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教育局
关于《广元市教育局公然歧视社会力量办学》贴文的回复
四川新闻网“群众呼声”栏目:
近日,我局收到贵栏目关于《广元市教育局公然歧视社会力量办学》贴文的调查函,现回复于后。
我局历来重视民办教育。多年来,本着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在组织上加强领导,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舆论上加强宣传,在政策上加以扶持,使我市民办教育规模不断壮大,办学水平不断提高,不少民办学校多次受到省、市有关部门的表彰。
自2005年深圳宝安区一所幼儿园校车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各地校车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一个个幼小的生命被无情地剥夺,给不少家庭带来无尽的伤痛,作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校车的管理,确保学生的生命安全,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我们在坚持公、民办学校一视同仁的前提下,充分体谅民办学校办学的艰难。对公办学校作出划片招生、原则上不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规定,对民办学校却未作限制。然而,个别学校学生接送车辆多次违法严重超员,视学生生命安全于不顾,对此行为,我们以警校共育为契机,加大了对校车日常督查监管力度,加大了对超员超载等违规行为的通报力度和对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我市有不少校长乃至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就因安全事故受到了相应处分,有的还被免职、撤职。仅2006年,我市教育系统就有9名人员因安全事故受到责任追究,其中1人被移送司法机关,2人被免职(1名教育局长,1名学校校长),另有4人受到政纪处分。
该贴引用《广元日报》5月24日的“对极少数学校(幼儿园)严重超员、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要对其学校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在年度评优、评先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系民办学校的,取消办学资格”就属我局对四所幼儿园校车严重超员超载现象的通报末段文字,也就是对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原文附后)。因为我市校车接送学生多系幼儿园,除极少数为学校自购车外,绝大多数是临时租用车辆。个别车主为了节约接送时间,减少接送成本,常常与交通民警玩捉谜藏游戏,严重超员超载,虽然侥幸逃脱,未酿成重大事故,但是隐患依然严重存在,我们绝不能掉以轻心,必须防患于未然。对漠视儿童生命安全,多次严重超员,屡教不改的学校主要负责人,不管其是公民办身份,都将严肃处理,重者公办学校校长予以免职撤职,民办学校负责人取消其办学资格(即校园长法人代表资格)。这既是对儿童生命安全的保护,也是对民办学校举办者的爱护,更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我局通报中于此处承前省略了“学校相关责任人”,且前提是“严重超员、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我们认为,这与对公办学校负责人免职、撤职处分应当是等同的、公平的。
特此回复。
广元市教育局(公章)
二〇〇七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广元市教育局关于对市中区四所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严重超员情况的通报
广教〔2007〕27号
广 元 市 教 育 局
关于对市中区四所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
严重超员情况的通报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
在今年一季度的校车安全整治工作中,公安交警部门查处市中区少数幼儿园校车超员情况十分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3月6日16时39分,市中区南风艺术幼儿园校车驾驶员王立军,驾驶川H42989#东风微型小客车送学生回家,行至南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环加油站时,被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查获,该车核载7人,实载19人,超载12人,超员171%。
3月6日17时10分,市中区新华小学幼儿园校车驾驶员袁军,驾驶陕F11762#昌河小客车送学生回家,行至120厂专用公路上被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查获,该车核载6人,实载21人,超载15人,超员250%。
3月6日18时05分,市中区爱心幼儿园校车驾驶员蒋平,驾驶川H09780#小客车送学生回家,行至东环电子路时,被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查获,该车核载8人,实载17人,超载9人,超员112.5%。
3月8日16时30分,市中区西城影视艺术幼儿园校车驾驶员赵联升,驾驶川H08665#长安小客车送学生回家,行至广元煤矿专用公路浙川砖厂时,被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民警查获,该车核载8人,实载14人,超载6人,超员75%。
近年来,我局虽多次召开培训会,多次发文强调,并在全市学校开展了交通安全进校园和警校共育活动,应当说对校车的安全管理是高度重视的。这几所幼儿园的驾驶员之所以无视交通法规,轻视幼儿生命,出现严重超员,充分暴露出我市不少学校特别是民办幼儿园校车驾驶员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学校交通安全责任不落实,制度流于形式,监管工作还存在明显漏洞。
为进一步把学校交通安全工作抓实、抓细、抓好,特重申以下几点要求:
一、各县区教育局、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学生交通安全,进一步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管理,强化对学生接送车辆驾驶员的教育,严防类似事件再度发生。
二、强化主体责任,明确管理职责,各县区教育局要与学校签定安全责任书,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督促学校与驾驶员签定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三、加大安全教育力度,特别是民办学校校(园)长、车辆驾驶人员,要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文件,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增强交通安全责任感。
四、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公安交警,对辖区学校开展不定期的检查,对极少数学校(幼儿园)严重超员、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要对其学校相关的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在年度评优、评先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系社会力量办学校(幼儿园),取消办学资格。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