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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请求公正(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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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5 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申诉人黄秀吉,53岁.安岳兴隆学堂村人,在71年真保岛战斗中打火箭炮致残,73年退伍,神精失灵,丧失劳动力.         
    
          
     安岳法院(1995)安法执字第68号民事裁决书(证据1)依据安岳水电局申请z执行(1993)水政字第060号处罚决定书(证据2),由袁洪明、杨秀文、杨秀伟、覃琴等9人,于95年3月22日对所谓拒交罚款的残疾退伍军人黄秀吉:

“一、对黄秀吉的家庭住所进行搜查;二、对家中部分财产变卖抵付罚款。”抢走配种公牛一头,价值3845元(证据3);据黄秀吉反映和在场的刘代明等6人证明(证据4);执行人员逼黄秀吉跪着接受搜身、抄家。

抄家后,黄秀吉被迫贷款交清了全部罚款1412元,但法院开据竟是代收条4张;(证据5)。
难以置信的是法院执行的竟是一个冤案,大队、生产队全然不知,对所加“毁坝垦植”罪名并不认可。从生产队队长、会计、调地员等证明;(证据6、7)镇政府证明;(证据8)全部证明材料都证明生产队将山平塘埂坝熟土0.15亩承包给黄秀吉种植满山青,并且计了农业税的,事后黄秀吉停止在埂坝上种植,所以经镇政府1995年9月20日调解,及大队、生产队调解,“给黄秀吉每年减公粮50斤……直到补划0.15地后为止”!

上述大量事实证明,“毁坝垦植”罪名不能成立。法院在这一事实认定裁决错误,致使黄秀吉精神受到极大的伤害长达11年之久。水电局和法院的违法行为,使我的旧病复发加重(证据9),用去数万元药费.在“八一建军节”之际,本人提出以下要求:

1,退还罚款1430元.

2,归还完整的退伍证.

3,保护家人安全.

4,办理治病定额补助.

5按国家赔偿法赔偿.


代理人:黄子章(联络电话13340843075)

200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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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8-15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我黄秀吉本人和代理人黄子章,从70里外的乡村来到县城上网,特将这两张重要的证据贴上,

让大家评评,请领导解决,请媒体帮助。

代理人:黄子章

本人:黄秀吉

2006年8月15日

 楼主| 发表于 2006-8-15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解放服务信箱:info@jfdaily.com

 楼主| 发表于 2006-8-15 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揭穿“毁坝垦植”罪名的真象

驳水电局的回复

上述39-42楼证明材料胜于雄变:

1、位于兴隆学堂村10组一口不到一亩的屯水田又名山平塘是生产队的集体财产,并非国家所有。

2、平塘坝并没有丝毫降低毁坏,至今有村民承包养鱼为证据。

3、早在下放土地前生产队在更坝上就常年种植满山青,也就是说埂坝面是熟土。

4、土地下放后,埂坝上的熟土以0.07亩、0.08亩分别承包给村民唐亨双、唐亨进耕种,并照章缴纳农业税。

5、由于埂坝边缘林木又是分给了残疾退伍军人黄秀吉的,为了不与唐二人扯皮,通过证明二中的队长、会计、调地员协调,黄秀吉用坡二台土佐换,得到山平塘埂坝熟土种植,并非临时开垦,且上了公粮税的。

6、由于黄秀吉的二女黄永秀与某某订婚又退婚,闹得满乡风雨,得罪了人,所以惹来“毁坝恳植”之罪名,水电局抢牛、抄家、罚跪是事实,上面有众多证人证言,不容抵赖。

7、随后黄秀吉多年一直不服,八方上访,没有结果。

8、经大队和乡政府核实,“毁坝恳植”罪名虽然不成立,但事已至此将错就错,只好每年给黄秀吉减50斤公粮于以补救政府过失。

9、受害者黄秀吉病情加重仍然不服,于是由支部书记现代理人黄子章继续上告,到七十里外的县城先后请多人上网,故出现了多名网友为之发贴。

10、综上所述安岳水电局的 “毁坝垦植”罪名是不成立的,请求相关部门严肃处理,请媒体和各网友关注帮助。

11、以上说明由代理人负全责。

谢谢。

 

 

 

代理人:黄子章[联络电话13340843075]

 

 楼主| 发表于 2006-8-15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明1

兹证明兴隆镇学堂村十组黄秀吉因做三弯堰塘硬子土地一事,引起水电局法庭来家裁决执行,于本年3月22日中午工9人来家牵牛、抄家搜身,当时有石工在场执证。(其中:家中遗失媳妇现金18.10元,房子完原税原木票19张,轻机枪子弹一发,复员证撕毁)。

     特此证明

证明人:6队  杨启符

        7队  谢昌金  蒋四强

        8队  杨胜科  周维才

        3大6队  刘代明

                        199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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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3 12: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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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明2

兹证明兴隆镇学堂村十组黄秀吉因做三弯堰塘田给唐亨双0.07亩,唐亨进0.08亩作满山青地耕种,由于硬子边的林权地属黄秀吉所有,为了互相方便,经双方商议同意,黄秀吉将学堂坡尾二台土0.07亩调给唐亨双,坡中二台土0.08亩调给唐亨进进行种植,直到如今是实,特此证明。

当时队长  刘福光

当时会计  唐亨有

调地人    唐亨双  唐亨进

证明人    李专果  唐亨财  唐科  唐道  罗寿

                                    1995年3月5日

 楼主| 发表于 2006-8-15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附水务局回复:
关于对互联网信息第15期(总第55期) 川新闻网麻辣社区出现《抢走公牛抵罚款逼残废军人下跪严重违法》的帖子的调查情况公告


[公告]


关于对互联网信息第15期(总第55期)


四川新闻网麻辣社区出现《抢走公牛抵罚款逼残废军人下跪严重违法》的帖子的调查情况公告


对于7月31日转来四川新闻网麻辣社区出现《抢走公牛抵罚款逼残废军人下跪严重违法》的帖子,要求查报的批示,对此我局十分重视,立即成立了调查领导小组,由纪委书记牵头,组织水政水资源办工作人员进行了为期两天的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汇报于下:

安岳县兴隆镇学堂村10社黄秀吉在90年因毁坏本社山平塘大坝长20 米、高0.9米,变为水田0.2亩,栽插水稻导致一口好端端的山平塘变成了废塘,对此群众意见很大,纷纷向各级反应强烈要求处理,事情发生后,乡、村、社领导高度重视,并多次耐心细致的做工作,要求自行恢复,且尚不做任何处理,可是黄秀吉根本不听,并对前来做工作的领导大吵大闹,坚持我行我素。

1992年安岳县水电局,依法对黄秀吉毁坏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并依照法律程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了强制执行。致于黄秀吉在互联网上所反应的“杨秀文、杨秀伟等人无搜查证,搜身抄家,毁坏复员证,强迫下跪”等说法完全是歪曲事实,法院牵走公牛抵罚款,也是按照法律程序和法律授予的权力进行的。牵走公牛两天后黄秀吉,主动缴清了罚款,领回了公牛。

综上所述,对黄秀吉违法处罚一案,完全是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的,也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保护了人民的利益,受到了干部群众的拍手称快。

 

二00六年八月一日

 楼主| 发表于 2006-8-15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抢走公牛抵罚款,逼残疾军人下跪,抄家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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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水务局提以下几个问题:

一、三弯塘是集体财产还是国家财产?按照规定应该是集体财产权属,

由生产队管理,为什么水务局越权行驶,管理权限。

二、生产队指定社员在三弯塘的定坝附近种植,有什么错?你们凭哪条法律罚残疾军人的款,抄人家的家。

三、你们抄家出示了收查证吗?你们撕坏人家的退伍证,不觉得是犯法的吗?

四、你们去了九人抄残疾军人的家,并罚跪,上面有生产队长等人的证据,你们还可以抵赖吗?……

 楼主| 发表于 2006-8-15 21:4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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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黄秀吉本人和代理人黄子章,从70里外的乡村来到县城上网,特将这两张重要的证据贴上,

让大家评评,请领导解决,请媒体帮助。

代理人:黄子章

本人:黄秀吉

2006年8月11日

 楼主| 发表于 2006-8-15 21:4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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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秀吉被抄家人撕毁的退伍证

发表于 2006-8-16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转贴:

水务局的回复也是不太对吧。90年因毁坏本社山平塘大坝长20 米、高0.9米,怎么可能就变为水田0.2亩了。

   当事人说  91年安岳水电局强加“毁坝垦植罪名,由杨秀文,杨秀伟等人对我处以数千元罚款.贵单位以:1992年安岳县水电局,依法对黄秀吉毁坏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并依照法律程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了强制执行。为回复好像时间是拖的太长了,出入大了一点。

  神精失灵,丧失劳动力的人能以罚代处吗

发表于 2006-8-16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平塘坝并没有丝毫降低毁坏,至今有该队队长承包平塘养鱼为证据。 法院错误执法应当改正错误!

发表于 2006-8-16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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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6 13:5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秉公执法!

请秉公执法!

请秉公执法!

发表于 2006-8-17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判得一点都不公正哈,如果此人有权有势的还会这样判吗?

发表于 2006-8-17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述大量事实证明,“毁坝垦植”罪名不能成立。法院在这一事实认定裁决错误,致使黄秀吉精神受到极大的伤害长达11年之久。安岳法院应尽快改正错误!

发表于 2006-8-18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因为犯罪只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发表于 2006-8-19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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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1 2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案是基于行政处罚引起的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的裁定书是基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的裁定本身没有什么错误,如果当事人对政府的行政处罚不服的话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帽子扣到法院头上是不正确的,当然法院在执行的方式上也有问题.

不过,事情都过了解到11年了,很难解决的

发表于 2006-8-21 20: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发表于 2006-8-22 2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当事人对政府的行政处罚不服的话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事过11年还可起诉吗?

法院未调查可以强制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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