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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四川省纪委:广安区的工商为什么还敢大胆地对个体户乱收集贸市场管理费?(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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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6 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四川省纪委:是沿街门市,不是集贸市场,广安区的工商为什么还敢大胆地对不在集贸市场的个体户乱收集贸市场管理费?数字惊人,近几年乱收几百万?

尊敬的市长:您好!
      我是一个在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城北小东街卖衣服的个体户,(注明:是沿街门市,不是集贸市场)刚才跟您们打了热线电话,由于普通话不好,没有说明白,现在向您们写信反映我们当地浓洄工商所借营业执照年检之际强制收取每户一年管理费960元,个体会员费150元。假如个体不愿缴纳,工作人员就不给年检,每年的3月31号前不年检执照就要作废,作废了就为无照经营,就要遭收货和罚款。还有就是他们收费不是固定的价格,带有欺骗性的操作,我们第一天去喊交80元一月,第二天去又喊只交50元一月,昨天去又喊只交20元一月,但我们还是没有交,因为有省物价局的文件说的很明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的范围为集贸市场,只能向进入城乡集贸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卖方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不得向沿街、沿路、场镇、城市内有固定门面及生产经营场所(不含集贸市场内的固定摊位和临时摊位)从事商品贸易、加工、生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或对租用各种商场、商厦等出租柜台的业主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所以不该交。
     我们市从中央下文取消个体管理费后只有"邓小平满100周岁"那年没有交个体户管理费;后来就一直收取,前年我们找了四川法制日报的杨记者(电话是:13540163315您们可以问他),他来找了所领导,局领导,答复是不该收,但收了的已经交财政,退不了,今后不再收了;但去年验照又要收,当时我们组织几十人到市工商局找了领导,领导答复还是要收,但下面所里的工作人员操作有误,验照归验照,不该借验照之际强制收取,当场把所长叫到局里答复第二天去免费验照,第二天我们全部就免费验了执照,那一年的费用也没有再来收取。
     昨天我们去区物价局,工作人员答复我们要他们拿出收费许可证再交,我们去后工商所的答复有收费许可证,但未出示,也不验照,叫我们回家,说我们不愿交的他们到门市里来收 。接着我们又去了市工商局,是一个叫黄建华的科长接待的,还是重复工商所应该收市场管理费,我说我们去是验照不是交费,不该强迫交费后再验照 ,他说你们1---3月已经做了就应该先交 ,其余部分下一次验照你们还得补齐再验照。不交就可以不给你们验照 。从市工商局出来后我们到市政府,门卫不让进,告诉我们有事反映到信访办,我们到市信访办后接待我们的同志指的一条路走:先回家写个书面材料,问区工商局我们到底该不该交个体管理费,等他们答复,如果说该交,他们会出手续,我们再把材料拿到市工商局,如果他们也说该交,再把他们出的手续拿到信访办,由他们找相关部门给答复,如果说该交就没有异议 ,如果说不该交,肯定就要退我们所交的费用。(四川的安岳2004年就全部退了的,是一个体起诉后由法院判决的)
    下午浓洄区工商所有一我认识的同志打电话给我,说叫我不要闹了,喊我去验照,由他出面不交个体管理费,但150一年的个体会员费要交,我没有同意。我说全部不交我就来验,他说他问一下,后来又说喊我先交330元(1-3月的管理费、按60元交,加个协会员费150元),等费收完后再还我330元,我说如果真要还,那你帮我垫交,今后工商所还你就是,他也同意了,但要求我把同我闹的人一起带去喊他们也交,我也没有同意,目前我还没有去的。
     目前这种现象四川很多县市可能都一样,但我不肯定,但我敢肯定的是达州的万源,目前还一直在收,我的亲哥哥在那里做服装零售,也才交了的。
    现在我想的是,不是我个人交与不交的问题,而是国家规定不收,那么财政就不会向工商局收取这笔费用,那他们就有嫌疑内部贪污、或发奖金、消化掉了。用我们纳税人的钱来养他们,又任由他们用职权来敲诈我们,法理难容。
    恳求您派人调查,彻底清除掉这些人渣的胡作非为,还我们老百姓的血汗钱。
    此致!
                       礼!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小东街51号个体户
                                                                 苏小康
 
                                                            2008、3、20

苏小康,你好!你反映的有关问题责成广安区工商局答复如下:
    按照省委、省政府暂停收取个体工商户个体管理费的决定,我市从2003年6月1日起,已全面停收个体管理费,至今全市工商系统包括广安区浓洄工商所没有一个工商所收取个体管理费。目前,工商部门按政策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继续收取的是集贸市场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不是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广安区个私协会收取会员费符合政策规定,个协会费不是120元/月,与实际情况有出入。广安区浓洄镇个体会员费最高为每月10元、每年120元。个私协会员费是个私协会工作人员收取的,广安区浓洄工商所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参与收取个私协会员费的工作,并在收费场所、人员、票据上进行了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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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注:2008.4.23

收到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反映广安区浓洄工商所乱收费问题调查情况的函,感谢广安市人民政府,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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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7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收取沿街沿路个体摊贩和门市集贸市场管理费,以及违背自愿入会原则强收个协会费就是违法乱收费!广安工商及皇协组织明明是在违法乱纪!
发表于 2008-4-17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平的故乡都敢这样乱收费,我们这里就更乱了。唉!!工商不去管乱写的办假证的小广告,只有整这些守法、老实小个体工商户!愤慨!!!

发表于 2008-4-18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曾是拒绝缴纳工商乱收费的受害个体户

发表于 2008-4-18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案情简介:本人毕业于华西医科大学(本科),为了照顾80岁的公婆和父母等,放弃到医院工作而回到家乡贷(借)款自主创业。因我于20053月向省纪委02884444444如实反映广安区工商局城北工商所借办照乱收费,一周后,广安区工商局城北工商所给我办了经营药品的营业执照。20051223日,迎来了广安区工商局城北工商所的报复性执法。我向广安区工商局城北工商所执法人员出示了经营药品的工商营业执照,郭昌权以我无照经营诊所为由叫我缴押金5000元,我拒绝缴纳。广安区工商局城北工商所执法人员以我无照经营诊所暂扣药品40箱。2006116日,广安区工商局及其城北工商所和广安区国税局及其城北分局共同对我制造了错案被广安区工商局以无照经营罚款1万,害怕再次遭到报复,我被迫在广安区建设路关门停止经营。为了自己的80岁公婆和父母及自己的刚出生儿子,我选择了忍辱负重,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在过政复议和诉讼期后,广安区工商局城北工商所以查处我为政绩在新闻媒体进行报道。两年来,我通过学习法律法规,依照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明显地认为广安区工商局乱用法律和所谓证据对杨山城制造了错案,最近才明白我有证有照经营被广安区工商局罚款1万,别人无照经营而没有被广安区工商局罚款,对广安区工商局城北工商所有故意打击报复我之嫌,敬请相关部门根据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撤销广安区工商局乱用法律和所谓证据对杨山城制造了错案,谢谢!

首先,广安区工商局根据所谓的证据对我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广安区工商局根据所谓的证据不能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而应该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进行查处问题的批复》(工商个字[2001]16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如何进行查处问题的请示》(桂工商报[2001]1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对于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机关辖区外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个体工同户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2007823日,《中国工商报》以“对一照多摊的处罚应分别对待 ”为标题也报道了“对于一照多摊违法行为的处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进行查处问题有过明确批复,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是个体工商户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外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即依法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二是个体工商户在其登记管辖区内未经批准一照多摊(点)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即对擅自改变经营者姓名和指定的经营场所不服从监督管理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在工作实践中发现,许多一照多摊(点)的处罚不论是何种性质,都按上述答复进行操作,笔者认为,一照多摊的前提是有一个营业执照,多摊(点)的性质应该是在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内的内容,也就是说两个摊(点)所经营的范围是一致的。如果多摊(点)的经营范围已经不再是原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我认为不应当按一照多摊的定性进行处罚,而应当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即:对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者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事实上,我根本不存在无照经营,只是存在超范围不规范经营,最多罚款1千元。

 第二,主观上没有故意。我去办诊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工作人员以我不缴会费为由拒绝办理而往一边跑(有照片作证)。即使要办诊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也只是23元的事情,对于一心想做生意的人,又有谁会为节约23元钱而冒最高罚款2万元的风险。情理上也讲不通。

第三,管理部门政策法规宣传不到位,存在一定过失。我们经营者对于工商的法规知之甚少,根本不知道有什么《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更不知道具体细节上的规定。经商多年,感觉管理部门的宣传更多的是为了敷衍了事,走过场,有效实用有针对性的深入门户的宣传几乎没有。从来没有送法和送宣传上门的事,只有动辄就是罚款。虽说宣传工作没有法定的义务要宣传到什么程度,但事实上,绝大多数经营者都不知晓,而在情节上总该属于是要考虑的吧。广安区城北工商所所长陈跃平几乎天天往建设路过路,广安区城北工商所副所长就住在建设路,也是几乎天天往建设路过路,甚至往我的门市前过路,他们没有对我宣传工商法规。

第四,处理程序上不妥。由于主观上无故意、法规宣传不到位,查处时就应当是本着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来进行。用工商系统的行话就是:分步预警。即:第一步是下发营业执照催办通知书,督促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善前置审批,办理营业执照;第二步是亮黄牌,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户,予以黄牌警告,责令停止营业。然后才是分类处罚:对已经亮黄牌,责令停止营业的经营户依法进行处罚。对规模较小、情节轻微的违规经营户,在处罚额度上适当从轻;对规模较大、严重违法违规经营户,实行从重处罚。所以,我们认为,在纠正经营违法违规上,初次就直接意要顶格罚款,不管是在程序上还是数额上都实属不妥。对于此,虽然也许不是法定义务,但作为一般工作标准和规范,从处理事情的情理上讲,总还是应该考虑的。

第五,从支持下岗工人就业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优惠政策以及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等大政方针上考虑,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就业是民生之本的精神,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在扩大社会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上考虑,也可以给予一定的保护和优惠。毕竟我是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

第六,从人情道义和关心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对于一个全家都没有工作的,上有带病老人下有婴儿的家庭,就靠一个店铺经营维生,也值得帮助和照顾。

第七,广安区国税局给广安区提供的所谓证据一事,详见:《广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杨山城诉广安区国税局侵犯姓名权一案》2008226日下午,在广安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了杨山城诉广安区国税局侵犯姓名权一案,出席此案的有审判长徐法官、书记员龙某、人民陪审员陈某和蒋某、被告代理人法律工作者郭某和广安区国税局法制股长杨某、原告杨山城和其代理律师王某,还有旁听人员广安区政协委员陈智敏、广安区国税局局长和及其带领的相关人员。经过2个多小时的审理,原告和及其代理律师认为:首先,关于该案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原告知道此情况是因广安市广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6年元月16日对原告做出的安工商广检处字(2006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此,该案诉讼时效是合法有效的。第二,税务登记证过期未经纳税人申请换证等于无税务登记证。原告杨山城于2002128日在广安区渠江北路30号开诊所,因被告广安区国家税务局于20022月要求原告杨山城办理国税税务登记证,于20022月在广安区国家税务局城北分局办理了国税税务登记证,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税务登记证件3年更换一次”,该证的到期日应是20052月。200531日后,被告广安区国家税务局没有给原告杨山城发个体工商户定额定税通知单,原告杨山城于20053月开始停止向被告广安区国家税务局缴纳广安区渠江北路30号的增值税,并于当月停止了在广安区渠江北路30号门市经营。后于20054月迁到广安区建设路14号经营药品,于20055月在广安区国家税务局城北分局提供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地点:广安区渠江北路31号)办理了广安区建设路14号经营药品的税务登记证和进行了纳税申报(根据2003年颁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此税务登记是合法有效的。)被告广安区国家税务局给原告杨山城发了地址为广安区建设路14号的个体工商户定额定税通知单,原告杨山城按定税通知单向被告广安区国家税务局缴纳广安区建设路14号经营药品的增值税。但被告在20054月以后仍在对原告原经营的渠江北路30号门市擅自使用原告的姓名进行征税。原告知道此情况是因广安市广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6年元月16日对原告做出的安工商广检处字(2006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使用了被告以原告的姓名征收的征税依据为证据,即说明在2005417日以后被告在擅自使用原告的姓名对原告原经营的渠江北路30号门市进行征税。被告在2005417日以后擅自使用原告的姓名杨山城对原告原经营的渠江北路30号门市进行征税的征税行为显然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是违反法定程序的,更不能代表这种征税行为就可以自然地合法地延续下去,因为原告的广安区渠江北路30号门市的税务登记证在20052月已过期,20053月停止了纳税,被告应该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未按规定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的,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收回有关税务证件及发票。”及时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如果被告依法及时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那么今天的案件就不会发生,并且原告没有以2005317日领到的经营药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地点:广安区渠江北路31号)在被告办理广安区渠江北路31号经营药品的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20054月至12月对广安区渠江北路30号门市进行征税的纳税人的申报记录。因此,该案的过错和违法显而易见的在于被告。经调查,20054月以后,杨顺华在广安区渠江北路农资宾馆13号门市经营药品,没有国税税务登记证,广安区国税局没有叫他办理国税税务登记证,而是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杨世海同志给他发的姓名为杨山城的定额税务通知单,他按定额税务通知单到广安区国税局税务服务厅缴的税。第三,关于被告的举证法则及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因为被告在整个法庭审理过程中,未能出示被告在20054月至12月对广安区渠江北路30号门市进行征税的行政行为与原告有关的证据,所以,被告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对原告而言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税收征管员杨世海同志不能作为被告的证人,因为他们即是代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的当事人;工商局的案卷是在20051223日后形成的,明显是在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之后,因而不能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走访左邻右社相关人员收集的证据也是在本案征税行为完成之后形成的,且是因为原告在20071126日到国税局信访之后才收集的,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不能事后取证的原则,因此该组证据也不能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证据。被告提供的所谓的11个证据完全是在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收集的,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第四,关于20062月注销国税税务登记证的问题。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规定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广安区渠江北路30号门市没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叫杨顺华填写了渠江北路30号门市税务登记注销申请书和记录,也是明显违法的。原告有书面证据显示,是杨顺华20062月办理了国税税务登记之后,广安区国税局城北分局杨世海(音)同志叫他把杨山城的过期国税税务登记注销,他按杨世海(音)同志说的填写了税务登记注销申请书和记录。第五,关于原告诉被告的行政行为侵犯姓名权的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第(八)款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该条规定符合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解释:其它人身权如人格权--人身自由,生命健康,荣誉权,名誉权,名称权,姓名权,肖像权。身份权--因一定的地位,资格而产生的权益,包括亲权,财产权,著作权,继承权,发明权等,因此,原告的诉求也是合法的。综上所述,原告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在原告已经终止原渠江北路门市经营药品以及原告未在被告有广安区渠江北路经营药品的有效税务登记证件和进行纳税申报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的姓名进行征税没有法定依据和事实依据,并且被告的该行政行为也是违反法定程序的,被告的该行政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的姓名权侵害,且原告因此受到广安市广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已经对原告造成了实质性影响。因此,被告应当自行承担败诉的责任。被告的代理人没有提供到有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证明被告的该行政行为是证据充分的,法律程序合法的,而是提供在做出该行政行为之后找到的所谓的11个证据。审判长最后宣布,择日宣判。

文章内容句句属实,信读至此,的确耽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网友不少时间,多有打扰,望能见谅。此事对于广安区工商局,可能只是一件小事,但对于我们,便是一件天大的事情,也实在是被逼得没有办法。我们只是觉得这件事有点不对劲,觉得这个社会还是应该有讲正义、讲道理的地方。我们求助于你们,就是希望你们主持公道,通过正常的途径依法妥善解决好此事,我们将无比感谢!

发表于 2008-4-19 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为民医生在2008-4-18 12:58:00的发言:
 

为了自己的80岁公婆和父母及自己的刚出生儿子,我选择了忍辱负重,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

        好生奇怪:父母50多岁才有了你,不容易啊!

发表于 2008-4-20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zg12315 :你老壳有毛病吗?按你的逻辑,你公婆和你父母年龄的相等哈

发表于 2008-4-21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支持个体户在2007-2-8 20:06:00的发言:
近日,在《华西都市报》浏览到《店老板持刀追砍工商执法者被行政拘留》一文中的“执法人员刘均上前搬生产经营工具,郑某立即持刀追砍,被人劝住。”“昨日,郑某被行政拘留7天。”于是,我很想知道他为什么要持刀追砍广安区城北工商所执法人员?我驱车到达他所经营的门市,正遇到广安的一些个体户议论着此事。从一些个体户言语中得知,他听有执照的个体户说,在广安区城北工商所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要几百元。我随即在广安区城北工商所管辖范围内走访了3位个体户,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的确要184元到近一千元。于是,我以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为由去广安区城北工商所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办照的人员对我说:“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要184元,还要缴市场管理费,今天下午领导不在,你明天来嘛”。一经营者告诉我,在广安区城北工商所执法人员以无照经营查处他时,一执法人员叫他拿1000元人民币作为暂扣,他只承认拿200-300元人民币作为暂扣,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执法人员刘均上前搬生产经营工具,他立即持刀追砍,被人劝住。所有的执法人员被吓着没有继续上前搬他的生产经营工具,广安区城北工商所执法人员以无照经营为由进行暂扣没有成功。“12月15日,广安区城北工商所检查发现他无营业执照,于是发送了《催办通知书》并两次口头通知郑办理营业执照,但郑某一直稳起不动。”如果广安区城北工商所告诉他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只需23元人民币,他不会去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吗?造成这种不和谐,不难看出谁在与个体户不和谐吧?

发表于 2008-4-21 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收了不可能退吧!人民满意工商所-城北工商所照样还在乱收哈。

发表于 2008-4-23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的政府应该公示那些地方属于集贸市场?集贸市场管理费也是按经营的月份收取,怎能提前收取呢?沿街的门市怎能是集贸市场?集贸市场也得有集贸市场许可证啦!违规收取的集贸市场费几百万,怎么不回复或解释呢?

发表于 2008-4-23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安的政府应该公示那些地方属于集贸市场?集贸市场管理费也是按经营的月份收取,怎能提前收取呢?沿街的门市怎能是集贸市场?集贸市场也得有集贸市场许可证啦!违规收取的集贸市场费几百万,怎么不回复或解释呢?

发表于 2008-4-23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表达应该抓住这一点,现在工商收的不是个体管理费,叫市场管理费了,这个前提很简单但是很关键,因为个体管理费用正如政府给你的答复是一样,是取消了的,所以政府给你的回复完全是在打擦边球了!那么所谓的市场管理费用,对于你在街道边的正式的门市来说是否应该收取呢,那么你查一下,我们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文件,关于“市场”的定义,就非常清楚了,是否是市场关键是,是否有市场证,具体叫什么我忘了,你查一下,有这么有一个市场证才是市场,安岳打赢工商的关键就是这点!街面的门市很明显根本就不是市场,由何来的市场管理费之说呢,那么工商肯定又会把一个市场管理费用收取的一个补充文件拿出来,但是,请看清楚,他对市场的定义仍然是以之前的文件来定义的,也就是说,补充文件只是规范了市场收费,而不是改变市场的定义!那么广安工商,下属的各县份是一样的,我人格保证,这样的行为完全是在乱收费。

他们所说的给你的发票是省财政厅的等等,这些我们没有权利去查,审计局的事情,到底交了省财政了否,只有自己知道了!

工商部门的作用,如果不是08年国家还顾不到这一块来(早提出来改革了),应该由政府监督部门,改为政府服务部门了,当然这是部分人不愿意看到的,很简单,没有油水了,现在工商各种形式的收费,就是以费养人,没办法,人员多,待遇高,奖金多,不这样收,那样收,那来这么多钱!

总结,广安政府部门的回复,自身就有问题,第一,市场的定义,第二、市场管理的收取对象,——————市场的定义肯定不是某些工商人员所说的,整个县城都可以说是一个市场,只有学校和政府部门等可以不用交市场管理,临街门市也是市场内的,这完全是自己编的,学习一下市场的定义!!!我就说这么多了,国家对地方地税,国土,工商,等部门不进行改革,迟早发展为国家母体身上的毒瘤,现在已经开始了!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08-4-23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收到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反映广安区浓洄工商所乱收费问题调查情况的函,感谢广安市人民政府,内容如下:

 




发表于 2008-4-23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反正麻到一个算一个!

发表于 2008-4-24 00:59 | 显示全部楼层
天理何在?没有办法去抗争.

发表于 2008-4-24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岂止广安,武胜也是一样,欢迎省纪委派人到各县暗访了解事情真相,要说收的集贸市场管理费合理吗?问问全县做生意的哪个敢不交?难道全县都是政府划定的集贸市场吗?有开办市场的许可证吗?个协会员是自愿加入吗?站到说话不腰疼,真不知普通小老百姓做点生意这么难........回复的文件经过属实的调查了吗?

发表于 2008-4-24 18:3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em03]

发表于 2008-4-25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hei

发表于 2008-4-26 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乌烟瘴气!在2008-4-23 19:19:00的发言:

楼主的表达应该抓住这一点,现在工商收的不是个体管理费,叫市场管理费了,这个前提很简单但是很关键,因为个体管理费用正如政府给你的答复是一样,是取消了的,所以政府给你的回复完全是在打擦边球了!那么所谓的市场管理费用,对于你在街道边的正式的门市来说是否应该收取呢,那么你查一下,我们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文件,关于“市场”的定义,就非常清楚了,是否是市场关键是,是否有市场证,具体叫什么我忘了,你查一下,有这么有一个市场证才是市场,安岳打赢工商的关键就是这点!街面的门市很明显根本就不是市场,由何来的市场管理费之说呢,那么工商肯定又会把一个市场管理费用收取的一个补充文件拿出来,但是,请看清楚,他对市场的定义仍然是以之前的文件来定义的,也就是说,补充文件只是规范了市场收费,而不是改变市场的定义!那么广安工商,下属的各县份是一样的,我人格保证,这样的行为完全是在乱收费。

他们所说的给你的发票是省财政厅的等等,这些我们没有权利去查,审计局的事情,到底交了省财政了否,只有自己知道了!

工商部门的作用,如果不是08年国家还顾不到这一块来(早提出来改革了),应该由政府监督部门,改为政府服务部门了,当然这是部分人不愿意看到的,很简单,没有油水了,现在工商各种形式的收费,就是以费养人,没办法,人员多,待遇高,奖金多,不这样收,那样收,那来这么多钱!

总结,广安政府部门的回复,自身就有问题,第一,市场的定义,第二、市场管理的收取对象,——————市场的定义肯定不是某些工商人员所说的,整个县城都可以说是一个市场,只有学校和政府部门等可以不用交市场管理,临街门市也是市场内的,这完全是自己编的,学习一下市场的定义!!!我就说这么多了,国家对地方地税,国土,工商,等部门不进行改革,迟早发展为国家母体身上的毒瘤,现在已经开始了!

说的好!入会自愿,不能强迫.更不应该强迫交所谓的会费.

现在工商部门根本就没有市场,市场早在2002年12月31号全部脱钩了,管理费根本就不应该再收取.

发表于 2008-4-27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百姓办一个证件,一定要附加许多费用,简直太黑了。比如办一个健康证,他就要附加空气监测费几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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