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前,国家有关部门就要求各大新闻媒体禁止播放、刊登医药广告。而近年,《南充电视台》与《南充晚报》的医药广告却是越来越多,疗效是越来越神奇。究竟是有关单位不知道此类广告的危害性,还是被厚厚的广告费蒙蔽了眼睛,我真的很想知道。为了不让更多的人受到伤害,今天,我的一张大字报,要轰南充晚报。这是第一炮,希望也是最后一炮。。。
《南充晚报》2010年1月26日在14版的右下角刊登了这样一个广告:中晚期,癌症患者有救了。广告中主要介绍了一种名为“参红胶囊”的药物。广告词写得甚为诱人:专利抗癌,实用于各期肺、胃、肠、肝、食道、胆囊、胰腺、乳腺等十余种肿瘤,本品无任何毒副作用,有效率98%。
对于这样的宣传我不禁产生好奇:如此神奇的药效,为什么还不能制止每年数万例癌症病人死亡呢。于是,登录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搜索,查到的结果是“药品名称:参红祛瘀散结胶囊,主要功能为益气养血、活血化淤,是适用于气虚血淤症的癌症患者化疗时的辅助用药”(见图二),也就是说,该产品只是一种治疗癌症的辅助用药,并没有所谓的神奇功效。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还可以看到,该产品的原批准文号为“桂卫药健字(1993)第0007号”,即产品为保健品而并非药品。据了解,我国由于已经取消保健品准字,一些保健品成了药准字,但它们实际上还是保健品,而保健品根本没有治疗作用。这些产品的国药准字中大多有个字母“B”,这就说明它是保健品转过来的。比如这个产品的现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B20020060”,也就说明了其真实身份;并且,该产品为处方药,被明确标示“须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但是对这点广告中却只字未提。
再说价格,发帖前,我通过广告中的联系方式。电话咨询了广告发布方,电话中一女声通过我的介绍,明确表示,我所指的癌症病例,效果会特别显著,1个疗程以后,病情会基本得到控制,而每个疗程只需要吃十盒,每盒才495元,如果一次性买个疗程,将只需要给4000左右,并赠送另外一种治疗药物,真是说得关键心痒痒的,差一点就帮他们却找有此需求的患者了。。
看了以上资料。相信坛子们应该清楚这广告的真实性了吧。下面,就该轰轰《南充晚报》了:
且不说你每日刊登的那些包治百病的各类广告。今就这《参红胶囊》,关键想质问晚报负责人: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四条:处方药可以在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广告,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不得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第十三条: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而作为创刊多年的南充晚报,难道连《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都还没学习吗?如果真没学习,那么,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布的《违法药品广告公告》中第742号中,就是这参红胶囊,因为在2005年6月7日南充电视台综合频道中播出广告,已经被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过(见图一:链接:http://www.sda.gov.cn/wfgg054/054-8.htm)相信你们业内也学习过吧。如果你们要说还是没学习,那么,我只想说。国家给你们吃的干饭,你们是白吃了。
晚报总编:国家有法、有条例规范此行为,你们却能致相关规范于不顾:“处方药,未经批准,擅自在大众媒体上发布广告”你们却能够把处方药向广大市民宣传;“使用绝对化语言、不科学断言作虚假宣传,夸大疗效”你们能够让此辅助药医治98%以上的癌症患者;“药品广告必须标明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名称,不得单独出现“咨询热线”、“咨询电话”等内容”你们用的是健康咨询热线!我看你们真的是被钱,蒙上了双眼,增大了胆。
而南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充市工商管理局,能够让此广告在晚报成功登出,到目前还没追究的原因,我是不得而知的,但希望有关部门在看到我帖子后,能够及时纠正自己的失职,果断处理此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停止发布此类广告,公开向全体读者道歉,并没收《南充晚报》此广告收入,允许受蒙蔽的患者退款。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此帖内容,我还将通过法律渠道递交其他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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