出车辆和各种证件,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第四,取缔机动三轮车而增加出租汽车数量,本是一件好事。但是,如果牺牲原告等人的利益满足另一些人,这样做有失社会公正。为什么安岳县不能学习贵州省威宁县,四川资中县,兑现运管所长的承诺,用三轮车置换出租车呢!【见附件5刘波所长的讲话录音】
综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原告与通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起诉的权利,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事项。
此致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 政 诉 状..........4
原告姚洪建,男,生于1964年9月23日,住安岳县岳阳镇望城村8组,汉族,农民 ,联系电话17547286460
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邹明勇,职务,县长,联系电话13980386868
被告安岳县交通局,地址,安岳县岳阳镇杨家湾,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请求事项
1、请求确认安岳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25日颁发的关于终止安岳县城区客运机动三轮车经营权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该通告。。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安岳县人民政府于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发出通告【见附件1】: 决定从2013年12 月 31日开始,终止客运机动三轮车经营权。同时,增加县城出租车数量。原告认为,政府的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第一,安岳县人民政府安府发【1996】208号文件规定,安岳县城区人力客运三车更换成机动客运三轮车。后发展到一百辆车。根据交通局颁发的“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书”【见附件2】证明,三轮车业主的经营权是依法取得。其多年的经营,不但解决了很多人的工作和生活问题,而且所缴纳的规费为社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根据《宪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业主的合法物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随着城市化的发展扩大,三轮车和其它公共交通车一样,应当在发展中更新壮大。其经营权不应当随意转移给他人。否则将导致原100位三轮车业主及其相关人员失业,失去生活来源。
第二,由于市场价的问题,有的车已经升值卖给另外一业主,且政府从来都没有发文件制止转卖还年检过关。如政府不按照市场规律办事而干预市场,一些花十几万元或者二十几万元买来的三轮车的车主就会血本无归,倾家荡产。
第三,从当年的各种合法证件上看,无经营期限。二零零七年开始,证件上打了四年有效期。但是,到期后,如何处理三轮车,政府没有做出决定,只是在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保险到期动员签订延期经营申请书时,全部车主拒绝签订。运管所所长刘波对大家说,现在出租车只有31.8个顶子,如果现在换出租车,两个换一个都不够,等待以后顶子够数量时,就给三轮车换成出租车【见附件3】。这个事实证明,政府的承诺与原告形成合同关系,应当受到合同法的保护。同时,证明政府当时存在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也正是这一行为导致三轮车的经营权市场价不明朗,而原告为了生活需要以车号川MH0978【见附件4】客运机动三轮车经营多年。而今政府取缔三轮车,将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第四,取缔机动三轮车而增加出租汽车数量,本是一件好事。但是,如果牺牲原告等人的利益满足另一些人,这样做有失社会公正。为什么安岳县不能学习贵州省威宁县,四川资中县,兑现运管所长的承诺,用三轮车置换出租车呢!
综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原告与通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起诉的权利,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事项。
此致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诉状副本一份,通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据 份
行 政 诉 状..........5
原告蒋先志,男,生于1973年9月6日,住安岳县石桥镇祥灵村6组,汉族,农民 ,联系电话15883232467
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邹明勇,职务,县长,联系电话13980386868
被告安岳县交通局,地址,安岳县岳阳镇杨家湾,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请求事项
1、请求确认安岳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25日颁发的关于终止安岳县城区客运机动三轮车经营权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该通告。。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安岳县人民政府于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发出通告【见附件1】: 决定从2013年12 月 31日开始,终止客运机动三轮车经营权。同时,增加县城出租车数量。原告认为,政府的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第一,安岳县人民政府安府发【1996】208号文件规定,安岳县城区人力客运三车更换成机动客运三轮车。后发展到一百辆车。根据交通局颁发的“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书”【见附件2】证明,三轮车业主的经营权是依法取得。其多年的经营,不但解决了很多人的工作和生活问题,而且所缴纳的规费为社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根据《宪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业主的合法物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随着城市化的发展扩大,三轮车和其它公共交通车一样,应当在发展中更新壮大。其经营权不应当随意转移给他人。否则将导致原100位三轮车业主及其相关人员失业,失去生活来源。
第二,由于市场价的问题,有的车已经升值卖给另外一业主,且政府从来都没有发文件制止转卖还年检过关。如政府不按照市场规律办事而干预市场,一些花十几万元或者二十几万元买来的三轮车的车主就会血本无归,倾家荡产。
第三,从当年的各种合法证件上看,无经营期限。二零零七年开始,证件上打了四年有效期。但是,到期后,如何处理三轮车,政府没有做出决定,只是在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保险到期动员签订延期经营申请书时,全部车主拒绝签订。运管所所长刘波对大家说,现在出租车只有32.8个顶子,如果现在换出租车,两个换一个都不够,等待以后顶子够数量时,就给三轮车换成出租车【见附件3】。这个事实证明,政府的承诺与原告形成合同关系,应当受到合同法的保护。同时,证明政府当时存在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也正是这一行为导致三轮车的经营权市场价不明朗,而原告为了生活需要于2011年7月花25.7万元购买了客运机动三轮车,车号川MH0927【见附件4】。而今政府强行原告交出了车辆和各种证件,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补偿原告的全部损失费。
第四,取缔机动三轮车而增加出租汽车数量,本是一件好事。但是,如果牺牲原告等人的利益满足另一些人,这样做有失社会公正。为什么安岳县不能学习贵州省威宁县,四川资中县,兑现运管所长的承诺,用三轮车置换出租车呢!
综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原告与通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起诉的权利,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事项。
此致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诉状副本一份,通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据 份
行 政 诉 状..........6
原告李万华,男,生于1973年3月9日,住安岳县岳阳镇中七村4组,汉族,农民,联系电话13739404056
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邹明勇,职务,县长,联系电话13980386868
被告安岳县交通局,地址,安岳县岳阳镇杨家湾,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请求事项
1、请求确认安岳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25日颁发的关于终止安岳县城区客运机动三轮车经营权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该通告。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安岳县人民政府于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发出通告【见附件1】: 决定从2013年12 月 31日开始,终止客运机动三轮车经营权。同时,增加县城出租车数量。原告认为,政府的该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第一,安岳县人民政府安府发【1996】208号文件规定,安岳县城区人力客运三车更换成机动客运三轮车。后发展到一百辆车。根据交通局颁发的“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书”【见附件2】证明,三轮车业主的经营权是依法取得。其多年的经营,不但解决了很多人的工作和生活问题,而且所缴纳的规费为社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根据《宪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业主的合法物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随着城市化的发展扩大,三轮车和其它公共交通车一样,应当在发展中更新壮大。其经营权不应当随意转移给他人。否则将导致原100位三轮车业主及其相关人员失业,失去生活来源。
第二,由于市场价的问题,有的车已经升值卖给另外一业主,且政府从来都没有发文件制止转卖还年检过关。如政府不按照市场规律办事而干预市场,一些花十几万元或者二十几万元买来的三轮车的车主就会血本无归,倾家荡产。
第三,从当年的各种合法证件上看,无经营期限。二零零七年开始,证件上打了四年有效期。但是,到期后,如何处理三轮车,政府没有做出决定,只是在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保险到期动员签订延期经营申请书时,全部车主拒绝签订。运管所所长刘波对大家说,现在出租车只有32.8个顶子,如果现在换出租车,两个换一个都不够,等待以后顶子够数量时,就给三轮车换成出租车【见附件3】。这个事实证明,政府的承诺与原告形成合同关系,应当受到合同法的保护。同时,证明政府当时存在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也正是这一行为导致三轮车的经营权市场价不明朗,而原告为了生活需要于2009年7月4日花19.1万元购买了客运机动三轮车,车号川MH0922【见附件4】。而今政府强行原告交出了车辆和各种证件,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补偿原告的全部损失费。
第四,取缔机动三轮车而增加出租汽车数量,本是一件好事。但是,如果牺牲原告等人的利益满足另一些人,这样做有失社会公正。为什么安岳县不能学习贵州省威宁县,四川资中县,兑现运管所长的承诺,用三轮车置换出租车呢!
综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原告与通告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有起诉的权利,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上述请求事项。
此致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诉状副本一份,通告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据 份
行 政 诉 状..........7
原告 杨启灿 ,男,生于1976年1月5日 ,住安岳县岳阳镇新村3组,汉族,失地农民 ,联系电话15308394145
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邹明勇,职务,县长,联系电话13980386868
被告安岳县交通局,地址,安岳县岳阳镇杨家湾,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请求事项
1、请求确认安岳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25日颁发的关于终止安岳县城区客运机动三轮车经营权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以及强行要求原告交车交证件的行政行为违法,请求依法撤销该通告。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安岳县人民政府于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发出通告【见附件1】: 决定从2013年12 月 31日开始,终止客运机动三轮车经营权。该通告以威胁言词要求原告交车。不但如此,该通告发出后,政府官员每天四人昼夜不停地给原告电话,多次找原告面谈,要求交车交手续,不按照规定时间交车交手续,就要扣钱,一直可以扣完。所以原告只好在格式申请书上签字押手印。原告认为,政府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是失地农民,买车共计花钱174000元,车号川MH0991.并依法取得各种行政许可证,全家靠三轮车收入维持生计。现在,无三轮车经营收入,全家生活困难。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支持自己上述请求事项。
此致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1月2日
附,诉状副本一份,通告一份,身份证一份,证据
行 政 诉 状..........8
原告 刘登明 ,男,生于1967年11月18日 ,住安岳县岳阳镇藕田坝巷15号二十幢三单元102号,汉族,居民 ,联系电话15183213991
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邹明勇,职务,县长,联系电话13980386868
被告安岳县交通局,地址,安岳县岳阳镇杨家湾,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请求事项
4、请求确认安岳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25日颁发的关于终止安岳县城区客运机动三轮车经营权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以及强行要求原告交车交证件的行政行为违法,请求依法撤销该通告。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安岳县人民政府于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发出通告【见附件1】: 决定从2013年12 月 31日开始,终止客运机动三轮车经营权。该通告以威胁言词要求原告交车。不但如此,该通告发出后,政府官员每天四人昼夜不停地给原告电话,多次找原告面谈,要求交车交手续,不按照规定时间交车交手续,就要扣钱,一直可以扣完。所以原告只好在格式申请书上签字押手印。原告认为,政府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是下岗职工,自从买了机动三轮车依法取得各种行政许可证后,全家靠三轮车收入维持生计。现在,无三轮车经营收入,全家生活困难。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支持自己上述请求事项。
此致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4年1月2日
附,诉状副本一份,通告一份,身份证一份 证据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