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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贪官污吏们“坐地分赃”的贪腐行为[已回复] [打印本页]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9-3 02:14
标题: 贪官污吏们“坐地分赃”的贪腐行为
本帖最后由 呼声-大圣 于 2019-9-4 09:12 编辑
诈骗犯罪分子林文华因受到贪官污吏们“坐地分赃”的袒护而成为亿万富豪“企业家”
一、1992年4月初,绵阳市青片河林业局主动找本人承建该局二期建设的冶炼厂房及职工住宅楼等工程,本人将相关工程承包事宜与该局洽谈答成共识后,于4月15日才引见绵阳市城郊建筑工程公司(后更名为宏达建筑工程公司)与青片河林业局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建筑承包合同》。按照建筑业承包工程的惯例,本人只向建筑公司按工程决算总额抽取%比的管理费而“自负盈亏”,但在该工程建设施工的过程中,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凤山于5月8日,却按釆购员林文华的“意思”给签订了一份该工程项目的《工程责任合同书》进行隐藏,林并凭此“主观要件”而故意实施诈骗该工程材料款及其租赁款物等,涉案本金及其孳息400余万元。本人因此于1999年初,主动要求该公司“举报”了林文华!
二、公安机关将林文华涉嫌“经济犯罪”侦查终结的案件,在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因宏达建筑工程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郭成义,故意利用“伪造证据”和组织相关证人串供“作伪证”而妨害司法的行为,并导致犯罪嫌疑人林文华逃避了刑事责任的追究和处罚。
凭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于1999年4月26日在询问证人青片局原局长付英贵时,作出的《询问笔录》中载明:“我局与城郊建筑工程公司于92年和93年分别签订了三个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在工程承建过程中,名义上是城郊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的,而实际上是罗炳辉承包的,我局也只认可的他。工程款的借支、决算等一切都是由罗炳辉在办理,这些可以在青片河林业局财务上可查。”――即本公民对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依法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与民事利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在2002年6月至2015年6月期间,当本原告人、自诉人将林文华作为被告人在涪城区法院依法维权的诉讼活动中,郭成义却还与林文华通谋,并多次利用公司名义故意实施为林文华的“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等的行为,涪城区法院的余华院长和立案庭蒋茂伟庭长等,对此却还擅自利用其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判决和裁定等手段,非法剥夺本人的诉讼权利,导致本“被害人”在承建青片河林业局工程建设施工的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的“财产所有权”无法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维护。
于2005年10月,林文华将其“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注册经营的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此后又收购了建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并成为所谓的亿万富豪“企业家”?!
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二款“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之规定:对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共同犯罪行为的《控告状》,及其与此案相关的《证据目录》(六份共计256页)的书面材料,我于2019年5月6号,向绵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管理中心报案!因该“管理中心”的罗宏用各种借口拒绝接收!此证据材料及其《控告状》交给王可副支队长审阅一个星后,于5月14日罗宏才将本人的报案材料予以接收,本控告人登记联系的手机号码是(联通)13198091111。
依照《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第二条“(一)规范工作流程――1、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2、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之规定:罗宏在接收本人递交的《控告状》和256证据材料时,是既未“制作受案登记表”!又未给本控告人“出具回执”!更没有将是否立案决定的通知书“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民警罗宏和邱波等,在接收到本控告人“上门报案的证据材料”的20天后,却擅自利用其“暗箱操作”的“报警、报称”的非法手段,给本控告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一)于5月30日,在本人登记的手机上显示:“四川公安10630110100073792379―你好!我们是四川省公安厅公安工作社会评价中心,2019年5月29日11时,您向公安机关‘报警’,现在回访您,请您对民警到达现场的执法行为进行评价:1.规范;2.基本规范;3.不规范。请直接回复数字。谢谢您对四川公安工作的支持!【四川省公安厅】”;
本人对此作出回复:“我于5月14号向绵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管理中心递交的《对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共同犯罪行为的控告状》的追诉案件,而且提交了256页证据,法定3日应当作出是否立案的回复,但时至今日却无应答!”
(二)于6月5号却在我妻子多年使用的电信(与本户主座机联号)手机上显示:“罗炳辉,您好。您于2019年05月29日 11:21‘报称’的罗炳辉被合同诈骗案一案我单位已于2019年05月29日受理。受案单位: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系人:邱波,联系电话:2498771。您可通过来电或登录互联网“ga.sczwfw.gov.cn”网站通过073999查询码+13340893828的方式查询案件进展情况。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邱波】”;6月6日经侦支队民警罗宏又打通我的13198091111手机叫领通知,罗宏与邱波对此出示绵阳市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副本)绵公(经)不立字(2019)5号、并以拒不履行其“以案释法”的法定职责而叫我签收,本控告人因此依法拒绝签收!
(三)于6月9号却又在我妻子使用的手机上显示:“罗炳辉,您好。罗炳辉被合同诈骗案一案,我局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办案单位: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系电话:2498771。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您可通过来电或登录互联网“ga.sczwfw.gov.cn”网站通过073999查询码+13340893828的方式查询案件进展情况。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邱波】”!
在党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新时代,绵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管理中的罗宏与邱波等,将本控告人对林文华与谢凤山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经济犯罪”的《控告状》及其256证据材料,却在《四川公安网》的“政务服务”平台,擅自利用我妻子使用的手机并以其“失职渎职”的非法手段作出:“我局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回复!
按照公安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6号)第一条第二款“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案件的认定,应当严格依照1996年12月16日最高法印发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办理。”之规定:绵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管理中心”的罗宏与邱波等,在“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的执法司法活动中,赤裸裸地显现出滥用职权、以案谋私和充当诉讼掮客而徇情枉法、徇私枉法等,存在其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的贪欲行为;即这帮“害群之马”的执法司法腐败分子,仍旧是利用手中掌控的公权力而凭借其自己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官威”――就自以为是在依法!
这就是诈骗犯罪分子林文华因受到贪官污吏们“坐地分赃”的袒护而成为亿万富豪“企业家”的客观事实!
这也是不法之徒为获取不义之财而实施其“坑蒙拐骗”的手段无处不在!这更是执法司法的“贪官污吏”利用公权力作为“巧取豪夺”的贪腐工具而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等,当今社会难以治理的普遍现象!
林文华涉嫌经济犯罪诈骗案件的被害人:罗炳辉
2019年9月3日
附录:认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罪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归责原则】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法律责任的重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前)》
第三十一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十七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盗窃、诈骗、抢夺罪】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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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绵阳涪城法院 时间: 2019-9-3 11:52
罗炳辉:
您好。您本次发帖中涉及我院的事项我院已进行了核查。经查,我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之处。对您多年来多次以同一内容反映同一问题的来信来访,我院分管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也一一作了回复。希望您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涪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9年9月3日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9-5 19:38
本人质问涪城区人民法院的院长:你院是根据哪条党纪国法能够阻止《宪法》赋予本公民用实名控告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贪官污吏的权利?在党纪国法面前,你涪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网络新闻发言人”又算个啥子东西?它有“主体资格”在此嚎叫吗?
按照《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之规定:
对被告人林文华及其共同被告人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的行为,其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是由人民法院“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当本“被害人”曾“分别四次”向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其递交的证据资料完全符合法定“审查”的“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的程序性要求,但该法院立案庭庭长徐海燕这个“臭婊子”以其所谓的“审判员”,立案庭的陈昆鹏这个“婊子生养的狗杂种”以其所谓的“书记员”而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10)涪刑‘告’字第01号,以及你院立案庭庭长蒋茂伟这个“婊子生养的狗杂种”,再次将此“自诉案件”擅自移送涪城区公安分局而出具《红头文件》的复印件为借口等,拒绝立案和登记! 本人质问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你院对此案依法给本自诉人出具了《立案通知书》(自诉案件用)的法律文书吗?其“涪刑告字第01号”的“告”是什么含义?该裁定书中的“审判员、书记员”是怎样形成和产生的?你院为何不敢提出该“刑事裁定书”和涪城公安分局给你院出具的《绵市涪公函[2011]7号》“红头文件”等,是于法有据而符合法定的“审查”处理程序……???
这便是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存在其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的“贪腐”行为,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的典型案例!并将人民法院沦为“坐地分赃”而获取不义之财的“权钱交易”场所、“拦劫”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威虎厅”!
即在党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决策布署的新时代,绵阳市市、区两级法院仍旧“豢养”着一帮“滥用职权、贪赃枉法、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而“掠夺”公民财产所有权的“政治土匪”!!!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9-5 19:39
本人质问涪城区人民法院的院长:你院是根据哪条党纪国法能够阻止《宪法》赋予本公民用实名控告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贪官污吏的权利?在党纪国法面前,你涪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网络新闻发言人”又算个啥子东西?它有“主体资格”在此嚎叫吗?
按照《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之规定:
对被告人林文华及其共同被告人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的行为,其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是由人民法院“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当本“被害人”曾“分别四次”向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其递交的证据资料完全符合法定“审查”的“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的程序性要求,但该法院立案庭庭长徐海燕这个“臭婊子”以其所谓的“审判员”,立案庭的陈昆鹏这个“婊子生养的狗杂种”以其所谓的“书记员”而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10)涪刑‘告’字第01号,以及你院立案庭庭长蒋茂伟这个“婊子生养的狗杂种”,再次将此“自诉案件”擅自移送涪城区公安分局而出具《红头文件》的复印件为借口等,拒绝立案和登记! 本人质问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你院对此案依法给本自诉人出具了《立案通知书》(自诉案件用)的法律文书吗?其“涪刑告字第01号”的“告”是什么含义?该裁定书中的“审判员、书记员”是怎样形成和产生的?你院为何不敢提出该“刑事裁定书”和涪城公安分局给你院出具的《绵市涪公函[2011]7号》“红头文件”等,是于法有据而符合法定的“审查”处理程序……???
这便是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存在其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的“贪腐”行为,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的典型案例!并将人民法院沦为“坐地分赃”而获取不义之财的“权钱交易”场所、“拦劫”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威虎厅”!
即在党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决策布署的新时代,绵阳市市、区两级法院仍旧“豢养”着一帮“滥用职权、贪赃枉法、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而“掠夺”公民财产所有权的“政治土匪”!!!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9-5 2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条宗旨】
本条是关于刑事诉讼法立法目的和根据的规定。
【本条释义】
立法目的也是立法宗旨。本条规定,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目的。刑法是规定犯罪和用刑罚方法惩罚犯罪的法律,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实体法需要由程序法保障才能正确实施,刑法的任务需要通过程序法规范的诉讼程序才能得以实现。要保证正确运用刑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就需要制定刑事诉讼法。这样,才能依照法定程序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使犯罪的人得到应有的惩处,达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目的。
宪法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都得以宪法为根据,制定刑事诉讼法也必须以宪法为根据。制定(包括修改)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依据,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必须遵循和贯彻宪法规定的原则,如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通过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诉讼行为的规范,体现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对于宪法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明确规定,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独立行使检察权,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等,要通过在刑事诉讼法作出具体规定予以落实。二是,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原则、制度以及具体规范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抵触。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9-7 11:34
信件编号:201909055737
收信人:唐光荣(涪城区法院院长)
写信人:大浪淘砂666
写信时间:2019-09-05
联系电话:13198091111
信件主题:憎恨一帮“伤天害理、恶贯满盈”的害群之马
信件类别: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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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https://www.mala.cn/thread-1571395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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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本次发帖中涉及我院的事项我院已进行了核查。经查,我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之处。对您多年来多次以同一内容反映同一问题的来信来访,我院分管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也一一作了回复。希望您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涪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9年9月3日
本人质问涪城区人民法院的院长:你院是根据哪条党纪国法能够阻止《宪法》赋予本公民用实名控告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贪官污吏的权利?在党纪国法面前,你涪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网络新闻发言人”又算个啥子东西?它有“主体资格”在此嚎叫吗?
按照《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之规定:
对被告人林文华及其共同被告人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的行为,其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是由人民法院“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当本“被害人”曾“分别四次”向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其递交的证据资料完全符合法定“审查”的“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的程序性要求,但该法院立案庭庭长徐海燕这个“臭婊子”以其所谓的“审判员”,立案庭的陈昆鹏这个“婊子生养的狗杂种”以其所谓的“书记员”而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10)涪刑‘告’字第01号,以及你院立案庭庭长蒋茂伟这个“婊子生养的狗杂种”,再次将此“自诉案件”擅自移送涪城区公安分局而出具《红头文件》的复印件为借口等,拒绝立案和登记!
本人质问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你院对此案依法给本自诉人出具了《立案通知书》(自诉案件用)的法律文书吗?其“涪刑告字第01号”的“告”是什么含义?该裁定书中的“审判员、书记员”是怎样形成和产生的?你院为何不敢提出该“刑事裁定书”和涪城公安分局给你院出具的《绵市涪公函[2011]7号》“红头文件”等,是于法有据而符合法定的“审查”处理程序……???
这便是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存在其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的“贪腐”行为,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的典型案例!并将人民法院沦为“坐地分赃”而获取不义之财的“权钱交易”场所、“拦劫”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威虎厅”!
即在党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决策布署的新时代,绵阳市市、区两级法院仍旧“豢养”着一帮“滥用职权、贪赃枉法、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而“掠夺”公民财产所有权的“政治土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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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9-7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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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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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告人林文华及其共同被告人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的行为,其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是由人民法院“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当本“被害人”曾“分别四次”向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其递交的证据资料完全符合法定“审查”的“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的程序性要求,但该法院立案庭庭长徐海燕这个“臭婊子”以其所谓的“审判员”,立案庭的陈昆鹏这个“婊子生养的狗杂种”以其所谓的“书记员”而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10)涪刑‘告’字第01号,以及你院立案庭庭长蒋茂伟这个“婊子生养的狗杂种”,再次将此“自诉案件”擅自移送涪城区公安分局而出具《红头文件》的复印件为借口等,拒绝立案和登记!
本人质问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你院对此案依法给本自诉人出具了《立案通知书》(自诉案件用)的法律文书吗?其“涪刑告字第01号”的“告”是什么含义?该裁定书中的“审判员、书记员”是怎样形成和产生的?你院为何不敢提出该“刑事裁定书”和涪城公安分局给你院出具的《绵市涪公函[2011]7号》“红头文件”等,是于法有据而符合法定的“审查”处理程序……???
这便是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存在其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的“贪腐”行为,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的典型案例!并将人民法院沦为“坐地分赃”而获取不义之财的“权钱交易”场所、“拦劫”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威虎厅”!
即在党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决策布署的新时代,绵阳市市、区两级法院仍旧“豢养”着一帮“滥用职权、贪赃枉法、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而“掠夺”公民财产所有权的“政治土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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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本次发帖中涉及我院的事项我院已进行了核查。经查,我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之处。对您多年来多次以同一内容反映同一问题的来信来访,我院分管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也一一作了回复。希望您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涪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9年9月3日
本人质问涪城区人民法院的院长:你院是根据哪条党纪国法能够阻止《宪法》赋予本公民用实名控告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贪官污吏的权利?在党纪国法面前,你涪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网络新闻发言人”又算个啥子东西?它有“主体资格”在此嚎叫吗?
按照《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之规定:
对被告人林文华及其共同被告人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的行为,其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是由人民法院“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当本“被害人”曾“分别四次”向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其递交的证据资料完全符合法定“审查”的“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的程序性要求,但该法院立案庭庭长徐海燕这个“臭婊子”以其所谓的“审判员”,立案庭的陈昆鹏这个“婊子生养的狗杂种”以其所谓的“书记员”而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10)涪刑‘告’字第01号,以及你院立案庭庭长蒋茂伟这个“婊子生养的狗杂种”,再次将此“自诉案件”擅自移送涪城区公安分局而出具《红头文件》的复印件为借口等,拒绝立案和登记!
本人质问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你院对此案依法给本自诉人出具了《立案通知书》(自诉案件用)的法律文书吗?其“涪刑告字第01号”的“告”是什么含义?该裁定书中的“审判员、书记员”是怎样形成和产生的?你院为何不敢提出该“刑事裁定书”和涪城公安分局给你院出具的《绵市涪公函[2011]7号》“红头文件”等,是于法有据而符合法定的“审查”处理程序……???
这便是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存在其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的“贪腐”行为,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的典型案例!并将人民法院沦为“坐地分赃”而获取不义之财的“权钱交易”场所、“拦劫”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威虎厅”!
在党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决策布署的新时代,绵阳市市、区两级法院仍旧“豢养”着一帮“滥用职权、贪赃枉法、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而“掠夺”公民财产所有权的“政治土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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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9-7 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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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炳辉:
您好。您本次发帖中涉及我院的事项我院已进行了核查。经查,我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之处。对您多年来多次以同一内容反映同一问题的来信来访,我院分管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也一一作了回复。希望您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涪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9年9月3日
本人质问涪城区人民法院的院长:你院是根据哪条党纪国法能够阻止《宪法》赋予本公民用实名控告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贪官污吏的权利?在党纪国法面前,你涪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网络新闻发言人”又算个啥子东西?它有“主体资格”在此嚎叫吗?
按照《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之规定:
对被告人林文华及其共同被告人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的行为,其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是由人民法院“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当本“被害人”曾“分别四次”向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其递交的证据资料完全符合法定“审查”的“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的程序性要求,但该法院立案庭庭长徐海燕这个“臭婊子”以其所谓的“审判员”,立案庭的陈昆鹏这个“婊子生养的狗杂种”以其所谓的“书记员”而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10)涪刑‘告’字第01号,以及你院立案庭庭长蒋茂伟这个“婊子生养的狗杂种”,再次将此“自诉案件”擅自移送涪城区公安分局而出具《红头文件》的复印件为借口等,拒绝立案和登记!
本人质问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你院对此案依法给本自诉人出具了《立案通知书》(自诉案件用)的法律文书吗?其“涪刑告字第01号”的“告”是什么含义?该裁定书中的“审判员、书记员”是怎样形成和产生的?你院为何不敢提出该“刑事裁定书”和涪城公安分局给你院出具的《绵市涪公函[2011]7号》“红头文件”等,是于法有据而符合法定的“审查”处理程序……???
这便是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存在其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的“贪腐”行为,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的典型案例!并将人民法院沦为“坐地分赃”而获取不义之财的“权钱交易”场所、“拦劫”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威虎厅”!
在党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决策布署的新时代,绵阳市市、区两级法院仍旧“豢养”着一帮“滥用职权、贪赃枉法、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而“掠夺”公民财产所有权的“政治土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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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炳辉:
您好。您本次发帖中涉及我院的事项我院已进行了核查。经查,我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之处。对您多年来多次以同一内容反映同一问题的来信来访,我院分管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也一一作了回复。希望您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涪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9年9月3日
本人质问涪城区人民法院的院长:你院是根据哪条党纪国法能够阻止《宪法》赋予本公民用实名控告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贪官污吏的权利?在党纪国法面前,你涪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网络新闻发言人”又算个啥子东西?它有“主体资格”在此嚎叫吗?
按照《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之规定:
对被告人林文华及其共同被告人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的行为,其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是由人民法院“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当本“被害人”曾“分别四次”向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其递交的证据资料完全符合法定“审查”的“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的程序性要求,但该法院立案庭庭长徐海燕这个“臭婊子”以其所谓的“审判员”,立案庭的陈昆鹏这个“婊子生养的狗杂种”以其所谓的“书记员”而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10)涪刑‘告’字第01号,以及你院立案庭庭长蒋茂伟这个“婊子生养的狗杂种”,再次将此“自诉案件”擅自移送涪城区公安分局而出具《红头文件》的复印件为借口等,拒绝立案和登记!
本人质问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你院对此案依法给本自诉人出具了《立案通知书》(自诉案件用)的法律文书吗?其“涪刑告字第01号”的“告”是什么含义?该裁定书中的“审判员、书记员”是怎样形成和产生的?你院为何不敢提出该“刑事裁定书”和涪城公安分局给你院出具的《绵市涪公函[2011]7号》“红头文件”等,是于法有据而符合法定的“审查”处理程序……???
这便是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存在其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的“贪腐”行为,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的典型案例!并将人民法院沦为“坐地分赃”而获取不义之财的“权钱交易”场所、“拦劫”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威虎厅”!
在党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决策布署的新时代,绵阳市市、区两级法院仍旧“豢养”着一帮“滥用职权、贪赃枉法、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而“掠夺”公民财产所有权的“政治土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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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本次发帖中涉及我院的事项我院已进行了核查。经查,我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之处。对您多年来多次以同一内容反映同一问题的来信来访,我院分管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也一一作了回复。希望您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涪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9年9月3日
本人质问涪城区人民法院的院长:你院是根据哪条党纪国法能够阻止《宪法》赋予本公民用实名控告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贪官污吏的权利?在党纪国法面前,你涪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网络新闻发言人”又算个啥子东西?它有“主体资格”在此嚎叫吗?
按照《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之规定:
对被告人林文华及其共同被告人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的行为,其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是由人民法院“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当本“被害人”曾“分别四次”向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其递交的证据资料完全符合法定“审查”的“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的程序性要求,但该法院立案庭庭长徐海燕这个“臭婊子”以其所谓的“审判员”,立案庭的陈昆鹏这个“婊子生养的狗杂种”以其所谓的“书记员”而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10)涪刑‘告’字第01号,以及你院立案庭庭长蒋茂伟这个“婊子生养的狗杂种”,再次将此“自诉案件”擅自移送涪城区公安分局而出具《红头文件》的复印件为借口等,拒绝立案和登记!
本人质问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你院对此案依法给本自诉人出具了《立案通知书》(自诉案件用)的法律文书吗?其“涪刑告字第01号”的“告”是什么含义?该裁定书中的“审判员、书记员”是怎样形成和产生的?你院为何不敢提出该“刑事裁定书”和涪城公安分局给你院出具的《绵市涪公函[2011]7号》“红头文件”等,是于法有据而符合法定的“审查”处理程序……???
这便是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存在其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的“贪腐”行为,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的典型案例!并将人民法院沦为“坐地分赃”而获取不义之财的“权钱交易”场所、“拦劫”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威虎厅”!
在党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决策布署的新时代,绵阳市市、区两级法院仍旧“豢养”着一帮“滥用职权、贪赃枉法、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而“掠夺”公民财产所有权的“政治土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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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123SDF 时间: 2019-9-7 15:4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社区
》
http://news.china.com.cn/2016-10/25/content_39559013.htm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16/1025/c1001-28804145.html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9-8 09:29
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16〕27号)第4条: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
作者: 123SDF 时间: 2019-9-9 11:09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 ... 5X7fY8issYuHud2XiKW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9-9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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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炳辉:
您好。您本次发帖中涉及我院的事项我院已进行了核查。经查,我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之处。对您多年来多次以同一内容反映同一问题的来信来访,我院分管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也一一作了回复。希望您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涪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9年9月3日
本人质问涪城区人民法院的院长:你院是根据哪条党纪国法能够阻止《宪法》赋予本公民用实名控告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贪官污吏的权利?在党纪国法面前,你涪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网络新闻发言人”又算个啥子东西?它有“主体资格”在此嚎叫吗?
按照《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之规定:
对被告人林文华及其共同被告人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的行为,其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是由人民法院“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当本“被害人”曾“分别四次”向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其递交的证据资料完全符合法定“审查”的“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的程序性要求,但该法院立案庭庭长徐海燕这个“臭婊子”以其所谓的“审判员”,立案庭的陈昆鹏这个“婊子生养的狗杂种”以其所谓的“书记员”而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10)涪刑‘告’字第01号,以及你院的(时任院长)余华与立案庭庭长蒋茂伟等,这帮“婊子生养的狗杂种”,再次将此“自诉案件”擅自移送涪城区公安分局而出具《红头文件》的复印件为借口等,拒绝立案和登记!
依照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16〕27号)第4条“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之规定:
本人质问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你院对此案依法给本自诉人出具了《立案通知书》(自诉案件用)的法律文书吗?其“涪刑告字第01号”的“告”是什么含义?该裁定书中的“审判员、书记员”是怎样形成和产生的?你院为何不敢提出该“刑事裁定书”和涪城公安分局给你院出具的《绵市涪公函[2011]7号》“红头文件”等,是于法有据而符合法定的“审查”处理程序……???
这便是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存在其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的“贪腐”行为,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的典型案例!并将人民法院沦为“坐地分赃”而获取不义之财的“权钱交易”场所、“拦劫”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威虎厅”!
在党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决策布署的新时代,绵阳市市、区两级法院仍旧“豢养”着一帮“滥用职权、贪赃枉法、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而“掠夺”公民财产所有权的“政治土匪”!!!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9-9 12:54
中办、国办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
第三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七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上级党委应当对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定期检查、专项督查。
第八条 上级党委应当将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七条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十)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9-11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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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人:唐光荣(涪城区法院院长)
写信时间:201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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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炳辉:
您好。您本次发帖中涉及我院的事项我院已进行了核查。经查,我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之处。对您多年来多次以同一内容反映同一问题的来信来访,我院分管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也一一作了回复。希望您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涪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9年9月3日
本人质问涪城区人民法院的唐光荣院长:你院是根据哪条党纪国法能够阻止《宪法》赋予本公民用实名控告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贪官污吏的权利?在党纪国法面前,你涪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网络新闻发言人”又算个啥子东西?它有“主体资格”在此嚎叫吗?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之规定:
对被告人林文华等,多次故意实施其“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其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是由人民法院“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当本“被害人”曾分别四次向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其递交的证据资料完全符合法定“审查后”的“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的程序性要求,但该法院立案庭庭长徐海燕这个“臭婊子”以其所谓的“审判员”,立案庭的陈昆鹏这个“婊子生养的狗杂种”以其所谓的“书记员”而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10)涪刑‘告’字第01号;以及时任院长余华与立案庭庭长蒋茂伟等,这帮“婊子生养的狗杂种”,再次将此“自诉案件”擅自移送涪城区公安分局而出具《绵市涪公函[2011]7号》红头文件的复印件等为借口,拒绝立案和登记!
依照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16〕27号)第4条“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之规定:
本人质问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你院对此“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依法给本自诉人出具了《立案通知书》(自诉案件用)的法律文书吗?其“涪刑告字第01号”的“告”是什么含义?该裁定书中的“审判员、书记员”是怎样形成和产生的?你院为何不敢提出该“刑事裁定书”和涪城公安分局给你院出具的“红头文件”等,是于法有据而符合法定的“审查后”的处理程序……???
这即是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存在其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的“贪腐”行为,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的典型案例!并将人民法院沦为“坐地分赃”而获取不义之财的“权钱交易”场所;“拦劫”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威虎厅”!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绵阳市市、区两级法院仍旧“豢养”着一帮“滥用职权、贪赃枉法、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而“掠夺”公民财产所有权的“政治土匪”!!!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9-11 20:44
绵阳市涪城区《书记/区长信箱系统》信件查询:
信件编号:201909115271
写信人:大浪淘砂666
收信人:郑志恒(涪城区区委书记)
写信时间:2019-09-11
联系电话:13198091111
信件主题: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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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链接:https://www.mala.cn/thread-15713958-1-1.html
来源: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罗炳辉:
您好。您本次发帖中涉及我院的事项我院已进行了核查。经查,我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之处。对您多年来多次以同一内容反映同一问题的来信来访,我院分管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也一一作了回复。希望您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涪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9年9月3日
本人质问涪城区人民法院的唐光荣院长:你院是根据哪条党纪国法能够阻止《宪法》赋予本公民用实名控告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贪官污吏的权利?在党纪国法面前,你涪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网络新闻发言人”又算个啥子东西?它有“主体资格”在此嚎叫吗?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之规定:
对被告人林文华等,多次故意实施其“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其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是由人民法院“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当本“被害人”曾分别四次向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其递交的证据资料完全符合法定“审查后”的“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的程序性要求,但该法院立案庭庭长徐海燕这个“臭婊子”以其所谓的“审判员”,立案庭的陈昆鹏这个“婊子生养的狗杂种”以其所谓的“书记员”而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10)涪刑‘告’字第01号;以及时任院长余华与立案庭庭长蒋茂伟等,这帮“婊子生养的狗杂种”,再次将此“自诉案件”擅自移送涪城区公安分局而出具《绵市涪公函[2011]7号》红头文件的复印件等为借口,拒绝立案和登记!
依照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16〕27号)第4条“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之规定:
本人质问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你院对此“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依法给本自诉人出具了《立案通知书》(自诉案件用)的法律文书吗?其“涪刑告字第01号”的“告”是什么含义?该裁定书中的“审判员、书记员”是怎样形成和产生的?你院为何不敢提出该“刑事裁定书”和涪城公安分局给你院出具的“红头文件”等,是于法有据而符合法定的“审查后”的处理程序……???
这即是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存在其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的“贪腐”行为,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的典型案例!并将人民法院沦为“坐地分赃”而获取不义之财的“权钱交易”场所;“拦劫”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威虎厅”!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绵阳市市、区两级法院仍旧“豢养”着一帮“滥用职权、贪赃枉法、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而“掠夺”公民财产所有权的“政治土匪”!!!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9-11 20:57
绵阳市涪城区《书记/区长信箱系统》信件查询:
信件编号:201909116634
写信人:大浪淘砂666
收信人:唐光荣(涪城区法院院长)
写信时间:2019-09-11
联系电话:13198091111
信件主题: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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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罗炳辉:
您好。您本次发帖中涉及我院的事项我院已进行了核查。经查,我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之处。对您多年来多次以同一内容反映同一问题的来信来访,我院分管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也一一作了回复。希望您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涪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9年9月3日
本人质问涪城区人民法院的唐光荣院长:你院是根据哪条党纪国法能够阻止《宪法》赋予本公民用实名控告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贪官污吏的权利?在党纪国法面前,你涪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网络新闻发言人”又算个啥子东西?它有“主体资格”在此嚎叫吗?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之规定:
对被告人林文华等,多次故意实施其“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其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是由人民法院“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当本“被害人”曾分别四次向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其递交的证据资料完全符合法定“审查后”的“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的程序性要求,但该法院立案庭庭长徐海燕这个“臭婊子”以其所谓的“审判员”,立案庭的陈昆鹏这个“婊子生养的狗杂种”以其所谓的“书记员”而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10)涪刑‘告’字第01号;以及时任院长余华与立案庭庭长蒋茂伟等,这帮“婊子生养的狗杂种”,再次将此“自诉案件”擅自移送涪城区公安分局而出具《绵市涪公函[2011]7号》红头文件的复印件等为借口,拒绝立案和登记!
依照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16〕27号)第4条“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之规定:
本人质问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你院对此“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依法给本自诉人出具了《立案通知书》(自诉案件用)的法律文书吗?其“涪刑告字第01号”的“告”是什么含义?该裁定书中的“审判员、书记员”是怎样形成和产生的?你院为何不敢提出该“刑事裁定书”和涪城公安分局给你院出具的“红头文件”等,是于法有据而符合法定的“审查后”的处理程序……???
这即是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存在其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的“贪腐”行为,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的典型案例!并将人民法院沦为“坐地分赃”而获取不义之财的“权钱交易”场所;“拦劫”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威虎厅”!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绵阳市市、区两级法院仍旧“豢养”着一帮“滥用职权、贪赃枉法、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而“掠夺”公民财产所有权的“政治土匪”!!!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9-12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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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20190911051及密码083163
写信人:大浪淘砂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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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信时间:201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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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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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炳辉:
您好。您本次发帖中涉及我院的事项我院已进行了核查。经查,我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之处。对您多年来多次以同一内容反映同一问题的来信来访,我院分管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也一一作了回复。希望您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涪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9年9月3日
本人质问涪城区人民法院的唐光荣院长:你院是根据哪条党纪国法能够阻止《宪法》赋予本公民用实名控告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贪官污吏的权利?在党纪国法面前,你涪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网络新闻发言人”又算个啥子东西?它有“主体资格”在此嚎叫吗?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之规定:
对被告人林文华等,多次故意实施其“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其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是由人民法院“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当本“被害人”曾分别四次向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其递交的证据资料完全符合法定“审查后”的“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的程序性要求,但该法院立案庭庭长徐海燕这个“臭婊子”以其所谓的“审判员”,立案庭的陈昆鹏这个“婊子生养的狗杂种”以其所谓的“书记员”而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10)涪刑‘告’字第01号;以及时任院长余华与立案庭庭长蒋茂伟等,这帮“婊子生养的狗杂种”,再次将此“自诉案件”擅自移送涪城区公安分局而出具《绵市涪公函[2011]7号》红头文件的复印件等为借口,拒绝立案和登记!
依照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16〕27号)第4条“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之规定:
本人质问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你院对此“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依法给本自诉人出具了《立案通知书》(自诉案件用)的法律文书吗?其“涪刑告字第01号”的“告”是什么含义?该裁定书中的“审判员、书记员”是怎样形成和产生的?你院为何不敢提出该“刑事裁定书”和涪城公安分局给你院出具的“红头文件”等,是于法有据而符合法定的“审查后”的处理程序……???
这即是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存在其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的“贪腐”行为,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的典型案例!并将人民法院沦为“坐地分赃”而获取不义之财的“权钱交易”场所;“拦劫”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威虎厅”!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绵阳市市、区两级法院仍旧“豢养”着一帮“滥用职权、贪赃枉法、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而“掠夺”公民财产所有权的“政治土匪”!!!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9-14 20: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0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提高释法说理水平和裁判文书质量,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主要价值体现在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结合诉讼各方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况,根据证据规则,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必要时使用推定和司法认知等方法,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判断,阐明证据采纳和采信的理由。
五、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裁判文书应当说明是否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证据是否排除及其理由。
六、裁判文书应当结合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况,重点针对裁判认定的事实或者事实争点进行释法说理。依据间接证据认定事实时,应当围绕间接证据之间是否存在印证关系、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等进行说理。采用推定方法认定事实时,应当说明推定启动的原因、反驳的事实和理由,阐释裁断的形成过程。
十一、制作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申请再审诉讼文书样式》《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写作规范》《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等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但是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合理调整事实认定和说理部分的体例结构。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9-16 00: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法发[1999]12号)[摘取]
〔【法规类别】刑事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制作的诉讼文书特别是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体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它关系到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关系到人民法院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秉公执法、刚正不阿的公正形象。 在拟定的164种文书样式中,有53种是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新增加的;其他文书样式大多在原有样式的基础上作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和补充,并对每一种文书的制作提出了要求。在学习时,要注意总结执行试行样式以来的经验。为便于在审判实践中学习和适用,最高法院已将修订文书样式印成小册子,供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学习、工作之用。
【A】人民法院立案通知书(自诉案件用)
你诉: 一案的自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二、在诉讼中,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于缺乏证据,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自诉人应当撤回自诉,否则本院将裁定驳回起诉。
三、你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将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递交本院。
(院印) 年 月 日
样式124的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第一百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的规定制订,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经审查决定受理后,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时使用。
【B】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驳回自诉用,样式二)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8
()____刑初字第____号
自诉人_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自诉人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_________________(简写驳回自诉的理由)。依照______________(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______对被告人______的控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______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______份。
审判员:____________ (院印)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附: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7)》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自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制订,供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自诉案件之后,经审查发现控诉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又不愿撤回自诉的,驳回自诉时使用。
注释:凭该法院立案庭于2010年5月28日就已经签收了本自诉人提交的380页证据材料及其诉状,但时至今日,本自诉人是既未依法收到涪城区法院按照法定审查程序给出具“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的保护”的《人民法院立案通知书(自诉案件用)》;更未依法见到涪城区法院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驳回自诉用,样式二)》的法律文书……!!!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9-16 00: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法发[1999]12号)[摘取]
〔【法规类别】刑事判决裁定与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制作的诉讼文书特别是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体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它关系到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关系到人民法院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秉公执法、刚正不阿的公正形象。 在拟定的164种文书样式中,有53种是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新增加的;其他文书样式大多在原有样式的基础上作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和补充,并对每一种文书的制作提出了要求。在学习时,要注意总结执行试行样式以来的经验。为便于在审判实践中学习和适用,最高法院已将修订文书样式印成小册子,供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学习、工作之用。
【A】人民法院立案通知书(自诉案件用)
你诉: 一案的自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秩序。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二、在诉讼中,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对于缺乏证据,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自诉人应当撤回自诉,否则本院将裁定驳回起诉。
三、你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将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递交本院。
(院印) 年 月 日
样式124的说明
一、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3号)第一百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的规定制订,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经审查决定受理后,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时使用。
【B】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驳回自诉用,样式二)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8
()____刑初字第____号
自诉人_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自诉人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被告人______犯______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_________________(简写驳回自诉的理由)。依照______________(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______对被告人______的控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______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______份。
审判员:____________ (院印)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
附: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7)》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自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制订,供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自诉案件之后,经审查发现控诉缺乏罪证,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又不愿撤回自诉的,驳回自诉时使用。
注释:凭该法院立案庭于2010年5月28日就已经签收了本自诉人提交的380页证据材料及其诉状,但时至今日,本自诉人是既未依法收到涪城区法院按照法定审查程序给出具“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的保护”的《人民法院立案通知书(自诉案件用)》;更未依法见到涪城区法院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驳回自诉用,样式二)》的法律文书……!!!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9-16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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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201909055737 收信人:唐光荣
写信人:大浪淘砂666 写信时间:2019-09-05
联系电话: 13198091111
信件主题: 憎恨一帮“伤天害理、恶贯满盈”的害群之马
信件类别:投诉
状态:已完结
回复情况
处理人:区法院_唐光荣 处理时间: 2019-09-09
回复内容: 经查,我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之处。对您多年来多次以同一内容反映同一问题的来信来访,我院分管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也一一作了回复。希望您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涪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9年9月3日
对涪城区人民法院的唐光荣院长等,将被告人林文华涉嫌“经济犯罪”诈骗行为的刑事案件,再次擅自利用其(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的非法手段,叫本投诉人(被害人)“希望您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照最高法《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法发〔2017〕5号)第4条“坚持程序公正原则,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的文件精神:
涪城区人民法院的唐光荣院长等,这帮婊子养的狗杂种利用职权而故意实施其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贪腐行为,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
作者: liu4567 时间: 2019-9-17 07:24
哎,现实是残酷的,你还得努力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9-18 20:03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发送给《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市、区党政和司法等领导机构党委(党组)书记的“投诉”信件
信件编号:201909175475
写信人:大浪淘砂666
收信人: 唐光荣(涪城区法院院长)
写信时间:2019-09-17
联系电话:13198091111
信件主题: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八)
信件类别:投诉
信件内容:
链接:O网页链接
来源: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罗炳辉:
您好。您本次发帖中涉及我院的事项我院已进行了核查。经查,我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之处。对您多年来多次以同一内容反映同一问题的来信来访,我院分管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也一一作了回复。希望您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涪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9年9月3日
本人质问涪城区人民法院的唐光荣院长:你院是根据哪条党纪国法能够阻止《宪法》赋予本公民用实名控告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贪官污吏的权利?在党纪国法面前,你涪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网络新闻发言人”又算个啥子东西?它有“主体资格”在此嚎叫吗?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之规定:
对被告人林文华等,多次故意实施其“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其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是由人民法院“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当本“被害人”曾分别四次向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其递交的证据资料完全符合法定“审查后”的“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的程序性要求,但该法院立案庭庭长徐海燕这个“臭婊子”以其所谓的“审判员”,立案庭的陈昆鹏这个“婊子生养的狗杂种”以其所谓的“书记员”而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10)涪刑‘告’字第01号;以及时任院长余华与立案庭庭长蒋茂伟等,这帮“婊子生养的狗杂种”,再次将此“自诉案件”擅自移送涪城区公安分局而出具《绵市涪公函[2011]7号》红头文件的复印件等为借口,拒绝立案和登记!
依照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16〕27号)第4条“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之规定:
本人质问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你院对此“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依法给本自诉人出具了《立案通知书》(自诉案件用)的法律文书吗?其“涪刑告字第01号”的“告”是什么含义?该裁定书中的“审判员、书记员”是怎样形成和产生的?你院为何不敢提出该“刑事裁定书”和涪城公安分局给你院出具的“红头文件”等,是于法有据而符合法定的“审查后”的处理程序……???
这即是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存在其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的“贪腐”行为,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的典型案例!并将人民法院沦为“坐地分赃”而获取不义之财的“权钱交易”场所;“拦劫”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威虎厅”!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绵阳市市、区两级法院仍旧“豢养”着一帮“滥用职权、贪赃枉法、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而“掠夺”公民财产所有权的“政治土匪”!!!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9-19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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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9-22 09:13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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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201909206069
写信人:大浪淘砂666
收信人:唐光荣(涪城区法院院长)
写信时间:201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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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十一)
信件类别: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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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炳辉:
您好。您本次发帖中涉及我院的事项我院已进行了核查。经查,我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之处。对您多年来多次以同一内容反映同一问题的来信来访,我院分管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也一一作了回复。希望您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涪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9年9月3日
本人质问涪城区人民法院的唐光荣院长:你院是根据哪条党纪国法能够阻止《宪法》赋予本公民用实名控告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贪官污吏的权利?在党纪国法面前,你涪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网络新闻发言人”又算个啥子东西?它有“主体资格”在此嚎叫吗?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之规定:
对被告人林文华等,多次故意实施其“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因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林文华的书面决定,法律对此赋予了本“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且此案“法定的”是由人民法院“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当本“被害人”曾分别四次向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其递交的证据资料完全符合法定“审查后”的“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的程序性要求,但该法院立案庭庭长徐海燕这个“臭婊子”以其所谓的“审判员”,立案庭的陈昆鹏这个“婊子生养的狗杂种”以其所谓的“书记员”而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10)涪刑‘告’字第01号;以及时任院长余华与立案庭庭长蒋茂伟等,这帮“婊子生养的狗杂种”,再次将此“自诉案件”擅自移送涪城区公安分局而出具《绵市涪公函[2011]7号》红头文件的复印件等为借口,拒绝立案和登记!
依照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16〕27号)第4条“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之规定:
本人质问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你院对此“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依法给本自诉人出具了《立案通知书》(自诉案件用)的法律文书吗?其“涪刑告字第01号”的“告”是什么含义?该裁定书中的“审判员、书记员”是怎样形成和产生的?你院为何不敢提出该“刑事裁定书”和涪城公安分局给你院出具的“红头文件”等,是于法有据而符合法定的“审查后”的处理程序……???
这即是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存在其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的“贪腐”行为,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的典型案例!并将人民法院沦为“坐地分赃”而获取不义之财的“权钱交易”场所;“拦劫”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威虎厅”!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绵阳市市、区两级法院仍旧“豢养”着一帮“滥用职权、贪赃枉法、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而“掠夺”公民财产所有权的“政治土匪”!!!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9-22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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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人:马泽波(市中级法院院长)
写信时间:2019-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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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十二)
信件类别: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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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炳辉:
您好。您本次发帖中涉及我院的事项我院已进行了核查。经查,我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之处。对您多年来多次以同一内容反映同一问题的来信来访,我院分管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也一一作了回复。希望您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涪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9年9月3日
本人质问涪城区人民法院的唐光荣院长:你院是根据哪条党纪国法能够阻止《宪法》赋予本公民用实名控告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贪官污吏的权利?在党纪国法面前,你涪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网络新闻发言人”又算个啥子东西?它有“主体资格”在此嚎叫吗?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之规定:
对被告人林文华等,多次故意实施其“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因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林文华的书面决定,法律对此赋予了本“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且此案“法定”的是由人民法院“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当本“被害人”曾分别四次向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其递交的证据资料完全符合法定“审查后”的“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的程序性要求,但该法院立案庭庭长徐海燕这个“臭婊子”以其所谓的“审判员”,立案庭的陈昆鹏这个“婊子生养的狗杂种”以其所谓的“书记员”而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10)涪刑‘告’字第01号;以及时任院长余华与立案庭庭长蒋茂伟等,这帮“婊子生养的狗杂种”,再次将此“自诉案件”擅自移送涪城区公安分局而出具《绵市涪公函[2011]7号》红头文件的复印件等为借口,拒绝立案和登记!
依照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16〕27号)第4条“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之规定:
本人质问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你院对此“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依法给本自诉人出具了《立案通知书》(自诉案件用)的法律文书吗?其“涪刑告字第01号”的“告”是什么含义?该裁定书中的“审判员、书记员”是怎样形成和产生的?你院为何不敢提出该“刑事裁定书”和涪城公安分局给你院出具的“红头文件”等,是于法有据而符合法定的“审查后”的处理程序……???
这即是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存在其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的“贪腐”行为,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的典型案例!并将人民法院沦为“坐地分赃”而获取不义之财的“权钱交易”场所;“拦劫”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威虎厅”!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绵阳市市、区两级法院仍旧“豢养”着一帮“滥用职权、贪赃枉法、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而“掠夺”公民财产所有权的“政治土匪”!!!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9-23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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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9-24 18:54
中办、国办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
第三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首页书记信箱区长信箱部门信箱乡镇信箱
信件编号:201909055737 收信人:唐光荣
写信人:大浪淘砂666 写信时间:2019-09-05
联系电话:13198091111
信件主题:憎恨一帮“伤天害理、恶贯满盈”的害群之马
信件类别:投诉
信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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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略
回复情况
处理人:区法院_唐光荣 处理时间:2019-09-09
回复内容:经查,我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之处。对您多年来多次以同一内容反映同一问题的来信来访,我院分管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也一一作了回复。希望您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涪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9年9月3日
凭此【O大浪淘砂666】所上传的证据及其法律法规,对涪城区法院这帮“婊子生养”的贪官污吏,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却还擅自利用其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以所谓的“并无不当之处”而叫本自诉人“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本人只能用“是可忍,孰不可忍”地回击:我操了你涪城区法院这帮“婊子生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9-24 19:55
本帖最后由 大浪淘砂666 于 2019-9-24 20:25 编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七、加强控告申诉检察工作,依法化解产权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
16.畅通诉求表达渠道,依法受理历史形成产权案件的申诉,做到有错必纠。打造“信、访、网、电”四位一体的诉求表达体系,为产权人寻求法律咨询、权利救济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涉及产权的刑事申诉案件,依法导入法律程序,按照诉求性质、案件管辖和法律程序及时审查办理。凡是违反法律政策侵犯产权、不利于经济发展的决定、判决、裁定,要依法监督纠正。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9-24 20:03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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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查询编号:201909248768
写信人:大浪淘砂666
收信人:唐光荣(涪城区法院院长)
写信时间:2019-09-24
联系电话:13198091111
信件主题: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十五)
信件类别: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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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罗炳辉:
您好。您本次发帖中涉及我院的事项我院已进行了核查。经查,我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之处。对您多年来多次以同一内容反映同一问题的来信来访,我院分管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也一一作了回复。希望您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涪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9年9月3日
本人质问涪城区人民法院的唐光荣院长:你院是根据哪条党纪国法能够阻止《宪法》赋予本公民用实名控告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贪官污吏的权利?在党纪国法面前,你涪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网络新闻发言人”又算个啥子东西?它有“主体资格”在此嚎叫吗?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之规定:
对被告人林文华等,多次故意实施其“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因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林文华的书面决定,法律对此赋予了本“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且此案“法定的”是由人民法院“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当本“被害人”曾分别四次向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其递交的证据资料完全符合法定“审查后”的“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的程序性要求,但该法院立案庭庭长徐海燕这个“臭婊子”以其所谓的“审判员”,立案庭的陈昆鹏这个“婊子生养的狗杂种”以其所谓的“书记员”而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10)涪刑‘告’字第01号;以及时任院长余华与立案庭庭长蒋茂伟等,这帮“婊子生养的狗杂种”,再次将此“自诉案件”擅自移送涪城区公安分局而出具《绵市涪公函[2011]7号》红头文件的复印件等为借口,拒绝立案和登记!
依照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16〕27号)第4条“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之规定:
本人质问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你院对此“侵犯产权犯罪”的第三类刑事案件,依法给本“被害人”出具了《立案通知书》(自诉案件用)的法律文书吗?其“涪刑告字第01号”的“告”字是什么含义?该裁定书中的“审判员、书记员”是怎样形成和产生的?你院为何不敢提出该“刑事裁定书”和涪城公安分局给你院出具的“红头文件”等,是于法有据而符合法定的“审查后”的处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四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所制定的基本原则:
涪城区人民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对本被害人在该法院依法“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存在其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的“贪腐”行为,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并将人民法院沦为“坐地分赃”而获取不义之财的“权钱交易”场所;“拦劫”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威虎厅”!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豢养”着一帮“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而“掠夺”公民财产所有权的“政治土匪”!!!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9-24 20:49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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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查询编号:20190924027密码554855
写信人:大浪淘砂666
收信人:吴长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写信时间:2019-09-24
联系电话:13198091111
信件主题: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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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罗炳辉:
您好。您本次发帖中涉及我院的事项我院已进行了核查。经查,我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之处。对您多年来多次以同一内容反映同一问题的来信来访,我院分管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也一一作了回复。希望您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涪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9年9月3日
本人质问涪城区人民法院的唐光荣院长:你院是根据哪条党纪国法能够阻止《宪法》赋予本公民用实名控告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贪官污吏的权利?在党纪国法面前,你涪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网络新闻发言人”又算个啥子东西?它有“主体资格”在此嚎叫吗?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之规定:
对被告人林文华等,多次故意实施其“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因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林文华的书面决定,法律对此赋予了本“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且此案“法定的”是由人民法院“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当本“被害人”曾分别四次向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其递交的证据资料完全符合法定“审查后”的“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的程序性要求,但该法院立案庭庭长徐海燕这个“臭婊子”以其所谓的“审判员”,立案庭的陈昆鹏这个“婊子生养的狗杂种”以其所谓的“书记员”而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10)涪刑‘告’字第01号;以及时任院长余华与立案庭庭长蒋茂伟等,这帮“婊子生养的狗杂种”,再次将此“自诉案件”擅自移送涪城区公安分局而出具《绵市涪公函[2011]7号》红头文件的复印件等为借口,拒绝立案和登记!
依照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16〕27号)第4条“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之规定:
本人质问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你院对此“侵犯产权犯罪”的第三类刑事案件,依法给本“被害人”出具了《立案通知书》(自诉案件用)的法律文书吗?其“涪刑告字第01号”的“告”字是什么含义?该裁定书中的“审判员、书记员”是怎样形成和产生的?你院为何不敢提出该“刑事裁定书”和涪城公安分局给你院出具的“红头文件”等,是于法有据而符合法定的“审查后”的处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四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所制定的基本原则:
涪城区人民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对本被害人在该法院依法“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存在其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的“贪腐”行为,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并将人民法院沦为“坐地分赃”而获取不义之财的“权钱交易”场所;“拦劫”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威虎厅”!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豢养”着一帮“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而“掠夺”公民财产所有权的“政治土匪”!!!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9-25 18:54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发送给《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市、区党政和司法等领导机构党委(党组)书记的“投诉”信件
信件查询编号:201909257324
写信人:大浪淘砂666
收信人:王智君(涪城区检察院检察长)
写信时间:2019-09-25
联系电话:13198091111
信件主题: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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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罗炳辉:
您好。您本次发帖中涉及我院的事项我院已进行了核查。经查,我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之处。对您多年来多次以同一内容反映同一问题的来信来访,我院分管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也一一作了回复。希望您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涪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9年9月3日
本人质问涪城区人民法院的唐光荣院长:你院是根据哪条党纪国法能够阻止《宪法》赋予本公民用实名控告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贪官污吏的权利?在党纪国法面前,你涪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网络新闻发言人”又算个啥子东西?它有“主体资格”在此嚎叫吗?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之规定:
对被告人林文华等,多次故意实施其“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因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林文华的书面决定,法律对此赋予了本“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且此案“法定的”是由人民法院“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当本“被害人”曾分别四次向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其递交的证据资料完全符合法定“审查后”的“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的程序性要求,但该法院立案庭庭长徐海燕这个“臭婊子”以其所谓的“审判员”,立案庭的陈昆鹏这个“婊子生养的狗杂种”以其所谓的“书记员”而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10)涪刑‘告’字第01号;以及时任院长余华与立案庭庭长蒋茂伟等,这帮“婊子生养的狗杂种”,再次将此“自诉案件”擅自移送涪城区公安分局而出具《绵市涪公函[2011]7号》红头文件的复印件等为借口,拒绝立案和登记!
依照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16〕27号)第4条“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之规定:
本人质问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你院对此“侵犯产权犯罪”的第三类刑事案件,依法给本“被害人”出具了《立案通知书》(自诉案件用)的法律文书吗?其“涪刑告字第01号”的“告”字是什么含义?该裁定书中的“审判员、书记员”是怎样形成和产生的?你院为何不敢提出该“刑事裁定书”和涪城公安分局给你院出具的“红头文件”等,是于法有据而符合法定的“审查后”的处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四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所制定的基本原则:
涪城区人民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对本被害人在该法院依法“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存在其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的“贪腐”行为,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并将人民法院沦为“坐地分赃”而获取不义之财的“权钱交易”场所;“拦劫”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威虎厅”!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豢养”着一帮“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而“掠夺”公民财产所有权的“政治土匪”!!!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9-28 18:50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发送给《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市、区党政和司法等领导机构党委(党组)书记的“投诉”信件
信件查询编号:201909273701
写信人:大浪淘砂666
收信人:刘世成(涪城区公安分局局长)
写信时间:2019-09-27
联系电话:13198091111
信件主题: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十八)
信件类别:投诉
信件内容:
链接:O网页链接
来源: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罗炳辉:
您好。您本次发帖中涉及我院的事项我院已进行了核查。经查,我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之处。对您多年来多次以同一内容反映同一问题的来信来访,我院分管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也一一作了回复。希望您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涪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9年9月3日
本人质问涪城区人民法院的唐光荣院长:你院是根据哪条党纪国法能够阻止《宪法》赋予本公民用实名控告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贪官污吏的权利?在党纪国法面前,你涪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网络新闻发言人”又算个啥子东西?它有“主体资格”在此嚎叫吗?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之规定:
对被告人林文华等,多次故意实施其“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因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林文华的书面决定,法律对此赋予了本“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且此案“法定的”是由人民法院“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当本“被害人”曾分别四次向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其递交的证据资料完全符合法定“审查后”的“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的程序性要求,但该法院立案庭庭长徐海燕这个“臭婊子”以其所谓的“审判员”,立案庭的陈昆鹏这个“婊子生养的狗杂种”以其所谓的“书记员”而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10)涪刑‘告’字第01号;以及时任院长余华与立案庭庭长蒋茂伟等,这帮“婊子生养的狗杂种”,再次将此“自诉案件”擅自移送涪城区公安分局而出具《绵市涪公函[2011]7号》红头文件的复印件等为借口,拒绝立案和登记!
依照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16〕27号)第4条“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之规定:
本人质问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你院对此“侵犯产权犯罪”的第三类刑事案件,依法给本“被害人”出具了《立案通知书》(自诉案件用)的法律文书吗?其“涪刑告字第01号”的“告”字是什么含义?该裁定书中的“审判员、书记员”是怎样形成和产生的?你院为何不敢提出该“刑事裁定书”和涪城公安分局给你院出具的“红头文件”等,是于法有据而符合法定的“审查后”的处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四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所制定的基本原则:
涪城区人民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对本被害人在该法院依法“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存在其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的“贪腐”行为,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并将人民法院沦为“坐地分赃”而获取不义之财的“权钱交易”场所;“拦劫”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威虎厅”!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豢养”着一帮“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而“掠夺”公民财产所有权的“贪官污吏”!!!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9-28 20:05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
为有效解决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公安工作实际,现就改革完善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任务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任务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着眼建设法治公安目标,进一步规范受案立案工作流程,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强化监督管理,使受案立案工作更加规范、高效、便民、公开,不断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1. 突出问题导向。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报案不接、接案后不受案不立案、违法受案立案等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切实提高受案立案工作效能。
2. 遵循办案规律。根据公安机关管辖案件范围广、数量多、类型杂、差异大的特点,结合各警种部门案件来源形式、紧急程度等具体情形,健全完善符合办案规律和公安工作实际的受案立案制度。
3. 坚持质效并重。既要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受案立案质量,保证公安机关依法如实受案立案,也要方便人民群众报案,保障公安机关及时高效制止和惩处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4. 强化监督管理。明确受案立案监督主管部门,综合运用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纠错、执法质量考评等监督管理手段,通过网上统一管理,全面加强对受案立案工作的流程管控和问题整治。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9-28 20:58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
二、主要内容(摘取)
(一)规范工作流程
1、健全接报案登记。对于群众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违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级机关交办案件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必须接受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推诿。涉嫌犯罪的,按照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审查。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
2、及时审查办理。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案立案处理。
(二)强化监督管理
1、明确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通过受案立案信息系统掌握、监督和管理本级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受案立案情况,及时发现、预警和纠正受案立案环节的执法问题;对经济犯罪案件以及其他易出问题、有争议的案件是否受案立案进行审核监督;统一接受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案件;协调解决本级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之间的案件管辖争议;办理不予立案复议复核案件。
2、形成监督合力。各有关警种、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积极发挥作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受案立案监督管理工作。指挥中心要通过回访报警人、检查处警警情反馈等形式,及时发现受案立案问题;督察部门要通过执法检查、网上督察等方式加强对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的现场督察,运用督察手段及时处理群众对接报案、受案立案工作的投诉;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查处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信访部门要认真组织调查处理受案立案信访事项。
4、严格追究责任。完善受案立案工作责任制,明确接报案登记、受案立案审查工作责任。对于报案不接、接报案后不登记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后不查处,越权管辖、违法受案立案、插手经济纠纷,以及虚报接报案和受案立案统计数据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完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追诉、定罪标准相协调原则,提高刑事执法效能。要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有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受案立案制度改革是中央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对于破解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受案立案环节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公安机关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切实增强执法为民理念,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进受案立案制度改革,确保这项改革尽快改、改到位、改出成效。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9-29 18: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章法 人第二节 企业法人
第四十九条【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六章民事责任第四节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办)发〔1998〕6号)
5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1.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查明企业法人有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除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给予罚款的处罚;对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9-29 19:44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条 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五条第二款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中办、国办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第三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2019年9月9日本人发送至《绵阳市信箱中心》的电子邮(信)件
信件编号:20190909050(密码615153)
信件状态:办理中???
写 信 人:大浪淘砂666
写信时间:2019-9-9 18:55:39
联系电话:13198091111
收 信 人:马泽波
信件主题: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三)
信件内容:略
回复内容:大浪淘砂666: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
市中级人民法院马泽波 2019-9-10 14:58:58
凭本人【O大浪淘砂666】所上传的证据及其法律法规,对涪城区法院这帮“婊子生养”的贪官污吏,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等的行为,其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马泽波,对此仍是以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态度作出:“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而失职失责!
本人因此只能用“是可忍,孰不可忍”地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9-29 20:11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发送给《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市、区党政和司法等领导机构党委(党组)书记的“投诉”信件
信件查询编号:20190928021及密码922221
写信人:大浪淘砂666
收信人:王明华(副市长、公安局局长)
写信时间:2019-09-28
联系电话:13198091111
信件主题: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十九)
信件类别:投诉
信件内容:
链接:O网页链接
来源: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罗炳辉:
您好。您本次发帖中涉及我院的事项我院已进行了核查。经查,我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之处。对您多年来多次以同一内容反映同一问题的来信来访,我院分管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也一一作了回复。希望您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涪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9年9月3日
本人质问涪城区人民法院的唐光荣院长:你院是根据哪条党纪国法能够阻止《宪法》赋予本公民用实名控告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贪官污吏的权利?在党纪国法面前,你涪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网络新闻发言人”又算个啥子东西?它有“主体资格”在此嚎叫吗?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之规定:
对被告人林文华等,多次故意实施其“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因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林文华的书面决定,法律对此赋予了本“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且此案“法定的”是由人民法院“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当本“被害人”曾分别四次向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其递交的证据资料完全符合法定“审查后”的“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的程序性要求,但该法院立案庭庭长徐海燕这个“臭婊子”以其所谓的“审判员”,立案庭的陈昆鹏这个“婊子生养的狗杂种”以其所谓的“书记员”而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10)涪刑‘告’字第01号;以及时任院长余华与立案庭庭长蒋茂伟等,这帮“婊子生养的狗杂种”,再次将此“自诉案件”擅自移送涪城区公安分局而出具《绵市涪公函[2011]7号》红头文件的复印件等为借口,拒绝立案和登记!
依照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16〕27号)第4条“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之规定:
本人质问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你院对此“侵犯产权犯罪”的第三类刑事案件,依法给本“被害人”出具了《立案通知书》(自诉案件用)的法律文书吗?其“涪刑告字第01号”的“告”字是什么含义?该“程序空转”的裁定书中的“审判员、书记员”是怎样形成和产生的?你院为何不敢提出该“刑事裁定书”和涪城公安分局给你院出具的“红头文件”等,是于法有据而符合法定的“审查后”的处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四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所制定的基本原则:
涪城区人民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对本被害人在该法院依法“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存在其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的“贪腐”行为,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并将人民法院沦为“坐地分赃”而获取不义之财的“权钱交易”场所;“拦劫”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威虎厅”!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豢养”着一帮“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而“掠夺”公民财产所有权的“贪官污吏”!!!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9-29 20:44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发送给《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市、区党政和司法等领导机构党委(党组)书记的“投诉”信件
信件查询编号:20190929029及密码461083
写信人:大浪淘砂666
收信人:吴长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写信时间:2019-09-29
联系电话:13198091111
信件主题: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二十)
信件类别:投诉
信件内容:
链接:O网页链接
来源: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罗炳辉:
您好。您本次发帖中涉及我院的事项我院已进行了核查。经查,我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之处。对您多年来多次以同一内容反映同一问题的来信来访,我院分管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也一一作了回复。希望您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涪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9年9月3日
本人质问涪城区人民法院的唐光荣院长:你院是根据哪条党纪国法能够阻止《宪法》赋予本公民用实名控告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贪官污吏的权利?在党纪国法面前,你涪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网络新闻发言人”又算个啥子东西?它有“主体资格”在此嚎叫吗?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之规定:
对被告人林文华等,多次故意实施其“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因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林文华的书面决定,法律对此赋予了本“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且此案“法定的”是由人民法院“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当本“被害人”曾分别四次向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其递交的证据资料完全符合法定“审查后”的“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的程序性要求,但该法院立案庭庭长徐海燕这个“臭婊子”以其所谓的“审判员”,立案庭的陈昆鹏这个“婊子生养的狗杂种”以其所谓的“书记员”而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10)涪刑‘告’字第01号;以及时任院长余华与立案庭庭长蒋茂伟等,这帮“婊子生养的狗杂种”,再次将此“自诉案件”擅自移送涪城区公安分局而出具《绵市涪公函[2011]7号》红头文件的复印件等为借口,拒绝立案和登记!
依照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16〕27号)第4条“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之规定:
本人质问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你院对此“侵犯产权犯罪”的第三类刑事案件,依法给本“被害人”出具了《立案通知书》(自诉案件用)的法律文书吗?其“涪刑告字第01号”的“告”字是什么含义?该“程序空转”的《刑事裁定书》中的“审判员、书记员”,是怎样形成和产生的?你院为何不敢提出该“刑事裁定书”和涪城公安分局给你院出具的“红头文件”等,是于法有据而符合法定的“审查后”的处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四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所制定的基本原则:
涪城区人民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对本被害人在该法院依法“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存在其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的“贪腐”行为,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并将人民法院沦为“坐地分赃”而获取不义之财的“权钱交易”场所;“拦劫”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威虎厅”!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豢养”着一帮“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而“掠夺”公民财产所有权的“贪官污吏”!!!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9-29 21:03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发送给《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市、区党政和司法等领导机构党委(党组)书记的“投诉”信件
信件查询编号:20190929030及密码471825
写信人:大浪淘砂666
收信人:马泽波(市中级法院院长)
写信时间:2019-09-29
联系电话:13198091111
信件主题: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二十)
信件类别:投诉
信件内容:
链接:O网页链接
来源: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罗炳辉:
您好。您本次发帖中涉及我院的事项我院已进行了核查。经查,我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之处。对您多年来多次以同一内容反映同一问题的来信来访,我院分管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也一一作了回复。希望您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涪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9年9月3日
本人质问涪城区人民法院的唐光荣院长:你院是根据哪条党纪国法能够阻止《宪法》赋予本公民用实名控告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贪官污吏的权利?在党纪国法面前,你涪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网络新闻发言人”又算个啥子东西?它有“主体资格”在此嚎叫吗?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之规定:
对被告人林文华等,多次故意实施其“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因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林文华的书面决定,法律对此赋予了本“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且此案“法定的”是由人民法院“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当本“被害人”曾分别四次向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其递交的证据资料完全符合法定“审查后”的“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的程序性要求,但该法院立案庭庭长徐海燕这个“臭婊子”以其所谓的“审判员”,立案庭的陈昆鹏这个“婊子生养的狗杂种”以其所谓的“书记员”而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10)涪刑‘告’字第01号;以及时任院长余华与立案庭庭长蒋茂伟等,这帮“婊子生养的狗杂种”,再次将此“自诉案件”擅自移送涪城区公安分局而出具《绵市涪公函[2011]7号》红头文件的复印件等为借口,拒绝立案和登记!
依照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16〕27号)第4条“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之规定:
本人质问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你院对此“侵犯产权犯罪”的第三类刑事案件,依法给本“被害人”出具了《立案通知书》(自诉案件用)的法律文书吗?其“涪刑告字第01号”的“告”字是什么含义?对其“程序空转”《刑事裁定书》中的“审判员、书记员”,是怎样形成和产生的?你院为何不敢提出该“刑事裁定书”和涪城公安分局给你院出具的“红头文件”等,是于法有据而符合“法定审查”的处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四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所制定的基本原则:
涪城区人民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对本被害人在该法院依法“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存在其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的“贪腐”行为,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并将人民法院沦为“坐地分赃”而获取不义之财的“权钱交易”场所;“拦劫”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威虎厅”!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豢养”着一帮“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而“掠夺”公民财产所有权的“贪官污吏”!!!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9-30 18:43
贪官污吏们“坐地分赃”的贪腐行为(17)
诈骗犯罪分子林文华因受到贪官污吏们“坐地分赃”的袒护而成为亿万富豪“企业家”
一、1992年4月初,绵阳市青片河林业局主动找本人承建该局二期建设的冶炼厂房及职工住宅楼等工程,本人将相关工程承包事宜与该局洽谈答成共识后,于4月15日才引见绵阳市城郊建筑工程公司(后更名为宏达建筑工程公司)与青片河林业局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建筑承包合同》。按照建筑业承包工程的惯例,本人只向建筑公司按工程决算总额抽取%比的管理费而“自负盈亏”,但在该工程建设施工的过程中,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凤山于5月8日,却按釆购员林文华的“意思”给签订了一份该工程项目的《工程责任合同书》进行隐藏,林并凭此“主观要件”而故意实施诈骗该工程材料款及其租赁款物等,涉案本金及其孳息400余万元。本人因此于1999年初,主动要求该公司“举报”了林文华!
二、公安机关将林文华涉嫌“经济犯罪”侦查终结的案件,在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因宏达建筑工程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郭成义,故意利用“伪造证据”和组织相关证人串供“作伪证”而妨害司法的行为,并导致犯罪嫌疑人林文华逃避了刑事责任的追究和处罚。
凭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于1999年4月26日在询问证人青片河林业局原局长付英贵作出的《询问笔录》中载明:“我局与城郊建筑工程公司于92年和93年分别签订了三个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在工程承建过程中,名义上是城郊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的,而实际上是罗炳辉承包的,我局也只认可的他。工程款的借支、决算等一切都是由罗炳辉在办理,这些可以在青片河林业局财务上可查。”即本公民对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依法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与民事利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在2002年6月至2015年6月期间,当本原告人、自诉人将林文华作为被告人在涪城区法院依法维权的诉讼活动中,郭成义却还与林文华通谋,并多次利用公司名义故意实施为林文华的“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等的行为,涪城区法院的余华院长和立案庭蒋茂伟庭长等,对此却还擅自利用其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判决和裁定等手段,非法剥夺本人的诉讼权利!致使本“被害人”在承建青片河林业局工程建设施工的民事活动中,依法获得的“财产权利”无法得以维护!导致本人因承建该工程项目而欠下的巨额债务,至今无法偿还!!!
于2005年10月,林文华将其“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注册经营的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此后又收购了建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并成为所谓的亿万富豪“企业家”?!
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二款“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之规定:对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共同犯罪行为的《控告状》,及其与此案相关的《证据目录》(六份共计256页)的书面材料,我于2019年5月6号,向绵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管理中心报案!因该管理中心的罗宏用各种借口拒绝接收!此证据材料及其《控告状》交给王可副支队长审阅了一周后,于5月14日罗宏才将本人的报案材料予以接收,本控告人登记联系的手机号码是(联通)13198091111。
依照《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第二条“(一)规范工作流程―1、健全接报案登记。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2、及时审查办理。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之规定:罗宏在接收本人递交的《控告状》和256证据材料时,是既未“制作受案登记表”!又未给本控告人“出具回执”!更没有将是否立案决定的通知书“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民警罗宏和邱波等,在接收到本控告人“上门报案”的证据材料的20天后,却擅自利用其“暗箱操作”的“报警、报称”的非法手段,给本控告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一)于5月30日,在本人登记的手机上显示:“四川公安10630110100073792379―你好!我们是四川省公安厅公安工作社会评价中心,2019年5月29日11时,您向公安机关‘报警’,现在回访您,请您对民警到达现场的执法行为进行评价:1.规范;2.基本规范;3.不规范。请直接回复数字。谢谢您对四川公安工作的支持!【四川省公安厅】”;
本人对此作出回复:“我于5月14号向绵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管理中心递交的《对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共同犯罪行为的控告状》的追诉案件,而且提交了256页证据,法定3日应当作出是否立案的回复,但时至今日却无应答!”
(二)于6月5号却在我妻子多年使用的电信(与本户主座机联号)手机上显示:“罗炳辉,您好。您于2019年05月29日 ;11:21‘报称’的罗炳辉被合同诈骗案一案我单位已于2019年05月29日受理。受案单位: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系人:邱波,联系电话:2498771。您可通过来电或登录互联网“ga.sczwfw.gov.cn”网站通过073999查询码+13340893828的方式查询案件进展情况。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邱波】”;6月6日经侦支队民警罗宏又打通我的13198091111手机叫领通知,罗宏与邱波对此出示绵阳市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副本)绵公(经)不立字(2019)5号、并以拒不履行其“以案释法”的法定职责而叫我签收,本控告人因此依法拒绝签收!
(三)于6月9号却又在我妻子使用的手机上显示:“罗炳辉,您好。罗炳辉被合同诈骗案一案,我局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办案单位: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系电话:2498771。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您可通过来电或登录互联网“ga.sczwfw.gov.cn”网站通过073999查询码+13340893828的方式查询案件进展情况。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邱波】”!
在党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的新时代,绵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管理中心的罗宏与邱波等,将本控告人对林文华与谢凤山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经济犯罪”的《控告状》及其256证据材料,却在《四川公安网》的“政务服务”平台,擅自利用我妻子使用的手机并以其“失职渎职”的非法手段作出:“我局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回复!
按照公安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6号)第一条第二款“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案件的认定,应当严格依照1996年12月16日最高法印发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办理。”之规定:绵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管理中心”的罗宏与邱波等,在“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的执法司法活动中,赤裸裸地显现出滥用职权、以案谋私和充当诉讼掮客而徇情枉法、徇私枉法等,存在其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的贪欲行为;即这帮“害群之马”的执法司法腐败分子,仍旧是利用手中掌控的公权力而凭借其自己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官威”,就自以为是在依法!
这就是诈骗犯罪分子林文华因受到贪官污吏们“坐地分赃”的袒护而成为亿万富豪“企业家”的客观事实!
这也是不法之徒为获取不义之财而实施其“坑蒙拐骗”的手段无处不在!这更是执法司法的“贪官污吏”利用公权力作为“巧取豪夺”的贪腐工具而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等,当今社会难以治理的普遍现象!
林文华涉嫌经济犯罪诈骗案件的被害人:罗炳辉
2019年9月29日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宪法》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认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罪”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财产所有权的定义】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一百零六条【归责原则】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法律责任的重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前)》第三十一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十七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盗窃、诈骗、抢夺罪】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三机关相互关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接受立案材料】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附加:根据中办、国办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第三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文件精神:本人今日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上――将此《贪官污吏们“坐地分赃”的贪腐行为(17)》的电子邮件“投诉”给市级党政和司法等领导机构党委(党组)书记:信件编号20190930017及密码472665;信件编号20190930018及密码663325;信件编号20190930019及密码636031;信件编号20190930020及密码822841;信件编号20190930021及密码821267;信件编号20190930022及密码820068。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0-5 18:57
贪官污吏们“坐地分赃”的贪腐行为(十六)
诈骗犯罪分子林文华因受到贪官污吏们“坐地分赃”的袒护而成为亿万富豪“企业家”
一、1992年4月初,绵阳市青片河林业局主动找本人承建该局二期建设的冶炼厂房及职工住宅楼等工程,本人将相关工程承包事宜与该局洽谈答成共识后,于4月15日才引见绵阳市城郊建筑工程公司(后更名为宏达建筑工程公司)与青片河林业局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建筑承包合同》。按照建筑业承包工程的惯例,本人只向建筑公司按工程决算总额抽取%比的管理费而“自负盈亏”,但在该工程建设施工的过程中,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凤山于5月8日,却按釆购员林文华的“意思”给签订了一份该工程项目的《工程责任合同书》进行隐藏,林并凭此“主观要件”而故意实施诈骗该工程材料款及其租赁款物等,涉案本金及其孳息400余万元。本人因此于1999年初,主动要求该公司“举报”了林文华!
二、公安机关将林文华涉嫌“经济犯罪”侦查终结的案件,在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因宏达建筑工程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郭成义,故意利用“伪造证据”和组织相关证人串供“作伪证”而妨害司法的行为,并导致犯罪嫌疑人林文华逃避了刑事责任的追究和处罚。
凭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于1999年4月26日在询问证人青片河林业局原局长付英贵作出的《询问笔录》中载明:“我局与城郊建筑工程公司于92年和93年分别签订了三个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在工程承建过程中,名义上是城郊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的,而实际上是罗炳辉承包的,我局也只认可的他。工程款的借支、决算等一切都是由罗炳辉在办理,这些可以在青片河林业局财务上可查。”即本公民对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依法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与民事利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在2002年6月至2015年6月期间,当本原告人、自诉人将林文华作为被告人在涪城区法院依法维权的诉讼活动中,郭成义却还与林文华通谋,并多次利用公司名义故意实施为林文华的“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等的行为,涪城区法院的余华院长和立案庭蒋茂伟庭长等,对此却还擅自利用其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判决和裁定等手段,非法剥夺本人的诉讼权利!致使本“被害人”在承建青片河林业局工程建设施工的民事活动中,依法获得的“财产权利”无法得以维护!导致本人因承建该工程项目而欠下的巨额债务,至今无法偿还!!!
于2005年10月,林文华将其“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注册经营的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此后又收购了建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并成为所谓的亿万富豪“企业家”?!
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二款“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之规定:对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共同犯罪行为的《控告状》,及其与此案相关的《证据目录》(六份共计256页)的书面材料,我于2019年5月6号,向绵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管理中心报案!因该管理中心的罗宏用各种借口拒绝接收!此证据材料及其《控告状》交给王可副支队长审阅了一周后,于5月14日罗宏才将本人的报案材料予以接收,本控告人登记联系的手机号码是(联通)13198091111。
依照《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第二条“(一)规范工作流程―1、健全接报案登记。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2、及时审查办理。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之规定:罗宏在接收本人递交的《控告状》和256证据材料时,是既未“制作受案登记表”!又未给本控告人“出具回执”!更没有将是否立案决定的通知书“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民警罗宏和邱波等,在接收到本控告人“上门报案”的证据材料的20天后,却擅自利用其“暗箱操作”的“报警、报称”的非法手段,给本控告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一)于5月30日,在本人登记的手机上显示:“四川公安10630110100073792379―你好!我们是四川省公安厅公安工作社会评价中心,2019年5月29日11时,您向公安机关‘报警’,现在回访您,请您对民警到达现场的执法行为进行评价:1.规范;2.基本规范;3.不规范。请直接回复数字。谢谢您对四川公安工作的支持!【四川省公安厅】”;
本人对此作出回复:“我于5月14号向绵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管理中心递交的《对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共同犯罪行为的控告状》的追诉案件,而且提交了256页证据,法定3日应当作出是否立案的回复,但时至今日却无应答!”
(二)于6月5号却在我妻子多年使用的电信(与本户主座机联号)手机上显示:“罗炳辉,您好。您于2019年05月29日 ;11:21‘报称’的罗炳辉被合同诈骗案一案我单位已于2019年05月29日受理。受案单位: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系人:邱波,联系电话:2498771。您可通过来电或登录互联网“ga.sczwfw.gov.cn”网站通过073999查询码+13340893828的方式查询案件进展情况。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邱波】”;6月6日经侦支队民警罗宏又打通我的13198091111手机叫领通知,罗宏与邱波对此出示绵阳市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副本)绵公(经)不立字(2019)5号、并以拒不履行其“以案释法”的法定职责而叫我签收,本控告人因此依法拒绝签收!
(三)于6月9号却又在我妻子使用的手机上显示:“罗炳辉,您好。罗炳辉被合同诈骗案一案,我局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办案单位: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系电话:2498771。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您可通过来电或登录互联网“ga.sczwfw.gov.cn”网站通过073999查询码+13340893828的方式查询案件进展情况。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邱波】”!
在党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的新时代,绵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管理中心的罗宏与邱波等,将本控告人对林文华与谢凤山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经济犯罪”的《控告状》及其256证据材料,却在《四川公安网》的“政务服务”平台,擅自利用我妻子使用的手机并以其“失职渎职”的非法手段作出:“我局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回复!
按照公安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6号)第一条第二款“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案件的认定,应当严格依照1996年12月16日最高法印发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办理。”之规定:绵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管理中心”的罗宏与邱波等,在“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的执法司法活动中,赤裸裸地显现出滥用职权、以案谋私和充当诉讼掮客而徇情枉法、徇私枉法等,存在其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的贪欲行为;即这帮“害群之马”的执法司法腐败分子,仍旧是利用手中掌控的公权力而凭借其自己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官威”,就自以为是在依法!
这就是诈骗犯罪分子林文华因受到贪官污吏们“坐地分赃”的袒护而成为亿万富豪“企业家”的客观事实!
这也是不法之徒为获取不义之财而实施其“坑蒙拐骗”的手段无处不在!这更是执法司法的“贪官污吏”利用公权力作为“巧取豪夺”的贪腐工具而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等,当今社会难以治理的普遍现象!
林文华涉嫌经济犯罪诈骗案件的被害人:罗炳辉
2019年9月29日
附录:认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最高权力机构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最高法《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
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三款)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十、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十一、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6号)
第一条 关于案件性质的认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经济合同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案件的认定,应当严格依照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最高法《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7]5号)
第一条 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最高法《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 7号)
第三条【共同犯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 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1〕五号)
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最高检察、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
第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接报案件后,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查询立案情况的,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立案情况并记录在案。对已经立案的,应当告知立案时间、涉嫌罪名、办案单位等情况。
附加:根据中办、国办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第三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文件精神:本人于9月29号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上――将此《贪官污吏们“坐地分赃”的贪腐行为(十六)》的电子邮件“投诉”给市级党政和司法等领导机构党委(党组)书记:信件编号20190929010及密码460484;信件编号20190929011及密码342084;信件编号20190929012及密码725563;信件编号20190929013及密码271746;信件编号20190929014及密码826883;信件编号20190929015及密码260118。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0-5 20:35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条 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五条第二款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中办、国办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第三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等的文件精神:
本人发送给《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涪城区党政和司法等领导机构党委(党组)书记的“投诉”信件
信件编号: 201909105986 收信人:唐光荣
写信人:大浪淘砂666 写信时间:2019-09-10
联系电话:13198091111
信件主题: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四)
涪城区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唐光荣对此“投诉”信件,却以其“渎职、失责”地屏蔽……?!
凭本人【O大浪淘砂666】所上传的证据及其法律法规,对涪城区法院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却还擅自利用其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以所谓的“并无不当之处”而叫本自诉人“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即――司法腐败滥用权,贪赃枉法抱成团!
本人只能用“是可忍,孰不可忍”地回击:我操了你涪城区法院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0-6 13:41
https://weibo.com/7288983919/pro ... oninfo&is_all=1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0-6 20:10
依法维权寻公平,有理无“势”休进门!
权力掮客作官差,上梁 不 正 下 梁歪。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0-7 11:05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加强产权保护的十大司法政策:
一是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强调既要依法惩治侵犯国有、集体资产的犯罪,也要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
二是客观看待企业经营的不规范问题,对定罪依据不足的依法宣告无罪。强调要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依法公正处理相关案件。对各种经济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不得以犯罪论处;对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或者罪与非罪不清的,应当依法宣告无罪。
三是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做犯罪处理。强调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认定为刑事犯罪。对各类经济纠纷,不论实际损失多大,都要始终坚持依法办案、公正审判。
四是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要求在刑事审判中,对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中,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可以视情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五是严格规范涉案财物的处置,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要求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按照公开公正和规范高效的要求,严格执行、不断完善涉案财物保管、处置制度。
六是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促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强调对因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引发的纠纷,要认真审查协议不能履行的原因和违约责任。对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坚决依法支持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
七是依法公正审理财产征收征用案件,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合理把握征收征用适用的公共利益范围,坚决防止公共利益扩大化。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充分保护被征收征用者的合法权益。
八是依法制裁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要求适时发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依法推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加强品牌商誉保护,依法审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加大对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惩治力度。
九是依法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申诉案件,坚决落实有错必纠的要求。要求建立专门工作机制,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对经审查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及时纠正并赔偿当事人损失。
十是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切实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要求强化审限管理,进一步完善繁简分流审判机制,及时有效定分止争;加大执行力度,提升执行速度,及时有效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0-8 13:15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条 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五条第二款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中办、国办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第三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等的文件精神:
本人发送给《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涪城区党政和司法等领导机构党委(党组)书记的“投诉”信件
信件编号:201909168453 收信人:唐光荣
写信人:大浪淘砂666 写信时间:2019-09-16
联系电话:13198091111
信件主题: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七)
涪城区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唐光荣对此“投诉”信件,却以其“渎职、失责”地屏蔽……?!
凭本人【O大浪淘砂666】所上传的证据及其法律法规,对涪城区法院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却还擅自利用其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而且还是“程序空转”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以所谓的“并无不当之处”而叫本自诉人“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这简直就是:依法维权寻公平,有理没“势”休进门!权力掮客乃“官差”,上梁不正下梁歪。 本人只能用是可忍,孰不可忍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涪城区法院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0-9 13:47
https://weibo.com/7288983919/pro ... number&is_all=1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0-10 13:1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21号)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0-12 19:53
于2019年10月12号上午在《涪城区委书记、区长信箱中心》下载:
信件编号:201909055737 收信人:唐光荣
写信人:大浪淘砂666 写信时间:2019-09-05
联系电话:13198091111
信件主题:憎恨一帮“伤天害理、恶贯满盈”的害群之马
信件类别:投诉
信件内容:略(已上转或按以上信件编号查阅)
状态:已完结
回复情况
处理人:区法院_唐光荣 处理时间:2019-09-09
回复内容:经查,我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之处。对您多年来多次以同一内容反映同一问题的来信来访,我院分管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也一一作了回复。希望您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涪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9年9月3日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0-12 20:24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十)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的文件精神:
本人发送给《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涪城区党政和司法等领导机构党委(党组)书记的“投诉”信件
信件编号:201909216723 收信人:唐光荣
写信人:大浪淘砂666 写信时间:2019-09-21
联系电话:13198091111
信件主题: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十二)
涪城区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唐光荣对此“投诉”信件,却以其“渎职、失责”地屏蔽……?!
凭本人【O大浪淘砂666】所上传的证据及其法律法规,对涪城区法院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却还擅自利用其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而且还是“程序空转”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以所谓的“并无不当之处”而叫本自诉人“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这简直就是:依法维权寻公平,有理没“势”休进门!权力掮客乃“官差”,上梁不正下梁歪。
本人只能用是可忍,孰不可忍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涪城区法院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0-12 20:43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削减存量、遏制增量不力,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放任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十)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的文件精神:
本人发送给《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市党政和司法等领导机构党委(党组)书记的“投诉”信件
信件编号:20190921004密码585625
信件状态:办理中???
写 信 人:大浪淘砂666
写信时间:2019-9-21 0:25:42
联系电话:13198091111
收 信 人:马泽波
信件主题: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十二)
信件内容:略(已上转或按以上信件编号和密码查阅)
回复内容:“大浪淘砂666: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
市中级人民法院马泽波 2019-9-26 11:13:31
凭本人【O大浪淘砂666】所上传的证据及其法律法规,对涪城区法院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等的行为,其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马泽波,对此却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手段,并以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作风而“渎职、失责”地作出:“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
这简直就是:依法维权寻公平,有理没“势”休进门!权力掮客乃“官差”,上梁不正下梁歪。
本人对此只能用是可忍,孰不可忍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0-13 16:57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发送给《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市、区党政和司法等领导机构党委(党组)书记的“投诉”信件
信件查询编号:20191008033密码621251
写信人:大浪淘砂666
收信人:马泽波(市中级法院院长)
写信时间:2019-10-08
联系电话:13198091111
信件主题: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二十四)
信件类别:投诉
信件内容:
链接:O网页链接
来源: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罗炳辉:
您好。您本次发帖中涉及我院的事项我院已进行了核查。经查,我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之处。对您多年来多次以同一内容反映同一问题的来信来访,我院分管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也一一作了回复。希望您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涪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9年9月3日
本人质问涪城区人民法院的唐光荣院长:你院是根据哪条党纪国法能够阻止《宪法》赋予本公民用实名控告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贪官污吏的权利?在党纪国法面前,你涪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网络新闻发言人”又算个啥子东西?它有“主体资格”在此嚎叫吗?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之规定:
对被告人林文华等,多次故意实施其“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因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林文华的书面决定,法律对此赋予了本“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且此案“法定的”是由人民法院“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当本“被害人”曾分别四次向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其递交的证据资料完全符合法定“审查后”的“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的程序性要求,但该法院立案庭庭长徐海燕这个“臭婊子”以其所谓的“审判员”,立案庭的陈昆鹏这个“婊子生养的狗杂种”以其所谓的“书记员”而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10)涪刑‘告’字第01号;以及时任院长余华与立案庭庭长蒋茂伟等,这帮“婊子生养的狗杂种”,再次将此“自诉案件”擅自移送涪城区公安分局而出具《绵市涪公函[2011]7号》红头文件的复印件等为借口,拒绝立案和登记!
依照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16〕27号)第4条“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之规定:
本人质问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你院对此“侵犯产权犯罪”的第三类刑事案件,依法给本“被害人”出具了《立案通知书》(自诉案件用)的法律文书吗?其“涪刑告字第01号”的“告”字是什么含义?对其“程序空转”《刑事裁定书》中的“审判员、书记员”,是怎样形成和产生的?你院为何不敢提出该“刑事裁定书”和涪城公安分局给你院出具的“红头文件”等,是于法有据而符合“法定审查”的处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四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所制定的基本原则:
涪城区人民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对本被害人在该法院依法“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存在其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的“贪腐”行为,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并将人民法院沦为“坐地分赃”而获取不义之财的“权钱交易”场所;“拦劫”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威虎厅”!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豢养”着一帮“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而“掠夺”公民财产所有权的“贪官污吏”!!!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0-13 18:14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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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炳辉:
您好。您本次发帖中涉及我院的事项我院已进行了核查。经查,我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之处。对您多年来多次以同一内容反映同一问题的来信来访,我院分管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也一一作了回复。希望您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涪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9年9月3日
本人质问涪城区人民法院的唐光荣院长:你院是根据哪条党纪国法能够阻止《宪法》赋予本公民用实名控告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贪官污吏的权利?在党纪国法面前,你涪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网络新闻发言人”又算个啥子东西?它有“主体资格”在此嚎叫吗?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之规定:
对被告人林文华等,多次故意实施其“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因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林文华的书面决定,法律对此赋予了本“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且此案“法定的”是由人民法院“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当本“被害人”曾分别四次向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其递交的证据资料完全符合法定“审查后”的“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的程序性要求,但该法院立案庭庭长徐海燕这个“臭婊子”以其所谓的“审判员”,立案庭的陈昆鹏这个“婊子生养的狗杂种”以其所谓的“书记员”而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10)涪刑‘告’字第01号;以及时任院长余华与立案庭庭长蒋茂伟等,这帮“婊子生养的狗杂种”,再次将此“自诉案件”擅自移送涪城区公安分局而出具《绵市涪公函[2011]7号》红头文件的复印件等为借口,拒绝立案和登记!
依照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16〕27号)第4条“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之规定:
本人质问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你院对此“侵犯产权犯罪”的第三类刑事案件,依法给本“被害人”出具了《立案通知书》(自诉案件用)的法律文书吗?其“涪刑告字第01号”的“告”字是什么含义?对其“程序空转”《刑事裁定书》中的“审判员、书记员”,是怎样形成和产生的?你院为何不敢提出该“刑事裁定书”和涪城公安分局给你院出具的“红头文件”等,是于法有据而符合“法定审查”的处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四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所制定的基本原则:
涪城区人民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对本被害人在该法院依法“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存在其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的“贪腐”行为,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并将人民法院沦为“坐地分赃”而获取不义之财的“权钱交易”场所;“拦劫”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威虎厅”!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豢养”着一帮“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而“掠夺”公民财产所有权的“贪官污吏”!!!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0-13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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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炳辉:
您好。您本次发帖中涉及我院的事项我院已进行了核查。经查,我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之处。对您多年来多次以同一内容反映同一问题的来信来访,我院分管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也一一作了回复。希望您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涪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9年9月3日
本人质问涪城区人民法院的唐光荣院长:你院是根据哪条党纪国法能够阻止《宪法》赋予本公民用实名控告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贪官污吏的权利?在党纪国法面前,你涪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网络新闻发言人”又算个啥子东西?它有“主体资格”在此嚎叫吗?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之规定:
对被告人林文华等,多次故意实施其“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因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林文华的书面决定,法律对此赋予了本“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且此案“法定的”是由人民法院“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当本“被害人”曾分别四次向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其递交的证据资料完全符合法定“审查后”的“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的程序性要求,但该法院立案庭庭长徐海燕这个“臭婊子”以其所谓的“审判员”,立案庭的陈昆鹏这个“婊子生养的狗杂种”以其所谓的“书记员”而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10)涪刑‘告’字第01号;以及时任院长余华与立案庭庭长蒋茂伟等,这帮“婊子生养的狗杂种”,再次将此“自诉案件”擅自移送涪城区公安分局而出具《绵市涪公函[2011]7号》红头文件的复印件等为借口,拒绝立案和登记!
依照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16〕27号)第4条“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之规定:
本人质问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你院对此“侵犯产权犯罪”的第三类刑事案件,依法给本“被害人”出具了《立案通知书》(自诉案件用)的法律文书吗?其“涪刑告字第01号”的“告”字是什么含义?对其“程序空转”《刑事裁定书》中的“审判员、书记员”,是怎样形成和产生的?你院为何不敢提出该“刑事裁定书”和涪城公安分局给你院出具的“红头文件”等,是于法有据而符合“法定审查”的处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四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所制定的基本原则:
涪城区人民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对本被害人在该法院依法“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存在其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的“贪腐”行为,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并将人民法院沦为“坐地分赃”而获取不义之财的“权钱交易”场所;“拦劫”公民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威虎厅”!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豢养”着一帮“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而“掠夺”公民财产所有权的“贪官污吏”!!!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0-14 19: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十)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的文件精神:
本人发送给《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市委书记的“投诉”信件
信件编号:20191010036密码250425;20191011026密码950575;20191012017密码658813;20191013009密码749006
信件状态:办理中???
写 信 人:大浪淘砂666
写信时间:2019-10-10 11:15:15;2019-10-11 11:36:25;2019-10-12 10:10:16;2019-10-13 9:14:21
联系电话:13198091111
收 信 人:刘超
信件主题: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26;27;28;29)
信件内容:略(按以上信件编号和密码查阅)
回复内容: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并回复。市网信办
“大浪淘砂666: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 ――市中级人民法院 骆军 2019-10-14号/10:04:27/10:04:02/10:03:54/10:03:47
本人对此只能用是可忍,孰不可忍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0-14 20:34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条宗旨】
本条是关于刑事诉讼法立法目的和根据的规定。
【本条释义】
立法目的也是立法宗旨。本条规定,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目的。刑法是规定犯罪和用刑罚方法惩罚犯罪的法律,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实体法需要由程序法保障才能正确实施,刑法的任务需要通过程序法规范的诉讼程序才能得以实现。要保证正确运用刑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就需要制定刑事诉讼法。这样,才能依照法定程序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使犯罪的人得到应有的惩处,达到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目的。
宪法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都得以宪法为根据,制定刑事诉讼法也必须以宪法为根据。制定(包括修改)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依据,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必须遵循和贯彻宪法规定的原则,如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通过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诉讼行为的规范,体现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对于宪法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明确规定,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独立行使检察权,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等,要通过在刑事诉讼法作出具体规定予以落实。二是,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原则、制度以及具体规范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抵触。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的规定。
【本条释义】
本条规定了我国刑事诉讼应当遵守的以下原则:
1.依靠群众的原则。这一原则是党的群众路线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也是司法工作的根本路线。依靠群众,就是办理刑事案件要相信群众,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发动群众向公检法机关提供破案线索,提供证实犯罪的情况。具体地讲,就是要到群众中去,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具体的案件情况,查明犯罪事实,做到客观公正,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犯罪分子;要了解群众和社会对案件的反映,宣传有关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切实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办理刑事案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靠群众,就是要求公检法机关办案,应当实行公检法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依靠群众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本条作了规定,在本法其他条文中对如何依靠群众还作了具体规定,如第五十条规定的“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第八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分别规定了任何公民都有权扭送现行犯和控告、举报犯罪等等,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依靠群众的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之一。其中的“以事实为根据”是我国长期以来刑事诉讼的一条重要经验,是正确惩罚犯罪,防止错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的重要原则。一个人是否犯罪,是罪轻还是罪重,都要以事实为根据,对事实情况既不夸大、也不缩小,做到客观公正,不因案件的不同、当事人的不同而不同。所谓“事实”,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追究犯罪,必须以客观存在的、经过调查属实的、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为根据,而不是靠主观想象、推测和怀疑。“以法律为准绳”,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以法律为标准。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刑法以及对刑法所作的修改补充规定和修正案,也包括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如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监狱法等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处理刑事案件,从程序上讲,对于是否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是否要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如何收集、调取证据,是否移送起诉,是否开庭审判等等,都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不得违背程序方面的规定;从实体上看,被告人该不该定罪,定什么罪以及如何处刑,都必须以刑法为标准,正确定罪量刑。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正确处理案件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二者互相联系,缺一不可。事实是前提,是基础和根据,法律是标准、尺度。只有把二者结合起来,作为一个重要原则贯彻执行,才能保证刑事诉讼的正确进行,才能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3.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是宪法确定的法制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这一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出身、性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情况、职位高低和功劳大小,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法律,不允许有任何的特权。平等的适用法律是指任何人触犯了刑法,都应受到追究,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而不能有任何例外;在刑事诉讼中,任何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都同样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而不能因人而异。任何人都不能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这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在刑事诉讼中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才能维护和实现这一法制原则。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0-15 12: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
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条【证据的收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依法收集证据和全面收集证据的规定。
【本条释义】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本条作了修改,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本条规定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收集证据提出了以下五个方面的要求:
1.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这种法定程序在本法有关章节中已有明确规定,如讯问犯罪嫌疑人,应由侦查人员二人进行;搜查时必须出示搜查证;证人笔录必须交本人核对;鉴定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等等。在收集证据中,司法工作人员不得违背这些程序规定。
2.要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也就是收集证据必须要客观、全面,不能只收集一方面的证据。其中“收集”是指通过勘验、检查、搜查、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侦查实验等手段进行调查取证。
3.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主要是指严禁刑讯逼供,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方式来获取证据。特别是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方式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是供述人在迫于压力或被欺骗情况下提供的,虚假的可能性非常之大,不能仅凭此就作为定案根据,否则极易造成错案。其中,刑讯逼供既包括以暴力殴打犯罪嫌疑人以逼取口供,也包括以冻、饿、长时间不让睡眠等虐待方法逼取口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是对司法机关收集口供的原则性要求,是指不得以任何强迫手段迫使任何人认罪和提供证明自己有罪的证据。实践中,讯问犯罪嫌疑人,对其宣讲刑事政策,宣传法律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通过思想工作让犯罪嫌疑人交代罪行,争取从宽处理,不属于强迫犯罪嫌疑人证实自己有罪。
4.要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其中“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要保护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免除证人的恐惧心理,摆脱可能受到的威胁、损害,让证人可以讲述案件的真实情况;二是要分别询问证人;三是要全面听取供述、陈述或证词,不得引导证人作片面的证词,或者只听取、记录片面的口供、证词。
5.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协助调查。这是指收集证据工作要依靠人民群众。其中“特殊情况”,主要是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人参与调查可能会透露案情,使未抓获的犯罪嫌疑人逃跑,或者造成串供以及毁灭、隐匿证据等后果,另外,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应知悉该国家秘密的人也不得参与调查。
第五十四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范围和办案机关排除非法证据义务的规定。
【本条释义】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本条规定。
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即哪些证据属于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有两类:
第一类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即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使当事人在肉体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而不得不供述的行为,如殴打、电击、饿、冻、烤等。“等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对当事人的强迫程度达到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使其不得不违背自己意愿陈述的方法。以本款规定的非法方法收集言词证据,严重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利,破坏司法公正,极易酿成冤假错案,是非法取证情节最严重的情形。本款对以上述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规定应当严格地予以排除。
第二类是收集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包括不符合法律对于取证主体、取证手续、取证方法的规定,如由不具备办案资格的人员提取的物证,勘验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字的物证,未出示搜查证搜查取得的书证等。违法收集物证、书证的情况比较复杂,物证、书证本身是客观证据,取证程序的违法一般不影响证据的可信度。而且许多物证、书证具有唯一性,一旦被排除就不可能再次取得。大部分国家的法律对于违法取得的实物证据,都没有规定绝对予以排除,而是区分情况作不同的处理。本条统筹考虑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要求,规定对于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才应当予以排除。“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是排除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的前提,是指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明显违法或者情节严重,可能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公正性、权威性以及司法的公信力产生严重的损害。“补正或者合理解释”的主体是收集证据的办案机关或者人员。“补正”是指对取证程序上的非实质性的瑕疵进行补救,如在缺少侦查人员签名的勘验、检查笔录上签名等。“合理解释”是指对取证程序的瑕疵作出符合逻辑的解释,如对书证副本复制时间作出解释等。根据本款规定,如果收集证据的机关或者人员对违法取证的情况作出了补正或者合理解释,审查证据的机关认为不影响证据使用的,该证据可以继续使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则应当予以排除。
第二款是关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的规定。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不得采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也都有维护司法公正和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的职责。他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已经收集的证据中有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的,都有义务加以排除。本款规定的“应当排除的证据”,是指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排除的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根据本款的规定,依法被排除的证据,不得作为侦查机关起诉意见,检察机关起诉决定和审判机关判决中认定事实的依据。规定刑事诉讼每个阶段的办案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有利于尽早发现和排除非法证据,提高办案质量,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0-18 21:47
https://weibo.com/7288983919/pro ... number&is_all=1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0-22 11:23
贪官污吏们“滥用职权、坐地分赃”的贪腐行为(三十)
诈骗犯罪分子林文华因受到贪官污吏们“滥用职权、坐地分赃”的袒护而成为亿万富豪“企业家”
……(在〈绵阳市信箱中心〉查询信件编号20191020004及密码258548连接)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决策部署:
绵阳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杨代根对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却仍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非法手段,作出如下的“神回复”:
【信件编号20190808034及密码248261】的回复内容:请转公安局办理。王明华 2019-8-9 9:51:01
网民朋友,您好: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由于罗炳辉举报(是宏达公司有此法定义务“举报”林文华,而且犯罪嫌疑人林文华已经多次在《讯问笔录》中自认“犯罪退赃”供认不讳)内容在2003年已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公安机关在接罗炳辉本人报案时(的法律依据何在?)已明确告知罗炳辉本人。经侦支队在2019年5月29日对罗炳辉(5月14日递交的《控告状》及其证据六份共计256页书面材料)报案进行受理初查,由于其一直没有提供所说的新证据,所有证据还是2003年(只有宏达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经支队合议,于2019年6月5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理由和依据如下:罗炳辉控告(是宏达公司举报)的同一事实已于2003年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林文华)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终结刑事诉讼程序的“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文书呢?),绵阳市公安局根据检察机关已撤回起诉并作出(不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的)撤销案件决定。现罗炳辉再次(是初次)控告时并没有提出(六份共计256页)新的证据,且就同一事实已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并未因涉嫌犯罪而移送公安机关(因涉及最高法(法释[1998] 7号)第一、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罗炳辉被合同诈骗案不予立案。【括号内的文字内容由本人补充】
公安局 杨代根 2019-10-9 14:50:29
依照以上宪法法律法的规定:对林文华与谢凤山多次故意实施“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的行为,绵阳市公安局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却对本被害人罗炳辉“初次控告”林文华等,“侵犯其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故意包庇而不使他受追诉!因此,对绵阳市公安局罗宏、邱波及其杨代根等,在“办理”此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其利用职务之便而故意实施“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典型案例;
即――司法腐败滥用权,既得利益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根据中办、国办印发《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第三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文件精神:
本人于10月20号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上,将此《贪官污吏们“滥用职权、坐地分赃”的贪腐行为(三十)》信件,投诉给市委、人大、纪监及其公、检、法的党委(党组)书记信箱的电子邮件,案情概况按照以下编号查询:
信件编号20191020004及密码258548,信件编号20191020005及密码489545,信件编号20191020006及密码488865,信件编号20191020007及密码542547,信件编号20191020008及密码108117,信件编号20191020009及密码167443;并敬请关注领导们均是以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作风,渎职、失责地不作为、乱作为作出的回复内容……?!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0-22 13:45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三十八)
陈述内容请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输入下面信件编号及密码查阅:(一)20191022033密码877261,(二)20191022034密码386463,(三)20191022035密码862511,(四)20191022037密码177467,(五)20191022038密码795074,(六)20191022039密码472596。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0-22 14:23
连接以上《贪官污吏们“滥用职权、坐地分赃”的贪腐行为(三十)》补充的内容
诈骗犯罪分子林文华因受到贪官污吏们“滥用职权、坐地分赃”的袒护而成为亿万富豪“企业家”
一、1992年4月初,绵阳市青片河林业局主动找本人承建该局二期建设的冶炼厂房及职工住宅楼等工程,本人将相关工程承包事宜与该局洽谈答成共识后,于4月15日才引见绵阳市城郊建筑工程公司(后更名为宏达建筑工程公司)与青片河林业局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建筑承包合同》。按照建筑业承包工程的惯例,本人只向建筑公司按工程决算总额抽取%比的管理费而“自负盈亏”,但在该工程建设施工的过程中,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凤山于5月8日,却按釆购员林文华的“意思”给签订了一份该工程项目的《工程责任合同书》进行隐藏,林并凭此“主观要件”而故意实施诈骗该工程材料款及其租赁款物等,涉案本金及其孳息400余万元。本人因此于1999年初,主动要求该公司“举报”了林文华;犯罪嫌疑人林文华因此多次在《讯问笔录》中自认“犯罪退赃”供认不讳!
二、公安机关将林文华涉嫌“经济犯罪”侦查终结的案件,以其“涉嫌挪用资金”的《起诉意见书》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但此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应当依法认定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而涉嫌共同犯罪的行为,却因检察机关对此案未履行“必须查明”其中的“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的职责?!因此,宏达建筑工程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郭成义,借机故意利用“伪造证据”和组织相关证人串供“作伪证”而妨害司法的行为,致使犯罪嫌疑人林文华逃避了刑事责任的追究和处罚。
凭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于1999年4月26日在询问证人青片河林业局原局长付英贵作出的《询问笔录》中载明:“我局与城郊建筑工程公司于92年和93年分别签订了三个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在工程承建过程中,名义上是城郊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的,而实际上是罗炳辉承包的,我局也只认可的他。工程款的借支、决算等一切都是由罗炳辉在办理,这些可以在青片河林业局财务上可查。”即本公民对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依法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与民事利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在2002年6月至2015年6月期间,当本原告人、自诉人将林文华作为被告人在涪城区法院依法维权的诉讼活动中,郭成义却还与林文华通谋,并多次利用公司名义故意实施为林文华的“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等的行为,涪城区法院的余华院长和立案庭蒋茂伟庭长等,对此却还擅自利用其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判决和裁定等手段,非法剥夺本人的诉讼权利!致使本“被害人”在承建青片河林业局工程建设施工的民事活动中,依法获得的“财产权利”无法得以维护!并导致本人因承建该工程项目而欠下的巨额债务,至今无法偿还!!!
于2005年10月,林文华将其“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注册经营的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此后又收购了建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并成为所谓的亿万富豪“企业家”?!
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二款“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之规定:对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共同犯罪行为的《控告状》,及其与此案相关的《证据目录》(六份共计256页)的书面材料,我于2019年5月6号,向绵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管理中心报案!因该管理中心的罗宏用各种借口拒绝接收!此证据材料及其《控告状》交给王可副支队长审阅了一周后,于5月14日罗宏才将本人的报案材料予以接收,本控告人登记联系的手机号码是(联通)13198091111。
依照《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第二条“(一)规范工作流程―1、健全接报案登记。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2、及时审查办理。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之规定:罗宏在接收本人递交的《控告状》和256证据材料时,是既未“制作受案登记表”!又未给本控告人“出具回执”!更没有将是否立案决定的通知书“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民警罗宏和邱波等,在接收到本控告人“上门报案”的证据材料的20天后,却擅自利用其“暗箱操作”的“报警、报称”的非法手段,给本控告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一)于5月30日,在本人登记的手机上显示:“四川公安10630110100073792379―你好!我们是四川省公安厅公安工作社会评价中心,2019年5月29日11时,您向公安机关‘报警’,现在回访您,请您对民警到达现场的执法行为进行评价:1.规范;2.基本规范;3.不规范。请直接回复数字。谢谢您对四川公安工作的支持!【四川省公安厅】”;
本人对此作出回复:“我于5月14号向绵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管理中心递交的《对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共同犯罪行为的控告状》的追诉案件,而且提交了256页证据,法定3日应当作出是否立案的回复,但时至今日却无应答!”
(二)于6月5号却在我妻子多年使用的电信(与本户主座机联号)手机上显示:“罗炳辉,您好。您于2019年05月29日 ;11:21‘报称’的罗炳辉被合同诈骗案一案我单位已于2019年05月29日受理。受案单位: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系人:邱波,联系电话:2498771。您可通过来电或登录互联网“ga.sczwfw.gov.cn”网站通过073999查询码+13340893828的方式查询案件进展情况。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邱波】”;6月6日经侦支队民警罗宏又打通我的13198091111手机叫领通知,罗宏与邱波对此出示绵阳市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副本)绵公(经)不立字(2019)5号、并以拒不履行其“以案释法”的法定职责而叫我签收,本控告人因此依法拒绝签收!
(三)于6月9号却又在我妻子使用的手机上显示:“罗炳辉,您好。罗炳辉被合同诈骗案一案,我局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办案单位: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系电话:2498771。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您可通过来电或登录互联网“ga.sczwfw.gov.cn”网站通过073999查询码+13340893828的方式查询案件进展情况。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邱波】”!
在党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的新时代,绵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管理中心的罗宏与邱波等,将本控告人对林文华与谢凤山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经济犯罪”的《控告状》及其256证据材料,却在《四川公安网》的“政务服务”平台,擅自利用我妻子使用的手机并以其“失职渎职”的非法手段作出:“我局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回复!
按照公安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6号)第一条第二款“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案件的认定,应当严格依照1996年12月16日最高法印发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办理。”之规定:绵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管理中心”的罗宏与邱波等,在“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的执法司法活动中,赤裸裸地显现出滥用职权、以案谋私和充当诉讼掮客而徇情枉法、徇私枉法等,存在其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的贪欲行为;即这帮“害群之马”的执法司法腐败分子,仍旧是利用手中掌控的公权力而凭借其自己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官威”,就自以为是在依法!
这就是诈骗犯罪分子林文华因受到贪官污吏们“坐地分赃”的袒护而成为亿万富豪“企业家”的客观事实!
这也是不法之徒为获取不义之财而实施其“坑蒙拐骗”的手段无处不在!这更是执法司法的“贪官污吏”利用公权力作为“巧取豪夺”的贪腐工具而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等,当今社会难以治理的普遍现象!
对林文华等涉嫌“经济犯罪”诈骗案件的被害人:罗炳辉
2019年10月21日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宪法》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认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罪”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财产所有权的定义】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一百零六条【归责原则】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法律责任的重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前)》第三十一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十七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盗窃、诈骗、抢夺罪】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第二款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三机关相互关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十六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接受立案材料】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审查起诉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补充侦查】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不起诉的条件和程序】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被害人对不起诉的异议】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0-23 18:33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提出: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的犯罪分子林文华因受到贪官污吏们“滥用职权、坐地分赃”的袒护而成为亿万富豪“企业家”
认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最高权力机构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最高法《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
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三款)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十、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十一、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6号)
第一条 关于案件性质的认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经济合同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案件的认定,应当严格依照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最高法《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7]5号)
第一条 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最高法《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 7号)
第三条【共同犯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 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1〕五号)
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最高检察、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
第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接报案件后,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查询立案情况的,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立案情况并记录在案。对已经立案的,应当告知立案时间、涉嫌罪名、办案单位等情况。
依照公安部关于学习贯彻《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通知(公法〔2016〕1780号)第二条“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要加大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财产权的保护力度,重点打击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等突出经济犯罪活动,研究制定涉企常见多发性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固定工作指引,不断加大对侵犯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的文件精神:
绵阳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杨代根,对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却仍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非法手段,作出如下的“神回复”:
《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信件编号20190808034及密码248261的回复内容:请转公安局办理。王明华 2019-8-9 9:51:01
网民朋友,您好【括号内的文字内容由本人补充】: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由于罗炳辉举报(是宏达公司有此法定义务“举报”林文华,而且犯罪嫌疑人林文华已经多次在《讯问笔录》中自认“犯罪退赃”供认不讳)内容在2003年已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公安机关在接罗炳辉本人报案时已明确告知罗炳辉本人(的法律依据何在?)。经侦支队在2019年5月29日对罗炳辉(5月14日上门递交的《控告状》及其证据六份共计256页书面材料)报案进行受理初查,由于其一直没有提供所说的新证据,所有证据还是2003年(只有宏达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经支队合议,于2019年6月5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理由和依据如下:罗炳辉控告(是宏达公司举报)的同一事实已于2003年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林文华)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终结刑事诉讼程序的“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文书呢?),绵阳市公安局根据检察机关已撤回起诉并作出(不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的)撤销案件决定。现罗炳辉再次(是初次)控告时并没有提出(六份共计256页)新的证据,且就同一事实已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并未因涉嫌犯罪而移送公安机关(因涉及最高法(法释[1998] 7号)第一、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罗炳辉被合同诈骗案不予立案。
公安局 杨代根 2019-10-9 14:50:29
依照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司法文件的精神:对林文华与谢凤山多次故意实施“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的行为,绵阳市公安局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却对本被害人罗炳辉“初次控告”林文华等,“侵犯其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故意包庇而不使他受追诉!因此,对绵阳市公安局罗宏、邱波及其杨代根等,在“办理”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而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其利用职务之便而故意实施“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典型案例;
即――司法腐败滥用权,既得利益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0-23 20:19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提出“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从源头上有效预防错案冤案的发生。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的方针政策: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对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经济犯罪”而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的刑事自诉案件,其绵阳市涪城区法院的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却还擅自利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而且还是“程序空转”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以所谓的“并无不当之处”叫本自诉人“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查询编号2019090557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十)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的文件精神:
本人发送给《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马泽波的“投诉”信件
信件编号:20191023045密码534126
信件状态:办理中???
写 信 人:大浪淘砂666
写信时间:2019-10-10-23 13:06:22
联系电话:13198091111
收 信 人:马泽波
信件主题: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三十九)
信件内容:略(按以上信件编号和密码查阅)
回复内容:“大浪淘砂666: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 ―市中级人民法院马泽波 2019-10-23 16:49:04
即――司法腐败滥用权,既得利益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0-27 10:07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提出“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从源头上有效预防错案冤案的发生。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的方针政策: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凭本人【O大浪淘砂666】所上传的证据及其宪法和法律等的规定,对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经济犯罪”而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的刑事自诉案件,其绵阳市涪城区法院的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却还擅自利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而且还是“程序空转”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以所谓的“并无不当之处”叫本自诉人“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查询编号2019090557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十)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的文件精神:
本人发送给《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市委书记的“投诉”信件
信件编号:20191020012密码242354 收信人:刘超
写信人:大浪淘砂666 写信时间:2019-10-20 9:26:17
联系电话:13198091111
信件主题: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三十六)
信件内容:按以上信件编号和密码查询(略)
回复内容:“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并回复。” 市网信办2019-10-22 22:23:56;“大浪淘砂666: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市中级人民法院 骆军2019-10-23 16:59:56
对涪城区法院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等的行为,其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骆军,对此却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手段,并以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作风,渎职、失责地作出:“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
即――司法腐败滥用权,既得利益结成团!
本人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0-27 12:04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提出要求,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各级政法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处理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规范高效,经得起检验;要依法加大内部监督力度,促使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得到解决,对于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要完善执法司法责任制,严格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健全执法过错发现、调查、问责机制,严格倒查执法办案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和责任,严肃查处错案背后的执法不公、不廉等问题;要把加强执法公开、扩大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作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内容,以公开确保公正、促进息诉。
凭本人【O大浪淘砂666】所上传的证据及其宪法和法律等的规定,对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经济犯罪”而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的刑事自诉案件,其绵阳市涪城区法院的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却还擅自利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而且还是“程序空转”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以所谓的“并无不当之处”叫本自诉人“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查询编号201909055737)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于10月22号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上,将此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三十八)的电子邮件,投诉给市委、人大、纪监及其公、检、法的党委(党组)书记信箱,信件内容及其办理状态,按照以下编号查询:(一)20191022033密码877261,(二)20191022034密码386463,(三)20191022035密码862511,(四)20191022037密码177467,(五)20191022038密码795074,(六)20191022039密码472596。
如(一)20191022033密码877261和(六)20191022039密码472596投诉信件的处理程序:
写信人:大浪淘砂666
收信人:(一)刘超(市委书记);(六)马泽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写信时间:2019-10-22
联系电话:13198091111
信件主题: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三十八)
信件类别:投诉
信件内容:按以上信件编号和密码查询(略)
回复内容:(一)“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并回复。” 市网信办―“大浪淘砂666: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市中级人民法院 骆军2019-10-23 17:00:08;(六)“大浪淘砂666: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市中级人民法院马泽波 2019-10-23 16:54:19
对涪城区法院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等的行为,其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党组正、副书记和正、副院长,对此却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手段,并以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作风,渎职、失责地作出:“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
即――司法腐败滥用权,既得利益结成团!
本人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0-28 08:35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摘取】
(公通字〔2015〕32号)
为有效解决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法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结合公安工作实际,现就改革完善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任务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任务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着眼建设法治公安目标,进一步规范受案立案工作流程,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强化监督管理,使受案立案工作更加规范、高效、便民、公开,不断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 1. 突出问题导向。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报案不接、接案后不受案不立案、违法受案立案等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切实提高受案立案工作效能。
2. 遵循办案规律。根据公安机关管辖案件范围广、数量多、类型杂、差异大的特点,结合各警种部门案件来源形式、紧急程度等具体情形,健全完善符合办案规律和公安工作实际的受案立案制度。
3. 坚持质效并重。既要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受案立案质量,保证公安机关依法如实受案立案,也要方便人民群众报案,保障公安机关及时高效制止和惩处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4. 强化监督管理。明确受案立案监督主管部门,综合运用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纠错、执法质量考评等监督管理手段,通过网上统一管理,全面加强对受案立案工作的流程管控和问题整治。
二、主要内容
(一)规范工作流程1. 健全接报案登记。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
2. 及时审查办理。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案立案处理。
(四)完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追诉、定罪标准相协调原则,提高刑事执法效能。要严格执行和不断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有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受案立案制度改革是中央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对于破解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受案立案环节突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公安机关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切实增强执法为民理念,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进受案立案制度改革,确保这项改革尽快改、改到位、改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受案立案改革是一项涉及公安工作全局的重要改革,需要各级公安机关和各警种、部门高度重视,整体联动,共同抓好贯彻落实。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强化督导检查,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要通盘考虑,加强统筹,将受案立案制度改革与其他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任务结合起来,确保改革任务协调有序推进。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要结合各自办理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健全完善本警种、部门受案立案的具体操作规程。上级公安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下级公安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如实受案立案,在职责范围内协调解决与受案立案有关的跨区域执法争议。
作者: 麻辣网友 时间: 2019-10-28 13:17
提示: 该帖被管理员或版主、群主屏蔽
作者: 麻辣网友 时间: 2019-10-28 15:26
就当我从来没来过吧!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0-29 09:2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刑 法
第三百零七条 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
为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五条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六条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2018年09月27日检察日报03版刊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虚假诉讼罪与其他犯罪竞合的处理原则
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第3款的规定,《解释》第四条明确了实施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虚假诉讼犯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处理原则,即实施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虚假诉讼犯罪,又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贪污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307条之一第3款规定的处理原则,主要针对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虚假诉讼犯罪与侵财类犯罪成立想象竞合犯的情况,不宜扩大到与其他手段行为犯罪成立牵连犯的情况。
根据刑法第307条之一第4款的规定,《解释》第5条明确了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处理原则,即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解释》第6条明确了诉讼参与人实施虚假诉讼共同犯罪的处理原则,即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共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0-29 09:54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7号)第三条【共同犯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
对林文华以转租名义而与本人签字确认的《青片工地模具运至林文华工地详细统计表》等证据,于2002年6月,本原告人将林文华确认为被告人向涪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被告林文华当庭承认:“原告方提供的办理租赁物清单,是真实的,清单上的租赁物全部付清了,租金扣的工程款,这笔款(120余万元)由工程本身承担”等等,即林文华利用宏达公司对外签订建筑租赁设备的“经济合同”,再次故意实施其“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基本事实客观存在,但由于该法院对此“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案件,却还以所谓的“租赁合同纠纷”确定案由、隐匿本原告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等手段,仅判被告人返还46万余元?!
1、被告林文华却还对该“枉法判决”不服而提起上诉,并在《民事上诉状》中辩称(摘录):“青片局与城郊建筑公司签订了两份《建筑承包合同》,合同分别约定了由城郊建筑公司承建青片局的180kva矿热炉技改工程和职工住宅楼工程(第三、四幢)。合同第十八条专门约定,工程款由青片局划拨到宏达公司在绵阳市区开设的账户上。1992年5月8日,城郊建筑公司与上诉人签订了一份《工程责任合同书》。合同约定由上诉人作为修建青片局住宅和车间工程的负责人,被上诉人罗炳辉为技术负责人。”并利用“窃取”青片局给我办理“财务结算”的《工程决算书》,主张其共计683.90万元工程款的“支配权、所有权”;并还提出“被上诉人作为一审原告,属诉讼主体错误;森保租赁站与宏达公司形成的租赁合同关系;被上诉人罗炳辉与宏达公司形成的是内部承包关系,宏达公司向青片局收了工程款,用工程款支付了租金,被上诉人罗炳辉只能与宏达公司决算。宏达公司代为上诉人支付了森保钢模租赁站租赁费,宏达公司与上诉人形成的是代付款关系,也就是宏达公司与上诉人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法院不该受理;宏达公司向绵阳市公安局举报上诉人挪用资金,也认为上诉人是青片河林业局工程的内部承包人,报销了工程款,没有向宏达公司补足。但没有举报过欠租金”等。
对谢凤山曾经按林文华的意思给虚构的《工程责任合同书》,凭林文华在《民事上诉状》中所表明的“意思”,证明宏达公司在“履行”(92)北证字第68、69号两份《建筑承包合同》”的当初,就有故意放任林文华实施“诈骗青片局工程款、物”的主观目的。
在中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的庭审过程中,涪城区法院却擅自“追加”既无“申请”、又无“通知”、更没有“证据”的宏达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其中?!本原告对此将公安机关对相关证人作出的《询问笔录》和林文华自认“犯罪退赃”的《讯问笔录》等,新证据进行当庭举证质证,揭穿被告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抗辩。经开庭审理后,该合议庭作出的(2007)涪民初字第610号《民事裁定书》中,却仍以其“租赁合同纠纷”的案由(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的原、被告必须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隐匿本原告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采信被告人上诉状中的“托词”等的非法手段,裁定本“原告人的诉讼主体不适格”而驳回起诉……!!!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0-29 12:05
(联接74#回复帖)2、在检察机关对以上枉法裁定提出抗诉再审的“法庭调查”过程中,当本申诉人再次当庭凭借相关证据提出变更刑事自诉和增加诉讼请求的主张;被告代理以《林文华信访案件会议纪要》提出:“证明林文华未构成挪用公款, 已有处理结果”等等进行抗辩;审判长提出:“第三人举证”?宏达公司:“我没什么证据,前二期工程公司转回115万元,后全部用于工程,公司没收到一分钱,115万元是林文华承包时,92年上半年转的,我同意被告人的质证意见”;审判长提出:“还有别的证据吗”?宏达公司:“无”;但该合议庭对此案审理后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在承认本原告享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前提下,却又将中级法院已经裁定撤销初审判决的46万余元,转嫁给第三人承担,将被告林文华隐匿于案外?!
3、第三人宏达公司借此将本申诉人作为所谓的被上诉人提出上诉。其诉求是:请求撤销(2009) 涪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2007)涪民初字第610号《民事裁定书》。
中级法院却还将第三人是既无“证据”?又无“申诉人”?更是“未生效判决”的上诉状,却还擅自以“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开庭再审?本人对此依法拒绝出庭应诉!
于2011年10月24日,本原告人以2199万余元的《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出庭应诉,并以书面《意见》当庭指控被告林文华与宏达公司“恶意串通”,企图利用“虚假诉讼”的上诉状,严重侵害本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等行为;林文华借机却还利用“窃取”的《工程决算书》,并以其所谓的内部承包人提出:“工程600多万元除各种费用,还有110万元应由本原告退还”的主观目的?!对被告林文华竟敢公然在法堂之上再次实施其“诉讼诈骗”的犯罪行为,本原告当庭表示强烈抗议!上诉人的宏达公司最终却是以“上诉人没收取管理费就不应承担任何费用”而推卸责任。
于2014年3月,中级法院才将(2009)绵民再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以所谓的“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的案由作出:“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青片河林业局工程,其建筑施工合同签订主体,为绵阳市宏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本人加注不具备享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条件)和青片河林业局,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涉及该工程的权利义务,依法应当归属于上诉人宏达公司。虽然本案的被上诉人罗炳辉、林文华与宏达公司分别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但该内部承包合同不能对抗‘第三人’。从法律意义上讲,基于青片河林业局工程所产生的一切民事责任,均应由宏达公司承担。……罗炳辉可在与宏达公司林文华就青片河林业局工程进行结算后,再行主张权利”等,驳回本人的诉讼请求。
按照最高法《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第七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之规定:
对绵阳市中级法院作出本原告“可在与宏达公司林文华就青片河林业局工程进行结算后,再行主张权利”的判决,不但是直接“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枉法判决,而且还是故意放纵第三人实施为被告人林文华的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的上游犯罪行为,其该“上游犯罪”还间接侵犯了本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
因此,本原告对该“暗箱操作”的枉法判决依法拒绝签收,此案因此至今仍旧在中级人民法院成为了审而不理的“悬案”……?!
这既是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构成“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法律事”;这又是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郭成义参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被告人林文华的“通谋”,多次故意实施“虚假诉讼”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又构成诈骗罪”的基本事实;这更是绵阳市市、区两级法院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典型案例!!!
附注: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从而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所谓民事权利能力,就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0-29 20:35
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提出要求,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各级政法机关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处理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规范高效,经得起检验;要依法加大内部监督力度,促使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得到解决,对于执法不严、裁判不公、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要完善执法司法责任制,严格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健全执法过错发现、调查、问责机制,严格倒查执法办案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和责任,严肃查处错案背后的执法不公、不廉等问题;要把加强执法公开、扩大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作为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重要内容,以公开确保公正、促进息诉。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发送给《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市委书记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投诉”信件
信件查询编号:(39#)20191023040密码641411,20191023045及密码534126;(40#)20191025036密码267682,20191025041密码230197;(41#)20191026026密码728817,20191026032密码581135。
写信人:大浪淘砂666
收信人:刘超(市委书记),马泽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写信时间:2019-10-23、24、26号
联系电话:13198091111
信件主题: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
信件类别:投诉
信件内容:……;涪城区人民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对本被害人在该法院依法“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存在其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的“贪腐”行为,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
市委书记信箱的回复内容:
(39#)“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并回复。”市网信办2019-10-23 17:24:43;“大浪淘砂666: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市中级人民法院 骆军2019-10-24 9:51:58
(40#)“相同信件,已做处理。”市网信办2019-10-26 19:54:19
(41#)“来信收悉。”市网信办;市网信办2019-10-26 19:58:38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信箱的回复内容:
(39#)“大浪淘砂666: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市中级人民法院马泽波2019-10-23 16:49:04
(40#)“大浪淘砂666: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市中级人民法院马泽波2019-10-29 10:17:38
(41#)“大浪淘砂666: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市中级人民法院马泽波2019-10-29 10:17:2
凭本人【O大浪淘砂666】所上传的少部分证据,结合其此回复帖中与此案相关联的宪法、法律和司法解释等的规定,对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经济犯罪”而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的刑事自诉案件,其绵阳市涪城区法院的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却还擅自利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而且还是“程序空转”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以所谓的“并无不当之处”叫本自诉人“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查询2#回复帖和《涪城区信箱中心》信件编号201909055737),其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党组正、副书记和正、副院长,对此却还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手段,并均是以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作风,渎职、失责地作出:“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是“驯养”着一帮暗合领导之意而“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而“掠夺公民财产所有权”的贪官污吏!!
即――司法腐败滥用权,既得利益结成团!
本人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0-31 20:4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法发〔2017〕5号)第4条“坚持程序公正原则,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的司法文件精神: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发送给《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的“投诉”信件
信件查询编号:20191027042密码053843。
写信人:大浪淘砂666
收信人:马泽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写信时间:2019-10-27 18:52:10
联系电话:13198091111
信件主题: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四十二)续叙―司渎犯控字〔2019〕第107封《控告状》
信件类别:投诉
信件内容:在2002年6月至2015年6月期间,本原告人、自诉人将林文华确认为被告人在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维权诉讼的司法活动中,其该法院的余华院长、立案庭蒋茂伟庭长等,对“明知”被告人林文华等多次故意实施“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而涉嫌共同犯罪的行为,该法院却还多次企图擅自利用其“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的裁定或判决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信箱的回复内容:
“大浪淘砂666: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市中级人民法院 马泽波2019-10-29 10:17:11
凭本人【O大浪淘砂666】在新浪微博所上传的少部分证据,结合其此回复帖中与此案相关联的宪法、法律和司法解释等的规定,对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经济犯罪”而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的刑事自诉案件,其绵阳市涪城区法院的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却还擅自利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而且还是“程序空转”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以所谓的“并无不当之处”叫本自诉人“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查询2#回复帖和《涪城区信箱中心》信件编号201909055737),其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马泽波,对此却还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手段,并是以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作风,渎职、失责地作出:“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而不作为、乱作为……!!!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是“驯养”着一帮暗合领导之意而“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而“掠夺公民财产所有权”的贪官污吏!
即――司法腐败滥用权,既得利益结成团!
本人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1-1 19:52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1-3 10:04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四十二)续叙――司渎犯控字〔2019〕第107封《控告状》
来源: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罗炳辉:
您好。您本次发帖中涉及我院的事项我院已进行了核查。经查,我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之处。对您多年来多次以同一内容反映同一问题的来信来访,我院分管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也一一作了回复。希望您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涪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9年9月3日
本人质问涪城区人民法院的唐光荣院长:你院是根据哪条党纪国法能够阻止《宪法》赋予本公民用实名控告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贪官污吏的权利?在党纪国法面前,你涪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网络新闻发言人”又算个啥子东西?它有“主体资格”在此嚎叫吗?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之规定:
对被告人林文华等,多次故意实施其“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因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林文华的书面决定,法律对此赋予了本“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且此案“法定的”是由人民法院“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当本“被害人”曾分别四次向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其递交的证据资料完全符合法定“审查后”的“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的程序性要求,但该法院立案庭庭长徐海燕这个“臭婊子”以其所谓的“审判员”,立案庭的陈昆鹏这个“婊子生养的狗杂种”以其所谓的“书记员”而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10)涪刑‘告’字第01号;以及时任院长余华与立案庭庭长蒋茂伟等,这帮“婊子生养的狗杂种”,再次将此“自诉案件”擅自移送涪城区公安分局而出具《绵市涪公函[2011]7号》红头文件的复印件等为借口,拒绝立案和登记!
依照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16〕27号)第4条“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之规定:
本人质问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人员”:你院对此“侵犯产权犯罪”的第三类刑事案件,依法给本“被害人”出具了《立案通知书》(自诉案件用)的法律文书吗?其“涪刑告字第01号”的“告”字是什么含义?对其“程序空转”《刑事裁定书》中的“审判员、书记员,是怎样形成和产生的?你院为何不敢提出该“刑事裁定书”和涪城公安分局给你院出具的“红头文件”等,是于法有据而符合“法定审查”的处理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法发〔2017〕5号)第4条“坚持程序公正原则,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的司法文件精神:
凭本人【O大浪淘砂666】在新浪微博所上传的少部分证据,结合与此案相关联的宪法法律和司法解释等的规定,对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经济犯罪”而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的刑事自诉案件,其绵阳市涪城区法院的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却还擅自利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而且还是“程序空转”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以所谓的“并无不当之处”叫本自诉人“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查询《涪城区信箱中心》信件编号201909055737)?!
即涪城区人民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对本被害人依法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存在其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的“贪腐”行为,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是“驯养”着一帮暗合领导之意而“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而“掠夺公民财产所有权”的贪官污吏!
即――司法腐败滥用权,既得利益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此《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四十二)续叙―司渎犯控字〔2019〕第107封〈控告状〉》回复帖,是本用户发送给《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市委、人大、纪监委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的“投诉”信件――《信件》查询编号及密码:(一)20191026026密码728817,(二)20191026027密码641326,(三)20191026028密码813137,(四)20191026030密码702984,(五)20191026031密码186086,(六)20191026032密码581135。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1-3 12:07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四十三)续叙――司渎犯控字〔2019〕第108封《控告状》
来源: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罗炳辉:
您好。您本次发帖中涉及我院的事项我院已进行了核查。经查,我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之处。对您多年来多次以同一内容反映同一问题的来信来访,我院分管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也一一作了回复。希望您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涪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9年9月3日
本人质问涪城区人民法院的唐光荣院长:你院是根据哪条党纪国法能够阻止《宪法》赋予本公民用实名控告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贪官污吏的权利?在党纪国法面前,你涪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网络新闻发言人”又算个啥子东西?它有“主体资格”在此嚎叫吗?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之规定:
对被告人林文华等,多次故意实施其“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因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林文华的书面决定,法律对此赋予了本“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且此案“法定的”是由人民法院“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当本“被害人”曾分别四次向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其递交的证据资料完全符合法定“审查后”的“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的程序性要求,但该法院立案庭庭长徐海燕这个“臭婊子”以其所谓的“审判员”,立案庭的陈昆鹏这个“婊子生养的狗杂种”以其所谓的“书记员”而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10)涪刑‘告’字第01号;以及时任院长余华与立案庭庭长蒋茂伟等,这帮“婊子生养的狗杂种”,再次将此“自诉案件”擅自移送涪城区公安分局而出具《绵市涪公函[2011]7号》红头文件的复印件等为借口,拒绝立案和登记!
依照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16〕27号)第4条“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之规定:
本人质问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人员”:你院对此“侵犯产权犯罪”的第三类刑事案件,依法给本“被害人”出具了《立案通知书》(自诉案件用)的法律文书吗?其“涪刑告字第01号”的“告”字是什么含义?对其“程序空转”《刑事裁定书》中的“审判员、书记员,是怎样形成和产生的?你院为何不敢提出该“刑事裁定书”和涪城公安分局给你院出具的“红头文件”等,是于法有据而符合“法定审查”的处理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法发〔2017〕5号)第4条“坚持程序公正原则,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的司法文件精神:
凭本人【O大浪淘砂666】在新浪微博所上传的少部分证据,结合与此案相关联的宪法法律和司法解释等的规定,对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经济犯罪”而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的刑事自诉案件,其绵阳市涪城区法院的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却还擅自利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而且还是“程序空转”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以所谓的“并无不当之处”叫本自诉人“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查询《涪城区信箱中心》信件编号201909055737)?!
即涪城区人民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对本被害人依法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存在其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的“贪腐”行为,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是“驯养”着一帮暗合领导之意而“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而“掠夺公民财产所有权”的贪官污吏!
即――司法腐败滥用权,既得利益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此《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四十三)续叙―司渎犯控字〔2019〕第108封〈控告状〉》回复帖,是本用户发送给《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市委、人大、纪监委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的“投诉”信件――《信件》查询编号及密码:(一)20191027037密码974815,(二)20191027038密码619341,(三)20191027039密码945164,(四)20191027040密码242213,(五)20191027041密码255453,(六)20191027042密码053843。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1-3 13:34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四十四)续叙――〔查询20191029022密码404754〕司渎犯控字〔2019〕第109封《控告状》
来源: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罗炳辉:
您好。您本次发帖中涉及我院的事项我院已进行了核查。经查,我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之处。对您多年来多次以同一内容反映同一问题的来信来访,我院分管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也一一作了回复。希望您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涪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9年9月3日
本人质问涪城区人民法院的唐光荣院长:你院是根据哪条党纪国法能够阻止《宪法》赋予本公民用实名控告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贪官污吏的权利?在党纪国法面前,你涪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网络新闻发言人”又算个啥子东西?它有“主体资格”在此嚎叫吗?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之规定:
对被告人林文华等,多次故意实施其“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因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林文华的书面决定,法律对此赋予了本“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且此案“法定的”是由人民法院“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当本“被害人”曾分别四次向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其递交的证据资料完全符合法定“审查后”的“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的程序性要求,但该法院立案庭庭长徐海燕这个“臭婊子”以其所谓的“审判员”,立案庭的陈昆鹏这个“婊子生养的狗杂种”以其所谓的“书记员”而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10)涪刑‘告’字第01号;以及时任院长余华与立案庭庭长蒋茂伟等,这帮“婊子生养的狗杂种”,再次将此“自诉案件”擅自移送涪城区公安分局而出具《绵市涪公函[2011]7号》红头文件的复印件等为借口,拒绝立案和登记!
依照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16〕27号)第4条“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之规定:
本人质问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人员”:你院对此“侵犯产权犯罪”的第三类刑事案件,依法给本“被害人”出具了《立案通知书》(自诉案件用)的法律文书吗?其“涪刑告字第01号”的“告”字是什么含义?对其“程序空转”《刑事裁定书》中的“审判员、书记员,是怎样形成和产生的?你院为何不敢提出该“刑事裁定书”和涪城公安分局给你院出具的“红头文件”等,是于法有据而符合“法定审查”的处理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法发〔2017〕5号)第4条“坚持程序公正原则,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的司法文件精神:
凭本人【O大浪淘砂666】在新浪微博所上传的少部分证据,结合与此案相关联的宪法法律和司法解释等的规定,对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经济犯罪”而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的刑事自诉案件,其绵阳市涪城区法院的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却还擅自利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而且还是“程序空转”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以所谓的“并无不当之处”叫本自诉人“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查询《涪城区信箱中心》信件编号201909055737)?!
即涪城区人民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对本被害人依法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存在其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的“贪腐”行为,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是“驯养”着一帮暗合领导之意而“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而“掠夺公民财产所有权”的贪官污吏!
即――司法腐败滥用权,既得利益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此《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四十四)续叙―〔查询20191029025密码183898;20191029027密码538311〕司渎犯控字〔2019〕第109封〈控告状〉》回复帖,是本用户发送给《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市委、人大、纪监委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的“投诉”信件――《信件》查询编号及密码:(一)20191029032密码467259,(二)20191029033密码441307,(三)20191029034密码805176,(四)20191029035密码433342,(五)20191029036密码183716,(六)20191029037密码815091。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1-3 20:56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四十伍)续叙――〔《绵阳市信箱中心》查询20191030030密码438044〕司渎犯控字〔2019〕第110封《控告状》
来源: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罗炳辉:
您好。您本次发帖中涉及我院的事项我院已进行了核查。经查,我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之处。对您多年来多次以同一内容反映同一问题的来信来访,我院分管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也一一作了回复。希望您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涪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9年9月3日
本人质问涪城区人民法院的唐光荣院长:你院是根据哪条党纪国法能够阻止《宪法》赋予本公民用实名控告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贪官污吏的权利?在党纪国法面前,你涪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网络新闻发言人”又算个啥子东西?它有“主体资格”在此嚎叫吗?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之规定:
对被告人林文华等,多次故意实施其“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因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林文华的书面决定,法律对此赋予了本“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且此案“法定的”是由人民法院“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当本“被害人”曾分别四次向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其递交的证据资料完全符合法定“审查后”的“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的程序性要求,但该法院立案庭庭长徐海燕这个“臭婊子”以其所谓的“审判员”,立案庭的陈昆鹏这个“婊子生养的狗杂种”以其所谓的“书记员”而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10)涪刑‘告’字第01号;以及时任院长余华与立案庭庭长蒋茂伟等,这帮“婊子生养的狗杂种”,再次将此“自诉案件”擅自移送涪城区公安分局而出具《绵市涪公函[2011]7号》红头文件的复印件等为借口,拒绝立案和登记!
依照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16〕27号)第4条“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之规定:
本人质问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人员”:你院对此“侵犯产权犯罪”的第三类刑事案件,依法给本“被害人”出具了《立案通知书》(自诉案件用)的法律文书吗?其“涪刑告字第01号”的“告”字是什么含义?对其“程序空转”《刑事裁定书》中的“审判员、书记员,是怎样形成和产生的?你院为何不敢提出该“刑事裁定书”和涪城公安分局给你院出具的“红头文件”等,是于法有据而符合“法定审查”的处理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法发〔2017〕5号)第4条“坚持程序公正原则,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的司法文件精神:
凭本人【O大浪淘砂666】在新浪微博所上传的少部分证据,结合与此案相关联的宪法法律和司法解释等的规定,对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经济犯罪”而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的刑事自诉案件,其绵阳市涪城区法院的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却还擅自利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而且还是“程序空转”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以所谓的“并无不当之处”叫本自诉人“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查询2#回复帖及其《涪城区信箱中心》信件编号201909055737)!!!
即涪城区人民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对本被害人依法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存在其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的“贪腐”行为,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是“驯养”着一帮暗合领导之意而“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而“掠夺公民财产所有权”的贪官污吏!
即――司法腐败滥用权,既得利益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此《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四十五)续叙―〔查询20191030034密码277223;20191030035密码613585〕司渎犯控字〔2019〕第110封〈控告状〉》,是本用户发送给《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市委、人大、纪监委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的“投诉”信件――《信件》查询编号及密码:(一)20191030037密码284261,(二)20191030038及密码285245,(三)20191030039及密码458874,(四)20191030040及密码641816,(五)20191030041及密码208245,(六)20191030042及密码083274。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1-4 11:38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发〔2016〕28号)提出“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从源头上有效预防错案冤案的发生。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实体)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的方针政策: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的犯罪分子林文华因受到贪官污吏们“滥用职权、坐地分赃”的袒护而成为亿万富豪“企业家”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宪法》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认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罪”的(实体)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财产所有权的定义】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一百零六条【归责原则】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法律责任的重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前)》第三十一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十七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盗窃、诈骗、抢夺罪】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第二款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三机关相互关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十六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接受立案材料】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审查起诉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补充侦查】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存疑不起诉】。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不起诉的条件和程序】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第二款相对不起诉】。
第一百八十条【被害人对不起诉的异议】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依照公安部关于学习贯彻《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通知(公法〔2016〕1780号)第二条“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要加大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种所有制经济财产权的保护力度,重点打击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等突出经济犯罪活动,研究制定涉企常见多发性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固定工作指引,不断加大对侵犯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的文件精神:
绵阳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杨代根,对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却仍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非法手段,作出如下的“神回复”:
《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信件编号20190808034及密码248261的回复内容:请转公安局办理。王明华 2019-8-9 9:51:01
网民朋友,您好【下面括号内的文字内容由本人补充】: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由于罗炳辉举报(是宏达公司有此法定义务“举报”林文华,而且犯罪嫌疑人林文华已经多次在《讯问笔录》中自认“犯罪退赃”供认不讳)内容在2003年已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故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四款之规定)作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公安机关在接罗炳辉本人报案时已明确告知罗炳辉本人(的法律依据何在?)。经侦支队在2019年5月29日对罗炳辉(5月14日上门递交的《控告状》及其证据六份共计256页书面材料)报案进行受理初查,由于其一直没有提供所说的新证据,所有证据还是2003年(只有宏达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经支队合议,于2019年6月5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理由和依据如下:罗炳辉控告(是宏达公司举报)的同一事实已于2003年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林文华)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终结刑事诉讼程序的“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文书呢?),绵阳市公安局根据检察机关已撤回起诉并作出(不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的)撤销案件决定。现罗炳辉再次(是初次)控告时并没有提出(六份共计256页)新的证据,且就同一事实已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并未因涉嫌犯罪而移送公安机关(因涉及最高法(法释[1998] 7号)第一、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罗炳辉被合同诈骗案不予立案。
公安局 杨代根 2019-10-9 14:50:29
依照以上宪法法律的规定:对林文华与谢凤山多次故意实施“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的行为,绵阳市公安局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却对本被害人罗炳辉“初次控告”林文华等,“侵犯其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故意包庇而不使他受追诉!因此,对绵阳市公安局罗宏、邱波及其杨代根等,在“办理”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而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其利用职务之便而故意实施“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典型案例;
即――司法腐败滥用权,既得利益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1-6 19:57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四十六)续叙――司渎犯控字〔2019〕第111封《控告状》
来源: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罗炳辉:
您好。您本次发帖中涉及我院的事项我院已进行了核查。经查,我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之处。对您多年来多次以同一内容反映同一问题的来信来访,我院分管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也一一作了回复。希望您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涪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9年9月3日
本人质问涪城区人民法院的唐光荣院长:你院是根据哪条党纪国法能够阻止《宪法》赋予本公民用实名控告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贪官污吏的权利?在党纪国法面前,你涪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网络新闻发言人”又算个啥子东西?它有“主体资格”在此嚎叫吗?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之规定:
对被告人林文华等,多次故意实施其“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因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林文华的书面决定,法律对此赋予了本“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且此案“法定”的是由人民法院“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当本“被害人”曾分别四次向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其递交的证据资料完全符合法定“审查后”的“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的程序性要求,但该法院立案庭庭长徐海燕这个“臭婊子”以其所谓的“审判员”,立案庭的陈昆鹏这个“婊子生养的狗杂种”以其所谓的“书记员”而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10)涪刑‘告’字第01号;以及时任院长余华与立案庭庭长蒋茂伟等,这帮“婊子生养的狗杂种”,再次将此“自诉案件”擅自移送涪城区公安分局而出具《绵市涪公函[2011]7号》红头文件的复印件等为借口,拒绝立案和登记!
依照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16〕27号)第4条“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之规定:
本人质问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人员”:你院对此“侵犯产权犯罪”的第三类刑事案件,依法给本“被害人”出具了《立案通知书》(自诉案件用)的法律文书吗?其“涪刑告字第01号”的“告”字是什么含义?对其“程序空转”《刑事裁定书》中的“审判员、书记员,是怎样形成和产生的?你院为何不敢提出该“刑事裁定书”和涪城公安分局给你院出具的“红头文件”等,是于法有据而符合“法定审查”的处理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法发〔2017〕5号)第4条“坚持程序公正原则,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的司法文件精神:
凭本人【O大浪淘砂666】在新浪微博所上传的少部分证据,结合与此案相关联的宪法法律和司法解释等的规定,对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经济犯罪”而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的刑事自诉案件,其绵阳市涪城区法院的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却还擅自利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而且还是“程序空转”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以所谓的“并无不当之处”叫本自诉人“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查询2#回复帖及其《涪城区信箱中心》信件编号201909055737)!
即涪城区人民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在本被害人依法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存在其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的“贪腐”行为,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其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马泽波在对本辖区、本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职尽责的活动中,却将人民群众用实名指控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其“监用职权、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 的司法腐败现象的《投诉信件》,却仍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手段,并是以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作风作出:“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而不作为、乱作为!即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是“驯养”着一帮暗合领导之意而“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而“掠夺公民财产所有权”的贪官污吏!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发送给市委、人大、纪监委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的《司渎犯控字〔2019〕第111封〈控告状〉》的“投诉”信件查询编号:(一)20191031020密码045586,(二)20191031021密码480081,(三)20191031022密码111302,(四)20191031023密码821552,(五)20191031024密码818377,(六)20191031025密码256037;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四十六)》的“投诉”信件查询编号:(一)20191031033密码022193,(二)20191031034密码608934,(三)20191031035密码269044,(四)20191031036密码553632,(五)20191031037密码212641,(六)20191031038密码767967。
即――司法腐败滥用权,既得利益结成团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1-8 13:41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
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着重研究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四、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一)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二)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以良法保障善治。
(三)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律师制度,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坚决排除对执法司法活动的干预。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严格刑事责任追究。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依法治国群众基础。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1-10 09:41
贪官污吏们“滥用职权、坐地分赃”的贪腐行为(四十五)续叙-经犯控字〔2019〕第131封《控告状》
诈骗犯罪分子林文华因受到贪官污吏们“滥用职权、坐地分赃”的袒护而成为亿万富豪“企业家”
一、1992年4月初,绵阳市青片河林业局主动找本人承建该局二期建设的冶炼厂房及职工住宅楼等工程,本人将相关工程承包事宜与该局洽谈答成共识后,于4月15日才引见绵阳市城郊建筑工程公司(后更名为宏达建筑工程公司)与青片河林业局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建筑承包合同》。按照建筑业承包工程的惯例,本人只向建筑公司按工程决算总额抽取%比的管理费而“自负盈亏”,但在该工程建设施工的过程中,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凤山于5月8日,却按釆购员林文华的“意思”给签订了一份该工程项目的《工程责任合同书》进行隐藏,林并凭此“主观要件”而故意实施诈骗该工程材料款及其租赁款物等,涉案本金及其孳息400余万元。本人因此于1999年初,主动要求该公司“举报”了林文华;犯罪嫌疑人林文华因此多次在《讯问笔录》中自认“犯罪退赃”供认不讳!
二、公安机关将林文华涉嫌“经济犯罪”侦查终结的案件,以其“涉嫌挪用资金”的《起诉意见书》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但此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应当依法认定为“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而涉嫌共同犯罪的行为;却因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的时候”,未履行法定的“必须查明”其中的“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的职责,并以所谓的“退回补充侦查”而进行暗箱操作;宏达建筑工程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郭成义借机故意实施其“伪造证据”和组织相关证人串供“作伪证”等手段,为林文华的“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的行为,致使犯罪嫌疑人林文华逃避了刑事责任的追究和处罚。
凭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于1999年4月26日在询问证人青片河林业局原局长付英贵作出的《询问笔录》中载明:“我局与城郊建筑工程公司于92年和93年分别签订了三个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在工程承建过程中,名义上是城郊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的,而实际上是罗炳辉承包的,我局也只认可的他。工程款的借支、决算等一切都是由罗炳辉在办理,这些可以在青片河林业局财务上可查。”即本公民对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依法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与民事利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在2002年6月至2015年6月期间,当本原告人、自诉人将林文华作为被告人在涪城区法院依法维权的诉讼活动中,郭成义却还与林文华通谋,并多次利用公司名义故意实施为林文华的“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等的行为,涪城区法院的余华院长和立案庭蒋茂伟庭长等,对此却还擅自利用其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判决和裁定等手段,非法剥夺本人的诉讼权利!致使本“被害人”在承建青片河林业局工程建设施工的民事活动中,依法获得的“财产权利”无法得以维护!并导致本人因承建该工程项目而欠下的巨额债务,至今无法偿还!!!
于2005年10月,林文华将其“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注册经营的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此后又收购了建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并成为所谓的亿万富豪“企业家”?!
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二款“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之规定:对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共同犯罪行为的《控告状》,及其与此案相关的《证据目录》(六份共计256页)的书面材料,我于2019年5月6号,向绵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管理中心报案!因该管理中心的罗宏用各种借口拒绝接收!此证据材料及其《控告状》交给王可副支队长审阅了一周后,于5月14日罗宏才将本人的报案材料予以接收,本控告人登记联系的手机号码是(联通)13198091111。
依照《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第二条“(一)规范工作流程―1、健全接报案登记。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2、及时审查办理。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之规定:罗宏在接收本人递交的《控告状》和256证据材料时,是既未“制作受案登记表”!又未给本控告人“出具回执”!更没有将是否立案决定的通知书“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民警罗宏和邱波等,在接收到本控告人“上门报案的”的《控告状》及其256页证据材料历时20天后,却擅自利用以下的非法手段,给本控告人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
(一)于5月30日,在本人登记的手机上显示:“四川公安10630110100073792379―你好!我们是四川省公安厅公安工作社会评价中心,2019年5月29日11时,您向公安机关‘报警’,现在回访您,请您对民警到达现场的执法行为进行评价:1.规范;2.基本规范;3.不规范。请直接回复数字。谢谢您对四川公安工作的支持!【四川省公安厅】”;
本人对此作出回复:“我于5月14号向绵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管理中心递交的《对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共同犯罪行为的控告状》的追诉案件,而且提交了256页证据,法定3日应当作出是否立案的回复,但时至今日却无应答!”
(二)于6月5号却在我妻子多年使用的电信(与本户主座机联号)手机上显示:“罗炳辉,您好。您于2019年05月29日 ;11:21‘报称’的罗炳辉被合同诈骗案一案我单位已于2019年05月29日受理。受案单位: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系人:邱波,联系电话:2498771。您可通过来电或登录互联网“ga.sczwfw.gov.cn”网站通过073999查询码+13340893828的方式查询案件进展情况。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邱波】”;6月6日经侦支队民警罗宏又打通我的13198091111手机叫领通知,罗宏与邱波对此出示绵阳市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副本)绵公(经)不立字(2019)5号、并以拒不履行其“以案释法”的法定职责而叫我签收,本控告人因此依法拒绝签收!
(三)于6月9号却又在我妻子使用的手机上显示:“罗炳辉,您好。罗炳辉被合同诈骗案一案,我局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办案单位:四川省绵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系电话:2498771。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您可通过来电或登录互联网“ga.sczwfw.gov.cn”网站通过073999查询码+13340893828的方式查询案件进展情况。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邱波】”!
在党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的新时代,绵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管理中心的罗宏与邱波等,将本控告人对林文华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经济犯罪”――即对“群众上门报案的”《控告状》及其256证据材料,却在《四川公安网》的“政务服务”平台上,擅自利用其“报警、报称”和“被合同诈骗案一案”而以“暗箱操作”的执法司法的程序,作出:“我局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回复!
按照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6号)第一条第二款“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案件的认定,应当严格依照1996年12月16日最高法印发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办理。”之规定:绵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案件管理中心”的罗宏与邱波等,这帮“婊子养的狗杂种”在“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的执法司法活动中,赤裸裸地显现出滥用职权、以案谋私和充当诉讼掮客而徇情枉法、徇私枉法等,存在其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的贪欲行为!
这就是“诈骗犯罪分子林文华因受到贪官污吏们‘滥用职权、坐地分赃’的袒护而成为亿万富豪企业家”的客观事实!
这也是不法之徒为获取不义之财而实施其“坑蒙拐骗”的手段无处不在!这更是执法司法的“贪官污吏”利用公权力作为“巧取豪夺”的贪腐工具而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等,当今社会难以治理的普遍现象!
对林文华等涉嫌“经济犯罪”诈骗案件的被害人:罗炳辉 2019年11月5日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1-10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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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宪法》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认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罪”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财产所有权的定义】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一百零六条【归责原则】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法律责任的重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前)》第三十一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十七条【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盗窃、诈骗、抢夺罪】惯窃、惯骗或者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现行)》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第二款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三机关相互关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十六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接受立案材料】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审查起诉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补充侦查】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存疑不起诉】。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不起诉的条件和程序】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第二款相对不起诉】。
第一百八十条【被害人对不起诉的异议】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决策部署:
绵阳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杨代根对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却仍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非法手段,作出如下的“神回复”:
【信件编号20190808034及密码248261】的回复内容:请转公安局办理。王明华 2019-8-9 9:51:01
网民朋友,您好【下面括号内的文字内容由本人补充】: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由于罗炳辉举报(是宏达公司有此法定义务“举报”林文华,而且犯罪嫌疑人林文华已经多次在《讯问笔录》中自认“犯罪退赃”供认不讳)内容在2003年已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故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四款之规定)作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公安机关在接罗炳辉本人报案时已明确告知罗炳辉本人(的法律依据何在?)。经侦支队在2019年5月29日对罗炳辉(于5月14日“上门报案”递交的《控告状》及其证据六份共计256页书面材料)报案进行受理初查,由于其一直没有提供所说的新证据,所有证据还是2003年(只有宏达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经支队合议,于2019年6月5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理由和依据如下:罗炳辉控告(是宏达公司举报)的同一事实已于2003年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林文华)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终结刑事诉讼程序的“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文书呢?),绵阳市公安局根据检察机关已撤回起诉并作出(不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的)撤销案件决定。现罗炳辉再次(是初次)控告时并没有提出(六份共计256页)新的证据,且就同一事实已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并未因涉嫌犯罪而移送公安机关(因涉及最高法(法释[1998]7号)第一、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罗炳辉被合同诈骗案不予立案。
公安局 杨代根 2019-10-9 14:50:29
依照以上宪法法律法的规定:对林文华与谢凤山多次故意实施“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的行为,绵阳市公安局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却对本被害人罗炳辉“初次控告”林文华等,“侵犯其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故意包庇而不使他受追诉!因此,对绵阳市公安局罗宏、邱波及其杨代根等,在“办理”此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其利用职务之便而故意实施“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典型案例;
即――司法腐败滥用权,既得利益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发送给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及其市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的《贪官污吏们“滥用职权、坐地分赃”的贪腐行为(四十五)续叙――经犯控字〔2019〕第131封〈控告状〉》的“投诉”信件,信件查询编号:(一)20191105015密码955557,(二)20191105016密码111292,(三)20191105017密码120779,(四)20191105019密码484761,(五)20191105021密码751483,(六)20191106045密码768832。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1-12 18:29
贪官污吏们“滥用职权、坐地分赃”的贪腐行为(四十六)续叙―经犯控字〔2019〕第132封《控告状》
诈骗犯罪分子林文华因受到贪官污吏们“滥用职权、坐地分赃”的袒护而成为亿万富豪“企业家”
其陈述内容:与以上86#回复帖相同
附录:认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和最高权力机构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最高法《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
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三款)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十、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十一、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6号)
第一条 关于案件性质的认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经济合同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对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案件的认定,应当严格依照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最高法《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7]5号)
第一条 对于行为人1997年9月30日以前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超过追诉期限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超过追诉期限的,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最高法《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 7号)
第三条【共同犯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 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1〕五号)
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最高检察、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
第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接报案件后,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查询立案情况的,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立案情况并记录在案。对已经立案的,应当告知立案时间、涉嫌罪名、办案单位等情况。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决策部署;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加强产权保护的十大司法政策的《意见》中提出:“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对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所引发的问题,要以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客观看待,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依法公正处理。”的文件精神:
绵阳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杨代根对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却仍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非法手段,作出如下的“神回复”:
【信件编号20190808034及密码248261】的回复内容:请转公安局办理。王明华 2019-8-9 9:51:01
网民朋友,您好【下面括号内的文字内容由本人补充】: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由于罗炳辉举报(是宏达公司有此法定义务“举报”林文华,而且犯罪嫌疑人林文华已经多次在《讯问笔录》中自认“犯罪退赃”供认不讳)内容在2003年已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故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四款之规定)作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公安机关在接罗炳辉本人报案时已明确告知罗炳辉本人(的法律依据何在?)。经侦支队在2019年5月29日对罗炳辉(于5月14日上门递交的《控告状》及其证据六份共计256页书面材料)报案进行受理初查,由于其一直没有提供所说的新证据,所有证据还是2003年(只有宏达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经支队合议,于2019年6月5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理由和依据如下:罗炳辉控告(是宏达公司举报)的同一事实已于2003年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林文华)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终结刑事诉讼程序的“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文书呢?),绵阳市公安局根据检察机关已撤回起诉并作出(不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的)撤销案件决定。现罗炳辉再次(是初次)控告时并没有提出(六份共计256页)新的证据,且就同一事实已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并未因涉嫌犯罪而移送公安机关(因涉及最高法(法释[1998] 7号)第一、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罗炳辉被合同诈骗案不予立案。
公安局 杨代根 2019-10-9 14:50:29
依照以上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司法文件的精神:对林文华与谢凤山多次故意实施“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的行为,绵阳市公安局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却对本被害人罗炳辉“初次控告”林文华等,“侵犯其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故意包庇而不使他受追诉!因此,对绵阳市公安局罗宏、邱波及其杨代根等,这帮“婊子养的”狗杂种在“办理”此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其利用职务之便而故意实施“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典型案例!
即――司法腐败滥用权,既得利益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发送给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及其市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的《贪官污吏们“滥用职权、坐地分赃”的贪腐行为(四十六)续叙――经犯控字〔2019〕第132封〈控告状〉》的“投诉”信件,信件查询编号:(一)20191106008密码983732,(二)20191106047密码375129,(三)20191106010密码346835,(四)20191106011密码354145,(五)20191104016密码154177,(六)20191106045密码768832。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1-18 19:55
贪官污吏们“滥用职权、坐地分赃”的贪腐行为(四十九)续叙-经犯控字〔2019〕第135封《控告状》
诈骗犯罪分子林文华因受到贪官污吏们“滥用职权、坐地分赃”的袒护而成为亿万富豪“企业家”
其陈述内容与以上86#回复帖相同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宪法》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认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罪”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的定义】;第一百零六条【归责原则】;第一百一十条【法律责任的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前)》第三十一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第七十七条【追诉期限的延长】;第一百五十二条【盗窃、诈骗、抢夺罪】《刑法(现行)》第八十八条【追诉期限的延长】;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实体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定和确认权利和职权以及义务和责任。法律上的权利是法律关系主体(也称为权利主体),如自然人、法人依法拥有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者自由,这种权利的实现归根结底将给权利主体带来有形或者无形的利益――即“实体法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三机关相互关系】;第十六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接受立案材料】;第一百七十一条【审查起诉的内容】;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补充侦查――存疑不起诉】;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不起诉的条件和程序――法定不起诉;第二款相对不起诉】;第一百八十条【被害人对不起诉的异议】; 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程序法是为实现实体权利义务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即“程序法从新的原则”。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决策部署:
绵阳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杨代根对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却仍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非法手段,作出如下的“神回复”:
【信件编号20190808034及密码248261】的回复内容:请转公安局办理。王明华 2019-8-9 9:51:01
网民朋友,您好【下面括号内的文字内容由本人补充】: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由于罗炳辉举报(是宏达公司有此法定义务“举报”林文华,而且犯罪嫌疑人林文华已经多次在《讯问笔录》中自认“犯罪退赃”供认不讳)内容在2003年已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故意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四款之规定)作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公安机关在接罗炳辉本人报案时已明确告知罗炳辉本人(的法律依据何在?)。经侦支队在2019年5月29日对罗炳辉(于5月14日“上门报案”递交的《控告状》及其证据六份共计256页书面材料)报案进行受理初查,由于其一直没有提供所说的新证据,所有证据还是2003年(只有宏达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经支队合议,于2019年6月5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理由和依据如下:罗炳辉控告(是宏达公司举报)的同一事实已于2003年由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林文华)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终结刑事诉讼程序的“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文书呢?),绵阳市公安局根据检察机关已撤回起诉并作出(不符合“法定不起诉”条件的)撤销案件决定。现罗炳辉再次(是初次)控告时并没有提出(六份共计256页)新的证据,且就同一事实已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并未因涉嫌犯罪而移送公安机关(因涉及最高法(法释[1998]7号)第一、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罗炳辉被合同诈骗案不予立案。
公安局 杨代根 2019-10-9 14:50:29
依照以上宪法法律法的规定:对林文华与谢凤山多次故意实施“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的行为,绵阳市公安局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却对本被害人罗炳辉“初次控告”林文华等,“侵犯其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故意包庇而不使他受追诉!因此,对绵阳市公安局罗宏、邱波及其杨代根等,在“办理”此涉嫌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其利用职务之便而故意实施“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典型案例;
即――司法腐败滥用权,既得利益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发送给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及其市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的《贪官污吏们“滥用职权、坐地分赃”的贪腐行为(四十九)续叙――经犯控字〔2019〕第135封〈控告状〉》的“投诉”信件,信件查询编号:(一)20191109008密码323376,(二)20191109009密码738831,(三)20191109010密码938628,(四)20191109011密码634686,(五)20191109012密码248613,(六)20191109013密码545887。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1-19 10:08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四十八)续叙――司渎犯控字〔2019〕第113封《控告状》
来源: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罗炳辉:
您好。您本次发帖中涉及我院的事项我院已进行了核查。经查,我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并无不当之处。对您多年来多次以同一内容反映同一问题的来信来访,我院分管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也一一作了回复。希望您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
涪城区人民法院网络新闻发言人
2019年9月3日
本人质问涪城区人民法院的唐光荣院长:你院是根据哪条党纪国法能够阻止《宪法》赋予本公民用实名控告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的贪官污吏的权利?在党纪国法面前,你涪城区人民法院的一个“网络新闻发言人”又算个啥子东西?它有“主体资格”在此嚎叫吗?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之规定:
对被告人林文华等,多次故意实施其“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共同犯罪行为,因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林文华的书面决定,法律对此赋予了本“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而且此案“法定”的是由人民法院“职能管辖”的第三类刑事案件;当本“被害人”曾分别四次向涪城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其递交的证据资料完全符合法定“审查后”的“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的程序性要求,但该法院立案庭庭长徐海燕这个“臭婊子”以其所谓的“审判员”,立案庭的陈昆鹏这个“婊子生养的狗杂种”以其所谓的“书记员”而作出的《刑事裁定书》(2010)涪刑‘告’字第01号;以及时任院长余华与立案庭庭长蒋茂伟等,这帮“婊子生养的狗杂种”,再次将此“自诉案件”擅自移送涪城区公安分局而出具《绵市涪公函[2011]7号》红头文件的复印件等为借口,拒绝立案和登记!
依照最高法《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法发〔2016〕27号)第4条“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加大对非公有财产的刑法保护力度,依法惩治侵犯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财产权益的犯罪。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不论是公有财产还是私有财产,均依法及时追缴发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之规定:
本人质问涪城区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人员”:你院对此“侵犯产权犯罪”的第三类刑事案件,依法给本“被害人”出具了《立案通知书》(自诉案件用)的法律文书吗?其“涪刑告字第01号”的“告”字是什么含义?对其“程序空转”《刑事裁定书》中的“审判员、书记员,是怎样形成和产生的?你院为何不敢提出该“刑事裁定书”和涪城公安分局给你院出具的“红头文件”等,是于法有据而符合“法定审查”的处理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法发〔2017〕5号)第4条“坚持程序公正原则,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的司法文件精神:
凭本人【O大浪淘砂666】在新浪微博所上传的少部分证据,结合与此案相关联的宪法法律和司法解释等的规定,对绵阳市宏达建筑工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谢凤山、郭成义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林文华,多次利用经济合同故意实施“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涉嫌“经济犯罪”而侵犯本被害人“财产权利”的刑事自诉案件,其绵阳市涪城区法院的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却还擅自利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而且还是“程序空转”的(2010)涪刑“告”字第01号刑事裁定书,以所谓的“并无不当之处”叫本自诉人“能理性对待,息诉息访”(查询2#回复帖及其《涪城区信箱中心》信件编号201909055737)!
即涪城区人民法院的院领导、立案庭庭长及工作人员,在本被害人依法自诉维权的司法活动中,存在其以案谋私、充当诉讼掮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的“贪腐”行为,至今仍不收敛、不收手。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其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马泽波在对本辖区、本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职尽责的活动中,却将人民群众用实名指控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其“监用职权、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 的司法腐败现象的《投诉信件》,却仍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手段,并是以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作风作出:“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而不作为、乱作为!即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是“驯养”着一帮暗合领导之意而“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实施其“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害群之马!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发送给市委、人大、纪监委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的《司渎犯控字〔2019〕第113封〈控告状〉》的“投诉”信件查询编号:(一)20191102029密码125890,(二)20191102030密码463536,(三)20191102031密码412614,(四)20191102032密码417266,(五)20191102033密码242252,(六)20191102034密码218364;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四十八)》的“投诉”信件查询编号:(一)20191102035密码481763,(二)20191102036密码887282,(三)20191102037密码142248,(四)20191102038密码419385,(五)20191102039密码452923,(六)20191102040密码923796。
即――司法腐败滥用权,既得利益结成团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1-19 11:18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五十)续叙――司渎犯控字〔2019〕第115封《控告状》
相关内容与91#回复帖相同……。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其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马泽波在对本辖区、本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职尽责的活动中,却将人民群众用实名指控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其“监用职权、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 的司法腐败现象的《投诉信件》,却仍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手段,并是以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作风作出:“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而不作为、乱作为!即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是“驯养”着一帮暗合领导之意而“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实施其“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害群之马!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发送给市委、人大、纪监委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的《司渎犯控字〔2019〕第115封〈控告状〉》的“投诉”信件查询编号:(一)20191104022密码292684,(二)20191104023密码165459,(三)20191104024密码163614,(四)20191104025密码475138,(五)20191104026密码425688,(六)20191104027密码690431;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五十)》的“投诉”信件查询编号:(一)20191104028密码474562,(二)20191104030密码244176,(三)20191104031密码331878,(四)20191104032密码538827,(五)20191104033密码484734,(六)20191104034密码481763。
即――司法腐败滥用权,既得利益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1-19 11:56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五十一)续叙――司渎犯控字〔2019〕第116封《控告状》
相关内容与91#回复帖相同……。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其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马泽波在对本辖区、本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职尽责的活动中,却将人民群众用实名指控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其“监用职权、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 的司法腐败现象的《投诉信件》,却仍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手段,并是以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作风作出:“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而不作为、乱作为!即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是“驯养”着一帮暗合领导之意而“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实施其“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害群之马!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发送给市委、人大、纪监委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的《司渎犯控字〔2019〕第116封〈控告状〉》的“投诉”信件查询编号:(一)20191105024密码961426,(二)20191105025密码181826,(三)20191105026密码512518,(四)20191105027密码915527,(五)20191105028密码477355,(六)20191105029密码858426;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五十一)》的“投诉”信件查询编号:(一)20191105033密码146419,(二)20191105034密码283936,(三)20191105036密码772284,(四)20191105038密码244688。
即――司法腐败滥用权,既得利益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1-19 12:16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五十二)续叙――司渎犯控字〔2019〕第117封《控告状》
相关内容与91#回复帖相同……。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其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马泽波在对本辖区、本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职尽责的活动中,却将人民群众用实名指控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其“监用职权、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 的司法腐败现象的《投诉信件》,却仍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手段,并是以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作风作出:“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而不作为、乱作为!即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是“驯养”着一帮暗合领导之意而“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实施其“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害群之马!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发送给市委、人大、纪监委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的《司渎犯控字〔2019〕第117封〈控告状〉》的“投诉”信件查询编号:(一)20191106018密码264871,(二)20191106019密码563905,(三)20191106020密码763657,(四)20191106021密码773482,(五)20191106022密码488301,(六)20191106023密码672770;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五十二)》的“投诉”信件查询编号:(一)20191106028密码367973,(二)20191106029密码214343,(三)20191106030密码810728,(四)20191106031密码256719,(五)20191106033密码199244。
即――司法腐败滥用权,既得利益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1-19 13:31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五十三)续叙――司渎犯控字〔2019〕第118封《控告状》
相关内容与91#回复帖相同……。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其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马泽波在对本辖区、本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职尽责的活动中,却将人民群众用实名指控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其“监用职权、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 的司法腐败现象的《投诉信件》,却仍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手段,并是以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作风作出:“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而不作为、乱作为!即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是“驯养”着一帮暗合领导之意而“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实施其“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害群之马!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发送给市委、人大、纪监委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的《司渎犯控字〔2019〕第118封〈控告状〉》的“投诉”信件查询编号:(一)20191107028密码527826,(二)20191107029密码846344(三)20191107030密码118266,(四)20191107031密码706141,(五)20191107032密码997474,(六)20191107033密码781311;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五十三)》的“投诉”信件查询编号:(一)20191107040密码111512,(二)20191107041密码445521,(三)20191107042密码565877,(四)20191107043密码012428,(五)20191107044密码881853,(六)20191107045密码540112。
即――司法腐败滥用权,既得利益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1-19 14:30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五十四)续叙――司渎犯控字〔2019〕第119封《控告状》
相关内容与91#回复帖相同……。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其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马泽波在对本辖区、本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职尽责的活动中,却将人民群众用实名指控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其“监用职权、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 的司法腐败现象的《投诉信件》,却仍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手段,并是以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作风作出:“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而不作为、乱作为!即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是“驯养”着一帮暗合领导之意而“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实施其“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害群之马!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发送给市委、人大、纪监委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的《司渎犯控字〔2019〕第119封〈控告状〉》的“投诉”信件查询编号:(一)20191108021密码358118,(二)20191108022密码842884,(三)20191108023密码771490,(四)20191108024密码720804,(五)20191108025密码802037,(六)20191108026密码667030;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五十四)》的“投诉”信件查询编号:(一)20191108031密码156353,(二)20191108032密码313634,(三)20191108033密码266313,(四)20191108034密码801435,(五)20191108035密码501816,(六)20191108036密码453617。
即――司法腐败滥用权,既得利益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1-19 14:55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五十五)续叙――司渎犯控字〔2019〕第120封《控告状》
相关内容与91#回复帖相同……。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其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马泽波在对本辖区、本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职尽责的活动中,却将人民群众用实名指控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其“监用职权、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 的司法腐败现象的《投诉信件》,却仍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手段,并是以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作风作出:“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而不作为、乱作为!即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是“驯养”着一帮暗合领导之意而“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实施其“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害群之马!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发送给市委、人大、纪监委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的《司渎犯控字〔2019〕第120封〈控告状〉》的“投诉”信件查询编号:(一)20191109016密码644843,(二)20191109018密码255406,(三)20191109019密码240086,(四)20191109020密码648572,(五)20191109021密码747166,(六)20191109022密码235218;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五十五)》的“投诉”信件查询编号:(一)20191109025密码320750,(二)20191109026密码388136,(三)20191109027密码663384,(四)20191109028密码419634,(五)20191109029密码821675,(六)20191109030密码800348。
即――司法腐败滥用权,既得利益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1-20 18:44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五十六)续叙――司渎犯控字〔2019〕第121封《控告状》
相关内容与91#回复帖相同……。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其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马泽波在对本辖区、本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职尽责的活动中,却将人民群众用实名指控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其“监用职权、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 的司法腐败现象的《投诉信件》,却仍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手段,并是以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作风作出:“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而不作为、乱作为!即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是“驯养”着一帮暗合领导之意而“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实施其“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害群之马!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发送给市委、人大、纪监委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的《司渎犯控字〔2019〕第121封〈控告状〉》的“投诉”信件查询编号:(一)20191110027密码305817,(二)20191110028密码344732,(三)20191110029密码151819,(四)20191110030密码551636,(五)20191110031密码406218,(六)20191110032密码431542;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五十六)》的“投诉”信件查询编号:(一)20191110015密码544923,(二)20191110016密码216528,(三)20191110017密码758451,(四)20191110018密码715192,(五)20191110019密码811628,(六)20191110020密码055701。
即――司法腐败滥用权,既得利益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1-20 18:57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五十七)续叙――司渎犯控字〔2019〕第122封《控告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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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其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马泽波在对本辖区、本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职尽责的活动中,却将人民群众用实名指控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其“监用职权、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 的司法腐败现象的《投诉信件》,却仍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手段,并是以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作风作出:“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而不作为、乱作为!即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是“驯养”着一帮暗合领导之意而“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实施其“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害群之马!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发送给市委、人大、纪监委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的《司渎犯控字〔2019〕第122封〈控告状〉》的“投诉”信件查询编号:(一)20191111028密码319808,(二)20191111029密码745818,(三)20191111031密码427276,(四)20191111032密码351926,(五)20191111033密码931568,(六)20191111034密码528514;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五十七)》的“投诉”信件查询编号:(一)20191111036密码995491,(二)20191111037密码594747,(三)20191111038密码378676,(四)20191111039密码213809,(五)20191111040密码378562,(六)20191111041密码720258。
即――司法腐败滥用权,既得利益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1-20 19:47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五十八)续叙――司渎犯控字〔2019〕第123封《控告状》
相关内容与91#回复帖相同……。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其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马泽波在对本辖区、本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职尽责的活动中,却将人民群众用实名指控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其“监用职权、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 的司法腐败现象的《投诉信件》,却仍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手段,并是以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作风作出:“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而不作为、乱作为!即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是“驯养”着一帮暗合领导之意而“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实施其“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害群之马!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发送给市委、人大、纪监委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的《司渎犯控字〔2019〕第123封〈控告状〉》的“投诉”信件查询编号:(一)20191112021密码088263,(二)20191112022密码731863,(三)20191112023密码332073,(四)20191112024密码837911,(五)20191112025密码235656,(六)20191112026密码372537;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五十八)》的“投诉”信件查询编号:(一)20191112030及密码874273,(二)20191112031及密码348765,(三)20191112032及密码642759,(四)20191112033密码314577,(五) 20191112034密码377165,(六)20191112035密码257318。
即――司法腐败滥用权,既得利益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作者: 大浪淘砂666 时间: 2019-11-20 20:04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五十九)续叙――司渎犯控字〔2019〕第124封《控告状》
相关内容与91#回复帖相同……。
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时代,其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党组书记、院长马泽波在对本辖区、本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职尽责的活动中,却将人民群众用实名指控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故意实施其“监用职权、徇私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 的司法腐败现象的《投诉信件》,却仍是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手段,并是以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作风作出:“你的来信收悉,我院均已回复”而不作为、乱作为!即绵阳市、区两级法院仍旧是“驯养”着一帮暗合领导之意而“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充当诉讼掮客”等,利用职权实施其“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害群之马!
咬定青山不放松,立根原在破岩中。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西南北风
斗争所需要的担当和勇气,集中体现在无惧困难,以攻坚克难,解决问题为宗旨。
本人在《绵阳市网络理政平台》分别发送给市委、人大、纪监委及其公、检、法党委(党组)书记的《司渎犯控字〔2019〕第124封〈控告状〉》的“投诉”信件查询编号:(一)20191113028密码553832,(二)20191113029及密码225735,(三)20191113030密码778775,(四)20191113031密码935504,(五)20191113032密码552184,(六)20191113033密码291233;
《憎恨一帮“贪赃枉法、祸国殃民”的害群之马(五十九)》的“投诉”信件查询编号:(一)20191113036密码102931,(二)20191113037密码372920,(三)20191113038密码655676,(四) 20191113039密码834115,(五) 20191113040密码272877,(六)20191113041密码898815。
即――司法腐败滥用权,既得利益结成团
本人对此只能是以“疾恶如仇”地予以回击:我操了你这帮“婊子生婊子养”的贪官污吏的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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