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http://www.newssc.org/gb/Newssc/root/jryw/userobject1ai287213.html网址上的内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能向进入城乡集贸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卖方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不得向沿街、沿路、场镇、城市内有固定门面及生产经营场所(不含集贸市场内的固定摊位和临时摊位)、从事商品贸易、加工、生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但是新津部分工商所还在违规收取这项费用!望有人来管管!
下面摘抄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联合签发的通知:
四川全省沿街铺面均不得收取市场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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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newssc.org 四川新闻网 2004-6-3 6:26:34
四川新闻网消息
目前,我省省内部分地方基层工商部门存在超范围、超标准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近日联合签发了《关于工商部门集贸市场管理费收取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能向进入城乡集贸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卖方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不得收取任何无关的费用。该通知具体内容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能向进入城乡集贸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卖方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不得向沿街、沿路、场镇、城市内有固定门面及生产经营场所(不含集贸市场内的固定摊位和临时摊位)、从事商品贸易、加工、生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也就是说,将集贸市场之外的门面也视为集贸市场范围,对其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或对租用各种商场、商厦等出租柜台的业主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的,均属扩大收费范围、违反规定收费。
□农民进入市场经营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免交集贸市场管理费;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
□城乡集贸市场的具体划定和设立由当地政府按照《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确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集贸市场范围和收费对象。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借企业年检、个体营业执照换照、验照时强制收取与年检、换照、验照无关的费用。
□过去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记者薛韬
来源: 华西都市报 【编辑:陈天乐】
附新津工商局的回复:
关于[新津工商违规收取"市场管理费"的]回复
开心无花果:
你好!
首先感谢你对我局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现对你所提的“收费”一事作如下答复:
1、集贸市场管理费是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法定收费行为。
2、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范围为:凡进入集贸市场进行交易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市场管理费。
3、收费标准:
(1)工业品、大牲畜:按成交额0.8%;
(2)其他商品:按成交额1.6%。
4、收费依据:
(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14号);
(2)《国家计委关于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检查有关问题政策界限的通知》(计价检[2002]1807号);
(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川价费[2004]103号)。
5、特别情况:个别个体工商户离开其固定经营场所在赶集时到集贸市场内摆摊设点,为避免国家规费流失,工商部门同样要按规定征收其市场管理费。
以上情况下工商部门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均属正常收费,凡超出上述情况收取的市场管理费均视为违规收费。你所反映的情况经我局调查并未出现过。在此,我局郑重承诺:欢迎广大群众和个体经营户对我局收费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如有举报,一经我局查实,将对责任人严肃处理并如数退还违规收取的市场管理费。
举报电话:028-82555628 82555608
再次感谢你对我局工作的支持!
成都市新津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