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胡市长的一封信
尊敬的胡市长您好!
谢谢在百忙之中抽时间看信,我叫罗章平系罗晓荣之子,是安居区安居镇琼江下路204号一被拆迁户(原籍资阳市安岳县通贤镇人),无奈与无助才向胡市长反映一个外地人异地他乡安居建房谋生到安居国土资源局强拆民房八个月了仍然不解决就近还房,一直强压我们承认不合法不合理的霸王条款——货币补偿外地人无还房规定。一家人在未强拆迁前一直无过高无理要求,只是就近拆一还一,是什么性质还什么性质的地房屋,依法安置。强拆对一家老少八口精神伤害是很大,精神思维恍惚无法解脱,无法工作.无经济来源.无家可归到处流浪,这些却得不到安居区哪个政府部门的关心同情问候,根本不管我们一家人的死活。一家人在安居区政府中个别领导心中就像仇人样,我们也不知道我们到底做错了什么这样对待?安居国土资源局强拆我们房屋,我们找安居政府解决哪有错,我们一家正常的经营生活又惹了谁?我们一家的生活水平比起未拆迁前大大降低。虽然我们外地人到安居建房发展也是为了自己生活得更好,但也是顺应1987年遂宁安居项目建设政策,允许外地人在安居征地建房经营,发展经济搞活第三产业,当时我们外的人比当地人买地还高4000元每亩。再说我们到安居22年勤勤恳恳.老老实实搞经济也还是为安居经济作出了一份贡献,不说功劳还有苦劳啥!房子拆了这么久安居政府从来没有主动找我们由诚意协商解决还房问题,都是我们登门安居政府,我们找到安居国土资源局个别领导他们却都以“安居政策最大,我的地盘我做主,不看地段,不考虑用途,不评估,不考虑家庭情况,搞一刀截,拖时间就是法宝,有理无法说,谁叫我是政府的人”的拆迁理念。所以致使我们的拆迁安置迟迟不能解决的基本原因。
还有2007年11月房屋补偿安置协商时,原本是我们跟用地方(安居职业中学)的补偿安置协商关系,本来我们跟用地方完全可以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安居国土资源局就像幽灵样掺和进来,用自己的权力强压我们服从他们的霸王条款——货币补偿外地人无还房规定。这个条款分明是霸道歧视性的,我做为有血性的青年,根本就接受不了这个事实。随后安居国土资源局在事先未有任何行政强制决定告知行为,却应然把我们正常经营的水电强制断掉,以后安居国土资源局为了强拆在程序上走走形式,不服从中央指示“以人为本,民生为重,行政为公,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衣为民所禄”的行政方针,我们一家八口没有一个有固定收入的,父母现在年老多病,一直药物不断,门面房就是当前唯一的生命线。安居国土资源局就这样为民——2008年3月4日送达房屋补偿安置告知书,不管当事人在家不在家,只要送到家就算数。我当时看了告知书,就写好听证申请在3月6日上午就交安居国土资源局曹建,到最后安居国土资源局的领导却不承认有此事,并说我们组织了听证会,不需要再单独开听证会,后面陆续送来责令搬迁告知,搬迁通知书,到事实强拆当事人均没有在场,这样的拆迁就合法吗?我们家庭情况本来就一般,安居国土资源局硬生生迫使我们去打官司,不打官司的话,就承认霸王条款。一打官司就拖我们一年多,在这期间甚至又把我们家前后路用挖挖机挖断,使我们行动非常不便,更艰难的是当年夏天,用水量很大也不方便,洗澡,洗衣,生活等用水都要到半里多远的地方担。在经济上,自从断水断电停业后,就无经济来源,生活上又要用钱,打官司请律师出门差旅费更是一笔不小的付出,没有钱就到处借,使其负债十几万,这样的局面一直拖到现在,最艰难的时候还要算2009年4月23日强拆后,一家老少四人在强拆中被打伤进医院,没有哪个政府部门来问候探望,连医药费都要自己付,那时房子拆了我们一家人就把医院当家,安居国土资源局的过渡房无电无水,墙壁的缝隙都可以放进俩根手指,这样的危房谁敢住,后来没有钱付药费,脱不下去了只要出院,让父母外婆兄弟妹妹侄女侄儿回老家通贤住,我作为父母的老大,自然就担当起告状上访的重任。从2007年上访安居政府十几次无果,又上访遂宁市政府十几次无果,再上访省政府七八次,每一次拿到省政府签字解决还房要求的字条,回到安居政府请求解决,不是冷言相对,就把字条甩到一边石沉大海没有音讯。那时在成都白天上访政府机关,为了节约钱晚上就睡网吧。有一次晚上在网吧还被社会流氓敲诈,还经常偷,苦苦苦苦呀!有几次我都有了死的念头,但又想到家里人还在等我的好消息,想到这些我又坚持上访。最后一次上访省政府在9月份,李处长都把我给认熟了,也知道我们的情况,亲自打电话安居政府过来接人解决问题,安居政府过来的负责人当到省政府领导都说要解决请放心。当天就把我们接到安居旅馆里,说:“第二天早上十点见”,却被放鸽子,我们一家人没有办法齐上安居政府讨说法,安居政府无法就同意让我们在詹家坝挨到公路边选门面房跟住房,我们选择的门面面积跟我们实际面积少10个平方,住房比我们实际面积多100个平方左右,他们以选择的门面房照安居政府的评估价下浮12%大概3500元每平方结算,住房下浮40元每平方大概560元结算,按照安居国土资源局的算法,多还的跟少还的相叠我们要补2万多元。安居国土资源局的领导却说不是还房,你算你的,我算我们的,你还要补24万。我们为了解决问题俩方都必须有诚意的让步才行,就提出如果只补两万多,我们房屋的地段比现在的地段好些就算了,在强拆中未补偿的物质跟损坏的东西和这几年的经营损失19万多元不向政府索赔,强拆对一家人的精神伤害也不要找政府考虑,包括医院的医药费我们自己想办法承担,我们有诚意的让步并没有打动安居国土资源局。一直坚持他们的处理办法,公平公正在哪里?上访多年得到了上面政府的同情理解,但由于我们长期找安居国土资源局个别领导难免有过失语言,个别领导心胸狭窄一直记恨在心,变个花样来强压我们,我的地盘我做主,看你们把我们咋样?我们真的好累。我们始终绕不出安居国土资源局控制的怪圈。
最近我到安居信访办反映问题,在信访办看到安居国土资源局给胡市长您回复的内容,我记忆深刻的有两点:一是:安居国土资源局依据川府土【2005】309号文件对罗晓荣农房用地强制征收跟补偿是法院判决了是合法的,并没有不妥。我认为安居国土资源局的强拆是不合法也不合理的,理由一:川府土【2005】309号的批文是省政府对遂宁安居区2004年第一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但批复中明确指明了征收的对象跟范围“是对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和集体住宅,未利用地的征收,我们所占地其用途是商业性质的用地,他们所谓的专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证也明确注明,所以不属于农用地”因此我们使用的土地跟房屋并没有在川府土【2005】309号的批文征收范围。理由二:我们的房屋跟用地和邻居周边的房屋用地属于同一时期同一项目建设用地政策下来的,1990——2003年周边邻居很多都把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转为国有土地使用证,有的交了点钱,有的没有交钱,他们转为国有土地使用证与我们上缴国家的税费是一样,安居国土资源局的负责人诡辩说:“是你们自己不去转,应自己承担责任”,我认为这样的房屋用地具有历史性不只一户,涉及到很多户,安居政府又没有行政公告换证,难免不知,是有情可愿的。但事实的成立是不可否认,补偿安置不得区别对待。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所以我们的房屋要跟邻居国有土地一样补偿安置标准才合法合理。理由三:2004年10月27日我们的土地房屋就被国土资源局统征为国有,2008年3月4日才告知拆迁补偿安置理应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实施。所以其三点理由可以推翻安居国土资源局依据川府土【2005】309号的批文对农用地征收是错误行政。理由四:《行政诉讼法》第五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是对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补偿安置是属于民事行为,其安居国土资源局引用遂宁中级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是不合法。再说房屋又不是法院拆的,是安居政府拆的,我理应找安居政府解决。是合法又合理的。二是:安居国土资源局回复中说罗晓荣一家是外地人没有还房的规定,这种规定本身就是歧视,这种谬论无法可依,是单方面的强权政策。
因为整个情况时间跨度都很大,现在我们用证据跟法律依据可以充分证实,安居国土资源局在跟胡市长的信箱回复是片面的,没有根据的,强压的,根本就是不顾老百姓死活的行政理念.老百姓是不会信服的,根本不会接受的.现以下一一罗列:
1、 一、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避重就轻,对申请人的诉请意见避而不谈,而对被申请人没有陈述的事实及观点进行了添油加醋,使得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看似合法了。
2、一、二审人民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所举示的证据复印件,仅说明了出处,就真实是错误的,按照法律的规定,被上诉人所举示的证据若系复印件,应当举示原件予以核对,若举示不了原件的,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申请人依据遂宁市人民政府(2005)9号、(2007)77号文件确定补偿标准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函(2008)169号、遂安价发(2005)50号文件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合法,纯属无稽之谈。
在一、二审中,被申请人举示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2008)169号、遂宁市人民政府(2005)9号、遂安价发(2005)50号三份文件。被申请人举示该证据的目的也是为了证明其补偿合法,而从该三份的制作时间及制作主体可明显看出:
(1)、遂宁市人民政府(2005)9号文件的制作时间是2005年1月20日,该文件是遂宁市人民政府针对本市辖区拆迁农房的补偿标准的请示,而该文件中对安居区农房的请示是实行货币安置。
(2)、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函(2008)169号是对遂宁市人民政府(2005)9号文件的批准,该文件的制作时间是2008年7月7日,该文件批准了遂宁市人民政府(2005)9号文件的部分内容,而改动了部分内容,特别是对安居区农房拆迁安置方法作了明确,只有“划地复建安置、统建还房安置”这二种方式,而无第三种,也没有遂宁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货币安置方式。该文件确认了遂宁市人民政府(2005)9号文件从2008年7月7日才生效,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房屋进行拆迁安置是2007年11月,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溯及力,故对申请人不适用。
(3)、遂宁市安居区物价局遂安价发(2005)50号文件,是2005年5月19日制定的,制定机关有遂宁市安居区物价局、遂宁市安居区国土资源局、遂宁市安居区建设局、遂宁市安居区工商局。而这一文件是针对申请人类似房屋的拆迁补偿价格。依据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的规定,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补偿标准应由遂宁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而遂宁市安居区物价局、遂宁市安居区国土资源局、遂宁市安居区建设局、遂宁市安居区工商局又凭什么法律规定来制定补偿等文件呢?其制作主体无权,制作程序严重违法,且损害了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安居区公民及权利人。
(4).既然是允许申请人异地个体经营,申请人土地使用证上用途栏中注名商业性质,有税务登记证,税务发票,卫生许可证等,周围群众都知道20多年一直在此经营饮食业,从房屋结构,房屋内部设施也可以证明为经营性质,所以拆迁补偿安置应该考虑其用途是商业性和区位等因素综合评估就近还房,退一步其补偿的钱,也要够申请人在同地段建起相同面积门面的资经,被申请人的补偿标准不能建起同地段面积门面的资经,此标准降低了申请人的生活水平.其违反了中共中央,四川省人民政府的指示:各级政府实施拆迁要保障被征地人和房屋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4、须提请遂宁市中院审监庭注意的是,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拆除申请人的房屋系专业生产用房,而非农房,被申请人在一、二审中均没有举示出任何一份文件来支撑拆除专业生产用房的合法依据。
5、被申请人在一、二审中均没有举示遂宁市人民政府(2007)77号文件,而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却无缘无故的引用了,且作为了被申请人行政行为适用的合法依据。
6、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在行使征地时,对申请人进行了公示、公告,这一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相符,且被申请人没有举示任何证据加以证明,被申请人在一审二审辩论中说:"申请人不是本村农民征地公告和补偿安置公告申请人没有权力知道,用不着通知.二审法院却为被申请人包庇说:在被申诉人作出强制搬迁决定书前在集体经济组织作了公告,公示,申诉人应当知道。具了解连本村农民根本就不知道有这两个公告的存在。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第四条“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的规定,被上诉人在征用申请人房屋所在集体土地时,在收到川府土(2005)309号文件的10日内,应当进行土地公告,且用书面形式,但截止目前,被申请人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公告程序。虽然我们不是本村的农民但我们作为土地合法使用权人,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的规定,在被申请人未履行公告事宜,申请人作为权利人,有权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虽然被申请人在一、二审中举示了单方面依据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过计算,将补偿款存入了某某帐号,这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且不合法,即被申请人无权强行搬迁上诉人之房屋。
7.川府土[2005]309号文件和川府土[2005]238号文件里只规定对耕地,农房,园地和未利用地依法征收,申诉人房屋系商业性的建设用地,其不在征收的范围内,被申诉人征地的法律依据不适用申请人.安居国土资源局储备中心与2004年10月27日就征收了安居八村一社的土地,到2008年都未实施用地,2009年申请人房屋跟土地使用权在期间也未补偿安置,连安居八村一社经济组织和本村农民也同样未得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被申诉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九)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所以被申请人无权征收.安居国土资源局储备中心2004年10月27日就征收了凤凰湾村八大一的土地.川府土[2005]309号文件2005年11月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分期建设的项目,应当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被申请人没有按法定程序征地.
8.原告房屋跟周围邻居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房屋是同一时期,同一遂宁安居政策下来的,缴纳国家税费都一样,当时邻居也是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在1990年到2003年期间换成国有土地使用证,没有缴纳其他任何国家费用,这说明我们的房屋跟土地已经早已征收国有,是事实上的国有土地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应当根据总体设计一次申请批准,不得化整为零 。
9.申请人未取得房产证,是安居政府政策原因,造成安居区场镇有几百户类似房屋没有房产证,申请人房屋有当时安居工程队的承建合同,其房屋财产来路有据,不影响其合法拥有房屋的所有权,再说,1987年遂宁县审批证注名长期属遗产房.
10.一二审法院认定,根据1987年《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停产停业后,土地必须归还原土地所有者,不得擅自转让。”但在申请人土地使用证备注栏中发证机关却多加了专业生产用房字样,其为私自串改法律,应认定为无效备注.再说在哪种情况为停产停业,怎样认定停产停业,无法可依.
11.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听证这项程序,在还未作出房屋强制搬迁决定书前谢辉在协商座谈笔录上,谢辉(被申诉人的特别代理)明确解释拆迁补偿标准已有听证材料.不需要单独听证所以未组织听证会,违反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一二审法院为被申诉人包庇说:由于申诉人没有抗辩,视为放弃听证,这纯粹是一二审法院强加申请人。川府土[2005]309号文件2005年11月批准,2008年3月4日才告知.被申请人申请房屋拆迁强制搬迁程序错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是申请人罗晓荣而不是罗章平,其程序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申请人委托的安居拆迁办2007年10月年就断水断电断光纤使其停产停业.在一审被申请人的答辩状中辩称不是申请人的自用专线,言下之意拆得对.还有在<<晓荣请求重新审查涉及房屋拆迁有关问题的答复>>承认了跟申请人断电断水其造成的损失,现场是最好的证据.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并未告知当事人,被申请人行政程序错误.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所以安居拆迁办是政府组成临时机构,其造成的损失理因由被申请人赔偿,也侵犯了物权法的相邻权.被申请人作出房屋强制搬迁决定书的事实证据不正确.
12.被申请人作出房屋强制搬迁决定书的事实证据不正确,被申请人认定我方房屋拆迁面积是安居拆迁办测量是不合法的.我方房屋门面面积为139.2平方米,拆迁办跟被申请人认定为128.28平方米.《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二条,对拆迁中涉及的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的具体问题,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办法予以解决。也违反了遂安价发[2005]50号文件附表一中的备注栏中."注明必须以本户用地审批证或土地使用证为依据"我方房屋的审批证跟土地使用证上的房屋面积都是139.2平方米.就应该按139.2平方米.
13.虽然申请人手中的土地使用证为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但该土地在2004年10月27日征收为国有土地,申请人房屋应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即城市房屋,所以其拆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305)号第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法[2005]行他字第5号来实施。即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和一二审辩称申请人是城镇居民不是本村农民。虽然我们是城镇居民,此司法解释是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肯定.所以依据应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补偿安置.第十七届三中全会第三款、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农村制度建设中的第(二)款规定,集体建设土地跟国有土地上在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这又一次应证了申请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也反驳了被申请人所谓集体土地上没有经营性的土地和房屋的错误行政.
14.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安居区国土资源局的房屋补偿标准是合法的,损害了我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综上反映,请求胡市长看清安居国土资源局拆迁理念,跟违法行为,不顾老百姓的死活,视中央指示省政府市政府的指示而不顾,一意孤行的行政,安居政府的暴力拆迁是不得人心的。请求胡市长同情我们一家老少八口的遭遇,为我们外地人做主,还我们一个公道,我们已经两个春节都没有在自己的家过了,希望今年春节不要在外流浪无家可归,我们要发展不要落后,要文明不要大棒,,要关爱不要歧视。全家人感谢感谢胡市长相助。
写信人: 电话:13038220296
201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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