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4日11点半,我驾车在锦江区东大路望江宾馆处等红灯时,被成都市民姚明广(身份证号510103194009031376)驾驶小轿车川A-T3548追尾,经交警3分局交警肖前旭现场认定,姚明广负全部责任,承担两车车损,并在损失确定后立即付清(3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001666号)。 然而5天后在修理厂提车时,姚派来的代表却拒绝先行支付修车费,提出我必须先把交警认定责任书、我的交强险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给他,他才付钱。而我认为,他必须先支付修车费,车辆经检验无问题后才把相关资料给他。由于双方争执不下,最后我自己支付了修车费,把车辆取走。 据了解,如果我不提供交警认定责任书、我的交强险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给对方,则对方的修车费也不能到保险公司报帐,而且他的车第二年过不了年检。因此,在两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我静等对方和我联系。 到了3月底,对方仍无动静,我主动打电话和姚明广联系,表示如果再不解决的话只有起诉了。结果对方表示“保险公司已扎帐了,你的修理费不能再报。你愿告就告吧。” 我同事当即与他的投保公司阳光保险取得联系,公司证实,不但对方的修车费已报,连我的修车费对方也报走了,而这时我的修车费发票还一直在我的包里。显然对方的发票是假的,那么在没有我的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姚是如何绕过一系列相关规定骗保的呢? 本人前往交警3分局,咨訽了事故大队的王队长。王队长称,交警部门只负责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至于对方执不执行管不了,这件事也影响不了对方车辆第二年的年检,有纠纷可找法院起诉。 此后,四川新闻网汽车频道报道了姚明广在阳光保险骗保的情况。报道引起了阳光保险的高度重视。4月8日,阳光保险的人士主动登门和我进行了沟通,发现姚明广在电视塔附近一家小修理厂打印了一张我方车辆修理费的发票(金额1550元,我方发票的实际金额是1490元),在阳光保险把双方车辆的修理费报走。阳光保险表示,为了方便客户,现在实行简易程序,不用对方出示相关资料。 阳光保险是否未履行法定程序估且不论,姚明广通过虚假发票骗保套利已是事实,但如何追究他的法律责任却颇为费神。阳光保险表示,公司只能向他追讨虚报的修理费,同时鉴于他是公司的客户,公司还只能委婉地向他指出他的“不妥行为”。我的同事向成都警方主管经济犯罪的部门投诉,对方表示,金额太小,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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