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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2493|评论: 15

麻辣志愿律师--张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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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8 14:34 | |阅读模式

张笛律师

电话:13980891028

QQ:294320510

我是记者出身的律师,四川各主流新闻媒体至今还有不少骨干记者,编辑是我以前的同事.

律师从业多年来,关注和帮助弱势群体已成为工作的一部分.

愿更多同行加入!

用王志文在中国志愿者协会所拍的MTV中的一句话结尾"都来加入这个行列吧,他们需要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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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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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9 17:37 |

谢谢你们对我的信任.

有时间欢迎访问:  张笛律师个人在线          

                http://www.cnlaw.net/lawyer/8366.htm

 或         张笛律师QQ空间主页

             http://294320510.qzone.qq.com

我会尽量抽时间义务为大家做好咨询工作.

发表于 2006-6-11 15:12 |
加入这个行列吧,弱势群体需要你们.....[em01]

发表于 2006-6-11 22:46 |
    有一批老地质队员(400多人),因受四川省地勘局的蒙骗,被迫分流辞退,现在已经成为“新三无”和“新三不管”人员9年了,(既:无收入、无社会保险<现已解决了部分>,无医疗保险和原单位不管、地方劳动部门不管、街道办事处不管),我们既不属于下岗职工,也不属于失业人员。
    我们曾经为地质事业作出过贡献,现在却落得流离失所、老无所养,因以前职业因素造成身体的疾病也无钱看病直至死亡。我们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劳动权和社会保障权,更没有参与社会活动的机会和权利,甚至连独身子女费都拿不到。我们现在是比农民工还不如的弱视群体,我们在饥饿、贫穷、痛苦、无助、绝望中挣扎,我们希望有最基本的劳动权和生存权,我们这9年来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应该由谁来负,我们从2004年5 月就不断地向中央和省地勘局、省政府、省人大上访和呼吁,希望能解决我们的问题,可是到现在还是不解决,我们应该怎么办???
    希望中央和各级政府帮帮我们,青海省地勘局可以将执行一样文件的同志全部收回单位,我们为什么不可以?四川省地勘局违反了《劳动法》,我们要求得到我们的社会保障的权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等)不为过吧?。我们四川和重庆的老地质队员一定会感谢你们的!!!
我们的联系电话:08346103036   08166670704   02368392983

发表于 2006-6-11 22:06 |
QUOTE:
以下是引用cdlishuangde在2006-6-11 15:12:00的发言:
加入这个行列吧,弱势群体需要你们.....[em01]

[em11][em11][em11][em11][em11][em11][em11][em11][em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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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2 10:06 |

省地质局这样处置你们有没有出示相关依据?

能否把更详细的资料放在本帖中或发电邮。

 (我的邮箱:zdlawyer028@126.com

                   或  zdlawyer028@yahoo.com

发表于 2006-6-12 23:47 |

    张笛律师: 好样的!

感谢您对求助者的关心!

向您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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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3 15:57 |

别这么客气,不然别人可能还以为我请了托儿来扎起的。需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

1 千万不要把律师咨询当成解决问题的万能钥匙,如同人生病一样,轻一点的医生建议加强锻炼即可,重一点的可能必须进医院解决。有些复杂问题最终需要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多方努力才能解决。只是律师绝对不能做庸医,小病大医,坑害委托人花冤枉钱。

2 四川目前已经有正式执业律师5000多名,凡是正式执业律师都有统一的执业证号(全国统一编号)。另外,全国各地律师主管部门为各省(直辖市)司法厅(局),每年通过年检注册的律师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都要公布。(在四川纸质媒体公布的是四川法制报)。当前诉讼成本越来越高,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完全没有必要请律师介入,可以由自己介入或半专业人士介入即可,当事人必须要慎重。

3 由于很多律师本身有大量事务要忙,回复问题的时间可能有长有短,希望多一些理解。另外给出的法律建议也不一定100%正确(因为只有当事人提供的基本信息越全面,律师的建议可能才越可行。很多时候,当事人初期并不愿意把有关情况全部告诉律师),这种情况下,千万不要骂我们敷衍了事哦。

发表于 2006-6-13 21:10 |
嗯.有问题偶一定找张律师/[em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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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4 22:47 |

                        一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内容

《法律援助条例》于2003年7月16日经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已于2003年7月21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公民可以按照条例的规定获得法律咨询、代书、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根据该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

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八)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九)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十)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第一到第六项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二.截止2006年六月,四川全省已有622家律师事务所,6千多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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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4 19:09 |

   诉讼常识系列:                                 哪些人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

    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部门下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确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

    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案件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律师的;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案件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律师的;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

   刑事案件中的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法律援助主要体现在因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工伤等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公司请求发给抚恤金和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法律援助主要体现在因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劳动报酬、工伤等提起的民事诉讼中,公司请求发给抚恤金和请求国家赔偿的案件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发表于 2006-6-15 10:04 |

感谢您对求助者的关心!

发表于 2006-7-5 21:41 |

一位无助女孩的求助与心声

张笛律师您好!从群众呼声中认识你很高兴!有件案子想求您帮助,大2000年10月7日晚十时许,在山东省威海市高技区阮家寺村发生一起凶杀案,我亲哥蔡明江(村保安,时年25岁)在当晚被七名歹徒捅了十余刀而当场死亡(这七人都是本市人,而且都知道名字)第二天其中一位还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凶器也在公安机关得到了法医鉴定,而就这样的一起凶杀案却到现在2006年已经六年而此案还没侦破。我哥含冤而死6年公安机关不但不侦破案子而还将我哥的尸体毁灭掩埋,我们上访多年,威海市,山东省,北京,可到现在也没得到答复和处理,难道我哥就白死了吗?万般无奈我们只好将此乃公告于天下,望有正义感的好人们帮帮我,不知您对此会有些什么样的想法或是建议
    

    我的QQ 360463629,电子邮件 cmn2006@sina.com,加入时并做注明体经过是这样的

发表于 2008-3-23 22:32 |

    希望多一些有正义感,有良知的律师站出来关心弱势群体,感谢张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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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4 22:56 |

谢谢你的理解和支持.为方便为大家服务,在四川新闻网麻辣社区的大力支持下,我已经于2007年10月25日在四川新闻网麻辣社区开通了免费法律咨询(有问必答)专帖,绝大多数咨询回复不会超过24小时.目前点击率已达3万多.

http://bbs.mala.cn/viewthread.php?tid=734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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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4 22:58 |
谢谢你的关注和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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