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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购房户:你知道开发商多收了你多少血汗钱吗?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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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9 12:31 | |阅读模式
商品房价格实行“一价清”制度,即除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外,所有

费用必须包含在价格内,价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就是价格违

规行为。

管道煤气、水、电初装费和开通费等。发展商如果要求交这些附加

费用,按照目前的规定是不合法的。

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开发商作为房屋出卖人负有按期交

付房屋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

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

求。依据合同约定和上述法律规定,除合同中约定以购房者支付相应

费用(包括: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产权登记费、物业管理费、证

件印花税、测量费、水电开通费,其中开发商收取测量费、水电气

开通费为非法收费)作为房屋交付条件的,开发商不得以购房者先

行支付相应费用作为房屋交付条件。业主虽有物业费缴纳义务,但

权利人应为物业管理公司,而非开发商,也就是说业主对开发商并

不负物业费交纳义务,开发商以此作为房屋交付条件,属违约行

为,如因此造成逾期交房,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另外,水电气的建设费用及开通费,由相应机构(自来水公司、供

电公司、燃气集团)向开发商收取,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已将上述

费用计算在销售价格中,所以开发商不应再向购房者收取上述费

用。契税是在办理房屋交易时由购房者向税务部门交纳的税金,除

购房者委托开发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外,契税不应由开发商收取。

公共维修基金是指住户交纳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

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归全体业主所有。公共维

修基金一般由开发商代收,交至房地产主管部门代为管理,但开发

商不得将收取公共维修基金作为房屋交付条件。

《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

公开标明的商品房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

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追加房价外的任何费用。且依《城镇新建商品

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则》规定,商品房价格构成中包括了有线电

视网费、电话线路管理费、水电增容费、信报箱工料费等。业主在

支付全部购房款后,不应再承担任何支付义务。而发展商在收取购

房款后还要求业主支付上述费用,是重复收费,构成违法。

( 坚决不能交钱啊!!!---支持到底!!!)

最好找相关部门解决!!!请巴中市物价局和巴中市房管局作答;我们要开炮。。。。。。。。。。。。。
巴中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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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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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29 13:04 |

我们现在说了,又不可能退我们

 楼主| 发表于 2008-9-29 12:39 |

我们这些购房户应该团结起来向巴中市物价局和巴中市房管局讨说法;拿起法律武器向开发商讨回我们的血汗钱;据我了解现在水电气和闭路电视的入户费[江北]一共是6900元左右;还有契税。。。。

发表于 2008-9-29 12:47 |
支持

发表于 2008-9-29 14:49 |

房屋价外收费,对开发商和住户来说都是有利的,其目的是为了逃避国家税收,在我国的其实城市,基本都是按房价和价外费用两块在确定购房款。

比如一套住房,在巴中销售时房款为20万元,水电气、闭路电视上户、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等2万元,这套房子的实际购买价是22万元。

如果按目前的方法,先收房款,再收价外费用,那么开发商所交的营业税为20万元*5%=1万元,业主需要缴纳契税20万元*4%(小户型为2%)=8000元(小户型为4000)元。

如果把水电上户等费用都加到房价中,则开发商需要缴纳营业税22万元*5%=11000元,业主需要缴纳契税22万元*4%=8800元。

其实这是开发商利用了税收政策的漏洞合理的避税行为。

楼主上面提到的开发商在房价之外多收了业主多少钱,其实是一种误解,如果开发商不在价外收取这些费用,他会把这些费用分摊到房价中去的。除非开发商是傻瓜。

慎重申明,本人不是搞房地产的。

发表于 2008-9-29 21:43 |
[em04][em04][em04]

发表于 2008-9-29 21:42 |
反正现在啥子都是在整你的钱

 楼主| 发表于 2008-9-29 21:32 |
[em01][em01]

发表于 2008-9-30 14:08 |
[em02]

发表于 2008-10-1 20:24 |
[em01]

发表于 2008-10-1 20:37 |
    楼主硬是将广东省制订的《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和《城镇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规则》,生拉硬套在全国房地产市场适用,实足的法盲。

发表于 2008-10-1 21:07 |
[em03][em03][em03][em03]

发表于 2014-1-1 13:43 |
请巴中市物价局和巴中市房管局作答!

发表于 2014-1-1 21:08 |
顶:@:@

发表于 2014-1-3 13:36 |
小米辣

发表于 2014-1-3 13:36 |
不敢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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