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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县房产管理局关于郫县“土政策”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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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4 15:11 | |阅读模式

四川新闻网“群众呼声”栏目
四川省新闻中心《舆情专报》编辑部:

  贵网站的调查函已收悉,针对网友来帖内容,我局作如下回复: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第五条中明确规定,“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

  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制定《成都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成房发[2005]58号)中,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

  根据国家政策及市局要求,我局制定《郫县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具体标准》(郫房发[2006]3号),规定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公布的同一范围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倍以下,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并且公布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是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所以并不存在网友来贴中阐述的是我局自己制订的土政策。

  此复。

                                 郫县房产管理局(公章)
                                        2007.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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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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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4 18:04 |

我觉得在狡辩!

 

[em03][em03][em03]

发表于 2007-6-4 19:31 |
政府还是有政府的难处啊`````

发表于 2007-6-5 09:25 |

政府有难处,人民就没有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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