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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不能让人大代表身份成为犯罪护身符(转自2009年3月26日星期四《浙江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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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8 22:07 | |阅读模式

转自2009年3月26日星期四《浙江工人日报》

http://www.zjgrrb.com/gb/node2/node802/node149949/node414447/node414450/userobject15ai5474226.html

 

湖州“欧美化学”巨资研发技术成他人“专利”。警方立案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系四川新津县人大代表。但当地人大机关却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许可”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致案件侦查成一场“马拉松”。法律界人士认为-----

 

 

绝不能让人大代表身份成为犯罪护身符

记者 阮向民 徐颢

 

  历时5年、投入1400余万元资金研发的技术,到头来居然成了他人的“嫁衣”,并堂而皇之地申报了国家专利。湖州欧美化学有限公司副总裁朱葵这一年多来都在为这件事奔忙,“其实案件并不复杂,警方通过侦查也明确了犯罪嫌疑人,但其人大代表的特殊身份,使案件侦查成为了一场‘马拉松’。”不过朱葵表示,“不管其中的过程有多曲折多艰难,公司维权的决心决不会动摇,因为我们相信国家法律的尊严一定能够得到维护。”

    专利网上的一条信息揭开惊人秘密:湖州“欧美化学”投入1400万元资金自主研发的技术,发明人摇身一变成了四川人“付勇”
    时间追溯到2007年7月,“欧美化学”研发部的一名研发人员上网浏览行业信息,在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局的网站上,他发现了“醇溶性聚氨酯双组分粘合剂及其制备工艺”(简称醇溶胶)已成为一项被提前公布的专利申请,专利的申请人为“成都市新津托展油墨有限公司”、发明人这一栏里署名“付勇”。这一惊非同小可,他知道醇溶胶技术是本公司自主研发的技术,如今怎么跑到了成都新津?而付勇又是谁?他立即向公司管理层报告了这一情况。
    这一惊人发现,对于“欧美化学”管理层是个不小的震动。朱葵告诉记者, 2000年以来,“欧美化学”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研发醇溶胶。2001年底通过多位专家的努力取得突破,在之后几年里不断改进成为一项成熟的专有技术。醇溶胶的研发成功获得了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受到软包装复膜行业的一致好评。他介绍说,醇溶胶是传统包装粘合剂的替代产品,正如国家知识产权网站上对它所作出的评价:生产成本较低,对终端产品没有污染,利于环保。另外,公司还正在着手研发多项高新技术,如果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后果不堪设想。
    同时,这一发现也揭开困惑“欧美化学”管理层的一个谜。朱葵透露说,醇溶胶成功投放市场以来,市场占有率一直保持在90%以上。然而进入2006年,情况发生了变化,公司的市场占有率一路下滑,如今已不到50%。公司管理层在内部调查中还发现,曾参与醇溶胶技术研发的孙宇宏、车间生产班长高仕军目前均已离开了“欧美化学”。“欧美化学”管理层分析,通过这两人泄密的可能性很大。
    “当初公司和孙宇宏、高仕军都签订了保密协议和涉密岗位人员承诺书,如果公司自主研发的技术是通过他们两人泄密的,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朱葵告诉记者。
    2007年10月25日,“欧美化学”以“侵犯商业秘密”向湖州市公安局报案,湖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这一案件。

    警方侦查发现主要犯罪嫌疑人付勇系新津县人大代表,办案由此成为一场“马拉松”
    在湖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相关人员向记者介绍了案件侦查经过。湖州市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第一步工作是着手明确两件事:其一,“欧美化学”的醇溶胶生产技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其二,成都新津托展油墨有限公司申请专利的醇溶胶生产技术与“欧美化学”自主研发的成果是否同一个?湖州市公安局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鉴定,对这两个问题作出了肯定的确认。同时,湖州市公安局委托会计事务所对“醇溶胶”的研发投入进行专项审计,报告中指出:“欧美化学”所提供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并注明“欧美化学”在这项技术上的总投入达1400多万元。由此,警方确定了有关醇溶胶技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事实存在。
    之后,湖州市公安局经过侦查,对孙宇宏和高仕军采取了强制措施,而主要犯罪嫌疑人付勇也浮出了水面。据孙宇宏和高仕军交代,2005年初,付勇在得知曾在“欧美化学”担任技术研发人员的孙宇宏是醇溶胶技术的主要掌握者之一后,经人介绍并多次联系,两人达成秘密协议:付勇出资购买孙宇宏掌握的醇溶胶技术,并聘请孙宇宏成为成都市新津托展油墨有限公司的技术顾问。之后,孙宇宏将醇溶胶生产原料、配方、工艺操作规程等技术资料通过电子邮件提供给付勇,并多次到成都新津托展油墨有限公司调试生产设备、现场指导技术人员和操作工人生产醇溶胶产品。2005年底,孙宇宏又将“欧美化学”原生产车间醇溶胶生产操作班班长高仕军介绍给付勇。高仕军于2006年年初到该公司工作,协助付勇到“欧美化学”原设备供应商处订购生产设备,组织扩大醇溶胶产品生产。
    付勇也承认了“托展油墨”醇溶胶技术是向孙宇宏“购买”的。2006年1 2月,付勇又将“购买”的醇溶胶技术,以成都市新津托展油墨有限公司及付勇本人为发明人的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该技术及其制备工艺的发明专利;这样,付勇又非法公开了“欧美化学”自主研发的技术秘密。2007年初,付勇还以技术合作的方式将醇溶胶技术转让给了四川远见实业有限公司,并将高仕军派到该公司从事醇溶胶产品的生产与管理。
    湖州市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付勇系新津县人大代表,按照法定程序,湖州市公安局向新津县人大常委会申请许可,并提供了付勇构成犯罪事实的主客观要件。在办案过程中,湖州市公安局还多次前往新津,要求新津县人大常委会及时许可对付勇采取强制措施。2008年12月26日,新津县人大常委会却作出不许可决议,理由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至此,案件侦查陷入僵局。

    记者赴新津采访,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一句“有些问题不好深说”耐人寻味
    今年1月12日,记者来到成都新津县,要求采访新津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孙建军,了解相关情况。该县县委宣传部的一位副部长告诉记者,“孙书记这几天日程都已排满,无法接受采访。”之后,新津县人大常委办公室主任吴文全、法工委主任季学林先后向记者介绍了相关情况。季学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首先声明关于此案件“有些我们能够回答,有些我们不好回答。”他告诉记者,新津县人大常委会作出不许可的决议是慎重的,常委会多次召开会议作专题研究,最后认为,湖州市公安局的许可申请和所提供的材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作出不许可决议。当记者希望季学林对这8个字作进一步介绍时,他表示“具体情况已经和湖州市公安局交换了意见”,并告诉记者“有些事情,不好深说”。
    同时,季学林和记者说起了一个“题外话”:“我们看了很多相关的材料,我们了解到,有些事件都能有其他的渠道解决,比如民事诉讼。”在采访时,季学林和在场的其他新津县人大常委会的干部一再强调不认识付勇这个人。
    在新津期间,付勇委托公司两名管理人员向记者介绍情况。这两名管理人员一名是公司办公室主任,一名自称为“王经理”,说起醇溶胶技术,他们均表示自己刚到公司不久,只是听说过,具体情况不清楚。自己公司的一项技术正在申请专利,作为公司的两名中高层管理人员居然毫不知情,的确让人感觉匪夷所思。

    法律界人士质疑“不许可决议”;新津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民事诉讼”的“题外话”被指极不严肃
    从新津采访回来,记者再次走访了湖州市公安局。对于新津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提到的“具体情况已经和湖州市公安局交换了意见”这一说法,经侦支队相关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只得到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8个字的结论,没有得到过更具体的信息。他表示,新津县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不许可决议是“不妥当”的,湖州市公安局将与新津县人大常委会作进一步的沟通。
    鉴于新津县人大常委会的不许可决议,记者采访了浙江省十佳律师、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耀,他告诉记者,宪法和法律规定司法机关逮捕或对涉嫌犯罪的人大代表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须经人大常委会许可,目的在于保护人大代表在履行代表职务过程中免受强制干涉和恶意打击,而不是对人大代表提供人身庇护,更不是将人大代表游离于法律之外。因此,人大常委会进行许可审查时,许可与否的着眼点在于强制措施是否影响、干涉人大代表行使职务,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而不在于他是否构成犯罪,是否犯罪由司法机关认定。他认为,新津县人大常委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为不许可的依据是不成立的,有庇护犯罪嫌疑人之嫌。
    记者同时还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刑法专业博士、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叶肖华,他认为,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案件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主要应从以下方面去考察:其一,行为对象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其二,是否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其三,是否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四,行为人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与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叶肖华教授分析说,从本案来看,国家科技部产权事务中心对“欧美化学”醇溶胶生产配方、操作工艺、中间控制指标等信息属非公知技术、属于商业秘密的鉴定报告等证据材料证明湖州“欧美化学”研发的这项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孙宇宏、高仕军伙同付勇侵害“欧美化学”知识产权的供词证明付勇及其所在公司的确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湖州“欧美化学”提供的醇溶胶产品最早投放市场销售的发票及之后产品市场占有率变化的情况证明侵权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并且这一行为与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本案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对于新津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季学林“民事诉讼渠道”的“题外话”,黄耀律师认为这是极不严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规定:“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就本案而言,犯罪嫌疑人付勇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当首先由具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进行侦查,然后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诉讼来确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人主张走“民事诉讼渠道”解决,这样的言论超越了法律的特权,是《刑法》所绝对不允许的。
    对于本案的进展情况,本刊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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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30 10:27 |
呵呵  拓展油墨  经常路过

 楼主| 发表于 2009-4-19 03:07 |
有效保护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是地方政府引进科技企业和科技人才的最有效方法,这给“科技兴国”创造最直接的环境,非常符合总书记的号召,也让外商推进科学大发展、兴办科技企业坚定了信心。
个别领导不是不懂得以上道理,而是把党和人民给予的权利当作谋取非法个人利益、受贿行贿、权钱交易的犯罪工具 。
呼吁社会各界共同揭露政府个别人与私人老板权钱交易、包庇犯罪、违法乱纪的犯罪行为,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树立人民代表为人民行驶民主权利的良好行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键康发展。

 楼主| 发表于 2009-4-19 03:19 |

     有效保护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是地方政府引进科技企业和科技人才的最有效方法,这给“科技兴国”创造最直接的环境,非常符合总书记的号召,也让外商推进科学大发展、兴办科技企业坚定了信心。
    个别领导不是不懂得以上道理,而是把党和人民给予的权利当作谋取非法个人利益、受贿行贿、权钱交易的犯罪工具 。 
    揭露政府个别人与私人老板权钱交易、包庇犯罪、违法乱纪的犯罪行为,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树立人民代表为人民行驶民主权利的良好行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键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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