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占用的赔偿标准
占用农村土地涉及的人员安置按照成府发[2004]19号文件执行;住房安置按照新都府发[2006]120号文件执行;附着物赔偿按照新都府发[2001]75号文件执行。
上面所提及的三个文件号,有朋友知道具体的文件内容吗?如果有知道的麻烦详细说说,在下感激不尽。
有了具体内容,我即将会维护我们安置人的利益和权利!
《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府发[2004]19号) |
来源: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时间:2005-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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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成都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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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都的文件网上搜索不到,这就是我们所谓的公开透明,老百姓连文件都看不到。
我们百姓的法律意识还是不强,支持楼主,我们也涉及到拆迁安置。
谢谢你的支持
文件之一已经由你解释了
就新都的那两个文件没办法得到
希望朋友们出出点子办法
安置人的权利我会维护到底
一般来讲,这种文件,拆迁所在的村委会都有的。另外,可以到国土局去查询。但具体的条款,还是跟一般的现实安置差不多。
非常感谢,现在正是需要这些文件的时候.
[em01]一般来讲,这种文件,拆迁所在的村委会都有的。另外,可以到国土局去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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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实际上给不给看呢?现在的衙门可不好进。
新都的拆迁安置太低了,新繁家具园区的拆迁安置更是低的可怜。
[em02][em02][em02]农民惨啊,人家都说搬迁户是越搬越富,我看是越搬穷不说最后还要连饭都吃不起到街上讨饭吃,哎,惨啊
政策法规要得到贯测执行,必须首先能让公众知晓!~
一味的遮盖和掩饰,难以服众的!
这就是和谐政府!
撤迁一次,当官的就肥一次!
近几年搬迁绝对是一个尖锐的问题````以为新都正在得到很多,也失去很多。
但我不希望失去的有民心
我听说这次家具园区拆迁黑得很,先由政府来谈盘,不行就加点钱如果再不行就找黑道的来扰。你说黑不黑哦
近几年搬迁绝对是一个尖锐的问题````以为新都正在得到很多,也失去很多。
但我不希望失去的有民心
你太过虑了,民心早没有了
我听说这次家具园区拆迁黑得很,先由政府来谈盘,不行就加点钱如果再不行就找黑道的来扰。你说黑不黑哦
我们家在今年要修建的体育公园附近,那里以前都是我们生产队的地。今年动工的那几天,大概为了防止“暴民”吧,有关方面出动了公安、司法等一大批车,载了几车人,看到好多像是警校的学生呢。
这就是所谓的和谐政府!
我所说的绝对是真实的
我是桂湖的,福缘村。政府修同仁路北延线,只是租了二十多亩地,把我们一个队都拆迁了。我队还有200亩地也种不成了,又把地租给了几个有钱人,其中有共产党员。他们又在地上种果树,盖楼房。等着以后又赔钱。我们的房子和树木也不知道怎么赔法,各种谣言很多。真的希望看到有关文件。
[em02]
福缘的那位朋友,你们为什么要拆迁呢?既然是租地,那是可以说不的。我看你们是自愿的吧?不然,我问你,为什么你们把房都给拆了呢?如果是征地的话,不知你们看到征地的公告和国土局的批文没?
香樟林和万科双水岸的拆迁,都有农民和开发商的直接冲突,有农民伤残。至于背后,则暴露了一些深层次的矛盾。
我是桂湖的,福缘村。政府修同仁路北延线,只是租了二十多亩地,把我们一个队都拆迁了。我队还有200亩地也种不成了,又把地租给了几个有钱人,其中有共产党员。他们又在地上种果树,盖楼房。等着以后又赔钱。我们的房子和树木也不知道怎么赔法,各种谣言很多。真的希望看到有关文件。
现在这个市道是,那个地方搬迁一次,那个地方的官就肥一次
我们那边也是那些买旧房的烂娃天天都在周围转,如果不卖给他们,自已拆还不准车子出去,你们说黑不黑。
最可恨的是那些来拆房子的都是外地人,他们正大光明的偷农民的菜。还不准当地的农民说话,一说话小心今晚你睡不安稳,你说黑不黑。当农民太惨了,当被拆迁户农民更惨啊
我们新繁家具园区就是安上面的文件执行的,新繁的农民惨啊,不知道以后要怎么活啊,以后还有没有饭吃哦
听说现在赔房子如果你现在住的草房或者是瓦房拆迁是赔钱钱时按草房或瓦房赔,住新房时也是按草房或瓦房算,楼房也是按楼房算,你们说住楼房的化算吗?同样的房子为什么就有差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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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新都的那两个文件没有一个新都老百姓知道??
难道新都的那两个文件没有一个新都老百姓知道??
难道新都的那两个文件没有一个新都老百姓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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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楼上说的是那个文件????
难道新都的那两个文件没有一个新都老百姓知道??
难道新都的那两个文件没有一个新都老百姓知道??
难道新都的那两个文件没有一个新都老百姓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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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赔偿标准的文件号又是怎么得知的呢?
请问赔偿标准的文件号又是怎么得知的呢?
赔偿标准是我最近给区长写信所得到得文件号。但是我根本不知道文件号对应的内容。
赔偿标准是我最近给区长写信所得到得文件号。但是我根本不知道文件号对应的内容。
继续要,不行就到上级部门要,一级一级的要上去,看他们给不给
顶起!!!!!
[em04][em04][em04][em04][em04][em04]顶起!!!!!
如何写的?我们可以连带署名
顶起!!!!!
[em02][em02][em02][em02][em02][em02]
我们还可以写联名信
如何写的?我们可以连带署名
你写好了我们大家可以联合签名
你写好了我们大家可以联合签名
你写好了我们大家可以联合签名
书 记:83019955(24小时值班) 区 委:83019955(24小时值班)
区 长:83013399(24小时值班) 区政府:83972220(24小时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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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用么?
[em06][em06][em06]
顶顶也可以,但应该说是没什么用的。对于拆迁,大家要按政策去争取。有些地可以协商的。民主不是谁的恩赐,只有争来的权利才最可靠。
我有关于家具园区的拆迁文件,是从政府贴在墙上照出来的,但我不知道怎么发出来
[em03][em03]我有关于家具园区的拆迁文件,是从政府贴在墙上照出来的,但我不知道怎么发出来
[em03][em03]上面有个插入图片的,你用那个就可以发上来把
http://D:\\E\\101MSDCF
顶起!!!!!!
[em04][em04][em04][em04][em04][em04][em04]现在不但房价涨,而且公务员的工资还涨,就是不见我们拆迁户的赔偿标准涨,真不知道那些公务员那我们纳税人的钱钱都做些什么事哦
坚持!会得到应得的
成都市龙泉驿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 ||||||||||||||||||||||||||||||||||||||||||||||||||||||||||||||||||||||||||||||||||||||||||||||||||||||||||||||||||||||||||||||||
来源: 时间:2007-4-30 点击率:1240 本周点击率: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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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 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征地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结合《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 区劳动、农业、统计、公安、民政、物价、计划、建设、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 征 地 补 偿 第五条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以及青苗补偿费:根据核实的规格、数量,按本办法附表一、附表二标准进行补偿。同一面积上种有两类以上青苗及其他作物的按实补偿,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该占用地块面积。 (三)有档案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七条 拆迁乡(镇)企事业单位的建(构)筑物按本办法附表三标准补偿,由原建(构)筑物所有权人自行拆除,材料归已。 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自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不具有土地合法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第九条 土地征用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用地单位负责及时恢复,保证水、路畅通。 第十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管理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首先按照《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规定用于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险安置。用于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安置后若仍有结余,其结余部分由征地部门及时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决定,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以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以及青苗的所有者。补偿后,地上附着物由其所有权人自行搬移处置,处置收入归已;地上建(构)筑物由原房主自行拆除,材料归已。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十一条 依法撤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办理完毕撤销建制手续。 被撤销建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按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章 人 员 安 置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未被全部征用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所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第十三条 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属农转非安置对象。 农转非人员的年龄,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户口簿记载的出生年月日为准计算。 对已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和按政策享受退休金的人员,属农转非范围的,只为其办理户口农转非,不再按本章规定安置。 第十四条 征地农转非手续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 对农转非安置对象的安置由征地部门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以及成都市相关职能部门贯彻《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服役未满十年的现役义务兵和士官以及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和正在外地读书的在校学生属于安置对象,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 住 房 安 置 第十七条 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利的农村村民为住房安置对象,其住房安置按本章规定办理。 住房安置涉及的农村村民人数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拥有常住户口的人数为准。 第十八条 住房安置方式由拆迁安置单位实行现(建)房安置或者货币化安置或者自建安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或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安置按本办法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办理。 (一)货币化安置方式:由拆迁安置单位按人均35㎡给予经济补偿,并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货币化安置价格结算。同时,由拆迁安置单位根据住房安置对象人数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六个月的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现(建)房安置方式:由拆迁安置单位按人均35㎡建筑面积的住宅进行安置。每户安置房超出人均35㎡的部分,由住房安置对象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该安置房价格向安置单位交付房款;安置房面积人均不足35㎡的,不足部分由安置单位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安置房价格给予补偿。 拆迁安置单位确需一段时间才能提供安置房的,由被拆迁户实行自行过渡,自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以安置房交付日期为准,由拆迁安置单位对住房安置对象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每人每月计发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确系特殊原因需延长过渡时间的,过渡期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且超过十二个月的过渡时间的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上浮50%执行。被拆迁户在拆迁安置单位的安置通知时限内未入住的,从安置通知之日起停发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自建安置方式:城市总体规划区之外的征地被拆迁户,其家庭成员全部未农转非,自愿放弃现(建)房安置和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可以采取自建安置方式,到符合规划的中心村、居民点自建住宅,其自建住宅的宅基地按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办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用,且家庭成员未全部农转非的住户,其已农转非的人员可以按货币化安置方式予以一次性补偿,随未农转非的家庭成员居住不再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也可由征地单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划定的宅基地面积每平方米200元支付建房补助费后,由农转非人员随家庭(未农转非)成员按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择地自建进行住房安置。 由拆迁安置单位按住房安置对象人数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六个月的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确系拆迁安置单位原因造成过渡时间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超过六个月的过渡时间的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十九条 属于征地范围内的城镇居民,除以下两种情况外,一律不作住房安置。 (一)属于征地范围内的因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以及其转为非农业户口之后、本次住房安置前出生的子女,没有进行过住房安置或者在其接收安置单位没有住房的,均纳入住房安置对象,按本办法的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住房安置。 (二)属于征地范围内的夫妻双方其中一方是城镇居民的,该城镇居民在拆迁前长期居住在被拆迁住房内,而且其在单位没有享受过房改政策未分配过住房的,其享受的补助面积按17.5平方米计,其住房安置办法按本办法的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鼓励货币化安置方式。凡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住房安置对象,由拆迁安置单位按住房安置对象人数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范围内的农房和乡(镇)企事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由拆迁安置单位计发按时搬迁奖:被拆迁对象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与拆迁安置单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在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旧房的,按拆迁原房的合法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5元奖励;超过协议规定时间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被拆除房屋的农户,由拆迁安置单位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计发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自第一次房屋拆迁签协议之日起计,凡在六年内因规划调整原因造成农户自建房二次拆迁的,对其房屋除按本办法附表二标准补偿外,再按本办法附表二规定的相应房屋结构补偿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在三年内(含三年)二次拆迁的按30%;在三年以上六年以内(含六年)二次拆迁的按15%;超过六年的不予补助。 第二十四条 凡将批准的宅基地上的住房自行改为经营用房的,拆迁安置时一律按住宅进行拆迁安置。 第二十五条 拆迁村民住房安置后,由拆迁安置单位负责及时办理合法权证。 第二十六条 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服役未满十年的现役义务兵、士官和在校学生以及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纳入住房安置对象,按本章有关规定进行住房安置。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七条 征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区人民法院实行强制搬迁。 第二十八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区审计、监察、农业、物价和国土等行政职能部门要加大对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监督管理力度,对不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区级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 成都市龙泉驿区非农业建设征地青苗及其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表
续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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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 ||||||||||||||||||||||||||||||||||||||||||||||||||||||||||||||||||||||||||||||||||||||||||||||||||||||||||||||||||||||||||||||||
来源: 时间:2007-4-30 点击率:1240 本周点击率: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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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龙泉驿区 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征地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结合《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 区劳动、农业、统计、公安、民政、物价、计划、建设、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 征 地 补 偿 第五条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以及青苗补偿费:根据核实的规格、数量,按本办法附表一、附表二标准进行补偿。同一面积上种有两类以上青苗及其他作物的按实补偿,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该占用地块面积。 (三)有档案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七条 拆迁乡(镇)企事业单位的建(构)筑物按本办法附表三标准补偿,由原建(构)筑物所有权人自行拆除,材料归已。 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自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不具有土地合法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第九条 土地征用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用地单位负责及时恢复,保证水、路畅通。 第十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管理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首先按照《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规定用于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险安置。用于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安置后若仍有结余,其结余部分由征地部门及时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决定,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以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以及青苗的所有者。补偿后,地上附着物由其所有权人自行搬移处置,处置收入归已;地上建(构)筑物由原房主自行拆除,材料归已。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十一条 依法撤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办理完毕撤销建制手续。 被撤销建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按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章 人 员 安 置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未被全部征用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所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第十三条 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属农转非安置对象。 农转非人员的年龄,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户口簿记载的出生年月日为准计算。 对已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和按政策享受退休金的人员,属农转非范围的,只为其办理户口农转非,不再按本章规定安置。 第十四条 征地农转非手续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 对农转非安置对象的安置由征地部门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以及成都市相关职能部门贯彻《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服役未满十年的现役义务兵和士官以及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和正在外地读书的在校学生属于安置对象,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 住 房 安 置 第十七条 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利的农村村民为住房安置对象,其住房安置按本章规定办理。 住房安置涉及的农村村民人数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拥有常住户口的人数为准。 第十八条 住房安置方式由拆迁安置单位实行现(建)房安置或者货币化安置或者自建安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或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安置按本办法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办理。 (一)货币化安置方式:由拆迁安置单位按人均35㎡给予经济补偿,并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货币化安置价格结算。同时,由拆迁安置单位根据住房安置对象人数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六个月的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现(建)房安置方式:由拆迁安置单位按人均35㎡建筑面积的住宅进行安置。每户安置房超出人均35㎡的部分,由住房安置对象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该安置房价格向安置单位交付房款;安置房面积人均不足35㎡的,不足部分由安置单位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安置房价格给予补偿。 拆迁安置单位确需一段时间才能提供安置房的,由被拆迁户实行自行过渡,自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以安置房交付日期为准,由拆迁安置单位对住房安置对象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每人每月计发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确系特殊原因需延长过渡时间的,过渡期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且超过十二个月的过渡时间的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上浮50%执行。被拆迁户在拆迁安置单位的安置通知时限内未入住的,从安置通知之日起停发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自建安置方式:城市总体规划区之外的征地被拆迁户,其家庭成员全部未农转非,自愿放弃现(建)房安置和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可以采取自建安置方式,到符合规划的中心村、居民点自建住宅,其自建住宅的宅基地按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办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用,且家庭成员未全部农转非的住户,其已农转非的人员可以按货币化安置方式予以一次性补偿,随未农转非的家庭成员居住不再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也可由征地单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划定的宅基地面积每平方米200元支付建房补助费后,由农转非人员随家庭(未农转非)成员按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择地自建进行住房安置。 由拆迁安置单位按住房安置对象人数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六个月的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确系拆迁安置单位原因造成过渡时间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超过六个月的过渡时间的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十九条 属于征地范围内的城镇居民,除以下两种情况外,一律不作住房安置。 (一)属于征地范围内的因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以及其转为非农业户口之后、本次住房安置前出生的子女,没有进行过住房安置或者在其接收安置单位没有住房的,均纳入住房安置对象,按本办法的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住房安置。 (二)属于征地范围内的夫妻双方其中一方是城镇居民的,该城镇居民在拆迁前长期居住在被拆迁住房内,而且其在单位没有享受过房改政策未分配过住房的,其享受的补助面积按17.5平方米计,其住房安置办法按本办法的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鼓励货币化安置方式。凡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住房安置对象,由拆迁安置单位按住房安置对象人数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范围内的农房和乡(镇)企事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由拆迁安置单位计发按时搬迁奖:被拆迁对象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与拆迁安置单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在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旧房的,按拆迁原房的合法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5元奖励;超过协议规定时间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被拆除房屋的农户,由拆迁安置单位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计发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自第一次房屋拆迁签协议之日起计,凡在六年内因规划调整原因造成农户自建房二次拆迁的,对其房屋除按本办法附表二标准补偿外,再按本办法附表二规定的相应房屋结构补偿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在三年内(含三年)二次拆迁的按30%;在三年以上六年以内(含六年)二次拆迁的按15%;超过六年的不予补助。 第二十四条 凡将批准的宅基地上的住房自行改为经营用房的,拆迁安置时一律按住宅进行拆迁安置。 第二十五条 拆迁村民住房安置后,由拆迁安置单位负责及时办理合法权证。 第二十六条 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服役未满十年的现役义务兵、士官和在校学生以及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纳入住房安置对象,按本章有关规定进行住房安置。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七条 征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区人民法院实行强制搬迁。 第二十八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区审计、监察、农业、物价和国土等行政职能部门要加大对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监督管理力度,对不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区级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 成都市龙泉驿区非农业建设征地青苗及其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表
续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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