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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王帅”、“ 邓永固”们以及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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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4 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王帅”、“ 邓永固”们以及法治

                                 作者:lh41422329 (2009-04-23 21:04:46)

据4月21日华西都市报 遂宁市蓬溪县青年邓永固在网上用真名发布帖子,称“高升乡在退耕还林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并称遂宁市、蓬溪县及县林业局有关领导是“败类”。去年10月17日,邓永固因涉嫌诽谤罪被蓬溪县公安局刑拘。12月31日,蓬溪县检察院正式向蓬溪县法院提起公诉。昨日上午,蓬溪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邓永固涉嫌诽谤罪一案。
又是一个“诽谤罪”。
前不久,青年王帅因在网上发贴而被灵宝警方以“诽谤罪”罪名拘捕,最终,河南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秦玉海对此事公开道歉,王帅也因此获得自由,并获得国家赔偿。
就在我们准备松一口气的当口,却凌空又出现了四川蓬溪县的同样因为网络发贴,同样被以“诽谤罪”起诉的“邓永固案”。
我们不由的震惊!我们不由的诧异!我们不由的愤怒!
草民开个腔就如此艰难?就应该落到如此下场?
言论自由是天赋人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一个普通的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及工作人员是完全可以说三道四的,至于说,这个批评正确与否,对于评说人,没有必要给与考虑,因为宪法没有做出必须是“正确”批评的规定。只要这个批评不是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哪怕这些批评是多么的不动听,是多么的不入耳,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也只有倾听的份。对于反映出来的民意,我们的官员应该作的只是解释或改进。
但我们看到的却是一种“暴力”,公权的“暴力”。对发帖者来说,他所反映的只是一种现象。我们的一些官员却来了个自动的“对号入座”,不由得怒从心头起,怨自胆边生,“你小子诽谤,给我抓起来!”。
只可惜,这些官员连什么是诽谤也没有搞清楚。《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可以看出,诽谤罪的受害主体是公民而不是单位或组织(如是对国家进行造谣诽谤,所获罪名应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在王帅、邓永固事件中,其发贴对象恰恰为政府机关而显然不是公民,所以其诽谤罪的定性难以找到合理的支撑。
说几个官员不懂法也罢,难道公检法就也不懂?这绝对是不可能的。他们比我们专业得多,可以说熟读了、饱读了法律。但为什么公检法的专业人士们明知其错而为之,那就只能以 “奉旨行事”来解释了。在公检法的眼里,直接领导才是真神,乌纱帽才是最重要的,什么民生,什么宪法,统统的见鬼去吧。这是滥用公权的真正体现。
虽然我们一直在强调法治,一直在要求“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但是,在不少为官者眼里,法律只是可有可无的东西,只是糊弄百姓的摆设。他们所拥有的,只是自我的无限膨胀,只是“土皇帝”的无限霸气。
本来,王帅事件的圆满结局让我们看到了希望。但,蓬溪县的“邓永固案”却让我们再次感到,法治的道路还很漫长。
“王帅”、“ 邓永固”们以及法治
据4月21日华西都市报 遂宁市蓬溪县青年邓永固在网上用真名发布帖子,称“高升乡在退耕还林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并称遂宁市、蓬溪县及县林业局有关领导是“败类”。去年10月17日,邓永固因涉嫌诽谤罪被蓬溪县公安局刑拘。12月31日,蓬溪县检察院正式向蓬溪县法院提起公诉。昨日上午,蓬溪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邓永固涉嫌诽谤罪一案。
又是一个“诽谤罪”。
前不久,青年王帅因在网上发贴而被灵宝警方以“诽谤罪”罪名拘捕,最终,河南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秦玉海对此事公开道歉,王帅也因此获得自由,并获得国家赔偿。
就在我们准备松一口气的当口,却凌空又出现了四川蓬溪县的同样因为网络发贴,同样被以“诽谤罪”起诉的“邓永固案”。
我们不由的震惊!我们不由的诧异!我们不由的愤怒!
草民开个腔就如此艰难?就应该落到如此下场?
言论自由是天赋人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一个普通的公民,对国家机关工作及工作人员是完全可以说三道四的,至于说,这个批评正确与否,对于评说人,没有必要给与考虑,因为宪法没有做出必须是“正确”批评的规定。只要这个批评不是捏造事实、歪曲事实,哪怕这些批评是多么的不动听,是多么的不入耳,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也只有倾听的份。对于反映出来的民意,我们的官员应该作的只是解释或改进。
但我们看到的却是一种“暴力”,公权的“暴力”。对发帖者来说,他所反映的只是一种现象。我们的一些官员却来了个自动的“对号入座”,不由得怒从心头起,怨自胆边生,“你小子诽谤,给我抓起来!”。
只可惜,这些官员连什么是诽谤也没有搞清楚。《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可以看出,诽谤罪的受害主体是公民而不是单位或组织(如是对国家进行造谣诽谤,所获罪名应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在王帅、邓永固事件中,其发贴对象恰恰为政府机关而显然不是公民,所以其诽谤罪的定性难以找到合理的支撑。
说几个官员不懂法也罢,难道公检法就也不懂?这绝对是不可能的。他们比我们专业得多,可以说熟读了、饱读了法律。但为什么公检法的专业人士们明知其错而为之,那就只能以 “奉旨行事”来解释了。在公检法的眼里,直接领导才是真神,乌纱帽才是最重要的,什么民生,什么宪法,统统的见鬼去吧。这是滥用公权的真正体现。
虽然我们一直在强调法治,一直在要求“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但是,在不少为官者眼里,法律只是可有可无的东西,只是糊弄百姓的摆设。他们所拥有的,只是自我的无限膨胀,只是“土皇帝”的无限霸气。
本来,王帅事件的圆满结局让我们看到了希望。但,蓬溪县的“邓永固案”却让我们再次感到,法治的道路还很漫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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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4 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多谢!!!!!

发表于 2009-9-5 00:55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发表于 2009-9-6 11:21 | 显示全部楼层
[em50]

发表于 2009-9-6 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em57]

发表于 2009-9-5 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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