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不关注的“SS山地师”案件
因为这篇拙文与论坛所有网友都有切身关系,所以希望管理员能够放行。
《成都商报》
据潍坊新闻网报道,
据当地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警察介绍,报道中所指的“散布虚假信息”行为,主要是指其“故意夸大事故中死亡人数,造谣滋事”。
值得注意的是,帖子并非“SS山地师”原创,而是他转载。在潍坊新闻网的报道中,“SS山地师”曾表示,当时在帖吧和网站上看到后,“感觉有点好奇,又觉得已有先例,就往上传了”。
在“SS山地师”转载后不久,帖子就被删除。尽管如此,高密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鲁晓表示,“杨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涉嫌散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SS山地师”不仅受到治安处罚,被拘5日,还被当地电视台曝光。
以上部分,系原文引用《成都商报》
“SS山地师”该不该被追究法律责任?如果不实数据来自他本人,受到这样的处罚是咎由自取,完全不值得同情。如果“SS山地师”明知引用的事实虚假而仍要发布到网上,也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问题在于,第一,他并不是这条不实消息的始作俑者而仅是转载;第二也没有证据表明他是明知4.28事件死亡数据不实仍执意转载。如果转载的消息不实仍要追究法律责任,那么为了不被追究,唯一的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必须对自己帖子引用的数据和事实亲自进行核实,确信无误后才能发表。可是这能做得到吗?我们在撰写文章时,必然要大量引用他人的数据和事实,我们能做到的,只能保证引用他人的数据和事实时不"添油加醋",忠实于原文,不可能亲自对数据和事实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譬如我要是在一篇帖子中谈到台湾的马英九当选台湾“总统”的消息,是不是我得亲自到台湾去考察台湾是不是真有马英九这个人,他是不是当选了台湾的“总统”?
以前我在引用网上文章中的数据和事实时,都要保存被引用的文章的网页;要是引用的数据和事实来自杂志,则要保存该杂志的名称和期号。原以为这样做就万无一失了,可是如今看来这样做没有丝毫用处:因为我没有对引用的数据和事实进行核实;如果被我引用的数据和事实不实,我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要是无法亲自对自己引用的数据和事实进行核实怎么办?唯一的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闭嘴!
我认为,对不是明知引用的数据和事实不实而使用了这些数据和事实的,处理应当慎重。
抓你很简单,理由总会有的。
[em05][em05]
同意楼上错杀一千的提案.
净化网络
刻不容缓
闲杂人等
莫谈国是
管住小手
控制冲动
浏览可以
乱贴不许
编造事实
理当刑拘
如若再犯
必定法办!
中国应该正式为言论自由立法.立法,执法,司法解释权不应当含混不清,应当分清界限.
顶
哎,反了法你还不一定知道呢。
回11档:此案地要害在于作者在自己的文章中使用的火车事故死亡数字系引用他人的数据而不是本人捏造.如果在自己文中引用他人文章中的数据时引用的数据不实也同样构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那么这样一来,我们在发帖时如果要引用他人文章中的数据和事实,必须事先进行核实,这能够做到吗?譬如这次缅甸水灾,我们要是发帖谈论缅甸水灾,是不是必须先到缅甸去核实后才能发帖?至于把关,论坛管理员也无能为力。“SS山地师”如果把他的文章发在四川麻辣论坛,那么论坛的管理员是不是要先到山东核实了准确的死亡人数后才敢发这篇帖子?
所以我认为构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必须是:
1、捏造虚假信息的;
2、明知是虚假信息仍要使用的。
在这起案件中,如果“SS山地师”事先知悉他引用的文章中的数字不实而仍要引用,那么对他的处理就是合理的。
如果虚假信息既非本人捏造又事先不知道是虚假信息而使用,是不是一定要以“散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处理?这要慎重,以避免造成人人自危的现象。
哎。真不幸
我赞同楼主的意思,哎,主要是现在中国法律不健全啊,对于新型的网络,法律更不健全,当然扰乱社会秩序也不对,但是,网络警察应该提高自己的侦查能力抓“原凶”咯,为什么要抓转帖的,网络警察能力有限,不能抓一个滥竽充数噻,反正,中国就是共产党说了算!悲哀!
楼主说得有点道理,但我觉得传播不实的消息,扰乱社会秩序的危害也是很大的!!!!!
!!!!
现在让我们撇开“SS山地师”案,单独讨论一下“散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问题。
我认为“散布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至少须同时具备下列两个要件:
1、在客观实施了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
所谓“在客观上实施了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A、捏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造谣);
B、传播他人捏造的不实信息的(传谣)。
2、主观上有传播虚假信息的故意,即明知是虚假信息仍捏造、传播的。
虽然不是明知他人散布的信息是虚假的,但行为人的智力和知识水平能够判断出该信息不实而仍然传播的,也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如果行为人不知道他人传播的信息不实,本人的智力和知识水平又不能识别该信息不实而在自己的文章引用了该信息的,我认为不能认为是“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为什么?因为他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即传播虚假信息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不能由过失构成。因为无论记者写稿还是网友发帖,其文中使用的数据和事实都难以做到完全是作者亲历或目睹,绝大多数都是来自传媒。从微观的纳米世界到浩瀚无垠的宇宙,从今天的现实到几千年前的历史,从发生在南极大陆的冰川断裂到非洲的旱灾,从中国台湾的马英九的当选到俄罗斯普京的离任,所有这些信息我们都只能从传媒得知,我们在谈论这些事实时不可能先到实地进行核实后才引用这些资料。只要引用的材料忠实于原文,不添油加醋,即使引用的资料有误,也不应认为行为人是“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要追究也只能追究“始作俑者”的责任。
如果引用他人提供的数据和事实时,在不知道该数据不实的情况下仍要被认为是“传播虚假信息的、扰乱社会治安”而予以拘留,那我们谈话的内容就只能是“我今天早上吃的是馒头而不是稀饭”、“我的宝宝今天早上没有哭”这类话题了。
这种事不仅是那位网友个人的不幸,更是国家的不幸。
顶
不夸大,反缩水,不就不抓了(专指问题),功是可以夸的,夸它就不抓了!
"人生天地间,有时本来就要抓进抓出的"这正常的!老口说了的.
顶
"控制"特点是消除杂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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