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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汉五弟

长安村六组违法违规建筑再次被贴上了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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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3-4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近期长安村六组多栋违规建筑已经在开始装修了。请建委执法队一定要去实地查看。另外为什么西昌市的这些明目张胆的违规建筑至今不给予强制拆除??

 楼主| 发表于 2015-3-4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近期长安村六组多栋违规建筑已经在开始装修了。请建委执法队一定要去实地查看。另外为什么西昌市的这些明目张胆的违规建筑至今不给予强制拆除??

发表于 2015-3-4 1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卤煮,阳光学校到高检的鬼城其全部竣工还需一段时日,你着急啥噢,就是把长安6组9组的这些高楼都拆了,恐怕也无济于事噢,就像滇池边的呈贡鬼城一样,现在也是一道靓丽的风景,大树子这一片的鬼城如果能够形成规模,房价西南第一,那也可以成为一道风景噢,这就叫有心栽花花不开,无心插柳柳成荫,
在中国制造都被全面拆的转往越南,柬埔寨,中国制造都即将全面下岗,土地市场萎靡不振,即将下岗的就是中国.五.毛,努力噢


个人综合观点,无针对目标,如有对号入座,恕不负责

发表于 2015-3-5 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村民组织法规定:农民修房子本来就是村民集体决定

 楼主| 发表于 2015-3-5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楼上的意思,我们大家都来学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自治法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楼主| 发表于 2015-3-5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各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集镇、村庄规划必须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科学编制。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楼主| 发表于 2015-3-5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楼上那位看清楚,读明白!村民自治不等于可以任性。一切都要在法律规定框架内行使权力。

 楼主| 发表于 2015-3-5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楼主| 发表于 2015-3-5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已有宅基地并达到规定面积标准90%的;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四)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楼主| 发表于 2015-3-5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长安村六组的那些非法建筑都是利用来出租出售并非自用,所以不予批准!既然不予批准而建造就属于违法建筑理应无条件拆除。

 楼主| 发表于 2015-3-5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在开工十天前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宅基地面积、设计层数、高度及质量标准进行施工。

 楼主| 发表于 2015-3-5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据本人了解长安村六组那些违法违规建筑在申报时都是申报的自用,而且层数和面积都没有超标,但是申报同意之后建造出来的实际面积和层数完全与申报的是两回事,大大超出申报的面积。

 楼主| 发表于 2015-3-5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二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造住宅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经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
很糟糕的是西昌市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并没有依法及时查封和暂扣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才导致了现在的既成事实。这个问题要追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任才正确。

推广达人

发表于 2015-3-6 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西昌的乱修滥建,已经有人大代表提起建议了,要疏堵结合。

 楼主| 发表于 2015-3-12 10:19 | 显示全部楼层
网络观察员 发表于 2015-3-6 19:26
西昌的乱修滥建,已经有人大代表提起建议了,要疏堵结合。

所谓疏堵结合完全就是下耙蛋的借口而已。

推广达人

发表于 2015-3-12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汉五弟 发表于 2015-3-12 10:19
所谓疏堵结合完全就是下耙蛋的借口而已。

老五这几天全市都在开展整治乱修滥建工作了,到处都在强拆了。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3-12 22:20
悍人全面滚出西昌为时不远了, 可喜可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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