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3382|评论: 28

[阆中市]文教局令我进退两难 怎么办(阆中市文教局回复)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7-6-30 10:34 | |阅读模式

阆中市文教局无证无票对民办教育机构乱收费,我已咨询“维权365”(见回复)

咨询问题列表

 

 

 

 问题:已答

所属专版:私人律师
                
房产维权
                
  所问律师:武剑云  查看: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文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阆中市文教局则跟着出台文件《阆中市文化教育局关于收取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的通知》。乡村只十几个小朋友的幼儿班都得“暂交”3000元。交了钱的,打个白条;拒交的,扣押办学许可证。
  
                
目前仍在追收。

 

  阆中市文教局这种行为是否在与国法唱对台戏?
    求高律师指点,帮助。

  发问者:燕山   发问日期:6-28    

 

 

 

 

 

所属专版:  所问律师:  查看:隐私  

 

  文教局的行为违法,可提起行政诉讼.

  回答者:武剑云   回答日期:6-29     

 

 

但我仍进退两难:

进,民告官难上难,有多少民告官成功了?官方没理也有理——有钱有权就是理——事例不胜枚举。

退,不仅伤害了我个人利益,全市百多所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文教局个别官员可得到非法收入500万左右;而阆中市文教局前段时期经济犯罪分子接踵入狱(在特殊情况下偶然暴露的),现个别官员仍利用职权有法(国法)不依,财迷心窍,唯利是图,对国家对人民危害非浅。

如果我再次去找文教局,他们将会同样对我软硬兼施,最后被赶出来;如果在麻辣社区发帖,他们又将重复“高度重视”,“立即调查”,然后以谎言欺骗版主和网友,掩盖事实,推卸责任。。。。。。最后假装眼瞎耳聋,一言不发——唉,真拿他没办法。

我该怎么办?望朋友们指点。深谢了。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楼主| 发表于 2007-6-30 11:43 |

深谢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的支持!

发表于 2007-6-30 11:24 |

[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

强烈谴责!!!!!!!!!!!!现在社会乱哈!

发表于 2007-6-30 22:3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文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07-6-30 20:03 |
[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

 楼主| 发表于 2007-6-30 20:15 |
深谢钢铁战士和将军的支持!

发表于 2007-6-30 19:37 |
[em02][em02][em02][em02][em02][em02]

 楼主| 发表于 2007-7-1 06:20 |

真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章第三十六条。

谢谢野哥@关注!

发表于 2007-7-1 20:03 |
[em02][em02]
ч

发表于 2007-7-1 22:03 |
[em03][em03]

 楼主| 发表于 2007-7-1 22:19 |

感谢剑雪笑天和祝福朋友的支持!

发表于 2007-7-2 16:15 |

    上周到朱德的故乡______仪陇去了一趟,在阆中住了一晚上,觉得阆中的城市形象还是可以,其当地特产"张飞牛肉"很不错.

    但是,看到这篇有关阆中市文教局的事件后,我对阆中的城市形象打打折扣,如此文教局,被金钱蒙蔽了心神,何来心思发展当地教育事业????

    给省纪委打电话,举报它!!!!

    给中央纪委打电话,举报它!!!!

    相信党的威信和惩治腐败的决心吧!!!!!!! 

[em37][em37][em37][em37][em37][em37]

 楼主| 发表于 2007-7-2 17:36 |

非常感谢楼上朋友给我增添了决心和勇气。深谢了!

发表于 2007-7-2 14:02 |
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h

发表于 2007-7-3 12:08 |
QUOTE:
以下是引用野哥@在2007-6-30 22:36:00的发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明文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民办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支持!!!!

[em01][em01][em01][em01]

发表于 2007-7-3 10:55 |
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07-7-5 12:52 |

呵呵,可我没力气呀。哈哈哈````

感谢川北汉子关注啊。

发表于 2007-7-5 12:21 |

我觉得应该把那个所谓的局长等到他下班回去或者是在外面耍的时候好好的侍候一顿让他知道你的厉害就行了,等把他弄残了,下一个局长上来的时候再去办理可能就好办的多了...不信试试看,效果一定好的不摆了.........

发表于 2007-7-5 16:05 |
已将此帖转至阆中教育局,请等待.........

发表于 2007-7-6 11:04 |

把局长废了,再对薄公堂,我就不信综合治理不了他.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