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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鸿生花园流血事件折射几个法律问题教老师(麻辣志愿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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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1 14: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鸿生花园流血事件折射几个法律问题教老师

20071119日,成都市同德街社区鸿生花园业主被近百名戴着头盔不名身份的青壮年围殴,终至六名业主受伤,其中一位六十一岁的老伯被打得满头是血,出现较重的脑震荡,一位老太太尾椎骨折,受伤严重! 
而那些不名身份的青壮年,实为鸿生花园开发商鸿生置业有限公司请来的打手,他们混在施工人员中,对前来维护自己权益,手无寸铁的老人和妇女们大打出手,他们用砖头敲打业主们的头,用大石头砸对他们表示不满的人,还出现数个人围攻一名业主,摁住业主的头往墙上撞,还有一位在现场的七八十岁的老爷爷,被那伙年龄可以当他孙子的暴徒狠煽耳光。。。。。。

1.  合同法

购房合同中,明确写明楼书是合同的一部分,具体同等法律效力,那么开发商就存在超建,配套设施不齐全,侵犯业主权益的事实详情如下:成都鸿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鸿生置业公司”)违反与业主的合同约定和承诺,在一期超建6175.09平方米的情况下,居然又在成都市规划局的纵容下,先后于2006年和2007年将原约定的鸿生花园小区容积率1.76非法调整为2.06直至现在的2.68;将原约定的建筑密度18.8%非法提高为22.7%直至现在的29.7%;将原约定的绿化率62.8%非法减少为41.1%直至现在的35.2%;将原约定的380个机动车位减少为280个;自行车位从原来规划的一期1020辆减少为一期和二期共有536辆;一九九九年审批的规划二期工程与鸿生花园后面的天鹅星座小区的间距为12米,却不断地增加为18米直至现在的23米,非法地占用了一期的大量绿地。这一切,成都市规划局从未向鸿生花园的业主作过任何正面的解释和说明。业主们要求查看规划部门1999年批准的规划文件,青羊规划分局答复已交成都市规划局,到市规划局要求查阅,答复此图已被人借走。

我们知道南京2003年有类似以楼书做证据的案例,业主胜诉.请问成都有类似案例而业主胜诉的吗? 

2.  行政许可法

小区规划变更规划局没有正常公示,征求业主意见便将《规划许可证》核发给开发商。详情如下:9月中上旬,业主发现工地在施工,便四处打听,才知道原来规划局在86出了一个所谓的规划公示,但却没有真正公示出来,业主想法找来的复印件上写公示期两个月,应该106日到期,业主于9月中旬便联名向规划局反映业主不同意更改规划,但后来却在网上查到规划局已于公示期未满的823将《规划许可证》核发给开发商,此后业主找规划局,规划局却失口否认他们核发了,并说过些天重新公示。此后业主多次找规划局,还找过建委,无果。直到1113日,规划局在小区张贴了公告,而不是公示,内容变成公告823日向开发商核发许可证,并注明复议期两个月,行政诉讼期三个月。同时还张贴了规划局拖延期间于9月28日办成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1119日,便发生了开发商强行施工导致的流血事件,而规划局答复是他们可以施工。

焦点:1。小区规划改变是否应公示,未公示而核发《规划许可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另公示期未满规划局能否核发《规划许可证》

      2.行政复议期间能否施工?合法还是不合法,如果合法,是否合理?

3.物权法

      开发商通知小区业主,为建新楼,他们要将小区绿地内的几棵大树移走,还要业主腾空地下车库,这是否符合物权法的规定?

4.该案例也可做为一个教育题裁,比如,一来让老百姓知道行政许可的法律程序,避免不必要的冲突,二来让老百姓知道怎样预防自己的权益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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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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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07-11-21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已转给律师,请等待回复。

发表于 2007-11-21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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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2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维护业主权益,不能进一步激化事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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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2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先是合法的财产权不能得到保障,然后是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唇亡齿寒,人人自危……

发表于 2007-11-22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先是合法的财产权不能得到保障,然后是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唇亡齿寒,人人自危……

发表于 2007-11-22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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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优秀版主 2015年优秀版主 2016年优秀版主 2017年优秀网友 2018年优秀版主

发表于 2007-11-22 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1.如果所述情况属属实,这是典型的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业主们可以向事发地公安分局报案,要求启动刑事侦查.

2.关于本案是否涉及合同法、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多个领域问题,提醒业主们注意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对购房合同中关于规划更改的通知义务和同意与否条款是如何约定的.

发表于 2007-11-22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要求惩治凶手,保护业主合法权力.

2017年川剧奖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2016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07-11-22 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发商应与一期业主好好商量,用钱打通关节,强压是行不通的。

现在是啥年代了!

硬来嗦!

发表于 2007-11-22 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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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2 23:50 | 显示全部楼层

文明和谐体现在那里?????????
实行民主难道是有钱的是才是“主”真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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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3 11:02 | 显示全部楼层

生活在这样一种环境下好可怕

 楼主| 发表于 2007-11-23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2.关于本案是否涉及合同法、行政许可法、物权法等多个领域问题,提醒业主们注意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对购房合同中关于规划更改的通知义务和同意与否条款是如何约定的.”

请问,是否有相关的法规规定:小区规划改变需公示,并取得小区业主同意方可变更。

如果有,就应该执行,而是不合同里有约定才执行吧!

发表于 2007-11-23 15:41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远洋律师回复!

不过就奇怪了,规划局的官员当着千万电视观众的面,居然说开发商可以在复议期间施期,这不是忽悠老百姓吗?

发表于 2007-11-23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远洋律师回复:

1。小区规划改变是否应公示,未公示而核发《规划许可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另公示期未满规划局能否核发《规划许可证》
答:如果在购买房产时,购房合同中写明小区规划,那么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不可以更改,公示与否能不能做为更改的依据。
2.行政复议期间能否施工?合法还是不合法,如果合法,是否合理?
在行政复议未果的时侯,不可以施工。
3.开发商通知小区业主,为建新楼,他们要将小区绿地内的几棵大树移走,还要业主腾空地下车库,这是否符合物权法的规定?
在购买房产时,规划图中为绿地的,其为构成房产之一部分,为业主共同财产,开发商无权处置。

以上答复在具体情况不明下做答。

至于流血事件处理,需要有足够证据证明,施暴人为开发商所为。

发表于 2007-11-23 14:5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远洋律师的回复!

发表于 2007-11-24 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认为规划局答复在公示期内开发商为合法施工应该是完全错误的,从道理上来讲如果是可以施工的那还有什么必要进行公示,业主又有何权利进行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呢?规划局的某些人是收了开发商的钱要帮开发商做成事,这一点我们可以理解,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哈。

    经过了几十年的时间,在社会变迁和媒体的帮助下,现在的老百姓已不象以前那样容易愚弄了,业主们只要团结起来拿起法律武器跟规划局某些人和开发商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是一定能胜利的。我们的法律是公正的,只要法官不询私枉法,业主们一定可以纠正规划局某些人的犯罪行为,政府也会将这些蛀虫绳之以法,开发商的侵犯业主利益的行为和犯罪行为也将会被依法制止的。

    业主们一定会看到胜利的一天的!

发表于 2007-11-23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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