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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325|评论: 5

恳请对擅长物业方面法律知识的律师给回答一下(志愿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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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6 15:35 | |阅读模式

问题是有关物业管理的

1,业主是房屋产权人,那么产权人是否可以委托其家里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参加业主大会行使其各项权利(特别是投票权)?

2,产权人所委托参加业主大会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是否可以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3,一个新建设的小区的电力变压器容量的法定计算方式是怎样的?

4,小区内的房屋并未售完,那么在业主大会上,开发商是否享有“没有销售出去的住房”的投票权?是不是有几套房子没卖出去就有几个投票权。

回答的问题的,我都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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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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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6 17:45 |

补充一点:

特殊委托(双方为配偶关系)情况下,受托人可以成为业主或业主委员。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业主及其配偶可以担任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

发表于 2007-6-6 17:48 |

你的问题真的问得很有水平!

关注就是学习!

顶一下!

[em06][em06][em06]
发表于 2007-6-6 17:40 |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既然是委托关系,当选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该是委托人,不应该是受托人,受托人只能代为履行职责。

开发商是否享有“没有销售出去的住房”的投票权的问题,《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广州市的物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业主是指:(一)物业的所有权人。(二)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且所购房屋已入住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三)持有空置物业的建设单位。

第三个问题本人不能解答。

 楼主| 发表于 2007-6-6 17:25 |

自顶一下。

我们小区问题太多了。大家兴冲冲的要成立业主大会,大会上我们请来了居委会,建设局的人还有物业公司的人,(开发商因为藐视我们没有派人来,并对我们派去发邀请函的同志大势侮辱)。

谁知会议最终因参加会议的人数还查5人导致业主大会未能成立,现在业主大会筹备组的邻居同志们现在正在经一切努力筹备着第二次会议的召开,并开始一家一家的上门做工作请求他们前来开会,和协商小区问题的解决方法。

我们请求大家能回答一下上面的问题。感谢。

 楼主| 发表于 2007-6-7 16:02 |
QUOTE:
以下是引用中国人民很行在2007-6-6 17:45:00的发言:

补充一点:

特殊委托(双方为配偶关系)情况下,受托人可以成为业主或业主委员。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业主及其配偶可以担任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

十分感谢,中国人民很行。

得到如此肯定的回答,我们就不怕开发商装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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