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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就“四川巴中强拆惨案简叙”回复 [打印本页]
作者: 蓝天~天 时间: 2010-8-14 11:26
标题: 就“四川巴中强拆惨案简叙”回复
感谢各位网友对中杨干道、东方鑫村建设的关心支持,现我司就“烈火中永生”[吴大飞(曾用名黄先志)在网上以多个网名长期滚动发表 “恶霸、强盗、土匪罪恶滔天”、 “是谁教唆巴中东方房产公司强霸交通要道建商品房” 、“制止东方公司破坏后河老桥的战备功能 ”、“四川巴中强拆惨案简叙”、“强烈要求严查巴中东方房地产公司”、“黑心的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方鑫村,巴中市人民政府,你们到底是怎样的关系????”等帖子回复如下:
二00三年,市委、市政府决定建设中杨干道,我司受市委、市政府委托垫资进行拆迁还房和建设;其干道东方鑫村段上的被拆迁户按政府意见就近统一安置在东方鑫村A组团,并首批建设提前还了房。
吴大飞、许德芬夫妇原住房位于中杨干道上80--210米段(210米处),根据巴中市房地产管理局巴房管函(2003)05号《关于吴大飞、许德芬房屋使用性质认定的函》和巴中市建设局巴建发(2004)346号《关于对吴大飞房屋修建情况的认定》,吴大飞、许德芬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违法搭建面积326.99㎡。经市建设局方正评估中心评估为303140元,附属物价值24660元,合计327800元。
二00三年,市建设局、拆迁办牵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东方房产公司等单位的拆迁负责人参与,无数次与吴大飞、许德芬协商拆迁事宜无果;因干道建设任务重,时间紧,后诉讼至巴州区人民法院,按照国务院305号令“违法建设在拆迁时不予补偿”,但考虑到干道建设时间紧,我司将他家违法搭建的326.29㎡按合法面积作了还房,在此基础上,巴州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2004)巴州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将吴大飞、许德芬家房屋安置在东方鑫村A组团2号楼402号和702号,两套住房共建筑面积263.2㎡;安置新门市位于东方鑫村A组团4号楼河坎街共三个门市,建筑面积共99.73㎡。其中2号门市,建筑面积43.21㎡,4号门市建筑面积27.51㎡,5号门市建筑面积29.01㎡。所还新住房、新门市均为竣工现房,合计面积362.93㎡。
判决生效后,吴大飞、许德芬仍拒绝搬迁。二00六年八月二十四日,巴州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强制拆迁,才使干道建设得以顺利进行。
可是当我司动工建设与其住房相邻的东方鑫村B组团B1、2号还房楼时,吴大飞却召集一些不明真相的人聚众闹事,先后于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九月三十一日、十一月五日、二00七年四月二十九日阻拦我司正常施工,并先后两次砸坏推土设备的玻璃,打伤东方公司人员,从他现住的住宅窗口向工地扔石头,危害施工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阻碍施工长达6年之久,致使200多户被迁户、购房户长达6年未能入住新房,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至少2000万元人民币。
吴大飞在网上长期以多个网名,谩骂攻击政府职能部门及有关领导,诬陷毁谤东方房产公司,对一些不实之词的帖子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也作了回复。
如“是谁教唆巴中东方房产公司强霸交通要道建商品房”一帖,市规划和建设局在二00九年八月十日作了明确回复。回复说:“后河老桥修建于上世纪五十年代,桥头道路现规划为连接中杨干道和后河园艺场的一条支干道,宽度为十二米。后河老桥这一段由市东方房产公司(总经理方坤乾)负责拆迁改造,现后河老桥宕梁桥头一侧的在建工程为市东方房产公司开发的[东方鑫村]B1号楼。该工程已办理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2007]市字第51号),并经现场放验线。经我局对该工程现场核查,该工程未占用规划支干道红线”。
对吴大飞毁谤在二00五年以前曾下派兼任过东方房产公司负责人李本钦同志的帖子,市委组织部在二0一0年四月二日也作了回复。回复说:“关于李本钦任职的情况,市委组织部是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的”。李本钦同志调离企业后,我司已先后经历了陈斌、方坤乾两任老总,现任总经理是方坤乾同志。
对吴大飞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一事,不论是政府(含职能部门)、人民法院还是东方房产公司,都已经做到了仁至义尽。吴大飞以多个网名在网上所说的“强霸交通要道建商品房” 、“破坏后河老桥的战备功能 ”、“四川巴中强拆惨案简叙”等内容纯属不实之帖。
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
作者: 石头记1 时间: 2010-8-14 12:41
既然是回复楼主请问你是代表个人,公司,还是政府?为什么没有说明??真实性值的怀疑!
作者: 石头记1 时间: 2010-8-14 12:41
既然是回复楼主请问你是代表个人,公司,还是政府?为什么没有说明??真实性值的怀疑!
作者: 恶狼难逃 时间: 2010-8-14 13:51
“巴中市建设局巴建发(2004)346号《关于对吴大飞房屋修建情况的认定》,吴大飞、许德芬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违法搭建面积326.99㎡”。
“诉讼至巴州区人民法院,按照国务院305号令‘违法建设在拆迁时不予补偿’”,“但考虑到干道建设时间紧,我司将他家违法搭建的326.29㎡按合法面积作了还房,在此基础上,巴州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2004)巴州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将吴大飞、许德芬家房屋安置在东方鑫村A组团2号楼402号和702号,两套住房共建筑面积263.2㎡;安置新门市位于东方鑫村A组团4号楼河坎街共三个门市,建筑面积共99.73㎡。其中2号门市,建筑面积43.21㎡,4号门市建筑面积27.51㎡,5号门市建筑面积29.01㎡。所还新住房、新门市均为竣工现房,合计面积362.93㎡。”
请问:“违法搭建”的“违法建设”“诉讼至巴州区人民法院,按照国务院305号令‘违法建设在拆迁时不予补偿’”,就因“干道建设时间紧”,就能“将他家违法搭建的326.29㎡按合法面积”还房吗?!
巴州区人民法院竟还将“违法建设”依法判决还那么多住房和门市?!
你司和巴州区人民法院真是天上掉下的活菩萨啊!
作者: wangshijun110 时间: 2010-8-14 14:10
利益攸关方各执一词。。。。。。。。。。
作者: 恶狼难逃 时间: 2010-8-14 14:10
本帖最后由 恶狼难逃 于 2010-8-14 14:13 编辑
“当我司动工建设与其住房相邻的东方鑫村B组团B1、2号还房楼时,吴大飞却召集一些不明真相的人聚众闹事,先后于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九月三十一日、十一月五日、二00七年四月二十九日阻拦我司正常施工,并先后两次砸坏推土设备的玻璃,打伤东方公司人员,从他现住的住宅窗口向工地扔石头,危害施工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阻碍施工长达6年之久,致使200多户被迁户、购房户长达6年未能入住新房,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至少2000万元人民币。
吴大飞在网上长期以多个网名,谩骂攻击政府职能部门及有关领导,诬陷毁谤东方房产公司”
吴大飞简直是吃了老虎豹子胆!目无国法!十恶不赦!罪大恶极!为何不判处他死刑!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至少2000万元人民币”?!
作者: 恶狼难逃 时间: 2010-8-14 14:34
“巴中市建设局巴建发(2004)346号《关于对吴大飞房屋修建情况的认定》,吴大飞、许德芬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违法搭建面积326.99㎡。”
据我所了解,“吴大飞、许德芬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是他家当年小集镇建设时经巴中县人民政府批准手续所建新房前的院坝,是向国土部门交了钱批了手续根本就没有建房,他家的老房子是土改时政府分给他父亲黄老前辈的。
作者: 恶狼难逃 时间: 2010-8-14 16:11
四川巴中强拆惨案简叙- 巴中论坛- 【麻辣社区】
[原创]四川巴中强拆血腥惨案简叙精华贴推荐贴锁定回复[43] 阅读[899]... 简直就是丢我们巴中的脸,以前混乱黑就算了,现在居然还是那么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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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墨莊 时间: 2010-8-14 16:14
既然是回复楼主请问你是代表个人,公司,还是政府?为什么没有说明??真实性值的怀疑!
作者: 墨莊 时间: 2010-8-14 16:14
既然是回复楼主请问你是代表个人,公司,还是政府?为什么没有说明??真实性值的怀疑!
作者: 墨莊 时间: 2010-8-14 16:14
既然是回复楼主请问你是代表个人,公司,还是政府?为什么没有说明??真实性值的怀疑!
作者: 墨莊 时间: 2010-8-14 16:14
既然是回复楼主请问你是代表个人,公司,还是政府?为什么没有说明??真实性值的怀疑!
作者: 墨莊 时间: 2010-8-14 16:14
既然是回复楼主请问你是代表个人,公司,还是政府?为什么没有说明??真实性值的怀疑!
作者: 墨莊 时间: 2010-8-14 16:14
既然是回复楼主请问你是代表个人,公司,还是政府?为什么没有说明??真实性值的怀疑!
作者: 墨莊 时间: 2010-8-14 16:14
既然是回复楼主请问你是代表个人,公司,还是政府?为什么没有说明??真实性值的怀疑!
作者: 墨莊 时间: 2010-8-14 16:14
既然是回复楼主请问你是代表个人,公司,还是政府?为什么没有说明??真实性值的怀疑!
作者: 墨莊 时间: 2010-8-14 16:14
既然是回复楼主请问你是代表个人,公司,还是政府?为什么没有说明??真实性值的怀疑!
作者: 墨莊 时间: 2010-8-14 16:14
既然是回复楼主请问你是代表个人,公司,还是政府?为什么没有说明??真实性值的怀疑!
作者: 墨莊 时间: 2010-8-14 16:14
既然是回复楼主请问你是代表个人,公司,还是政府?为什么没有说明??真实性值的怀疑!
作者: 墨莊 时间: 2010-8-14 16:14
既然是回复楼主请问你是代表个人,公司,还是政府?为什么没有说明??真实性值的怀疑!
作者: 墨莊 时间: 2010-8-14 16:15
既然是回复楼主请问你是代表个人,公司,还是政府?为什么没有说明??真实性值的怀疑!
作者: 墨莊 时间: 2010-8-14 16:15
既然是回复楼主请问你是代表个人,公司,还是政府?为什么没有说明??真实性值的怀疑!
作者: 我已回巴 时间: 2010-8-14 16:22
饿狼难逃是吴大飞或其家人吗?在我看来,在共产党的领导下,还是有说理的地方吧!经过这么多年,你那一点事还没有整出个结果,看来在法律上你的理由是不会成立的咯。
作者: ftang520 时间: 2010-8-14 16:26
反正吴大飞不是什么好鸟,后河桥都知道
作者: 我已回巴 时间: 2010-8-14 16:39
本人也住在后河桥,就吴大飞和东方公司的那些事也有耳闻,前段时间回到巴中听说老吴还在与东方斗争,感觉其精神实在可嘉,但我私自认为老吴也应该见好就收了,毕竟东方拆迁的不是你一家,在除你之外的拆迁户都能够认同东方的拆迁方案,为什么就你不能认同呢?难道东方和你有不共戴天之仇,专门与你家做对,没有按当时的拆迁规定给你家还够吗?再说回来,中杨干道的建设是巴中东边出巴的主要通道,你作为红军的后代(虽然只是过继的)更应该支持国家的建设,给自己的后代留点好的名声吧。
作者: 恶狼难逃 时间: 2010-8-14 17:28
本人也住在后河桥,就吴大飞和东方公司的那些事也有耳闻,前段时间回到巴中听说老吴还在与东方斗争,感觉其精神实在可嘉,但我私自认为老吴也应该见好就收了,毕竟东方拆迁的不是你一家,在除你之外的拆迁户都能够认同东方的拆迁方案,为什么就你不能认同呢?难道东方和你有不共戴天之仇,专门与你家做对,没有按当时的拆迁规定给你家还够吗?再说回来,中杨干道的建设是巴中东边出巴的主要通道,你作为红军的后代(虽然只是过继的)更应该支持国家的建设,给自己的后代留点好的名声吧。
我已回巴 发表于 2010-8-14 16:39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当年红军将士们爬雪山过草地,在枪林弹雨、血雨腥风里抛头颅洒热血跟敌人拼杀,当今,他们可怜的一点点财产竟遭霸占烧杀抢掠,他们的后代竟遭摧残迫害,红军将士们的后代会屈服于敌人吗?
作者: 巴山一正 时间: 2010-8-14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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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0-8-14 18:39
本帖最后由 烈火中永生 于 2010-8-14 18:44 编辑
朋友谴责得非常好!但若有狼心狗肺都会忧心,狼心狗肺都没有,怎么会忧心呢?
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0-8-15 07:48
恶霸、强盗、土匪罪恶滔天(页 1) - 巴中论坛 - 【麻辣社区】 -...
[size=-1]恶霸、强盗、土匪罪恶滔天 <font ...
bbs.mala.cn/archiver/tid-661374.html 2010-8-7 - 百度快照
作者: 我已回巴 时间: 2010-8-15 09:46
当年红军将士们爬雪山过草地,在枪林弹雨、血雨腥风里抛头颅洒热血跟敌人拼杀,当今,他们可怜的一点点财产竟遭霸占烧杀抢掠,他们的后代竟遭摧残迫害,红军将士们的后代会屈服于敌人吗?
老吴,当年你的养父为国家作出的贡献大家认同,可他1985年就离开了人世,而中杨干道的拆迁可是2000年以后的事了,至少这点跟你养父没有什么关系了吧,你口口声声说你是红军的后代,可你的所作所为却阻碍了巴中城市的建设,就这点你养父在九泉之下也不会原谅你的吧。想来也好笑,你养父为革命抛头颅、洒热血,可你为私利阻扰城市建设,多么强烈的反差。可悲!!!!!!!!
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0-8-16 07:11
血腥罪恶强拆民房没有法律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一)因重大失误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典第228条、第231条之规定,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45条之规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26条、第231条之规定,犯强迫交易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典第274条之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75条之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76条之规定,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118条和119条第1款之规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典第124条第1款之规定,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电信设施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63条之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根据刑法典第267条之规定,犯抢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68条之规定,犯聚众哄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典第234条之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废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典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397条第1款之规定,犯滥用职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典第397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399条第2款之规定,犯枉法裁判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都是严格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的,血腥罪恶强拆民房找不到法律依据,没有法律可依!
财产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只有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才有处分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经财产所有人同意,都没有处分财产所有人的财产的权利!
拆迁赔偿是财产的一种自由交易。房屋产权人有捐、赠、漫天要价、拒绝交易的权利!房屋非产权人政府和开发商有就地还钱、欣然接受、放弃交易的权利!绝无强迫交易、霸占抢劫的权利!
作者: 妖娆少妇 时间: 2010-8-16 07:16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一见恶心 时间: 2010-8-16 07:22
是谁教唆巴中东方房产公司强霸交通要道建商品房?
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巴城东大门的后河老桥,曾是巴城通往达川的唯一座桥梁,80年代中期,巴城东大门的后河大桥建成通车后,后河老桥方才完成了她的历史使命。但后河大桥经常“生病”,在“治疗”期间,大部分车辆行人不得不涌向后河老桥通行,后河老桥便成了出入巴城东大门必不可少的唯第二条交通要道。然而,巴中市东方房地产公司李本钦,多次动用众多警力和黑社会人员毒打周边百姓,霸占了该桥桥头公路修商品房,导致道路十分狭窄,宽度仅为3米左右。东方房地产公司还将从前已安装好的污水管道迁至公路中央,遇雨粪便污水横流,冲毁公路,严重破坏公路交通,给周边企业、学校、居民的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生命安全造成严重隐患,对此极为愤慨!东方房地产公司说,他们是经巴中市建设规划局批准的,巴中市建设规划局说是政府规划批准的。究竟是谁教唆东方房地产公司强霸后河老桥桥头公路建商品房?百姓不得而知,望巴中市市委、市府高度关注此案,尽快给个说法,我们拭目以待。
后河老桥两岸群众
二00九年八月四日
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0-8-16 07:30
巴中市东方房地产公司老总李本钦,是用什么手段当上巴中市政协委员、巴中市残联副理事长(国家机关干部、副处级)的?敬盼有关部门查一查,给巴中广大干群一个交待。
作者: 乌鸦一群 时间: 2010-8-16 15:54
我国黑恶势力犯罪积极向政治领域渗透
2010-04-09 08:43:08
中国日报网消息:记者今天(8日)从权威部门获悉,2000年至2003年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掉的涉黑组织,发展周期大多在5年以上,而这次专项斗争打掉的涉黑组织发展周期5年以下的占52%。
“这意味着当前我国黑恶势力犯罪正处于活跃期,恶势力发展周期相比以前更短,一年半载就能形成。”一位长期从事打黑除恶的资深警官告诉记者。
专家指出,目前我国黑恶势力犯罪涉足领域多,分布范围广,滋生发展快,再生能力强,“割韭菜”现象十分明显,不管经济发达与否,各地都有可能滋生黑恶势力,从强占行业市场、垄断经营到插手民事纠纷、征地拆迁,从组织卖淫、制贩毒品到放水洗钱、开设赌场,只要有利可图,黑恶势力就会插手。通过不择手段掠夺经济利益,近年来黑恶势力的经济实力呈“滚雪球”式发展,对经济发展的破坏越来越严重。
据基层办案民警介绍,黑恶势力往往集多种犯罪于一身,显著特点是靠暴力、威胁手段树立淫威,危害一方,涉及杀人、故意伤害、敲诈勒索、聚众斗殴等多种犯罪;从打掉的黑恶团伙看,60%涉及“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一些涉黑组织头目和骨干分子拥有枪支,严重影响了群众安全感。
黑恶势力也不断转型,对抗打击能力增强,开始从帮派向公司化、企业化等形式转变,组织头目“幕后化”特征十分明显,犯罪手法从打打杀杀向“软暴力”发展变化,更多地运用出场摆势、言语恐吓、跟踪滋扰等手段达到非法目的,而且开始从本地为非作恶向跨区域甚至跨境发展。
特别值得警惕的是,目前黑恶犯罪正积极向政治领域渗透,想方设法寻求政治靠山,捞取政治资本。其中,拉拢腐蚀党政干部现象比较突出,农村基层政权成为黑恶势力侵蚀重点。黑恶势力还千方百计谋求社会地位,采取各种手段获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资格,为自己戴上政治光环。
各地打黑
◆辽宁从全省10个地市调集1000多警力,历经一年,打掉了涉嫌31项罪名、资产逾亿元、非法持有47支枪支、控制广东至东北物流市场的宋鹏飞、任世伟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审宋鹏飞被判处死刑、任世伟被判处死缓。
◆河北打掉了组织成员98人、杀死10人、致伤31人、作案68起、涉嫌19项罪名的张宝义黑社会性质组织,二审判处7人死刑、7人死缓,张宝义等7人最近被执行死刑。
◆广东打掉了垄断水泥、煤气供应等多种行业的林国钦、许建强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审判处许建强死刑、罚金3.1亿元,判处林国钦死缓、罚金3.25亿元。
◆湖北打掉了张成义黑社会性质组织,破获了1998年以来武汉市13起涉枪命案和多起绑架案件,收缴枪支15支,二审判处3人死刑、2人死缓。
4年打黑实效
290名“保护伞”被追究刑事责任
自2006年2月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相继有290名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同时依党纪政纪严肃查处了一批腐败分子。这是记者8日从权威部门获得的信息。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段若兰
作者: 227667 时间: 2010-8-16 18:49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0-8-16 19:51
衷心感激朋友支持!!
作者: 小六子 时间: 2010-8-16 20:24
这太复杂了,都说自己有道理。。。我们都很茫然、、、
作者: 小六子 时间: 2010-8-16 20:27
这太复杂了,都说自己有道理。。。我们都很茫然、、、
作者: 乌鸦一群 时间: 2010-8-16 22:01
请朋友们点击观闻:
·人民时评:严防黑恶势力戴"红帽子"寻靠山"
作者: 恶狼难逃 时间: 2010-8-17 09:13
黑恶势力千方百计谋求社会地位,采取各种手段获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资格,为自己戴上政治光环。
作者: 恶狼难逃 时间: 2010-8-17 09:16
目前黑恶犯罪正积极向政治领域渗透。所谓向政治领域渗透,换一种通俗的说话就是戴上红帽子,寻找保护伞。
作者: 恶狼难逃 时间: 2010-8-17 09:20
当前不少落网的“黑老大”,在落网之前头顶红帽子,光环耀眼,有些甚至当上了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头顶这些光环,黑老大之“黑”被隐蔽了,表面上看俨然红人一个!
作者: 恶狼难逃 时间: 2010-8-17 09:25
一些黑恶势力为何能够头顶政治光环?这有两方面原因,一是,他们自身很有这个需求,头顶的光环,可以掩盖自己的污点和罪恶,又可以炫闪于人,让人不敢得罪,不敢怀疑他,还可以向政治领域渗透,为自己谋取更大的利益。二是,一些地方腐败官员和黑恶势力“臭味相投”,他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这些官员为了自己自身利益需要,也为黑恶势力渗透政治领域提供便利。
作者: 恶狼难逃 时间: 2010-8-17 09:31
一些黑恶势力深深知道头戴光环的妙处。比如,去年涉黑分子黎强在重庆受审时,针对检方指控,黎强一再强调“我是人大代表,不可能采取暴力等非法手段……”显然,黎强在庭上亮身份,有一种特殊意味,他可能把人大代表当成一种特权符号,念念不忘这个“护身符”,时时想起这个“红帽子”。由此看来,一些黑老大热衷于漂白自己,努力向政治领域渗透,千方百计地争戴红帽子,是有目的的,有此光环在身,可能就有“实惠”可享,一方面以红护黑、以权壮胆,另一方面则可以不断加重自身砝码。
作者: 恶狼难逃 时间: 2010-8-17 09:35
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张耕说过:深挖和打掉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是打黑除恶的关键,“保护伞”不挖出来,黑恶势力除不了。“拔掉”了靠山,再痛打落水狗,相信那些为非作歹的黑恶势力也猖獗不了多久。
作者: zhougong 时间: 2010-8-17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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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tang520 时间: 2010-8-17 11:11
回复 4# 恶狼难逃
你别再这卖关子,你就是吴大飞的托儿,吴大飞靠他那个律师写的那篇假文章,没事就发,你认为谁会相信吗?天天只会污蔑政府!
作者: ftang520 时间: 2010-8-17 11:11
回复 41# 乌鸦一群
你别再这卖关子,你就是吴大飞的托儿,吴大飞靠他那个律师写的那篇假文章,没事就发,你认为谁会相信吗?天天只会污蔑政府
作者: ftang520 时间: 2010-8-17 11:13
回复 26# 恶狼难逃
你别再这卖关子,你就是吴大飞的托儿,吴大飞靠他那个律师写的那篇假文章,没事就发,你认为谁会相信吗?天天只会污蔑政府
作者: 铁旋草 时间: 2010-8-17 12:49
:lol
作者: 狼侠 时间: 2010-8-17 13:16
怀疑
作者: 严打坏蛋 时间: 2010-8-17 20:10
不了解,不发言。
作者: B1业主 时间: 2010-8-17 21:32
千年文明巴中城,有此钉子坏其名,期望政府严打击,职能部门行其能。
作者: 我已回巴 时间: 2010-8-17 21:36
整的不错,语句通顺,比较押韵,佩服佩服。:lol
作者: 小可儿 时间: 2010-8-18 15:28
你们都那么支持吴大飞,那直接拥护他来当市长得了啊,既然政府在你们眼中都不是正义的一方,那我觉得各位楼主以后有啥子困难,就找你们的老吴得了,还找政府干啥子嘛。
作者: 一见恶心 时间: 2010-8-19 21:16
作者: 怒劈邪魔 时间: 2010-8-20 07:03
豺狼吃羊,不许羊挣扎;黄鼠狼抓鸡,不许鸡哀啼;当今强盗霸掠民财,民无权反抗!岂有此理?!
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0-8-20 16:56
血腥罪恶强拆民房宪法、民法、刑法哪里去了?!_中华论坛_中华网论坛--网 ... 27 个帖子 - 26 个作者 - 新贴子: 4 天之前
血腥罪恶强拆民房宪法、民法、刑法哪里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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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0-8-20 20:40
血腥罪恶强拆民房没有法律可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一)因重大失误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典第228条、第231条之规定,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45条之规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26条、第231条之规定,犯强迫交易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典第274条之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75条之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76条之规定,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118条和119条第1款之规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已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典第124条第1款之规定,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电信设施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263条之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根据刑法典第267条之规定,犯抢夺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刑法典第268条之规定,犯聚众哄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典第234条之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废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刑法典第232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397条第1款之规定,犯滥用职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典第397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典第399条第2款之规定,犯枉法裁判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都是严格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的,血腥罪恶强拆民房找不到法律依据,没有法律可依!
财产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只有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才有处分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经财产所有人同意,都没有处分财产所有人的财产的权利!
拆迁赔偿是财产的一种自由交易。房屋产权人有捐、赠、漫天要价、拒绝交易的权利!房屋非产权人政府和开发商有就地还钱、欣然接受、放弃交易的权利!绝无强迫交易、霸占抢劫的权利!
作者: 绿色金刚 时间: 2010-8-20 21:23
打倒贪官,打倒奸商。支持老百姓维护合法权益!
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0-8-21 12:47
感谢朋友的正义精神和宝贵支持!!
作者: 乖猫猫 时间: 2010-8-21 13:18
李本钦东方房产这帮社会垃圾真是卑劣、卑鄙、龌龊、无耻之极!!!!
作者: 量子通信 时间: 2010-8-21 20:11
昆明市长:有些拆迁工作有愧于百姓2010年8月14日 23:30
来源:新华网 作者:谢莹 选稿:赵菊玲
“有些拆迁工作是有愧于百姓的!”在昨天召开的“草海北片区保护治理和开发建设现场调研会”上,昆明市委副书记、市长张祖林表情凝重。
草海欲与杭州西湖媲美
近期,张祖林一直在马不停蹄地调研,昨天,他又率众现场调研滇池草海北片区保护治理和开发建设情况。先后走访草海片区拆迁安置的三个地块,以及积善、普坪、河北三个社区。记者现场看到,许多房屋都已拆迁,一些尚未拆迁的房屋墙壁也都画上了大大的“拆”字。
现场调研后随即召开室内总结会。张祖林在讲话时提出,要将草海打造成世界一流、与杭州西湖媲美甚至赶超西湖的“城市客厅”和“城市名片”。随后他话锋一转,表情凝重起来:“我们的有些拆迁工作是有愧于老百姓的!”他表示,希望基层政府、组织把相关工作做好做细,最重要的是把老百姓安置好,尽量让老百姓早日回迁,住进高质量、配套全的回迁安置房,让百姓能真正体会到现代新昆明建设带来的实惠。
“草海的保护治理已是箭在弦上。”副市长陈勇在会上表示,必须确保回迁安置顺利进行,工程质量必须要“优”。“绝对不能让那种拎个皮包就来做项目的人混入建设队伍,对此种人要严查……安置房项目要在新成立的市招监办的监督下统一招投标。”
草海北片区重在生态恢复
按照现代新昆明建设的计划,滇池草海北片区要打造成水清、湖洁、岸绿的生态屏障区,中国西南面向东南亚、南亚的国际“游憩港”、市民休闲游憩中心,其功能分为旅游集散、商务旅游、休闲游憩三大板块。
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拆迁改造。西山区区长蔡德生介绍,草海北片区拆迁改造的核心是生态恢复建设,不宜进行原址回迁。经昆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决定,将西山区城中村改造37、45、46号三个地块作为草海北片区拆迁改造的安置用地。其中:地块一(城中村37号地块),东至南方公园,西至西坝河,南至鑫益花园,北至福海大村;地块二(城中村45号地块),东至益宁路,西至成昆铁路,南至昆安高速,北至成昆铁路;地块三(城中村46号地块),东至明波立交桥,西至益宁路,南至昆安高速,北至成昆铁路。三个安置地块需拆迁各类建构筑物约161万平方米,自身需安置3346户。
目前,三个安置地块可研报告编制、地勘工作已经完成,修建性详细规划正按市政府要求进行调整。现正组织设计单位按统一风格、统一户型、统一公摊的原则进行安置地块的建筑设计。截至8月11日,草海北片区已拆除196.09万平米,完成征地7020.85亩,占总面积的48.14%。
■新闻链接
草海拆迁涉及约10万人
草海片区东至西坝河,西至昆安高速公路,南至南绕城高速规划路,北至南二环路,总面积约8.73平方公里。
经初步调查,需拆迁农房、国有企业用房、集体经济组织用房等各类建筑物约450万平方米。涉及马街、福海、棕树营、金碧、碧鸡5个街道办事处的10个社区居委会47个居民小组和158家国有单位,动迁涉及总人口约10万人,其中农业人口约6400户约2.1万人,非农业人口约7.9万人。按计划,草海片区征地拆迁要在今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
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0-8-22 07:25
回复 64# 量子通信
感谢朋友的正义良苦之心!
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0-8-23 20:06
四川巴中官商警黑勾结罪恶拆迁血腥惨案简叙-中国经济网-Powered by www ... 四川巴中官商警黑勾结罪恶拆迁血腥惨案简叙/来自中华网社区club.china.com/ 历经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抗美援朝战争的残废军人的财产被剥/来自中华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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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lag0306 时间: 2010-8-23 21:28
强烈建议,上级司法介入吴大飞与东方鑫村的案子
作者: 闲厅度步 时间: 2010-8-26 07:05
李本钦东方房产怎么这般卑劣、卑鄙、龌龊、无耻?
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0-8-26 11:50
朋友的建议很好!我日盼夜盼,盼星星盼月亮,就在盼能有这一天的到来!
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0-8-30 11:20
房开商与腐败的官员勾结谋取暴利就对吗?
来源:网易地方论坛 贵州 作者:hj83199
在房地产行业有一个很怪的现象,那就是百姓原来居住的房屋一旦被画上大大的拆字后,开发商给出的拆迁价总是与百姓房屋所处的地段等等是不相关的,当百姓根据地段及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与开发商讨价还价时,往往被冠以“钉子户”的恶名,让我们来分析一下为什么百姓的房屋会贬值,而开发商的房屋就可以天天涨的原因。
百姓的房屋评估应包括:房屋本身的建造成本(很多房屋是越老越值钱)、房屋的地段地价、周边生活设施、土地容积率等等综合因素。如一套一层的平房,应包含其实际占有土地的面积及土地的增值。一套四合院(贵阳现在依然存在这样的传统建筑)目前的实际价值可以上千万,如果是在北京这样的城市,一套四合院可以达到上亿的价值。就房屋本身而言,这类建筑的建造成本是不高的,高的其占有的土地价值。再如,如果百姓住房周边有比较好的医院、学校,这样的房价也是不同的。很多百姓居住的房屋都是在黄金地段,这些地段的商业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这也是政府及开发商设法占有黄金地段的原因。
开发商的评估往往以百姓周边二手房的价格来评估百姓的住房,而对周边的生活设施等等附加条件是很少考虑的。其次是政府先收取百姓的土地收益金后,实际已经把土地数十年的土地使用权交给了百姓,按法律规定应该是开发商来找百姓洽谈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可实际上政府往往以规划为名又高价把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了开发商,百姓数十年的土地增值收益完全被剥夺。
开发商在百姓原有的土地上采取高容积率等手段开发出房屋,然后把房屋高价出售,在出售过程中他们则将周边的生活设施等等一并作价入房价。如有些开发商的房屋占有公共教育资源,则可以提高房价,有的则占有公共医疗资源,这也是提高房价的一个手段,这样一个项目完成后,他们通过各种手段天天不停地调整房价,房屋价格的上涨幅度已让百姓无法承担。
开发商在建设一个项目中,除开国家正常征收的税费之外,还有各种不明的灰色支出,依靠这些灰色支出,他们可以动用一切力量拆除百姓的房屋,依靠这些灰色支出,他们甚至可以绑架政府,实施他们所期望的低价拆迁,高价卖房的目的。目前,开发商在黄金地段的利润可以达到100%,即便除去他们的高息借贷,其利润也可以达到60%。
可以说几乎每一家开发商都涉嫌行贿国家公务人员,凡是涉及房地产开发的部门:国土局、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消防大队、拆迁处等等机构及这些机构的上级主管政府的主要工作人员及具体经办人都无一例外的收受开发商的贿赂,同时,有些开发商甚至进入人大、政协,左右地方政府的规划及城市建设,他们通过左右上述机构对百姓房屋实施暴力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另一个怪象就是开发商可以随意进入百姓家对被拆迁的百姓进行恐吓、威胁,甚至损毁百姓的财产,而被开发商买通的地方政府却视而不见。有的地方政府甚至为虎作伥,充当开发商的打手,他们调动警力以国家机器驱赶百姓,这样的事例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几乎天天都在发生。可奇怪的是这些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居然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而当百姓拿起武器捍卫自己的家园的时候,他们却可以动用司法机关的力量来追究百姓的刑事责任,如此恶劣的行径不是把百姓逼上绝路吗?
开发商为营造因拆迁造成房价升高的假象,到处寻找其御用文人,四处为其呼吁,甚至威胁抵制新的“搬迁条例”的实施,难道共和国的法规制定尽然如此难以驾驭那些腰缠万贯的开发商?难道国家就不怕有一天百姓揭竿而起,直捣黄龙?
一部法规的实施如果依然维系的是地方政府腐败官员的利益,维系的是利益集团的利益,那这样的法规必然将把百姓彻底推向敌对面,这不是危言耸听。我们希望能够站在公正立场上来为百姓呼吁的学者多听听生活在社会底层的百姓呼声,反馈给国家最高机构,百姓也希望有一个安定、公平的社会环境。
作者: 从不说话 时间: 2010-9-3 10:06
开发商雇凶教训钉子户之子致其死亡终审获死缓
2010年09月02日 07:58:49 来源: 华龙网
违法拆迁遭到拒绝后,指使手下教训“钉子户”独子,酿成命案的重庆黑龙集团原董事长向世全一审被判处死刑。这起引起全国关注的案件日前由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向世全被改判为死缓。据悉,改判原因是向世全积极赔偿,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积极赔偿 终审改判死缓
市高院二审判决显示,一审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变化:向世全违法拆迁遭到崔英安夫妇拒绝后,即指使他人报复被害人,故意伤害崔英安的独子崔军致死。二审判决认为,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鉴于向世全在二审期间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市高院改判:向世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书没显示赔偿金额
此案一审时,崔家曾向向世全等提出150多万元赔偿,当时,向世全承诺,在不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补偿”,遭到了崔家的拒绝。市二中院在一审判决中,判令被告人向世全、冉启富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受害者家属17.7万。
昨日记者注意到,二审的判决书上没有显示向世全积极赔偿的具体金额,受害人父母崔英安夫妇也不愿透露具体金额。
还有最后一名凶手在逃
目前,崔英安夫妇已寄居他处。昨日下午,记者见到崔英安妻子秦万兰时,老人正在门前梯道上与邻居聊天。她说,是前晚得知案件的终审判决的,儿子出事马上就满3年了,这3年她很少与人聊天。
秦万兰昨天说,现在此案还有最后一名凶手史光辉没有落网,她希望在有生之年亲眼见到史光辉接受法律的制裁。
案件回放
董事长曾密会凶手 承诺“补偿”一套房子
2007年,重庆黑龙集团在万州区开发春天花园小区,崔英安夫妇不愿搬迁。黑龙集团董事长向世全让手下冉启富找人“教训”崔英安的独子崔军。当年9月16日,涂启兵(已判刑)在冉启富授意下电话叫来史光辉(在逃)、王仪华(已判刑),两人挑衅并用刀将崔军捅伤,致其心脏破裂心包填塞死亡。冉启富逃亡外地,先后与黑龙集团董事长向世全多次电话联系,向世全在广州、武汉、长沙、万州等地多次与其见面。事后,向世全为其逃避躲藏警方追捕提供2万余元资金,并允诺提供价值约20万的一套房子和现金作为“补偿”。
案发后,痛失独子的崔英安、秦万兰老夫妇在万州区大街小巷悬赏10万元缉凶,经媒体报道后,向世全也在互联网上被称为“史上最牛开发商”。去年11月,向世全归案,被刑事拘留;今年8月,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后判决向世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 华龙网-重庆商报 李双全 方有成)
作者: 褐蝴蝶 时间: 2010-9-3 17:37
东方房产及李本钦有多卑劣、卑鄙、龌龊、无耻?看他们在论坛里的发言就一目了然了。
作者: 试问苍茫大地? 时间: 2010-9-3 19:29
吴大飞你娃娃应该多读点书,多学点法。理性的维护自己的权利。
作者: 举头望山月 时间: 2010-9-3 21:31
本帖最后由 举头望山月 于 2010-9-3 21:35 编辑
吴大飞毕业于巴中中学高75级,从他在论坛里的发言,我个人认为还是多少有点点文化素养,好像也懂点点法。我认为你娃娃从未进过牛圈门!
作者: 一古惑仔 时间: 2010-9-4 15:45
狗日的的开发商,仗着有两个臭钱,与官老爷搭搭伙伙坑老百姓,我们的人民政府哪还是人民的,哪有人民说话的权利。
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0-9-4 19:48
本帖最后由 烈火中永生 于 2010-9-4 19:50 编辑
感谢朋友愤怒声讨谴责!
作者: sc001bz 时间: 2010-9-18 07:45
:lol
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0-9-21 09:27
四川巴中官商警黑勾结罪恶拆迁血腥惨案简叙- 『 时事内政』 - 中国战略论坛
1 个帖子 - 1 个作者 - 新贴子: 7月22日
中国战略论坛四川巴中官商警黑勾结罪恶拆迁血腥惨案简叙更多精彩内容,请点击环球网论坛(http://bbs.huanqiu.com) 历经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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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后河人家 时间: 2011-2-18 08:45
吴大飞网络炒作“喊冤叫屈”的目的有二:
欺骗广大网民赢得同情
机关算进骗取他人钱财
吴大飞(黄先志)系巴中市宕梁街一公民,其养父黄绍同(退伍军人,1985年逝世)无子而将其过继与膝下,住房由当时的宕梁乡政府将30多平米的晒坝保管室让其居住并确认产权。
本来我不想说你,但你实在是太过分了,你娃儿连自己叫什么名字都不知道,你哪里是什么红军后代,你本是同胞山人,因为家里穷就来到我们河下给孤老革命黄绍同当抱儿子,凭你良心说你照顾了他多少?
黄绍同脚化浓无法走路时,你昧着良心不尽责不尽孝,一天跑得人影子都没得。
后来,你为了在我们社里站住脚,并得到我们社里给黄老革命的一间30平米的房子,你就改名换姓为黄先志,以抱儿子的身份继承了房子后,马上又改名为吴大飞,我们后河桥哪个不晓得你把名字改过来又改过去的卑鄙做法吗?不就是心机算尽为了黄老革命的那一间30平米的房子吗?
吴大飞呀,你的计划也真是太宏大太无法满足了吧!这30平米的房子得了也就算了,但你还是没有止步,后来你又侵占集体晒坝搭了几间石棉瓦棚子,违法修建。2005年巴中市东方房产公司按巴中市市委、政府要求承担了中洋干道的拆迁任务并建设东方鑫村,坐落于干道上的吴大飞岂能放过这一发大财、发洋财的机会?阻扰施工,用石头打伤施工工人,漫天要价。东方公司考虑到干道建设时间紧,将他家违法搭建的326.29㎡按合法面积作了还房,在此基础上,巴州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2004)巴州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将吴大飞、许德芬家房屋安置在东方鑫村A组团2号楼402号和702号,两套住房共建筑面积263.2㎡;安置新门市位于东方鑫村A组团4号楼河坎街共三个门市,建筑面积共99.73㎡。其中2号门市,建筑面积43.21㎡,4号门市建筑面积27.51㎡,5号门市建筑面积29.01㎡。所还新住房、新门市均为竣工现房,合计面积362.93㎡。
吴大飞终于将算计来的30多平方米房子滚动发展到住房加门市共计362.93㎡平米。30平米——300多平米,吴大飞你真的是让你的房产面积和财富在飞呀!在大飞呀!300多平米也该满足了吧!?可是你还想大飞,现在反而恶人先告状,在法院依法判决达5年后,多次在网上发表不实言论,侮辱他人人格,污蔑东方公司,阻碍后河桥的发展。
地地道道道的滚龙、痞子、无赖。你自己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主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可你的合法财产有多少?建设局认定为:合法的30平米,不合法的300多平米,难道这些数字建设局能随便编造?我想按法律东方完全有理由不赔那不合法部分的,可人家东方还是全按合法财产给你认了。你咱就不知足呢?这真应了老人们说的人不要脸百事所为,狗不要脸睡倒咬人。在你的心里,这世上没有一个好人,政府整你,当官的整你,人家跟你一无冤二无仇,整你有什么好处?再说了,几千户拆迁户,咋会就整你一个人?我不信给你实行的另一个政策。你凭良心说,拆迁户中哪个有你赔得好!你闹了你妈几年了,不是你我们后河早就发展起来了,我们的门市早就可以收钱了。其实开发建设还是给我们带来好处的,如果没有开发建设,我们也许现在还住在烂房房里。人家合理合法挣钱,有什么不对?我看现在愿人穷不愿人富的人硬是多,有本事你也去挣嘛。你一天说买官卖官。有本事你也去当个卖官的罗,或者拿钱去买个官当罗。过年时被自己的儿女赶出家门,让你大年三十在派出所过,难道你儿女也整你?人什么都可以不要,但不能不要脸吧!
骗就骗了吧!还想再一次上演蛇吞象的传奇故事吗?大飞哥,这条路我看你是没有市场了哦!欺天欺地欺人都可以,你莫欺自己良心!!!!!!!!!
作者: 回风社区 时间: 2011-2-18 09:31
:):):)
作者: 猿声啼不住 时间: 2011-2-18 20:26
你发帖子说“吴大飞、许德芬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违法搭建面积326.99㎡。”,人家将军人证件、房屋公证书、建房手续发在网上无数遍了,你没看到吗?无羞耻地发你妈卖烂屄!
作者: 蹲高静观 时间: 2011-2-19 10:16
从黄老前辈家的房屋公证书、建房用地手续证明: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方发布的关于黄老前辈家房屋性质的信息纯属恶意歪曲捏造!
作者: 后河人家 时间: 2011-2-19 14:35
吴大飞网络炒作“喊冤叫屈”的目的有二:
欺骗广大网民赢得同情
机关算进骗取他人钱财
吴大飞(黄先志)系巴中市宕梁街一公民,其养父黄绍同(退伍军人,1985年逝世)无子而将其过继与膝下,住房由当时的宕梁乡政府将30多平米的晒坝保管室让其居住并确认产权。
本来我不想说你,但你实在是太过分了,你娃儿连自己叫什么名字都不知道,你哪里是什么红军后代,你本是同胞山人,因为家里穷就来到我们河下给孤老革命黄绍同当抱儿子,凭你良心说你照顾了他多少?
黄绍同脚化浓无法走路时,你昧着良心不尽责不尽孝,一天跑得人影子都没得。
后来,你为了在我们社里站住脚,并得到我们社里给黄老革命的一间30平米的房子,你就改名换姓为黄先志,以抱儿子的身份继承了房子后,马上又改名为吴大飞,我们后河桥哪个不晓得你把名字改过来又改过去的卑鄙做法吗?不就是心机算尽为了黄老革命的那一间30平米的房子吗?
吴大飞呀,你的计划也真是太宏大太无法满足了吧!这30平米的房子得了也就算了,但你还是没有止步,后来你又侵占集体晒坝搭了几间石棉瓦棚子,违法修建。2005年巴中市东方房产公司按巴中市市委、政府要求承担了中洋干道的拆迁任务并建设东方鑫村,坐落于干道上的吴大飞岂能放过这一发大财、发洋财的机会?阻扰施工,用石头打伤施工工人,漫天要价。东方公司考虑到干道建设时间紧,将他家违法搭建的326.29㎡按合法面积作了还房,在此基础上,巴州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2004)巴州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将吴大飞、许德芬家房屋安置在东方鑫村A组团2号楼402号和702号,两套住房共建筑面积263.2㎡;安置新门市位于东方鑫村A组团4号楼河坎街共三个门市,建筑面积共99.73㎡。其中2号门市,建筑面积43.21㎡,4号门市建筑面积27.51㎡,5号门市建筑面积29.01㎡。所还新住房、新门市均为竣工现房,合计面积362.93㎡。
吴大飞终于将算计来的30多平方米房子滚动发展到住房加门市共计362.93㎡平米。30平米——300多平米,吴大飞你真的是让你的房产面积和财富在飞呀!在大飞呀!300多平米也该满足了吧!?可是你还想大飞,现在反而恶人先告状,在法院依法判决达5年后,多次在网上发表不实言论,侮辱他人人格,污蔑东方公司,阻碍后河桥的发展。
地地道道道的滚龙、痞子、无赖。你自己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主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可你的合法财产有多少?建设局认定为:合法的30平米,不合法的300多平米,难道这些数字建设局能随便编造?我想按法律东方完全有理由不赔那不合法部分的,可人家东方还是全按合法财产给你认了。你咱就不知足呢?这真应了老人们说的人不要脸百事所为,狗不要脸睡倒咬人。在你的心里,这世上没有一个好人,政府整你,当官的整你,人家跟你一无冤二无仇,整你有什么好处?再说了,几千户拆迁户,咋会就整你一个人?我不信给你实行的另一个政策。你凭良心说,拆迁户中哪个有你赔得好!你闹了你妈几年了,不是你我们后河早就发展起来了,我们的门市早就可以收钱了。其实开发建设还是给我们带来好处的,如果没有开发建设,我们也许现在还住在烂房房里。人家合理合法挣钱,有什么不对?我看现在愿人穷不愿人富的人硬是多,有本事你也去挣嘛。你一天说买官卖官。有本事你也去当个卖官的罗,或者拿钱去买个官当罗。过年时被自己的儿女赶出家门,让你大年三十在派出所过,难道你儿女也整你?人什么都可以不要,但不能不要脸吧!
骗就骗了吧!还想再一次上演蛇吞象的传奇故事吗?大飞哥,这条路我看你是没有市场了哦!欺天欺地欺人都可以,你莫欺自己良心!!!!!!!!!
作者: 春风雨笋 时间: 2011-2-19 14:36
黄老前辈家的房屋公证书、建房用地手续上有没有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的名字?
作者: 后河人家 时间: 2011-2-19 14:37
“巴中市建设局巴建发(2004)346号《关于对吴大飞房屋修建情况的认定》,吴大飞、许德芬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违法搭建面积326.99㎡”。
作者: 后河人家 时间: 2011-2-19 14:39
千年文明巴中城,有此钉子坏其名,期望政府严打击,职能部门行其能。
作者: 春风雨笋 时间: 2011-2-19 14:39
黄老前辈家的房屋公证书、建房用地手续上有没有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的名字?
作者: 后河人家 时间: 2011-2-19 14:43
黄老前辈家的房屋公证书、建房用地手续上有没有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的名字? 有没有吴大飞的名字呢?
有就该停止嚎叫!
无就不要再嚎叫!
天上掉下的馅饼已经吃得脑子进水了。
作者: 春风雨笋 时间: 2011-2-19 14:53
有黄先智(志)——吴大飞的名字!
作者: 猿声啼不住 时间: 2011-2-19 15:15
你发帖子说“吴大飞、许德芬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30㎡,违法搭建面积326.99㎡”,人家将军人证件、房屋公证书、建房手续发在网上无数遍了,你没看到吗?还在无羞耻地发你上下老幼女性卖烂屄!
作者: al768318 时间: 2011-2-19 15:39
妈的,又看到一刷屏的SB,不刷不行啊,烦~~~~
作者: xiakucao 时间: 2011-2-20 10:04
吴大飞太不像话了!简直把这个论坛搞得乌烟瘴气!东方朋友搞开发只要经有关政府机关批准许可了的就是合法的!比如拆迁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国土使用证等等,建议东方朋友把所有的批准文件发到网上来让广大网友朋友都看看,看他还有什么叫的!
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1-2-20 17:19
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1-8-7 11:58
最黑最大违法建设巴中市建设局和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
原巴中市建设局局长党绍权被逮捕入狱后,周朝康任巴中市建设局局长时,才发现巴中市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大规模房地产开发建修商品房出售数年却无手续,众多在建楼盘大量侵吞道路和河道。周朝康局长对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暂作了点罚款处理,对大量侵吞道路和河道的在建楼盘作出停工拆除决定。
奇怪的是:周朝康被调离巴中市建设局后,袁太政任巴中市建设局局长,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大量侵吞道路和河道的在建楼盘如火如荼地全面复工建设,而且还加高了10多层。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建修的其他楼盘普遍加高数层,楼高(20层)、楼密无消防通道(间距极小且原设定的消防通道又补建上了楼房)。靠巴中后河老桥桥头处一巴掌大面积的地也抢建了3层,正奋力向高层抢建,从无任何人过问。巴中市建设局和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干的是什么勾当?
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1-8-7 11:59
巴中市建设局和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干的是什么勾当?
原巴中市建设局局长党绍权被逮捕入狱后,周朝康任巴中市建设局局长时,才发现巴中市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大规模房地产开发建修商品房出售数年却无手续,众多在建楼盘大量侵吞道路和河道。周朝康局长对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暂作了点罚款处理,对大量侵吞道路和河道的在建楼盘作出停工拆除决定。
奇怪的是:周朝康被调离巴中市建设局后,袁太政任巴中市建设局局长,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大量侵吞道路和河道的在建楼盘如火如荼地全面复工建设,而且还加高了10多层。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建修的其他楼盘普遍加高数层,楼高(20层)、楼密无消防通道(间距极小且原设定的消防通道又补建上了楼房)。靠巴中后河老桥桥头处一巴掌大面积的地也抢建了3层,正奋力向高层抢建,从无任何人过问。巴中市建设局和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干的是什么勾当? |
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1-8-7 12:00
巴中市建设局黑得很!
原巴中市建设局局长党绍权被逮捕入狱后,周朝康任巴中市建设局局长时,才发现巴中市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大规模房地产开发建修商品房出售数年却无手续,众多在建楼盘大量侵吞道路和河道。周朝康局长对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暂作了点罚款处理,对大量侵吞道路和河道的在建楼盘作出停工拆除决定。
奇怪的是:周朝康被调离巴中市建设局后,袁太政任巴中市建设局局长,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大量侵吞道路和河道的在建楼盘如火如荼地全面复工建设,而且还加高了10多层。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建修的其他楼盘普遍加高数层,楼高(20层)、楼密无消防通道(间距极小且原设定的消防通道又补建上了楼房)。靠巴中后河老桥桥头处一巴掌大面积的地也抢建了3层,正奋力向高层抢建,从无任何人过问。巴中市建设局和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干的是什么勾当?
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1-8-7 12:01
整治违法建设,首先整治巴中市建设局!
原巴中市建设局局长党绍权被逮捕入狱后,周朝康任巴中市建设局局长时,才发现巴中市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大规模房地产开发建修商品房出售数年却无手续,众多在建楼盘大量侵吞道路和河道。周朝康局长对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暂作了点罚款处理,对大量侵吞道路和河道的在建楼盘作出停工拆除决定。
奇怪的是:周朝康被调离巴中市建设局后,袁太政任巴中市建设局局长,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大量侵吞道路和河道的在建楼盘如火如荼地全面复工建设,而且还加高了10多层。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建修的其他楼盘普遍加高数层,楼高(20层)、楼密无消防通道(间距极小且原设定的消防通道又补建上了楼房)。靠巴中后河老桥桥头处一巴掌大面积的地也抢建了3层,正奋力向高层抢建,从无任何人过问。巴中市建设局和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干的是什么勾当?
作者: 烈火中永生 时间: 2011-8-7 12:02
巴中市委市政府:最黑最大违法建设巴中市建设局和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拆不拆?
原巴中市建设局局长党绍权被逮捕入狱后,周朝康任巴中市建设局局长时,才发现巴中市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大规模房地产开发建修商品房出售数年却无手续,众多在建楼盘大量侵吞道路和河道。周朝康局长对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暂作了点罚款处理,对大量侵吞道路和河道的在建楼盘作出停工拆除决定。
奇怪的是:周朝康被调离巴中市建设局后,袁太政任巴中市建设局局长,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大量侵吞道路和河道的在建楼盘如火如荼地全面复工建设,而且还加高了10多层。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建修的其他楼盘普遍加高数层,楼高(20层)、楼密无消防通道(间距极小且原设定的消防通道又补建上了楼房)。靠巴中后河老桥桥头处一巴掌大面积的地也抢建了3层,正奋力向高层抢建,从无任何人过问。巴中市建设局和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干的是什么勾当?
老百姓因屋顶漏雨或忍受不了高温折磨,在自家合法房屋顶上搭建一点蓝顶子(本人不认为合法)防漏隔热,你们日不能寝夜不能寐,挖空心思绞尽脑汁不惜打着种种冠冕堂皇的旗号,千方百计不择任何手段动用一切武装力量血拆(本人不认为不妥)!你们若不是官商政府,是人民政府,最黑最大违法建设巴中市建设局和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拆不拆?400万巴中人民拭目以待!
作者: 最爱老婆 时间: 2011-8-7 12:33
:Q:Q:Q
作者: 中华民国2011 时间: 2011-8-7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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