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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吴大飞与东方房产 [打印本页]

作者: 文臣主公    时间: 2010-8-9 22:30
标题: 吴大飞与东方房产
吴大飞其人其事
吴大飞(黄先志)系巴中市宕梁街一公民,其养父黄绍同(退伍军人,1985年逝世)无子而将其过继与膝下,住房由当时的宕梁乡政府将30多平米的晒坝保管室让其居住并确认产权。在黄绍同逝世、巴中成立地区后,吴大飞在没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情况下私自修建到三百多平米(无任何手续)。
2005年巴中市东方房产公司按巴中市市委、政府要求承担了中洋干道的拆迁任务并加以东方鑫村的建设,而坐落于干道上的的吴大飞漫天要价,对东方公司在法院的调解下赔偿其住房加门市共计三百多平米的情况下还不满足,多年来阻扰施工,用石头打伤施工工人等行为来满足自己的私欲,而东方公司为了维持施工现场的持续以及早日还上其他被迁户的住房,经建设局、管委会、警方多次调解,都不能满足其日欲膨胀的私欲,导致其多次与东方公司工作人员的矛盾,并将东方公司的员工打伤、咬伤。现在吴大飞反而恶人先告状,在法院依法判决达5年后多次在网上发表不实言论,侮辱他人人格,如果东方公司真如吴大飞所说的恶霸、土匪,吴大飞还能够在巴中立足吗?东方公司一直以来响应国家的政策,以人为本,为巴中的城市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为政府公益事业的建设垫资上亿元。就拿近的来说,2010年7月24日通江县陈河乡发生特大洪灾,东方公司第一时间捐款捐物十万元左右送到通江,这些是一般的企业能够做到的吗?综上所诉,巴中市东方房产公司并不是吴大飞口中所说的土匪、强盗,希望各位网友本着公正的立场发表评论,还东方公司清白。
作者: 飞狐雪山    时间: 2010-8-9 22:58
早就知道是这么回事~~
作者: 论坛协警    时间: 2010-8-9 23:19
本不知情,不敢猜测。但有以下事实:
1、东方对GCD诚信不代表对业主和购房户诚信,我有朋友订了四年多的房还没有交;
2、吴大飞至少会折腾,换作你我,谁有此气节和胆量?
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0-8-10 06:24
四川巴中官商警黑勾结罪恶拆迁血腥惨案简叙 - 时代中国 - 环球论...
[size=-1]5个回复 - 发帖时间: 2010年7月11日
环球论坛 四川巴中官商警黑勾结罪恶拆迁血腥惨案简叙 历经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的残废军人的财产被剥 夺,革命先辈的儿孙们字字血、声声泪 多年来, .....
bbs.huanqiu.com/shidaizhongguo/shidaizhon ... 2010-7-24 -
百度快照

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0-8-10 06:33
巴中市东方房地产公司老总李本钦,是用什么手段当上巴中市政协委员、巴中市残联副理事长(国家机关干部、副处级)的?敬盼有关部门查一查,给巴中广大干群一个交待。
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0-8-10 06:47

血腥罪恶强拆民房没有法律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一)因重大失误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典第228条、第231条之规定,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45条之规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26条、第231条之规定,犯强迫交易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典第274条之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75条之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76条之规定,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118条和119条第1款之规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典第124条第1款之规定,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电信设施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63条之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根据刑法典第267条之规定,犯抢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68条之规定,犯聚众哄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典第234条之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废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典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397条第1款之规定,犯滥用职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典第397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399条第2款之规定,犯枉法裁判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都是严格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的,血腥罪恶强拆民房找不到法律依据,没有法律可依!
  财产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只有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才有处分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经他人同意,都没有处分他人财产的权利!
  拆迁赔偿是财产的一种自由交易。房屋产权人有捐、赠、漫天要价、拒绝交易的权利!房屋非产权人政府和开发商有就地还钱、欣然接受、放弃交易的权利!绝无强迫交易、霸占抢劫的权利!

作者: 妖娆少妇    时间: 2010-8-10 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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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一见恶心    时间: 2010-8-10 06:55
是谁教唆巴中东方房产公司强霸交通要道建商品房?

    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巴城东大门的后河老桥,曾是巴城通往达川的唯一座桥梁,80年代中期,巴城东大门的后河大桥建成通车后,后河老桥方才完成了她的历史使命。但后河大桥经常“生病”,在“治疗”期间,大部分车辆行人不得不涌向后河老桥通行,后河老桥便成了出入巴城东大门必不可少的唯第二条交通要道。然而,巴中市东方房地产公司李本钦,多次动用众多警力和黑社会人员毒打周边百姓,霸占了该桥桥头公路修商品房,导致道路十分狭窄,宽度仅为3米左右。东方房地产公司还将从前已安装好的污水管道迁至公路中央,遇雨粪便污水横流,冲毁公路,严重破坏公路交通,给周边企业、学校、居民的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生命安全造成严重隐患,对此极为愤慨!东方房地产公司说,他们是经巴中市建设规划局批准的,巴中市建设规划局说是政府规划批准的。究竟是谁教唆东方房地产公司强霸后河老桥桥头公路建商品房?百姓不得而知,望巴中市市委、市府高度关注此案,尽快给个说法,我们拭目以待。


                        后河老桥两岸群众
                        二00九年八月四日
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0-8-10 07:04
本帖最后由 烈火中永生 于 2010-8-10 07:07 编辑

2004年6月5日人民日报《决不能用损害群众利益的方式搞建设》评论员文章强调:“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和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在征地拆迁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做到决不能因为地方财力有限,就降低拆迁和土地征用补偿安置标准;决不能为了招商引资,满足开发商的要求,而牺牲人民群众的利益;决不能为了要政绩、谋形象,用损害群众利益的方式搞建设。”“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决不能以政府行为替代市场行为,决不能以行政命令替代法定程序,决不能片面强调为政府的‘重点工程’让路而破坏拆迁和土地征用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坚决查处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中违法违规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坚决维护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确保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0-8-10 07:09
200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上强调: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参与拆迁。
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0-8-10 07:13
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并正式作出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安置补偿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作者: 爱上网络新农民    时间: 2010-8-10 08:29
这个“烈火中永生”真有重庆渣滓洞江姐的精神呀。能第一时间上网,第一时间回复!“可敬”

[发帖际遇]: 爱上网络新农民活动总是放鸽子,罚你小米椒16个.

作者: 随...便    时间: 2010-8-10 10:23
本不知情,不敢猜测。但有以下事实:
1、东方对GCD诚信不代表对业主和购房户诚信,我有朋友订了四年多的房还没有交;
2、吴大飞至少会折腾,换作你我,谁有此气节和胆量?
作者: 小可儿    时间: 2010-8-10 10:33
那个烈火中永生的人就是吴大飞啊
作者: 小可儿    时间: 2010-8-10 10:42
事实就是吴大飞占用队上的晒坝,搭了个棚,才30多个平方米,硬是滚了东方公司300多平方米的财产,还不满足,还要再骗多点,也搞得我们这些购房的人,迟迟接不到房,简直就是贪得无宴。



同时我也觉得政府太人慈了,东方公司太软弱了,任由此人在这上面胡扯,也不采取法律措施,殊不知你们的人慈与软弱,既便宜了像吴大飞这样的恶人,也害苦了我们这些购房的人,现在房租这么贵的啊。



诚恳请求政府及法院,公安机关,能够站出来维护我们的利益,也可以维护政府的尊严,东方企业的声誉。





想想东方公司为了政府的公益事业,花了那么大的心血,你们做政府的也该为该企业分点忧啊。
作者: 星落凡尘    时间: 2010-8-10 10:57
后河桥的人都知道吴大飞是个啥子鸟儿~~~
作者: 做诚实的人    时间: 2010-8-10 12:23
:L:L
作者: 从不说话    时间: 2010-8-10 12:52
以下是引用打击歪风在2007-7-1 21:34:00的发言:
我们知道,官商勾结并不是现在才有的,人们对它所产生的危害也早有所认识,但是,真正让人们感到深恶痛绝的是,近年来的官商勾结已呈愈演愈烈之势,其危害之大影响之深,令人震惊!

官商勾结的行径,决不仅仅局限于矿山领域,如建筑、餐饮、医药、冶金、金融等等诸多领域里,都有官商勾结的影子,尽管以前曾经多次清过理过,依然是屡清不绝,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不外乎三点:一是治理不深,风大雨小,或者是“只标不本”;二是下手不狠;三是涉及面不广。一些勾商之官往往在“不换思想就换人,换个地方照样狠”的“处分”下,依然是官场稳当,商场吃香,情场风光。因此,笔者认为,要将官商勾结彻底除之,其一,凡官商勾结,为官者就地罢官,不得异地“流放”,以免其“东山再起”,做到永不再用,为商者罚无赦,罚其割心绞肉之痛;其二,不为金钱所动,不为关系所动,不为权势所动,高悬法律明镜,有罪定罪,该毙则毙;其三,制定章法,规范为官之道为商之行,深究细查,全面清理,不搞“杀一儆百”。因为事实证明,在当今时代,“杀一”很难“儆百”,既使是“儆”住了,也只是表面上或一时的“儆”住,风头一过,事件一过,他们又会出来“兴风作浪”,甚至勾结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隐秘都牢固,更何况,那个被“杀一”的人,也常常被人们认为是“枪打出头鸟”的“替死鬼”。
总之,无论官商勾结多么隐秘多么狡诈,我们都应该要有官商不绝誓不罢休的决心和勇气,要有根除官商的有力举措和办法,只有这样,百姓才不会再受官商勾结的祸害了。

官商为何勾结?原因很简单——相互利用。官员或利用手中的权力为商人保驾护航,或为商人创造“商机”,以谋取回报;商人则运用金钱或金钱替代物贿官,以谋取最大利润。二者勾结的主要目的是谋取金钱、物质等利益,手段虽不同,而目标一致,故臭味相投也就可想而知了。
  官商勾结,危害甚多。其一,腐蚀党的肌体,损害政府形象,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其二,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依靠权力介入,损害别人利益,是不会长久的。其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无视公正和公平原则,剥夺普通百姓平等竞争的权利。
  实践证明,官商勾结,祸害无穷,已到非铲除不可的时候了!

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0-8-10 13:58
这个“烈火中永生”真有重庆渣滓洞江姐的精神呀。能第一时间上网,第一时间回复!“可敬”
爱上网络新农民 发表于 2010-8-10 08:29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感谢朋友关注!革命后代要永远不忘、继承学习先烈们“为革命砍头只当风吹帽”的精神!
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0-8-10 14:09
本不知情,不敢猜测。但有以下事实:
1、东方对GCD诚信不代表对业主和购房户诚信,我有朋友订了四年多的房还没有交;
2、吴大飞至少会折腾,换作你我,谁有此气节和胆量?

论坛协警 发表于 2010-8-9 23:19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朋友伟大英明!感谢关注!

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0-8-10 14:14
本帖最后由 烈火中永生 于 2010-8-10 14:20 编辑

本不知情,不敢猜测。但有以下事实:
1、东方对GCD诚信不代表对业主和购房户诚信,我有朋友订了四年多的房还没有交;
2、吴大飞至少会折腾,换作你我,谁有此气节和胆量?

随...便 发表于 2010-8-10 10:23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朋友伟大英明!感谢关注!

作者: 乌鸦一群    时间: 2010-8-10 18:15
我国黑恶势力犯罪积极向政治领域渗透

2010-04-09 08:43:08

中国日报网消息:记者今天(8日)从权威部门获悉,2000年至2003年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掉的涉黑组织,发展周期大多在5年以上,而这次专项斗争打掉的涉黑组织发展周期5年以下的占52%。
“这意味着当前我国黑恶势力犯罪正处于活跃期,恶势力发展周期相比以前更短,一年半载就能形成。”一位长期从事打黑除恶的资深警官告诉记者。

专家指出,目前我国黑恶势力犯罪涉足领域多,分布范围广,滋生发展快,再生能力强,“割韭菜”现象十分明显,不管经济发达与否,各地都有可能滋生黑恶势力,从强占行业市场、垄断经营到插手民事纠纷、征地拆迁,从组织卖淫、制贩毒品到放水洗钱、开设赌场,只要有利可图,黑恶势力就会插手。通过不择手段掠夺经济利益,近年来黑恶势力的经济实力呈“滚雪球”式发展,对经济发展的破坏越来越严重。

据基层办案民警介绍,黑恶势力往往集多种犯罪于一身,显著特点是靠暴力、威胁手段树立淫威,危害一方,涉及杀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多种犯罪;从打掉的黑恶团伙看,60%涉及“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一些涉黑组织头目和骨干分子拥有枪支,严重影响了群众安全感。

黑恶势力也不断转型,对抗打击能力增强,开始从帮派向公司化、企业化等形式转变,组织头目“幕后化”特征十分明显,犯罪手法从打打杀杀向“软暴力”发展变化,更多地运用出场摆势、言语恐吓、跟踪滋扰等手段达到非法目的,而且开始从本地为非作恶向跨区域甚至跨境发展。


特别值得警惕的是,目前黑恶犯罪正积极向政治领域渗透,想方设法寻求政治靠山,捞取政治资本。其中,拉拢腐蚀党政干部现象比较突出,农村基层政权成为黑恶势力侵蚀重点。黑恶势力还千方百计谋求社会地位,采取各种手段获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资格,为自己戴上政治光环。

各地打黑

◆辽宁从全省10个地市调集1000多警力,历经一年,打掉了涉嫌31项罪名、资产逾亿元、非法持有47支枪支、控制广东至东北物流市场的宋鹏飞、任世伟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审宋鹏飞被判处死刑、任世伟被判处死缓。

◆河北打掉了组织成员98人、杀死10人、致伤31人、作案68起、涉嫌19项罪名的张宝义黑社会性质组织,二审判处7人死刑、7人死缓,张宝义等7人最近被执行死刑。

◆广东打掉了垄断水泥、煤气供应等多种行业的林国钦、许建强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审判处许建强死刑、罚金3.1亿元,判处林国钦死缓、罚金3.25亿元。

◆湖北打掉了张成义黑社会性质组织,破获了1998年以来武汉市13起涉枪命案和多起绑架案件,收缴枪支15支,二审判处3人死刑、2人死缓。

4年打黑实效

290名“保护伞”被追究刑事责任

自2006年2月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相继有290名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同时依党纪政纪严肃查处了一批腐败分子。这是记者8日从权威部门获得的信息。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段若兰

作者: 巴山一正    时间: 2010-8-10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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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8874617    时间: 2010-8-10 18:45
原来如此哟。如果吴大飞觉得楼主说得有哪些不符合事实,就摆出来嘛,不要在那儿胡搅蛮缠的了。
作者: 8874617    时间: 2010-8-10 18:45
原来如此哟。如果吴大飞觉得楼主说得有哪些不符合事实,就摆出来嘛,不要在那儿胡搅蛮缠的了。
作者: 8874617    时间: 2010-8-10 18:46
国家是要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但是前提是合法的私有财产。
作者: 巴山一正    时间: 2010-8-10 18:47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蹲高静观    时间: 2010-8-10 19:09
给通江陈河赠灾,如果是做的一件有益的事情,为什么占用交通战备桥道路还要坑道百姓呢?正说明东方公司老总,又一两面人生啊,可怕、更可恶性啊!
巴山一正 发表于 2010-8-10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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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千方百计谋求社会地位,采取各种手段获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资格,为自己戴上政治光环。
作者: 褐蝴蝶    时间: 2010-8-10 19:19
东方公司不知对社会和百姓带来了多少实惠,上缴税利多少?做了几件好事?
巴山一正 发表于 2010-8-10 18:47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发帖际遇]: 褐蝴蝶每周参加周三乒乓球、羽毛球活动,获得奖励小米椒4个

作者: 巴中酒鬼    时间: 2010-8-10 19:19
吴大飞;是巴中人民的象征??????
作者: 四海任我游    时间: 2010-8-10 19:32
我还是佩服老吴的勇气!
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0-8-10 19:40
本帖最后由 烈火中永生 于 2010-8-10 19:50 编辑

吴大飞;是巴中人民的象征??????
巴中酒鬼 发表于 2010-8-10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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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
       绝对代表中华民族最广大劳苦大众的根本利益,同十恶不赦、霸占烧杀抢掠广大劳苦人民生命财产的恶霸、强盗、土匪等犯罪分子殊死斗争!
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0-8-10 19:48
本帖最后由 烈火中永生 于 2010-8-10 19:51 编辑
我还是佩服老吴的勇气!
四海任我游 发表于 2010-8-10 19:32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感谢朋友理解!代表中华民族最广大劳苦大众的根本利益,同十恶不赦、霸占烧杀抢掠广大劳苦人民生命财产的恶霸、强盗、土匪等犯罪分子殊死斗争!为革命砍头只当风吹帽!匹夫之责!!
作者: 巴山一正    时间: 2010-8-10 21:04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天堂公园    时间: 2010-8-10 23:21
支持 只是这个政府太腐败了 原来的市委书记是那个哦,你们不晓得啊
作者: 乌鸦一群    时间: 2010-8-11 06:47
请朋友们点击观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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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时评:严防黑恶势力戴"红帽子"寻靠山"
作者: 乌鸦一群    时间: 2010-8-11 06:48
人民时评:严防黑恶势力戴"红帽子"寻靠山

王石川

2010年04月12日00:06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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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黑恶势力犯罪正处于活跃期,恶势力发展周期相比以前更短,一年半载就能形成。”一位长期从事打黑除恶的资深警官称。特别值得警惕的是,目前黑恶犯罪正积极向政治领域渗透,想方设法寻求政治靠山,捞取政治资本。其中,拉拢腐蚀党政干部现象比较突出,农村基层政权成为黑恶势力侵蚀重点。黑恶势力还千方百计谋求社会地位,采取各种手段获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资格,为自己戴上政治光环。

  黑恶势力已经成为一大社会毒瘤,毒瘤不除,民愤难平,民众难安,社会经济难以健康发展。而当前,我国黑恶势力犯罪处活跃期,诚如专家所称,黑恶势力犯罪涉足领域多,分布范围广,滋生发展快,再生能力强,“割韭菜”现象十分明显。尤其值得警惕的是,目前黑恶犯罪正积极向政治领域渗透。所谓向政治领域渗透,换一种通俗的说话就是戴上红帽子,寻找保护伞。

  毋庸讳言,当前不少落网的“黑老大”,在落网之前头顶红帽子,光环耀眼,有些甚至还当上了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头顶这些光环,黑老大之“黑”被隐蔽了,表面上看俨然红人一个!

  一些黑恶势力为何能够头顶政治光环?这有两方面原因,一是,他们自身很有这个需求,头顶的光环,可以掩盖自己的污点和罪恶,又可以炫闪于人,让人不敢得罪,不敢怀疑他,还可以向政治领域渗透,为自己谋取更大的利益。二是,一些地方腐败官员和黑恶势力“臭味相投”,他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这些官员为了自己自身利益需要,也可能为黑恶势力渗透政治领域提供便利。

  可以说,一些黑恶势力深深知道头戴光环的妙处。比如,去年涉黑分子黎强在重庆受审时,针对检方指控,黎强一再强调“我是人大代表,不可能采取暴力等非法手段……”显然,黎强在庭上亮身份,有一种特殊意味,他可能把人大代表当成一种特权符号,念念不忘这个“护身符”,时时想起这个“红帽子”。由此看来,一些黑老大热衷于漂白自己,努力向政治领域渗透,千方百计地争戴红帽子,是有目的的,有此光环在身,可能就有“实惠”可享,一方面以红护黑、以权壮胆,另一方面则可以不断加重自身砝码。

  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张耕说过:深挖和打掉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是打黑除恶的关键,“保护伞”不挖出来,黑恶势力除不了。是的,“拔掉”了靠山,再痛打落水狗,相信那些为非作歹的黑恶势力也猖獗不了多久。

  近些年,我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实效,据统计,自2006年2月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公安机关已打掉恶势力16628个,相继有290名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唯有重拳出击,才能有效遏制一些“坏人”拉拢腐蚀党政干部,避免他们不但自己戴“红帽子”,还将干部拉下水,黑染红,红黑勾结,沆瀣一气危害一方。

  相关新闻:

  
我国黑恶势力犯罪正处活跃期 警惕向政治领域渗透
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0-8-11 07:18
本帖最后由 烈火中永生 于 2010-8-11 07:19 编辑

给通江陈河赠灾,如果是做的一件有益的事情,为什么占用交通战备桥道路还要坑道百姓呢?正说明东方公司老总,又一两面人生啊,可怕、更可恶性啊!
巴山一正 发表于 2010-8-10 18:40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朋友金睛火眼!是照妖镜!!

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0-8-11 07:22
东方公司不知对社会和百姓带来了多少在实惠,上缴税利多少?做了几件好事?
巴山一正 发表于 2010-8-10 18:47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朋友问得好!

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0-8-11 07:27
吴大飞虽不是巴中形象的向征,但他很有民族气节,刚直不阿、勇往直前、坚持不懈、百折不屈等民族血性,这是我们中华民族所需要,也是百姓所信仰,但封建、官僚、流氓、没落主义者,那是最恨吴大飞这种民族气节的人!
        大飞:听好,我支持你!

巴山一正 发表于 2010-8-10 21:04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朋友过奖了!感谢感谢......
作者: 巴山姑娘    时间: 2010-8-11 07:32
这个人真不知道自己是什么人了?还认为别人在表扬他一样
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0-8-11 07:32
支持 只是这个政府太腐败了 原来的市委书记是那个哦,你们不晓得啊
天堂公园 发表于 2010-8-10 23:21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感谢朋友支持!原来的市委书记是:熊光林!!!!

作者: 御用文人    时间: 2010-8-11 10:20
吴大飞你是代表人民还是敌人?

[发帖际遇]: 御用文人在论坛积极组织老乡活动,系统奖励小米椒2个.

作者: ftang520    时间: 2010-8-11 10:21
吴大飞,你也不是什么好鸟,换句话说,你为了自己的欲望,不顾广大购房者的利益,致使我们购的B1号楼,昨年底才开始动工,足足被你拖了几年,你有什么资格,在这里闹!
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0-8-11 12:08
本帖最后由 烈火中永生 于 2010-8-11 12:10 编辑
吴大飞你是代表人民还是敌人?
御用文人 发表于 2010-8-11 10:20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代表中华民族广大被霸占烧杀抢掠的劳苦大众!
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0-8-11 13:56
吴大飞,你也不是什么好鸟,换句话说,你为了自己的欲望,不顾广大购房者的利益,致使我们购的B1号楼,昨年底才开始动工,足足被你拖了几年,你有什么资格,在这里闹!
ftang520 发表于 2010-8-11 10:21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驴若真是购房户?是哪里来的野种?!毛爷爷给驴分的土地在哪里?!驴的房屋产权在哪里?!祖宗的房屋产权只有祖宗的后人才有权继承享受!驴有什么权利分享?!天下岂有强盗土匪霸占捣毁祖宗的房产建房供驴购买的道理?!祖宗没有资格在这里闹,驴有资格在这里闹吗?!
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0-8-11 16:25
贪官污吏们未让老百姓知晓,就将老百姓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卖给了开发商,可土地使用权是经政府审批许可,而且老百姓给政府拿了钱有偿取得的,从1990年5月19日起使用期70年。“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的房屋所有权,是老百姓用一生甚至几代人的血汗乃至生命换来的安身立命的栖身之所、最重要的财产权。
拆迁首先不关乎补偿,而关乎对私人产权的剥夺,通过强制褫夺了老百姓的土地使用权。
多年来,不断出现的拆迁矛盾和纠纷,表面上看是一个城建纠纷问题,实际上它已牵涉到法律、政府职能、公众权利等多方面的问题。
房屋拆迁的本质,是卖方处分自己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私人行为,或买方基于契约而产生的合同权利,两方面都和政府无关。强制力的在场,使一切商业性用地的缔约和谈判过程被扭曲,事实上侵犯和剥夺了老百姓的契约自由。无论各地政府对于补偿问题和估价问题进行怎样的立法,有的城市合理些,有的城市不尽合理,但都无法改变一个事实,即老百姓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是在推土机之下缔结的“城下之盟”。在许多地方拆迁房产的评估是由开发商委托的,甚至是由政府委托的。政府对价格的评估有明显的行政色彩和垄断色彩,更为根本的是,当拆迁双方对补偿不能达成协议时,也是由政府部门裁决,这样政府不仅能“指导”交易价格,甚至能“依法”强制房产交易。谁赋予政府对房屋交易价格确定权?

作者: 恶狼难逃    时间: 2010-8-12 18:57
尤其值得警惕的是,目前黑恶犯罪正积极向政治领域渗透。所谓向政治领域渗透,换一种通俗的说话就是戴上红帽子,寻找保护伞。
作者: 恶狼难逃    时间: 2010-8-12 18:59
当前不少落网的“黑老大”,在落网之前头顶红帽子,光环耀眼,有些甚至还当上了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头顶这些光环,黑老大之“黑”被隐蔽了,表面上看俨然红人一个!
作者: 恶狼难逃    时间: 2010-8-12 19:04
黑恶势力千方百计谋求社会地位,采取各种手段获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资格,为自己戴上政治光环。
作者: 恶狼难逃    时间: 2010-8-12 19:07
黑恶势力为何能够头顶政治光环?这有两方面原因,一是,他们自身很有这个需求,头顶的光环,可以掩盖自己的污点和罪恶,又可以炫闪于人,让人不敢得罪,不敢怀疑他,还可以向政治领域渗透,为自己谋取更大的利益。二是,一些地方腐败官员和黑恶势力“臭味相投”,他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这些官员为了自己自身利益需要,也可能为黑恶势力渗透政治领域提供便利。
作者: 恶狼难逃    时间: 2010-8-12 19:15
一些黑恶势力深深知道头戴光环的妙处。比如,去年涉黑分子黎强在重庆受审时,针对检方指控,黎强一再强调“我是人大代表,不可能采取暴力等非法手段……”显然,黎强在庭上亮身份,有一种特殊意味,他可能把人大代表当成一种特权符号,念念不忘这个“护身符”,时时想起这个“红帽子”。由此看来,一些黑老大热衷于漂白自己,努力向政治领域渗透,千方百计地争戴红帽子,是有目的的,有此光环在身,可能就有“实惠”可享,一方面以红护黑、以权壮胆,另一方面则可以不断加重自身砝码。
作者: 恶狼难逃    时间: 2010-8-12 19:21
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张耕说过:深挖和打掉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是打黑除恶的关键,“保护伞”不挖出来,黑恶势力除不了。“拔掉”了靠山,再痛打落水狗,相信那些为非作歹的黑恶势力也猖獗不了多久。
作者: 恶狼难逃    时间: 2010-8-12 19:43
本帖最后由 恶狼难逃 于 2010-8-12 21:03 编辑

“东方公司一直以来响应国家的政策,以人为本,为巴中的城市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为政府公益事业的建设垫资上亿元。就拿近的来说,2010年7月24日通江县陈河乡发生特大洪灾,东方公司第一时间捐款捐物十万元左右送到通江,这些是一般的企业能够做到的吗?”

精神可佳!希望有更多的企业和个人勇献爱心。请问:5.12地震你们捐款捐物多少?你们捐的款物来于何处?你们捐款捐物真心出自什么目的,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天下无人不知。
作者: 绿色金刚    时间: 2010-8-12 21:36
楼猪:你说吴大飞是违法建设,为什么别人修的时候相关部门不制止,非要等到要拆别人房子了才说是违法建设。狗日的开发商我对你们太了解了,你们想拆别人的房子什么什么整人的方法都想得出来。我这里就有个人房子被强拆了还被关了几年
作者: 白萝卜    时间: 2010-8-12 22:24
打酱油
作者: ftang520    时间: 2010-8-13 17:25
回复 49# 烈火中永生


    你以为你很有文化水平吗?还用火星文,确实智商有问题!!:lol
作者: 一路为佦    时间: 2010-8-13 18:42
都是不好惹的...
作者: 土鲢鱼    时间: 2010-8-13 22:49
深入调查
作者: 恶狼难逃    时间: 2010-8-14 16:59
楼猪:你说吴大飞是违法建设,为什么别人修的时候相关部门不制止,非要等到要拆别人房子了才说是违法建设。狗日的开发商我对你们太了解了,你们想拆别人的房子什么什么整人的方法都想得出来。我这里就有个人房子被强拆了还被关了几年
绿色金刚 发表于 2010-8-12 21:36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这位可敬的朋友讲得非常真切太好太对了!
作者: 可可秀秀    时间: 2010-8-14 17:04
:(:(
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0-8-14 19:31
[quote]楼猪:你说吴大飞是违法建设,为什么别人修的时候相关部门不制止,非要等到要拆别人房子了才说是违法建设。狗日的开发商我对你们太了解了,你们想拆别人的房子什么什么整人的方法都想得出来。我这里就有个人房子被强拆了还被关了几年
绿色金刚 发表于 2010-8-12 21:36

  

     感谢朋友谴责得太好了!
作者: 糖麻圆的生活    时间: 2010-8-14 23:27
闹吧,闹吧~一如既往的闹吧!GCD一直都是等人闹腾够了才收拾人的~!

[发帖际遇]: 糖麻圆的生活爬峨眉山,误入军事基地,被抓罚款小米椒9个.

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0-8-15 07:49
恶霸强盗土匪罪恶滔天(页 1) - 巴中论坛 - 【麻辣社区】 -...
[size=-1]恶霸强盗土匪罪恶滔天                   <font ...
bbs.mala.cn/archiver/tid-661374.html 2010-8-7 -
百度快照
作者: qj163    时间: 2010-8-15 09:26
从此以后再不看你们的帖子,本以为开了新帖,暴点内幕出来,结果还是在炒剩饭
作者: 恶狼难逃    时间: 2010-8-17 08:22
四川巴中官商警黑勾结罪恶拆迁血腥惨案简叙- 环球报料台- 环球论坛..._ ...环球论坛四川巴中官商警黑勾结罪恶拆迁血腥惨案简叙历经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 .... 局副局长杨永明等随同出征,出动法院、公安和黑恶人员等数百人,镇压村民,强拆我家 ...
bbs.cd.qq.com/news/gjzpcx25576.htm - 网页快照

作者: ftang520    时间: 2010-8-17 11:29
我家住在后河桥,吴大飞为了个人利益,只知道污蔑,诽谤,请你们不要相信。你们可以随便问问后河桥的人他是个什么样的人!他使得我们购房者几年住不到房!大家看事要客观,不要被他的律师写的这篇假帖子所迷惑了。谁都知道他就是后河桥的一霸,无赖!大家可以随便问你们住在后河桥的朋友
作者: 一见恶心    时间: 2010-8-19 22:07
吴大飞虽不是巴中形象的向征,但他很有民族气节,刚直不阿、勇往直前、坚持不懈、百折不屈等民族血性,这是我们中华民族所需要,也是百姓所信仰,但封建、官僚、流氓、没落主义者,那是最恨吴大飞这种民族气节的人!
        大飞:听好,我支持你!

巴山一正 发表于 2010-8-10 21:04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作者: 怒劈邪魔    时间: 2010-8-20 06:52
豺狼吃羊,不许羊挣扎;黄鼠狼抓鸡,不许鸡哀啼;当今强盗霸掠民财,民无权反抗!岂有此理?!
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0-8-20 16:31
血腥罪恶强拆民房宪法民法刑法哪里去了?!_中华论坛_中华网论坛--网 ... 27 个帖子 - 26 个作者 - 新贴子: 4 天之前
血腥罪恶强拆民房宪法民法刑法哪里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
club.china.com/data/thread/1011/2716/67/62/0_1.html - 网页快照

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0-8-20 20:36
血腥罪恶强拆民房没有法律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一)因重大失误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典第228条、第231条之规定,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45条之规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26条、第231条之规定,犯强迫交易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典第274条之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75条之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76条之规定,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118条和119条第1款之规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典第124条第1款之规定,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电信设施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63条之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根据刑法典第267条之规定,犯抢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68条之规定,犯聚众哄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典第234条之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废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典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397条第1款之规定,犯滥用职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典第397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399条第2款之规定,犯枉法裁判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都是严格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的,血腥罪恶强拆民房找不到法律依据,没有法律可依!
    财产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只有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才有处分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经财产所有人同意,都没有处分财产所有人的财产的权利!
    拆迁赔偿是财产的一种自由交易。房屋产权人有捐、赠、漫天要价、拒绝交易的权利!房屋非产权人政府和开发商有就地还钱、欣然接受、放弃交易的权利!绝无强迫交易、霸占抢劫的权利!
作者: 抱不平2    时间: 2010-8-21 03:34
吴大飞(论坛用名:烈火中永生)  小心哪天被雷劈   人要讲良心
我们后河这一片,一千多户都能顺利拆迁达成协议,唯独你拆不下去
你那用塑料布搭的棚棚,都给你还了2套房子,你应该知足了
作者: 龙行涛    时间: 2010-8-21 10:21
人人都有保护自家物质不被损坏的权利
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0-8-21 11:56
人人都有保护自家物质不被损坏的权利
龙行涛 发表于 2010-8-21 10:21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感谢朋友关心关注说公道话!人人都有保家卫国反侵略的权利!!

作者: 乖猫猫    时间: 2010-8-21 13:22
李本钦东方房产这帮社会垃圾真是卑劣、卑鄙、龌龊、无耻之极!!!!
作者: ylbgd    时间: 2010-8-21 13:53
喊最高头的人来调查看看!
作者: 巴中电视台    时间: 2010-8-21 16:49
真是贪得无厌的吴大飞,折腾到最后到底会折腾个什么花样出来呢?越是折腾越是表露了你的无赖与刁钻而已!!
作者: 巴中电视台    时间: 2010-8-21 16:49
真是贪得无厌的吴大飞,折腾到最后到底会折腾个什么花样出来呢?越是折腾越是表露了你的无赖与刁钻而已!!
作者: 量子通信    时间: 2010-8-21 20:07
  昆明市长:有些拆迁工作有愧于百姓2010年8月14日23:30

  来源:新华网作者:谢莹选稿:赵菊玲

  “有些拆迁工作是有愧于百姓的!”在昨天召开的“草海北片区保护治理和开发建设现场调研会”上,昆明市委副书记、市长张祖林表情凝重。

  草海欲与杭州西湖媲美

  近期,张祖林一直在马不停蹄地调研,昨天,他又率众现场调研滇池草海北片区保护治理和开发建设情况。先后走访草海片区拆迁安置的三个地块,以及积善、普坪、河北三个社区。记者现场看到,许多房屋都已拆迁,一些尚未拆迁的房屋墙壁也都画上了大大的“拆”字。

  现场调研后随即召开室内总结会。张祖林在讲话时提出,要将草海打造成世界一流、与杭州西湖媲美甚至赶超西湖的“城市客厅”和“城市名片”。随后他话锋一转,表情凝重起来:“我们的有些拆迁工作是有愧于老百姓的!”他表示,希望基层政府、组织把相关工作做好做细,最重要的是把老百姓安置好,尽量让老百姓早日回迁,住进高质量、配套全的回迁安置房,让百姓能真正体会到现代新昆明建设带来的实惠。

  “草海的保护治理已是箭在弦上。”副市长陈勇在会上表示,必须确保回迁安置顺利进行,工程质量必须要“优”。“绝对不能让那种拎个皮包就来做项目的人混入建设队伍,对此种人要严查……安置房项目要在新成立的市招监办的监督下统一招投标。”

  草海北片区重在生态恢复

  按照现代新昆明建设的计划,滇池草海北片区要打造成水清、湖洁、岸绿的生态屏障区,中国西南面向东南亚、南亚的国际“游憩港”、市民休闲游憩中心,其功能分为旅游集散、商务旅游、休闲游憩三大板块。

  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拆迁改造。西山区区长蔡德生介绍,草海北片区拆迁改造的核心是生态恢复建设,不宜进行原址回迁。经昆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决定,将西山区城中村改造37、45、46号三个地块作为草海北片区拆迁改造的安置用地。其中:地块一(城中村37号地块),东至南方公园,西至西坝河,南至鑫益花园,北至福海大村;地块二(城中村45号地块),东至益宁路,西至成昆铁路,南至昆安高速,北至成昆铁路;地块三(城中村46号地块),东至明波立交桥,西至益宁路,南至昆安高速,北至成昆铁路。三个安置地块需拆迁各类建构筑物约161万平方米,自身需安置3346户。

  目前,三个安置地块可研报告编制、地勘工作已经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正按市政府要求进行调整。现正组织设计单位按统一风格、统一户型、统一公摊的原则进行安置地块的建筑设计。截至8月11日,草海北片区已拆除196.09万平米,完成征地7020.85亩,占总面积的48.14%。

  ■新闻链接

  草海拆迁涉及约10万人

  草海片区东至西坝河,西至昆安高速公路,南至南绕城高速规划路,北至南二环路,总面积约8.73平方公里。

  经初步调查,需拆迁农房、国有企业用房、集体经济组织用房等各类建筑物约450万平方米。涉及马街、福海、棕树营、金碧、碧鸡5个街道办事处的10个社区居委会47个居民小组和158家国有单位,动迁涉及总人口约10万人,其中农业人口约6400户约2.1万人,非农业人口约7.9万人。按计划,草海片区征地拆迁要在今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

  
作者: HEU2000    时间: 2010-8-22 01:13
吴大飞果然牛13
望广大钉子户向他学习
作者: HEU2000    时间: 2010-8-22 01:14
吴大飞说说,你想东方到底狮子大开口提了什么条件呢?
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0-8-22 07:05
回复 80# 量子通信


    感谢朋友的正义良苦之心!
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0-8-22 18:40
国家信访局有关专家分析说,拆迁之痛,是伴随快速城市化和个人住房产权改革出现的阶段性矛盾。引发信访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强制拆迁,粗暴对待被拆迁户;二是安置补偿不合理,政策不到位;三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建设规划出尔反尔,造成居民不能回迁;四是一些地方政府制订的拆迁安置政策失之简单化,没有视居民情况分类处理,造成部分被拆迁户因拆致贫,失去生存基础。talk.bbs.house.sina.com.cn/ s5 ^+ q! nbj.bbs.house.sina.com.cn7 p3 {# H2 F9 j
国家信访局研究室朱颖曾透露,在城市拆迁过程中,有的地方政府和部门不能依法行政,态度粗暴,有的还动用黑社会势力,采取恐吓手段,停水、停电强迫居民进行搬迁,引发了群众的不满。talk.bbs.house.sina.com.cn' U  d2 ]! P新浪乐居论坛  U( n# }( p# J( D
全国政协委员袁祖亮认为,房屋拆迁矛盾激化的根源在于政府对市场干预过多,计划经济色彩浓厚。一些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利用手中的权力,强行与被拆迁人签订不平等协议,达不成协议就进行行政裁决,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在很大程度上政府沦为开发商的打手,引发了拆迁领域的官商勾结和权钱交易,并最终侵犯被拆迁人的利益。”他同时指出,群众反应强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结果不公正,补偿过低问题也与此有关。
新闻机构报道了许多因拆迁引起的惨案,说明了在整个拆迁的博弈中,无论与政府,与开发商,与拆迁公司,被拆迁人都是绝对的弱势。他们无处博弈,接受是他们的唯一选择。
talk.bbs.house.sina.com.cn$ v: p3 ~" M! ?& x0 c房产论坛,装修论坛,业主论坛3 J! ?: Q
一家媒体报道,旧城正被房地产开发商一块块铲平,政府正在为开发商建造的高层公寓、办公楼和购物中心修建道路,而旧城内的“老居民”将由此失去原有的生存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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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0-8-22 18:43
华东政法大学行政法教研室主任朱芒说,在商业拆迁中,政府拆、政府判难以保证被拆迁户的权利,政府代理开发公司的拆迁实质上是不恰当地介入市场的行为。而一旦介入,政府难免倾向地区投资商而侵犯原住居民的权利。
专家高富平曾参与物权法制定工作,他说,公民财产非依法律规定的情形和程序不得剥夺和限制,这已是世界通律。非基于“公益目的”就不能动用政府力量强取公民财产,商业操作的拆迁应以民法为基础,按等价补偿原则处置,否则就是对公民财产权的非法剥夺。
记者调查发现,假借“公共利益”进行“商业拆迁”,是引发拆迁矛盾的关键。假借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借绿地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之名,二是借“旧城(村)改造”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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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有的地方的拆迁办公室,看上去是一个行使政府权力的机构,摇身一变马上又变成直接的拆迁人。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这种定位上的不清楚,再加上在拆迁运作中,有的拆迁行为笼罩上一层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壳,瞬时变得很冠冕堂皇。这种做法不但侵犯了老百姓的利益,也使得拆迁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0-8-22 18:44
法学家江平教授说,拆迁表现出来的冲突是私权和公权的矛盾。房子的拥有人是私权的主人。但拆迁是一种公权力,是政府的行为。公权力和私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我认为要遵循两条原则,第一要界定是不是真正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的确是为公共利益,私权应当选择服从公权。第二条原则是政府必须给予公民充分的补偿。不能借公权力来侵犯个人的财产权。
我们现在的情况是什么都叫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这是很大很大的问题。商业目的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截然分开。现在最普遍的情况是,部分地方政府将原来就有居民的土地出让给开发商,开发商在这块地上开发出高级住宅出售。我在这里住得好好的,你给我一个很低的补偿让我搬走,去住一个破地方。这不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开发商利益的需要。在“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名义下,私权被剥夺了,增加的却只是开发商的利润。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不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时候,个人有权利作出搬与不搬的决定。如果不愿意搬,你也没办法。开发商和住户只能协商,讨价还价,没有人能够强迫你。
我觉得现在确实有不少补偿办法侵犯了被拆迁者的利益,不是合理公平的补偿,使被拆迁者不可能在原地买到同样的住房,只能选择在比较远的地方安家。这种状况需要建立法律制度来解决,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好群众利益。

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0-8-22 18:46
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借所谓的“国家、社会利益”之名,侵犯被拆迁户的利益。这种动辄以国家、社会的名义而无视或牺牲他人利益的行为,造成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或其他法人的合法权利。新浪乐居论坛) T. L" Q7 V& s- U
张志凯委员对上述这种现象表示极为不满,“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不能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这是现代国家政府运行的基本准则。侵权要赔偿,既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需要,也是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利益的需要。”

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0-8-22 18:47
针对大量出现的拆迁纠纷,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处的蔡定剑教授说,在当今中国,城市拆迁和对农民的土地征用中的一些个案,已经是对公民财产的侵犯最严重的表现。 : M; U# I3 ]- o
一项为民解困的德政工程就逐步地演变为以营利为目的,着眼于土地投机,吃土地差价,与民争利的“扰民”工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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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迁人的权利被漠视。政府在未经原来住地居民的同意就将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这个过程本身就违反了《土地管理法》。
无对等的谈判机制。为什么要拆?什么时候拆?补多少钱?安置到什么地方?被拆迁人与开发商、政府没有一个环节能够平等的对话。实际的情况是主要由开发商说了算,作为个体的被拆迁户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补偿标准偏低。补偿款让大多数中低阶层的居民无法在原地买到同等面积和保持同等生活质量的房屋。
一位关注发展中国家的秘鲁学者说,穷国之穷,就在于私权不明确以及腐败。
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0-8-22 18:54
在经济交往活动中,政府和老百姓应该是平等的经济利益主体,政府在要求老百姓守信的同时,自己应该首先恪守诺言、讲求诚信,而不能以高高在上的姿态,以权压人、随意毁约、侵犯老百姓的权益。
针对湖南嘉禾强拆事件,居民刘日丽气愤地说:“政府不懂法,犯了罪,老百姓不能跟着遭殃吧!”“政府错就错在不讲法!”
被拆迁户们普遍表示,如果真是为了“公共利益”,我们不会阻拦;但却以“公共利益”之名,进行商业经营项目开发“市政拆迁”,变相掠夺居民房屋产权,老百姓不答应!很有代表性的一句群众语言是:“房子产权是我们的,政府部门和开发商怎么有权代表我们处置和分配?”
最主要的问题是,政府的土地储备与公民的财产升值期待发生了冲突,政府打着维护公共利益的幌子,炒作房地产业,致使绝大多数公民的既得利益受到了侵犯。如果不将房屋拆迁目的真正限定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层面,而是由政府从事开发性经营,房屋拆迁中的利益矛盾永远无法消解。
最核心的问题是,政府口头上说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实际上是在进行房地产开发或帮助一些老板进行房地产开发,那些为政府利益而牺牲自身利益的公民怎么会接受政府作出的拆迁裁决?!
房屋乃百年大计,人命关天,质量第一!开发商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实际操作中,开发商只疯狂追逐暴利,偷工减料,建的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房屋乃至危房屡禁不止,特别是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质量普遍低于商品房质量。
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0-8-22 18:55
《宪法和宪法修正案学习问答》第202页指出,实行征收和征用应当遵循三条原则:0 `+ v/ ?0 a6 t/ [3 D
一是公共利益原则。实行征收、征用,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征收、征用的前题条件。公共利益通常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公共利益在本质上是非人格化的利益,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在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社会公共利益,一要同商业利益相区别。商业利益是个人和企业获取利润的利益,商业利益直接服务于个人或者企业,不能为了商业利益的需要而强行征收征用公民的财产权。二是要同部门、单位和小集体的利益相区别。部门、单位和小集体的利益,其受益人是特定的少数人,与公共利益有本质的区别。在实践中,有的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行谋取部门、单位和小集体的利益之实,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为了谋求商业利益或者单位的利益而需要公民转让其私有财产权时,应当通过平等协商、公平买卖的办法解决,而不是借助国家强制力来实现。买房,购房,装修论坛,房产论坛) l' Y* a" ?8 ~) Z8 r1 n4 G# w$ _
二是依照法定程序的原则。征收、征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为了防止这种手段的滥用,平衡私有财产保护和公共利益需要的关系,征收征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是依法给予补偿的原则。尽管征收和征用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但都不能采取无偿剥夺的方式,必须依法给予补偿。

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0-8-22 18:57
新华时评:旧城改造岂能一拆了之talk.bbs.house.sina.com.cn8 ]) @" b- A$ z
这是一个意料不到的情况:在城市拆迁中,我们提出了“解危解困”、“造福于民”等不少好的口号,可在具体实施中,却出现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的趋势,这使得人们不能不对既往的工作进行一番审思。talk.bbs.house.sina.com.cn' H+ x% b: \" J  p新浪乐居* l- @/ Z  m
国内各大城市的大规模危房改造工作多是从10年前开始的。既然是危改,当然应把民生问题放在首位。可是,我们却不无忧心地发现,这项为民造福的事业中也存在着一股潜流,一些城市的危改由于拆迁机制的扭曲,无形中把关注的对象从“人”转到了“地”。一些被“授权”拆迁的公司考虑的是如何尽快地把居民搬走,然后尽快把地变为楼,再把楼变成利润。新浪乐居- o- K& y) O; \$ K) L
有的大城市把危改权力下放给基层单位,形成了开发单位选一块地,然后由房管部门鉴定危房率,即确定为危改区,并随之立项的状况。由于缺乏必要与有效的监督,好房子也会被“鉴定”为坏房子,开发商只要看中哪里,哪里就成了“危房”。原有的社区生活几乎是在一夜之间被终结了。许多居民向记者倾述着他们对故宅的坏念:“不管怎样,我住那个破房不用花钱,我的孩子上学方便,老人就医方便。按照现在的政策我们只能跑到郊区去住,还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我们的生活怎么办?”有的人不解地说:“凭什么开发商让我们走我们就得走呀?难道我们就没有选择的权利?”
旧城平房住宅尽管破旧,但是作为低收入家庭在市中心的栖身之所,又具有特殊的价值。旧城危改面对的是许多在这里居住了一辈子、生存能力和适应能力都在下降的老年人,以及其他社会弱势群体。市中心又有较多简单劳动的就业机会,是不少居民赖以生存的环境。因此,进行大规模改造,简单地外迁居民,将使许多低收入家庭的生活难以为继,也违背了政府危改的初衷。
talk.bbs.house.sina.com.cn* M# o$ T6 }# Ebj.bbs.house.sina.com.cn) H# D/ U9 Y
“让老百姓自己动手修缮房屋,是危房改造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最有效也是最靠得住的办法!”两院院士、城市规划学家周干峙说。与学者的呼吁相对应的是,一些城市的居民已向政府部门表达了自建家园的强烈愿望。买房,购房,装修论坛,房产论坛) c, B3 R
(华西都市报2003年11月13日载)

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0-8-22 18:59
时评 拆迁:化私为公与化公为私买房,购房,装修论坛,房产论坛5 l3 p" r
绝大多数的拆迁是出于谋利的商业目的,但却经常被一些行政机关、利益集团和个人描述成是为了公共利益,这就便于大量地租用行政权力为经营活动服务。这是拆迁中“化私为公”的过程和原因。所以,必须对公共利益进行严格的界定,否则,必然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在一些地方,建商品房、影剧院甚至商业街也标榜是为了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不是凭空而来,而是由公民的个体利益组成的,造福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应该具有直接性、非赢利性和共同福利性。如建绿地、体育场,应该是具有公益性的,但如果它不是服务于当地百姓特别是为此付出了拆迁代价的居民,甚至严重损害了相当一部分群众的权益,那么,它就不应成其为公益事业项目。现在,有不少的开法商巧立名目,先以要建公益项目的名义骗取零土地出让金和其他优惠政策,然后摇身一变为商业设施或纯赢利项目。
以“危改”、“建绿”等公共利益为名行圈地之实,正是开发商屡试不爽的伎俩。因此,建议由全国人大对公共利益及其实现过程即国家征收权力进行法律规定,不能让什么都能假借公共利益而“绕道”实现商业或个人利益,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关键是谋利者深谙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等寻租行政权力的道理,而行政权力一旦被用来实现某一集团和个人的利益那将是一场灾难。
《土地管理法》中有三处提到了“公共利益”,但都没有予以明确的界定。这就如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若不是分别在第153条和第117条都对“不可抗力”的内涵进行规定,当事人怎样知道因不可抗力而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当然,对“公共利益”进行法律规定以后,并不等于说公益事业项目就可以任意侵占老百姓的权益了,还必须要进行协商、安置和补偿。建议在目前“公共利益”被滥用的情况下,可将其内涵严格定义在国防、外交等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项目上,而把修筑铁路、高速公路、机场、码头、桥梁、地铁等国家重点扶持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作为属于“特殊情况下”的“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对公共利益进行严格界定是为了防止“化私为公”,而化私为公的目的是为了大规模、高效率、低成本地化公为私,它比直接地化公为私更贪婪、更危险、更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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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经济日报2003年11月14日载)

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0-8-22 19:01
华西时评 拆迁的“形势”必须扭转
在沸沸扬扬了半个多月后,湖南嘉禾县的拆迁事件终于有了转机。建设部派出的调查组已在嘉禾展开调查,湖南一位副省长也亲赴嘉禾调查此事。几乎同时,沈阳市和平区的一起粗暴拆迁事件也初现曙光,辽宁省和沈阳市有关部门已开始调查,被困27天的被拆迁户终于重获自由。
) V) D! K% a, Y4 ^新浪乐居论坛# f" {# N- z/ j
然而,在舒缓了一口气之后,笔者的心情仍然沉重。5月14日,就在包括央视在内的众多媒体对嘉禾的拆迁事件作了报道后,嘉禾县委、县政府召开了一个有关拆迁的大会,县政法委书记周贤勇严厉地说:“找记者有用吗?判决不服找二审嘛,但是有些人就好像找到了宝......你要看清形势......恶意和政府作对的,要严惩不贷!严惩不贷!”房产论坛,装修论坛,业主论坛6 ~0 N9 W) [( {' _
那么,当时是什么形势呢?找政府当然没用,因为强制拆迁就是政府搞的;打官司显然也白搭,主管公检法的政法委书记就是指挥长;找记者也没能怎么样,央视的“时空连线”在首播后,嘉禾县委书记火速赶到北京,竟阻止了节目的重播......这还只是嘉禾当时的“形势”。如果放眼全国,“形势”也不妙:沈阳市和平区在强制拆迁中,竟将一个“钉子户”困在屋中长达27天之久,央视记者前去采访,竟然被扣留......新浪乐居: T0 f" q& [. v
《宪法》明确规定“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务院刚刚发布的《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政府依法行政提出了非常具体的要求。那么,有些地方政府领导为什么仍然我行我素,将法律法规和公民权益抛之脑后呢?其违法行为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惩处是主要原因之一。迄今为止,还没有听说哪个地方的领导因为强制拆迁而受到处分。更何况,嘉禾县和和平区如今的局面不过是“被盯住”的结果,这两个个案显然不足以改变被拆迁户的整体弱势局面。
在嘉禾县和和平区,虽然“黑云压城”,但强制拆迁者毕竟还没能“一手遮天”。而今,上级政府终于开始过问,我们相信两地的拆迁纠纷可以得到比较合理的解决。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扭转政府违法频频、群众任其宰割的“形势”。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提高政府违法的成本。就拿嘉禾县的这起拆迁事件来说,仅仅停止强制拆迁并足够补偿被拆迁户是不够的,必须对强制拆迁的决策者和执行者“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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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大林
(2004年5月28日华西都市报载)


[发帖际遇]: 烈火中永生在成都摆地摊,被城管抓了,罚款小米椒20个,还关了三天.

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0-8-22 19:04
敬请朋友们点击观赏:
http://t2.baidu.com/it/u=3420467365,561346767&fm=20


楼市春晚
作者: 寒风吹彻    时间: 2010-8-22 20:50
其它事情我不知道,没有发言权,我只知道,我买的东方鑫村的房子,该08年4月30号交房子,到现在都没有看到房子是啥样子。有钱娟款,不会没钱修早就该交的房子吧?
作者: 绿色金刚    时间: 2010-8-22 22:44
http://file:///D:/腾讯QQ/Users/178976826/Image/~R%7DDDF]C]9~%60FCEIB@T7%608F.jpg
作者: 绿色金刚    时间: 2010-8-22 22:47
据官方通报,南京拆迁领域职务犯罪呈高发态势:被查处的官员级别不大,但权力不小,他们不仅掌握拆迁政策,而且对实际情况最为熟悉,在拆迁补偿方面有很大的话语权;更有人渔利其中,成为专职“拆托”,甚至靠一块地就能牟利2000万元。[没有规则,只有潜规则]
第1页:“拆托”靠一块地牟利2000万 第2页:反贪污贿赂典型案例
  拆迁也有“托”,一次获利2000万

  去年南京拆迁领域职务犯罪占全部贪贿案总数1/4,检察机关“举报宣传周”昨启动

  魏晓昕 于英杰

    全国检察机关“举报宣传周”昨启动。记者昨天从南京市检察院“举报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09年6月-2010年5月,南京市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受贿案件114件126人。

    拆迁领域职务犯罪呈高发态势,2009年南京市检察机关共查办此类案件30件35人,占当年案件总数的25.2%。南京市检察院预防处组织力量对2009年全市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门调研,昨天公布了调研报告,总结出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四大特征。

    1

    级别不大,“主力”都是科级以下

    在查处的案件人员中,有城镇建设的党政领导,如鼓楼区江东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规划处原处长、江东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征地拆迁服务中心原主任雷新堂;有主管拆迁的乡镇、街道领导,如建邺区兴隆街道原工委书记马欣,秦淮区红花街道原副主任方迎春;有农村、社区等基层组织负责人,如六合区横梁镇姚徐村原党支部书记詹秋荣;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白下国土资源所原科员、公企组原组长韩桂珍,秦淮区房产局集体土地拆迁办公室、居民动迁组原组长史玉明等。调查数据显示,立案查处的35人中,正科级(含相当)以下的拆迁一线工作人员有19人,占拆迁领域案件总人数的54.3%;还有农村、社区负责人,乡镇、街道领导。

    调研报告分析认为,拆迁一线工作人员地位不高,但权力不小,他们不仅掌握拆迁政策,而且对实际情况最为熟悉,在拆迁补偿方面有很大的话语权。

    2

    “拆托”靠一块地牟利2000万

    “拆托”是近年来拆迁领域中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一般以拆迁户“代表”或“代理人”的名义出现,在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和拆迁户之间周旋,采用各种手段谋取不法利益。他们一方面是地头蛇,当地群众惹不起,另一方面在政府部门中有一定人脉背景,别人谈不下来的价格他们能谈下来,别人摆不平的事他们能摆平,部分拆迁单位和拆迁户也会主动请托他们办事。通过对拆迁单位“抬”,对拆迁户“压”,“拆托”从中获取补偿差价,获利相当丰厚。如“拆托”徐善伟,了解到金陵职业教育中心原十五中校区被确定为拆迁地块后,即向该校原校长方静行贿4.5万元,以30万元的低价取得了该地块的承租权,并突击抢盖违章建筑1万余平方米。随后,徐又向包括白下区房产局原副局长杨三元在内的多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41万元,使上述1万余平方米违章建筑作为合法建筑得到了近3千万元的拆迁补偿,扣除行贿和建筑成本,徐获利达2000余万元。

    3

    拔出萝卜带出泥,行业犯罪突出

    检方在调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往往采取联手作案、集体合谋的方式,利用内部职责分工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常常是查办一个受贿人,带出数个行贿人,通过一个行贿人,又带出数个受贿人。如无业人员徐善伟,为了使其嘉兴公寓在拆迁中获取不正当的拆迁补偿款,先后向南京市国土资源局第一分局业务一科原科长韩兴根行贿107万元,向白下区杨庄二期拆迁项目部第三工企组原组长韩桂珍行贿21万,向白下区房产管理局原副局长周必灿行贿20万元,向白下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原副主任聂虎行贿20万元。

    4

    拆了再拆骗补偿,竟能一再得手

    一是重复拆迁,骗取巨额补偿。如六合区经济开发区龙池村原会计徐家金,以虚假列支的手段,将已由其经手向村民发放的代劳费的明细表重复入账列支,骗取征地补偿款人民币61.4余万元。

    二是权钱交易,虚增拆迁补偿。如在立案查处的洪强、许发成、许有国、施正祥共同贪污案中,洪强、许发成利用配合建邺区房产局完成奥体中心有关工程动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许有国、施正祥在宁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租地块上突击搭盖4600余平方米违章建筑,骗取拆迁补偿款达150万元,后四人私分非法所得。

    三是违反政策,篡改补偿项目。如查处的季业定、黄宏光、管永坚共同贪污案中,三人采用在拆迁户的户口中加入其他人员户口,将无证面积价格计算成有证面积价格等方法,骗取并私分拆迁补偿款83余万元。

    四是虚构项目,骗取拆迁补偿。如南京面粉厂办公室原副主任杨洪敏,利用拆迁的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欺骗及出具虚假租赁材料等手段,骗取拆迁补偿款、搬家奖励、地上附属物奖励32.16万元归自己所有。

    五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国家拆迁补偿款被骗。如建邺区房产局土地利用中心原科员牟湘宁在担任某地块拆迁的动迁组组长期间,严重不负责任,对明显有变造、涂改痕迹的土地使用、房屋产权等证明材料,未尽审核义务,随意签署有关补偿协议,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余万元。

    通讯员 崔洁 肖水金

    本报记者 魏晓昕

  拆迁,城市建设中难言的痛:

  北京|公安局长要求严打房屋拆迁等领域黑恶势力

  河北|承德城管与拆迁户互扔砖头 现场被视频拍下

  武汉|网友实拍暴力拆迁现场 凶徒持刀乱砍人(图)

  陕西|官方出台措施禁止野蛮拆迁 规定补偿须到位

  云南|暴力拆迁后并无官员被问责 强拆仍继续(图)

  黑龙江|开发商造假多部门关照 拆迁办被指假罚款

  现状|暴力拆迁频发鲜有官员被问责:行政权力失控

  内幕|拆迁公司曝暴利链条:拆个城中村可挣几百万

  媒体追问|暴力拆迁源头究竟是什么

  大河报6月9日报道:真正能对非法征地拆迁起到遏制作用的是,对那些非法批准征地、占地、损毁农田和暴力拆迁的领导干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为,那些直接出面进行征地、暴力拆迁的政府工作人员,不过是执行上级的命令,而那些幕后批准的官员,才是问题的核心所在,是非法、暴力拆迁的源头。对处于源头的领导干部追究刑事责任,才能起到“杀猴儆鸡”的效果,使得大大小小官员不敢越雷池一步…[详细]

  社会反思|警惕“拆迁致富”幻象掩盖农民返贫陷阱

  红网6月7日报道:也许是因了富裕来得太快太易,或许是史上从来没有一次拿到过这么多财产,许多转型农民传统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受到冲击甚至被颠覆,不少人过上了游手好闲斗富比奢的日子。由于不少失地转型农民过度沉迷于“四小”消遣娱乐,其中不乏滋生麻将、斗地主等赌博暗潮。过度娱乐需求拉动市场畸形繁荣,目前仅某农民安置小区内就设有棋牌室近百家。由于补偿“巨款”,滋生赌博现象,且赌本已由先前每局数十元向现时每局破百上千攀升。赌博已导致部分失地人员输光补偿款,个别人员甚至输掉了拆迁安置房。在我看来,好逸恶劳势必导致坐吃山空,坐吃山空势必导致农民返贫
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0-8-23 19:56
四川巴中官商警黑勾结罪恶拆迁血腥惨案简叙-中国经济网-Powered by www ... 四川巴中官商警黑勾结罪恶拆迁血腥惨案简叙/来自中华网社区club.china.com/ 历经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的残废军人的财产被剥/来自中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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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iao6yong    时间: 2010-8-23 20:12
一般人当不了钉子户
作者: 闲厅度步    时间: 2010-8-26 07:04
李本钦东方房产怎么这般卑劣、卑鄙、龌龊、无耻?
作者: demon1219    时间: 2010-8-26 11:45
是是非非只有自己知道···不明真相群众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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