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杜发良)2008年元旦期间在成都购得一长安车,在去巴中上户的途中,路上我请姐夫苟廷荣给我作伴,路过药洪境内一妇女声称有急事要求搭车,我便将其妇搭上,车行至小江口检查站时被通江县运管所何德生同志拦截,说是非法营运,罚款30000,将其车辆和我的身份证一并没收,第二天我去运管所安稽股接受处理,股长说董所长在巴中开会,明天回来处理,于是我第三天又去运管所,董所长说股长下乡去了,就这样第四天一早又去运管所接受处理,被告知要罚3000元现金,还要到当地乡政府开贫困证明。在求助无门之下,我来此发表,请问运管所, 一:说我是非法营运是那款那条之规定? 二:身份证是公安局所发,他有权没收我的身份证吗? 三:开始罚款3万,后降至3千,罚款如此悬殊说明运管所罚款是无依无据,自己说了算。 什么世道哟!!!!!!!! ------------------------------------------------------------------------------------------------------------- 版主注: 收到通江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关于对杜发良违法经营和处理意见的说明
一、县运管所稽查二队在小江口实施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杜发良涉嫌从事非法营运,通过对车上两名乘客调查,并作了详细的询问笔录。根据当事人和二位乘客的陈诉,认为当事人杜发良非法从事客运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我们严格依照执法程序,对当事人的车辆进行了暂扣,并向当事人填制了《暂扣凭证》。 二、在检查登记中,我们要求驾驶员出示能证明自己身份证的证件,当事人杜发良向我们出示了自己的驾驶证,当事人杜发良把自己的身份证件放在驾驶证里,当事人也没有说,我们也没有查看当事人的身份证,事后,我们把驾驶证退还了当事人,“没收”一说不实。再说,我们暂扣了当事人的车辆,没有必要再扣其它证件。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对适用减轻处罚理由的规定。1、根据对案件的调查,杜发良在成都购得该车7天,其行为较轻,是减轻处罚的理由之一。2、杜发良在运管所执法人员的调查中,态度较好,主动配合,是减轻处罚的理由之二。3、在对当事人发放《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杜发良陈述因家里上有老、下有小,家庭经济十分困难,要求减轻处罚,是减轻处罚的理由之三。 为证明当事人杜发良家庭确实困难,我们要求出具当地村委会、乡政府的证明,这是合乎情理的。 根据法律规定,鉴于以上三方面原因,经研究,对当事人杜发良的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罚款3000元。 四、当事人称:在运管所找了四天都未作处罚,但当事人来运管所来了三次是事实,但每次来后都说:“没有钱”。到14日又来所说:“家里穷,钱没有找到”。 通江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二00八年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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