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评政府与诽谤政府罪
李英俊/成都律师
遂宁市蓬溪县青年邓永固在网上用真名发布帖子,称“高升乡在退耕还林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并称遂宁市、蓬溪县及县林业局有关领导是“败类”。去年10月17日,邓永固因涉嫌诽谤罪被蓬溪县公安局刑拘。12月31日,蓬溪县检察院正式向蓬溪县法院提起公诉。昨日上午,蓬溪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邓永固涉嫌诽谤罪一案。
笔者认为:政府作为公法人,不具备私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基础,不能针对纳税人提起名誉侵权诉讼。纳税人批评得对的,政府及其官员应该改正;批评得不对或者事实有出入的,政府及其官员可以解释、澄清;故意制造或散布谣言的,也可以依法对其进行治安处罚。但无论如何,这些都与“诽谤”无关,因为诽谤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而不是“行政人”。
政府的名誉和形象建立在法治与公信基础之上,不会仅仅因为纳税人的批评而严重受损,如果存在不实的批评,政府及其官员只要澄清及时,对其形象几乎无损。相反,如果政府及其官员没有及时拿出合法充足的证据证明纳税人的批评存在不实之处,由此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责任也在于政府自身。
事实上,纳税人并不具有公安或者检察部门专有的侦查技术设备及手段,法律不能要求公民对政府及其官员的批评百分之百事实准确、态度中肯,否则只会从根本上取消公民的批评权和监督权,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将会成为纸上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