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2008年3月13日川航无锡至成都3U8996航班严重延误情况的投诉)
致国家民航总局质量投诉科:
旅客曹培基、周明玉于2008.1.13.15点05分从无锡乘坐四川航空公司(以下简称川航)3U8996班机到成都,但两位老人却在不知任何原因的情况下被延误至2008年3月14日上午九点过才得以登机,两位年过七旬的老人在机场等候了18个多小时。后我们将此况反映给四川航空公司要求解决问题,但时至今日,时间已经快三个月了,问题还没有解决。现我们将此事的详细情况反映给贵处,望能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2008.1.5定购四川航空公司无锡—成都3U8996航班飞机票2张;
2008.1.13.15点05分班机应起飞。然而不知3U8996出了什么问题没按时到。两位老人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机场等候了18小时50分钟。
2008.1.14.9点05分四川航空公司安排两位老人乘坐深圳航空公司(以下简称深航)2H9573到达成都。期间延误时间为:1.13日下午15点05分至1.14日上午9点05分,长达18小时50分钟。
深圳航空公司登机前发给延误补偿通知单并要求寄回登机的相关证件。
2008.2.12日两为老人向深圳航空公司寄回了机票、身份证复印件、旅客联、当次航班登机牌。
2008.2.12日后深圳航空公司返回讲:机票是在四川航空公司购买的应由四川航空公司给予延误补偿。
2008.4.5日至7日向四川航空公司康强(028-85393190)反应并要求解决。
2008.4.8四川航空公司康强答复解决200元。我方不同意,根据深圳航空公司延误补偿通知书要求延误8小时以上应补偿金额为机票价格的100%。
2008.4.9张斗康、小吴、小张三人一同到双流机场二楼的四川航空公司80号位找康强,但是他休息。便由徐艳经理出面,她讲同意给200元的补偿金来解决此问题,我方不同意四川航空公司的处理方案。徐艳就建议我们找四川航空公司质量投诉科(028-85393777)进行投诉。期间我们问徐艳投诉科的办公地点和负责人她却不讲,并说没必要知道他们自会与我们联系。
2008.4.9下午前去的三人自行找到了四川航空公司的办公大楼并打听到该投诉科就位于该办公大楼的8楼董秘办事处。当时由杨小姐洪经理出面接待,她们讲:在2008.1.13日当天将两位老人转到了深圳航空公司并且当时给了两位老人一人150元的补偿,并由两位老人签字同意。因此就解除了合同,转入深圳航空公司以后所有责任都应由深圳航空公司负责。四川航空公司已终止了合同。
电话联系当事人并没收到过一人150元的补偿,也没有签字同意。只在当时同机的全部要联名上诉的单子签了字。并且也没有当时转入深圳航空公司的飞机票,仍然是用的四川航空公司的飞机票。因此我方要求举证,杨小姐答应3个工作日内查证(3个工作日后就是4日12日)。我方认为:四川航空公司是在故意拖延时间,因为延误补偿通知单上规定是在三个月以内给予补偿。然而该补偿通知单将在2008.4.12日到期。
2008-4-10下午4点多,在我们的多次催促下,川航给我们来电说150元的补偿没有领,如果我们愿意,可以马上到成都新南门售票处或双流川航总部领取(手机录音)。他们现在对我们补偿就只能达到这个样子了,其它的补偿应该由深航进行补偿。他们建议我们向民航总局对深航时行投诉。
据我们当事人当时(2008年3月13日)在无锡机场听川航人员说,13日下午就把我们当事人转给了深航,让我们这个航班的全部乘客乘坐深航的航班或从上海再到成都,但因深航的机型较小,不能把我们这个航班的人全部转走,所以我们当事人被安排到了第二天才能登机。我们认为我们当事人买的是川航的机票,就只与川航形成合同关系。川航在没经过我们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就将我们当事人转给了深航,这种行为本来就是一种极为不妥的“卖乘客”的行为。现又再次推卸责任,我们对他们这种行为表示极大愤慨!
以上情况属实请民航总局领导解决为盼。我们保留在互联网和电视报纸等媒体公开事实及走法律程序的权利。
附:当事人身份证、机票、深圳航空公司延误补偿通知单(复印件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