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首先感谢大家在百忙之中关心我们的一点小事。我是华蓥市石领岗村的村民,我叫王庆政。 我于2006年10月在开江农行拍卖,买得到一辆本田雅阁车(新J10290),所有手续齐全。 于2007年2月7日停在我工地门口时,被广安区刑事警察大队暂扣,当时只出具了广安区刑事警察大队的“扣押物品清单”,也并没有说明为什么扣车。大概在2星期后向我们出具了广安市公安局的技术鉴定说我的车发动机号可能有改动(现已查明公安局鉴定的发动机号不是盗抢车,为蒙L01898)。广安区刑事警察大队大队长从扣押到现在一直在使用该车,并私自更换为:牌照川X03907、川X07612等。我们在2007年6月14日在广安广宁路一餐馆门口发现该车,据当地老百姓讲在接送小孩,车上有书包为证,但区公安局纪委吴书记解释说在办案,里面装的是帐本,具体什么情况只有他们才知道了。当我们质问时。他们说有内部规定(省厅三号令)可以用,更好笑的是他们局长不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说他自己当了6、7年局长了,从没看见过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说不可以使用该车,当时这位局长还叫了30个巡警过来,说我们扰乱公安机关正常工作,我不知道我们扰乱了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七条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我有几点问题麻烦各位领导:1、既然《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明确规定不能使用扣押物品,请问广安区刑事警察大队使用该车合法吗?2、如果该车有问题广安区刑事警察大队为什么至今不立案?3、公安局扣押汽车的期限是多久?是否像广安区刑事警察大队所说的调查可以无期限?永久使用该车?4、请求广安区刑事警察大队做出没收该车的决定。 全国人民看看伟人故里的刑警是怎样的为人民服务。 我现在不在广安,我没有太多时间和我们纳税人养起的人民公仆打持久战了。我必须要养我的老婆孩子,如果各位领导可怜我们普通老百姓的话,麻烦早点把我车收了好吗?已经8个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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