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02][em02][em02][em02] 四川省土地管理办法规定: 第五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其中,民族自治地方农村村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以适当增加,具体标准由民族自治州或自 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该农户原已经有住房,不能再审批了。 请问县国土部门你们是如何把关的。 国土部门为什么还要把别人申报的160平方米批成200平方米 并且该建设用地还没有相关的国土人员给他定点。 这里还不指责你把国有土地当作集体土地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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