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标题: 关于新都拆迁安置具体文件! [打印本页]

作者: peterqxm    时间: 2007-11-19 16:46
标题: 关于新都拆迁安置具体文件!

关于农村土地占用的赔偿标准

        占用农村土地涉及的人员安置按照成府发[2004]19号文件执行;住房安置按照新都府发[2006]120号文件执行;附着物赔偿按照新都府发[2001]75号文件执行。

上面所提及的三个文件号,有朋友知道具体的文件内容吗?如果有知道的麻烦详细说说,在下感激不尽。

有了具体内容,我即将会维护我们安置人的利益和权利!


作者: 白石鹤    时间: 2007-11-19 17:11
应该可以去档案馆查,不过不晓得新都的档案馆在哪里。
作者: 白石鹤    时间: 2007-11-19 17:17
《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府发[2004]19号)
来源: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时间:2005-06-09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
《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4]1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认真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采取措施,加大力度,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好因征地而失地无业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成都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建立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04年1月1日以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因土地被依法征用并进行非农人口登记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法批准之日男满60周岁和女满5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人员,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征地部门一次性为其缴纳一定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住院医疗保险费。
    (二)从征地部门缴费的次月起,户籍关系在本市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的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户籍关系在本市其他区(市)县的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的70%发给基本养老金。这类人员今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同时享受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男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和女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人员,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征地部门一次性为其缴纳一定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按每人6000元标准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二)这类人员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后与用人单位(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和本人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的比例缴纳,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费由本人缴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这类人员男满60周岁或女满50周岁的次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为其计发基本养老金,今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本人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包括征地部门为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年限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男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和女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人员,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征地部门一次性为其缴纳一定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按每人8000元标准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二)这类人员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后与用人单位(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和本人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的比例缴纳。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没有用人单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社会保险费由本人缴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这类人员男满60周岁或女满50周岁且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的年限(包括征地部门为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均满15年及其以上年限的,从满龄的次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为其计发基本养老金,今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同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男满18周岁不满40周岁的和女满18周岁不满30周岁的人员,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 征地部门按每人20000元标准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二)这类人员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后以各种形式实现就业的,应当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不满18周岁的人员,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征地部门按每人10000元标准一次性向其法定监护人发给生活补助费。
    (二)这类人员就业后应当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人员,不再  按《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领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生活补助费。
    第九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在本办法施行以前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原有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与本办法施行以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累计计算;已经参加本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的,按规定转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原有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与本办法施行以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累计计算。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征地部门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本市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征地部门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当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120个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本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比例×10年。
    (二)本市其他区(市)县征地部门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当年本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70%×120个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本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比例×10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征地部门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本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15年。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本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比例×10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征地部门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本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10年。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本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比例×5年。
    第十三条  征地部门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为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划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市和区(市)县、乡(镇)政府都应建立征地调剂资金,为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财政、国土资源、劳动保障等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以前,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国家建设需要,土地已被依法征用并进行非农人口登记,但由于征地部门或征地单位的原因尚未按《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领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或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之外的涉及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本市制度的行政规章及文件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991年至2003年期间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土地被依法征用后,已按照征地政策进行了非农人口登记的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男满6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和女满5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可自愿在2004年9月30日以前按以下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一)户籍关系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成华区、金牛区、武侯区和成都高新区(统称一类区域,下同)的农转非人员,按以下标准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1991年1月至1993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7000元;1994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10000元;1999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13000元。
    (二)户籍关系在本市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邛崃市、郫县、双流县、新津县、金堂县、蒲江县、大邑县(统称二类区域,下同)的农转非人员,按以下标准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1991年1月至1993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4900元;1994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7000元;1999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9100元。
    这类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同时,政府给予每人一定金额的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资金,由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出现缺口时,由区(市)县人民政府解决。
    从2004年10月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标准向这类人员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中,一类区域人员每人每月300元,二类区域人员每人每月210元,今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同时享受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男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和女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可自愿在2004年9月30日以前按以下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一)本人按以下标准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1991年1月至1993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3697元;1994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5282元;1999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6866元。
    (二)这类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同时,政府给予每人一定金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将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资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三)这类人员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为其计算10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四)这类人员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应当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这类人员男满60周岁和女满50周岁,且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5年及其以上年限(含一次性缴费年限)的,按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用人单位已经为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且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再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一次性缴费。但本办法施行时,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可以由本人补缴至缴费年限满10年。
    第六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男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和女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本人可自愿在2004年9月30日以前按以下规定办理社会保险:
    (一)本人按以下标准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1991年1月至1993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1848元;1994年1月至1998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2641元;1999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征地安置的人员每人3433元。
    (二)这类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同时,政府给予每人一定金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将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资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三)这类人员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为其计算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四)这类人员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应当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共同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这类人员男满60周岁和女满50周岁,且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5年及其以上年限(含一次性缴费年限)的,按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用人单位已经为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且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再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一次性缴费。但本办法施行时,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可以由本人补缴至缴费年限满5年。
    第八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男不满40周岁和女不满30周岁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时,应当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建立本人的社会保险关系,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金额一次性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未提出申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第十条  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当地国土资源提供的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名单及其相关资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为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第十一条  政府给予社会保险基金补帖资金的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之外涉及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关系问题,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都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 白石鹤    时间: 2007-11-19 17:21

新都的文件网上搜索不到,这就是我们所谓的公开透明,老百姓连文件都看不到。

我们百姓的法律意识还是不强,支持楼主,我们也涉及到拆迁安置。


作者: peterqxm    时间: 2007-11-19 17:33

谢谢你的支持

文件之一已经由你解释了

就新都的那两个文件没办法得到

希望朋友们出出点子办法

安置人的权利我会维护到底


作者: 菊也    时间: 2007-11-19 19:59

一般来讲,这种文件,拆迁所在的村委会都有的。另外,可以到国土局去查询。但具体的条款,还是跟一般的现实安置差不多。


作者: sking71    时间: 2007-11-20 16:20

非常感谢,现在正是需要这些文件的时候.

[em01]
作者: 白石鹤    时间: 2007-11-21 08:15

一般来讲,这种文件,拆迁所在的村委会都有的。另外,可以到国土局去查询。

----------------

但是实际上给不给看呢?现在的衙门可不好进。


作者: xulimei    时间: 2007-11-21 11:23

新都的拆迁安置太低了,新繁家具园区的拆迁安置更是低的可怜。

[em02][em02][em02]
作者: 白石鹤    时间: 2007-11-23 08:50
继续关注
作者: xulimei    时间: 2007-11-23 09:37

农民惨啊,人家都说搬迁户是越搬越富,我看是越搬穷不说最后还要连饭都吃不起到街上讨饭吃,哎,惨啊


作者: 漂泊的云    时间: 2007-11-23 18:30
阳光政府嘛~~~[em03]
作者: 太阳.    时间: 2007-11-25 16:34

政策法规要得到贯测执行,必须首先能让公众知晓!~

一味的遮盖和掩饰,难以服众的!


作者: 白石鹤    时间: 2007-11-25 19:58

这就是和谐政府!

撤迁一次,当官的就肥一次!


作者: peterqxm    时间: 2007-11-26 09:41

近几年搬迁绝对是一个尖锐的问题````以为新都正在得到很多,也失去很多。

但我不希望失去的有民心


作者: xulimei    时间: 2007-11-26 11:08
新繁家具园区拆迁,对拆迁户的安置:农民按户籍,每人35平米安置。拆除的房子,按照楼房320元/平米,一般的120元/平米赔偿。果树按照80元/棵赔偿。青苗费2000元/亩。结果赔偿下来:一般的就只能拿到5万左右。女的没有到50岁,男的没到60岁还要自己掏钱买社保。
作者: xulimei    时间: 2007-11-26 11:09
这个低得连浦江的拆迁都不如啊
作者: xulimei    时间: 2007-11-26 11:11
新都府发[2006]120号文件,谁有这份文件
作者: xulimei    时间: 2007-11-26 11:16

我听说这次家具园区拆迁黑得很,先由政府来谈盘,不行就加点钱如果再不行就找黑道的来扰。你说黑不黑哦


作者: seven_look    时间: 2007-11-26 14:06
楼上所发的全是真实!!!!!
作者: 白石鹤    时间: 2007-11-26 16:07
QUOTE:
以下是引用peterqxm在2007-11-26 9:41:00的发言:

近几年搬迁绝对是一个尖锐的问题````以为新都正在得到很多,也失去很多。

但我不希望失去的有民心

你太过虑了,民心早没有了


作者: 白石鹤    时间: 2007-11-26 16:10
QUOTE:
以下是引用xulimei在2007-11-26 11:16:00的发言:

我听说这次家具园区拆迁黑得很,先由政府来谈盘,不行就加点钱如果再不行就找黑道的来扰。你说黑不黑哦

我们家在今年要修建的体育公园附近,那里以前都是我们生产队的地。今年动工的那几天,大概为了防止“暴民”吧,有关方面出动了公安、司法等一大批车,载了几车人,看到好多像是警校的学生呢。

这就是所谓的和谐政府!


作者: xulimei    时间: 2007-11-27 09:03

我所说的绝对是真实的


作者: xulimei    时间: 2007-11-27 09:10
昨天龙桥那边推土机来推农田时当地农民集合起来阻止都没有阻止到,主要原因是农民没有拿到土地补偿费等。农民惨啊,以后还要农民活吗????
作者: peterqxm    时间: 2007-11-27 09:53
往上边告啊,市上,省上。中央估计是不行的了
作者: 狼行成双    时间: 2007-11-27 15:39

我是桂湖的,福缘村。政府修同仁路北延线,只是租了二十多亩地,把我们一个队都拆迁了。我队还有200亩地也种不成了,又把地租给了几个有钱人,其中有共产党员。他们又在地上种果树,盖楼房。等着以后又赔钱。我们的房子和树木也不知道怎么赔法,各种谣言很多。真的希望看到有关文件。


作者: 狼行成双    时间: 2007-11-27 15:43

 

[em02]
作者: 菊也    时间: 2007-11-27 21:02

福缘的那位朋友,你们为什么要拆迁呢?既然是租地,那是可以说不的。我看你们是自愿的吧?不然,我问你,为什么你们把房都给拆了呢?如果是征地的话,不知你们看到征地的公告和国土局的批文没?


作者: 菊也    时间: 2007-11-27 21:20

香樟林和万科双水岸的拆迁,都有农民和开发商的直接冲突,有农民伤残。至于背后,则暴露了一些深层次的矛盾。


作者: 白石鹤    时间: 2007-11-28 08:36
QUOTE:
以下是引用狼行成双在2007-11-27 15:39:00的发言:

我是桂湖的,福缘村。政府修同仁路北延线,只是租了二十多亩地,把我们一个队都拆迁了。我队还有200亩地也种不成了,又把地租给了几个有钱人,其中有共产党员。他们又在地上种果树,盖楼房。等着以后又赔钱。我们的房子和树木也不知道怎么赔法,各种谣言很多。真的希望看到有关文件。


作者: xulimei    时间: 2007-11-28 11:16

现在这个市道是,那个地方搬迁一次,那个地方的官就肥一次


作者: xulimei    时间: 2007-11-28 11:16
[em02][em02][em02][em02][em02]
作者: 狼行成双    时间: 2007-11-28 15:28
我们没有看到公告和文件,只是有一个城东建设指挥部的通知。小胳膊能拧过大腿吗?别人都搬了你还能不搬?那些买旧房的烂娃整天在那转悠,他们拿的还是拆迁办的合同。
作者: 白石鹤    时间: 2007-11-29 09:07
QUOTE:
以下是引用狼行成双在2007-11-28 15:28:00的发言:
我们没有看到公告和文件,只是有一个城东建设指挥部的通知。小胳膊能拧过大腿吗?别人都搬了你还能不搬?那些买旧房的烂娃整天在那转悠,他们拿的还是拆迁办的合同。

让他们把文件拿出来看!中国的百姓太好欺负了!
作者: xulimei    时间: 2007-11-29 09:20

我们那边也是那些买旧房的烂娃天天都在周围转,如果不卖给他们,自已拆还不准车子出去,你们说黑不黑。


作者: xulimei    时间: 2007-11-29 09:24

最可恨的是那些来拆房子的都是外地人,他们正大光明的偷农民的菜。还不准当地的农民说话,一说话小心今晚你睡不安稳,你说黑不黑。当农民太惨了,当被拆迁户农民更惨啊


作者: 白石鹤    时间: 2007-11-29 10:00
中国无数历史事件表明,忍让的人们被逼得迫不得已的时候也会造反的!
作者: 狼行成双    时间: 2007-11-29 14:24
有谁知道那两个文件吗
作者: 白石鹤    时间: 2007-11-29 14:37
老百姓就是这样被糊弄的!
作者: xulimei    时间: 2007-11-29 14:46
占用农村土地涉及的人员安置按照成府发[2004]19号文件执行;住房安置按照新都府发[2006]120号文件执行;附着物赔偿按照新都府发[2001]75号文件执行。
作者: xulimei    时间: 2007-11-29 14:48

我们新繁家具园区就是安上面的文件执行的,新繁的农民惨啊,不知道以后要怎么活啊,以后还有没有饭吃哦


作者: 狼行成双    时间: 2007-11-29 15:02
我们的楼房是220/平方米,砖瓦房是160/平方米,土砖是80/平方米,树木分4个等级,盛果,挂果,大苗,小苗分别是80,60,40,10/棵。这些都是听说,谁也没看到文件。
作者: 白石鹤    时间: 2007-11-30 08:21
我们新都地,还不是一样,赔得好少,估计还被那些混蛋贪了不少。
作者: xulimei    时间: 2007-11-30 09:26

听说现在赔房子如果你现在住的草房或者是瓦房拆迁是赔钱钱时按草房或瓦房赔,住新房时也是按草房或瓦房算,楼房也是按楼房算,你们说住楼房的化算吗?同样的房子为什么就有差价呢?


作者: 狼行成双    时间: 2007-11-30 16:54
听说给我们的安置房是没有产权的,不能用来做银行贷款抵押。也不进行交易。我们以后就只有飘在空中了。
作者: 白石鹤    时间: 2007-12-2 19:56
我家以前就是小青瓦的,造价比楼房还高,结果赔得很少,太混蛋了。
作者: xulimei    时间: 2007-12-3 09:21

 

[em02][em02][em02][em02]
作者: peterqxm    时间: 2007-12-3 09:39

难道新都的那两个文件没有一个新都老百姓知道??

难道新都的那两个文件没有一个新都老百姓知道??

难道新都的那两个文件没有一个新都老百姓知道??

 

 

[em02][em02][em02]
作者: xulimei    时间: 2007-12-3 09:44
现在都2007年底了,而地上附着物的赔偿还在按2001年的文件执行,真不知道现在这个社会是在进步不是在落后???
作者: xulimei    时间: 2007-12-3 09:45

不知道楼上说的是那个文件????


作者: 狼行成双    时间: 2007-12-3 10:33
我们找斑竹帮帮忙啊
作者: 白石鹤    时间: 2007-12-3 12:00
QUOTE:
以下是引用peterqxm在2007-12-3 9:39:00的发言:

难道新都的那两个文件没有一个新都老百姓知道??

难道新都的那两个文件没有一个新都老百姓知道??

难道新都的那两个文件没有一个新都老百姓知道??

 

 

[em02][em02][em02]

请问赔偿标准的文件号又是怎么得知的呢?


作者: peterqxm    时间: 2007-12-3 14:58
QUOTE:
以下是引用白石鹤在2007-12-3 12:00:00的发言:

请问赔偿标准的文件号又是怎么得知的呢?

赔偿标准是我最近给区长写信所得到得文件号。但是我根本不知道文件号对应的内容。


作者: 无奈的峰    时间: 2007-12-3 17:14
标题: 关注
[em02]
作者: 白石鹤    时间: 2007-12-4 08:44
QUOTE:
以下是引用peterqxm在2007-12-3 14:58:00的发言:

赔偿标准是我最近给区长写信所得到得文件号。但是我根本不知道文件号对应的内容。

那直接再要文件内容,就说根本查不到,这就是相关部门的服务态度!
作者: xulimei    时间: 2007-12-4 09:10

继续要,不行就到上级部门要,一级一级的要上去,看他们给不给


作者: xulimei    时间: 2007-12-4 09:11
[em04][em04][em04][em04][em04]
作者: xulimei    时间: 2007-12-4 09:11
[em02][em02][em02][em02][em02]
作者: peterqxm    时间: 2007-12-4 09:23
QUOTE:
以下是引用白石鹤在2007-12-4 8:44:00的发言:

那直接再要文件内容,就说根本查不到,这就是相关部门的服务态度!

我试着问问,但是也需要大家帮忙。人多力量大,大家都给区长写信啊.
作者: 狼行成双    时间: 2007-12-4 13:41
是啊,大家都来顶啊。文件不是只给官员看的 啊。有什么好遮掩的。老百姓的要求不高啊
作者: xulimei    时间: 2007-12-4 14:27

起!!!!!

[em04][em04][em04][em04][em04][em04]
作者: xulimei    时间: 2007-12-4 14:27

起!!!!!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作者: 白石鹤    时间: 2007-12-4 14:31
QUOTE:
以下是引用peterqxm在2007-12-4 9:23:00的发言:

我试着问问,但是也需要大家帮忙。人多力量大,大家都给区长写信啊.

如何写的?我们可以连带署名


作者: xulimei    时间: 2007-12-5 09:00

起!!!!!

 

[em02][em02][em02][em02][em02][em02]
作者: xulimei    时间: 2007-12-5 09:00

我们还可以写联名信


作者: peterqxm    时间: 2007-12-5 09:43
QUOTE:
以下是引用白石鹤在2007-12-4 14:31:00的发言:

如何写的?我们可以连带署名

我是从香城新都网写的。大家想想看有什么办法?
作者: 白石鹤    时间: 2007-12-5 10:21
QUOTE:
以下是引用peterqxm在2007-12-5 9:43:00的发言:

我是从香城新都网写的。大家想想看有什么办法?

你写好了我们大家可以联合签名


作者: 狼行成双    时间: 2007-12-5 10:29
香城新都网上不去啊,再写一封,我们都来签名
作者: 狼行成双    时间: 2007-12-5 14:17
书 记:83019955(24小时值班) 区  委:83019955(24小时值班)
区 长:83013399(24小时值班) 区政府:83972220(24小时值班)
作者: xulimei    时间: 2007-12-6 09:02
书 记:83019955(24小时值班) 区  委:83019955(24小时值班)
区 长:83013399(24小时值班) 区政府:83972220(24小时值班)这些电话书记区长能直接接到吗???
作者: xulimei    时间: 2007-12-6 09:04

你写好了我们大家可以联合签名


作者: peterqxm    时间: 2007-12-6 10:11
QUOTE:
以下是引用xulimei在2007-12-6 9:04:00的发言:

你写好了我们大家可以联合签名

可以的````那得想想怎么写了!
作者: 白石鹤    时间: 2007-12-6 15:07

书 记:83019955(24小时值班) 区  委:83019955(24小时值班)
区 长:83013399(24小时值班) 区政府:83972220(24小时值班)

--------------

有用么?


作者: 狼行成双    时间: 2007-12-10 13:57
大家顶啊,不能沉下去啊
作者: xulimei    时间: 2007-12-11 09:16
[em04][em04][em04]顶起!大家一起来顶啊
作者: 白石鹤    时间: 2007-12-11 17:09

[em06][em06][em06]


作者: 菊也    时间: 2007-12-11 20:35

顶顶也可以,但应该说是没什么用的。对于拆迁,大家要按政策去争取。有些地可以协商的。民主不是谁的恩赐,只有争来的权利才最可靠。


作者: 狼行成双    时间: 2007-12-12 10:02
看来大家在这里浪费时间了,文件是看不到了。唉!
作者: xulimei    时间: 2007-12-12 10:38

我有关于家具园区的拆迁文件,是从政府贴在墙上照出来的,但我不知道怎么发出来

[em03][em03]
作者: xulimei    时间: 2007-12-12 10:40
请告诉我怎 么发出来给大家看[em35][em35][em35]
作者: xulimei    时间: 2007-12-12 10:41
大家一定要顶起哦,不要沉下去哦
作者: peterqxm    时间: 2007-12-12 14:44
QUOTE:
以下是引用xulimei在2007-12-12 10:38:00的发言:

我有关于家具园区的拆迁文件,是从政府贴在墙上照出来的,但我不知道怎么发出来

[em03][em03]

上面有个插入图片的,你用那个就可以发上来把


作者: 白石鹤    时间: 2007-12-13 09:31
我们要求看新都的政府关于拆迁赔偿安置文件。
作者: peterqxm    时间: 2007-12-13 11:48
QUOTE:
以下是引用白石鹤在2007-12-13 9:31:00的发言:
我们要求看新都的政府关于拆迁赔偿安置文件。

这正是我发贴的初衷
作者: xulimei    时间: 2007-12-14 09:15

 

http://D:\\E\\101MSDCF
作者: xulimei    时间: 2007-12-14 09:19
QUOTE:
以下是引用白石鹤在2007-12-13 9:31:00的发言:
我们要求看新都的政府关于拆迁赔偿安置文件。


作者: xulimei    时间: 2007-12-14 09:21
我们强烈要求新都政府出具最新的关于拆迁赔偿安置文件
作者: xulimei    时间: 2007-12-14 09:22
大家一块儿来要求,一定要坚持,不要沉下去
作者: xulimei    时间: 2007-12-14 09:23

顶起!!!!!!

[em04][em04][em04][em04][em04][em04][em04]
作者: 白石鹤    时间: 2007-12-14 09:52
赔偿过低我们还要求提高标准,凭什么就房价涨,赔偿标准不涨?
作者: xulimei    时间: 2007-12-14 10:11

现在不但房价涨,而且公务员的工资还涨,就是不见我们拆迁户的赔偿标准涨,真不知道那些公务员那我们纳税人的钱钱都做些什么事哦


作者: 死鱼儿    时间: 2007-12-14 10:24
[em04][em04][em04][em04][em04]
作者: 白石鹤    时间: 2007-12-14 10:26
不让咱们老百姓活了,靠
作者: 死鱼儿    时间: 2007-12-14 16:52
[em02][em02][em02][em02][em02][em02][em02]
作者: 狼行成双    时间: 2007-12-14 19:51
我给成都市国土局和新都区长写了信反映我们的要求,可是到现在还没收到回信。唉!不过大家要坚持啊!!!![em02][em02][em02][em02][em02][em02]
作者: peterqxm    时间: 2007-12-15 10:25
QUOTE:
以下是引用狼行成双在2007-12-14 19:51:00的发言:
我给成都市国土局和新都区长写了信反映我们的要求,可是到现在还没收到回信。唉!不过大家要坚持啊!!!![em02][em02][em02][em02][em02][em02]

坚持!会得到应得的


作者: 狼行成双    时间: 2007-12-15 15:53
成都市龙泉驿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来源:    时间:2007-4-30    点击率:1240    本周点击率:26

〖字体: 〗〖背景色: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网友评论0条〗〖推荐〗〖打印本稿〗〖关闭
成都市龙泉驿区
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征地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结合《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
区劳动、农业、统计、公安、民政、物价、计划、建设、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  征 地 补 偿
第五条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以及青苗补偿费:根据核实的规格、数量,按本办法附表一、附表二标准进行补偿。同一面积上种有两类以上青苗及其他作物的按实补偿,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该占用地块面积。
(三)有档案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七条  拆迁乡(镇)企事业单位的建(构)筑物按本办法附表三标准补偿,由原建(构)筑物所有权人自行拆除,材料归已。
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自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不具有土地合法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第九条  土地征用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用地单位负责及时恢复,保证水、路畅通。
第十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管理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首先按照《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规定用于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险安置。用于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安置后若仍有结余,其结余部分由征地部门及时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决定,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以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以及青苗的所有者。补偿后,地上附着物由其所有权人自行搬移处置,处置收入归已;地上建(构)筑物由原房主自行拆除,材料归已。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十一条  依法撤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办理完毕撤销建制手续。
被撤销建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按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章  人 员 安 置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未被全部征用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所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第十三条  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属农转非安置对象。
农转非人员的年龄,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户口簿记载的出生年月日为准计算。
对已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和按政策享受退休金的人员,属农转非范围的,只为其办理户口农转非,不再按本章规定安置。
第十四条  征地农转非手续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  对农转非安置对象的安置由征地部门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以及成都市相关职能部门贯彻《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服役未满十年的现役义务兵和士官以及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和正在外地读书的在校学生属于安置对象,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  住 房 安 置
第十七条  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利的农村村民为住房安置对象,其住房安置按本章规定办理。
住房安置涉及的农村村民人数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拥有常住户口的人数为准。
第十八条  住房安置方式由拆迁安置单位实行现(建)房安置或者货币化安置或者自建安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或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安置按本办法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办理。
(一)货币化安置方式:由拆迁安置单位按人均35㎡给予经济补偿,并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货币化安置价格结算。同时,由拆迁安置单位根据住房安置对象人数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六个月的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现(建)房安置方式:由拆迁安置单位按人均35㎡建筑面积的住宅进行安置。每户安置房超出人均35㎡的部分,由住房安置对象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该安置房价格向安置单位交付房款;安置房面积人均不足35㎡的,不足部分由安置单位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安置房价格给予补偿。
拆迁安置单位确需一段时间才能提供安置房的,由被拆迁户实行自行过渡,自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以安置房交付日期为准,由拆迁安置单位对住房安置对象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每人每月计发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确系特殊原因需延长过渡时间的,过渡期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且超过十二个月的过渡时间的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上浮50%执行。被拆迁户在拆迁安置单位的安置通知时限内未入住的,从安置通知之日起停发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自建安置方式:城市总体规划区之外的征地被拆迁户,其家庭成员全部未农转非,自愿放弃现(建)房安置和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可以采取自建安置方式,到符合规划的中心村、居民点自建住宅,其自建住宅的宅基地按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办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用,且家庭成员未全部农转非的住户,其已农转非的人员可以按货币化安置方式予以一次性补偿,随未农转非的家庭成员居住不再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也可由征地单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划定的宅基地面积每平方米200元支付建房补助费后,由农转非人员随家庭(未农转非)成员按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择地自建进行住房安置。
由拆迁安置单位按住房安置对象人数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六个月的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确系拆迁安置单位原因造成过渡时间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超过六个月的过渡时间的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十九条  属于征地范围内的城镇居民,除以下两种情况外,一律不作住房安置。
(一)属于征地范围内的因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以及其转为非农业户口之后、本次住房安置前出生的子女,没有进行过住房安置或者在其接收安置单位没有住房的,均纳入住房安置对象,按本办法的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住房安置。
(二)属于征地范围内的夫妻双方其中一方是城镇居民的,该城镇居民在拆迁前长期居住在被拆迁住房内,而且其在单位没有享受过房改政策未分配过住房的,其享受的补助面积按17.5平方米计,其住房安置办法按本办法的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鼓励货币化安置方式。凡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住房安置对象,由拆迁安置单位按住房安置对象人数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范围内的农房和乡(镇)企事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由拆迁安置单位计发按时搬迁奖:被拆迁对象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与拆迁安置单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在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旧房的,按拆迁原房的合法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5元奖励;超过协议规定时间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被拆除房屋的农户,由拆迁安置单位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计发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自第一次房屋拆迁签协议之日起计,凡在六年内因规划调整原因造成农户自建房二次拆迁的,对其房屋除按本办法附表二标准补偿外,再按本办法附表二规定的相应房屋结构补偿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在三年内(含三年)二次拆迁的按30%;在三年以上六年以内(含六年)二次拆迁的按15%;超过六年的不予补助。
第二十四条  凡将批准的宅基地上的住房自行改为经营用房的,拆迁安置时一律按住宅进行拆迁安置。
第二十五条  拆迁村民住房安置后,由拆迁安置单位负责及时办理合法权证。
第二十六条  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服役未满十年的现役义务兵、士官和在校学生以及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纳入住房安置对象,按本章有关规定进行住房安置。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七条  征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区人民法院实行强制搬迁。
第二十八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区审计、监察、农业、物价和国土等行政职能部门要加大对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监督管理力度,对不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区级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
成都市龙泉驿区非农业建设征地青苗及其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表
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备注
青苗
1330
 
1000-1500
 
高笋
1000-1500
 
承包土地改的鱼塘
4000
红砖、石板浆砌围堰,含建池费和鱼的损失
3500
普通围堰、含建池费和鱼的损失
集体公用蓄水池
2700
承包人加红砖、石板浆砌围堰,含鱼的损失
2200
普通围堰、含鱼的损失
木本花卉
0.5-60
零星种植
花卉
草本
3000-6000
盆栽的不予补偿
木本
5000-8000
盆栽的不予补偿
药材
草本
3000-6000
 
木本
5000-8000
 
苗圃
1000-3000
盆栽的不予补偿
果树(盛果期)
5000-8000
零星种植的80-110元/株。合理种植量为50-80株/亩。低于合理种植量的按零星种植的补偿;每亩超过合理种植量的部分不予补偿。除柚子以外的柑桔类果树的合理种植量为150株/亩。
果树(挂果期)
3000-5000
零星种植的50-80元/株。合理种植量为50-80株/亩。低于合理种植量的按零星种植的补偿;每亩超过合理种植量的部分不予补偿。除柚子以外的柑桔类果树的合理种植量为150株/亩。
果树(试果期)
2000-3000
零星种植的20-50元/株。合理种植量为50-80株/亩。低于合理种植量的按零星种植的补偿;每亩超过合理种植量的部分不予补偿。除柚子以外的柑桔类果树的合理种植量为150株/亩。
果树(苗期)
1000-2000
零星种植的1-20元/株。合理种植量为50-80株/亩。低于合理种植量的按零星种植的补偿;每亩超过合理种植量的部分不予补偿。除柚子以外的柑桔类果树的合理种植量为150株/亩。
 
 
续附表一:

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备注
葡萄(盛果期)
5000-8000
零星种植的20元/株。合理种植量为240-300株/亩。低于合理种植量的按零星种植的补偿;每亩超过合理种植量的部分不予补偿。
葡萄(挂果期)
3000-5000
零星种植的14元/株。合理种植量为240-300株/亩。低于合理种植量的按零星种植的补偿;每亩超过合理种植量的部分不予补偿。
葡萄(试果期)
2000-3000
零星种植的7元/株。合理种植量为240-300株/亩。低于合理种植量的按零星种植的补偿;每亩超过合理种植量的部分不予补偿。
葡萄(苗期)
1000-2000
零星种植的1-5元/株。合理种植量为240-300株/亩。低于合理种植量的按零星种植的补偿;每亩超过合理种植量的部分不予补偿。
草莓
1000-2000
 
食用菌
平方米
7
 
单作侧耳根
1000-2000
 
竹子
1.5
离地50厘米高,直径3厘米以上
用材树
30
离地100厘米高,直径10厘米以上
用材树
10
离地100厘米以下,直径3厘米以上,10厘米以下

 
2页,您查看的是第1[1] [2]下一页
姓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注意事项:
□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 龙泉驿区公众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利。
注意事项:
□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 龙泉驿区公众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利。
〖网友评论0条〗〖推荐〗〖打印本稿〗〖关闭〗】

作者: 狼行成双    时间: 2007-12-15 15:54
成都市龙泉驿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来源:    时间:2007-4-30    点击率:1240    本周点击率:26

〖字体: 〗〖背景色: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网友评论0条〗〖推荐〗〖打印本稿〗〖关闭
成都市龙泉驿区
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征地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结合《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
区劳动、农业、统计、公安、民政、物价、计划、建设、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  征 地 补 偿
第五条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以及青苗补偿费:根据核实的规格、数量,按本办法附表一、附表二标准进行补偿。同一面积上种有两类以上青苗及其他作物的按实补偿,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该占用地块面积。
(三)有档案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七条  拆迁乡(镇)企事业单位的建(构)筑物按本办法附表三标准补偿,由原建(构)筑物所有权人自行拆除,材料归已。
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自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不具有土地合法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第九条  土地征用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用地单位负责及时恢复,保证水、路畅通。
第十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管理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首先按照《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规定用于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险安置。用于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安置后若仍有结余,其结余部分由征地部门及时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决定,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以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以及青苗的所有者。补偿后,地上附着物由其所有权人自行搬移处置,处置收入归已;地上建(构)筑物由原房主自行拆除,材料归已。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十一条  依法撤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办理完毕撤销建制手续。
被撤销建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按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章  人 员 安 置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未被全部征用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所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第十三条  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属农转非安置对象。
农转非人员的年龄,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户口簿记载的出生年月日为准计算。
对已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和按政策享受退休金的人员,属农转非范围的,只为其办理户口农转非,不再按本章规定安置。
第十四条  征地农转非手续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  对农转非安置对象的安置由征地部门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以及成都市相关职能部门贯彻《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服役未满十年的现役义务兵和士官以及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和正在外地读书的在校学生属于安置对象,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  住 房 安 置
第十七条  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利的农村村民为住房安置对象,其住房安置按本章规定办理。
住房安置涉及的农村村民人数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拥有常住户口的人数为准。
第十八条  住房安置方式由拆迁安置单位实行现(建)房安置或者货币化安置或者自建安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或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安置按本办法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办理。
(一)货币化安置方式:由拆迁安置单位按人均35㎡给予经济补偿,并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货币化安置价格结算。同时,由拆迁安置单位根据住房安置对象人数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六个月的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现(建)房安置方式:由拆迁安置单位按人均35㎡建筑面积的住宅进行安置。每户安置房超出人均35㎡的部分,由住房安置对象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该安置房价格向安置单位交付房款;安置房面积人均不足35㎡的,不足部分由安置单位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安置房价格给予补偿。
拆迁安置单位确需一段时间才能提供安置房的,由被拆迁户实行自行过渡,自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以安置房交付日期为准,由拆迁安置单位对住房安置对象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每人每月计发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确系特殊原因需延长过渡时间的,过渡期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且超过十二个月的过渡时间的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上浮50%执行。被拆迁户在拆迁安置单位的安置通知时限内未入住的,从安置通知之日起停发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自建安置方式:城市总体规划区之外的征地被拆迁户,其家庭成员全部未农转非,自愿放弃现(建)房安置和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可以采取自建安置方式,到符合规划的中心村、居民点自建住宅,其自建住宅的宅基地按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办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用,且家庭成员未全部农转非的住户,其已农转非的人员可以按货币化安置方式予以一次性补偿,随未农转非的家庭成员居住不再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也可由征地单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划定的宅基地面积每平方米200元支付建房补助费后,由农转非人员随家庭(未农转非)成员按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择地自建进行住房安置。
由拆迁安置单位按住房安置对象人数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六个月的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确系拆迁安置单位原因造成过渡时间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超过六个月的过渡时间的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十九条  属于征地范围内的城镇居民,除以下两种情况外,一律不作住房安置。
(一)属于征地范围内的因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以及其转为非农业户口之后、本次住房安置前出生的子女,没有进行过住房安置或者在其接收安置单位没有住房的,均纳入住房安置对象,按本办法的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住房安置。
(二)属于征地范围内的夫妻双方其中一方是城镇居民的,该城镇居民在拆迁前长期居住在被拆迁住房内,而且其在单位没有享受过房改政策未分配过住房的,其享受的补助面积按17.5平方米计,其住房安置办法按本办法的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鼓励货币化安置方式。凡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住房安置对象,由拆迁安置单位按住房安置对象人数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范围内的农房和乡(镇)企事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由拆迁安置单位计发按时搬迁奖:被拆迁对象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与拆迁安置单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在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旧房的,按拆迁原房的合法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5元奖励;超过协议规定时间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被拆除房屋的农户,由拆迁安置单位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计发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  自第一次房屋拆迁签协议之日起计,凡在六年内因规划调整原因造成农户自建房二次拆迁的,对其房屋除按本办法附表二标准补偿外,再按本办法附表二规定的相应房屋结构补偿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在三年内(含三年)二次拆迁的按30%;在三年以上六年以内(含六年)二次拆迁的按15%;超过六年的不予补助。
第二十四条  凡将批准的宅基地上的住房自行改为经营用房的,拆迁安置时一律按住宅进行拆迁安置。
第二十五条  拆迁村民住房安置后,由拆迁安置单位负责及时办理合法权证。
第二十六条  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服役未满十年的现役义务兵、士官和在校学生以及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纳入住房安置对象,按本章有关规定进行住房安置。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七条  征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区人民法院实行强制搬迁。
第二十八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区审计、监察、农业、物价和国土等行政职能部门要加大对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监督管理力度,对不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区级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
成都市龙泉驿区非农业建设征地青苗及其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表
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备注
青苗
1330
 
1000-1500
 
高笋
1000-1500
 
承包土地改的鱼塘
4000
红砖、石板浆砌围堰,含建池费和鱼的损失
3500
普通围堰、含建池费和鱼的损失
集体公用蓄水池
2700
承包人加红砖、石板浆砌围堰,含鱼的损失
2200
普通围堰、含鱼的损失
木本花卉
0.5-60
零星种植
花卉
草本
3000-6000
盆栽的不予补偿
木本
5000-8000
盆栽的不予补偿
药材
草本
3000-6000
 
木本
5000-8000
 
苗圃
1000-3000
盆栽的不予补偿
果树(盛果期)
5000-8000
零星种植的80-110元/株。合理种植量为50-80株/亩。低于合理种植量的按零星种植的补偿;每亩超过合理种植量的部分不予补偿。除柚子以外的柑桔类果树的合理种植量为150株/亩。
果树(挂果期)
3000-5000
零星种植的50-80元/株。合理种植量为50-80株/亩。低于合理种植量的按零星种植的补偿;每亩超过合理种植量的部分不予补偿。除柚子以外的柑桔类果树的合理种植量为150株/亩。
果树(试果期)
2000-3000
零星种植的20-50元/株。合理种植量为50-80株/亩。低于合理种植量的按零星种植的补偿;每亩超过合理种植量的部分不予补偿。除柚子以外的柑桔类果树的合理种植量为150株/亩。
果树(苗期)
1000-2000
零星种植的1-20元/株。合理种植量为50-80株/亩。低于合理种植量的按零星种植的补偿;每亩超过合理种植量的部分不予补偿。除柚子以外的柑桔类果树的合理种植量为150株/亩。
 
 
续附表一:

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备注
葡萄(盛果期)
5000-8000
零星种植的20元/株。合理种植量为240-300株/亩。低于合理种植量的按零星种植的补偿;每亩超过合理种植量的部分不予补偿。
葡萄(挂果期)
3000-5000
零星种植的14元/株。合理种植量为240-300株/亩。低于合理种植量的按零星种植的补偿;每亩超过合理种植量的部分不予补偿。
葡萄(试果期)
2000-3000
零星种植的7元/株。合理种植量为240-300株/亩。低于合理种植量的按零星种植的补偿;每亩超过合理种植量的部分不予补偿。
葡萄(苗期)
1000-2000
零星种植的1-5元/株。合理种植量为240-300株/亩。低于合理种植量的按零星种植的补偿;每亩超过合理种植量的部分不予补偿。
草莓
1000-2000
 
食用菌
平方米
7
 
单作侧耳根
1000-2000
 
竹子
1.5
离地50厘米高,直径3厘米以上
用材树
30
离地100厘米高,直径10厘米以上
用材树
10
离地100厘米以下,直径3厘米以上,10厘米以下

 
2页,您查看的是第1[1] [2]下一页
姓名: 密码: 匿名发表



注意事项:
□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 龙泉驿区公众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利。
注意事项:
□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 龙泉驿区公众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利。
〖网友评论0条〗〖推荐〗〖打印本稿〗〖关闭〗】

作者: 狼行成双    时间: 2007-12-15 16:18
上面是青白江的文件,大家可以参考一下。为什么新都的文件就查不到???
作者: 狼行成双    时间: 2007-12-15 16:20
搞错了,是龙泉驿的。[em04][em04][em04]




欢迎光临 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https://bbs.mala.cn/)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