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贵港市百货司被领导强行刁难失业者呼声 1995年10月被单位强行调动未果,原单位领导刁难不接收回档案,2005年单位解体了,2008年10月本人要求恢复公职合适吗?劳动纠纷还有时效吗? 原文: 恢复公职请求书 贵港市人民政府 贵港市劳动局 贵港市总工会 请求人:林锦西,男,汉族,1959年7月27日出生,住贵港市世纪花园北区红莲苑A幢401号,电话:6893231 13347673231 被请求人:贵港市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百司) 法定代表人:黄秋群(总经理)。 请求事项:一、责成贵百司恢复请求人林锦西的职工身份和劳动合法权利; 二、责成贵百司补发请求人林锦西1995年10月至11月劳动工资及1995年12月至今的各项劳动待遇和相关福利生活费; 三、责成贵百司补办请求人林锦西1995年12月至今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手续。 事实和理由: 请求人林锦西是贵百司职工,1979年入伍,编入广西边防作战部队164师,接受穿插(越南)高平目标防御任务,参加对越自卫还击战。并曾被追派到特种军师特种训练学习毕业后,担任过特种军短训干部班教导队、部队教练员,班长等职务,荣获过部队多次嘉奖和好评的优秀解放军战士。对越自卫还击作战时间虽然不长,但战争对每个人来说,都是残酷的,面对更多的是死亡,军人这个职业本来就充满着痛苦和牺牲,当我踏上那千里之行的列车、开往前线的时候,就是慷慨赴死的战士,在空前急烈的战斗中,浴血奋战,面对敌人的炮火勇往直前,面对死亡的威胁义无反顾,用自己的血肉身驱,赤诚和行动捍卫了祖国的神圣领土,出色地完成了战斗任务。 请求人在部队复员回地方后,于1982年由劳动部门安排到国有企业贵县百货公司工作(正式编制职工),进入贵县百货公司工作后,请求人以军人的形象和作风要求自己,工作诚恳,助人为乐,以到职工带头作用,从普通营业员转到办公室统计员,物价员的职务,请求人都保持了积极向上,严格要求良好作风,能听从领导工作按排,服从调动,到过工商银行百货储蓄所会计工作有8年历史,但是在1995年初,贵百司以公司体制改革为由,工商银行聘用贵百司人员全部返回公司后,当时,贵百司法定代表人黄秋群多次与请求人交谈,说公司快要破产了,要求请求人自动退职、离岗、调离工作单位,请求人提出过强烈抗议,黄秋群无奈后,于1995年11月28日,以目前公司效益不好、要裁减人员,强迫要求请求人调离工作单位,当时请求人强烈表示反对,但黄秋群却强行出具调动介绍信证明和证件,要求请求人自行办理调动到原市口岸办手续(请求人并没有想调去口岸办,也没有得到口岸办的同意,只是黄秋群个人的随意愿望),并要求请求人三天内办好调动手续,结果请求人在几天时间调动未果后,请求人把原调动介绍信证明和证件退回公司要求按排工作,被请求人至今都蛮不讲理柜收请求人的合法证件,造成请求人多年劳动合法权利被侵害,剥夺了请求人的劳动合法权益,违犯了劳动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条例。多年来请求人多次找贵百司总经理的黄秋群论理,但黄秋群却无耻地说:“公司是我个人的,我要给谁工资或给谁上班,就是我黄秋群说了算数,有本事的就去告我黄秋群……。就这样。被请求人既终止了请求人的生活来源(不发工资及生活补贴费),也没有帮调动好请求人的工作问题,又不安排请求人的工作,且拒收请求人原调动的证明和证件,到目前为止,把请求人当作为自动退职,然而,请求人一贯没有与贵百司办理过任何有关退职、离职手续,也没有得到贵百司给予退职和离职手续保贴费,更没有与贵百司办理劳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只是被请求人单方面终止了请求人的合法劳动合法权利。此外,2004年3月被请求人出具证明要求请求人自行交纳老养保险的事实,(有凭证)2张,2007年11月又出具证明,证明请求人是本单位职工复退军人情况属实。这次是中央军委给予参战人员生活补贴费而开证明的(证明已交市民政局),2008年2月经上级批准,请求人获参战人员政策待遇补贴费。以上这些,说明请求人并没有与贵百司脱离职工身份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基于被请求人在无合理事由,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单方面强行终止请求人的工作和停发申请人将近13年多的劳动工资和劳动待遇的违法侵权事实,请求人特向贵港市人民政府及市劳动保障部门、市总工会跪呈此请,诚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维护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并责成被请求人解决请求人的请求事项。 此致 请求人:林锦西 2008年10月15日
附:1、请求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1本 3、职工工资转移介绍信1份 4、职工工资变动卡1份 5、工会会员转移介绍信1份 6、职工劳保卡1份 7、行政介绍信1份 8、2004年3月出示证明2张 9、2007年11月又出具证明,证明请求人是本单位职工复退军人情况属实。这次是中央军委给予参战人员生活补贴费而开证明的(证明已交市民政局),2008年2月经上级批准,请求人获参战人员政策待遇补贴费。 恢复公职请求书 贵港市人民政府 贵港市劳动局 贵港市总工会 请求人:林锦西,男,汉族,1959年7月27日出生,住贵港市世纪花园北区红莲苑A幢401号,电话:6893231 13347673231 被请求人:贵港市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百司) 法定代表人:黄秋群(总经理)。 请求事项:一、责成贵百司恢复请求人林锦西的职工身份和劳动合法权利; 二、责成贵百司补发请求人林锦西1995年10月至11月劳动工资及1995年12月至今的各项劳动待遇和相关福利生活费; 三、责成贵百司补办请求人林锦西1995年12月至今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手续。 事实和理由: 请求人林锦西是贵百司职工,1979年入伍,编入广西边防作战部队164师,接受穿插(越南)高平目标防御任务,参加对越自卫还击战。并曾被追派到特种军师特种训练学习毕业后,担任过特种军短训干部班教导队、部队教练员,班长等职务,荣获过部队多次嘉奖和好评的优秀解放军战士。对越自卫还击作战时间虽然不长,但战争对每个人来说,都是残酷的,面对更多的是死亡,军人这个职业本来就充满着痛苦和牺牲,当我踏上那千里之行的列车、开往前线的时候,就是慷慨赴死的战士,在空前急烈的战斗中,浴血奋战,面对敌人的炮火勇往直前,面对死亡的威胁义无反顾,用自己的血肉身驱,赤诚和行动捍卫了祖国的神圣领土,出色地完成了战斗任务。 请求人在部队复员回地方后,于1982年由劳动部门安排到国有企业贵县百货公司工作(正式编制职工),进入贵县百货公司工作后,请求人以军人的形象和作风要求自己,工作诚恳,助人为乐,以到职工带头作用,从普通营业员转到办公室统计员,物价员的职务,请求人都保持了积极向上,严格要求良好作风,能听从领导工作按排,服从调动,到过工商银行百货储蓄所会计工作有8年历史,但是在1995年初,贵百司以公司体制改革为由,工商银行聘用贵百司人员全部返回公司后,当时,贵百司法定代表人黄秋群多次与请求人交谈,说公司快要破产了,要求请求人自动退职、离岗、调离工作单位,请求人提出过强烈抗议,黄秋群无奈后,于1995年11月28日,以目前公司效益不好、要裁减人员,强迫要求请求人调离工作单位,当时请求人强烈表示反对,但黄秋群却强行出具调动介绍信证明和证件,要求请求人自行办理调动到原市口岸办手续(请求人并没有想调去口岸办,也没有得到口岸办的同意,只是黄秋群个人的随意愿望),并要求请求人三天内办好调动手续,结果请求人在几天时间调动未果后,请求人把原调动介绍信证明和证件退回公司要求按排工作,被请求人至今都蛮不讲理柜收请求人的合法证件,造成请求人多年劳动合法权利被侵害,剥夺了请求人的劳动合法权益,违犯了劳动法和法律法规的有关条例。多年来请求人多次找贵百司总经理的黄秋群论理,但黄秋群却无耻地说:“公司是我个人的,我要给谁工资或给谁上班,就是我黄秋群说了算数,有本事的就去告我黄秋群……。就这样。被请求人既终止了请求人的生活来源(不发工资及生活补贴费),也没有帮调动好请求人的工作问题,又不安排请求人的工作,且拒收请求人原调动的证明和证件,到目前为止,把请求人当作为自动退职,然而,请求人一贯没有与贵百司办理过任何有关退职、离职手续,也没有得到贵百司给予退职和离职手续保贴费,更没有与贵百司办理劳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只是被请求人单方面终止了请求人的合法劳动合法权利。此外,2004年3月被请求人出具证明要求请求人自行交纳老养保险的事实,(有凭证)2张,2007年11月又出具证明,证明请求人是本单位职工复退军人情况属实。这次是中央军委给予参战人员生活补贴费而开证明的(证明已交市民政局),2008年2月经上级批准,请求人获参战人员政策待遇补贴费。以上这些,说明请求人并没有与贵百司脱离职工身份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基于被请求人在无合理事由,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单方面强行终止请求人的工作和停发申请人将近13年多的劳动工资和劳动待遇的违法侵权事实,请求人特向贵港市人民政府及市劳动保障部门、市总工会跪呈此请,诚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维护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并责成被请求人解决请求人的请求事项。 此致 请求人:林锦西 2008年10月15日
附:1、请求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1本 3、职工工资转移介绍信1份 4、职工工资变动卡1份 5、工会会员转移介绍信1份 6、职工劳保卡1份 7、行政介绍信1份 8、2004年3月出示证明2张 9、2007年11月又出具证明,证明请求人是本单位职工复退军人情况属实。这次是中央军委给予参战人员生活补贴费而开证明的(证明已交市民政局),2008年2月经上级批准,请求人获参战人员政策待遇补贴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