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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安岳县中医院请庸医看病,无视患者生死(安岳县中医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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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1 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赵容忠,男,现年49岁,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木工技师,家住四川省安岳县石桥镇烽火村四组。


事由:不服四川省医学会鉴定(2006046)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一、安岳县中医院名为请脊椎“专家”手术,实为非法行医。


我于2003年4月24日11时许因工受伤后,被送往安岳县中医院就诊,诊断为:T11、12椎体爆裂性骨折,并收入住院。住院三天我要求转院,中医院再三称:不用转院,我们还要去请专 家 教授来为你做手术。经患者申请,中医院从四川省人民医院请来脊椎“专家”作手术,同年4月29日,手术在中医院进行。手术后七天的同年5月8日拍片显示:内固定钢板滑落体内。数年后我才知道,中医院请来的脊椎“专家”却未在手术记录上签字,我才深感受骗上当。安岳县中医院的这种行为,名为请脊椎“专家”手术,实为非法行医。中医院请来的脊柱专家为什么不敢在手术记录上签字,难道这不是非法行医吗?


二、中医院隐瞒事实三年多,未向患者告之。
2003年7月25日,我从中医院出院后,到全国的各大医院康复,脊椎专家教授诊断后告诉,这是手术出现问题。
  2004年6月21日再次入院安岳县中医院,再次手术,取出终身不取的内固定钢板。
  2006年3月23日,四川大学华西医院CR片报告:T11、12椎体爆裂骨折伴不全瘫术后,现T12椎体变形变扁,前后径加大,相邻椎间隙变窄,在T12椎处向后成角,椎体前后属序列不连续,有碎骨定入椎管。
上列事实表明,2003年5月8日片示,钢板就滑落体内,安岳县中医院明知,却不采取补救措施,也未告诉于我,致使患者目前的瘫痪、大小便失禁,脊柱脊髓严重损伤,但患者受伤后脊柱脊髓没有损伤。安岳县中医院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不但违背“救死扶伤”的医德,更为患者造成了终身的痛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医学会鉴定,不尊重客观事实,显失公正。
资阳市医学会与安岳县中医院互相串通,鉴定认为不属医疗事故。四川省医学会鉴定认为:安岳县中医院及相关经治医护人员是主体合法,资质证明齐全,诊断正确,手术指征具备,手术方式选择恰当,手术过程中存在钢板位置选择欠妥,椎管前方碎骨清除欠彻底,与患者瘫痪恢复有一定因果关系;患者目前的瘫痪是由于脊柱脊髓严重损伤所致,结论为: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按《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三级甲等医疗事故,生活能自理,但我目前全靠妻子照料,一点不能自理,认定三级甲等医疗事故欠妥,医方承担轻微责任显失公正。我患者三年多不能康复,责任全在安岳县中医院,其应该对此后果负全部责任。
2006年3—8月,经十大学华西医院脊柱专家宋跃明、刘浩、李涛、曾建成等诊断MRI片示:椎体平面狭窄、后凸,可以考虑手术治疗。
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希望各级相关领导和各地新闻媒体能够干预此事,让患者赵容忠尽快得到必要的救治,还安岳一片宁静和谐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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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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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5-31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楼主| 发表于 2007-5-31 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http://img.blog.163.com/photo/DmZNT5p1yK8yh8skF1bolg==/5666935706115775473.jpg

这是钢板滑脱的照片!!!懂医的朋友进来看看!

 楼主| 发表于 2007-5-31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去年有网友也发布了一篇这样的贴子,曾有网友名叫  六六顺  的,这样说到:

很明显,申请人在钻牛角尖。通过申请人介绍的情况看:T11、12椎体爆烈性骨折,如果诊断成立,一定有脊髓损伤,也就伴有截瘫。四川大学华西医院CR片说明了患者有原发性的脊髓损伤,这一事实说明了申请人所述内容不完全真实。

就我所了解医学会鉴定首先是程序鉴定,如果是非法行医,医学会根本不受理,纠纷已经鉴定。说明医生资质合法。

钢板的作用主要解决的是脊柱本身的稳定性,不是解决脊髓损伤,脊柱专家不是神经科专家,骨头做得再好,脊髓损伤无法解决。

鉴定医方承担轻微责任,应该是偏向了患者。

我想问一下这个专家  六六顺   把你父亲也拿来做同样的手术,发生了同样的事故,你会怎么做,你还会在这里说着这样的风凉话吗?操你妈的垃圾,我看你就是安岳县中医院内部的医生,个人爬开些.有种你公开你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钢板滑脱那是铁证如山的,在充分的事实证据下可以证明脊髓是没有受到任何损伤的,而且中医院负责这起手术的主治医生和医务科长也是收了患者红包的,有证据的!中医院恶意伪造篡改患者病历,串通市省两级医学会作出违背良心和道德的鉴定结论!而且请来的专家也是不是"专家"只是一个普通的骨科医生,这位"专家"也收了红包5000元!希望有良知的各届领导和媒体同仁来深度的揭露这起恶性的医疗事故!让社会各届人士来共同关注正受苦受难的患者!电话:0832-4131602  QQ:39401650  邮箱:3940165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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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1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骇人听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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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31 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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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4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收到安岳县中医医院的回复,详情如下:

发表于 2007-6-4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安岳县中医医院关于赵容忠
               在四川新闻网站投诉我院医疗纠纷的
                    情  况  说  明

四川新闻中心、四川新闻网:


你们转来的四川新闻网调字[2007]091号调查函收悉,感谢你们的关心,我们现将该纠纷的全部过程如实全面地向你们汇报:


一.关于赵容忠的诊疗经过:
病员赵容忠,男,52岁(患者第一次住院所报年龄),因“左胸部、腰背部肿痛、畸形并双下肢知觉、运动丧失1+小时”于2003年4月24日13时入住我院骨科,入院查体:右侧胸廓呈鸡胸样改变,左侧胸部压痛,胸廓挤压试验阳性,脊柱下胸段、腰段明显后凸畸形,胸10到腰2椎棘突压痛、叩击痛明显,右侧腹股沟韧带以下、左侧膝关节以下感觉、知觉丧失,鞍区感觉丧失,双下肢肌力0级,双侧腹壁反射、提睾反射消失,双下肢深浅反射及病理反射未引出,腹壁触压痛,无深部压痛。结合胸腰椎X光片及CT片提示,入院诊断为:“胸12椎体暴烈性骨折并截瘫,左胸6、7、8肋骨折”,后给予中药活血化瘀、消肿止痛、通便、积极术前准备,根据病人本人及家属的申请,于2003年4月29日请四川省人民医院骨科老专家来院会诊,行脊柱前路减压、内固定手术,术中见胸12椎体暴裂性粉碎性骨折,骨折块向前方凸起,向后方突入椎管内,几乎占据整个椎管,但未见脊髓横断伤,充分减压后,未见脊髓搏动及受压硬脊膜向前膨起。术后复查X光片示胸12椎体暴烈性骨折(内固定术后),后凸成角畸形未完全纠正,经抗感染、对症、针灸、理疗后,病人双下肢感觉平面有所下降,双侧股四头肌肌力有所恢复,但大小便仍不能自主排泄,经行膀胱造瘘,中药通大便后,于2003年7月25日自动要求出院,并签了拒绝医疗书,出院时左侧股四头肌肌力Ⅱ级,右侧股四头肌肌力Ⅰ级。出院医嘱:出院后门诊随诊24个月,每2周复诊1次,出现不适,随时来诊;出院后每6~8周复查X光片1次,至胸12椎体骨性愈合;患者出院后未严格按医嘱复诊。
患者2004年5月22日来院复查X光片,提示胸12椎体陈旧性骨折钢板内固定术后,发现脊柱后凸成角畸形仍存在,6月21日再次入住我院骨科,要求取出内固定钢板,入院经准备后,充分告知患者及家属各种手术方式的利与弊,最后患者选择只取内固定,不作畸形纠正及重新内固定,在病人申请并签字后,并仍请四川省人民医院骨科专家来院会诊手术,术中发现胸12椎体已经骨性愈合,无钢板、螺钉滑脱,顺利取出内固定,术后经抗炎、对症治疗后,伤口痊愈出院。


二.关于赵容忠投诉的几个问题说明:
(一).赵容忠目前的瘫痪
是因他于2003年4月24日为其堂哥修建房屋时,从建筑物上摔下,致胸12椎体爆烈性骨折,双下肢瘫痪(截瘫),脊髓严重损伤,左胸6、7、8肋肋骨骨折。因此,他的瘫痪是因受伤时脊髓严重损伤所致。这一事实已经四川省医学会医学科学鉴定予以确认。
(二).赵容忠提出目前的瘫痪有医治的希望。
我们任何一个医务人员都认为任何疾病都有一定的医治希望,至于赵容忠是否有医治,是否他要继续医治是他的权利。但医治的希望与取得理想的效果是否一致,任何人都不敢断言。对于再医问题四川省医学会也已作出了明确答复,赵容忠在全国多家有名的医院历时三年未间断治疗,自诉花去了一些费用,仍未达到理想效果。对于脊髓损伤所致的瘫痪,现目前在国际、国内都属于不易解决的难题。并不是象赵容忠所说的那样,脊髓没有横断损伤,就应该医好。脊髓严重损伤不一定要横断伤,未风脊髓横断损伤,只说明其硬脊膜(外包膜)完整,但并不表示其内容物完好,从第一次手术的客观记录可以反应出其脊髓损伤的情况因暴力震荡能造成不可逆损伤,脊髓就象原子弹爆炸一样,没有横断损伤,并不代表没有神经损伤。
(三).赵容忠投诉医方请来非法异地行医者。
由于赵容忠当时伤情严重:胸12椎体爆烈性骨折,脊髓严重损伤,双下肢瘫痪,胸肋6、7、8肋肋骨骨折,按照医疗原则,给病人讲明了情况,征得病员同意,并有病人请专家的同意签字。按照请院外专家的程序,请省人民医院指派的医生来我院指导手术,其程序符合规定,并经资阳市医学会、四川省医学会审查当值医生的资质是合法的。另外据赵容忠的伤情及医疗原则,脊柱爆烈性骨折和脊髓损伤不宜转院,特请上级医院指派专家来院指导。
(四).患者投诉医方未如实告知病情及医疗措施。
医方应如实向患者告知病情及所采取的医疗措施,是医院应该履行的职责。医院对赵容忠的病情程度,手术风险等均告诉了患者,征得患方同意,签具手术同意书,才为其施行手术,有病历资料为据,所使用的内固定材料(钢板),生产厂家有合格证,销售方的经营许可证等可供查验的证件。
(五).患者多次要求查封病历,复印病历及相关资料遭到医方拒绝。
封存病历及复印病历资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明确规定,是病人的权利。医院根本没有权利拒绝,但须按程序履行正常手续。患方说医方一直拒绝,纯属歪曲事实真相,蒙蔽新闻媒体。
(六).患方有意歪曲事实,恶意中伤医院,用以赢得社会群体、新闻媒体的同情。
患方投诉说病人发高烧4天,给医生下跪,医生都未采取任何措施,而是病人自己想办法,使病人的生命得以保存。这种捏造事实:用心何其毒,有意煽动社会群众不满,激起社会群体、新闻工作媒体对医院的公愤,是有意扰乱医疗秩序。请问:医院没有药能降低体温吗?医院没办法降低体温,难道民间的蚯蚓加白糖都能降温吗?最终体温是怎么控制的?
(七)患者投诉钢板滑脱,手术失败
通过X光片及第二次手术证实,钢板不存在滑脱问题,只是在第一次手术过程中,未能完全纠正后凸成角畸形。钢板固定位置选择欠妥。手术失败与否,必须依事实为依据,具有权威性的专家组的认定意见为准。医患双方任何只凭自己说,那都是不以为据的。
(八).赵容忠投诉医院后,医院立即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并经资阳市医学会、四川省医学会鉴定,结论后,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医方,患方、当地镇人民政府、村、社干部,反复协商10多次。但由于患者歪曲理解法律,同时不服鉴定结论。且在每次协商解决过程中,采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要求协调人员满足其条件。因赵容忠要求赔偿的金额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赔偿的金额差距太大,故虽经多次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协商没有得以解决,赵容忠再次向中华医学会提出了申请鉴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县卫生局,已于2006年11月1日将赵容忠申请鉴定的有关材料上报四川省卫生厅,在等待中华医学会进行最终医学鉴定期间,赵容忠多次到医院要求解决,医院与患方协商始终达不成一致意见,赵容忠多次到医院门口、县委门口睡在街头吵等,并分别写信到各级上访,乃至向全国人大常委写信上访,各种上访批转到我院后,均作出了解释及答复。


在中华医学会审查回复不受理后,赵容忠又到我院吵闹,并已向安岳县卫生局申请,要求四川省医学会再次鉴定,安岳县卫生局已按程序上报。


社会和谐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我们医疗机构担负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职责,医疗机构更需要和谐,在我院作出很大让步的情况下,均不能满足其要求,我们也很感无奈。

                                                 四川省安岳县中医医院
                                 二○○七年六月二日

发表于 2007-6-4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安岳县中医院的回复!

发表于 2007-6-4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双方的发言内容,心里大概知道是怎么回事。

建议楼主通过正常申诉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楼主| 发表于 2009-2-26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黑暗安岳中医院非法行医草荐人命搞诈骗

 

1)我入院时的病情:

03424入院,赶车到安岳中医院扶着我走进医院的,经医生检查,无不省人事、无恶心呕吐、无心慌气足,无血尿、无四肢厥冷及汗出,二便事行(大小便正常),体温36.70C,脉博76/,呼吸20/,血压110/70,照片站立位照的片,照片显示,胸12椎体骨折,脊髓没有损伤.如果医方合理医治我,那么是完全能治愈好的,是不可能造成我更加严重的后果发生,证据(有入院时住院记录和照片为正)

2)医方违反合同欺诈患者这是医方犯罪。

医患双方签订协议,请脊柱专家来为我手术,在医治过程中医方没有请脊柱专家来,专家没有给我患者会诊,也没有书写手术记录和签字,专家费用几仟元没有上医药发票,这一切都是医方所为,付知勤所写,证据(有双方签订协议书和政府有关部门查明和手术记录为正)。

3)医方做假手术欺诈患者这是医方犯罪。

医方在手术过程中,没有减压,没有植骨,钢板位置都没有找对,钢板斜在肚子里,造成我瘫痪,大小便失禁,恶劣后果发生,证据:(有术后一周照的K光片,和手术记录,还有华西医院住院记录,川药医院手术记录,河北长城医院手术记录和照片为证)。

4)医方使用别人用过“三无产品”钢板植入我患者体内。

我患者是不可轻易放过医方的犯罪事实。

患者我有实物钢板在手,钢板少防卡松片,钢板少植骨螺钉,证据(有照片、实物钢板,县政府有关部门和药监局查明为证)。

5)医方给我患者取钢板再次欺诈。

双方签订协议请专家来,专家根本没有来,这一切都是付知勤所写,医方所为。专家费用几仟元没有上医药发票,证据(有双方签订协议书,和手术记录为证)。

6)医方在手术过程中不讲医疗道德,把我患者往死里整。(证据有医方出示的医嘱单为证)。

综上所述:安岳县中医院非法行医,造成我患者终身瘫痪,大小便失禁,生不如死,我患者现在还需要到外面去器官功能康复治疗。我患者根据国家法律《民法通则》第111条、第119条;《合同法》第107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41条;《执业医师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刑法》336条等规定,医方应负(二级大部份护理)完全责任,还有刑事责任。我患者是不可能轻易放过医方,如果我们大家对法律认识不够,那么请到国家制定法律的地方和机关讨个说法,讨个真理。

 

                    受害人:赵容忠 木工技师工长 工头

住新城区安岳县石桥烽火村10

电话:0832-4131602

二○○九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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