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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南河邮政储蓄所诈骗顾客钱财卑鄙无耻天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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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8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长期以来,邮政储蓄银行与保险公司互相勾结,利用顾客对银行的信任,采取欺骗手段,把储户(多为老年储户)的存单变保单, 从中谋取私利,使顾客蒙受巨大损失。其手段卑鄙,情节恶劣,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金融秩序,大大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谐。政府职能部门应当高度重视,严肃查处。
我的受骗经过:
我是一名年近70岁的退休教师。2011年2月19日,我拿着工资本(储蓄银行活期存折)到绵阳市涪城区南河邮政储蓄所,向营业员说明将里面的27000元取出存3年定期,营业员叫我存带保险分红的,说是除了保本保息外还有分红,比存定期更划算。我不大相信,怕上当,我说算了,还是存定期保险。她又说,你放心,我们储蓄所给你担保,3年就可以取,到时候连本带利加分红,肯定收益更大。在她的反复劝说和承诺下,我勉强答应了。她办好了手续叫我签字,出于对银行的信任,再加上当时我很忙,也没多看,就照她的指点签了字。
回到家里,老伴看了,说这是保险公司的保单,不是存单,可能受骗了,我说有储蓄所担保的,银行还敢骗储户吗?老伴说,还是存定期稳当些,你明天去改成3年期存单。我第二天就到储蓄所叫她改成存单。这时,除了那位营业员劝我外,还过来了大堂经理。经理的话更加理直气壮:“你一百个放心,有我们银行在这里,你还怕啥,你都这么大年纪了,我们还会骗你呀?这是保本保息加分红,实际上是白送你一份保险,你完全没必要改动了,你就支持一下我们的工作吧。”她都说到这个份上了,我这个迂夫子教师也不好再坚持要改了。
3年后的今年2月19日,我和老伴一起去取这笔钱。营业员看了保单,并与保险公司电话联系了,留下了保单,给了我保单收据,说现在不能支付现金,只能把钱打在你卡上。叫我等两天听通知。两天后,接到保险公司的电话,说你是6年期保险,如果现在取,就只能取26000多,如果等到6月份分红后,就可以取到27000多。我一听傻眼了,27000存3年,连本带利应当是30000多才对,找储蓄所问,他们说这是我们帮保险公司代卖的保险,得由保险公司说了算。
现在已经是3月底了,我几次去南河邮政储蓄所。直到3月24日才终于被大堂经理接见了。漂亮的女经理说话仍然理直气壮:“你都是人民教师,当时你是签字认可了的,如果你当时不签字,就没有今天的麻烦了。”
天啦,银行还真敢欺骗顾客!最令人气愤的是,当时第二天去要求把保单改回存单时,他们还要继续欺骗!真是难以置信,邮政储蓄公司为了拿保险公司的好处,办事员为了吃帐外手续费,居然对老年人使出了如此卑劣的手段!漂亮的营业员和经理哟,你美女的内心竟是如此的肮脏!
事后,我才以“邮政储蓄与保险公司合伙骗人”词条上网,原来全国各地对邮政储蓄一片叫骂声,上当受骗者不计其数,尤其是偏远地区老实巴交的农民兄弟受骗严重。
我有两点不明白:一是如今各种银行竞争激烈,邮政储蓄银行如此欺骗自己的顾客,只为眼前利益而糟蹋自身信誉,这不是在挖自己的墙角吗,把自己的顾客推给其它银行,愚蠢!其二是,党和政府难道就不知道这种损害社会形象,让老百姓唾骂的现象各处都在持续发生,难道政府也拿他们没有办法?
全社会受骗上当的苦主们联合起来,坚持斗争,讨回公道!正义必将战胜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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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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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8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纯粹是欺负老人好说话啊   该收拾哈  顶一个 {:4_126:}
发表于 2014-3-28 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收拾!

发表于 2014-3-28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4-3-28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于07年3月到邮局存款,经邮局正式工作人员推荐购买了保险,保险到期后,六万五千元保险金五年共收到红利7462元,因五年来未收到分红通知单,(最后一年因反复催讨,收到一份,但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质疑个人账户金额的准确性真实性,提起诉讼,主张分红相关情况知情权,要求明析分红数据来源及构成,绵阳中院终审判决认为我怀疑中国人寿分红少未提供证据判我败诉,以我收到了上述金额判定我知情,我不服于13年7月15日向省高院提起了再审申请,提出四个理由l。

   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判决书第6页提到五份通知书累计的分红金额与申请人实际已收到的分红金额一致,能够达到证明的目的。(首先我没有看到五份合格的通知书,其次对被告提供的三份“通知书”真实性有质疑已在庭上明确表示,原因是通知书没有公章,另外的两份“分红通知单”无公章也不符合监管部门对通知单的要求!如此“通知书”是不能证明什么的?也不能证明中国人寿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
第7页提到申请人在“投保人声明与授权”下进行了签名,以此认定对申请人进行了合同内容说明义务(?此处的申明与授权为格式条款,不能免除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因为当时未告知,所以我才诉讼主张知情,我奇怪的是保险条款当时为什么不给我?)
   判决书第8页提到“申请人清楚并领取了满期保险金,故,人保绵阳分公司不存在侵犯原告对红利分配情况的知情权”(清楚了的话我是不会打官司的,首先我不知该产品销售是否经过保监会批准也不知道保监会对产品可行性可操作性进行审查。作为合同当事人,不知道哪个在对中国人寿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进行监督,也不知道投保人可以通过什么方式对保险公司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进行监督;对于红利,申请人认可中国人寿的说法是不确定的,但给我的钱都精确到分了,还能说是不确定的吗?怎么来的,利差是多少,费差是多少,死差益是多少?保险条款是怎么样的?我有没有知情权?)。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判决书第6页提到五份通知书(有五份通知书吗?经过质证了吗?)。
   3、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
   我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中国人寿绵阳市分公司停止侵权,履行分红保险产品相关情况告知义务,帮助当事人明白分红相关数据的组成,并解释连年的违规资金和天价招待费对上诉人分红构成影响的质疑。凡是保险人应该告知的我都有权知晓,包括保险产品有无经过审批?保险条款在哪里?保险人是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我的帐户金额是不是准确的,真实的?我如今还在通过向保监会申请信息公开、向保监会信访、向国家信访局信访等多种方式主张分红知情权,法院凭什么说中国人寿没有侵犯我的知情权!
   4、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判决书第九页记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据此认定原审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正确。”法院依据该条文是错误的,首先,我的证据能证明我与中国人寿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也能证明我按合同履行了支付义务,因为核心问题是不明白中国人寿的分红相关情况,所以主张知情,我有该保险产品的知情权,我对中国人寿是否按合同及相关规定履行了义务有质疑,对于分红合同及相关规定是有约定的,合同及相关条款规定,每年要向投保人寄送一份分红通知单,规定保险公司每年将可分配额度的百分之七十分配给投保人,现中国人寿给我上述金额,不能证明其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中国人寿反驳我的诉讼请求所提交证据不能证明其履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法院不能剥夺中国人寿的举证责任。如果保险人不能证明其已按合同及相关规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那么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一切后果!   
高院受理后,对于我的再审理由选择性失明,对我的再审理由不作评述,不否决,无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我不服,特提起申诉,请省高检!国务院主持公道!
发表于 2014-3-28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您好:
    您反映的情况我们已转市邮政局和市银监局关注。
                      绵阳市网络发言人
                      20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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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8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又一个上当的。当年我也差点上当啊。呼呼。

发表于 2014-3-28 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邮政储蓄歪得很

发表于 2014-3-28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银行与保险公司互相勾结,利用顾客对银行的信任,采取欺骗手段,把储户(多为老年储户)的存单变保单, 从中谋取私利,使顾客蒙受巨大损失.有谁知道银行帮保险公司拉一桩业务应获得多少佣金手续费?答:百分之三十至四十.

发表于 2014-3-28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楼主将上述情况用书面信访材料向中国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和绵阳市银监局反映.最好用邮政快递方式送达.会有效果的!

 楼主| 发表于 2014-3-28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南河邮政储蓄所相关领导已于2014年3月28日发帖当天亲自上门道歉,并且拿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双方就此事的解决达成了一致。   做为当事人一方,我们对储蓄所方对事件的处理态度及效率感到较为满意。如有事件最新发展情况,我们会随时向广大网友反馈,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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