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很倒霉 发表于 2011-4-6 16:22 
在深圳住院一周花了近1W,而且全是借的亲戚的钱。出来好不容易找到一个工作,才上一周就体检查出得了乙肝大 ...
政策
体检时取消乙肝两对半
体检2009年8月2日据
成都晚报报道,
中国国内权威乙肝专家、
中国疾控中心免疫规划中心
病毒性肝炎室主任崔富强在成都首次透露,卫生部将出台政策——常规体检表(含入学、入托、就业、健康证申领等)的待选“菜单”中,将统统取消乙肝“两对半”这个项目!但卫生部8月2日表态称这只代表专家观点。乙肝,只在中国是被夸大的恐惧,在国外的常规检查中,不包含乙肝两对半的检测。仅仅在献血、捐献
器官等活动中检测HBV,在中国
香港、台湾地区常规检查中也不检测HBV。在国外某些国家,只检测有没有抗体,仅仅建议没有抗体的人员注射乙肝疫苗。常规检查中,检测肝功能比检测HBV更科学。在中国内地的常规检查中,不包含HIV(艾滋)、HDV(丁肝)等检测,仅仅包含HBV检测,是对个人隐私与科学态度的双重不尊重。 卫生部取消公民入学、就业“乙肝五项”检查 2009年12月29日,卫生部新闻发言明确表示,计划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乙肝五项”的检查,组织者不得强制体检者接受检查,同时,明确禁止将携带乙肝病毒作为入学、就业的限制条件,切实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入学权利。
就业
乙肝两对半对于大多数用人单位来说,都要求员工入职前做乙肝两对半项目的检查,检查结果直接影响该员工的就业问题。这种类似检查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精神,涉嫌就业歧视。在中国体检,是用工单位直接将个人体检表从医院提走,严重侵犯个人隐私。医院无权未经个人同意,将个人体检表以及各种信息提供或透漏给他人或单位。是用人单位与医院的双重违法操作。国外在用工过程中,包括对艾滋的检查,都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更不会要求对HBV的检查。在
日本,HBV携带者甚至可以从事食品行业。仅仅在中国,对HBV携带者,设置了苛刻的门槛。
国家三部委《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为进一步维护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含入幼儿园,下同)、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取消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测项目(以下简称乙肝五项,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和乙肝病毒核心抗体检测)。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在开展各阶段教育招生入学体检时,不得检查“乙肝五项”。用人单位在招工、招聘体检中,不得将“乙肝五项”检查列入体检标准,也不得要求应聘者提供“乙肝五项”检测报告。各级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五项”检查服务。
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就业体检时检查“乙肝五项”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进行。未经卫生部核准,任何行业、单位不得自行将“乙肝五项”检查项目列入入学、就业体检标准。军队、武警、
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可检查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以评价肝脏功能。如转氨酶异常,再做相应检查以区分
病因,以尽早发现乙肝病人、尽早治疗患者。
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报经卫生部核准的特殊职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聘)用。用人单位不得以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辞退或解聘劳动者。为医学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严格保护受检者的隐私;为健康体检目的而开展的“乙肝五项”检查,检查机构应充分尊重受检者的选择权并保护其隐私,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受检者接受“乙肝五项”检查。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规定的清理、修订工作,凡是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通知要求相抵触的,要坚决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
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健康体检进行监督管理。对医疗卫生机构违规进行“乙肝五项”检查的,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对其进行处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调整入学体检项目,规范入学体检表格的内容。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督促教育机构严格执行招生体检相关规定,及时查处和纠正违反规定进行“乙肝五项”检查的行为。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行为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违法要求求职者进行“乙肝五项”检查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处。要及时调整技工院校入学体检项目,督促技工院校严格执行招生体检相关规定。
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卫生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
四、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垂直和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接触不会传播乙肝病毒。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身体无临床症状,肝功能正常,不是病人,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不会因共同学习、工作等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要通过宣传引导,帮助社会公众全面正确了解乙肝防治知识,消除公众在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一起工作、学习问题上的疑虑,形成有利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用人单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教育部门要面向学校开展系列宣传教育,将乙肝传播途径与防治基本知识纳入中小学生物等相关课程。卫生部门要把加强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广泛宣传乙肝科学知识以及相关政策法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 育 部
卫 生 部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招收空姐飞行员已取消检查乙肝两对半 据可靠消息,乙肝病毒携带者已可当空姐飞行员。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已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中国民航体检标准中已经取消了乙肝两对半的检查,也就是说乙肝病毒携带者已能当空姐飞行员,不再受到限制。
事情的缘由是这样的,一位梦想成为空姐的女孩兰兰(化名)报考了空姐,在成功通过面试之后,她以为已经胜券在握,没想到却遭到了民政局的拒绝,原因就是不符合《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兰兰非常失望,却也无可奈何。
被誉为“乙肝斗士”的
雷闯事后得知了这个消息,及时向中国民航局提出申请,并且以2010年1月21日三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作为依据,要求民航局在录取空姐,飞行员时取消乙肝两对半的检查,将民航人员体检标准中关于乙肝病毒的规定取消。
在雷闯的多次交涉下,中国民航局飞行标准司李处长终于做出了相关的调整,按照三部委下达的文件,中国民航体检标准中将取消
乙肝检查的相关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已能从事空姐飞行员等职位。
但是,在我们的记者联系到雷闯之后,雷闯说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雷闯说,虽然民航局飞行标准司李处长已做出明确表态,但是具体落实情况堪忧,民航局的网站上目前仍没有发布相关的官方规定,《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也没有做出相应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