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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营山公安局:赔偿我们儿子和丈夫 [打印本页]

作者: 官礼生    时间: 2007-3-4 15:32
标题: 营山公安局:赔偿我们儿子和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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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嫌病死看守所 无证狱医上法庭
       昨日上午9点,引起省公安厅高度重视的南充市营山县公安局看守所两犯嫌死亡案,在蓬安县法院开庭审理,涉嫌无证行医的营山县看守所狱医李信鸿,被蓬安县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告上法庭。
  □案情篇
  误诊误治男子衰竭身亡
  检察机关首先指控称,2001年11月27日,营山县星火镇39岁的张建忠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收审,同年12月31日批准逮捕后被关押于营山县公安局看守所。2002年2月23日,张建忠反映感冒、肚子痛,看守所安排到医院检查,发现其白细胞偏高。两天后,狱医李信鸿发现张建忠眼膜和皮肤发黄,认为是黄疸性肝炎,未向所长建议送医院治疗。同年3月7日,在家属强烈要求下,张建忠小便送医院检查,结果是“严重肾炎”。拖到11日,病情严重的张建忠被送到营山县人民医院抢救,后张一直昏迷到3月15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南充市法医学会鉴定,张建忠多器官衰竭,因肝脓肿确诊晚未得到及时治疗,终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南充市检察院法医学鉴定为,张建忠误诊误治错过最佳治疗时间,是导致其病情恶化、难以逆转的主要原因,李信鸿诊断张建忠为黄疸性肝炎依据不足,对张建忠的治疗不能从根本上阻止其病情发展。
  营养不良被羁少年病死
  2004年6月21日,16岁的残疾少年官鑫涉嫌故意伤害被营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4年7月16日被逮捕后羁押于营山县看守所。2004年8月18日,官鑫出现严重身体不适,头昏、看不清东西、不想吃饭,后送医院检查,被诊断为极度营养不良。回所后,李信鸿未将外出检查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详细情况向所领导汇报,未采取有效对症治疗措施或建议住院治疗。8月26日,官鑫身体出现严重问题,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第二天上午死亡。后法医鉴定,官鑫系双肺支气管肺炎、间质性心肌炎死亡。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营山县看守所对官鑫监管、监督不够得力,是造成延误医疗时机的因素之一,营山县看守所狱医李信鸿因对“极度营养不良”认识不足,是造成对官鑫监管、监督不够得力的环节之一。
  □调查篇
  省厅调查家属提出赔偿
  据记者了解,两犯嫌死亡引起家属强烈不满。这一事件引起省委领导重视,批示省公安厅调查。省公安厅和南充市公安局迅速展开调查,认为营山县公安局相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有监管、监督不力、造成延误治疗时机的责任。
  与此同时,官鑫父母以营山县公安局玩忽职守为由,同时认为李信鸿涉嫌无证行医,导致独生儿子死亡,于2005年4月提出了30多万元的国家赔偿,因意见分歧太大,双方多次协调,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06年5月12日,营山县公安局出具《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官鑫父母人民币84240元,对此赔偿官鑫父母拒绝领取。
  证人陈述引起旁听席轰动
  庭审中,公诉人提交了原看守所相关负责人的证言,证明李信鸿缺少建议甚至隐瞒不报。公诉人还提供了大量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以及被告人陈述,包括被检察机关查获的被告人伪造的官鑫签字的假病历。
  张建忠的妻子蒋素珍称,知道丈夫患病后,她先后数次共送去了3950元给狱医李信鸿,要求给丈夫治病,但这些钱仅仅只买了几粒安乃近。后带丈夫到医院检查,他们又掏了数千元,但发票被李信鸿以取证为由全部带走。蒋素珍的陈述引起旁听席轰动,被告席上的李信鸿对此没有回答。公诉人称,鉴于李信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自辩篇
  不是狱医被分配医务工作
  对于公诉人的起诉,被告李信鸿首先声明单位没有明确的委任书,自己不是狱医,而是管教民警。李信鸿称,自己之前在部队时从事过相关工作,到看守所后,工作被分配到了医务上,他的职责主要是从事消毒杀菌、卫生防疫,如果有人患感冒肚子痛或者皮肤病什么的,他也进行治疗。李信鸿承认,自己没有职业医师资格证,也没有参加过相关的培训。
  被告辩护人提出,李信鸿从事相关医务时,两犯嫌生病到死亡期间,李也曾经向有关领导作过汇报,所里和局里其他人、相关领导也知道两犯嫌生病,如果追究责任,为何偏偏只追究李信鸿?
  双方辩论激烈,庭审一直持续到下午近6点才结束,法庭宣布择日宣判。庭审结束后,在法院台阶上,张建忠的妻子和官鑫的妈妈不满李信鸿在庭上的回答,死死抓住李信鸿讨说法,最后被法警劝开。
  □法院旁听席
  南充所有看守所来人旁听
  昨日,能容纳数十人的旁听席座无虚席,旁听者绝大部分是民警,南充9个区市县看守所都来了人。被告席上,2000年11月30日转业后被分配到看守所上班的李信鸿,身着白色短袖,留着平头,其右侧身后一步之遥的旁听席第一排,坐着犯嫌死亡时的原看守所负责人。被害人(家属)以证人身份出现在法庭上。
  □对话看守所
  难找有医师资格证的警察
  就在此案开庭前,记者到营山县公安局进行了采访。就两犯嫌死亡一事,营山县公安局分管看守所的副局长杨国民不愿多说,只称检察机关已立案查办,一切由法律说话。杨国民告知,李信鸿目前仍在照常上班,现在的职责是狱医和管教民警。对于李信鸿无执业医师资格证一事,杨国民认为目前很难找到既有医师资格证又有警察身份的人。
  在营山县看守所内,因李信鸿出差,记者没能见到他本人。刚上任不久的看守所肖所长介绍,李信鸿现在仍是狱医,对于即将开庭的涉嫌玩忽职守案,“李心理压力非常大。”
  肖同时介绍,出现犯嫌死亡事件后,看守所为增强医生力量,现又抽调了1名具有相应医疗知识的民警前来,不过该民警同样没有执业医师资格证。 记者李罡

作者: 官礼生    时间: 2007-3-4 15:40

中间的官鑫,被营山县公安局李信鸿玩忽职守致死已两年


作者: 官礼生    时间: 2007-3-4 15:47

营山公安局至今拒绝依法赔偿
作者: 官礼生    时间: 2007-3-4 16:02

营山县纪委答复我们,已经按照省公安厅和省纪委的建议对除李信鸿年的6名违纪警察做了处理,因李信鸿玩忽职守判一年缓刑还在重审之中。当我要求按《信访条例》做出书面答复时,他们感到万般为难,声称只作口头答复,不书面答复,无任何理由。

2005年6月四川省公安厅和省纪委要求营山纪委对李信鸿等7名警察必须进行纪律处理:

看守所狱医李信鸿开除公职,撤销看守所所长华全寿、副所长晏桃荣职务,晏桃荣调离警察入伍;撤销东城派出所长何元凯、副所长袁玉泽的职务;主管看守所的副局长杨国明记大过处分;主管刑事的副局长张映全严重警告处分。

既然处理了,那么按照《公务员法》,这些人在两年之内均不能增加工资。


作者: 官礼生    时间: 2007-3-4 16:09

图为蓬安县法院,2006年9月该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李信鸿一年缓刑。近几天,这里还将开庭重新审理这个玩忽职守先后致两人死亡的狱医。我们期待法院大楼上面的四个字发挥作用。


作者: 官礼生    时间: 2007-3-4 16:12

华西都市报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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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狱医法庭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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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疑犯遭误诊病死看守所_新闻中心_新浪网
庭审中,公诉人提交了原看守所相关负责人的证言,证明李信鸿缺少建议甚至隐瞒不报。公诉人称,鉴于李信鸿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李信鸿则辩称自己不是狱医,而是管教民警。李信鸿承认,自己没有职业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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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李信鸿对在押人员张建忠误诊导致其死亡的事实,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但在押人员官鑫入所时,李信鸿曾给他做过食道接替手术,明知其身体极度营养不良,2004年8月李信鸿与另一民警送官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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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医生玩忽职守被判刑_美女图片、美女图片网、偷拍、偷拍美女
法院审理认为,在押人员官鑫入所时,李信鸿曾给他做过食道接替手术,明知其身体极度营养不良。2004年8月李信鸿与另一民警送官鑫到县人民医院仅作了外科检查,而未进行全面检查,致使官鑫病情加重,李信鸿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公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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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嫌犯狱中生病被误诊身亡 无证狱医被告上法庭_社会广角更多新闻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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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官礼生    时间: 2007-3-4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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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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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社会能见度 犯人之死

引起四川省公安厅高度重视的南充市营山县公安局看守所两嫌犯死亡案,在蓬安县法院开庭审理,涉嫌无证行医的营山县看守所狱医李信鸿,被蓬安县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告上法庭。

2001年11月27日,营山县星火镇39岁的张建忠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收审,2002年2月23日,张建忠反映患了感冒、肚子痛,看守所安排他到医院检查,发现其白细胞偏高。两天后,狱医李信鸿发现张建忠眼膜和皮肤发黄,认为是黄疸性肝炎,3月15日,张建忠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4年6月21日,16岁的残疾少年官鑫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营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4年8月18日,官鑫出现严重身体不适,头昏、看不清东西、不想吃饭,被李信鸿诊断为极度营养不良。8月26日,官鑫身体出现严重问题,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第二天上午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官鑫系双肺支气管肺炎、间质性心肌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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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官礼生    时间: 2007-3-4 17:00

疑犯在看守所被无证狱医误诊死亡_新闻中心_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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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两犯嫌看守所遭误诊病死无证狱医成被告_新华网四川频道::四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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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狱医无证行医两疑犯遭到误诊病死看守所| 新闻中心| 龙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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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言商旅网]-看守所医生玩忽职守被判刑-营山-巷尾轶事-乡村轶事

蓬安县法院对县检察机关指控营山县看守所医生、管教民警李信鸿涉嫌玩忽职守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李信鸿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 ... 法院审理认为,在押人员官鑫入所时,信鸿曾给他做过食道接替手术,明知其身体极度营养不良。2004年8月李信鸿与另一民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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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官礼生    时间: 2007-3-4 17:01
评论:惊闻无证行医者监狱治死疑犯           
评论:惊闻无证行医者监狱治死疑犯
[ 作者:民为天    转贴自:四川新闻网    点击数:185    更新时间:2006-7-8    文章录入:宋律师

 

  无证行医者在民间颇多,也屡屡因医术低劣出现医疗事故而被频频曝光。因此,人们对于无证行医的现象早已见怪不怪了。不过,今天新闻里看到的一名无证行医者仍然让人震惊,因为这名无证行医者走进了国家机器——监狱,给犯人看起病来了!

  昨日上午9点,引起省公安厅高度重视的南充市营山县公安局看守所两犯嫌死亡案,在蓬安县法院开庭审理,涉嫌无证行医的营山县看守所狱医李信鸿,被蓬安县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告上法庭。(7月7日《华西都市报》)

  2002年2月23日,疑犯张建忠反映感冒、肚子痛,看守所安排到医院检查。狱医李信鸿发现张建忠眼膜和皮肤发黄,认为是黄疸性肝炎,未向所长建议送医院治疗。同年3月7日,在家属强烈要求下,张建忠小便送医院检查,结果是“严重肾炎”。拖到11日,病情严重的张建忠被送到营山县人民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4年8月18日,疑犯官鑫出现严重身体不适,头昏、看不清东西、不想吃饭,后送医院检查,被诊断为极度营养不良。回所后,李信鸿未将外出检查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详细情况向所领导汇报,未采取有效对症治疗措施或建议住院治疗。8月26日,官鑫身体出现严重问题,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第二天上午死亡。后法医鉴定,官鑫系双肺支气管肺炎、间质性心肌炎死亡。

  请大家注意两个事件发生的时间,一个是2002年,一个是2004年。也就是说,在2002年无证狱医李信鸿误诊致人死亡之后,没有受到法律追究,并且继续无证行医。直到2004年又有一人被误诊死亡。

  可以预见,要不是被误诊出了人命,这位无证行医的“医生”恐怕会永远呆在医生的岗位上!我们不仅要问,发生这种事情,监狱的领导竟然可以视而不见么?! 离奇案例-医疗纠纷律师网

  从报道中得知,狱医李信鸿的真实身份,其实是该监狱的管教民警。看守所肖所长说“出现犯嫌死亡事件后,看守所为增强医生力量,现又抽调了1名具有相应医疗知识的民警前来,不过该民警同样没有执业医师资格证。”

  无语。(作者:民为天)


作者: 官礼生    时间: 2007-3-4 17:02
网页 约有129项符合李信鸿的查询结果,以下是第11-20项 (搜索用时 0.05 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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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警方为柬埔寨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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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两天后狱医李信鸿发现张建忠. 眼膜和皮肤发黄. 认为是黄疸性肝. 炎未向所长建议送医院治疗同年. 月. 日在家属强烈要求下张建忠 ... 所后李信鸿未将外出检查的疾病. 诊断证明书及详细情况向所领导汇. 报未采取有效对症治疗措施或建议. 住院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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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采矿权卖给煤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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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营山县看守所狱医李信鸿!被蓬安. 县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告上法庭’. 庭审一直持续到下午近#时才结束! ... 狱医李信鸿发现张建忠. 眼膜和皮肤发黄! 认为是黄疸性肝. 炎!未向所长建议送医院治疗’同年). 月’日!在家属强烈要求下!张建忠小. 便送医院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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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县看守所-----一口活棺材- 你的朋友- maidea的博客- 和讯博客

见生命垂危的官鑫,我三次要求押送来的狱医李信鸿(当时不知道他的名字)请求住院治疗,未获同意。只同意检查食管。经外科、放射科检查,两个科室的医生当面向李特别提醒:“极度营养不良,靠人掺扶,因吃不下,营养素摄入减少,消耗增加,形成恶性循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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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产业资讯052472

脑髓母细胞瘤术后放疗15例的护理. 李信鸿 赵风秋. 脑部髓母细胞瘤是中枢神经系统恶性肿瘤之一, ... 作者单位:李信鸿(山东省莱西市人民医院,莱西,266600) 赵风秋(山东省莱西市人民医院,莱西,266600). 出版日期:2005年12月25日. 请看PDF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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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天后,狱医李信鸿发现张建忠眼膜和皮肤发黄,认为是黄疸性肝炎,未向所长建议送医院治疗。3月7日,在家属要求下,患者 ... 回所后,李信鸿未将外出检查的详细情况向所领导汇报,未采取有效治疗措施。8月26日,官鑫身体出现严重问题,被送到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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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说两句-嫌疑犯狱中生病被误诊身亡无证狱医被告上法庭-搜狐网站

把全部责任归咎于李信鸿身上是错误的。公民犯法就要受到惩罚,作为公安机关委任无行医执照的李信鸿为狱医时,就不知道是错误的,是拿犯人的生命当儿戏,当发生人命时,作为公安部门的领导就不应受到惩罚,实际上他们委任无行医执照的李信鸿为狱医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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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e帝国(开放资源区回复) - 【凤凰卫视讨论版】 - 【凤凰卫视BT区 ...

2004年6月21日,16岁的残疾少年官鑫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营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4年8月18日,官鑫出现严重身体不适,头昏、看不清东西、不想吃饭,被李信鸿诊断为极度营养不良。8月26日,官鑫身体出现严重问题,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第二天上午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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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官礼生    时间: 2007-3-4 17:06

下面是2006年7月6日的一段庭审记录(基本意思)

审判员:你在营山看守所的职责?
李信鸿:管教民警,卫生职责
审判员:危重病人是否需要向所长报告?
李信鸿:需要
审判员:基层看守所狱医是具有卫生医疗知识的人兼任,是否知道?
李信鸿:知到
审判员:看守所狱医的要求是什么?
李信鸿:对病人负责
审判员:玩忽职守就是不负责,公诉人刚才举证,8月18日看守所指导员何康林叫你带官鑫看病,检查出又那么严重,你给何指导员汇报说没有什么大的问题,你是对病人负责?2月23日,张建忠肚子痛,你不向杜所长报告,你是对病人负责?
李信鸿:无语

证人文亚辉(同室人犯)证言:没有对官鑫作任何治疗,官鑫死后,李院长叫我模仿官鑫在病历上签字,我签后,他说我签得好象哟。

蒋素珍(张建忠的妻子)法庭辩护词(摘录):我每次找李信鸿,不是买中华烟,就是买玉溪烟,少则400元,多则上千元的好处费。记得张建忠在看守所病重期间,我去找李信鸿,他正在和一人犯下象棋。我不敢打扰他,至到下完棋后我才说:“李院长,张建忠的鼻孔在流血呀!”“我的鼻孔还在流龙le”李信鸿满不在乎地说。


作者: 官礼生    时间: 2007-3-4 17:07
http://bbs.mala.cn/viewthread.php?tid=497432
作者: 官礼生    时间: 2007-3-4 17:10

判缓刑的待遇: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人函[1999]177号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报来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或生活费如何发放的请示》(青劳人薪字[1999] 040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期间生活费如何计发问题的请示》(桂人报[1999]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工资处理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

    (一)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

    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

    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

    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二)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三)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法院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也不予补发。

    (四)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靠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活的部分(津贴)不再发放。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放。

    缓刑期问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文中“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做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

    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根据新任职务、新任岗位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离休年龄的,根据《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和《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号)文件精神,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都不能再享受离休待遇和办理离休手续。其退出工作岗位后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各部门研究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五)被判处管制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由原单位接收的,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六)被判处拘役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的,拘役期间工资停发。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原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

    (八)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对仍保留公职且所外执行者,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九)在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受行政或刑事处罚期间,不计为工龄。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刑后又改判的工资处理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核实确被错判犯罪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在原判期间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原判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经司法机关复查,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的,回原单位后其工资待遇应视其罪行轻重和是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而定,即:情节较轻,态度较好,免予行政纪律处分者,可恢复原工资待遇;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待遇。以上两种情况,在原判期间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均不予补发。原判期间不计算为工龄。


作者: 客人    时间: 2007-3-4 18:01
[em02][em02][em02][em02]
作者: SCYSZY    时间: 2007-3-4 19:05
支持!
作者: QWERT    时间: 2007-3-5 10:24
要想事情得到及时解决.请参照广安.大竹.南充....的一些办法.不是在短时间内.高级领导作重要批示.成立专案组.都立马解决了吗!
作者: 水中花卉    时间: 2007-3-5 10:37
人都被害死了有两年了.我们的看守所狱医还在为犯人治病.我们的公安局领导换在为加薪竞级而奔忙.受害者的家属还在万分悲痛之中.......
作者: 爬山草    时间: 2007-3-5 10:38

这些案大都与权钱交易相联系,这也是今年两会关注的一个重点。腐败


作者: 爬山草    时间: 2007-3-5 10:43

连续两条人命葬生在这个狱医之手,判一年是否太轻了一点。


作者: 神奇太阳    时间: 2007-3-5 11:07

公安局长应该是玩忽职守。这一次海南的一个局长不就是因玩忽职守被判三年吗!这个局长手下死了两个人,难道不是玩忽职守还是啥?可悲的是局长还是局长,无证行医的依旧无证行医。


作者: 神奇太阳    时间: 2007-3-5 11:09

这个公安局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道而驰


作者: 迎春花    时间: 2007-3-5 12:32
[em02][em02][em02][em02]大力支持维权
作者: 迎春花    时间: 2007-3-5 12:35
这个公安局当官的没有德性,做警察的没有人性,做狱医的只有兽性
作者: 黑脸包公    时间: 2007-3-5 17:56
[em04][em04][em04][em04]
作者: 黑脸包公    时间: 2007-3-5 17:58

那个偏远的县城走的是白道, 还是黑道?


作者: 呼吸自然    时间: 2007-3-5 18:29

[em02][em02][em02]

时间有三年了,还没有处理吗?

营山的行政效率也太低了。


作者: 呼吸自然    时间: 2007-3-5 18:31

要象四川大竹事件哪样,这事处理的才快。


作者: 呼吸自然    时间: 2007-3-5 20:30
都几年,还没有处理,象这样的行政效率不知道社会能合谐吗?
作者: 呼吸自然    时间: 2007-3-5 20:33

公安局处理了这么多人,不赔偿,是在创造合谐社会吗?

难到还要他们给当地官员送礼吗???

哎营山也太黑了!!!


作者: biao423415    时间: 2007-3-6 08:52
[em02][em02][em02]
作者: 呼吸自然    时间: 2007-3-6 08:54
公安局处理了七名人员:为什么还不赔偿呢?上梁不正,下梁才歪,公安局长邓小林为什么没有受到什么处理呢?
作者: QWERT    时间: 2007-3-6 10:59

   为什么有些事情到政府一闹就很快解决了.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却久拖未决呢!这难道就是有中国特色的社回主义?


作者: 巴山营水    时间: 2007-3-6 14:52
[em09][em09][em09][em09]
作者: 巴山营水    时间: 2007-3-6 15:34

同情+支持+努力+信访=才能得到赔偿


作者: 水中花卉    时间: 2007-3-6 16:43
QUOTE:
以下是引用官礼生在2007-3-4 17:01:00的发言:
评论:惊闻无证行医者监狱治死疑犯           
        
评论:惊闻无证行医者监狱治死疑犯
    
[ 作者:民为天    转贴自:四川新闻网    点击数:185    更新时间:2006-7-8    文章录入:宋律师

 

  无证行医者在民间颇多,也屡屡因医术低劣出现医疗事故而被频频曝光。因此,人们对于无证行医的现象早已见怪不怪了。不过,今天新闻里看到的一名无证行医者仍然让人震惊,因为这名无证行医者走进了国家机器——监狱,给犯人看起病来了!

  昨日上午9点,引起省公安厅高度重视的南充市营山县公安局看守所两犯嫌死亡案,在蓬安县法院开庭审理,涉嫌无证行医的营山县看守所狱医李信鸿,被蓬安县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告上法庭。(7月7日《华西都市报》)

  2002年2月23日,疑犯张建忠反映感冒、肚子痛,看守所安排到医院检查。狱医李信鸿发现张建忠眼膜和皮肤发黄,认为是黄疸性肝炎,未向所长建议送医院治疗。同年3月7日,在家属强烈要求下,张建忠小便送医院检查,结果是“严重肾炎”。拖到11日,病情严重的张建忠被送到营山县人民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4年8月18日,疑犯官鑫出现严重身体不适,头昏、看不清东西、不想吃饭,后送医院检查,被诊断为极度营养不良。回所后,李信鸿未将外出检查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详细情况向所领导汇报,未采取有效对症治疗措施或建议住院治疗。8月26日,官鑫身体出现严重问题,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第二天上午死亡。后法医鉴定,官鑫系双肺支气管肺炎、间质性心肌炎死亡。

  请大家注意两个事件发生的时间,一个是2002年,一个是2004年。也就是说,在2002年无证狱医李信鸿误诊致人死亡之后,没有受到法律追究,并且继续无证行医。直到2004年又有一人被误诊死亡。

  可以预见,要不是被误诊出了人命,这位无证行医的“医生”恐怕会永远呆在医生的岗位上!我们不仅要问,发生这种事情,监狱的领导竟然可以视而不见么?! 离奇案例-医疗纠纷律师网

  从报道中得知,狱医李信鸿的真实身份,其实是该监狱的管教民警。看守所肖所长说“出现犯嫌死亡事件后,看守所为增强医生力量,现又抽调了1名具有相应医疗知识的民警前来,不过该民警同样没有执业医师资格证。”

  无语。(作者:民为天)


作者: 水中花卉    时间: 2007-3-6 16:51
   有证的上不了岗.无证的医死了几个人了还在坚持上岗.真是人才紧缺啊!
作者: 呼吸自然    时间: 2007-3-6 20:31

合谐社会:就是你们不去找他们,这样就合谐了。你去找他们你就没有创造合谐社会,就要被制理。

哎!!!是什么社会哟!!!!

真黑呀!


作者: 呼吸自然    时间: 2007-3-7 09:06

[em01][em01][em01][em01][em01]

 

[em02][em02][em02][em02][em02]
作者: 巴山松    时间: 2007-3-7 09:09
[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
作者: 神奇太阳    时间: 2007-3-7 09:28

好多有证的都上不了岗,这些没证的治死一个又一个,还在继续治病,好笑哇,可悲哟!


作者: 官礼生    时间: 2007-3-7 09:49

近期,蓬安县法院将重审看守所狱医李信鸿,他是否玩忽职守,我们来看一看:

1)李信鸿亲口所述,10天前卧床不起……未在所内、外作任何治疗。

22004818(离死亡前八天),人民医院放射科、外科,医生当面指出,食管狭窄位置长,吞咽障碍严重,目前站不起来靠人掺扶,若无营养支持,活不了几天。

3)同监室的人犯,多人多次向李信鸿报告,官鑫从十八日检查回来后,就不能起床,靠同监室的人犯扶起来喂一点奶粉,掺扶起来进厕所,离死亡前三天,就说糊话神志不清,处于半昏迷状态。

4)值班干警同事多人多次地向李信鸿报告:“官鑫没有起床,没有进食。”。

5)李信鸿就人犯、干警的不断报告官鑫的病情,而没有向所领导报告和建议出所治疗,也未在所内治疗。

6)对医生作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是交办案单位、公安局作为变更强制措施的证据,直到官鑫死亡7天后,这变更强制措施的证据,还在李信鸿手上。所内没有任何领导知道,官鑫在县医院作出的检查结论和即将死亡的严重后果。

7)利用人犯摸仿官鑫笔迹编造假病历。

以上这一切是不是与李信鸿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在狱医这个位置上也不存在有任何责任。


作者: QWERT    时间: 2007-3-7 10:55

   李信鸿无职业医师证.短时间内造成两个无辜的冤魂.被判刑后他居然在申诉他"无罪"!!

   公安局被处理了那么多领导.居然还在按排李信鸿继续行医.显然是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作者: 爬山草    时间: 2007-3-7 14:53
[em02][em02][em02][em02][em02]应该支持,值得同情。
作者: 爬山草    时间: 2007-3-7 14:57

这样的局长迟早都要下课,因为后面还有事情等着他


作者: 神奇太阳    时间: 2007-3-7 16:50

处理那么多人,也不吸取一点教训。还在让无证狱医上岗。


作者: 神奇太阳    时间: 2007-3-7 17:15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作者: QWERT    时间: 2007-3-7 17:17

 

顶起[em02][em02][em02]


作者: QWERT    时间: 2007-3-7 17:18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作者: 客人    时间: 2007-3-7 20:06
呀!原来缓期执行的事业单位职工的待遇是这样的呀,2003年2004年营山县给我们在职的事业职工就是这样发的呀。原来是把我们是这样看待的呀!我操营山的执政者
作者: 巴山营水    时间: 2007-3-8 10:13
[em02][em02][em02][em02][em02]反腐的刀子什么时候落到这帮人身上?
作者: 巴山营水    时间: 2007-3-8 1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五十七条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作者: 呼吸自然    时间: 2007-3-8 14:01

找他们,要坚持到底,

我们支持你.

 

[em04]
作者: 神奇太阳    时间: 2007-3-8 15:40
[em02][em02][em02][em02][em02]顶哓.
作者: 神奇太阳    时间: 2007-3-8 16:07
[em03][em03][em02][em02][em04][em04][em05]
作者: QWERT    时间: 2007-3-8 17:23


      支持    关注


作者: 九寨上海漂    时间: 2007-3-9 09:53

那个偏远的县城走的是白道, 还是黑道?安局处理了这么多人,不赔偿,是在创造合谐社会吗?

难到还要他们给当地官员送礼吗???

哎营山也太黑了!!!


作者: 爬山草    时间: 2007-3-9 10:12
对玩忽职守的这个管用
作者: 爬山草    时间: 2007-3-9 10:14
点击查看大图莫牛B,小心栽跟头
作者: 爬山草    时间: 2007-3-9 10:16

 

[em02][em02][em02][em02][em02]
作者: 巴山松    时间: 2007-3-9 11:02
[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
作者: 呼吸自然    时间: 2007-3-9 13:17

哎!

都有几年了.你们要抓紧呀!

一定要他们给予合理的赔偿.


作者: QWERT    时间: 2007-3-9 13:43
 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着力查办各类渎职侵权案件,这些渎职侵权案件共造成770人重伤、5327人死亡,造成经济损失59.9亿元。检察机关以办案为中心,迅速出击,依法查办惩治了一大批渎职官员,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彰显了国家和人民的反腐败决心和能力,开创了反渎职侵权工作新局面。
作者: QWERT    时间: 2007-3-9 14:04
嫌疑人看守所内被活活打死 陕西三民警被停职
2007年03月08日 09:02:19  来源:华商报
【字号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遗照上儿子的前胸伤痕累累,68岁的杨长元老泪纵横 记者 王飞 摄    

    68岁的杨长元怎么也接受不了这样的事实:儿子杨东山是死在戒备森严的米脂县看守所里


作者: QWERT    时间: 2007-3-9 14:08
 这也是一项“民心工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何家弘

    渎职侵权犯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包括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虽然实施这些犯罪行为的官员可能没有贪污受贿,可能没有为自己谋取私利,但是其渎职行为给社会和人民造成的危害却可能比贪污受贿更大,近年来接连不断发生的矿难等重大安全事故就是例证。贪官固然应该严惩,昏官、庸官、懒官、恶官也应该受到处罚并被逐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队伍。

    反渎职侵权工作是对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运用权力的错位、越位、不到位等不正确使用权力的行为的监督。只有促进各级官员提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能力,才能确保各级国家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行和职能的正确行使。如果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效率很低,或者说,犯罪者被抓住并被惩罚的概率很低,那么就会降低渎职侵权犯罪的成本和风险,以至于越来越多的人走上这条犯罪道路,渎职侵权犯罪就会陷入一种“前赴后继”乃至“越打越多”的恶性循环怪圈。由此可见,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也是对官员的爱护,可以使许多官员不走上渎职侵权的犯罪道路,不会在法庭上或监狱里追悔莫及。


作者: 迎春花    时间: 2007-3-9 17:25
[em02][em02][em02]
作者: 官礼生    时间: 2007-3-9 17:41

2006年,全国检察机关着力查办各类渎职侵权案件,这些渎职侵权案件共造成770人重伤、5327人死亡,造成经济损失59.9亿元。

5327人死亡中,是否有他--官鑫:

渎职侵权案件中,是否有他--站在被告席上玩忽职守.无证狱医李信鸿:


作者: 苦心人    时间: 2007-3-10 16:22
[em02][em02][em02]
作者: 官礼生    时间: 2007-3-10 18:11
 据查,《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人民警察: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
作者: 呼吸自然    时间: 2007-3-10 19:54
晏涛荣副所长为什么还留在公安队伍?张建中和官鑫都快断气了,他还大吵大闹,不准送医院抢救,一点人性都没有,比禽兽都不如
作者: 呼吸自然    时间: 2007-3-10 20:08

据说,1999年-2004年,徐三娃,王玉喜,张建中,官鑫,都死于营山看守所,营山看守所确实是一口活棺材,死这么多人,一个都没有解决,这是为什么?营山公安局也太黑暗了!!!!!

[em02][em02]
作者: 呼吸自然    时间: 2007-3-10 20:16

我也是营山人:

我听说公安局长邓小林不想为此事赔偿,他怕丢了官.

不怕,公安局长中国多的事,少一个邓小林当局长,还有无数个公安局长.

我们就要高呼!!!!!!!!打倒邓小林!!!解放营山县!!!!!


作者: 呼吸自然    时间: 2007-3-10 20:18
打倒邓小林,!!解放营山县!!!!!
作者: 呼吸自然    时间: 2007-3-10 20:22
晏涛荣这种没有人性的人,为什么还留在公安队伍???????[em02][em02][em02][em02]
作者: 呼吸自然    时间: 2007-3-10 20:32

李信鸿还在看守所当愚医,不知道还有多少公民生命葬送在他手上???

听说蓬安法院第一审在审又重审,这才是(魔日审理)???????


作者: 呼吸自然    时间: 2007-3-10 20:41

李信鸿在看守里面的腐烂行为,营山人都知道,什么时候才是个尽头,

我们营山人什么时候才能得到解放!!!!


作者: l黄药师    时间: 2007-3-10 20:55

李信鸿在营山县看守所当愚医,只收人犯的钱,不给人犯看病,3950元只能给几颗安乃近,医术太好了,不管什么病几颗安乃近就医得好,是中国医生学习的榜样。

太神了!!!!!!

(包你下课)!!!


作者: nfezsrfwq    时间: 2007-3-10 23: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人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2篇

  第四十九条 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作者: nfezsrfwq    时间: 2007-3-10 23:45

楼主应该这样[em02][em02][em02][em02]

楼主不应该这样[em04][em04][em04][em04][em04]


作者: 嫩青    时间: 2007-3-11 01:09

黑暗的社会


作者: 官礼生    时间: 2007-3-11 09:50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追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作者: 官礼生    时间: 2007-3-11 14:39
最新评论
评论共2显示0
网易网友 ip:221.10.142.*:
2006-07-09 17:36:39 发表
要坚持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我们工作的重点,认认真真访民情,诚诚恳恳听民意,实实在在帮民富,兢兢业业保民安,努力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要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意愿,集中群众智慧,使我们作出的决策、采取的举措、推行的工作更加符合客观实际和规律,更加符合广大人民的愿望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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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网友 ip:222.214.182.*:
2006-07-09 07:26:24 发表
为什么要连死两人才发现?
为什么又增加一名无证狱医?
这里还会死人吗?

作者: 官礼生    时间: 2007-3-11 14:45
在保护死者和惩治犯罪间徘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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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县法院在保护死者和惩治犯罪间徘徊

       蓬安县法院地处县城相如大道的十字街头,而最近的一起狱医玩忽职守案,却让该法院如同它所处的地理位置一样,徘徊在保护死者和惩治犯罪的十字路口。
       营山县公安局看守所的狱医李信鸿,没有职业医师资格证,误诊、误治、不治、不请示、不报告,最终导致两犯嫌病死,事后还编造假病历。
       这起看似并不十分复杂的玩忽职守案,却让蓬安县法院审得十分艰难,大有伤透脑筋,抠破脑袋的架势。9月6日开庭审理了一整天,9月14日再次开庭,接二连三地开庭,把自己推到了十字路口和峰口浪尖,是判有罪,还是判无罪;是判缓刑,还是判实刑。举步为艰。
      公开的一面是法律、法庭、证据,隐藏的一面是关系、人情、交际。到底是依法办案,还是办关系案;到底是弘扬法治精神,还是推行人治手段;到底是保护死者,还是惩治犯罪。一道麻辣菜,好吃,又不好吃;一个烫手山芋,扔了,又放不下面子。面对社会,面对公众,面对舆论,面对死者家属,面对狱医李信鸿,蓬安县法院“有压力未解决”,困惑、彷徨、徘徊。

下面是7月6日一位知情者提供的一段庭审记录(基本意思)

审判员:你在营山看守所的职责?
李信鸿:管教民警,卫生职责
审判员:危重病人是否需要向所长报告?
李信鸿:需要
审判员:基层看守所狱医是具有卫生医疗知识的人兼任,是否知道?
李信鸿:知到
审判员:看守所狱医的要求是什么?
李信鸿:对病人负责
审判员:玩忽职守就是不负责,公诉人刚才举证,8月18日看守所指导员何康林叫你带官鑫看病,检查出又那么严重,你给何指导员汇报说没有什么大的问题,你是对病人负责?2月23日,张建忠肚子痛,你不向杜所长报告,你是对病人负责?
李信鸿:无语

证人文亚辉(同室人犯)证言:没有对官鑫作任何治疗,官鑫死后,李院长叫我模仿官鑫在病历上签字,我签后,他说我签得好象哟。

蒋素珍(张建忠的妻子)法庭辩护词(摘录):我每次找李信鸿,不是买中华烟,就是买玉溪烟,少则400元,多则上千元的好处费。记得张建忠在看守所病重期间,我去找李信鸿,他正在和一人犯下象棋。我不敢打扰他,至到下完棋后我才说:“李院长,张建忠的鼻孔在流血呀!”“我的鼻孔还在流龙le”李信鸿满不在乎地说。


作者: 雪铁龙    时间: 2007-3-12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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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神奇太阳    时间: 2007-3-12 16:34
[em06][em06][em06]顶
作者: 官礼生    时间: 2007-3-12 18:02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对李信鸿玩忽职守罪的审理,我用最后三分钟的陈述,备受社会关注和各级政府关心的残疾少年、官鑫,被营山县公安局关押致死一案,今天再次作了公开审理。

今天,对李信鸿玩忽职守罪的再次公开审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公诉方,指控李信鸿构成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是客观公正的。李信鸿对在押人员的恶劣行为,是令人发指的。由于他的玩忽职守,欠下了多条人命案,尚未得到法律的追究,应当是依法予与严惩的时候了。

200462116岁的官鑫,仅与同学发生纠纷被拘留,从被拘留的当天,我们已书面告知看守所,官鑫在三岁时做过食道切除手术,是内脏器官不健全的残疾儿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7条的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要由狱医进行健康检查。李信鸿对官鑫食道有吞咽障碍,生活上有少食多餐,以流食为主的特点,是有所了解的。2004818(离死亡前8天的检查)是李信鸿亲自押送官鑫到医院检查的。当时的官鑫瘦得只似一付骨架,他向妈妈伤心地哭诉:“妈妈:我已两天没有吃饭了,我眼睛看不到已有七天了,我胸痛、胃痛、腹痛,无人管我的死活。我可能活不出来了,我想喝酸奶、想喝水。”当时官鑫母亲扶着16岁的残疾儿子,相对落泪那各心酸场面,至今心中还在隐隐作痛。我们见官鑫站不起来,靠人掺扶,大汗不止,不断地呕吐,应当说此时的症状已是内脏疾痛的前期表现。因此,就再三向李信鸿求情,检查内科住院治疗。但李信鸿只主张检查无法进食的食管,。说这种现象是中署,是暂时的表现(其实根据看守所的执班记录,和在人犯的证实,官鑫被押回看守所后,就再也无法起床了)经胃肠摄片检查,发现食管挟窄部住很长,像米汤一样的稀钡流质物都很艰难地通过,感到十分震惊,并当面向李信鸿郑重地提醒:由于食管挟窄,吞咽困难,投入的营养素摄入减少,消耗增加,形成恶循环,现在是极度营养不良,虚弱得靠人掺扶,活不了几天。我们请求医生开药时,医生说:“若不改变治疗方式,加强营养补充的治疗,近期就有死亡的危险,几天口服药不能改变现有的状况。”对医生检查的当面交待,应当说,李信鸿对官鑫即将死亡的现状,是十分清楚的。然而,李信鸿对我们提出检查官鑫,已表现出来,较为严重的多种内科疾病,住院治疗的合理要求,不予理睬,对外科已检查出危及生命的检查结论,是及时交公安局,办案单位,作为变实强制措施的证据,李信鸿也知道我们手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官鑫眼前就有生命危险的严重后果,公安局决不会相信我们没有证据的反映,而故意不送相关单位作证研究。故意隐瞒官鑫已站不起来,靠人掺扶的现状,不转告医生说:“若无营养支持,已活不了几天。”的特别提醒。押回看守所后,自己不会看病,也不送医院检查确诊,对症治病。对我们连续8天催李信鸿将医生作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复印件,送局,办案单位作证据研究的要求,不予理睬,仅仅在8天前作检查了事,官鑫死亡以后,编造了已给官鑫在看守所作过输液治疗,补充营养的假病历。

经与官鑫同监室的人犯蹇静证实:从18日在县医院检查回来后,就不能起床,开始两三天还可靠同监室的人犯扶起来,吃东西,或扶起来上厕所,后来五、六天扶不起来了,每天喂几块饼干或喂一点水。66岁的在押犯瘳厚礼及桑文建都能在死亡前三、四天判断官鑫就要死了。因此,他们多人多次地向李信鸿报告:官鑫卧床不起,神智不清,说糊话,将同监舍的人姓名乱喊。而李信鸿只是来摸一天,不作任何处理,叫官鑫忍一下,拿几粒去痛片就算是所谓的治疗,便一走了之。在押人犯都能在死亡前三、四天判断出官鑫就要死了,作为有专业医学知识,并且有主治医师资格,相当于大学讲师职称的李信鸿,难道就没有预见吗?最为恶劣的是:826日下午,官鑫已经在看守所呈中度昏迷,处于休克,小便失禁,呼不应声,安排医院抢救时,此时争取抢救的时间是以分秒计算。处在这种危急时刻,这位主治医生仍在玩忽职守中,视病犯为儿戏,他并不把官鑫送往位于城内,且技术力量强的营山县人民医院急救,而是路过人民医院右侧,送往郊外治疗精神病人的川北身心医院外科,去耽误一个多小时后,外科发出病危通知后,又才转到内科来。就是毫无医学知识的普通干警或乡下的老百姓,也不会将一个呈深度昏迷,呼不应声的危重病人送到医院外科去抢救住院。正如接手内科医生发火时说:“危重病人抢救,需要争分夺秒争取时间,他把病人送到外科去,我还以为是被打休克了的。”作为有医学专业知识的李信鸿难道你这位主治医生,除了象张建忠那样以赚取犯人的钱财外,唯一的特长就只会编造假病历吗?

当官鑫在抢救无效停止呼吸那一瞬间,只听官鑫母亲揪心撕肺的惨叫一声:“儿哪!你在医院向我说,想喝酸奶、喝水,我一连8天在铁窗外低三下四的求情,也送不进来你想喝的酸奶,我们母子在看守所相见,你双眼紧闭,未看亲人一眼,未喊一声‘妈’,你才16岁就离开娘了。”便一头栽倒在病床傍,昏死过去。那种悲痛的场面,多少围观的病友都掉下了同情的眼泪。李信鸿你也是为人作父极儿女的人,难道你目睹这场悲剧,就没得一点良心的自责吗?你就没有去回头思念一下,官鑫死亡前8天,医院医生是如何提醒你的,回看守所后值班干警又是如何向你报告的,在押人犯不断地向你报告:官鑫卧床不起,说糊话,靠人扶进厕所,而均是因为你自己不尽医生职责而导致的死亡后果吗?

一个普通的呼吸系统炎症,未加控制,导致肺部感染,属多发病、常见病,一个门诊医生在季节发生变化时,一天都要诊治数十人,在现在医疗条件的保障下,就是区乡医疗单位,都能控制炎症的蔓延,在短期内治愈,然而,官鑫因病卧床十多天,李信鸿并未安排官鑫在县城任何一家医院的内科作过一个简单的化、检,连一个普通的血常规化验单都没有。李信鸿目睹官鑫的现状,亲眼见他一天一天地走向死亡而见死不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26条规定:“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取保侯审。”《条例实施办法》第31条规定:“对患病的人犯要及时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住院治疗。”然而李信鸿对官鑫的病情未予重视,未能作出正确判断,控制病情的发展和治疗,然而李信鸿对官鑫的病情未予重视,未能作出正确判断,控制病情的发展和治疗,漠视了一个残疾少年的生命健康权,采取极不负责任的态度,对我们提出检查内科住院治疗的合理要求,不予理睬,侵害了官鑫的生命健康权,是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

官鑫三岁那年手术前,因食管被化学性烧伤堵塞,仅靠一根塑料管插入胃内,注射食物,维持一年都活过来了。靠的是社会的关注和人们的爱心,靠的是公正的法律保护了他的合法权利。然而十三年后的今天,他已成为了一个小伙子,在法制相对健全的今天,在看守所仅两个月,就无辜地失去了生命。如果被告李信鸿对我们的书面反映,以及值班干警,同监舍人犯的多人次的向李信鸿的反映引起了重视,官鑫不会死;如果被告李信鸿早一天送到医院治疗,多一份事业心、责任感,官鑫也不会死。李信鸿作为一名退伍军人,把“来至于民,服务于民”的光荣传统忘得一干二净;作为一名警察把“立警为公,执警为民”的誓言抛到九宵云外,作为一名医生,不仅不救死扶伤,而且是见死不救,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更是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相差甚远。背离了一个狱医、一个管教警察的应有职责,严重地影响了人民警察的光辉形象。情节十分恶劣,其行为不只是玩忽职守,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虐待被监管人中罪。

李信鸿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玩忽职守是主体,这是不容任何质疑的,不管被告李信鸿如何辩解,从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都不影响追究李信鸿的法律责任,这既无事实的障碍,也无法律的障碍。应当说是上合法律、下合民心。因此,我们恳请从严追究被告李信鸿的法律责任。让屈死的冤魂得到安息,让社会主义的法制尊严得到维护。


作者: 九阴白骨爪    时间: 2007-3-12 18:05
要想大竹事件哪样,熊起!
作者: 呼吸自然    时间: 2007-3-12 18:32

世上没有医生了吗?怎么还要没有医师证的当愚医呢?

同样的故事会重现的,上级公安机关没有认识到吗?要是在出现了这样的事,你们也要算是渎职,应早点把他纠出去,纠出去!!!


作者: 九阴白骨爪    时间: 2007-3-12 18:38

营山县公安局违法、违纪、犯了错误,能及时改正、认错,为受害人家属赔偿到位,则善莫大焉;不认错和死不认帐,则罪大恶极,为社会埋下了不和谐的因素。


作者: 旧欢如一梦    时间: 2007-3-12 21:52
悲痛
作者: QWERT    时间: 2007-3-14 17:34

集中开展领导干部作风整顿建设,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是今年我省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

    <不知道这股风能否吹到营山来!>


作者: QWERT    时间: 2007-3-14 17:35
QUOTE:
以下是引用旧欢如一梦在2007-3-12 21:52:00的发言:
悲痛


作者: 爬山草    时间: 2007-3-14 17:52
QUOTE:
以下是引用官礼生在2007-3-12 18:02:00的发言: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对李信鸿玩忽职守罪的审理,我用最后三分钟的陈述,备受社会关注和各级政府关心的残疾少年、官鑫,被营山县公安局关押致死一案,今天再次作了公开审理。

今天,对李信鸿玩忽职守罪的再次公开审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公诉方,指控李信鸿构成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是客观公正的。李信鸿对在押人员的恶劣行为,是令人发指的。由于他的玩忽职守,欠下了多条人命案,尚未得到法律的追究,应当是依法予与严惩的时候了。

200462116岁的官鑫,仅与同学发生纠纷被拘留,从被拘留的当天,我们已书面告知看守所,官鑫在三岁时做过食道切除手术,是内脏器官不健全的残疾儿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7条的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要由狱医进行健康检查。李信鸿对官鑫食道有吞咽障碍,生活上有少食多餐,以流食为主的特点,是有所了解的。2004818(离死亡前8天的检查)是李信鸿亲自押送官鑫到医院检查的。当时的官鑫瘦得只似一付骨架,他向妈妈伤心地哭诉:“妈妈:我已两天没有吃饭了,我眼睛看不到已有七天了,我胸痛、胃痛、腹痛,无人管我的死活。我可能活不出来了,我想喝酸奶、想喝水。”当时官鑫母亲扶着16岁的残疾儿子,相对落泪那各心酸场面,至今心中还在隐隐作痛。我们见官鑫站不起来,靠人掺扶,大汗不止,不断地呕吐,应当说此时的症状已是内脏疾痛的前期表现。因此,就再三向李信鸿求情,检查内科住院治疗。但李信鸿只主张检查无法进食的食管,。说这种现象是中署,是暂时的表现(其实根据看守所的执班记录,和在人犯的证实,官鑫被押回看守所后,就再也无法起床了)经胃肠摄片检查,发现食管挟窄部住很长,像米汤一样的稀钡流质物都很艰难地通过,感到十分震惊,并当面向李信鸿郑重地提醒:由于食管挟窄,吞咽困难,投入的营养素摄入减少,消耗增加,形成恶循环,现在是极度营养不良,虚弱得靠人掺扶,活不了几天。我们请求医生开药时,医生说:“若不改变治疗方式,加强营养补充的治疗,近期就有死亡的危险,几天口服药不能改变现有的状况。”对医生检查的当面交待,应当说,李信鸿对官鑫即将死亡的现状,是十分清楚的。然而,李信鸿对我们提出检查官鑫,已表现出来,较为严重的多种内科疾病,住院治疗的合理要求,不予理睬,对外科已检查出危及生命的检查结论,是及时交公安局,办案单位,作为变实强制措施的证据,李信鸿也知道我们手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官鑫眼前就有生命危险的严重后果,公安局决不会相信我们没有证据的反映,而故意不送相关单位作证研究。故意隐瞒官鑫已站不起来,靠人掺扶的现状,不转告医生说:“若无营养支持,已活不了几天。”的特别提醒。押回看守所后,自己不会看病,也不送医院检查确诊,对症治病。对我们连续8天催李信鸿将医生作出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复印件,送局,办案单位作证据研究的要求,不予理睬,仅仅在8天前作检查了事,官鑫死亡以后,编造了已给官鑫在看守所作过输液治疗,补充营养的假病历。

经与官鑫同监室的人犯蹇静证实:从18日在县医院检查回来后,就不能起床,开始两三天还可靠同监室的人犯扶起来,吃东西,或扶起来上厕所,后来五、六天扶不起来了,每天喂几块饼干或喂一点水。66岁的在押犯瘳厚礼及桑文建都能在死亡前三、四天判断官鑫就要死了。因此,他们多人多次地向李信鸿报告:官鑫卧床不起,神智不清,说糊话,将同监舍的人姓名乱喊。而李信鸿只是来摸一天,不作任何处理,叫官鑫忍一下,拿几粒去痛片就算是所谓的治疗,便一走了之。在押人犯都能在死亡前三、四天判断出官鑫就要死了,作为有专业医学知识,并且有主治医师资格,相当于大学讲师职称的李信鸿,难道就没有预见吗?最为恶劣的是:826日下午,官鑫已经在看守所呈中度昏迷,处于休克,小便失禁,呼不应声,安排医院抢救时,此时争取抢救的时间是以分秒计算。处在这种危急时刻,这位主治医生仍在玩忽职守中,视病犯为儿戏,他并不把官鑫送往位于城内,且技术力量强的营山县人民医院急救,而是路过人民医院右侧,送往郊外治疗精神病人的川北身心医院外科,去耽误一个多小时后,外科发出病危通知后,又才转到内科来。就是毫无医学知识的普通干警或乡下的老百姓,也不会将一个呈深度昏迷,呼不应声的危重病人送到医院外科去抢救住院。正如接手内科医生发火时说:“危重病人抢救,需要争分夺秒争取时间,他把病人送到外科去,我还以为是被打休克了的。”作为有医学专业知识的李信鸿难道你这位主治医生,除了象张建忠那样以赚取犯人的钱财外,唯一的特长就只会编造假病历吗?

当官鑫在抢救无效停止呼吸那一瞬间,只听官鑫母亲揪心撕肺的惨叫一声:“儿哪!你在医院向我说,想喝酸奶、喝水,我一连8天在铁窗外低三下四的求情,也送不进来你想喝的酸奶,我们母子在看守所相见,你双眼紧闭,未看亲人一眼,未喊一声‘妈’,你才16岁就离开娘了。”便一头栽倒在病床傍,昏死过去。那种悲痛的场面,多少围观的病友都掉下了同情的眼泪。李信鸿你也是为人作父极儿女的人,难道你目睹这场悲剧,就没得一点良心的自责吗?你就没有去回头思念一下,官鑫死亡前8天,医院医生是如何提醒你的,回看守所后值班干警又是如何向你报告的,在押人犯不断地向你报告:官鑫卧床不起,说糊话,靠人扶进厕所,而均是因为你自己不尽医生职责而导致的死亡后果吗?

一个普通的呼吸系统炎症,未加控制,导致肺部感染,属多发病、常见病,一个门诊医生在季节发生变化时,一天都要诊治数十人,在现在医疗条件的保障下,就是区乡医疗单位,都能控制炎症的蔓延,在短期内治愈,然而,官鑫因病卧床十多天,李信鸿并未安排官鑫在县城任何一家医院的内科作过一个简单的化、检,连一个普通的血常规化验单都没有。李信鸿目睹官鑫的现状,亲眼见他一天一天地走向死亡而见死不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26条规定:“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取保侯审。”《条例实施办法》第31条规定:“对患病的人犯要及时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住院治疗。”然而李信鸿对官鑫的病情未予重视,未能作出正确判断,控制病情的发展和治疗,然而李信鸿对官鑫的病情未予重视,未能作出正确判断,控制病情的发展和治疗,漠视了一个残疾少年的生命健康权,采取极不负责任的态度,对我们提出检查内科住院治疗的合理要求,不予理睬,侵害了官鑫的生命健康权,是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

官鑫三岁那年手术前,因食管被化学性烧伤堵塞,仅靠一根塑料管插入胃内,注射食物,维持一年都活过来了。靠的是社会的关注和人们的爱心,靠的是公正的法律保护了他的合法权利。然而十三年后的今天,他已成为了一个小伙子,在法制相对健全的今天,在看守所仅两个月,就无辜地失去了生命。如果被告李信鸿对我们的书面反映,以及值班干警,同监舍人犯的多人次的向李信鸿的反映引起了重视,官鑫不会死;如果被告李信鸿早一天送到医院治疗,多一份事业心、责任感,官鑫也不会死。李信鸿作为一名退伍军人,把“来至于民,服务于民”的光荣传统忘得一干二净;作为一名警察把“立警为公,执警为民”的誓言抛到九宵云外,作为一名医生,不仅不救死扶伤,而且是见死不救,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更是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相差甚远。背离了一个狱医、一个管教警察的应有职责,严重地影响了人民警察的光辉形象。情节十分恶劣,其行为不只是玩忽职守,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虐待被监管人中罪。

李信鸿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玩忽职守是主体,这是不容任何质疑的,不管被告李信鸿如何辩解,从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都不影响追究李信鸿的法律责任,这既无事实的障碍,也无法律的障碍。应当说是上合法律、下合民心。因此,我们恳请从严追究被告李信鸿的法律责任。让屈死的冤魂得到安息,让社会主义的法制尊严得到维护。

读完这些,很气愤,他只是一个孩子。谁没有儿女,官员联系自己多深思
作者: 爬山草    时间: 2007-3-14 17:54
[em07][em07][em07]遇到流氓也无奈
作者: 神奇太阳    时间: 2007-3-16 14:01
[em06][em06][em06]
作者: 落红万点    时间: 2007-3-16 18:28
枫叶

枫叶

人们都会用那用俗了的诗句

霜叶红于二花

来讨好你的美丽

可有谁知道

你的红是由下的血染成

祖国山河一片红

却有谁洞察

这是树叶死亡前的着色

城里的贵人们纷至踏来了

来欣赏你死亡前的美丽

又有谁会怜想到你夏天的绿色

那惊心的红啊

决不是朝晖

只能是夕阳,

将你染成了这惨绝的模样

我走在孤独的林间

沙沙的红叶在飘零

这是离别枝头的叹息

这是化为泥土前长啼


作者: QWERT    时间: 2007-3-18 10:04
起来!
不愿做奴隶的人们!
把我们的血肉,
筑成我们新的长城!
中华民族到了
最危险的时候,
每个人被迫着
发出最后的吼声!
起来!
起来!
起来!
我们万众一心,
冒着敌人的炮火
前进,
冒着敌人的炮火
前进!
前进!
前进!进!!

作者: DQWE123W2    时间: 2007-3-18 14:37
支持楼主为维护贫下中农的权力而奋斗
作者: DQWE123W2    时间: 2007-3-18 14:49
建议楼主找全国人大代表,或直接上访全国人大法工委。你的合法权益一定会得到法律的保持,营山公安局的玩忽职守行为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作者: DQWE123W2    时间: 2007-3-18 14:59

那些警察都是想让你掏点钱,有钱好办事,可能你事先没有懂起,他们只认钱不认人。


作者: 官礼生    时间: 2007-3-18 16:01

高检要求重点查办危害公正司法案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7日01:25 东方网 (来源: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魏丽娜 通讯员 陈云飞) 表现为滥用职权的渎职犯罪常常被称为“不入口袋的腐败”,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下发了2007年全国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要点,要求全国各级反渎职侵权部门突出查办危害公正司法、破坏土地资源和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加大打击渎职侵权犯罪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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