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泄露国家秘密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本款规定的“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款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律的程序确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保守国家秘密是宪法规定每个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它是一项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重要工作。任何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都会给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危害。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的规定,国家秘密主要包括: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另外,政党的秘密事项符合国家秘密性质的,也属于国家秘密。《保守国家秘密法》将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其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根据本款规定,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而泄露国家秘密,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把自己掌管的或者知悉的国家秘密让不应知悉者知悉的行为。泄露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泄露,也可以是书面泄露;可以是用交给实物的方法泄露,也可以是用密写、影印、摄影、复印或发送电子信息等方法泄露。泄露的不同方式,不影响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成立。根据本款规定,故意和过失行为均可以构成本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秘密的泄露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以致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结果。“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国家秘密的泄露,造成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在保管、携带、传送国家秘密的过程中,使国家秘密外传或者遗失。应当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不构成本罪。根据本款规定,泄露国家秘密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何为情节严重,由司法机关根据司法实践作出解释。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印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泄露绝密级或机密级国家秘密的;2.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三项以上的;3.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4.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5.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6.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三项以上的;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三项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4.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本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款是关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酌情处罚。此处“酌情处罚”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量刑幅度内,根据具体情节予以适当处罚。应当注意的是,如果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又泄露的,则应当依照本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非法获取后向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泄露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川师范大学遇害学生芦海清的堂哥芦海强,今天被要求向办案警方写致歉信。
芦海强说,一大早,他就接到办理弟弟遇害案的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警大队民警的电话,要他去警局一趟。“我不知道是什么事,以前是向我通报案件侦办的进展情况,就去了。”
上午10点47分,芦海强到达警局。直到12点45分,他才从警局出来。
“他们叫我来,是问我发微博的事。”芦海强说,“询问我为什么‘偷拍’公安局让我辨认我弟时候的照片,让我写致歉书。”
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
警方所称的照片,即是由芦海强发到微博上的、弟弟芦海清身首异处摆在法医台上的照片。3月30日,芦海强到龙泉驿区公安分局了解芦海清被杀一案时,警察要求他对遗体照片进行辨认,芦海强用手机拍下了这张照片。
芦海强告诉探针,他不想写致歉书,认为自己没有做错。但警察恐吓他,说他违法了,泄露了国家机密。警察还向他索要微博账号和密码。他感到很害怕,最后只好妥协,写了致歉信。“微博我只告诉了他们账号,没有告诉密码。”
芦海强希望了解案件进展,但没有从警方处得到任何信息。
办案机关如此要求被害人家属,是否合法?北京李长青律师说:这是违法的。
李长青律师在接受探针采访时说,被害人亲属自行拍摄的关于被害人的照片不属于国家机密,是作为亲属一个当然的权利。即使是侦查机关拍摄的照片,也不必然属于国家机密,必须依法定程序加以标注才能成为国家机密。
李长青认为,警方索要微博账号和密码没有法律依据。他支招说,遇到类似的怀疑警方超越了法律赋予权限的情况,“一个反制的方法是要警方拿出法律依据来。什么法律,多少条,必须得说清楚。”
探针特约撰稿 田京
编辑:王怡波
办案机关如此要求被害人家属,是否合法?
北京李长青律师说:这是违法的。
李长青律师在接受探针采访时说,被害人亲属自行拍摄的关于被害人的照片不属于国家机密,是作为亲属一个当然的权利。即使是侦查机关拍摄的照片,也不必然属于国家机密,必须依法定程序加以标注才能成为国家机密。
李长青认为,警方索要微博账号和密码没有法律依据。
他支招说,遇到类似的怀疑警方超越了法律赋予权限的情况,“一个反制的方法是要警方拿出法律依据来。什么法律,多少条,必须得说清楚。”
探针特约撰稿 田京
编辑:王怡波
kunermei 发表于 2016-4-18 09:32
这国这些年,已感无力。
周哥 发表于 2016-4-18 10:37
不知道说什么了。
四川手机网友00 发表于 2016-4-18 13:05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无论是侵权还是维权,国人的意识还很淡薄。
风皱池 发表于 2016-4-20 08:51
这一届人民不行。
风皱池 发表于 2016-4-20 08:52
政府越来越任性。
大国良民 发表于 2016-4-21 10:33
在赵国,有很多很好用的工具:国家鸡密、国情、为人民服务、仆人……要多少有少,信手拈来。
灰灰太狼1 发表于 2016-4-22 20:37
川师凶案嫌犯暂未被捕 或因精神鉴定未出结果
2016-04-22 19:30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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