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6664|评论: 99

关于对《回风拆迁闹剧:我们都被代表了》的回复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8-25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24,有网民在论坛发帖《回风拆迁闹剧:我们都被代表了》,现回复如下:
      822下午,回风东路北路沿河整治及棚户区改造工程指挥部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问题召开被征收人大会,会上,评估公司宣布了评估报告,引起了个别被征收人的质疑,认为评估公司不是被征收人代表所推选。
   真实情况是:区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已经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根据居民所属社区(村)、社、组分片区召开被征收人大会,由被征收人选出居民代表,再由各片区居民代表推选评估机构。一切程序均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进行的,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发帖人提出“没有一个拆迁户被推选为代表怎么就会冒出一个评估公司”、“我们被代表”的问题。
   感谢公众对本次征收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并恳请公众继续对征收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回风东路北路沿河整治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825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53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11-8-25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哎呀。反正我是信了。

发表于 2011-8-25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不要与民争利。胡耀邦1952年在南充对待被拆迁群众时就提出,如发现有没全部合理地给足购买金和没全部妥善安置拆迁户的现象,必须立即给予合理补偿与安置,“不办或者拖延者,以违纪论处”。[/

发表于 2011-8-25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不要与民争利。胡耀邦1952年在南充对待被拆迁群众时就提出,如发现有没全部合理地给足购买金和没全部妥善安置拆迁户的现象,必须立即给予合理补偿与安置,“不办或者拖延者,以违纪论处”。[/

发表于 2011-8-25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房子,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谁要是动我的房子,我就动谁的孩子!如果有这样的思想.......
发表于 2011-8-25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征收工程宣传 的帖子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受宪法、民法、刑法的保护!
发表于 2011-8-25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征收工程宣传 的帖子

血腥罪恶强拆民房找不到法律依据,没有法律可依!
发表于 2011-8-25 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征收工程宣传 的帖子


财产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只有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才有处分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经财产所有人同意,都没有处分财产所有人的财产的权利!
拆迁赔偿是财产的一种自由交易。房屋产权人有捐、赠、漫天要价、拒绝交易的权利!房屋非产权人——政府和开发商有就地还钱、欣然接受、放弃交易的权利!绝无强迫交易、霸占烧杀抢掠的权利!

发表于 2011-8-25 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征收工程宣传 的帖子

拆迁房产的评估是由开发商委托的,甚至是由政府委托的。政府对价格的评估有明显的行政色彩和垄断色彩,更为根本的是,当拆迁双方对补偿不能达成协议时,也是由政府部门裁决,这样政府不仅能“指导”交易价格,甚至能“依法”强制房产交易。谁赋予政府对房屋交易价格确定权?
发表于 2011-8-25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征收工程宣传 的帖子

血腥罪恶强拆民房,将宪法、民法、刑法抛到哪里去了?!
发表于 2011-8-25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征收工程宣传 的帖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发表于 2011-8-25 1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征收工程宣传 的帖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发表于 2011-8-25 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征收工程宣传 的帖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发表于 2011-8-25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征收工程宣传 的帖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
发表于 2011-8-25 18:2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征收工程宣传 的帖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发表于 2011-8-25 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征收工程宣传 的帖子

根据刑法典第228条、第231条之规定,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5%以上2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发表于 2011-8-25 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征收工程宣传 的帖子

根据刑法典第245条之规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发表于 2011-8-25 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征收工程宣传 的帖子

根据刑法典第226条、第231条之规定,犯强迫交易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发表于 2011-8-25 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征收工程宣传 的帖子

根据刑法典第274条之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发表于 2011-8-25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征收工程宣传 的帖子

根据刑法典第275条之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