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大家都帮忙看看,如此赔偿是否合理。
我家是凌云乡的。现在巴中正在修建的一条高速要过我们那里的堰塘。堰塘是队上的,但是早在几年前,我家就跟队上签了承包合同,承包了堰塘养鱼。现在由于修高速,所以堰塘要被挖掉拆迁。拆迁就涉及到了赔偿的问题。现在拆迁方按照政府的一些文件,核定了补偿费用。但是却将拆迁堰塘的补偿费用全都赔付给了队上,而对于我家养的鱼却没有给一个明确的说法,让我们去找队上协调。
在跟队上协调的过程中,队上说只是赔付我们当初养鱼投入的前期成本,再让我们自己把鱼打捞起来处理。对于这个结果实在是很难让人接受。我们家养鱼出了前期投入的成本以外,鱼每年在生长,这都是有附加的经济价值的。堰塘是队上的财产,但是鱼却是我们家的财产。现在拆迁造成了我家的直接经济损失,那么凭什么赔付会将堰塘和鱼一块统一赔付到队上,而不是堰塘和鱼分开来赔付。而队上又凭什么现在仅仅只是赔付我们前期投入,然后让我们把鱼打捞处理了。
请大家都来帮忙说道说道,看他们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