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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违法拆迁能稳起不理吗?! [打印本页]

作者: 琪瑜琼.    时间: 2011-12-5 08:10
标题: ■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违法拆迁能稳起不理吗?!
本帖最后由 琪瑜琼. 于 2011-12-5 08:13 编辑



  在对此主题进行麻辣杂谈之前,先作如下情况简介

  1.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违反《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操作程序,进行了违法犯罪拆迁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情况《写给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张军校长的一封信》一文.

  http://www.mala.cn/thread-2912158-14-1.html


  2.我们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诉之法院,而成都市锦江区法院、成都市中院枉法裁判袒护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具体情况《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荒谬奇迹的房屋拆迁案》一文.

  http://www.mala.cn/thread-3081214-1-1.html


  3.四川省高院受理我们的申诉后,想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结案,主审法官曾亲自到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去找过其领导,七中育才学校却稳起不理具体情况《一个司法“沉默的声音”起爆了》一文.

  http://www.mala.cn/thread-2640785-1-1.html


作者: 琪瑜琼.    时间: 2011-12-5 09:46



     七中育才学校在本拆迁案中的具体过错

  1.选任错误:

  七中育才学校委托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拆迁安置办公室代办拆迁,其在拆迁补偿时没有以房产证上载明的产权人为补偿对象,未按规定的操作程序办理,导致认错被拆迁人、发错拆迁补偿款,这是民事侵权拆迁人应对其过错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违法拆迁:

   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拆迁安置办公室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不得接受拆迁委托且无拆迁资格证(我已把当年四川房管局公布的有拆迁资格的所有企业拆迁资格的时间限制资料全部复印成证据),但七中育才学校却违反《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条不得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之明确规定,属违法拆迁。

    3.拆迁犯罪

   七中育才学校在实施拆迁过程中依据的《情况说明》这一个证据系王晓辉私刻派出所公章伪造假证据所为(王晓辉还因此被抓).根据七中育才学校与王廷聪王晓辉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以及领走全部拆迁补偿现金收据的时间来看,均是4月20号就巳经完成,而私刻派出所公章伪造《情况说明》的章却是4月22日才盖的,这明显是七中育才学校伙同王廷聪王晓辉造假犯罪!否则《情况说明》这个造假的证据是不可能被装入早已完成的拆迁档案资料袋中去的!



   4.对抗法庭调解拒不认错:

     2005年4月15日,法庭主持原告、被告进行了调解;我们作为原告向被告七中育才学校提出了能够接受的拆迁补偿的最低要求,我们的最低拆迁补偿要求其实就是七中育才学校错发给王廷聪、王晓辉补偿的总金额内,减去王廷聪、王晓辉应得的部分(搬迁费、光纤费、电话移机费、搬迁奖、经济损失补助费等)后的实际金额.为了表示原告对庭外调解的诚意,原告对此实际金额又作出了一定的让步(对尾数舍去,舍去部分金额的单位以万元计算) ;七中育才学校答应将原告的意见向其领导具体汇报请示;原告、被告订于19号下午在拆迁现场办公室见面予以答复。
   而十九号下午,我们采用风险代理方式请的律师在现场拆迁办公室内听拆迁人员讲,王晓辉因在这次拆迁案件中私刻派出所公章、伪造《情况说明》被抓,因此法庭主持的庭外调解七中育才学校因领导不在而未对原告作明确的回答。


       目中无人,公然挟持四川省高院


  下面是我于今年6月10号写给四川省高院刘玉顺院长信中的部份内容:

  其实在前面的来信中我们就向您们汇报过,我们这两个案子您们完全有能力妥善处理不留后遗问题的,您们也曾经试图朝这个解决办法进行过努力,那就是曾经找过七中育才学校想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结案,黄日升法官曾亲自到七中育才学校去过并为此耗时两个星期,但您们的努力却遭到了七中育才学校的拒绝。
  我们不能明白的是七中育才学校公然违反《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拆迁前房屋的所有权已发生变更尚未办理登记的,由房屋产权产籍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书”这个拆迁操作规程的明确规定、伙同王廷聪王晓辉私刻派出所公章制造虚假拆迁资料还会受到法院的保护,我们更不能理解的是七中育才学校这个当事人对堂堂一个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却可以毫不理会。
  其实我们认为如果能调解结案也就不存在纠正以前的错案了,七中育才学校也可凭王廷聪王晓辉对他们提供的书面承诺而收回错发的拆迁补偿款,但我们不明白您们为什么不坚持这样妥善处理而非要发出这错误的第67号、6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呢?!


  而刘玉顺院长居然认可七中育才学校对四川省高院的挟持而拒绝纠正我们这两个明显错案。




作者: 琪瑜琼.    时间: 2011-12-5 12:26
    张军校长,说实话我对您还是十分尊重的,所以没有把您与您们的代理人何斌这样不知道人间还有羞耻二字角色等同起来
作者: 零辰三点    时间: 2011-12-5 12:43
记者报道一下吧。。。。
作者: shukai0509    时间: 2011-12-5 12:47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琪瑜琼.    时间: 2011-12-5 14:18
  张军校长您这个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该是知书识理、遵纪守法的吧
作者: 琪瑜琼.    时间: 2011-12-5 15:11
      你张军校长难道真的要让这些明显的过错遗臭万年?!

作者: 琪瑜琼.    时间: 2011-12-5 18:25
  七中育才学校是一所教书育人的学校,难道它真会如此的蛮不讲理?!
作者: 琪瑜琼.    时间: 2011-12-5 21:59
  七中育才学校是一所教书育人的学校,难道它就可以不遵纪守法?!
作者: 琪瑜琼.    时间: 2011-12-6 08:47
     张军校长,说实话我对您还是十分尊重的,所以没有把您与您们的代理人何斌这样不知道人间还有羞耻二字角色等同起来


   您知道我为什么会这样说吗?!

   因为您们的代理人何斌竟然yao裤也不穿、遮羞布也不要的公然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

作者: 琪瑜琼.    时间: 2011-12-6 10:31
本帖最后由 琪瑜琼. 于 2011-12-6 10:32 编辑

  张军校长,说实话我对您还是十分尊重的,所以没有把您与您们的代理人何斌这样不知道人间还有羞耻二字角色等同起来


  您知道我为什么会这样说吗?!

   因为您们的代理人何斌竟然yao裤也不穿、遮羞布也不要的公然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


  而我对何斌用了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这样的形容词来描述他违背人类社会的这些常识公理,而何斌却不得不默认,您张军校长知道为什么吗?

作者: tank144993    时间: 2011-12-6 10:33
没办法的有时候
作者: 琪瑜琼.    时间: 2011-12-6 11:45
tank144993 发表于 2011-12-6 10:3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没办法的有时候

  难道你的意思是说何斌yao裤也不穿、遮羞布也不要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公然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是“没办法的有时候???:)
作者: 琪瑜琼.    时间: 2011-12-6 14:40
  张军校长,说实话我对您还是十分尊重的,所以没有把您与您们的代理人何斌这样不知道人间还有羞耻二字角色等同起来


  您知道我为什么会这样说吗?!
   因为您们的代理人何斌竟然yao裤也不穿、遮羞布也不要的公然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


  而我对何斌用了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这样的形容词来描述他违背人类社会的这些常识公理,而何斌却不得不默认,您张军校长知道为什么吗?


  因为何斌所作所为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荒谬奇迹

作者: 蔡炜    时间: 2011-12-7 10:46
请让四川省成都市的拆迁真正做到“阳光拆迁”。
    我叫蔡炜,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互利西一巷1号附9号的房屋,系1989年成都市公安局根据成都市公安局成公纪(1989)14号文件,落实政策后返还的,产权为私房。
四川省委书记刘奇葆 2011.7.12号还回复我将督促成都市鑫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真正做到“阳光拆迁”。今年9月25日,针对强拆事件频发,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四部门也会同有关省、区纪检监察机关和纠风部门,对今年上半年发生的11起强制拆迁致人伤亡案件进行了调查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问责57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1人。四部委的联手动作,旨在捍卫国家法律尊严,捍卫国家政令威信。此次处理相当‘严肃’,对那些罔顾法纪、肆意强拆的人来说,肯定有一定的震慑作用。处理范围之广、力度之大,充分显示出党中央、国务院制止违法征地拆迁的决心和态度。中央在传递出一个明确的信号,对那些公然违法违规者,决不姑息。“新拆迁条例”也明确规定未签订补偿协议不得强制拆迁,并明确取消了行政强拆。
但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拆迁单位成都市鑫地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拆迁相关部门仍置若罔闻。在我没有签任何拆迁协议的情况下,我位于成都市营门口互利西一巷1号附9号的房屋,在2011.10.25晚上2点过被违法偷偷拆毁,房屋内所有物品丢失!!!
在2011.10.26日我们打110报警并到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派出所报案,并多次给四川省信访局和成都市、区拆迁管理部门递交了房屋被拆毁、房屋内所有物品丢失的相关资料。但至今没有任何相关部门,就这次违法拆毁我位于成都市营门口互利西一巷1号附9号的房屋,并盗窃房屋内所用物品,严重损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一事,给于回复解决。

作者: 琪瑜琼.    时间: 2011-12-7 13:46
  我发表在麻辣杂谈的这个帖子怎么会被移到了这里呢?!
作者: 庭中花香    时间: 2011-12-7 23:05
http://img.mala.cn/forum/month_1005/10052301176745d90871c76e87.gif
作者: 琪瑜琼.    时间: 2011-12-8 22:16
  张军校长,说实话我对您还是十分尊重的,所以没有把您与您们的代理人何斌这样不知道人间还有羞耻二字角色等同起来


  您知道我为什么会这样说吗?!
   因为您们的代理人何斌竟然yao裤也不穿、遮羞布也不要的公然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


  而我对何斌用了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这样的形容词来描述他违背人类社会的这些常识公理,而何斌却不得不默认,您张军校长知道为什么吗?


  因为何斌所作所为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荒谬奇迹

作者: 琪瑜琼.    时间: 2011-12-9 14:19
  张军校长,说实话我对您还是十分尊重的,所以没有把您与您们的代理人何斌这样不知道人间还有羞耻二字角色等同起来


  您知道我为什么会这样说吗?!
   因为您们的代理人何斌竟然yao裤也不穿、遮羞布也不要的公然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公理


  而我对何斌用了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这样的形容词来描述他违背人类社会的这些常识公理,而何斌却不得不默认,您张军校长知道为什么吗?


  因为何斌所作所为创造了古、今、中、外历朝历代荒谬奇迹



    下面我会揭露何斌是如何具体这样做的!


作者: 琪瑜琼.    时间: 2011-12-9 22:42
    四川精辞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斌,你知道世上还有“羞耻”二字吗???

  你在本案居然违背逻辑、违反常理的用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法院判决作为证据,去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2004年4月20日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

作者: 琪瑜琼.    时间: 2011-12-10 16:20
    四川精辞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斌,你知道世上还有“羞耻”二字吗???

  你在本案居然违背逻辑、违反常理的用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法院判决作为证据,去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2004年4月20日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



       由于主体身份不相同,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法院判决肯定不能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安置对象正确!----------这是最简单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作者: 377566    时间: 2011-12-10 16:53
不要刷屏啊,看到我晕
作者: 琪瑜琼.    时间: 2011-12-11 09:50
    四川精辞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斌,你知道世上还有“羞耻”二字吗???

  你在本案居然违背逻辑、违反常理的用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法院判决作为证据,去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2004年4月20日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



       由于主体身份不相同,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法院判决肯定不能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安置对象正确!----------这是最简单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的法院判决,肯定不能超越时空的界线而去作为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2004年4月20日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安置对象正确的证据使用!----------这是各朝各代恒古不变的公理


作者: 琪瑜琼.    时间: 2011-12-11 21:20
        由以上可以看出,四川精辞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斌竟然敢赤裸裸毫无遮掩的公然违背人类社会最简单常识和各朝各代恒古不变的公理

  而本案主审法官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张俊成都中院杜渝居然也违背人类社会的这些常识公理对此证据予以了采信,
这简直是荒唐巳极、荒谬得不可思议!

作者: 琪瑜琼.    时间: 2011-12-12 15:18
       所以我认为中国最牛之法官律师成都市锦江区法院张俊、成都中院杜渝以及四川精辞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斌.


作者: 庭中花香    时间: 2011-12-12 21:58
http://img.mala.cn/forum/month_1005/10052301176745d90871c76e87.gif
作者: alifengzhen    时间: 2011-12-13 10:00
人活一张脸,树活一张皮,七中育才学校啊,也真是的。
作者: 琪瑜琼.    时间: 2011-12-13 13:57
alifengzhen 发表于 2011-12-13 10: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人活一张脸,树活一张皮,七中育才学校啊,也真是的。

谢谢您的顶帖支持!:)
作者: 琪瑜琼.    时间: 2011-12-14 13:43
       你张军校长难道真的要让这些明显的过错遗臭万年?!

作者: 萧雨流风    时间: 2011-12-14 14:47
肯定是需要管一管的!
作者: 琪瑜琼.    时间: 2011-12-14 22:12
萧雨流风 发表于 2011-12-14 14:4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肯定是需要管一管的!

  谢谢您的关注支持:handshake
作者: 琪瑜琼.    时间: 2011-12-15 20:38
  张军校长您这个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该是知书识理、遵纪守法的吧
作者: 不归人    时间: 2011-12-15 22:50
记者报道一下吧。。。。
作者: 庭中花香    时间: 2011-12-16 15:28
:@:@:@:@:@:@
作者: 翅膀2011    时间: 2011-12-16 16:42
看看了!!!





www.xkwok.com
作者: 琪瑜琼.    时间: 2011-12-17 18:58
不归人 发表于 2011-12-15 22:5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记者报道一下吧。。。。

    谢谢您的提议!
作者: 琪瑜琼.    时间: 2011-12-18 14:17
琪瑜琼. 发表于 2011-12-17 18:5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谢谢您的提议!

    恳请媒体的朋友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能够报道!:)
作者: 琪瑜琼.    时间: 2011-12-19 10:07
      不要脸,百事可为


作者: 庭中花香    时间: 2011-12-20 10:01
http://img.mala.cn/forum/month_1005/10052301176745d90871c76e87.gif
作者: 琪瑜琼.    时间: 2011-12-20 14:06
        人不要脸,百事可为

    你张军校长难道真的不顾脸面了吗?!




作者: 琪瑜琼.    时间: 2011-12-21 10:16

        人活一张脸,树活一张皮

作者: 琪瑜琼.    时间: 2011-12-21 21:16
       人活一张脸,树活一张皮

  如果一个人连脸面也不要了,那活着还有什么意义

作者: 庭中花香    时间: 2011-12-22 13:26
:@:@:@:@:@:@
作者: 言无不尽963    时间: 2011-12-22 15:16
个人情绪不要上升到攻击学校嘛
作者: 琪瑜琼.    时间: 2011-12-22 15:54
言无不尽963 发表于 2011-12-22 15:1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个人情绪不要上升到攻击学校嘛

  谢谢言无不尽963版主的提醒!我如果有因个人情绪而上升到攻击了七中育才学校的地方,请您能给我指出好吗?谢谢

  其实我觉得前一段时间您们群众呼声栏目办得很好的,基本上做到了“关心民生疾苦,关注群众呼声,让老百姓说话”.

  “作为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平台”,你们“如实记录每一个案例”,“分门别类的向相关部门反映”近期好象要差一些,比如这有关投诉七中育才学校这个帖子怎么就没有转到七中育才学校叫其来回复呢?

作者: 言无不尽963    时间: 2011-12-22 15:57
因为这里面其实没有问题啊
作者: 琪瑜琼.    时间: 2011-12-22 20:12
言无不尽963 发表于 2011-12-22 15:5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因为这里面其实没有问题啊

          呵呵,下面这些都是问题呀:




     七中育才学校在本拆迁案中的具体过错

  1.选任错误:

  七中育才学校委托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拆迁安置办公室代办拆迁,其在拆迁补偿时没有以房产证上载明的产权人为补偿对象,未按规定的操作程序办理,导致认错被拆迁人、发错拆迁补偿款,这是民事侵权拆迁人应对其过错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违法拆迁:

   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拆迁安置办公室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不得接受拆迁委托且无拆迁资格证(我已把当年四川房管局公布的有拆迁资格的所有企业拆迁资格的时间限制资料全部复印成证据),但七中育才学校却违反《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条不得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之明确规定,属违法拆迁。

    3.拆迁犯罪

   七中育才学校在实施拆迁过程中依据的《情况说明》这一个证据系王晓辉私刻派出所公章伪造假证据所为(王晓辉还因此被抓).根据七中育才学校与王廷聪王晓辉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以及领走全部拆迁补偿现金收据的时间来看,均是4月20号就巳经完成,而私刻派出所公章伪造《情况说明》的章却是4月22日才盖的,这明显是七中育才学校伙同王廷聪王晓辉造假犯罪!否则《情况说明》这个造假的证据是不可能被装入早已完成的拆迁档案资料袋中去的!



   4.对抗法庭调解拒不认错:

     2005年4月15日,法庭主持原告、被告进行了调解;我们作为原告向被告七中育才学校提出了能够接受的拆迁补偿的最低要求,我们的最低拆迁补偿要求其实就是七中育才学校错发给王廷聪、王晓辉补偿的总金额内,减去王廷聪、王晓辉应得的部分(搬迁费、光纤费、电话移机费、搬迁奖、经济损失补助费等)后的实际金额.为了表示原告对庭外调解的诚意,原告对此实际金额又作出了一定的让步(对尾数舍去,舍去部分金额的单位以万元计算) ;七中育才学校答应将原告的意见向其领导具体汇报请示;原告、被告订于19号下午在拆迁现场办公室见面予以答复。
   而十九号下午,我们采用风险代理方式请的律师在现场拆迁办公室内听拆迁人员讲,王晓辉因在这次拆迁案件中私刻派出所公章、伪造《情况说明》被抓,因此法庭主持的庭外调解七中育才学校因领导不在而未对原告作明确的回答。


       目中无人,公然挟持四川省高院


  下面是我于今年6月10号写给四川省高院刘玉顺院长信中的部份内容:

  其实在前面的来信中我们就向您们汇报过,我们这两个案子您们完全有能力妥善处理不留后遗问题的,您们也曾经试图朝这个解决办法进行过努力,那就是曾经找过七中育才学校想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结案,黄日升法官曾亲自到七中育才学校去过并为此耗时两个星期,但您们的努力却遭到了七中育才学校的拒绝。
  我们不能明白的是七中育才学校公然违反《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拆迁前房屋的所有权已发生变更尚未办理登记的,由房屋产权产籍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书”这个拆迁操作规程的明确规定、伙同王廷聪王晓辉私刻派出所公章制造虚假拆迁资料还会受到法院的保护,我们更不能理解的是七中育才学校这个当事人对堂堂一个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却可以毫不理会。
  其实我们认为如果能调解结案也就不存在纠正以前的错案了,七中育才学校也可凭王廷聪王晓辉对他们提供的书面承诺而收回错发的拆迁补偿款,但我们不明白您们为什么不坚持这样妥善处理而非要发出这错误的第67号、6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呢?!


  而刘玉顺院长居然认可七中育才学校对四川省高院的挟持而拒绝纠正我们这两个明显错案。




作者: 琪瑜琼.    时间: 2011-12-23 12:56
言无不尽963 发表于 2011-12-22 15:57 http://www.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因为这里面其实没有问题啊

          呵呵,下面这些都是问题呀:




     七中育才学校在本拆迁案中的具体过错

  1.选任错误:

  七中育才学校委托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拆迁安置办公室代办拆迁,其在拆迁补偿时没有以房产证上载明的产权人为补偿对象,未按规定的操作程序办理,导致认错被拆迁人、发错拆迁补偿款,这是民事侵权拆迁人应对其过错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违法拆迁:

   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拆迁安置办公室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不得接受拆迁委托且无拆迁资格证(我已把当年四川房管局公布的有拆迁资格的所有企业拆迁资格的时间限制资料全部复印成证据),但七中育才学校却违反《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条不得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之明确规定,属违法拆迁。

    3.拆迁犯罪

   七中育才学校在实施拆迁过程中依据的《情况说明》这一个证据系王晓辉私刻派出所公章伪造假证据所为(王晓辉还因此被抓).根据七中育才学校与王廷聪王晓辉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以及领走全部拆迁补偿现金收据的时间来看,均是4月20号就巳经完成,而私刻派出所公章伪造《情况说明》的章却是4月22日才盖的,这明显是七中育才学校伙同王廷聪王晓辉造假犯罪!否则《情况说明》这个造假的证据是不可能被装入早已完成的拆迁档案资料袋中去的!



   4.对抗法庭调解拒不认错:

     2005年4月15日,法庭主持原告、被告进行了调解;我们作为原告向被告七中育才学校提出了能够接受的拆迁补偿的最低要求,我们的最低拆迁补偿要求其实就是七中育才学校错发给王廷聪、王晓辉补偿的总金额内,减去王廷聪、王晓辉应得的部分(搬迁费、光纤费、电话移机费、搬迁奖、经济损失补助费等)后的实际金额.为了表示原告对庭外调解的诚意,原告对此实际金额又作出了一定的让步(对尾数舍去,舍去部分金额的单位以万元计算) ;七中育才学校答应将原告的意见向其领导具体汇报请示;原告、被告订于19号下午在拆迁现场办公室见面予以答复。
   而十九号下午,我们采用风险代理方式请的律师在现场拆迁办公室内听拆迁人员讲,王晓辉因在这次拆迁案件中私刻派出所公章、伪造《情况说明》被抓,因此法庭主持的庭外调解七中育才学校因领导不在而未对原告作明确的回答。


       目中无人,公然挟持四川省高院


  下面是我于今年6月10号写给四川省高院刘玉顺院长信中的部份内容:

  其实在前面的来信中我们就向您们汇报过,我们这两个案子您们完全有能力妥善处理不留后遗问题的,您们也曾经试图朝这个解决办法进行过努力,那就是曾经找过七中育才学校想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结案,黄日升法官曾亲自到七中育才学校去过并为此耗时两个星期,但您们的努力却遭到了七中育才学校的拒绝。
  我们不能明白的是七中育才学校公然违反《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拆迁前房屋的所有权已发生变更尚未办理登记的,由房屋产权产籍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书”这个拆迁操作规程的明确规定、伙同王廷聪王晓辉私刻派出所公章制造虚假拆迁资料还会受到法院的保护,我们更不能理解的是七中育才学校这个当事人对堂堂一个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却可以毫不理会。
  其实我们认为如果能调解结案也就不存在纠正以前的错案了,七中育才学校也可凭王廷聪王晓辉对他们提供的书面承诺而收回错发的拆迁补偿款,但我们不明白您们为什么不坚持这样妥善处理而非要发出这错误的第67号、6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呢?!


  而刘玉顺院长居然认可七中育才学校对四川省高院的挟持而拒绝纠正我们这两个明显错案。


  请言无不尽963版主将此投诉转七中育才学校好吗谢谢


作者: 琪瑜琼.    时间: 2011-12-23 20:13
      你张军校长难道真的要让这些明显的过错遗臭万年?!







作者: 庭中花香    时间: 2011-12-24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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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琪瑜琼.    时间: 2011-12-24 18:36
全国政法委书记座谈会在京召开周永康出席会议并讲话
《 人民日报 》( 2011年12月24日   03 版)


  本报北京12月23日电  (记者李章军)全国政法委书记座谈会22日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副书记王乐泉,国务委员、中央政法委副书记孟建柱出席会议并讲话。


  周永康书记指出: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全国政法机关第一位的政治任务。
作者: 琪瑜琼.    时间: 2011-12-25 20:28
  全国政法委书记座谈会在京召开周永康出席会议并讲话
《 人民日报 》( 2011年12月24日   03 版)


  周永康书记指出: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是全国政法机关第一位的政治任务。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12月6日在浙江宁波出席全国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来访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并讲话

    周永康指出:千方百计把信访积案化解掉、还清历史旧账,千方百计把源头问题治理好、减少新的矛盾,坚决防止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信访问题,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作者: 琪瑜琼.    时间: 2011-12-26 13:56
   半个月时间内,周永康书记两次强调了“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说明了此问题的重要性
作者: 琪瑜琼.    时间: 2011-12-27 13:48
  希望下面相关部门认真完成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这一政治任务。
作者: 琪瑜琼.    时间: 2011-12-27 22:57
  希望这次不会象网友所说是“作秀”的!:)
作者: 庭中花香    时间: 2011-12-28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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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琪瑜琼.    时间: 2011-12-28 20:20
  千方百计把信访积案化解掉、还清历史旧账千方百计把源头问题治理好、减少新的矛盾”。

  说的好,就看做的如何,关键是中层到基层的落实问题。

作者: 琪瑜琼.    时间: 2011-12-29 13:16
  “千方百计把信访积案化解掉、还清历史旧账千方百计把源头问题治理好、减少新的矛盾

  不知我们四川相关部门将采取什么措施来完成这次的政治任务

作者: 庭中花香    时间: 2011-12-29 20:22
:dizzy::dizzy::dizzy:
作者: 庭中花香    时间: 2011-12-3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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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庭中花香    时间: 2011-12-31 18:20

  我的琪兄已于今天被禁止发言,现在只能登录观看帖子。现将禁言短消息转于下面:

  你已被 二长田 禁止发言,期限:7天(0:代表永久禁言),禁言理由:不适合公开发

  解读此短消息:
  1.此属7天短时间禁言;
  2.此不属于违反了论坛规定,只是属于“不适合公开发”而已


作者: 庭中花香    时间: 2012-1-1 19:00
    我兄琪瑜琼已于12月31日被禁止发言,现将禁言短消息转于下面:

  你已被 二长田 禁止发言,期限:7天(0:代表永久禁言),禁言理由:不适合公开发



  现我代琪兄发表以下疑问,请二长田回复:

  1.琪兄的帖子都是经过各位版主审核后放行的,难道就你二长田的水平高、而其它版主都不行吗?!

  2.你二长田“不适合公开发”的意思是否是“只能隐蔽的发”,请问如何才算“隐蔽的发”

  3.论坛公开写明“关心民生疾苦,关注群众呼声,让老百姓说话”,为什么你要公然违反

  4.琪兄的帖子内容都是符合论坛规定的,请问琪兄的帖子违反了那条规定?

  5.即使你认为“只能隐蔽的发”,那为什么又要禁止发言呢?

  6.禁止发言难道是琪兄最近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举报帖子不能公开引起的吗
作者: 琪瑜琼.    时间: 2012-1-2 10:26


     七中育才学校在本拆迁案中的具体过错

  1.选任错误:

  七中育才学校委托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拆迁安置办公室代办拆迁,其在拆迁补偿时没有以房产证上载明的产权人为补偿对象,未按规定的操作程序办理,导致认错被拆迁人、发错拆迁补偿款,这是民事侵权拆迁人应对其过错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违法拆迁:

   成都市房地产管理局拆迁安置办公室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不得接受拆迁委托且无拆迁资格证(我已把当年四川房管局公布的有拆迁资格的所有企业拆迁资格的时间限制资料全部复印成证据),但七中育才学校却违反《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条不得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之明确规定,属违法拆迁。

    3.拆迁犯罪

   七中育才学校在实施拆迁过程中依据的《情况说明》这一个证据系王晓辉私刻派出所公章伪造假证据所为(王晓辉还因此被抓).根据七中育才学校与王廷聪王晓辉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以及领走全部拆迁补偿现金收据的时间来看,均是4月20号就巳经完成,而私刻派出所公章伪造《情况说明》的章却是4月22日才盖的,这明显是七中育才学校伙同王廷聪王晓辉造假犯罪!否则《情况说明》这个造假的证据是不可能被装入早已完成的拆迁档案资料袋中去的!



   4.对抗法庭调解拒不认错:

     2005年4月15日,法庭主持原告、被告进行了调解;我们作为原告向被告七中育才学校提出了能够接受的拆迁补偿的最低要求,我们的最低拆迁补偿要求其实就是七中育才学校错发给王廷聪、王晓辉补偿的总金额内,减去王廷聪、王晓辉应得的部分(搬迁费、光纤费、电话移机费、搬迁奖、经济损失补助费等)后的实际金额.为了表示原告对庭外调解的诚意,原告对此实际金额又作出了一定的让步(对尾数舍去,舍去部分金额的单位以万元计算) ;七中育才学校答应将原告的意见向其领导具体汇报请示;原告、被告订于19号下午在拆迁现场办公室见面予以答复。
   而十九号下午,我们采用风险代理方式请的律师在现场拆迁办公室内听拆迁人员讲,王晓辉因在这次拆迁案件中私刻派出所公章、伪造《情况说明》被抓,因此法庭主持的庭外调解七中育才学校因领导不在而未对原告作明确的回答。


       目中无人,公然挟持四川省高院


  下面是我于今年6月10号写给四川省高院刘玉顺院长信中的部份内容:

  其实在前面的来信中我们就向您们汇报过,我们这两个案子您们完全有能力妥善处理不留后遗问题的,您们也曾经试图朝这个解决办法进行过努力,那就是曾经找过七中育才学校想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商调解结案,黄日升法官曾亲自到七中育才学校去过并为此耗时两个星期,但您们的努力却遭到了七中育才学校的拒绝。
  我们不能明白的是七中育才学校公然违反《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拆迁前房屋的所有权已发生变更尚未办理登记的,由房屋产权产籍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书”这个拆迁操作规程的明确规定、伙同王廷聪王晓辉私刻派出所公章制造虚假拆迁资料还会受到法院的保护,我们更不能理解的是七中育才学校这个当事人对堂堂一个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却可以毫不理会。
  其实我们认为如果能调解结案也就不存在纠正以前的错案了,七中育才学校也可凭王廷聪王晓辉对他们提供的书面承诺而收回错发的拆迁补偿款,但我们不明白您们为什么不坚持这样妥善处理而非要发出这错误的第67号、6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呢?!


  而刘玉顺院长居然认可七中育才学校对四川省高院的挟持而拒绝纠正我们这两个明显错案。



作者: 庭中花香    时间: 2012-1-2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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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廷王    时间: 2012-1-3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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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琪瑜琼.    时间: 2012-1-3 20:56
   你张军校长难道真的要让这些明显的过错遗臭万年?!







作者: 琪瑜琼.    时间: 2012-1-4 13:37
        张军校长您这个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该是知书识理、遵纪守法的吧
作者: 庭中花香    时间: 2012-1-5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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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中廷王    时间: 2012-1-5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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