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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工商违规收取"市场管理费"(新津工商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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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9 11:24 | |阅读模式

根据http://www.newssc.org/gb/Newssc/root/jryw/userobject1ai287213.html网址上的内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能向进入城乡集贸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卖方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不得向沿街、沿路、场镇、城市内有固定门面及生产经营场所(不含集贸市场内的固定摊位和临时摊位)、从事商品贸易、加工、生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但是新津部分工商所还在违规收取这项费用!望有人来管管!

        下面摘抄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联合签发的通知:

四川全省沿街铺面均不得收取市场管理费
--------------------------------------------------------------------------------
 
http://www.newssc.org    四川新闻网    2004-6-3 6:26:34 
 
    四川新闻网消息 
         目前,我省省内部分地方基层工商部门存在超范围、超标准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近日联合签发了《关于工商部门集贸市场管理费收取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能向进入城乡集贸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卖方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不得收取任何无关的费用。该通知具体内容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能向进入城乡集贸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卖方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不得向沿街、沿路、场镇、城市内有固定门面及生产经营场所(不含集贸市场内的固定摊位和临时摊位)、从事商品贸易、加工、生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也就是说,将集贸市场之外的门面也视为集贸市场范围,对其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或对租用各种商场、商厦等出租柜台的业主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的,均属扩大收费范围、违反规定收费。


  □农民进入市场经营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免交集贸市场管理费;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

 
  □城乡集贸市场的具体划定和设立由当地政府按照《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确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集贸市场范围和收费对象。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借企业年检、个体营业执照换照、验照时强制收取与年检、换照、验照无关的费用。


  □过去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记者薛韬


 
 
 
来源:  华西都市报                             【编辑:陈天乐】 

附新津工商局的回复:

关于[新津工商违规收取"市场管理费"的]回复
开心无花果:

你好!

首先感谢你对我局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现对你所提的“收费”一事作如下答复:

1、集贸市场管理费是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法定收费行为。

2、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范围为:凡进入集贸市场进行交易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市场管理费。

3、收费标准:

(1)工业品、大牲畜:按成交额0.8%;

(2)其他商品:按成交额1.6%。

4、收费依据:

(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14号);

(2)《国家计委关于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检查有关问题政策界限的通知》(计价检[2002]1807号);

(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川价费[2004]103号)。

5、特别情况:个别个体工商户离开其固定经营场所在赶集时到集贸市场内摆摊设点,为避免国家规费流失,工商部门同样要按规定征收其市场管理费。

以上情况下工商部门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均属正常收费,凡超出上述情况收取的市场管理费均视为违规收费。你所反映的情况经我局调查并未出现过。在此,我局郑重承诺:欢迎广大群众和个体经营户对我局收费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如有举报,一经我局查实,将对责任人严肃处理并如数退还违规收取的市场管理费。

举报电话:028-82555628  82555608

    再次感谢你对我局工作的支持!

成都市新津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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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9 11:52 |

请楼主看看“群众呼声”发帖公告

同时请将具体事情说出来,以便“群众呼声”早日联系上相关单位

 楼主| 发表于 2007-3-29 15:05 |
我是新津一个体工商户,在一乡镇租了一铺面经营商品买卖.今天工商下来收费,美名其曰:"市场管理费".具我在网上所查询这收费应该是不合法的,但是他们人多势众,还是遭收了50元,扯的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发票,还说每个月就收这么多,简直是抢人啊!希望熟悉这些法律法规的朋友出出点子,为什么每年工商收费咋这么没道理呢?我恨死这些人了!

发表于 2007-3-29 15:20 |
没有人来管的,只有学胡代国的样到法院告工商去!

发表于 2007-3-29 22:46 |

胡代国的电子邮箱:hudaiguo888888@163.com,

,电话 0832--4540125

 

发表于 2007-4-1 08: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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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促进法草案公布首日已收到意见建议1021件
各界群众建议进一步突出反对就业歧视
中国人大网   2007年03月26日   浏览字号:【    】     打印本页
    新华网北京3月26日电(邹声文、孔任远)截至26日下午3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已收到社会各界关于就业促进法草案的意见和建议1021件。许多人建议在法律草案总则中进一步突出反对就业中的各种歧视现象。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负责人介绍,25日下午3时向社会全文公布就业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后,各界群众纷纷通过各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收到的意见,大多数群众赞同制定就业促进法,认为制定此法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各界群众对就业促进法草案提出了许多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涉及草案各章内容,其中包括:  
 
    --在政策支持方面,建议取消针对个体工商户的不合理收费,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支持力度,实行鼓励就业的税收政策。  
 
    --在规范市场秩序方面,建议加强对职业中介的规范,取消对职业中介机构的多部门管理。  
 
    --在就业援助方面,建议对就业困难群体,如残疾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就业问题予以特别关注。  
 
    --在监督检查方面,建议对各级政府落实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问题予以具体规定,同时上级工会要加强对企业在促进就业方面的监督。  
 
    --建议明确有关法律责任的处罚标准,加大对“黑中介”的打击力度,增加对就业歧视问题的法律责任。 
 
  来源:新华网 2007年3月26日
责任编辑:崔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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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2 14:25 |
QUOTE:
以下是引用巴山松在2007-3-29 15:20:00的发言:
没有人来管的,只有学胡代国的样到法院告工商去!

到法院告也许没用,我国法律的公平性或多或少地向公权力倾斜。象胡代国这样的案例,如果没有CCTV的介入,其结果就很难说了。试想,既然此案已有判决结果,而该结果应该说是众人皆知,难道我省工商系统的领导们不知道,为什么在四川全省各地照样收他们的“市管费”呢?难道我们的法院所判决的结果只适用于该法院的管辖范围?难道该法院所依据的法律是他们自己定的?从而约束不到全省乱收“市管费”的行为。因为有象胡代国这样的个体工商户告赢了工商局,所以当地的乱收“市管费”的行为没有了,而我省其他地方照样我行我素地乱收“市管费”。试问:同是省工商局管辖,执行同样的文件,为什么有两种结果?

 楼主| 发表于 2007-4-2 09:02 |

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不是工商的直接上级管理部门.看来由他们发布的"通知"等于白纸一张哈!

这个世界真混蛋啊!

发表于 2007-4-12 15:02 |

关于[新津工商违规收取"市场管理费"的]回复

开心无花果:

你好!

首先感谢你对我局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现对你所提的收费一事作如下答复:

1、集贸市场管理费是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是法定收费行为。

2、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范围为:凡进入集贸市场进行交易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市场管理费。

3、收费标准:

1)工业品、大牲畜:按成交额0.8%;

2)其他商品:按成交额1.6%。

4、收费依据:

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14号);

2)《国家计委关于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检查有关问题政策界限的通知》(计价检[20021807号);

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川价费[2004103号)。

5、特别情况:个别个体工商户离开其固定经营场所在赶集时到集贸市场内摆摊设点,为避免国家规费流失,工商部门同样要按规定征收其市场管理费。

以上情况下工商部门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均属正常收费,凡超出上述情况收取的市场管理费均视为违规收费。你所反映的情况经我局调查并未出现过。在此,我局郑重承诺:欢迎广大群众和个体经营户对我局收费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如有举报,一经我局查实,将对责任人严肃处理并如数退还违规收取的市场管理费。

举报电话:02882555628  82555608

    再次感谢你对我局工作的支持!

成都市新津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7412

发表于 2007-4-12 17:26 |
感谢新津工商局的回复!

发表于 2007-4-12 18:36 |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工商部门集贸市场管理费收取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价费〔2004〕103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集贸市场管理费征管工作的通知》(川工商〔2003〕36号)下发后,执行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地方基层工商部门超范围、超标准收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的问题。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以及国家计委《关于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检查有关问题政策界限的通知》(计价检〔2002〕180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综〔-2003〕89号)有关规定,现将工商部门集贸市场管理费收取范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的范围为集贸市场,在国家和省没有新的规定前,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对工商部门市管费、个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川价函〔1997〕4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只能向进入城乡集贸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卖方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不得向沿街、沿路、场镇、城市内有固定门面及生产经营场所(不含集贸市场内的固定摊位和临时摊位),从事商品贸易、加工、生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将集贸市场之外的门面也视为集贸市场范围,对其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或对租用各种商场、商厦等出租柜台的业主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的,均属扩大收费范围、违反规定收费。
    二、农民进入市场经营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免交集贸市场管理费;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
    三、城乡集贸市场的具体划定和设立由当地政府按照《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4号)的规定进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集贸市场范围和收费对象。
    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借企业年检、个体营业执照换照、验照时强制收取与年检、换照、验照无关的费用。
   五、过去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发表于 2007-4-17 15:24 |

新津工商局在这公开表态回复是值得各地工商部门学习的,相信你们那里一定没有乱收沿街沿路门市和摊位的市场管理费!

发表于 2007-4-17 21:28 |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工商部门集贸市场管理费收取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价费〔2004〕103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集贸市场管理费征管工作的通知》(川工商〔2003〕36号)下发后,执行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地方基层工商部门超范围、超标准收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的问题。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以及国家计委《关于工商和集贸市场收费检查有关问题政策界限的通知》(计价检〔2002〕1807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综〔-2003〕89号)有关规定,现将工商部门集贸市场管理费收取范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的范围为集贸市场,在国家和省没有新的规定前,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对工商部门市管费、个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川价函〔1997〕4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只能向进入城乡集贸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卖方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不得向沿街、沿路、场镇、城市内有固定门面及生产经营场所(不含集贸市场内的固定摊位和临时摊位),从事商品贸易、加工、生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将集贸市场之外的门面也视为集贸市场范围,对其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或对租用各种商场、商厦等出租柜台的业主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的,均属扩大收费范围、违反规定收费。
    二、农民进入市场经营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免交集贸市场管理费;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
    三、城乡集贸市场的具体划定和设立由当地政府按照《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4号)的规定进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集贸市场范围和收费对象。
    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借企业年检、个体营业执照换照、验照时强制收取与年检、换照、验照无关的费用。
   五、过去规定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OO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发表于 2007-4-18 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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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9 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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