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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再次举报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办案弄虚作假(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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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再次举报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办案弄虚作假

尊敬的各级领导:

泸州市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在处理2008223
    (23
35),在泸州市龙南路新民街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有目的地将这起普普通通的交通事故处理成了一个久拖不能解决的悬案。并造成我小孩宋汀玉、女、19, 在此次事故中受重伤“佐肱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和左锁骨严重错位”,只住了十二天的院, 伤口还在流血就因无钱医治被迫出院了, 出院后一年多无钱医治也无人过问.医生讲:如果不终断医治,根本就不会残。现经伤残鉴定为九级伤残,完全是交警三大队集体弄虚作假办案和非法办案,对我小孩造成了二次伤害。

我们在今年7月和8月起就向市公安局信访办和市公安局纪委等多个部门多次举报 (上几次的举报材料付后), 直到现在已经八九个月了, 也没有得到回复和解决。现在再次向各级领导再次举报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在办案中利用职权弄虚作假、不择手段的争钱、昧作良心地捞钱。 他们有目的地将这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强整成了现在的久拖不得解决的复杂悬案。

交警三大队大队长唐永忠在参加了2008825日在市公安局信访办公室由多位领导在场的协调会后,不听领导安排,还指使办案交警祝柱, 不知在什么地方搞了一张224日保险公司质疑是酒后驾车的质疑单 (因我举报是作的假,他们已经销毁了) 来推卸责任。他们这是在有目的地集体弄虚作假啊!

办案交警祝柱他们还利用手中权力在车祸的笔录过程中搞非法逼供。多次把当事人全部分开, 将我受伤的19岁的女儿关在一间封闭屋内, 把手铐丢在桌子上威协说: 是不是某某酒后开的车? 如果还不说( 指着旁边站着的警察) 他就要把你铐起用警车拉走。我女儿吓得浑身发抖, 冰凉一身, 回家后不讲活, 睡了几天不敢出门。他们这是在办什么案? 谁给他们要铐人的权力?   他们的目的非常清楚: 他们就是要把这起车祸强办成酒后驾车, 保险公司就不赔付, 他们就能拿到保险公司返回百分之十几的回扣钱。交警就是用这种方法 不择手段的争钱, 昧着良心地捞钱,交警现在已经从保险公司处捞到了几万元昧心钱了。 他们就是利用身后有强大的国家机关上级给他们撑腰,他们才敢用这种方法大量地捞钱,也敢用这些非法手段来残害小老佰姓。

我们已经长期向他们的上级泸州市公安局纪委举报和长期向有关部门举报信访, 但都得不到解决。市公安局纪委和交警支队的领导都认为: 是基层在创收, 下级挣钱辛苦。 你们“挣钱、创收” 完成“指标”我们可也理解。 但是你们交警不能用这种方法为完成“挣钱指标挣这种昧良心的钱啊! 我小孩车祸受伤己经很痛苦了,你们还忍心二次对我们伤害吗?  我们要求领导认真查证后, 对交警三大队集体弄虚作假捞线; 利用职权威协逼供办案. 给我们一个回复。并希望:  不能久拖了(一年多了), 尽快结案, 将我小孩的后期医疗费早日拿到, 把手杆内的钢板取出来。 谢谢领导们。

       举报人: 受害人宋汀玉家长宋贵志  联系电话:15908461001

       家庭住址: 泸州市龙马潭区中码头22号院102单元22
    

                            00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我们家小孩受伤后已经一年多了,后期医疗费一直无地方找要,这是我们家里的大事,天大的事。由于交警三大队大队长唐永忠指使办案交警祝柱在办案时集体弄虚作假,推卸责任,有目的地将一起普普通通的交通事故处理成久拖不能解决的悬案。交警三大队集体作假,不择手段的挣钱,昧着良心地捞钱。经举报后,上级交警支队不愿查—--下级挣钱辛苦;市公安局纪委不愿管—--基层在创收。   再次申明:不管是车主、保险公司、驾驶员谁赔付都行,我们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快点得到回复,拿到应得的赔付钱,把小孩身上的伤和心里的伤痛早日治好。我们已经举报一年多了毫无结果,实在没有办法才将举报材料再次送与你们,希望领导认真查证后能还原交通警察一个“公正办案,热心为民”的本来形象。谢谢。

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他们没有按“信访条例办,不给任何说法(回复)。“信访条例只拿来对付老佰姓的。

    我从2008916起长期在泸州市公安局信访办信访,也向泸州市公安局纪委多次举报,现在已经一年多了,没有回音.不知什么原因?因为我们是草民小老佰姓吗?因为我举报的是国家机关,是共产党员吗? 信访条例只拿来对付老佰姓的吗?人民警察就可以欺压小老佰姓吗? 请给一个说法,给个说法!!!!        [em01][em01][em01][em01][em05][em05][em05][em05][em05]

---------

版主注:2009.3.4

收到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网友举报交警三大队行政不作为等问题的调查回复,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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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4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的冤屈无处申张,我们的权利已被人遗忘!

 楼主| 发表于 2009-3-4 13:28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3月4日星期三,又盼来一个"星期三局长接待日".我一早来到泸州市公安局信访办,看见挂牌是:"领导接访人:陈永全".是常务付局长.但又是只见挂牌不见人,说又是开会去了,办大事去了,不管小事.

只有一个一般民警接待,也是只听不解决问题.这个"星期三局长接待日"真是有名无实,我们小市民盼望的"星期三局长接待日"随时都这样实望.

这是愚弄泸州市民吗?要不泸州市公安局就宣布撒消"星期三局长接待日",要不已挂牌的局长就抽一小点时间来听听市民的冤情?

发表于 2009-3-4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密切关注此事进展!!!!!望有关部门早点解决此事,伸张正义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09-3-5 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收到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网友举报交警三大队行政不作为等问题的调查回复,内容如下:

 





 楼主| 发表于 2009-3-6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举报交警三大队行政不作为问题的调查回复

 

宋贵志同志:

你所举报的交警三大队就你女儿宋汀玉交通事故一案中有行政不作为的问题,经我们认真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交警应该在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问题:机动车所有人将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保险后,机动车所有人就与承保的保险公司有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存在义务和权利关系,所以当承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应该由车主在48小时内通知其承保的保险公司,负有通知义务的主体应是事故当事人车辆保管人所有人,而非交警部门

二.关于伤者医疗费用的问题:当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的医疗费用由谁来出,根椐《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伤者的医疗费用首先应由机动车方垫付或发生事故双方共同垫付,待伤者医疗结束后,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再来分摊。

三.关于值班民警与保险公司人员吃饭喝酒问题:宋汀玉发生交通事故后,值班的事故交警从20082232341分出警到现场起,一直在从事现在勘查,查找当时目击证人,询问当事人等工作,一直到次日30分结束,根本不存在有时间去与保险公司人员吃饭喝酒,有询问材料可作证明。

四.关于交警三大队有目的不认可饶勇驾车问题:在事故调查中,川E46606号车饶勇、

高仕农及车上乘员在接受调查时的陈述自相矛盾且前后不一致,不足以采信,有意给事故调查人设置人为障碍,导致现有证据无法查实川E46606号车在事故发生当时的实际肇事骂驶员。不存在交警三大队有目的不认可饶勇驾车问题。

.关于保险公司给交警两万元辛苦费问题: 保险公司的赔偿问题是依据《保险法》和《保险条款》的规定来决定的,是否属于赔偿范围,保险公司要根据事故的情况来决定,不是取决于交警,从未听说由于交通事故不赔偿保险公司就给予交警两万元辛苦费的事情,宋汀玉的交通事故一案中,交警三大队没有得过保险公司一分钱,此事可以从其承保公司财务帐上查证。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 我们认为交警三大队就该案而言,是作为了的,并且做了大量的工作,到目前为止仍然在继续调查,力争早日攻破此案,给事故当事人一个公正圆满的结果。

建议:

一、宋汀玉同志在此事故中不负任何责任,其医疗等费用应由车主高仕农负责承担,高仕农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向肇事驾驶员追偿。

二、如果车主不承担乘客人身损害赔偿费用, 宋汀玉可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政工监督科

                                  00八年十月九日

这就是交警支队给我的回复,大家对比一下.(替不淡事实)

 楼主| 发表于 2009-3-6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3月4日泸州市公安局"星期三局长接待日",上午确实没有局长接访.经力争,下午陈局长接访下我.

陈局长非尝耐心的听我诉完冤屈和交警支队的辩诉后,作出指示:尽快解决此案.

我经历了近一年多的辛劳奔走上访和举报,今天终于见到了能解决问题的好官,

我希望下面的领导些会按照陈局长的指示办,我又等待结果吧.

谢谢关心此事的网友们.

 楼主| 发表于 2009-3-7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人民时评:中央给了群众信访的“尚方宝剑”
 李德民

2008年07月25日17:45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信访,对老百姓来说就是“上访”。写信,要寄给上级领导机关;谈话,要见上

级领导同志。但在一些地方、单位和部门,写的信往往如石沉大海,要面谈往往

又被拒之门外,人像皮球被踢来踢去,信像废纸被扔来扔去。于是,有人慨叹“

上访难,难似上青天!”还有人慨叹“阎王好见,小鬼难缠。”

  在一次又一次 “研究研究”的扯皮之中,在冷酷无情的“去找有关方面”

推诿之中,许多小事酿成大事、极个别的事酿成群体事件,直至子虚乌有的事也

酿成惊天大案;出了事,当地领导或麻木不仁,或惊惶失措,还是用老眼光看问

题,用老办法解决问题,把责任全推到“不明真相的群众”头上,把板子全打在

“别有用心的人”屁股上,甚至随意动用警力,随意使用专政手段,最终导致矛

盾激化,燃起一片狼烟。这样的案例不少,教训极为深刻。

  许多事实表明,虽说信访群众中难免有极少数无理取闹、无事生非之徒,但

大多数信访群众确有冤屈要申诉,有愤懑要表达,有丑恶要鞭挞,有贪官要举报

,如此等等。“无风不起浪”,他们所反映的问题大多确实存在,本来在他们那

个地方、单位和部门也应该并能够解决。很可惜,他们有话没地方说,有气没地

方出,形成了一个个随时可能崩溃的“言塞湖”和随时可能爆炸的“火药桶”。

他们走上信访之路是出于无奈,是逼出来的;他们走上信访之路也是出于对上级

领导特别是对中央的信任。这种信任极其宝贵,但处理不当也会丧失。

  中央听到了信访群众的呼声,中央看到了信访群众的难处,下决心解决这个

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

明确指出,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

础性工作。做好新时期的信访工作,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社会主义民

主政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党风建设尤其是干部作风建设,密切党

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

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7月24日,中央

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就颁布实施《关于违反信

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违反信

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据介绍,6月30日、7月4日,

《规定》和《解释》已分别印发。《解释》和《规定》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

次就信访工作责任追究作出规定。制定《解释》和《规定》是进一步严格落实信

访工作领导责任、惩处违反信访工作纪律行为的重要举措;它们的颁布实施,对

于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实现信访秩序持续好转、保持社

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如果说,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意见》是指导方针,那么,随之实施的《规

定》和《解释》就是贯彻落实指导方针的保证。从这3份关于信访工作的文件,

可以看出中央加强信访工作的决心有多大,力度有多大。在这个问题上如果有人

再推诿扯皮,麻木不仁,如果谁那里还在小事变大事,还在激化矛盾,引发事端

,那是要受严厉处分的。有关规定一条条、一项项,白纸黑字已公诸于世。从这

种意义上说,这3份文件就像中央授予人民群众的三把信访的“尚方宝剑”,是

新时期加强信访工作的有力武器,有利于疏通“言塞湖”、熄灭“火药桶”。

今后,不接待信访群众不行,不认真接待也不行,光耍嘴皮子不按政策办实事不

行,拍桌子、打板凳吓唬人更不行。只有按中央精神办事才行,只有以人为本、

执政为民才行。

发表于 2009-3-7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人民养活了你们,你们自己看着办。

发表于 2009-3-7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em03]

发表于 2009-3-7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们不要忘记是谁养育了你们,要为老百姓多办点事实。

发表于 2009-3-7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guizhi在2009-3-4 14:24:00的发言:
我们的冤屈无处申张,我们的权利已被人遗忘!

你有什么冤屈,尽管申!自有人替你作主。如果没有就别在这无病呻吟。

 楼主| 发表于 2009-3-7 18:03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不在线在2009-3-7 17:34:00的发言:

你有什么冤屈,尽管申!自有人替你作主。如果没有就别在这无病呻吟。

谁无病呻吟,这是权利人发自心底的呐喊.                                                                                                                                                                    如果你能给作主,  你需要看一看我的冤屈和详细的举报了近一年多的举报材料吗?     请联系(电话: 15908461001)我全部提供给你.

你能替人作主,谢谢你了.

 楼主| 发表于 2009-3-7 17:55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不在线在2009-3-7 17:34:00的发言:

你有什么冤屈,尽管申!自有人替你作主。如果没有就别在这无病呻吟。

你需要看一看我的冤屈和详细的举报了近一年多的举报材料吗?     请联系(电话: 15908461001)我全部提供给你.
QUOTE:

发表于 2009-3-9 19:37 | 显示全部楼层
13楼的一看就是交警队的嘛!

发表于 2009-4-3 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zwcfmwzwcfmw在2009-3-13 9:22:00的发言:
严惩贪官,严惩腐败,打黑除恶,才平民愤,才能促进泸州市的经济发展

现在贪官权力太大了, 为了捞钱黑已撑到法院操纵法院判案了.

唐永忠是何许人也, 竞然能操控法院判决

在事隔一年多的2009211日下午,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0822323时发生在龙南路的一起普通交通事故的赔偿案时,  因保险公司不赔付而法庭宣布﹕十五日后再开庭 又隔一个多月后的2009323日下午再次开庭, 保险公司愿意赔了, 法庭审理完后宣布等后判决。 331月法院又电话通知我们起诉方, 下午2点半到法院协调事情。

在法院法官单独给我们讲三个问题: , 误工费只能以住院十二天算, 不能以车祸发生时至定残的前一天算;  , 住院十二天所用的医疗费这次不能判给你, 要另外起诉;  , 被告车主必须由你们通知他本人来领保险公司的赔付。

对这三条我们认为:  第一条, 我小孩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是乘客, 没有任何责任。 左手肱骨粉碎性骨折, 只住了十二天院就被迫出院了, 完全是交警三大队出示的模棱两可的“事故认定书”造成的, (在法庭上我已要求法庭﹕新增加第三被告, 即交警支队三大队。 没被采纳。) 误工费只按十二天算不合情理;   第二条, 住院十二天所用的医疗费用是我们借钱医治的, 为啥法院要扣下来, 个中原因不得其解;    第三条, 通知车主应该由车主的全权代理律师去通知, 不应该必须由我们起诉方通知。 这三条法院在法庭上为啥不谈而过后单独找我们谈呢? 这里面一定有问题。

果然, 第二天 (41) 我到泸州市公安局信访办信访时, 交警支队三大队大队长唐永忠来了。 他讲的这三条比法官给我们讲的所谓“理由”更充分﹑更详细﹑更强硬”, 唐大队长还讲保险公司愿意赔付了, 是他们去做的工作。 他还强调说: 车主的代理律师说他找不到车主了, 你和车主熟, 法院当然要你去把车主找来才能拿到赔付钱。 唐大队长的意思清楚了吧。 完全是他要法院开庭后给我们设置的坎, 给我们提出的这三条。 难道法院判决都要听他的吗? 唐永忠大队长完全是在操控法院判决。

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大队长唐永忠是何许人也, 他的权力有如此之大, 竞然能操控人民法院判案。 一年多来, 在处理这个普普通通的交通事故中, 他指使过办案民警祝柱弄虚作假, 伪造保险公司的质疑单后又消毁﹑在伤者笔录时用手铐等警具非法逼供等。 可见这一起普通交通事故被他折腾了一年多都解决不了, 完全是唐永忠有目的的一手操纵造成的。 现在他又可以操控法院, 此人权力之大, 让我们老佰姓望而生危。

我作为一个受害女孩的父亲(59), 一年多来东求西求无结果, 为要回自己应得的权利(赔付钱)就这么难吗? 唐永忠大队长爷爷, 别再折腾了。 你在三大队处理这次事故中就已经折腾得够久了, 现在你又跟踪再折腾到人民法院。  要让我们老佰活不? 苍天啊,我们该怎么办啊!

         受害者家长:宋贵志  身份证号:510523510725091  电话:15908461001

                                2009年4月2

发表于 2009-6-3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愚弄泸州市民

发表于 2009-6-3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惩贪官,严惩腐败,打黑除恶,才平民愤,才能促进泸州市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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