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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工商局搭车收取会员费惹毛商家(安岳工商局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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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 11:30 | |阅读模式

四川安岳:工商局搭车收取会员费年年涨价


四川省工商局“川工商办(2005)5号”文件明确规定:一,严格执行年检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验照不收费,企业年检除规定的50元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二,严禁各种形式的搭车收费。同时,该文件还强调:“各级局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收费政策、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年检期间要会同财务、法制等部门普遍组织开展收费纪律大检查,对违反者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追究决策者的责任。”
         但是,多年来,四川安岳县工商局在换、验工商营业执照过程中,一直强行搭车收取个体劳动者会协会会员费,不交费就不验营业执照,过期不交费不验照还要罚款,而且会员费年年涨价,一个县城三个工商所三个价格。前几年每个会员收取会员费30元,区乡收会员费20元,后来涨到每人60元;还增加了从业人员会员费,每户收取120元=60元X2人;2010年,有的工商所收取每户160元=80元X2人。据笔者调查,私人企业因为从业人员多,每年要交500元左右的会员费。

例如,在以下视频中可以看到,今年59岁的个体工商户汪富中对笔者气愤地说道:我在电力公司大门口卖烟,占地1平方米,资金1000元左右,明明只有我一人经营,但工商所也要收取我从业人员会员费共计160元。他还说:工商所要求他先交160元会员费,否则就不给他验营业执照。

。安岳县全县有个体工商户一万户左右,按照保守数值计算,再扣除部分关系户没有交会员费的,其余平均以每户收费120元,工商局全县每年可以收取会员费120万元左右。

根据下面的视频1-6和个体户们一致反映,安岳县工商局个体劳动者协会只管年复一年收取会员费,几乎都变成了他们的囊中之物,从来没有开展活动,没有任何服务,会员们只交费,没有得到任何好处。甚至个体户还不知道自己什么时间就成了会员,也不知道会长是谁?有人说,这样的协会太邪了,不如不参加也罢,废除更好!

  2009年3月的一天,安岳县通达市场的几位个体户请来一媒体记者采访工商局搭车收取会员费一事,结果被工商局贿赂3000元钱,外加在新华书店酒楼饱餐一顿,收买了记者。

  2010年4月的一天,有个体户又请来媒体采访工商局搭车收取费一事,结果工商局给了某所长一个掩耳盗铃处分(据内部人士透露宣布处分后,材料不装档案)而不了了之,现在安岳县工商局还在继续搭车收费。

近日不少个体户请求被宜宾《三江周刊》称为“维权斗士”,曾经在中央电视台做过节目的胡代国先生帮助曝光,请求纪委依法查处,要求工商局退费,给说法,停止对县城、区乡个体户搭车收费。以下是胡代国近日到县城一所、二所、三所管辖区所采访到的7位个体工商户的投诉视频和票据。

欲知详情请链接以下视频1-6

安岳县工商局搭车收取会员费投诉之一、二










      安岳县工商局搭车收取会员费投诉之三


安岳县工商局搭车收取会员费投诉之四


安岳县工商局搭车收取会员费投诉之五


如此为民办执照---个体工商户汪富中再次投诉


下面是个体户的投诉票据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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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注:2010.6.1


收到资阳市安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此事的回复,如下:

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工商行政管理
关于麻辣社区群众呼声“安岳:工商局搭车收取会员费惹毛商家”的答复



网友“安岳记折”你好:
近日,你在四川新闻网麻辣社区群众呼声栏目,反映“安岳:工商局搭车收取会员费惹毛商家”问题,我局得知后,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深入细致调查,经核实,现回复于你:

我局未有搭车收取会员费问题。我局不但严格执行省工商局川工商办(2005)5号文件精神和资工商办[2010]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二00九年度个体验照工作的通知》第二项第1条“各工商所对个体验照不收取任何费用,严禁搭车收费、乱收费”的规定,还以资工商安办(2009)101号《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度个体验照工作的通知》第五部分“注意事项”第6条明确规定:“验照中一律不准搭车收费,不准违规收费”、资工商安办[2010]20号《关于做好2009年度内资企业网上年检工作的通知》第五部分第八条明确规定:“做好对企业的减负工作,严禁利用企业年检对企业乱收费和其他部门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年检搭车收费”。安岳县工商局三令五申对违规者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追究其责任。同时按照上级要求,我局纪检组组织监察室、法制股、登记股相关人员于今年4月对基层工商所执行验照规定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安岳县纪检监察督查通报第二期进行了通报,未发现各所有搭车收费行为。因此,我局未有搭车收费行为,更无在换照、验照中不交费不验照之说,我局及其工商所根本未代其他单位和组织搭车收费。

特此答复



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0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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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感谢有您!

发表于 2010-6-1 11:41 |
楼主你好,收到安岳县工商局关于帖文反映情况的回复
感谢楼主对群众呼声的信任和支持,感谢安岳县工商局对网友所反映情况的重视和回复

 楼主| 发表于 2010-6-1 17:17 |
安岳县个体户对工商局的答复表示强烈不满。上述事实已经形成明显的对比,工商局在铁的事实和投诉人面前不认账,否认搭车收费。这只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诚信度,这就是安岳县工商局、资阳市工商局的文明执法。文件声称不准搭车收费,搞什么三不准,实际大肆搭车收取会员费和从业人员会员费。看来个体户们还要搞一次行政诉讼才能打击工商局违法行政的嚣张气焰。
附带:感谢四川新闻网依法监督,依法放帖!

发表于 2010-6-1 17:57 |
回复 3# 安岳记折


    安岳工商局长期违法行政,滥用职权,强烈要求纪委依法查处,强烈要求全县退费!强烈要求工商局长杨茂成滚出安岳!

发表于 2010-6-1 18:04 |
回复 4# 安岳个体户

安岳县工商局的回复算不算超过了诚信与不诚信的底线?
                请求大家批评一下!
    版主注:2010.6.1

收到资阳市安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此事的回复,如下:

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工商行政管理
关于麻辣社区群众呼声“安岳:工商局搭车收取会员费惹毛商家”的答复



网友“安岳记折”你好:
近日,你在四川新闻网麻辣社区群众呼声栏目,反映“安岳:工商局搭车收取会员费惹毛商家”问题,我局得知后,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深入细致调查,经核实,现回复于你:

我局未有搭车收取会员费问题。我局不但严格执行省工商局川工商办(2005)5号文件精神和资工商办[2010]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二00九年度个体验照工作的通知》第二项第1条“各工商所对个体验照不收取任何费用,严禁搭车收费、乱收费”的规定,还以资工商安办(2009)101号《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度个体验照工作的通知》第五部分“注意事项”第6条明确规定:“验照中一律不准搭车收费,不准违规收费”、资工商安办[2010]20号《关于做好2009年度内资企业网上年检工作的通知》第五部分第八条明确规定:“做好对企业的减负工作,严禁利用企业年检对企业乱收费和其他部门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年检搭车收费”。安岳县工商局三令五申对违规者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追究其责任。同时按照上级要求,我局纪检组组织监察室、法制股、登记股相关人员于今年4月对基层工商所执行验照规定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安岳县纪检监察督查通报第二期进行了通报,未发现各所有搭车收费行为。因此,我局未有搭车收费行为,更无在换照、验照中不交费不验照之说,我局及其工商所根本未代其他单位和组织搭车收费。

特此答复



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0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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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题由 王娅平 于 2010-6-1 13:21 设置高亮

发表于 2010-6-1 18:07 |
回复 5# 安岳个体户


    台上反腐败,台下搞腐败,揭露出腐败,还是不算腐败?这就是安岳县工商局的所谓“依法行政”。如此“依法行政”,真是祸国殃民!

发表于 2010-6-1 18:11 |
回复 6# 安岳个体户


    安岳县个体户再次感谢四川新闻网领导、记者和王亚平等老师坚持正义,依法监督,曝光腐败,切实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发表于 2010-6-1 18:14 |
回复 2# 王娅平


    这是一个典型案例,为了诚信万岁,为了社会和谐,为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执政为民,请求王亚平老师将本帖置顶,让更多的网友参加讨论。谢谢!

发表于 2010-6-3 08:34 |
回复 8# 安岳个体户


    收到传票,本案于2010年6月10日在安岳县人民法院审理,有胡代国代理原告诉讼、法庭辩论。

发表于 2010-6-6 15:05 |
qwert

发表于 2010-6-6 19:08 |
不只有安岳才是这样,全省都一样,本身这个所为的个体协会根本对个体户没有起做用,个体户的事情他们根本不管,查一查全年他们为个体户办了多少事情,它只不过就是一收费协会而巳。
全省个体户团结起来!坚决要求撒销个体协会!

发表于 2010-6-10 15:46 |
回复 11# 冰川雪峰

周广地诉安岳县工商局扣押啤酒行政行为违法一案

                         代 理 词

安岳县人民法院、尊敬的合议庭全体法官:

四川法韬律师事务所接受周广地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周广地诉请人民法院确认安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收缴啤酒的行政行为违法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经过开庭前对本案事实的了解及法庭审理查明的法律事实已证实:本案讼争是因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所引起。现就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分析如下:

一、被告开出《资工商安扣字[2010]第003号扣留财物通知书》的行政处罚行为违法。

1、被告的《资工商安扣字[2010]第003号扣留财物通知书》实际上是对原告的合法财物进行违法没收的的罚单。该罚单违反了行政处罚程序: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根据这一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机构)的负责人应当是该机关(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杨茂成,而不是其他人。

就本案而言,在《资工商安扣字[2010]第003号扣留财物通知书》上的批准人一栏,是由赵勇写上了李亚美代替了法定代表人杨茂成的名字,其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8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第39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条规定,被告在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收缴2337件青岛品牌啤酒)前未按《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向原告告知和送达行政处罚理由和决定书。其行政处罚行为因程序违法而无效。

2、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根据这一规定,被告收缴原告财物的收据上,无执法人员签名类似于行为人实施“盗、抢”原告财物,被告的行政执法程序违法!

二、被告越权以罚代处将原告2337件啤酒转移至被告处所(异地)占有的行为违法。

依据《商标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根据这一规定,第一,原告经销的“青岛品牌”啤酒商标注册还正在申办受理之中,何来侵权之说;第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正在申办商标注册的商品不允许上市流通。

同样依据《商标法》第55条第(四)项规定,“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根据这一规定,第1,工商局采取的是收缴而不是扣押原告啤酒的行政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第2,在没有证据或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仅仅凭青岛啤酒安岳县经销商的一纸举报,安岳工商局执法人员便以“涉嫌”为由先行收缴或扣押的行政行为违反本法规定。可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才是依法主管商标专用权的唯一机构,

原告经销的啤酒是否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还需经主管商标局决定!被告无权决定商标是否侵权。确认是否侵权的必经前置程序是依法认定。被告收缴原告的啤酒并未出示国家主管部门的相关法律文书。

本案中被告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收缴,”而不是被告所称的所谓“扣留”。收缴是对已经作出认定的违法物品实施没收的一种处罚行为。

收缴的前提是对违法物品而言,“是没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其本意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违法财物的剥夺。所以,被告将原告啤酒转移占有的这种所谓扣留行为违法。被告无权凭一纸投诉,越权裁定原告的“青岛品牌”啤酒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0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显然,被告实施的工商行政执法行为违反了本法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本代理人认为,被告在采取现行扣押啤酒强制措施时,至今没有出示相关的法定处罚证据、包括国家商标局的认定书和法院的判决书,其扣留行为认定事实不清;没有法律依据;该由办案人员代替局长签字、冒充局长批准程序和无执法办案人员签字的行政行为均属严重的程序违法!请合议庭依法确认前述代理意见;并请合议庭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此致

安岳县人民法院

                         原告代理人:四川法韬律师事务所陈天启律师

                                             【 胡代国(公民)】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本案由于安岳县法院行政庭庭长杨瑛以胡代国代理案子太多为由而不予许可胡代国出庭代理,最后由陈天启律师一人全权代理诉讼。

发表于 2010-6-11 18:17 |
回复 12# asd1227


    胡土律师很懂法,家里旌旗重起挂,安岳人民支持你,反腐倡廉顶瓜瓜!

         ------- 作者:上海罗元明,联系电话15921385309

发表于 2010-6-12 19:02 |
  我们南充工商是这样也乱收费,楼主这么多的证据你应该举报到省以上的纪委部门和媒体部门。

发表于 2010-6-12 19:02 |
  我们南充工商是这样也乱收费,楼主这么多的证据你应该举报到省以上的纪委部门和媒体部门。

 楼主| 发表于 2010-6-13 11:42 |
qwer

发表于 2010-6-17 20:45 |
:lol :lol :lol :lol :lol :lol

发表于 2010-6-26 11:11 |
胡代国不具有律师资格吧。商标侵权应该查处。国有国法。

发表于 2010-6-26 11:11 |
胡代国不具有律师资格吧。商标侵权应该查处。国有国法。

发表于 2010-6-26 18:01 |
广安工商也是这样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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