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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绵阳黑交警——何伟 [打印本页]

作者: 现实vs事实    时间: 2013-6-27 18:08
标题: 绵阳黑交警——何伟
     2012年03月20日晚上,一辆出租车沿绵阳市高水南街由西至东行驶至高水蔬菜市场路口时,遇我和小张搭乘朋友小刘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沿长虹干道由南至北行驶, 出租车与摩托车相撞后又与相对方向一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致我双九级伤残, 小刘、小张死亡的交通事故。负责处理本次交通事故的是绵阳市交警一大队民警何伟,在无任何有效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违法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强行认定唯一存活的我是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驾驶人,且与出租车方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其中违法情节显而易见:
  一、民警何伟不以本次事故相关重要证据材料为依据,而故意歪曲事实,妄下结论,认定我是两轮摩托车驾驶人的结论与客观证据完全不相符。
  出租车前方右侧与摩托车左侧前半部相撞,受损车辆司法鉴定结论:摩托车油箱左侧后部(车上三人,显然是驾驶员左大腿放置部位)被撞后严重凹陷变形(如图)、前挡泥板受撞破裂、前轮轮辋辐条受撞断裂、变速换挡杆受撞脱落、左脚踏板受撞弯曲、变形。由此显然可以推断:摩托车驾驶人左腿必然在撞击中严重受伤;尸检描述:死者小刘左大腿上段股骨粉碎性骨折,左小腿多处损伤,完全符合摩托车驾驶人的受伤特点。另一名死者小张小腿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坐在中间),而我的整条左腿并无任何损伤(坐在最后),显然不符合是摩托车驾驶人的认定。这样简单而容易的判断民警何伟不可能作不出来。
  http://img3.laibafile.cn/p/m/142809872.jpg
  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3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但民警何伟不履行这一规定,在我方多次主动要求复印检验、鉴定报告时均遭到他以非法理由进行拒绝,直到2012年6月19日我方申明在对他的言谈进行录音取证的情况下才取得部分复印件。
  三、本次事故发生之初,由于我受到脑损伤导致失忆,无法记清事故发生过程及事发时二轮摩托车的驾驶人。但民警何伟在刚开始调查取证时,就在无任何确切证据的情况下断言我就是摩托车驾驶人,并以我如果不承认就要被判刑等语言相威胁、恐吓。2012年5月18日上午,民警何伟在要求我承认是二轮摩托车驾驶人时,扬言说我将被判刑六年,且当场要求我的家属交一万元“取保候审保证金”,遭到我和家属的拒绝。同时,在民警何伟的误导及指使下,两名死者家属多次采用暴力方式威逼我承认是摩托车驾驶人且向我的家属索要钱款,在被逼无奈之下,母亲只好带着病痛中的我转移到外地居住,造成我和家人精神遭受巨大压力及痛苦,经济开支大幅增加。
  四、本次事故责任认定及划分违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本案中,按照“干道优先通行”的原则,摩托车属优先通行一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按此规定,本案中摩托车依然享有优先通行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本案中,事故的起因明显是由出租车驾驶员违法通行造成,且出租车驾驶员在发现两车即将相撞的情况下,采取了加大油门企图加速通过的错误避险方式,直接导致和加重了事故后果。
  由此显而易见: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出租车驾驶员违法通行及错误避险方式造成,属本次事故中的过错方,最少应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员虽有违章情节,但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绝不应该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但何伟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认定摩托车驾驶人与出租车驾驶员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明显为违法认定。同时,本次事故致两死一伤,如果依法认定出租车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则其即构成交通肇事罪,就将面临牢狱之灾,然而认定为事故同等责任,则不构成此罪,出租车驾驶员就能逃避法律的惩罚,因此,这背后是否存在不可告人的勾当也就只有何伟自己知道了。
  试问:如果我们政府的执法者都如此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歪曲事实和践踏法律而又处于监管真空,那么我们依靠谁来维护百姓的合法权益,谁来捍卫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建设法制化的中国又能真正实现吗?。
                 现将相关重要检验鉴定结论发到这里,请众网友明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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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现实vs事实    时间: 2013-6-27 18:11
http://C:\\Documents and Settings\\Administrator\\桌面
作者: 现实vs事实    时间: 2013-6-27 18:14
现实vs事实 发表于 2013-6-27 18: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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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现实vs事实    时间: 2013-6-28 09:43
现实vs事实 发表于 2013-6-27 18: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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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寂寞的吉娃娃    时间: 2013-6-28 13:41
撞死都活该   摩托不带安全帽 乱占道   还坐3个人  
作者: terminator44    时间: 2013-6-28 14:35
随便看看。。。。
作者: 惊风豁扯    时间: 2013-6-28 19:30
不晓得楼主是以第几人称在叙事呢,当事人,旁观者还是……!?
作者: 随风2013    时间: 2013-6-30 19:52
     根据相关检验鉴定材料及出事现场图判断:交警何伟确实够黑的,车根本不可能是楼主驾驶的,而明显是左腿被撞粉碎性骨折的刘坤在驾驶;同时,事故责任划分明显违法,出租车至少要负主要责任,出租司机显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肯定给了交警不少好处,才会这样划分责任,冤案呀!!
作者: 随风2013    时间: 2013-6-30 19:53
冤案呀!
作者: 随风2013    时间: 2013-6-30 20:07
根据上述材料显示:1、楼主不可能是摩托车驾驶人,而明显是左腿被撞成粉碎性骨折那位,不然无法解释其二人左腿受伤和无伤的原因;2、根据出事地点地图所示显而易见:出租司机严重违法通行,且有碰撞发生瞬间采取了加速通过的错误避险方式,其至少要负事故主要责任,且明显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交警作同等责任划分,明显是违法认定,这后面一定存在不可告人的东西!一起典型的冤案呀!!
作者: 刀刀见雪    时间: 2013-6-30 22:51
你的观点也只是推断,现有证据很难再现事故过程,个人认为,关键看车是谁的,如果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驾驶人,根据常理推断,车主是谁,谁就是驾驶人。
作者: myyt222    时间: 2013-7-1 09:24
慢慢调查,官方有结论

作者: 随风2013    时间: 2013-7-1 10:15
其实这种无现场录像也无现场证人的案子,就只能依据相关检验鉴定材料进行分析论证和逻辑推理的方式还原事件真像,而楼主的观点显然是正确的。
作者: 随风2013    时间: 2013-7-1 10:43
       如果出事现场没有录像及目击证人,就只能通过司法鉴定材料分析判断和逻辑推理还原事发时真实情况,楼主的观点我完全赞同,大家都可以根据自己的逻辑思维来作判断,其实挺容易和直观的,不妨试试吧
作者: 随风2013    时间: 2013-7-1 15:57
        少数执法者执法犯法,在目前已不鲜见,有时老百姓伸冤无门,最终只能借助网络来喊冤,也实属无奈呀.......
作者: scmylg520    时间: 2013-7-1 17:27
又是摩托车???
哪个闯红灯了??
是不是驾驶人,可以调附件的监控嘛,在这里说有啥子用哦。
个人觉得:这么大的交通事故,交警还是不可能轻易下结论的,应该是经过分析和判断的。
作者: 随风2013    时间: 2013-7-2 10:30
        楼上的朋友说可以调附近的监控,我相信如果有监控视频就不可能出现这次纠纷了
作者: 画地为牢n    时间: 2013-7-2 17:41
围观围观
作者: 9090950a    时间: 2013-7-3 09:50
无证无牌不判你全责已经是交警仁慈了你还乱嚎!
作者: 冷箭之心    时间: 2013-7-3 22:18
看来事情含糊不清----值得关注-----证据缺乏直接有力的说服力
作者: 交警直属一大队    时间: 2013-7-4 11:28
尊敬的楼主及各位网友:
     近一段时间以来,楼主在本地诸多论坛发帖引起网友关注,我大队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专人对当事警官何伟主办的该起交通事故案件进行了调查核实,结论是该起交通事故案件的办理完全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程序合法、证据真实有效。
  建议楼主及广大网友,在遇到类似案件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均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通过正常法律途径维护自己正当权益。

作者: 随风2013    时间: 2013-7-6 21:11
交警直属一大队 发表于 2013-7-4 11:2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尊敬的楼主及各位网友:
     近一段时间以来,楼主在本地诸多论坛发帖引起网友关注,我大队高 ...

既然证据合法有效,请将其中你们觉得最具有证明力的证据放到这里来,让其接受广大网友的辨别可以吗?拭目以待!
作者: 随风2013    时间: 2013-7-6 21:22
冷箭之心 发表于 2013-7-3 22:1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看来事情含糊不清----值得关注-----证据缺乏直接有力的说服力

     前面提供的证据比交警认定是我骑车的证据已经有说服力多了,神探福尔摩斯仅凭微小的蛛丝马迹就能准确破案,并不需要太多证据,要的是证据绝对的符合科学的逻辑推理,针对我所提供的证据,其实具有一定逻辑推理的人已完全可以推断出事实的真相
作者: 妞给爷笑一个    时间: 2013-7-7 00:19
草率!没有视听资料没有人证为何认定幸存者就是驾驶员?
何伟,你知道什么叫支线让干线吗?你知道行至交叉路口减速观察通过吗?
你既然断了这庄交通事故,你能拿出当时出租车的时速摩托车的时速不?
你不要以为你就是执法者,没有证据的执法和聂素芬没有区别.最多成为冤案的制造者.
请拿出有效确凿证据,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公平断案,信服百姓!
作者: 我是我的上帝!    时间: 2013-7-7 00:42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随风2013    时间: 2013-7-7 07:16
我是我的上帝! 发表于 2013-7-7 00:4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趣,发帖之人呢??

绝对一懂法且具有正义感的仁兄!!!
作者: 天崖过客1573    时间: 2013-7-7 07:41
天涯上看到此贴,没想此处也有,把那边的几点观后感复制过来:
  1、楼主读过一些书,有头脑,绝不是一般街头撒泼毫无素养的人;
  2、现场难以复原,楼主和死者家属所说仿佛都有道理,哪一边才是真相,恐怕从这双方各自描述还难以准确判断;
  3、猜测交警在做事故认定的时候,除了勘察现场,询问当事人,还会做相关更多的调查,要让收集的资料互相印证才会作出结论,他们的东西也不会是一个人说了算,也会层层审核把关吧;
  4、汽车事故的时候,通常是副驾位置最惨,自行车高速急刹的时候,骑车的人会从龙头前方抛出……那么,摩托车呢,遇到两车即将相撞的时刻,驾驶员会不会本能地捏急刹?随即被抛出,同时后座的人惯性前移,紧接着被撞?纯属猜测,但愿不要有人来实践;
  5、朋友自行车30码急刹后从车头抛出摔伤,受伤部位是面部眼眶附近以及髋骨位置,手掌……好巧,不小心和楼主雷同了;
  6、关于出租车和摩托相同责任的问题,10年前出事路口就有红绿灯了,那天停电了没?有没有谁闯红灯?有灯的话,就不存在优先通过一说了哈;
  7、发帖也许是个办法,但一定不是最好的办法,真的帮得到楼主的人不会那么恰巧路过这里。至少你这个贴的名字就不是一个寻人帮助的帖子的名字哈,而是,专门来黑人的吧?!

再讲几点观后感:
  1、楼主思维缜密、语言老到、对法律有一定熟知度,我认为这一定、绝对、不是一位19岁青年能够做到的。是代理律师,还是别的什么人呢?

  2、事实和依据自然有法律裁定,如有不服,可以依据法定程序通过相关渠道解决。中国正在向法治社会迈进,依法办事便是唯一路由,不相信法律,不依靠规则,只在网络上的呱噪于事无补,雷政富案也好还是别的什么案件也好,即使网络在最初发掘线索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最终还是依靠侦查机关搜集证据、法院审判为准,网络的传言,在法律面前,只是传说;

  3、法院已经判定,那一定是有足够的、能够一一相互印证、形成锁链的证据的,楼主应当是相当知晓这点的人。你认为法院、交警都在偏袒另外几方,他们何苦这样做?万事都是有成本的,你口中所言“驾驶员”是不足16岁的未成年人且已经死亡,法律能够追究到他什么?人已亡,万事皆空,对于家长来说悲大莫过于此,你认为他们有没有必要如你所言去挖空心思、费尽思量、花巨大代价疏通层层关节让此案畸判、枉判?

  4、有什么案件的证据,法院,或者是检察机关、侦查机关需要面向社会公开公布呢?他们没有这个责任,也没有这个义务吧?更何况作为处理案件的当事民警个人。所以,你想看的那些,这里是一定看不到的。当然,我也想看,但也看不到;所有在这里等待“证据”的人,都看不可能看到;

  5、记得现在的庭审通常都是有录像资料的,也许楼主有可能通过合法渠道获取资料再看一遍,证据会在庭上呈现,而且,庭审过程中证据的确认也是经由双方确认过的啊;包括审理案卷,也一定是有确切记载的,要证据,就去查吧。

  6、如果还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支撑你的论点,提供出来,重新审理也是法律完全支持的事;

  7、以大大的标题称某某人为“黑什么”,你有他串通其余几方的证据吗?如果有,不妨到纪检监察部门了断,完全不必在此纠缠,雷政富案在网上也是完整证据的啊;如果没有,这是不是你无中生有造谣诽谤呢?是不是当事人还可以追究你的相关责任呢?

  8、还是那句话,虚拟网络,现实社会,回到现实,方为正道。

一个喜欢瞎琢磨、喜欢辩证看问题的人,希望能让楼主听进去一点点,观众能冷静多思考一些些。
作者: 天崖过客1573    时间: 2013-7-7 07:45
天涯上有此贴,不想此处也有,将几点观后感复制过来:
  1、楼主年少,也读过一些书,有头脑,绝不是一般街头撒泼毫无素养的人;
  2、现场难以复原,楼主和死者家属所说仿佛都有道理,哪一边才是真相,恐怕从这双方各自描述还难以准确判断;
  3、猜测交警在做事故认定的时候,除了勘察现场,询问当事人,还会做相关更多的调查,要让收集的资料互相印证才会作出结论,他们的东西也不会是一个人说了算,也会层层审核把关吧;
  4、汽车事故的时候,通常是副驾位置最惨,自行车高速急刹的时候,骑车的人会从龙头前方抛出……那么,摩托急刹的时候呢,会不会是驾驶员被抛出,同时后座的人惯性前移,紧接着被撞?纯属猜测,但愿不要有人来实践;
  5、朋友自行车30码急刹后从车头抛出摔伤,受伤部位是面部眼眶附近以及髋骨位置,手掌……好巧,不小心和楼主雷同了;
  6、关于出租车和摩托相同责任的问题,10年前出事路口就有红绿灯了,那天停电了没?有没有谁闯红灯?有灯的话,就不存在优先通过一说了哈;
  7、发帖也许是个办法,但一定不是最好的办法,真的帮得到楼主的人不会那么恰巧路过这里。至少你这个贴的名字就不是一个寻人帮助的帖子的名字哈,而是,专门来黑人的吧?!
  喜欢瞎琢磨,但愿给楼主到参考。

再讲几点观后感:
  1、楼主思维缜密、语言老到、对法律有一定熟知度,我认为这一定、绝对、不是一位19岁青年能够做到的。是代理律师,还是别的什么人呢?

  2、事实和依据自然有法律裁定,如有不服,可以依据法定程序通过相关渠道解决。中国正在向法治社会迈进,依法办事便是唯一路由,不相信法律,不依靠规则,只在网络上的呱噪于事无补,雷政富案也好还是别的什么案件也好,即使网络在最初发掘线索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最终还是依靠侦查机关搜集证据、法院审判为准,网络的传言,在法律面前,只是传说;

  3、法院已经判定,那一定是有足够的、能够一一相互印证、形成锁链的证据的,楼主应当是相当知晓这点的人。你认为法院、交警都在偏袒另外几方,他们何苦这样做?万事都是有成本的,你口中所言“驾驶员”是不足16岁的未成年人且已经死亡,法律能够追究到他什么?人已亡,万事皆空,对于家长来说悲大莫过于此,你认为他们有没有必要如你所言去挖空心思、费尽思量、花巨大代价疏通层层关节让此案畸判、枉判?

  4、有什么案件的证据,法院,或者是检察机关、侦查机关需要面向社会公开公布呢?他们没有这个责任,也没有这个义务吧?更何况作为处理案件的当事民警个人。所以,你想看的那些,这里是一定看不到的。当然,我也想看,但也看不到;所有在此围观等候的人,相信都看不到;

  5、记得现在的庭审通常都是有录像资料的,也许楼主有可能通过合法渠道获取资料再看一遍,证据会在庭上呈现,而且,庭审过程中证据的确认也是经由双方确认过的啊;包括审理案卷,也一定是有确切记载的,要证据,就去查吧。

  6、如果还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你的论点,提供出来,重新审理也是法律完全支持的事;

  7、以大大的标题称某某人为“黑什么”,你有他串通其余几方的证据吗?如果有,不妨到纪检监察部门了断,何苦在此纠缠?雷政富案在网上也是完整证据的啊;如果没有,这是不是你无中生有造谣诽谤呢?是不是当事人还可以追究你的相关责任呢?

  8、还是那句话,虚拟网络,现实社会,回到现实,方为正道。
作者: 随风2013    时间: 2013-7-8 14:41
        楼上这位老师言之有理,只是理想化了一些,与当今现实中的人和事有一定差距,如果该案参与人都是诚实守信之人,就不会有该起纠纷了,前述证据材料已足以证明楼主的冤情是客观存在的,这里面真正的纠纷和冤案的制造者非何伟莫属!
作者: 随风2013    时间: 2013-7-8 20:44
        关于责任划分是否违法,我相信看过此贴的任何一个交警都看得出来,懂一点交通法的网友也会轻易发现其中的明显不公平,支路汽车撞上右侧而来且是主干道行驶的摩托车,汽车司机且有发现事故即将发生时,反而采取加速通过的错误避险方式,这直接导致和加重了事故后果;尽管摩托车无牌无证,也绝不可能按同等责任划分,显然是何伟枉法裁判!
作者: 随风2013    时间: 2013-7-10 08:18
        本人诚恳的请求:如要发言评判孰是孰非,请先认真分析本人发到前面的相关证据材料后再慎重发言,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争论和误解,同时,在此感谢各位朋友对本贴的关注。
作者: scmyxzg    时间: 2013-7-10 10:43
事后推理都有可能,但是摩托车坐三个人是不是违规?
作者: 随风2013    时间: 2013-7-10 12:51
         其实只要全面从摩托车及出租车车检报告对受损部位的描述进行科学分析,轻易就能推断出两车的碰撞部位,既而可知摩托车驾驶员左腿会不会受伤,而坐在后面的人才可能逃过直接碰撞的,这是显而易见的,不妨一试。
作者: 随风2013    时间: 2013-7-11 15:55
渴望正义之音的出现........
作者: 随风2013    时间: 2013-7-12 13:16
        交警一大队请将你们所谓的有效证据晒出来看看呀,你们认为最有效的证据是什么,能给大伙介绍下吗,让大家来评判噻,看看我上面提供的证据和你们所谓的有效证据谁更有证明力和说服力,光说说有什么可信度?官方撒谎的事还少见吗?用证据说话。
作者: 随风2013    时间: 2013-7-14 18:56
         期待大家的公正评判
作者: 随风2013    时间: 2013-7-16 08:00
       交警一大队怎么没声了?声称证据合法有效,哪怕告诉大家一声你们所谓的有效证据究竟是啥也行呀!有吗?本人在此郑重地忠告一句:庇护其实是对下属的最大不负责任,只会让他在执法犯法的道路上渐行渐远!醒醒吧.......
作者: 林海孤树    时间: 2013-7-16 09:51
寂寞的吉娃娃 发表于 2013-6-28 13:4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撞死都活该   摩托不带安全帽 乱占道   还坐3个人

发你妹的话

作者: 林海孤树    时间: 2013-7-16 09:55
妞给爷笑一个 发表于 2013-7-7 00: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草率!没有视听资料没有人证为何认定幸存者就是驾驶员?
何伟,你知道什么叫支线让干线吗?你知道行至交叉路口 ...

说得好

作者: 小楼119    时间: 2013-7-16 10:36
内幕还没被揭开啊
作者: 随风2013    时间: 2013-7-16 11:41
        民告官,无异于上天揽月,这就是中国法制的现状,中国百姓的悲哀,痛.........
作者: upward    时间: 2013-7-16 16:34
不要这么多的车祸好不好呀,大家开车一定要小心
作者: 妞给爷笑一个    时间: 2013-7-16 23:33
当事人,你查看一下当事的出租车现在还是不是在扣押取证中.就目前的情况出租车应该是没有营运的,因为那是事故责任中的证据保存.如果此车已经在营运,证明确实里面有猫腻.发生交通事故不赔偿间接损失,但必须分清事故责任!对于你现在有异议的责任人,当时的车辆和人员更不能随便放行!
作者: X青椒肉丝X    时间: 2013-7-17 14:34
摩托车上坐3个人也好意思说?
作者: 寂寞的吉娃娃    时间: 2013-7-19 09:43
林海孤树 发表于 2013-7-16 09:5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发你妹的话

老子 高兴

作者: 刀刀见雪    时间: 2013-7-20 23:35
随风2013 发表于 2013-7-8 20: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关于责任划分是否违法,我相信看过此贴的任何一个交警都看得出来,懂一点交通法的网友也会轻易发现 ...

你错了,无牌无照的车辆本不应出现在公路上,它不出现又何来车祸。
作者: 天崖过客1573    时间: 2013-7-25 16:14
随风,三枪,你在还有一个地方还有一个什么名字来着,什么和现实?
小伙子,你这样到处折腾我不知道有多大意义?你讲述的你所谓“证据”,却还有好多事实没有告诉观众呢?
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我习惯于逆向思考、质证事实,坦白地讲,你的案子我已通过一些渠道在法院和交警队都做了了解。曾经想过帮你,现在还有一个疑问没有得到解决,如过你能够把它陈述清楚,一切迎刃而解。
我想知道:1、那天晚上,你,小刘、小张,你们3人是何时、在何地碰的头?
2、碰头的时候,带了摩托车吗?如果带了,是谁开来的?如果没有,又是怎样拿到车的?
3、你们活动结束,是打算去哪里,做什么?
4、你们出事以前的最后一段路程,也就是3个人坐定位置后,之后再没有变换座位的这段路程,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上车的?座位顺序是怎样的?途径了哪些地方?目的地是哪里?
你已经过创伤失忆,现在记忆恢复了,你能够清晰地回忆起这些情况吗
作者: 被动的小五    时间: 2013-7-25 17:11
加大对摩托车和电动车的管理
作者: 刀刀见雪    时间: 2013-7-25 22:24
刀刀见雪 发表于 2013-7-20 23:3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错了,无牌无照的车辆本不应出现在公路上,它不出现又何来车祸。

如果不该出现的摩托车上路本已违法,按现行交法规定其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作者: 天崖过客1573    时间: 2013-7-28 20:06
你能在这张图片中标出换座的准确地点吗?

(, 下载次数: 22) 本帖最后由 天崖过客1573 于 2013-7-28 20:11 编辑


作者: 天崖过客1573    时间: 2013-7-31 10:04
天崖过客1573 发表于 2013-7-28 20:0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能在这张图片中标出换座的准确地点吗?

        想了很久,觉得这个事情的确没有办法办。
        即便你说的换座的情况是真的,但是现在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你说的这个情况,而我所知道的法院卷宗里指证你是驾驶人的证据却完全不止2、3条。因为你还年轻,以后的路还很长,我不想在这里把我知道的对你不利的东西拿出来让全社会都知道,只是个人觉得,到此为止,真的是你最好的选择!不要再胡闹了,百害而无一利!

作者: 随风2013    时间: 2013-8-7 21:18
5日二审结果出来了,果然不出我所料——维持原判!典型的官官相护!中国法制的悲哀,更是百姓的悲哀!!!!!
作者: 随风2013    时间: 2013-8-8 20:00
法制中国,看来不过是空中楼阁罢了.......痛.....
作者: 随风2013    时间: 2013-8-9 08:12
前面我将相关司法鉴定材料都晒出来了,真希望大家能通过这些证据材料推断出我究竟说的真话还是假话,到底是对何伟丑恶嘴脸的揭露还是在诬陷他,我始终相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作者: 随风2013    时间: 2013-8-11 16:42
不让此贴沉.....
作者: 论坛耗子    时间: 2013-8-11 21:20
妞给爷笑一个 发表于 2013-7-16 23:3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当事人,你查看一下当事的出租车现在还是不是在扣押取证中.就目前的情况出租车应该是没有营运的,因为那是事故 ...

营运车辆扣车不能超过19天

作者: 随风2013    时间: 2013-8-16 14:34
期望交警一大队上级管理部门关注此贴,本人郑重声明,所诉事实绝对属实,并对自己言论付一切法律责任!
作者: 4369我的    时间: 2013-8-16 18:10
他不是临时工吧
作者: 嘿不随便    时间: 2013-8-17 13:17
  楼主,请不要在自欺欺人

    各位走过路过的朋友,也请多一点思考和鉴别

    每个盗贼在被抓住的时候都会说自己冤枉,都会说自己是初犯——难道他喊冤就真的冤了?就该放了,还得赔礼道歉说:对不住您啦~~

  是这样吗?搞笑!!

    楼主的违法事实经过法院两审查证判定,若干条证据直指事实,可楼主偏要学习日本国,背着牛头不认赃,反倒虚构情节、编造事实、诋毁执法办案部门,实属不可救药!!!!

作者: 嘿不随便    时间: 2013-8-17 13:18
  楼主,请不要再自欺欺人

    各位走过路过的朋友,也请多一点思考和鉴别

    每个盗贼在被抓住的时候都会说自己冤枉,都会说自己是初犯——难道他喊冤就真的冤了?就该放了,还得赔礼道歉说:对不住您啦~~

  是这样吗?搞笑!!

    楼主的违法事实经过法院两审查证判定,若干条证据直指事实,可楼主偏要学习日本国,背着牛头不认赃,反倒虚构情节、编造事实、诋毁执法办案部门,实属不可救药

作者: 嘿不随便    时间: 2013-8-17 13:18
  楼主,请不要再自欺欺人

    各位走过路过的朋友,也请多一点思考和鉴别

    每个盗贼在被抓住的时候都会说自己冤枉,都会说自己是初犯——难道他喊冤就真的冤了?就该放了,还得赔礼道歉说:对不住您啦~~

  是这样吗?搞笑!!

    楼主的违法事实经过法院两审查证判定,若干条证据直指事实,可楼主偏要学习日本国,背着牛头不认赃,反倒虚构情节、编造事实、诋毁执法办案部门,实属不可救药

作者: 嘿不随便    时间: 2013-8-17 13:19
  楼主,请不要再自欺欺人

    各位走过路过的朋友,也请多一点思考和鉴别

    每个盗贼在被抓住的时候都会说自己冤枉,都会说自己是初犯——难道他喊冤就真的冤了?就该放了,还得赔礼道歉说:对不住您啦~~

  是这样吗?搞笑!!

    楼主的违法事实经过法院两审查证判定,若干条证据直指事实,可楼主偏要学习日本国,背着牛头不认赃,反倒虚构情节、编造事实、诋毁执法办案部门,实属不可救药

作者: 嘿不随便    时间: 2013-8-17 13:27
    楼主,请不要再自欺欺人!!!!

    各位走过路过的朋友也请多一些思考和辨别!!!!  

    每个盗贼在被抓住的时候都会说自己冤枉,都会说自己是初犯——难道他喊冤就真的冤了?就该放了,还得赔礼道歉说:对不住您啦~~

  是这样吗?搞笑!!

    楼主的违法事实经过两次审议判定,有证人证言、专业鉴定等多条证据直指事实,可楼主偏听偏信“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教唆,拒不认错,效仿大日本帝国背着牛头不认赃,并且编造情节、虚构事实,恶意中伤、诋毁执法办案、审判部门,无可救药!!!!

    楼主,郑重地告诫你,时值8.15,请你多学学德国,诚挚道歉、多做赔偿,以争取到受害方的谅解!!!!
  千万不可继续效仿东瀛某贼,回避历史,不思悔罪,一意孤行,终将多行不义必自毙!!!!!


作者: 嘿不随便    时间: 2013-8-17 13:28
    楼主,请不要再自欺欺人!!!!

    各位走过路过的朋友也请多一些思考和辨别!!!!  

    每个盗贼在被抓住的时候都会说自己冤枉,都会说自己是初犯——难道他喊冤就真的冤了?就该放了,还得赔礼道歉说:对不住您啦~~

  是这样吗?搞笑!!

    楼主的违法事实经过两次审议判定,有证人证言、专业鉴定等多条证据直指事实,可楼主偏听偏信“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教唆,拒不认错,效仿大日本帝国背着牛头不认赃,并且编造情节、虚构事实,恶意中伤、诋毁执法办案、审判部门,无可救药!!!!

    楼主,郑重地告诫你,时值8.15,请你多学学德国,诚挚道歉、多做赔偿,以争取到受害方的谅解!!!!
  千万不可继续效仿东瀛某贼,回避历史,不思悔罪,一意孤行,终将多行不义必自毙!!!!!


作者: 随风2013    时间: 2013-8-22 21:16
嘿不随便 发表于 2013-8-17 13:2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主,请不要再自欺欺人!!!!

    各位走过路过的朋友也请多一些思考和辨别!!!!  

      恶心的无赖,同你这种粗俗小人,我们就用最原始最粗俗的方式来赌咒吧:我们之间谁说了假话他和他祖宗八代都是畜生的种!!!同时全家死绝!!!敢打赌吗?来吧!!!

作者: 随风2013    时间: 2013-8-23 14:41
叫嘿什么的这位,我谅你也不敢在这里发誓!因为你内心的虚伪和恶毒!!!!!
作者: 嘿不随便    时间: 2013-8-25 10:40
虚伪的楼主,你用着 随风2013 和 现实vs事实 两个名字,换来换去的自己倒腾,撸来撸去不嫌累啊?!

作为没有人格的楼主,你发些狗屁不如的毒誓有何用呢?!!!骗3岁小儿吗?

      嘿爷没有你的弱智和幼稚,你要想玩尿泥巴就自己一个人在旁边玩,不要把尿和泥巴溅到别人身上就好了~~~~
  要想赌咒发毒誓也可以自己在家发,每天早一遍、晚一遍、饭前一遍、便后一遍都没有关系,不要非扭着别人陪你就好了~~~~

  嘿爷很忙,大家都很忙,没空这样和你无聊哈~~~~
作者: 随风2013    时间: 2013-8-25 19:15
心虚了吧,早就知道你根本不敢发誓!好了,你就任意乱吼乱叫吧,不和你这异类理论了,你不配!!!
作者: 随风2013    时间: 2013-8-26 07:53
感谢关心此贴的朋友,我知道部分朋友对我还心存质疑。其实只要对本贴晒出的相关鉴定报告进行分析和逻辑推理,是谁骑车自有结论,也只有这样得出的结论才是严谨的,再次感谢大家的关心和留意。 本帖最后由 随风2013 于 2013-8-26 07:54 编辑


作者: 龙哥@    时间: 2013-8-26 14:16
看完每个帖子和回复,觉得证据很重要,视乎所有证据对你都不利,如路线上所有摄像头都是你驾驶的摩托车,那基本可以认定是你驾驶员了,除非你有其他更直接的证据证明你事发时不是你驾驶的车,不能只是你的证言,至于你说的通过受伤部位来判定驾驶位置,由于碰撞瞬间的各种力学的复杂性,摩托车上3人当时的具体反应,都有可能出现很多不同的效果,所以通过3人的受伤部位了判定位置,是很不科学的。
如果楼主真是冤枉的话,建议楼主寻找其他证据。
作者: 落寞的蛤蟆    时间: 2013-8-26 14:55
看看
作者: 嘿不随便    时间: 2013-8-27 10:12
http://C:\\Documents and Settings\\Administrator\\桌面\\三枪\\未命名1
作者: 嘿不随便    时间: 2013-8-27 10:17
(, 下载次数: 12)

作者: 嘿不随便    时间: 2013-8-27 14:36
龙哥@ 发表于 2013-8-26 14:1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看完每个帖子和回复,觉得证据很重要,视乎所有证据对你都不利,如路线上所有摄像头都是你驾驶的摩托车,那 ...

赞!顶!:handshake

作者: 吃饭就是饱    时间: 2013-8-27 17:51
这个交警遇到了哈。要梅2年吧???

作者: 随风2013    时间: 2013-8-27 22:49
        二审都结束了,但目前为之也未看到法院及交警方出示过任何有证明力的证据,两级法院都仅仅凭一纸交警的违法认定判案,这就是中国的法制?????????
作者: 龙哥@    时间: 2013-8-28 09:17
随风2013 发表于 2013-8-27 22: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二审都结束了,但目前为之也未看到法院及交警方出示过任何有证明力的证据,两级法院都仅仅凭一纸交 ...

交警的认定在法庭上是强有力的直接证据,如果你对交警的认定不服,可以向上级公安交管部门申请复议。但一般有人员伤亡的案子,交警的认定也是相当谨慎的,也是要有证据法律支持的,你要搬到交警的认定,那么你必须出示更直接的证据。
如果此贴74楼的朋友所说的全部都有证据支持,而你什么都不能出示,那不管二审乃至十审都是维持原判。
事以至此,建议兄台在公共平台上为自己维权的同时也要保护好自己,没有证据千万不要恶意攻击国家机关、办案人员。人还年轻以后路还长,如果错了就改,该负的责任还要承担,如果确实是哑巴吃黄莲,那么建议你请个好点的律师给你出点子,有理有节依法,逐级反应情况。
本人只是此贴过客,以上纯属个人观点,如有不妥,全当灌水。

作者: 龙哥@    时间: 2013-8-28 09:19
9090950a 发表于 2013-7-3 09:5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无证无牌不判你全责已经是交警仁慈了你还乱嚎!

个人观点:


无证驾驶属违法行为无疑,但无证驾驶并不必然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中的违法行为应当理解为驾驶人驾驶车辆中的违法行为,如:驾驶制动失灵的车辆,以致因制动不灵发生事故;不加注意撞上人行横道上的行人等等。不能扩大理解为无证驾驶等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因此,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不应加重无证驾驶人员的责任。对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另行处罚。



作者: 随风2013    时间: 2013-8-30 07:19
        期待交警管理部门的关注,别再让何伟之流坏了整个交警队伍的形象,请相信我反映的绝对是事实,并对此负一切法律责任!
作者: 随风2013    时间: 2013-8-30 14:26
        希望更多人关注此贴,本人将相关证据材料放在了前面,请大家根据材料辨别究竟谁在说假话,谁在干昧良心的勾当!!!,谢谢大家。
作者: 嘿不随便    时间: 2013-8-30 18:20
龙哥@ 发表于 2013-8-26 14:1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看完每个帖子和回复,觉得证据很重要,视乎所有证据对你都不利,如路线上所有摄像头都是你驾驶的摩托车,那 ...

请问楼主,为何恰恰没有你没驾车的录像,而偏偏只有你驾车的录像呢????
因为存在的事实就是存在的,不存在的事实,确实不存在!!!!!

作者: 嘿不随便    时间: 2013-8-30 18:26
随风2013 发表于 2013-8-27 22: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二审都结束了,但目前为之也未看到法院及交警方出示过任何有证明力的证据,两级法院都仅仅凭一纸交 ...

你还好意思说没看到,你连法庭都不敢出,哪里去看得到?!何况,以你的水平和人品,就是看到了,也要说看不到啊,就像辨认那段视频,别人都看出来哪个是你,就你自己认不到……可耻!

作者: 随风2013    时间: 2013-9-1 11:01
        上面这位,先了解点法律常识再来吧,别就知道胡搅蛮缠!!!法律是以证据说话的!!!赶快去学学吧,学好了相信你自己会为现在的表现汗颜的......
作者: 嘿不随便    时间: 2013-9-1 16:27
楼主,三枪2013,随风2013,现实VS事实,张旭渊:
很遗憾地告诉你,我不仅具有法律常识,还专门学过这个专业,正是因此,我才要在此和你对阵!!!!!!
不要把法律的尊严当儿戏,法庭的判决是必然要执行的!!!!!!躲得过初一躲不了十五!!!!!

再次上传诸项证据,不是给你看的,楼主,是给来来往往的朋友看的。你的,看不懂!!

(, 下载次数: 16)
作者: 嘿不随便    时间: 2013-9-1 16:32
楼主,该读书的时间你耍了,只读了点勉勉强强的初中,没学到知识,逻辑思维差,词不达意,我们都原谅你,但是人不能没品格,这个和上了多少学没有关系的!!!

不要再浪费时间了,年轻人,有这个功夫不如去多拣点矿泉水瓶子买,多少还能换点钱,早些把欠人家的账还了吧!!!!!!
作者: 嘿不随便    时间: 2013-9-1 16:36
还有,74楼的证据链清晰明白,你读得懂吧?如果有不认识的字,查下字典,如果有不懂得次,查下辞典,如果你恰好不会查字典和词典,请在周围找一名正常的初中以上人员请教!!!!

本人就是来为法律的尊严战斗的,所以,请你不要再和我讨论懂不懂法律的问题了!!!!
作者: 龙哥@    时间: 2013-9-2 09:07
个人感觉,此案双方证据跟梦鸽李天一案,有异曲同工之处,法律专家田小穹,他认为从梦鸽的言论中可看出,她“唯一的证据就是她的逻辑”,
而楼主说述,感觉你的证据也是“逻辑”
作者: Be_With_You。    时间: 2013-9-2 10:27
一个摩托车带居然坐3个成年人。不晓得现在查的严?天堂有路你不走?地狱无门你闯进来?

多坐点公交车多好啊,就是挤一挤,碰一碰,摸一摸
作者: 嘿不随便    时间: 2013-9-3 09:54
@随风2013  如果你真学法律专业的,那么坦白的讲:这是对法律专业的亵渎!!!;因为法律专业的人是不会伪造这么一份毫无专业水准的假证据还居然敢放到这来欺骗大众的!!!!记住:牛皮可不能乱吹哟,尽管吹牛不用上税哈,但欺骗了大众可是会受到天遣的,吸取教训哈,可怜的牛皮王......  发表于 2013-9-3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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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楼主,我一直很有自知,知道自己专业学得不够精,所以我才没当上交警、律师或是法官啊。但是,我很高兴我说到的这些证据被一审和二审的法官都采信了,而且作为判决依据了。我不用吹牛,我只知道这个事实哈。
    另外,我所说的不是一份证据,而是若干份证据组成的完整证据链,帮你普哈法,希望你对法律了解更多一点,免得人笑话你都是打过官司的人了,怎么这点常识都不知道。

    再说一遍,我请求过老天谴责我,因为我无情揭露了你的丑恶嘴脸,说到了你的痛处,但是老天很认可我的表现,所以我一直活得很好、很愉快、很开心。倒是楼主应该反思一下,有今天的状况,是不是曾经对不起别人对不起上天呢???!!!
    顺便说一句,“天谴”的“谴”打错了哈,义务帮你提高点语文水平,为社会作贡献,不用谢我的!!!
作者: 嘿不随便    时间: 2013-9-3 10:09
@随风2013  说你是法盲就还不承认!事故发生现场的录像才能作为证据的,记着哈,别再让人看你笑话了,一句忠告......  发表于 2013-9-1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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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充一下对比你这个错误认识的指正:

    首先,楼主  张旭渊,你 以及你的家庭,就是因为有这个错误认识,才敢铁了心拒不承认驾车事实的,你们以为没有现场可以看清你的直接视频就无法定案,错,你错了!!!!
    杀人案不是要有凶手拿刀刺向受害人的视频记录才可以判刑,强奸案也不是只有有了有扒下裤头开始XOX的录像才可以定罪,你咋想得和李某某在宾馆里面干了好事之后一模一样的啊?有空看看李案的庭审报道吧!!!
作者: bynetletter    时间: 2013-9-3 12:53
什么情况?
作者: 嘿不随便    时间: 2013-9-3 12:59
bynetletter 发表于 2013-9-3 12:5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什么情况?

欢迎围观绵版李天一

作者: 随风2013    时间: 2013-9-3 21:19
嘿不随便 发表于 2013-9-3 12:5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欢迎围观绵版李天一

     自称法律专业的这位,让我给你普及下法律常识吧:记着:法律一定是用证据说话的!!如本案,如果没有撞车现场的录像视频,又没有当时在现场又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目击证人,那么就只能通过本次事故相关车辆碰撞部位、车辆及人员受伤受损情况、以及出事现场情况综合分析得出结论,这才是科学而严谨的证据链,可笑的是何伟的认定依据毫无以上内容!!!而其所谓的证据却是什么出租司机的指认、还有什么听某某说过是谁骑车等等之类,就没有一样在法律意义上真正具有证明力的东西!!正常情况下只有法盲警察才可能做出这样的认定!但我坚信他却一定不是法盲,而是因为他完全是交警中的败类!!!徇私舞弊的丑恶小人!!!!不要庆幸因法院采纳了交警的认定而让你们赢了官司,那只是目前百姓深恶痛绝的官官相卫的产物而已!!!!!!为了洗清这不白之冤,我会战斗到底的!!!!!!!!
作者: 4369我的    时间: 2013-9-3 22:13
说个锤子,天天说这个
作者: 随风2013    时间: 2013-9-4 22:57
强烈渴望看到何伟本人的出现......不过我坚信他不敢! 本帖最后由 随风2013 于 2013-9-4 22:59 编辑


作者: 嘿不随便    时间: 2013-9-5 10:02
哎呀!不赔钱就不赔钱嘛,你不说大家怎么知道呢?虽然你很认真的看着大家,但是你要说呀,要说你就好好说就是了嘛,到处栽赃陷害、满口谎言就是你的不对了,疯狗样到处乱咬伤到些花花草草也是不好的。毕竟人是人他妈生的,畜生是畜生它妈生的。

借用哈朋友的语言,这一段说得真有意思!!!!楼主,说你呢!!!
作者: 嘿不随便    时间: 2013-9-5 10:04
  那就让法院来执行噻,可能你们会失望的哟,别忘了我可是无产阶级哟,陪不出我也不犯法得嘛,所以奉劝你们期望值别太高,否则失望很大的......!!!
  -----------------------------
  楼主 张旭渊 三枪2013 随风2013 现实vs事实 脏呴冤(这个名字真合适楼主),你终于感觉狼扮演羊很累的,于是连最后一块遮羞布都不要了,撕下来,暴露你彻彻底底的肮脏面目?????????

  “廉耻,立人之大节……不耻则无所不为。人而如此,则祸败乱亡,亦无所不至”。楼主也许读得懂这段话,也许不懂。不过这都无关紧要了,我想,大家已经知道楼主是怎样的人,这就足够了。

  “民无廉耻,不可治也。”所以对于楼主,本人突然感到哑然失语,无耻之人,还能说什么管用呢…………

  扯下了最后一块遮羞布,楼主的上上下下、里里外外的肮脏全部都暴露无遗。唉,也就是这个样,没什么可看的了!!!!!
作者: 嘿不随便    时间: 2013-9-5 10:08
随风2013 发表于 2013-9-4 22:5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强烈渴望看到何伟本人的出现......不过我坚信他不敢!

我如果是何伟,我会严重鄙视你,根本不想看到你,看到你就恶心、倒胃口!!!!!!
我们也认为他完全没必要跟你说话,就如同我从来不和蛆虫说话一样。

我呢,不能代表何伟,但我可以代表知道真相的、厌恶楼主做法的人,在这里不是和你对话,而是唾弃!!!!!

作者: 嘿不随便    时间: 2013-9-5 10:29
 楼主,张旭渊,三枪……:
  你试图帮我“普及”“法律常识”的“美意”,简直谢了!本人不敢领受!本人怕被你带沟里去!!!!本人还是愿意聆听真正法学家的教诲。

  楼主有功夫还是到法院去进行“普及”吧,尤其是最高院,这样可以从头“纠正”我们现在的“证据标准”,说不定还可以“扭转”现在的“法律制度”,把法院改成“发誓赌咒院”!!!

  楼主张旭渊有一个伟大的理想,那就是要把监控探头安装到我们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包括大便器。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的案件审理有真正“科学严谨”的证据,否则任何的别的证据都是有瑕疵的,证人在他看来都可能是某一方贿赂了的“伪证”,鉴定机构的鉴定也可以是别人的主观臆断。
  在楼主看来,周克华是“冤枉”的,现场没有看得清他脸的录像,更没有无关的证人;上海法官也是“冤枉”的,同样是没有房间里他们和小姐们交易的视频;李天一也是冤枉的,同案的证人证言都不算,都是相关人员,而房间里更谈不上视频录像作证
  …………啊呀,怎么了得,我们这个国家99.99%都是“冤案”啊,证据都不合格啊~~~~~

  楼主,你实在应该到最高人民法院去当院长,你成天在论坛上口水唾人实在是“浪费人才、埋没英雄”,去吧,中国的法制化就“靠”你了!!!!!!

     另外,楼主,欢迎你尽情滴洗,有多白洗多白————就怕你是一块煤,洗到最后,什么都没了,还是黑的,而且,把周围环境也染黑了。

  已经说过了,有本事你就请全国最好的律师,到我们最大的法院去吧,光在这里叫嚣,算什么本事!!!!!!!!

  还有哈,楼主,你一直认为别人是“营私舞弊”“官官相护”,按照你的逻辑,你们家不有一位挺了不得的“大官人”吗,叫他按你们的逻辑出来活动,营营私、舞舞弊、施加施加影响,扭转扭转局面呀……

  或者,你们家就天天烧高香,期待你们家的“官人”早日连升三级,那么,你们家的能力就更强了,不仅可以把这个案子的判决撤了,还可以把判你案子的法院都撤了,把交警队也撤了,让“冤枉”你的法官和交警都没有饭吃,这才是最圆满的结局啊!!!!!哪里用得着你现在在这里费神劳心地跟我嘴白呢!!!!

  突然明白了,楼主在这里发tan,该不会是因为调查当时指望交警偏着你们家,可人家没照办,有违“圣意”,于是“圣上”龙颜大怒,所以在这论坛“降罪”于人吧……

  哎呀,交警何伟,你真是“狗胆包天”,胆敢不按楼主家“大官人”的“旨意”办事……你真是“罪”该如此啊……

  楼主,您家的“大官人”还有何吩咐敬请讲明,我们一定照办无误啊,不然,我们也会被楼主修楼压在楼下,就像法海宝塔压许仙那样哈~~~~~~
作者: 随风2013    时间: 2013-9-5 19:05
嘿不随便 发表于 2013-9-5 10: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主,张旭渊,三枪……:
  你试图帮我“普及”“法律常识”的“美意”,简直谢了!本人不敢领受!本 ...

      满口谎言的家伙,别指望通过自己胡编乱造的证据和谎言就能迷惑关注此贴的大众!!给你一句忠告哟:胡编乱造欺骗世人是会断子绝孙的!!!!!!小心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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