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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敬礼,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打印本页]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09-12-23 23:35
标题: 敬礼,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敬礼,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怀着感激之情,我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致以敬礼!
我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于1999年冬状告开发商在产权调换中,拆迁补偿标准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78号令》强制性规定,请求确认协议中违法部分无效,确认我依据合法证据上标明的补偿标准结算的补差款。行政诉讼我胜诉,民事两审均因审委会违反法定程序,篡改我的诉讼请求,认定补偿标准沒有超出县拆迁办公布的标准,认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协议而判我败诉。向省高院申请再审,高院裁定“罗良仲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于04年5月14日指令绵阳市中院再审。原以为中院会依法正判了,然而,承办人一见面就说高院的指令再审,往往是错误的,我们多数都是维持原判。这让我倒吸一口冷气。果然,中院尾大不掉,我行我素,审委会于04年8月下旬再次枉法判决:维持原判。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法)
【法发(2002)13号】《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五、十二、十五、十七条规定,经再审的案子,如果当事人不服,还可在两年内向上级法院申诉,请求提审;处理办法是裁定驳回或再审。9月1日领到判决,9月22日即带上申诉书、三审法律文书以及行政诉讼判决、九份关键书证,到省高院申请提审。这次,立案庭窗口法官李文因我未应其要求交“新证据”(注:本案不需要交新证据),遂违反高法规定,不只不裁定提审或驳回,竟连案都不立,于05年4月发给一份《来信来访回复函》,“经本院审查,你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审查条件,请息诉服判”——用处理信访的方式把我案封杀:既无法在高院立案再审,又依法不被高法受理。对此违法操作,我自然不服,几年来依程序连续向高院、省人大、省政法委多次申诉,向高法、中央政法委多次申诉,材料全转到李文手里变成了垃圾。07年4月,窗口一位男法官动了恻隐之心:我们有规定,已经处理过的就不再受理了;你年纪大了,一口气叹了算了,多活几年什么都出来了;实在忍不下这口气,去求检察院抗诉,他们无时效限制____当时的立案庭尹红兵庭长在《商报》上宣布的是发驳回通知的才不再受理,而窗口执行的却是已经处理过的就不再受理。呜呼!无人监管的法官若果不守法、不讲理,耍起横来,谁也无办法!
07年10月15日,党的十七大胜利闭幕,举国上下掀起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高潮。11月1日是市检察院领导接访日,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去市检,幸运的是这天只有我一位到访者。接访的是位中年男领导,女接访员介绍说是陈副检察长。我向陈副检察长详细陈述了诉讼和申诉经过,我对案件的分析、看法,枉法判决对我经济、健康造成的巨大损失和伤害,以及我要得到依照法律规定判决的决心,请求落实十七大精神,加强法律监督,依法处理我的抗诉申请。陈副检察长耐心地听我陈诉,其间,详细询问了几个关键问题,仔细看了几份关键书证,随后指示受理。此时已十二点十五分,他直拨民行处电话,让处长敖荧收材料,受理审查;又让我拿上材料上九楼找敖处长。敖处长正在看案件卷宗,收下材料后说“等书面通知”。
被省高院法官李文“封杀”而僵死的案子因偶遇陈副检察长而复甦,叫我如何不欣喜、感激?我与陈副检察长素昧平生,从无来往(至今也没再见过面,即使见了面也不认识),他却平易近人,耐心地倾听冗长的陈述,不厌恶、不忽悠、不推诿,公事公办,这是我诉讼维权以来第一次遇见。这在攀关系、讲效益、图享受、搞忽悠、耍权威的社会风气中,实属难能可贵!陈副检察长,向您致敬!
接着,在敖处长领导下案子依程序向前推进:初审、立案、借档,由检察官李建新具体审查。这可苦了检察官们:他们过去没有办过拆迁官司,相关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省市县政策从未接触,需要学习掌握,单是读国务院授权建设部所作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厚厚一本)就足足花了相当时间;同时三次审判卷宗也很厚,外加行政诉讼资料,看得李检察官头昏眼花;特别是至今连我都未完全读懂的再审判决书,是一篇高水平的“奇文”,为判我败诉,撰写者采用无中生有、隐瞒篡改、张冠李戴、颠倒黑白等刀笔吏手法,把案子搞得迷雾蒙蒙,要成功破解,难度很大。但是,在敖处长组织下,经大家多次分析解剖,抽丝剥茧,终于解开迷团,从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三方面抓住了错判要害,形成《请求抗诉报告》,经院领导慎重审查批准,上报省检察院。
对十年前的拆迁补偿案子提起抗诉,在全川可能是第一例;拆迁补偿对于省检民行处的同志也属陌生领域;案卷多、材料厚,很费时间,但是,这些困难没有难住他们。按照周永康同志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要求,他们全面而细致地对案件反复进行审查、论证,务求办成高质量的案子。对本案中被告自定拆迁补偿房屋价格是否违反行政法规《78号令》强制性规定,他们还专门到成都市房管局求证(因为多年来拆迁补偿价格都是双方商定),在得到房管局同志的详细解说和肯定答复以及一份书面说明、又对梓潼当年情况核实一番后,才最终决定:上报领导,提起抗诉。
国庆后得知省检已于九月底向高院提起抗诉。十二月八号,高院审监庭的法官说,案子已于十一月五号下达提审裁定,由机要送绵阳市中院,请他们代为送达,让我去找中院。至此,被李文恶意“封杀”几年的案子终于再次进入再审程序!
我案能突破李文的“封杀” ,结束四处游荡的日子而再次进入再审,全凭市、省两级检察院自觉贯彻十七大精神,自觉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落实党中央加强法律监督、促进公正司法、推进公平正义的要求,也凭借检察官们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审慎严谨的工作作风,求真务实的实干精神!他们所作所为,充分证实了他们是党性强、有政治责任感、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工作认真、作风踏实的法律卫士!我案能摆脫绵阳中院的桎梏而被高院提审,是两级检察院所赐!我感激不尽,诚挚地向您们致谢!
尊敬的省、市检察院的领导和检察官们,您们清正亷洁、品德高尚,您们忠于法律、忠于职守,您们维护了司法公正,使我恢复了对司法的信心,我无以为报,怀着真诚的谢意,向您们致敬!
敬礼,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敬礼!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罗良仲
2009年12月23日(唉,操作不精,大小不一,无法纠正,只有重贴一次。真不吉利)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09-12-24 00:09
敬礼,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怀着感激之情,我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致以敬礼!
我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于1999年冬状告开发商在产权调换中,拆迁补偿标准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78号令》强制性规定,请求确认协议中违法部分无效,确认我依据合法证据上标明的补偿标准结算的补差款。行政诉讼我胜诉,民事两审均因审委会违反法定程序,篡改我的诉讼请求,认定补偿标准沒有超出县拆迁办公布的标准,认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协议而判我败诉。向省高院申请再审,高院裁定“罗良仲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于04年5月14日指令绵阳市中院再审。原以为中院会依法正判了,然而,承办人一见面就说高院的指令再审,往往是错误的,我们多数都是维持原判。这让我倒吸一口冷气。果然,中院尾大不掉,我行我素,审委会于04年8月下旬再次枉法判决:维持原判。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法)【法发(2002)13号】《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五、十二、十五、十七条规定,经再审的案子,如果当事人不服,还可在两年内向上级法院申诉,请求提审;处理办法是裁定驳回或再审。9月1日领到判决,9月22日即带上申诉书、三审法律文书以及行政诉讼判决、九份关键书证,到省高院申请提审。这次,立案庭窗口法官李文因我未应其要求交“新证据”(注:本案不需要交新证据),遂违反高法规定,不只不裁定提审或驳回,竟连案都不立,于05年4月发给一份《来信来访回复函》,“经本院审查,你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审查条件,请息诉服判”——用处理信访的方式把我案封杀:既无法在高院立案再审,又依法不被高法受理。对此违法操作,我自然不服,几年来依程序连续向高院、省人大、省政法委多次申诉,向高法、中央政法委多次申诉,材料全转到李文手里变成了垃圾。07年4月,窗口一位男法官动了恻隐之心:我们有规定,已经处理过的就不再受理了;你年纪大了,一口气叹了算了,多活几年什么都出来了;实在忍不下这口气,去求检察院抗诉,他们无时效限制____当时的立案庭尹红兵庭长在《商报》上宣布的是发驳回通知的才不再受理,而窗口执行的却是已经处理过的就不再受理。呜呼!无人监管的法官若果不守法、不讲理,耍起横来,谁也无办法!
07年10月15日,党的十七大胜利闭幕,举国上下掀起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高潮。11月1日是市检察院领导接访日,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去市检,幸运的是这天只有我一位到访者。接访的是位中年男领导,女接访员介绍说是陈副检察长。我向陈副检察长详细陈述了诉讼和申诉经过,我对案件的分析、看法,枉法判决对我经济、健康造成的巨大损失和伤害,以及我要得到依照法律规定判决的决心,请求落实十七大精神,加强法律监督,依法处理我的抗诉申请。陈副检察长耐心地听我陈诉,其间,详细询问了几个关键问题,仔细看了几份关键书证,随后指示受理。此时已十二点十五分,他直拨民行处电话,让处长敖荧收材料,受理审查;又让我拿上材料上九楼找敖处长。敖处长正在看案件卷宗,收下材料后说“等书面通知”。
被省高院法官李文“封杀”而僵死的案子因偶遇陈副检察长而复甦,叫我如何不欣喜、感激?我与陈副检察长素昧平生,从无来往(至今也没再见过面,即使见了面也不认识),他却平易近人,耐心地倾听冗长的陈述,不厌恶、不忽悠、不推诿,公事公办,这是我诉讼维权以来第一次遇见。这在攀关系、讲效益、图享受、搞忽悠、耍权威的社会风气中,实属难能可贵!陈副检察长,向您致敬!
接着,在敖处长领导下案子依程序向前推进:初审、立案、借档,由检察官李建新具体审查。这可苦了检察官们:他们过去没有办过拆迁官司,相关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省市县政策从未接触,需要学习掌握,单是读国务院授权建设部所作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释义》(厚厚一本)就足足花了相当时间;同时三次审判卷宗也很厚,外加行政诉讼资料,看得李检察官头昏眼花;特别是至今连我都未完全读懂的再审判决书,是一篇高水平的“奇文”,为判我败诉,撰写者采用无中生有、隐瞒篡改、张冠李戴、颠倒黑白等刀笔吏手法,把案子搞得迷雾蒙蒙,要成功破解,难度很大。但是,在敖处长组织下,经大家多次分析解剖,抽丝剥茧,终于解开迷团,从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三方面抓住了错判要害,形成《请求抗诉报告》,经院领导慎重审查批准,上报省检察院。
对十年前的拆迁补偿案子提起抗诉,在全川可能是第一例;拆迁补偿对于省检民行处的同志也属陌生领域;案卷多、材料厚,很费时间,但是,这些困难没有难住他们。按照周永康同志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要求,他们全面而细致地对案件反复进行审查、论证,务求办成高质量的案子。对本案中被告自定拆迁补偿房屋价格是否违反行政法规《78号令》强制性规定,他们还专门到成都市房管局求证(因为多年来拆迁补偿价格都是双方商定),在得到房管局同志的详细解说和肯定答复以及一份书面说明、又对梓潼当年情况核实一番后,才最终决定:上报领导,提起抗诉。
国庆后得知省检已于九月底向高院提起抗诉。十二月八号,高院审监庭的法官说,案子已于十一月五号下达提审裁定,由机要送绵阳市中院,请他们代为送达,让我去找中院。至此,被李文恶意“封杀”几年的案子终于再次进入再审程序!
我案能突破李文的“封杀” ,结束四处游荡的日子而再次进入再审,全凭市、省两级检察院自觉贯彻十七大精神,自觉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落实党中央加强法律监督、促进公正司法、推进公平正义的要求,也凭借检察官们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审慎严谨的工作作风,求真务实的实干精神!他们所作所为,充分证实了他们是党性强、有政治责任感、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工作认真、作风踏实的法律卫士!我案能摆脫绵阳中院的桎梏而被高院提审,是两级检察院所赐!我无限感激,诚挚地向您们致谢!
尊敬的省、市检察院的领导和检察官们,您们清正亷洁、品德高尚,您们忠于法律、忠于职守,您们维护了司法公正,使我恢复了对司法的信心,我无以为报,怀着真诚的谢意,向您们致敬!
敬礼,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敬礼!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罗良仲
09年12月24日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09-12-24 12:09
版主:
这是一个饱受枉法判决之痛、饱尝申诉刁难之苦的公民的真实经历、真切感受、真诚感情。公诸网上,是表达对检察院的真诚感谢和热情颂扬。
请常置顶!有如下好处:在下经历证实求检察院抗诉是正确、有效的救济途径,以鼓励其他发帖之诉民跟进,便于实际解决问题,构建和谐社会。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09-12-24 19:10
检察院敢于实施法律监督,为的是促进公正司法,捍卫法律至高无上地位,构建和谐社会!
向人民检察院致敬!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09-12-24 23:22
敬礼,绵阳市人民检察院!
敬礼,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 lijanchuqiaoqnd 时间: 2009-12-25 09:31
尊敬的版主、楼主:
楼主发自肺腑的感激之情感动并激励我们! 这是一个饱受枉法判决之痛、饱尝申诉刁难之苦的公民的真实经历、真切感受、真诚感情。公诸网上,是表达对检察院的真诚感谢和热情颂扬。
我们多么希望早日也能倾诉这样发自肺腑的感激之情!请尊敬的版主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帮助我们和所有受害人;请尊敬的楼主帮助我们和所有受害人!构建和谐社会!
作者: lijanchuqiaoqnd 时间: 2009-12-25 09:33
尊敬的版主、楼主:
楼主发自肺腑的感激之情感动并激励我们! 这是一个饱受枉法判决之痛、饱尝申诉刁难之苦的公民的真实经历、真切感受、真诚感情。公诸网上,是表达对检察院的真诚感谢和热情颂扬。
我们多么希望早日也能倾诉这样发自肺腑的感激之情!请尊敬的版主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帮助我们和所有受害人;请尊敬的楼主帮助我们和所有受害人!电话:028-89955087 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作者: mnb789 时间: 2009-12-25 10:27
:lol:lol
作者: 费解 时间: 2009-12-25 16:37
本帖最后由 王娅平 于 2009-12-25 16:44 编辑
老百姓常说:“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就是说的那些违纪违法、滥用手中的职权、吃着人民的俸禄、享尽人间所谓的福分不说,还骑在人民头上变换方法地拉屎撒尿的所谓官员们,再不能对这次省检察院采用的对“本案立案提审”采取违法对策了,应该还本案“这是一个饱受枉法判决之痛、饱偿申诉刁难之苦的公民”的公道和尊严;民间自古流传:“猴耍三遍无人看”:为了不义之财耍尽手段强取豪夺有多大意思?!连卖红薯的老人都不如——那天,我在菜市场看到一位老妇人,脚穿一双难胶鞋,带着她的矮小(侏儒)儿子卖有10多斤长势较差的红薯,要价每斤5毛;我给她每斤一元;另3个小姐看见了,也给每斤一元,买完她的红薯;还有一位中年妇女赶紧跑去买了4个大饼送给他们,他们连连道谢。啊!“廉者不受嚼来之食”!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09-12-25 17:23
版主:您好!
廿分钟前,回复6___8井跟帖,大概有一页。介绍维权的政治基础,政策依据,应有的方法。因视力不好,准备点进"高级模式"修改。谁知一点"高级模式"又出奇怪现象:屏幕空白,上方一组英文,下现"完毕"二字。在下不懂英语,只能傻看着。当然帖文无影无踪了。请问版主,是我电脑的问题或是你们设置的程序如此?请帮助。
作者: lijanchuqiaoqnd 时间: 2009-12-26 11:29
敬引用网友老师 费解 发表于 2009-12-25 16:37
老百姓常说:“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就是说的那些违纪违法、滥用手中的职权、吃着人民的俸禄、享尽人间所谓的福分不说,还骑在人民头上变换方法地拉屎撒尿的所谓官员们,再不能对这次省检察院采用的对“本案立案提审”采取违法对策了,应该还本案“这是一个饱受枉法判决之痛、饱偿申诉刁难之苦的公民”的公道和尊严;民间自古流传:“猴耍三遍无人看”:为了不义之财耍尽手段强取豪夺有多大意思?!连卖红薯的老人都不如——那天,我在菜市场看到一位老妇人,脚穿一双难胶鞋,带着她的矮小(侏儒)儿子卖有10多斤长势较差的红薯,要价每斤5毛;我给她每斤一元;另3个小姐看见了,也给每斤一元,买完她的红薯;还有一位中年妇女赶紧跑去买了4个大饼送给他们,他们连连道谢。啊!“廉者不受嚼来之食”!
网友老师 费解 讲出了人民的心声!!
作者: lijanchuqiaoqnd 时间: 2009-12-26 11:59
敬引用网友老师 生锈老套筒 发表于 2009-12-24 19:10
检察院敢于实施法律监督,为的是促进公正司法,捍卫法律至高无上地位,构建和谐社会!
向人民检察院致敬!
“这是一个饱受枉法判决之痛、饱偿申诉刁难之苦的公民”在经历漫长的依法维权之路后终于见到曙光、讨回公道和尊严之后的心声!!
我们和“饱受枉法判决之痛、饱偿申诉刁难之苦的公民”含着泪水一遍遍的看!多么希望:在经历漫长的依法维权之路后终于能够见到曙光!多么希望:在终于讨回公道和尊严之后、同样也发出自己的心声!!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09-12-26 15:07
版主:前十几分钟跟一帖怎么未显示?內容是感谢检察院依法抗诉。请放行。
作者: 13159262305 时间: 2009-12-26 17:37
被省高院法官李文“封杀”而僵死的案子因偶遇陈副检察长而复甦,叫我如何不欣喜、感激?我与陈副检察长素昧平生,从无来往(至今也没再见过面,即使见了面也不认识),他却平易近人,耐心地倾听冗长的陈述,不厌恶、不忽悠、不推诿,公事公办,这是我诉讼维权以来第一次遇见。这在攀关系、讲效益、图享受、搞忽悠、耍权威的社会风气中,实属难能可贵!陈副检察长,向您致敬!
楼主,向你致敬。你的坚持终于迎来曙光,真相永远不能被邪恶掩盖。我们这个社会需要陈副检察长这样的好官,但更需要你这样不畏强权的普通老百姓。祝贺你。
再一次向你致敬。
作者: 大铲车 时间: 2009-12-26 21:14
楼主的一篇血泪述,道出了数年被扭曲和压抑的血和泪呀,建国60年了,中国在经济建设上取得了世人驻目的成绩。但由于领导者的不很成熟,出现了很多让百姓焦虑和受煎熬的事,当前主要的还是官场腐败和法官腐朽严重危胁着党的领导和百姓的生存。四川省检察院给受怨者鼓起了生活的希望,我们感谢检察官,我们支持你。你哀求版主不要封杀你的贴子,可看出你惊魂未定,他们不会那样做的。鼓起勇气,去迎接新的挑战吧,不要对法官报有任何幻想。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09-12-26 21:50
网友跟帖好,但说法欠妥!
我案能被高院裁定提审,首先归功于党中央、胡总书记,其次归功于中央政法委和周永康同志,归功于法律的明确规定,然后归功于省检的抗诉,市检的提請抗诉,陈副检察长的受理。没有这一切因素,我肯定还在申诉途中。花钱是免不了的,但身体吃亏,精神受挫,说不定哪天倒毙于路途。所以用一句俗话:对党中央、胡总书记、中政委、检察院的领导和检察官是感激不尽、沒齿不忘的,就是子孙后代也不会忘怀。因为我们家族的传统是知恩图报,言而有伩。所以我们都向党中央、总书记、中政委和周书记致敬!向检察院的领导和检察官致敬!
至于在下,不存在不畏强权,只是党把我罩着,才敢维权。所以可以祝贺,不能致敬!
待高院依法再审改判后,再向高院致谢。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09-12-26 23:32
谢谢"大铲车"网友的鼓励。
事物总是发展变化的,我对省髙院寄以希望。因为第一次裁定再审就表明了高院的观点和态度,中间经过李文的阻击,相伩不是高院的组织决定,是她的个人行为。这次提审,时值中央狠抓涉法涉诉问题的解决,高法又刚开过审监经验交流视频会议,江副院长又作了重要讲话,而且这次提审是检察院抗诉引起的,庭审时检院还要依法派员出庭,所以我对高院依法改判有伩心。
谢谢鼓励!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09-12-27 21:06
这篇帖子表达的是对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促进公正司法的感谢之情,颂扬之意,再无其他意思。在下要坚持顶它,直到案子终结。
有兴趣的诉民网友可从其中悟出点东西。
作者: 大铲车 时间: 2009-12-27 23:46
楼主你好,我还是很理解你的处境和心情,你在网上说得也不轻松。你的说法也对,我也赞同,我也说了法官腐朽(个别)。他们的言行可是以法院的名义在裁定呀。我们决不能因党内有严重的腐败就说共产党的不好,但有严重的缺点和错误。要鼓起勇气,迎接新的战斗,同时我们会随时关注此案的进展。但愿在好的时机有好的结果。
作者: 带刺的仙人掌 时间: 2009-12-28 22:00
相信党,虽然有一些老鼠屎但毕竟脏不了一大锅饭。我也向检察院敬礼,希望你们权责部门对得起老百姓的礼。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09-12-28 22:15
谢谢"大铲车"网友的关心和鼓励。
是的,我始终坚持把整体和个别严格区分开来,把个别的滥用职权和法院审判机制严格区分开来,才有勇气和毅力坚持到现在。当然,检察院只有监督权,提起抗诉,启动再审,但审判权在法院,好的时机是否有好的结果,全看高院的判决,所以在下必须鼓起勇气、精心准备,迎接新的战斗。
告诉网友们一个喜訊:在下今天14:45分在高院领到(2009)川民抗字第57号<民事裁定书>,是今年十月三+日作出的,上盖刘玉顺院长兰色条状印章和高院大印。至此,我案再审才得以证实。
待明天向网友详细介绍,相信网友们有兴趣看。
再次感谢网友关注。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09-12-28 22:38
谢谢 " 带刺的仙人掌" 网友。
你也向检察院敬礼!这足以证明你上网是出以公心,而且观点正确:" 相信党,虽然有一些老鼠屎但毕竟脏不了一大锅饭"。让我们在党的阳光下以正确的方法维权。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09-12-28 23:50
敬礼,人民检察院!
作者: wanlizheng 时间: 2009-12-29 01:38
说明还是有公理在
作者: 大铲车 时间: 2009-12-29 02:40
楼主,向你表示祝贺。但我要特别提醒你高度重视,我的感觉不很乐观。抗诉是法律给你的最后一次机会了,抗诉仅是个法律程序,说明还是有问题,能否胜诉还得靠你的事实(证据)和你与法官对法律的认识和适用法律的准确。我建议你认真学习、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13款中的任意一款或某一项都可能使你胜诉。法庭只讲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
作者: lijanchuqiaoqnd 时间: 2009-12-29 04:26
楼主,向您表示祝贺!
抗诉是法律给申诉人的权利!祝贺您遇到了依法执法的好检察长和好检察官等!可我们所反映的受害行政诉讼原告对于一审、二审法官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9条“故意违反法律和事实依据枉法裁判”的事实,依法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请求抗诉,却始终石沉大海!甚至被告知“要市委批示才敢立案!
抗诉仅是个法律程序,说明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请求抗诉案件有问题。但,就连申请人向人民检察院请求抗诉能够依法立案都是多么艰难!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09-12-29 12:52
谢谢24#、25#、26#三位网友跟帖。
这时正忙于他事,晚上再分别回复。
作者: 我很了解 时间: 2009-12-29 22:32
怕你再遇到腐败的法官,你就要倒霉了。他们可是把持了生杀大权的约。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09-12-29 23:46
谢谢"我很了解"网友的关心。
对于民事案子,确实是胜败由法官定,可以把案子打死___维持原判,也可以把案子救活___依法改判。不过,抗诉案子的裁判似乎该由审委会讨论决定,高院审委会不会象绵阳中院那样荒唐可笑,特别是院长是刘玉顺同志,估计会依照法律判决。如果因不可抗力因素而维持原判,在下只怨自已命运不济,別无他法。
作者: tianli09 时间: 2009-12-30 11:24
本帖最后由 tianli09 于 2009-12-30 11:26 编辑
只能希望法律最后能主持公道,维护正义。楼主是以拆迁条例为依据赢得抗诉机会,如果楼主以物权法或宪法为依据,就很难说有没有这次再审机会了。最后祝楼主维权成功!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09-12-30 15:19
谢谢tianli09网友、兼答"大铲车"等网友:
感谢你"法律最后能主持公道,维护正义"的请求;感谢你"祝楼主维权成功"的祝福。
确实,我遇到了好的法官和时机:
当时施行的<78号令>完全站在公平正义的立场,对开发商限制很严,产权调换的补偿价格由县级政府确定,叫政府定价,不许开发商自己确定,由折迁双方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结算等面积结构差价、超面积商品价。
行政诉讼时遇到三位好法官,特别是其中一位是德高望重即将退休的刑庭庭长吴法官,他们依照78令判我胜诉。民事一审又遇好法官,据说合议庭决定依照78号令规定判,支持在下的诉讼请求,但到审委会,遭被告保护伞干预,我败诉。二审时再遇好法官,要按78号令判,要被告审计,提交决算价,以便确定新房基本造价,进行结算,为此裁定"中止诉讼",但被告保护伞又出马干预,当时的审委会只好维持原判。到高院申请再审,又遇好法官,下情上达,裁定绵阳中院再审。这次再审时,院长已换人,在下的霉运到了,败诉。再到高院申请提审,05年遭遇窗口法官李文封杀。06年大接访被忽悠,09年大排查又遭中院封杀。这几年可说尝尽了申诉之苦。但是"否极泰来终可待",十七大后遇到了陈副检察长,我案才新生。回顾以往感慨良多。
对于髙院这次提审,同你一样,希望依法判决,但情况复杂,变数很多:被告财力雄厚、神通广大,其保护伞势力强大,他们必定使出浑身解术要判我败诉;绵阳中院必定要设法令高院维持原判以保住自已的"尊严";还有不可预料的讲话、指示......都将制约本案的审判。不过四年前,在下已把心态调整好了:不为钱,主要为的是通过诉讼以体验诉讼生活的丰富多彩;通过诉讼而改判,向世人昭示,法律是至高无上的,终必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必定落实,公民社会必定建立,我们党有绝对权威!
在下蒙党培养,至今月月退休金分文不少,我不替党着想,誰替我们党着想!所以已把个人利益置之脑后了____坚持诉讼,直至依法改判,为司法改革、为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形象的圣洁,聊尽绵薄之力!
再次谢谢诸位网友!请随时关注。
作者: MacaulayWong 时间: 2009-12-30 15:38
太长了,不看了!
作者: 费解 时间: 2009-12-30 17:50
你们的案子关键问题是:开发商利用当时梓潼县大搞拆迁建政绩的过激得有违法行为:1.县拆办利用你两兄弟都是人民教师,而且是党和国家培养出来的高级教师,为国家培养了很多高级人才——罗哥的一个学生研制出飞机机尾解决了世界难题,连美国的麦道飞机都买他的这项专利;在七十年初,你竟率先为同事无偿献血三次,有忠于党回报社会的善良心理,忽悠你们要做带头拆迁户,不要做“钉子户”;特别是罗弟当了梓潼二中校长五年,提高了质量,还搞好了校办工厂,成绵阳地区的典范,不愧是共产党员;还在梓潼一中当副校长三年,不仅任高中数学课,提高了升学率,连缺音乐老师的音乐课你都要上;你负责修建的住房既省钱又坚固,在5.12大地震中丝毫无损;就是退休了还在绵阳创业学院上课任副校长,让很多学生能就业;你们为绵阳地区的教育事业做了极大地贡献,不愧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就不要因当“钉子户”而前功尽弃,就忽悠得强拆了你们的房子。这就给邹正武开发商钻了大空子、得了大便宜。
作者: 黑夜绽放 时间: 2009-12-30 19:00
检察院敢于实施法律监督,为的是促进公正司法,捍卫法律至高无上地位,构建和谐社会!
作者: 黑夜绽放 时间: 2009-12-30 19:00
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司法的公平、公正!
作者: 费解 时间: 2009-12-30 19:28
2.接着,看你们这么好忽悠,开发商和城管局及那些贪官们、甚至连买门面的商人(他能出高价买本来就该还罗弟还建房——因那间门面位置最佳;而且把罗弟合同上约定房故意修窄60公分,修小6.31平方米,来修大买门面的商人想要的门面)就更来劲了:房都给拆掉了,你们还能不答应我邹正武提出的任何条款?他们就在合同上由邹漫天要价:很多网友说:当时的补差价只有每平方米400多元那是中央78好令规定的数据;邹却给你们要每平方米2000元,使罗哥的两门面竞给邹29万多元,还按78号令只该给3万多元,还被邹吞吃一间门面;邹就罗哥的叁间门面邹净赚70万元。罗弟四间门面和一间楼房被邹要36万多元,还只换两间面积少6.31平方米的门面和一套不是约定的二楼住房,邹从罗弟的房中净赚66万多元。网友们愤怒地质问:“你们用给邹那么多的钱来自己修一幢大楼都用不完!比成都买房才900元一平方还贵两千元,买那些房都用不完,何况你们小小偏远的梓潼县?!为啥要签订那样不公平的为违约违法的霸王合同?是啊!他们这种相互勾结、狼狈为奸、暗中耍手段、当时违法的官员组织大批说客人员轮番向罗弟兄俩天天做工作,不在合同上签字就不走还扬言要把他们打成”钉子户“,这种威逼利诱敢不签字吗?当时谁都知道是霸王合同,以后上法院告他们,是会打转来的,律师们都也这样说。
作者: 费解 时间: 2009-12-30 21:07
衷心谢谢尊敬的版主认真负责的工作——审核通过了上楼(36楼)的帖子!
36楼帖子第6排后段“中央78好令”错了“好”字,应该是“中央78号令”。在第八排“被邹吃一间门面”掉了一个“掉”字,因该是“被邹吃掉了一间门面”。
再次谢谢!给您添麻烦了!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09-12-30 23:16
谢谢macaulaywong网友的提醒,争取尽量做到言简意明。
谢谢"黑夜绽放"网友两次跟帖。的确,"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司法的公平、公正!"因为和谐有标准、有尺度。俗话说,"不依规矩,不成方圆",说的就是规矩是共同的标准,有此标准,共同执行就不会发生混乱,也就祥和、和谐。而法律就是社会生活的共同标准、尺度,照此司法就和谐,胜败皆服,不会产生涉诉伩访问题。枉法审判则祸害一方当事人,受害当事人必定不服而上访维权,这样就通过错判、冤徦案而制造了不和谐。
让人无奈的是,因法官错判而奋起维权,反被戴上破坏和谐的帽子。就有人责备在下与开发商打官司是反对县委,反对县委就是反党。在下只能哑口无言。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09-12-31 15:58
"黑夜绽放"网友说得好极了:
"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司法的公平、公正!"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09-12-31 16:04
"
"黑夜绽放"网友说得好极了:
"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司法的公平、公正!"
我们高声呼唤:请公正司法!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09-12-31 22:53
我们呼唤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部分,只有两者都公正了才是真正的公正。当然,也有程序公正而实体不公正的,但此种现象包括在再审改判之列。这一点,江必新副院长12月3号在全国法院审监经验交流视频电视会上讲过。
作者: 大铲车 时间: 2010-1-1 12:54
楼主一案的联想:一、中国房地产目前是世界第二大泡沫经济。它支撑点有四:1,官商的联姻。2、房奴的盲目。3、投机商的倒卖。4市场的恶意炒作。二、司法不公猖獗所在。1、金钱效益威力太大。2、被拆迁户、买房户与房地产商的纠纷、茅盾,被冤的基本上都是被拆迁户、买房户。3、监督制约机制行尸走肉。4、贪赃枉法、循私枉法兔死狐悲。5、太阳难透雾云。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10-1-1 20:02
谢谢大铲车网友跟帖。
网友所说情况确实存在。
以房地产为例,它为国家经济的发展作过贡献,但是也绑架了经济、腐蚀了干部。房地产商实际是用银行的钱在当地王、炒房,而其推手又是地方利益,所以国务院有政策,下面有对策;而地方官吏说他们也有苦衷:要发展经济,解决公务员的工资长级、福利,靠其他见效慢,唯独卖地建房来得快。若果房地产市场一出事,首先是银行受不了,接着是地方财政吃紧,公务员发不出工资、社会事业都要遭殃。所以我心疼中央,但又帮不上忙。
(有客来访,以后再谈。请继续关注本案进展。)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10-1-1 22:50
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和检察官们致以元旦的问候!
祝在2010年取得更辉煌的成绩!
向人民检察院致以节日的敬礼!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10-1-2 13:16
向省高院审监庭吴法官、燕法官致节日问候!
因为你们给我发了高院对我案裁定再审的[(2009)川民抗字第57号<民事载定书>]。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10-1-3 01:34
[回复42#大铲车网友]
网友说到司法不公。在下介绍一点所知民事司法不公现象。
民事案子的不公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逐渐增多的。以往的不公很少,若果有,也只是部分不公而已。自从以企业改制和城市房屋拆迁为代表的改革大潮一起,征地、拆迁补偿上的纠份就就多起来。为配合改革,据说有呌兽提出理论,现在是"财富再分配"时期,大家要带头牺牲个人利益。法学界有个口号"为改革保驾护航",于是司法不公就越来越严重。
先是在征地拆迁上由书记、县长给法院打招呼,不许判群众胜诉,因为要保驾护航,只能委屈群众;后来扩展到其他官司上。错判程度也由半对半错,演变成全错。干预司法者也由领导发展到一般科局长、亲戚、朋友。。
以我案为例。民事一审是领导打招呼,按梓潼政策判,而且房管局长找到院长,说奉书记指示来修改判决底稿,院长只得批条子同意。此修改稿可能在内卷里。二审发了中止诉讼裁决,要被告尽快决算,交决算价。被告保护伞到中院见领导,以组织名义要求中院维持原判。理由是为了城市拆迁大局。被告不决算,中止诉讼的原因沒有消除,依法不能恢复诉讼,而中院就径直维持原判。网友想想,如此裁判,怎会不影响社会的安定、和谐?
枉法错判害人不浅,必须再审改判!
作者: 13159262305 时间: 2010-1-3 09:18
再次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和检察官们敬礼,祝你们在新的一年里有更大的动作,维护公平、伸张正义做人民信得过的检察官。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10-1-3 13:22
网友13159262305"再次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和检察官们敬礼,祝你们在新的一年里有更大的动作,维护公平、伸张正义做人民信得过的检察官。"感情纯真,祝愿崇高!
敢于、勇于、善于 实施法律监督的人民检察院,确实应受到全体百姓的尊敬、祝福!若果地方各级党政领导象重庆市薄书记那样,大胆支持检方主动依法执法,黑恶势力会荡涤干净,贪腐法官会显露原形,冤假错案会绝迹,天空中的怨气会消失,网上不会再有申冤帖。人们,从领导到百姓,一门心思抓经济、谋发展、享安乐。这可能就是锦涛书记所追求的和谐社会吧!
网友们,我们共同呼吁各级领导:大力支持检察院依法执法!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10-1-3 20:40
敢于、勇于、善于 实施法律监督的人民检察院,确实应受到全体百姓的尊敬、祝福!若果地方各级党政领导象重庆市薄书记那样,大胆支持检方主动依法执法,黑恶势力会荡涤干净,贪腐法官会显露原形,冤假错案会绝迹,天空中的怨气会消失,网上不会再有申冤帖。人们,从领导到百姓,一门心思抓经济、谋发展、享安乐。这可能就是锦涛书记所追求的和谐社会吧!
网友们,我们共同呼吁各级领导:大力支持检察院依法执法!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10-1-3 23:37
我们呼唤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部分,只有两者都公正了才是真正的公正。当然,也有程序公正而实体不公正的,但此种现象包括在再审改判之列。这一点,江必新副院长12月3号在全国法院审监经验交流视频电视会上讲过。
本案是程序和实体都不公正的判决:不审原告诉求是重大的违反法定程序,导至错误判决。用梓潼县内容严重违法的土政策代替法律判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造成错误判决。这个判决之所以称之为枉法判决,是因为整个判决浑身是病,一无是处,所以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
作者: 昆仑客 时间: 2010-1-4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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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10-1-4 16:31
谢谢网友跟帖。
三张欢笑的图标,显示你为有这样勇于实施法律监督的检察院而高兴、而跳跃!
你的心态是公正的:该颂扬就颂扬,该谴责就谴责,因为我们党制定有标准!
象绵阳市检察院陈副检察长这样的领导,现在不多见。当十七大会议结束不久,刚掀起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高潮时,他能秉持胡锦涛总书记加强法律监督的指示、冒着必然开罪人的风险而决定受理我的申诉,启动了后来的审查、抗诉程序,否则在下可能还在全国飘泊。在风气败坏的情况下,陈副检察长可说是位党性强、政治责任感强、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忠于职守的好干部!要知道,我连一支烟都未敬,那一面以后就再也没见到他,连"谢谢"都未说一声!这样的领导不是少见么!这样的领导应该越多越好,则我们党的事业会快速发展。
让我们有人民检察院这样实施法律监督的机关而欢呼,为有陈副检察长这样的领导而欢呼!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10-1-4 21:40
谢谢网友跟帖。
三张欢笑的图标,显示你为有这样勇于实施法律监督的检察院而高兴、而跳跃!
你的心态是公正的:该颂扬就颂扬,该谴责就谴责,因为我们党制定有标准!
象绵阳市检察院陈副检察长这样的领导,现在不多见。当十七大会议结束不久,刚掀起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高潮时,他能秉持胡锦涛总书记加强法律监督的指示、冒着必然开罪人的风险而决定受理我的申诉,启动了后来的审查、抗诉程序,否则在下可能还在全国飘泊。在风气败坏的情况下,陈副检察长可说是位党性强、政治责任感强、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忠于职守的好干部!要知道,我连一支烟都未敬,那一面以后就再也没见到他,连"谢谢"都未说一声!这样的领导不是少见么!这样的领导应该越多越好,则我们党的事业会快速发展。
让我们为有人民检察院这样实施法律监督的机关而欢呼:人民检察院好!
让我们为有陈副检察长这样的领导而欢呼:陈副检察长好!
作者: 大铲车 时间: 2010-1-5 00:26
枉法判决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此案如愿的话,还要向最高人民法院举报,不能让那些循私枉法的法官和法院的院长潇耀法外,继续坑害百姓了。这些法院的败类太坏了。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10-1-5 12:38
谢谢大铲车网友。
这些枉法判决者之所以坚持枉法不悔(苏氏一案就是实证),是因为无人愿管。
他们确实该负法律责任。
问题是我案已裁定再审,只能待再审维持后才能举报,请求责任倒查,现在举报不会受理。
将来若举报,在下会在网上发帖,求大家声援!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10-1-5 21:34
不过,现在可以渎职侵权为由向省检控吿。因为高检有司法解释,在下曾转贴过。但是,在下想看看高院再审情况而定,不必急于一时。
作者: ffcl 时间: 2010-1-6 11:43
严惩贪污官员
作者: ffcl 时间: 2010-1-6 11:43
严惩贪污官员
作者: ffcl 时间: 2010-1-6 11:43
严惩贪污官员
作者: 南国剑客 时间: 2010-1-6 12:49
回复 1# 生锈老套筒
如果此事真实,现在不是在审纠正的问题,更主要的是原判决法院主审法官是否枉法裁判和其他违法行为追究问题,所提的高院李法官,其行为准则连一个普通公民都不如,应清除处公务员队伍,并追究其责任。不然,人民法官的形象让尔等小人彻底毁灭了!!!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10-1-6 20:15
谢谢网友ffcl连跟三帖顶起。
贪污官员必定受到严惩。这是党中央的决心!09年由中纪委出面惩处了一批中高级贪腐分子,今年肯定要向纵深发展。这不是在下的瞎吹,因为12月27日胡锦涛总书记主持了政治局会议,专门研究了今年的反腐倡亷工作,并作了重要讲话。相伩今年会有一批贪腐人物落马。
我们拭目以待。等着庆贺中央反腐倡亷的成绩吧!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10-1-6 22:44
贪污官员必定受到严惩。这是党中央的决心!09年由中纪委出面惩处了一批中高级贪腐分子,今年肯定要向纵深发展。这不是在下的瞎吹,因为12月27日胡锦涛总书记主持了政治局会议,专门研究了今年的反腐倡亷工作,并作了重要讲话。相伩今年会有一批贪腐人物落马。
我们拭目以待。等着庆贺中央反腐倡亷的成绩吧!
作者: lijanchuqiaoqnd 时间: 2010-1-6 23:09
网有老师大铲车归纳得好:楼主一案的联想:一、中国房地产目前是世界第二大泡沫经济。它支撑点有四:1,官商的联姻。2、房奴的盲目。3、投机商的倒卖。4市场的恶意炒作。二、司法不公猖獗所在。1、金钱效益威力太大。2、被拆迁户、买房户与房地产商的纠纷、茅盾,被冤的基本上都是被拆迁户、买房户。3、监督制约机制行尸走肉。4、贪赃枉法、循私枉法兔死狐悲。5、太阳难透雾云。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10-1-7 15:15
谢谢网友跟帖。
我们是小小老百姓,鼠目寸光,只关心自身的眼前利益的保护,将来的、根本利益,是党和国家领导人考虑的事。
但是,我们只能站在中央一边,反对分散主义、反对地方保护主义。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10-1-7 22:48
敬告各位网友:在下于周一(元月四号)到市检办事,发现大厅门楣上大幅橫标,上写"热烈欢迎高、省检检查组检查工作"。一打听,已经有段时间了。这表明市检的工作受到上级的肯定。
热烈祝贺髙、省检检查组到绵阳市检检查工作。
作者: lijanchuqiaoqnd 时间: 2010-1-8 18:57
贪污官员必定受到严惩。这是党中央的决心!09年由中纪委出面惩处了一批中高级贪腐分子,今年肯定要向纵深发展。这不是在下的瞎吹,因为12月27日胡锦涛总书记主持了政治局会议,专门研究了今年的反腐倡亷工作,并作了重要讲话。相伩今年会有一批贪腐人物落马。
我们拭目以待。等着庆贺中央反腐倡亷的成绩吧!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10-1-8 21:48
谢谢跟帖。
贪污受贿和渎职侵权、滥用职权以及故意伤害等,都是刑事犯罪,受刑法惩处,但各有特定内涵。贪污受贿属腐败,而渎职侵权、滥用职权为另一类,其共同点不在于经济上不干净,而在于观念上属封建专制。平时经常处理民间故意伤害行为,这两年着重抓了反腐倡廉。但渎职侵权、滥用职权少见处理,因为其标准难于把握,更主要的是犯这两款罪的人多数是领导、有背景,与工作失误相关联,只有在专项治理时动一动。若能象抓贪污罪那样抓渎职侵权、滥用职权,则胡锦涛总书记重要战略思想科学发展观会贯彻得更好,经济建设、社会建设会更好,矛盾、纠纷会少很多,社会更和谐一些。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10-1-9 16:08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查组、省人民检察院检查组同时莅临绵阳市检察院检查工作,表明市检工作出色,得到上级肯定。
市检工作受绵阳市委领导,此事足以证明市委领导有方!
请绵阳市委表彰绵阳市检察院!
请绵阳市委继续大力支持市检开展工作,搞好今年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犯罪工作,为净化绵阳市的环境、为绵阳市的发展作出新的成绩!
请四川省委继续大力支持四川省检察院开展工作,搞好2010年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犯罪工作,为净化全省环境,为全省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作出新贡献!
向绵阳市人民检察院致敬!
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致敬!
向绵阳市委致敬!
向四川省委致敬!
作者: 鸟依声生 时间: 2010-1-9 21:02
我文化低,确实看不懂。
作者: 13159262305 时间: 2010-1-9 22:26
期待合理解决,还司法公正。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10-1-10 15:10
鸟依声生网友:谦虚了。
就是打开网页浏览,也是支持,何况跟帖。
谢谢!请继续关注。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10-1-10 22:25
70#网友说:期待合理解决,还司法公正。
在下理解,打官司的评判标准是法律,所以法律规定依法审判。依法律规定判决,就合理,否则无理。严格依法律审判,就是公正的,否则就不平而鸣,或申请再审,或上访申诉,依法再审改判了就还公正于司法了!
谢谢跟帖。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10-1-11 22:24
版主:
+几分钟前向网友通报了中政委召开政法工作会议的消息,怎么到现在未显示?请放行!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10-1-11 22:55
各位网友:党中央政法委员会前几天召开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总结09年工作,布置今年的任务。
这次会议与前不同的是地方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参加了会议。
周永康同志作了重要讲话。
中央公、检、法领导分别布置了本部门工作。
中央要求这两年清积案!
看来中央下了决心,吹响了清积案的集结号!
(详细内容请上新华网法治栏目查看)
作者: 大铲车 时间: 2010-1-11 23:38
中国的司法腐败应该说是已达登峰造极了,他们无所顾忌。中国的纪检监察机构无所不在,起作用的有几个?行尸走肉,吃白饭。法院的纪检监察室也是在院长领导下工作。有腐败的院长,才有腐败的法官。遭害的还是百姓。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10-1-12 12:47
谢谢网友跟帖。
因有急事要办,待晚上回帖。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10-1-12 22:28
"
"有腐败的院长,才有腐败的法官。遭害的还是百姓。"大铲车网友概括得深刻。
院长不腐败,便心明眼亮,底气足,敢下手,法官还敢腐败?毕竟求个法官职位是多不容易!若果院长是个腐败坯子,就会当腐败法官的保护伞;而腐败法官凡得"好处"必向院长进贡,结成利益共同体,所以前几年腐败越反越厉害。最终,百姓遭殃,党的声誉、威伩受损!
腐败危害之烈,是有目共睹的事!无奈啊!!
作者: 费解 时间: 2010-1-13 00:19
“有腐败的院长,才有腐败的法官。遭害的还是老百姓。”最终还是国家受损,必须彻底清查这些老鼠屎,别害了一锅饭!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10-1-13 14:09
[转帖新华网法治栏目一篇报道]
政法工作新一年重心
日前,2009年度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京西宾馆召开。此次会议一改过去的惯常做法,利用3个小时的时间,采取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全国政法工作会议,这在历史上是第一次。同时,中央政法各单位不再分系统另行召开年度工作会议。
据《瞭望》新闻周刊记者了解,会议指出,面对形势的深刻变化,政法工作还存在诸多不适应。因此,下一阶段,全国政法机关将紧紧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各省、市、县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都参加了此次电视电话会议,这对于各级党委和政府统筹抓好硬道理和硬任务,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具有积极意义。
四策化解社会矛盾
根据中央要求,化解社会矛盾,关键在于抓源头,清积案,建机制,强基层,努力化解老矛盾,有效预防新矛盾,进一步形成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有效解决社会问题的社会环境。
从近年来高位运行的信访总量、接连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中不难看出,这些信访和群体性事件背后反映的大多是因利益诉求而引起的人民内部矛盾,是改革发展过程中的问题。这就决定了必须不断深化改革、推进科学发展,更多地用教育疏导、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来化解。
有关专家指出, 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事件是矛盾问题堆积、激化的结果。中央已经明确要求,各级政法机关要在近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集中力量,打一场排查化解矛盾的攻坚战,努力化解老矛盾,有效预防新矛盾,更加注重机制建设,不断巩固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
按照有关部署,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一要抓源头。其核心,是要让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要把发展成果更多地落实到保障和改善民生上,绝不能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
具体说,做决策、上项目,不仅要进行经济效益评估,看要不要干,而且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看能不能干。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领域,不能光算经济账,要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严格依法办事,防止在决策、审批等前端环节因工作不当产生社会矛盾。对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长远利益的好事要办,但不能草率决策、简单蛮干。
二要清积案。下一阶段,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执行积案,各级政法机关将因案施策,多措并举,制定疏通“出口”的政策,力争明后两年基本消化掉。对大量尚未形成上访的矛盾问题,也要尽快化解,避免积累激化。
三要建机制。一些地方干群关系紧张,矛盾问题突出,甚至把小事拖成了大事,大事拖成了难事,难事拖成了缠事,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没有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化解矛盾的工作机制。
下一阶段,将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深入开展社会矛盾“大排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把劳动争议、医疗纠纷、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的专业性调节仲裁组织建设好,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各方面力量调动好,形成依靠基层党政组织、行业管理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共同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中央的要求是,各地应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
四要强基层。社会矛盾化解的重心在基层,乡镇(街道)要由党(工)委副书记牵头,把政法、综治、维稳、信访等方面力量整合起来,形成综合治理的大平台,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
《瞭望》新闻周刊了解到,一些地方整合力量的尝试已经显示出成效。例如,广东各地搭建起了基层综合治理工作平台,已经减少了基层各部门“踢皮球”的推诿现象,提高了工作效率。
(2010年1月4日
新华网法治栏目
来源:《瞭望》)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10-1-13 23:00
有关专家指出, 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事件是矛盾问题堆积、激化的结果。中央已经明确要求,各级政法机关要在近年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集中力量,打一场排查化解矛盾的攻坚战,努力化解老矛盾,有效预防新矛盾,更加注重机制建设,不断巩固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
二要清积案。下一阶段,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执行积案,各级政法机关将因案施策,多措并举,制定疏通“出口”的政策,力争明后两年基本消化掉。对大量尚未形成上访的矛盾问题,也要尽快化解,避免积累激化。
三要建机制。一些地方干群关系紧张,矛盾问题突出,甚至把小事拖成了大事,大事拖成了难事,难事拖成了缠事,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没有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化解矛盾的工作机制。
下一阶段,将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深入开展社会矛盾“大排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把劳动争议、医疗纠纷、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的专业性调节仲裁组织建设好,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各方面力量调动好,形成依靠基层党政组织、行业管理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共同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10-1-14 14:30
请注意,中央的要求是:
二要清积案。下一阶段,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执行积案,各级政法机关将因案施策,多措并举,制定疏通“出口”的政策,力争明后两年基本消化掉。对大量尚未形成上访的矛盾问题,也要尽快化解,避免积累激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清积案阶段两部分任务:一是涉法涉诉伩访案件(包括执行积案____去年狠抓执行积案,成效很丈,已近尾声),要求因案施策,制定政策,疏通出囗,予以消化;限定了时间:两年(2010、2012年)。二是对新的冤假错案,趁尚未形成上访,尽快化解。中央真是菩萨心肠啊!但是,在下担心两点,一是制定的政策违反上位法,二是有些案件还不能解决:拖下去不了了之。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10-1-14 21:56
中央的要求:
三要建机制。一些地方干群关系紧张,矛盾问题突出,甚至把小事拖成了大事,大事拖成了难事,难事拖成了缠事,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没有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化解矛盾的工作机制。
下一阶段,将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深入开展社会矛盾“大排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把劳动争议、医疗纠纷、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的专业性调节仲裁组织建设好,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各方面力量调动好,形成依靠基层党政组织、行业管理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共同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中央的要求是,各地应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_________________
在下理解,这是指未进入司法程序的伩访案件。在下未走行政上访维权之路,嫌接访之人推诿、忽悠、威胁,而且极费时间。但是对行政类上访有所了解。可以说,在下所见之上访者,除个别是贪心太重,私人不愿吃点点亏外,绝大多数是基层伩访机构推诿、忽悠出来的。中央要求小事不出乡,大事不出县,但接访者不怕你出县,可说是把群众逼出县。通过搞接访工作而升官的不少,但他们解决了几件事?所以中央要求建立、健全维护群众权益机制。
问题是谁去建立、健全?
更关键的是:有了机制,不执行又怎么办?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10-1-15 14:15
[接上页]
还有啊!周永康书记赴任时提出建立纠错机制,可至今都未建立:沒听说有这个机制。而原审判监督有关规定又未严格执行,如申請再审立案难,下裁定难。我就知道有个申请再审案已径受理五个多月了还未下裁定,不知要到何时。当事人说,按时裁定了再延期开庭也行呀,好让我们心中有个底。可惜,找不着法官,也无人接电话,因为法官任务繁重。(待续)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10-1-15 23:04
[承接上页]
若果不再建立纠错机制,就应该把审判监督机制细化、规范化,标准化,不留空档任法官发挥。程序统一,标准一致无纠纷。如对申请再审,时间规定为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內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问题出现了:发裁定是三个月内还是三个月外?若果是三个月外,就不知是哪天发裁定了。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10-1-16 15:33
[接上页]
有些人为因素(人情、关系)造出的错案,胜诉方想尽快拿到胜利品,败诉方亟切期望尽快裁定再审,以免强制执行后又强制执行回转,来去折腾。但发裁定的时间糢糊,无法按期发出,这就让冤枉败诉的人在焦虑中煎熬。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10-1-16 23:01
建议:
若果不再建立纠错机制,就请把审判监督机制细化、规范化,标准化,不留空档任法官发挥。程序统一,标准一致无纠纷。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10-1-17 21:34
建议:
若果不再建立纠错机制,就请把审判监督机制细化、规范化,标准化,不留空档任法官发挥。
程序统一,标准一致无纠纷。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10-1-18 13:24
据朋友15日谈,省高院在扎实推进涉法涉诉伩访案件的依法解决,单已裁定再审的就3000件,为区分情况处理,新组建审判监督一庭,由李俊任庭长。审监一庭主审抗诉案及已裁定再审的案子。他说你案现属审监一庭管辖,有事找他们联系。他说,此消息登在14号商报上。
立即上街买商报,可惜早卖完。待买到后再与网友分享。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10-1-18 20:26
求助:
有本月14号商报的网友,能否把上页所说内容摘录几段,以便在下和诉民掌握实质!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10-1-18 23:29
据朋友15日谈,省高院在扎实推进涉法涉诉伩访案件的依法解决,单已裁定再审的就3000件,为区分情况处理,新组建审判监督一庭,由李俊任庭长。审监一庭主审抗诉案及已裁定再审的案子。他说你案现属审监一庭管辖,有事找他们联系。他说,此消息登在14号商报上。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10-1-20 00:45
建议:
若果不再建立纠错机制,就请把审判监督机制细化、规范化,标准化,不留空档任法官发挥。
程序统一,标准一致无纠纷。
作者: 13159262305 时间: 2010-1-20 19:19
好消息,祝贺。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10-1-20 22:55
谢谢楼上几位网友的跟帖和祝贺!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10-1-21 13:48
经网友帮忙找到一份一月十四日商报,标题为<百审案件剧增 省高院新增1个立案庭1个审监庭>。报道内客为:因新的民诉法生效,对终审裁判的再审申清,全部涌向高院,过去的积案也再次申请,所以到2009年底已受理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近三千件,相应,裁定再审的数量由过去的不到200件翻了一番。所以立案庭、审监庭均一分为二,充实人员,各于其事。
立案一庭庭长尹红兵,一庭职能中含民事申请再审、抗诉、申诉复查等。审监-庭主要审理民事抗诉案件等,庭长李俊,民诉法专业博士。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10-1-21 18: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贵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意见(节录)
4.抓源头,预防、减少社会矛盾。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绝大多数是人民内部矛盾的反映。一方面,要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损害赔偿以及教育、医疗、住房、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征地拆迁、劳动争议等案件,加强行政审判、国家赔偿等工作,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各类社会矛盾。一方面,要着眼于预防社会矛盾,及时对各类案件可能导致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妥善化解风险,防止发生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同时,要着眼于方便群众依法维权、及时化解矛盾,认真落实便民利民措施,健全首问负责、服务承诺、办案公开、文明接待等制度,完善远程立案、巡回审判、预约办案、繁简分流等工作举措,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力度,真正做到司法为了群众、方便群众、服务群众。
5.清积案,进一步解决涉诉信访和执行难问题。认真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指示,始终把解决实际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放在首位,落实领导责任和办案责任,落实依法纠错原则,落实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和上级法院带案下访、巡回接访等制度,落实信访案件终结规定,努力解决信访当事人的合法合理诉求。巩固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成果,加快清理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积案,同时从提高审判质量、强化执行管理、完善联动机制入手,进一步提高执行质量和效率,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
6.建机制,加强司法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在案结事了上下功夫,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申诉、信访等各个环节,全面加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民事案件调解、行政案件协调、执行案件和解等工作,规范调解程序,注重调解质量,提高调解效率,努力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健全诉讼与非诉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完善诉讼程序与仲裁、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非诉纠纷解决方式的协调配合,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积极推动诉调对接工作发展,齐心协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7.强基层,充分发挥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化解社会矛盾的前沿阵地作用。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地处基层一线,直接联系群众,熟悉社情民意,要充分发挥这些优势,及时把各类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始发状态,维护基层和谐稳定。上级法院要按照依法监督、审级独立、上下互动的原则,通过检查督办、下发审判指导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组织业务培训、召开业务研讨会等方式,加强对基层工作的监督指导,配齐配强基层人员力量,使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更好地发挥化解社会矛盾的职能作用。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10-1-21 21:42
高法对2010年法院工作的要求:
抓源头,预防减少社会矛盾。一方面,要依法妥善审理各类民事案件,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另一方面着眼于预防社会矛盾,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防止发生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同时要健全完善各种审判制度,完善各种工作举措,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力度,真正做到司法为了群众、方便群众、服务群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一个抓源头就很全面,够法院领导、法官忙一年的了!
作者: 毫毫毫 时间: 2010-1-21 23:52
:lol:)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10-1-22 15:29
谢谢网友亳亳亳跟帖。
这两个图标好象是一个在大笑、一个在微笑____高兴与理解。
请网友告诉:到哪里去找到图标学习?
作者: 费解 时间: 2010-1-22 17:17
:funk:好象就是B框后面第六个图标一点就有很多的图标由你选择。:)
作者: 生锈老套筒 时间: 2010-1-22 22:03
高法对2010年法院工作的要求:
清积案,进一步解决涉诉信访和执行难问题。认真贯彻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指示,始终把解决实际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放在首位,落实领导责任和办案责任,落实依法纠错原则,落实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和上级法院带案下访、巡回接访等制度,落实信访案件终结规定,努力解决信访当事人的合法合理诉求。巩固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成果,加快清理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积案,同时从提高审判质量、强化执行管理、完善联动机制入手,进一步提高执行质量和效率,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的工作格局。
___________________
中央要求两年内基本消化涉法涉诉伩访案件。这可是个很重的任务!"努力解决伩访当事人的合法合理诉求",别等闲看待这句话,很重的关爱感情!要完成这个任务,就必须照着江必新副院长说的去做!
祝愿在王院长率领下完成这个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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