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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司法必须公正 [打印本页]

作者: yi一滴水    时间: 2013-7-25 22:14
标题: 司法必须公正
制造冤假错案已成为当今社会黑心法官的专利,利用权力参与造案、作案已成祸国殃民之势。权力制造冤假错案有两种态势:一种是,擅权专制,在其所掌控的权力和势力范围内的系统内部纵向制造冤假错案;另一种是,权权交易,相互勾结,互惠互利的横向制造冤假错案。当这两种态势纵横交错融为一体之时,制造冤假错案就形成了体系,达到了登峰造极。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正是处于这样一种强势与“辉煌”之中,而且正在享受着这种“辉煌”!

首先看看,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侯忠生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该法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辽立三刑监字第3号再审决定书,认定“原判司法鉴定程序错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诉人侯忠生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有错误。指令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

其次看看,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该案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本案于2011年4月14日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辽立三刑监字第3号再审决定书,认定的“原判司法鉴定程序错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中法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作出终审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辽阳刑一终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及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2007)白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述终审裁定法律程序错误,诉讼程序错误。依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四)项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参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而中法却将此案发回区法按照一审程序重新审判法律程序错误,诉讼程序错误,错在“或者”。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认定的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没有“或者”。所以说发回辽阳市白塔区法院重新审判法律程序错误,诉讼程序错误。

再看看,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再再”审。辽阳市白塔区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并开庭审理本案,又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判决,2011年12月19日开庭宣告判决。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1)辽阳白刑重字第2号
公诉机关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委托代理人王力,系辽宁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侯忠生。

因本案于2007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白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略)
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侯忠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侯忠生的刑期从2007年4月12日起至2008年4月9日止)
二、
被告人侯忠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季科经济损失人民币4169.93元。
三、
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季科其它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分,副本六份。


                                              审判长  刘颖

                                              审判员  黄金萍

                                              审判员  王晓兰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2011年12月14日


                                              书记员黄桂霞



原审被告人侯忠生认为,辽阳市两级法院都涉嫌制造冤假错案,明知违法继续为之,又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以法律程序错误,诉讼程序错误,司法鉴定程序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次作出了“穿越时空”两次服刑、赔偿的错误审判。

本案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在审判监督之内,人民法院的监督部门必须依法给予监督,纠正错误。绝对不允许把你们所犯错误推给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承担。必须依法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无罪。

请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上述错误。

请求媒体记者调查、关注此案,侯忠生愿意为你们提供全部事实材料以及确实充分的证据,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联系手机:13904998598

侯忠生

2013年7月25日
本帖最后由 demo235 于 2013-8-23 20:05 编辑


作者: yi一滴水    时间: 2013-7-30 18:59
我在#射阳论坛#参与了《法官不应沦丧为中华民族的败类,历史的罪人》的讨论:辽阳市白塔区涉案法官腐败、堕落到现在的地步,这是与相关职能部门监督、监察人员的不 ... http://url.cn/FJp1du
作者: yi一滴水    时间: 2013-8-7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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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mm    时间: 2013-8-7 19:49
顶上
作者: 从零开始888    时间: 2013-8-7 21:23
楼主以为当今世上还有包青天吗?
作者: 从零开始888    时间: 2013-8-7 21:25
包青天已经成为历史,一去不复返!
作者: 有事生非    时间: 2013-8-7 21:34
[attach]4829564[/attach]
作者: yi一滴水    时间: 2013-8-12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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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i一滴水    时间: 2013-8-23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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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i一滴水    时间: 2013-8-26 20:54
法官不应沦丧为中华民族的败类,历史的罪人 - 传播评论 - 大众论坛 http://t.cn/z8Z1VyT

作者: 公理与未来    时间: 2013-8-29 18:57
:@:@:@::curse::curse:顶起!http://www.mala.cn/thread-6516469-1-1.html
作者: lkq    时间: 2013-8-29 19:32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yi一滴水    时间: 2013-8-31 19:59
马克思说过,“一切时代的体系的真正内容,都是由于产生这些体系的那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而我国法治体系的形成和辽阳市白塔区法院枉法体系的形成,都是由于这个时期的需要而形成起来的。有矛就有盾,这就叫“矛盾”!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法院制造冤假错案,祸国殃民 - 警民交流 - 四川论坛-麻辣社区 http://t.cn/z84mWIn
作者: yi一滴水    时间: 2013-9-4 21:08
该案一看便知: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四)项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参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该案依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一看便知,辽阳市两级法院都有错误,涉嫌造案、作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1日作出(2010)辽立三刑监字第3号再审决定书,认定“原判司法鉴定程序错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侯忠生有罪的,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侯忠生无罪。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是错误的,错在“或者”。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认定的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或者”。
  辽阳市两级法院却明知违法继续为之,公然扭曲、破坏法律,枉法审判,重新造案、作案,又按照一审程序作出了一个“穿越时空”的枉法判决。天啊!太有才了!!!太恐怖了!!!太可恶了!!!
作者: yi一滴水    时间: 2013-9-7 17:10
如果说人大监督、司法监督与纪检监督是通过“权力监督权力”的话,那么,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让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指向的就是“以权利监督权力”。权力不受人民的监督必腐败。物以先腐,而后虫生。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法院捏造事实枉法审判大曝光 【猫眼看人】 - 凯迪社区 http://url.cn/COohbS
作者: yi一滴水    时间: 2013-9-10 20:37
温家宝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但前最大的危险在于腐败。腐败的重灾区在于司法腐败,上访大军所反映的问题便是明证。司法腐败所暴露出的问题正如走过路过就要说说的网友所称,“造成权力的行使者,视法律为儿戏,将法律玩弄于鼓掌之中,敢于在光天化日之下恣意妄为,指鹿为马,强词夺理,颠倒黑白,为所欲为地滥用权力;敢于公然地干坏事、错事;敢于欺压人民,鱼肉百姓;敢于随意的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而对权力的行使者来说,他们对所做的这一切,往往不会受到应有的惩罚,也不会付出应有的代价。相反却受到这种制度的保护。这种制度下,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行为规范,对这些权力行使者没有约束力,完全失去可预见性的功能。”此话振聋发聩,惊天骇地。没有亲历事件的人,没有对社会洞察力的人,没有社会责任的人,没有爱憎分明的人,是绝对说不出这样的话。遭遇不公正之事,皆是无权、无钱、无势的党员、干部、弱民百姓。法院故意判错案,你到哪里去说理?别信那些嘴里喊叫以人为本,坚持公平正义的鬼话。
作者: yi一滴水    时间: 2013-9-16 19:52
曹建明说:“(要)我讲呢,司法腐败在公安有,在检察院有,在法院也有。但是我们从不含糊,司法腐败法院要查,检察机关也要查,在我们的报告中都提到绝不含糊,零容忍。”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
作者: yi一滴水    时间: 2013-9-18 20:33
司法腐败固然有种种外在原因,但是也离不开法官自身的因素。无论法院还是法官个人都是以正义为业,因此在行使公权时不得有任何虚假的现象。这是其他任何公共权力不具备的一种特性,法官在消除纷争时几乎是居高临下地面对社会成员,因此法院和法官个人所担当的社会责任远远重于一般的公共权力部门。法官职业对于从业者的职业技能和伦理要求是最高的,只有人格非常杰出的法律人才配当法官。
辽阳市两级法院离奇再审事实程序遭质疑 - 中国网-互动中国-北京论坛- http://t.cn/z8Rz61R
作者: yi一滴水    时间: 2013-9-26 20:42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群众的监督也是最无私无畏的。
辽阳市白塔区法院枉法审判大曝光 - 中国网-互动中国-新闻论坛-鹰眼求实: http://t.cn/z8Dycar
作者: yi一滴水    时间: 2013-10-3 20:22
人们常在私底下说“中国最大的腐败就是司法的腐败”。看来这话一点也不假!千真万确!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法院制造冤假错案,祸国殃民 - 曝光监督-民生曝光台-中国网互动中心 http://url.cn/UGC3E4
作者: yi一滴水    时间: 2013-10-10 17:45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伤天害理国法不依!请网友们关注此案 国家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而冤假错案却越来越多,缘何?!不是法律的缺失,而是执法者良知与人性的缺失!我们呼吁国家要严厉整肃司法队伍,对那些执法枉法者严加惩治,法律才能真正回归公平公正!
辽阳市白塔区法院枉法审判大曝光--新浪新闻中心- http://t.cn/zR4T25S
作者: dmm    时间: 2013-10-10 18:04
:sleepy::o
作者: dmm    时间: 2013-10-10 18:18
yi一滴水 发表于 2013-10-3 20:2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人们常在私底下说“中国最大的腐败就是司法的腐败”。看来这话一点也不假!千真万确!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 ...

:sleepy::o
作者: dmm    时间: 2013-10-10 18:31
yi一滴水 发表于 2013-7-30 18:5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在#射阳论坛#参与了《法官不应沦丧为中华民族的败类,历史的罪人》的讨论:辽阳市白塔区涉案法官腐败、堕 ...

:sleepy::P
作者: yi一滴水    时间: 2013-10-15 21:58
没有网络,在黑心法官眼里,老百姓是一群羊,一只狗就可以管住;有了网络,在黑心法官眼里,正义网民是一群狼,一只老虎都无法招架。
[法治] 政法机关要顺应人民新期待--法律论坛--新闻论坛--新浪网- http://t.cn/zR5k5xR
作者: yi一滴水    时间: 2013-10-20 18:15
当前,我以为最大的危险在于腐败,腐败的根源、重灾区在于司法腐败。而消除腐败的土壤还在于改革制度和体制,尤其是要加强法治,依法严惩。我深知国之命在人心,人民没有覆舟之意,确有撤水之心。解决人民的怨气,实现人民的愿望就必须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和监督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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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小说333    时间: 2013-10-20 18:26
大家多多支持啊
作者: yi一滴水    时间: 2013-10-26 14:05
司法腐败,就是自然界的垃圾,垃圾是可能每天产生的,人们对处理日常生活中的垃圾早就熟能生巧。

治理司法腐败不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像扫垃圾那样绝对能够一蹴而就,不允许还要几代领导人的不懈努力之说。

一堆垃圾一堆垃圾的耐心扫吧!一个案件一个案件的恒心查吧!没有扫不干净的地,没有查不清楚的案。

不冤枉一个坏人,不委屈一个好人,真心诚意服务于人民造福于人民,以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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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i一滴水    时间: 2013-10-31 10:05
“网络反腐”,应当作国家廉政建设的一个重要组织部分,“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网络爆光媒体反腐的力量功不可没!网络反腐风暴的威力将会继续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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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i一滴水    时间: 2013-11-3 14:00
书记曾指出:“学法明是非,懂法知荣辱,用法解纷争。”这是教导我们学法、懂法、用法,用科学发展观依法勇于去实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面对强大的几个犯罪团伙组织!纵然是敌众我寡,纵然是身陷重围,纵然是被困囹圄,纵然是穿越时空,但是我们敢于亮出法律的利剑,我们敢于和犯罪团伙组织战斗到最后一人。即使倒下,也要成为一座山,一道岭,一条河,一滴水。一句话,狭路相逢勇者胜。剑锋所指,所向披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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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i一滴水    时间: 2013-11-5 20:18
太可恶了!!!法官竟然联合起来造假害民,践踏法律,藐视法律,玩弄法律,弄虚作假,制造冤案,枉法裁判,这还是法制社会吗???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法院制造冤假错案,祸国殃民_发展论坛_新华社区 http://url.cn/KxV8vQ
作者: yi一滴水    时间: 2013-11-9 14:05
司法不公是摧毁国家机器的蛀虫、直接危害社会稳定!

辽阳市两级法院离奇再审事实程序遭质疑 - 搜狐社区--头条速递 http://t.cn/zRNl2dy
作者: yi一滴水    时间: 2013-11-10 17:41
顶!就是一个警告,一个宣言:不要以为权力和黑金能摆平一切。在这个时代,一切见不得人的东西,都是有可能被曝光的。顶!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法院制造冤假错案,祸国殃民 - 搜狐社区--环球资讯- http://t.cn/zRNWDDY
作者: yi一滴水    时间: 2013-11-12 20:1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各方面反映强烈的问题。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法院制造冤假错案,祸国殃民 - 搜狐社区--新闻爆料 http://t.cn/zRY3t
作者: 新快报    时间: 2013-11-13 20:27
支持
作者: 做最真实的自己9    时间: 2013-11-14 12:00
  这是社会问题
作者: yi一滴水    时间: 2013-11-17 20:05
该案一看便知,黑法官无法无天!罪不容恕!
[原创]辽阳市白塔区法院制造冤假错案,祸国殃民 - 搜狐社区--警法传真 http://t.cn/8DD995j

作者: yi一滴水    时间: 2013-11-22 17:58
一个践踏法律的法官就等同于践踏他母亲的禽兽,这样说我又侮辱了禽兽,他(她)们禽兽都不如!
世界上第一个被判处“穿越时空”服刑人侯忠生 - 搜狐社区--传媒社区 http://t.cn/8kvMJjF
作者: yi一滴水    时间: 2013-11-24 21:41
平:反腐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

强:腐败和政府信誉水火不容

[原创]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法院捏造事实枉法审判已沦丧为无赖 - 搜狐社区--法制经纬 http://t.cn/8kvfRQ7
作者: yi一滴水    时间: 2013-11-30 19:08
兵法说:司法者,国之重事,亡党之道,灭国之地,不可不察也。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法院制造冤假错案,祸国殃民 - 搜狐社区--传媒社区 http://t.cn/8kUKlrx
作者: yi一滴水    时间: 2013-12-3 17:59
当前,我以为最大的危险在于腐败,腐败的根源、重灾区在于司法腐败。而消除腐败的土壤还在于改革制度和体制,尤其是要加强法治,依法严惩。我深知国之命在人心,人民没有覆舟之意,确有撤水之心。人民撤出每一滴载舟之水,把你变成无水之舟,晒也能把你晒干吧!解决人民的怨气,实现人民的愿望就必须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和监督司法机关。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法院制造冤假错案,祸国殃民 - 搜狐社区--新闻爆料 http://t.cn/8kUKR2G
作者: 一语惊魂    时间: 2013-12-5 13:06
要我说呢,要把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作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始终保持查办案件工作的强劲势头,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各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把法院领导干部腐化堕落、失职渎职、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以及法官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索贿受贿、枉法裁判、违法执行、拖延办案等危害司法公正、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作为案件查办工作的重点,要将那些严重违纪违法的“害群之马”毫不留情地清除出法官队伍,维护法官队伍的纯洁性。
作者: 一语惊魂    时间: 2013-12-9 14:03
当司法腐败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当司法腐败成为一种无可厚非的价值,当司法腐败成为一种人人欲诛之又人人欲得之的东西的时候,整个社会生活开始进入变态的状态。
作者: 专家观点    时间: 2013-12-10 21:35
法官太腐败了!!!我来声援正义维权的网友们!你们是民族的脊梁,社会的良知,未来的希望,世界因为你们而美好!顶起一个冤贴,就是为反腐败贡献了一份力量!
作者: 监督曝光    时间: 2013-12-15 12:48
总理最后强调,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反腐倡廉各项工作部署要细化分工,落实责任,明确进度,切实做到有部署、有督查、有验收。要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不论什么人,不论职务高低,只要违纪违法,就要一查到底、严惩不贷,绝不姑息迁就。 --------法之光
作者: 牛王    时间: 2013-12-15 13:00
楼主以为当今世上还有包青天吗?
作者: 知耻后勇    时间: 2013-12-18 15:03
依法惩腐没错。但,法在一些地方睡觉了,休息了,需要亿万人民群众把它唤醒!醒醒吧!回来吧!庄严神圣的法律!!!
作者: 独寻卒    时间: 2013-12-18 15:03
楼主以为当今世上还有包青天吗?
作者: 石添堵    时间: 2013-12-22 12:24
法犹如正义之光,法若被司法者漠视,将无公正可言,社会溃败就成必然!
作者: 骑士风    时间: 2013-12-25 21:01
如此枉法太猖狂了!!!国家司法机关更应带头遵守法律,并运用法律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保障法律在国家管理过程中真正发挥作用。
作者: 天艳阳    时间: 2013-12-25 21:30
我在#半岛社区#参与了《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法院制造冤假错案,祸国殃民》的讨论:辽阳 ...
作者: 专家观点    时间: 2013-12-28 18:25
辽阳市两级法院拿法律当蛋玩,通过枉法裁判,让法律转圈!!!太卑鄙了!!!!!!!
作者: 谁与争    时间: 2014-1-1 13:27
向苍天祈祷:早日清除黑法官、消除司法腐败!为民除害!
作者: lxm2209069    时间: 2014-1-1 14:29
飘过。。。。飘过。。。
作者: 玉兔探月    时间: 2014-1-5 21:36
反腐重锤敲,倡廉烈火烤,不怕触不动官场麻木的神经!
作者: 凤舞狂沙    时间: 2014-1-14 19:21
公正是人民法院的生命线,必须坚守这条底线。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让事实说话、让证据证明、让法律裁判。
作者: 智者行    时间: 2014-1-17 15:18
我深知,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只要我们发扬党的传统,坚定理想信念,践行执法为民,恪守人民公仆的庄严承诺,就一定能铲除司法腐败,这样才无愧于历史、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
作者: 治天下    时间: 2014-1-25 18:55
凡是懂得一些法律的人,都知道“下位法”不能大于“上位法”,就像儿子的辈份,到了什么时候也不能大过其父亲一样。而在辽阳市两级法院,却有罕见之先例!该两级法院判案,不但敢于让“儿子”的辈份大过了“父亲”,还敢于大过“爷爷”、“种种”,乱伦了!!!可悲呀!!!
作者: 监督曝光    时间: 2014-2-4 12:11
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最后的防线都溃败了,咱们老百姓到哪里去寻求公正啊?腐败的黑心法官把裤头都扒光了,赤裸裸的就上阵了,他(她)们还拿什么来守住底线呢?!
作者: 畅游麻辣    时间: 2014-2-7 17:12
支持!
作者: 全球视角    时间: 2014-2-15 22:57
该案原审是二审案件,再审应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如果原审是一审案件,再审应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不难看出:该案是明显错案!
作者: 新快报    时间: 2014-2-18 19:18
法官明知违法继续为之!反正也是错案了!死猪不怕开水烫!
作者: 治天下    时间: 2014-2-25 21:09
遭遇不公正之事,皆是无权、无钱、无势的党员、干部、弱民百姓。法院故意判错案,你到哪里去说理?别信那些嘴里喊叫以人为本,坚持公平正义的鬼话。
作者: 监督曝光    时间: 2014-3-10 20:55
没见到清官大老爷!只看到:满天乌云遮太阳!
作者: 张凝凝    时间: 2014-3-11 00:36
包青天,狄仁杰,现在的电视剧都在演,只不过是给老百姓看的。
作者: 监督曝光    时间: 2014-3-19 18:17
受利益驱动的法官,胆子肯定大
作者: 监督曝光    时间: 2014-4-4 21:27
法官是法律的忠实执行者,是法治精神的努力践行者,如果司法人员知法犯法,本身就不尊重法律、不信仰法律甚至践踏和背叛法律,何来司法权威?!
作者: 治天下    时间: 2014-4-15 19:32
强权在显威,百姓在流泪。
作者: 监督曝光    时间: 2014-5-16 19:54
没有对制造冤案的创造者的错案追究制度,事实上反而起到了保护伞的作用,使他们不用受到惩罚,导致他们胆大妄为。
作者: 监督曝光    时间: 2014-6-12 20:00
当今中国特色社会中,人的道德一路凋零。法官的目光只有在看到金钱的时候,才会闪现出惊人的光芒,至于道德、良心、人性与真诚,早已暗淡无光 。
作者: yi一滴水    时间: 2014-6-22 19:46
审判权不能失去人民监督与法律的制约,否则公权将会滥用。。。。。。。。。
作者: 监督曝光    时间: 2014-8-12 21:11
当司法腐败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当司法腐败成为一种无可厚非的价值,当司法腐败成为一种人人欲诛之又人人欲得之的东西的时候,整个社会生活开始进入变态的状态。而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
作者: 治天下    时间: 2014-9-22 22:11
法官是法律的忠实执行者,是法治精神的努力践行者,如果司法人员知法犯法,本身就不尊重法律、不信仰法律甚至践踏和背叛法律,何来司法权威?!
作者: 一语惊魂    时间: 2014-10-20 17:24
事实造假、抗法掩盖。法官真卑鄙!!!
作者: 玉兔探月    时间: 2014-11-2 19:09
顶!就是一个警告,一个宣言:不要以为权力和黑金能摆平一切。在这个时代,一切见不得人的东西,都是有可能被曝光的。顶!
作者: wasdww    时间: 2014-11-3 11:15
顶顶顶
作者: 公理与未来    时间: 2014-11-3 13:12
:@:curse:司法严重不公就会导致社会诚信灾难性崩塌!
作者: 嫦娥飞天    时间: 2014-12-3 20:02
制造冤假错案比腐败更可怕,腐败只是个人行为,但冤假错案就涉及到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不仅是公民的人身权益,还涉及到国家形象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力远大于腐败。
作者: yi一滴水    时间: 2015-2-13 13:32
要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惩处司法腐败分子的实际成效,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反腐倡廉建设的实际成果,决不允许司法腐败分子逍遥于党纪国法之外。
作者: 石添堵    时间: 2015-2-14 19:27
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始终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腐败分子。腐败没有“铁帽子王”,反腐败绝不封顶设限!定会给继续顶风腐败作案的司法腐败分子及其保护伞,以摧毁式打击!
作者: 笑笑茶楼    时间: 2015-2-16 21:00


      支持司法必须公平公正!

作者: 新快报    时间: 2015-2-17 13:54
凡是懂得一些法律的人,都知道“下位法”不能大于“上位法”,就像儿子的辈份,到了什么时候也不能大过其父亲一样。而在辽阳市两级法院,却有罕见之先例!该两级法院判案,不但敢于让“儿子”的辈份大过了“父亲”,还敢于大过“爷爷”、“种种”,乱伦了!!!可悲呀!!!
作者: 全球视角    时间: 2015-2-24 20:45
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公平正义就无从谈起,此时,法律意志不得不屈从于权力意志,而这个国家的每一个人将都有可能成为法律沦陷的受害者!
作者: yi一滴水    时间: 2015-2-26 18:52
中纪委常委:不反腐亡党亡国,真反腐则兴党兴国

核心要点:
  开弓没有回头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必须决战决胜。
  我们要充分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不定指标、上不封顶,凡腐必惩,有贪必肃,除恶务尽。
作者: 秀才传媒    时间: 2015-3-3 15:14
反腐败究竟应该从哪里抓起,“天地之间有杆秤,秤砣就是那老百姓”,相信,问问老百姓会找到良策的,别再浪费纳税人的钱财搞弯弯绕了,再绕,举国皆晕。
作者: 知耻后勇    时间: 2015-3-5 20:17
这是一起典型的司法腐败窝案、串案。帮你顶。
作者: 知耻后勇    时间: 2015-3-8 14:39
央广网沈阳2月11日消息(记者郭威)经辽宁省委批准:辽宁省纪委对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宋景春涉嫌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宋景春已构成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辽宁省纪委常委会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宋景春开除党籍处分;由其上级主管单位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作者: 知耻后勇    时间: 2015-3-8 20:02
http://imgbbs.ph.126.net/cS6G87L6ikgkb6CYDHpu0g==/6597186314890090748.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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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监督曝光    时间: 2015-3-11 18:36
该案事实造假,程序违法,抗法掩盖!!!是法官涉嫌组织实施犯罪的典型案例!!!
     法官的灵魂和良知是支撑公平正义的内在力量,作为法官必须非常审慎地对待每一件案件,对待每一个案件当事人,这不仅牵涉到个案的公正,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社会公众对法律,对法院,对社会公正的信心。
作者: 知耻后勇    时间: 2015-3-17 12:10
这么明显的错案,法官明显是徇私枉法,渎职行为,在他的背后一定有不可告人的秘密,不然法官怎么会这么大胆的以身试法?他的背后有什么靠山吗?
作者: 知耻后勇    时间: 2015-3-19 18:31
贪婪、虚伪、残忍,人类的一切劣根性在不受监督的权力身上体现的淋漓尽致。
作者: 专家观点    时间: 2015-3-21 12:44
2015年1月20日中央召开政法工作会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发表讲话,各地方司法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落实会议精神。

       孟建柱指出:政法领导干部要深刻懂得法律重在约束权力的道理,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自觉把执法为民的职业良知和秉公执法的法治精神统一起来,带头信仰法治、坚守法治,依法规范和约束执法司法权,决不能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决不能公器私用、谋取私利。重点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落实好程序公正的要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忠于事实和法律,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造成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现象发生。 …… 决不允许把上下级关系变成人身依附关系。
作者: 专家观点    时间: 2015-3-21 12:57
     政法领导干部要深刻懂得法律重在约束权力的道理,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自觉把执法为民的职业良知和秉公执法的法治精神统一起来,带头信仰法治、坚守法治,依法规范和约束执法司法权,决不能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决不能公器私用、谋取私利。重点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落实好程序公正的要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忠于事实和法律,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起诉、审判程序,造成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现象发生。 …… 决不允许把上下级关系变成人身依附关系。
作者: 一语惊魂    时间: 2015-3-28 09:55
又是一起司法腐败窝案,串案!!!司法腐败不除,国无宁日!!!
作者: 新快报    时间: 2015-3-30 11:55
司法腐败的恶性肿瘤一日不根除,社会就一日没有公正!无权、无钱、无势的党员、干部、百姓都是他们待宰的羔羊,永远没有安居乐业的好日子!
这个法院真牛逼!发动广大网友吵死它!
作者: 新快报    时间: 2015-4-1 11:41
看完此贴才知道 如此无法 如此腐败 如此黑暗 如此造假!
作者: 新快报    时间: 2015-4-3 11:13
同志们好!坚决打击法官违法犯罪!司法不公危及民生、危及社会稳定!
作者: 全球视角    时间: 2015-4-6 13:44
辽阳市两级法院黑心法官拿着法律当“蛋”玩,凭空捏造,弄虚作假,恣意枉法,拒不纠正,为虎作伥,恃强凌弱,仗势欺人,无法无天,祸害百姓。
作者: 智者行    时间: 2015-4-14 09:49
新华社沈阳8月12日电辽宁省纪委12日发布消息,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宋景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组织调查。宋景春2011年4月27日被鞍山市人大任命为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代理院长。同年5月被提名为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候选人。此前,宋景春还担任过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作者: 凤舞狂沙    时间: 2015-4-16 11:49
宋景春担任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组织、勾结、伙同多个犯罪团伙进行敲诈、勒索、利用公权抢劫、陷害,无恶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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