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成都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处 依法抗诉履行职责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 按《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或者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审查。
检察院对不服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应当就民事判决、裁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抗诉条件,行政判决、裁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抗诉条件进行审查。检察院终止审查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制作《审查终结报告》,载明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诉讼过程、申诉或者提请抗诉的理由、审查意见及法律依据。
成都市检察院对成都中级法院不少违法、枉法事实清楚的判决,不依法监督、抗诉,不抗诉决定也不写出不抗诉理由。该行为多年来,极大的助涨了成都中级法院枉法判决,引发了众多涉诉上访,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诉求。
成都市人大信访处认为,检察院不抗诉,不写明不抗诉理由及法律依据是错误的。 请成都市检察院学习最高检察院规定,服从全国大局,别为了地方部门局部利益丧失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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