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晓哲 重庆市规划局原局长、党组书记蒋勇,因涉嫌受贿犯罪,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其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6月27日新华社) 我们在以往的反腐倡廉报道中,确实见多了落马贪官同时身兼人大代表职务的例子。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原市长孙升昌、上海原市委书记陈良宇、济南人大原主任段义和、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局长包建民,他们都曾是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大贪官胡长清是江西省九届人大代表,已执行死刑的贪官成克杰还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在近3000余名全国人大代表中,出现些“害群之马”实属正常。不过始终让笔者如鲠在喉的是,为什么几乎所有贪官落马都是先被纪检或监察部门发现和察觉了腐败线索,然后被“双规”,随后才是人大机关出面终止或罢免其代表资格呢? 这种反腐败轨迹其实并不正常。至少,群众无法看到人大机关在反腐败斗争前期发挥了什么作用,更让群众感觉到这种罢免程序只不过是迫于无奈而放出的“马后炮”。作为人大代表的日常管理机关,在培养、教育和监管人大代表方面原本应该有着更强的话语权,但却仅仅成了被动发挥罢免职能的“举手机关”、“表决机关”,这正常吗?难道不值得人大机关反思? 制度或机制的设立一定程序上削弱了人大代表机关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这或许是不争的事实。但是,不要忘了大多数腐败官员是边腐边升的,个别腐败分子甚至从基层代表干起一直干到了人大副委员长的高位,腐败堕落竟达数十年之久。这么长的时间,无数次的代表选举和换届竟然就发现不了他贪污腐败的蛛丝马迹?这正常吗?更可笑的是,前面提到的重庆市规划局原局长蒋勇,这个已被“双规”的腐败分子,在他被“双规”时,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的“板凳”才仅仅坐了不到一个月就要被推进监狱大门。难道不正说明一些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上还存在极大漏洞? “落马”的贪官绝大多数是人大代表,这是一个不容争辩的事实。因而,我们也就不得不深入思考,是这些“人大代表”变成了“贪官”,还是这些“贪官”变成了“人大代表”。这个问题就是“鸡生蛋”和“蛋生鸡”一样无解。但是,无论如何也足以看出我们的人大机关监督职能的软弱,程序设计上的漏洞,培养考察上多流于形式,以及罢免代表上手段的滞后。 在现实制度设计中,官越大确实越容易当选人大代表,这也是不争的事实。官员官帽上的人大代表“标签”,甚至成了官帽上的“装饰物”或衍生品。在官员的官帽稳稳当当地戴在头上的时候,没有有谁敢动动人家帽子上的“装饰品”。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一般的是,当这个官员因腐败而官帽被铁定摘下来的时候,他官帽上人大代表的“装饰品”也就将随之被摘下。这或许是,为什么人大代表机关罢免腐败官员代表被动和滞后的重要原因。 而要真正让人大机关罢免不称职代表的权力“硬”起来,尤其是不要等贪官“养肥了”才行使罢免权,只能从加强人大权威入手,加大人大机关对本级人大代表的日常监督管理。要将事后罢免变成事前预警,要从源头上把好代表的“入口关”,防止腐败分子混入代表队伍;还要加大对现任代表的群众评议力度,及时发现代表腐化蜕变的苗头、动向,及早行使罢免权清除“害群之马”。 http://www.oeeee.com/a/20080723/6137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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